由‘宋案’而引起的‘二次革命’(一九一三年夏季),雖然導致孫袁決裂,但袁世凱對國會中第一大黨的國民黨卻屈與優容,因為他要利用當時的國會,來選他做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統。在他當選了並於十月十日正式就職之後,國會正在進行製憲,並曾推出一部中華民國製憲史上‘第一部憲法’,所謂‘天壇憲法’。可是這部憲法還有待政府正式公布施行時,袁就在國會中找個藉口來驅除國民黨議員了。結果有四百三十八名國民黨議員的議員證,於同年十一月五日被袁勒令吊銷,國會失去了開會的法定人數,這個所謂‘民二國會’就被解散了。其後袁氏又藉口他底總統大位是根據‘民元約法’選出來的,而民元約法是個施行‘內閣製’的約法,與他擔任的‘總統製’相矛盾,所以他要修改約法。因而,在外籍憲法顧問的鼓勵之下,袁就炮製出一套適合他理想的‘新約法’,並於一九一四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這樣得寸進尺,他後來就做起皇帝來了。
等到他袁皇帝加冕未成,又取消帝製回頭做總統時,袁又恢復使用他的‘新約法’。段祺瑞便是在袁氏恢復‘新約法’時出任國務總理的。袁死之後,由於南方護國派的堅持、段的同意,‘新約法’再度被廢除,‘民元舊約法’和‘民二老國會’也就隨之於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六月底八月初,相繼恢復了。這段很複雜的故事,我們曾做過詳細的敘述,本篇隻略為反芻一下,以幫助說明這個老國會恢復的經過。
‘參戰案’是怎樣開始的?
第二個更嚴重的政治皮球,就是‘參戰案’了。
所謂‘參戰案’者,便是一九一四年七月,歐洲的德奧與英法兩幫帝國主義之間,忽然爆發了一場國際戰爭,後來演變成‘第一次世界大戰’。這一戰爭雖然發生在歐洲,因為戰爭雙方都是白色帝國主義,它就必然牽涉到交戰各國在亞非拉澳四洲的殖民地了。中國那時正是交戰兩方的次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而日本其時則是英國的同盟國,因而日本也就學模學樣的,做了個外黃內白的‘香蕉帝國主義’,加入了英法一幫的協約國,對德宣戰。日軍既然不能遠赴歐洲去參戰,它就向在我國山東半島的德國租借地開戰了。它不但占領了膠州灣和青島的德國租借地,它甚至把中國整個的山東半島,也給霸占了。並乘歐洲列強無暇東顧之時,向中國政府提出‘二十一條要求’,要把中國幹脆變成日本的殖民地,事詳前卷。
就在歐戰正酣之時,我國朝野,尤其是對歐戰有‘研究’興趣的知識分子和政客,也就發生了中國應否像日本一樣的去‘參戰’的問題了。就在這研究中和辯論的當口,歐戰轉劇,德國於一九一七年二月,宣布了它在世界五大洋,各公海中,為封鎖協約國的海上物資供應,而實行其所謂‘無限製潛艇政策’。這一來就直接影響了美國的對外貿易了。
這時美國的對歐政策,本是偏向於支援協約國的。隻因國內德裔公民阻力太大,一時尚需維持中立。迨德國的無限製潛艇政策一宣布,尤其是美國郵輪被襲擊之後,美國便於一九一七年四月六日,向德國宣戰了。美國既然參戰了,美總統威爾遜也就有各種理由,邀約中國一同參戰。美國對中國的邀請書一旦發出,中國政府如何回應呢?這在北京政府之中,和全國輿論之上,就發生中國參戰與否的現實問題了。
參戰利弊大辯論
當時主張參戰最力的是國務總理段祺瑞,和他底‘北洋係’的全班人馬,這批‘北洋軍閥’之熱中於參戰,其動機顯然就不像段氏之單純了。其時以梁啓超、湯化龍為首,而擁段的原進步黨和研究係等有影響力的政客,也全力附和,他們認為參戰對中國,有百利無一害。理由甚多:
首先是美國參戰以後,協約國在歐戰中的最後勝利已十分明顯,因此中國應該參加協約國,庶幾在將來的國際和會上,有爭取勝利果實的權利。
中國的著眼點則集中在山東半島,因為日本誌在戰後,承繼德國在山東的殖民地而擴大之。中國要抵製日本,收回山東半島,就非參加戰後和會不可。要參加將來的和會,目前參戰而成為戰勝國,實為必需也。
再者,中國參戰之後,不特可以立刻收回德奧等國在中國的所有租借地和一切財產,停付對德奧等國的庚子賠款;還可以參戰為藉口,要求緩付對協約國英法美義等國的庚子賠款,其年均總數皆在兩千萬以上。由緩付開始,戰後中國,更可乘機要求全部停付一切賠款。前途無限,利莫大焉。
抑有進者,在段黨看來,中國參戰還得有其參戰軍。段政府正可乘機擴大國防軍,增加北京政府在國內外的軍事力量。為著擴軍,政府還得整頓稅收,交涉外債。總之,對段政府而言,參加世界大戰,對中國是有百利無一害的,所以段氏主張接受美國邀請,立刻參戰。事實上,段氏為著參戰,幾乎廢寢忘餐,全力以赴。其剛愎自用的個性,在參戰政潮上也表露無遺。反參戰也另有理由可是站在段之對立麵的黎大總統,就同床異夢了。黎元洪何以反對參戰呢?說穿了,黎與段至此已是勢成水火的政敵。凡敵之所好,我必反之,已成為轉型期中國政壇的公式(包括國共兩黨當政時期)。更重要的還是,黎此時是一位徒擁虛名的政治領袖。但他卻有其被利用的政治價值。這時剛剛恢復建製的老國會,和國會之中的多數黨(老國民黨各派係),和他們現時在野的老黨魁孫中山,以及當時盤據西南數省的實力派,像原護國軍首腦、現任雲南督軍的唐繼堯、廣西督軍岑春、廣東督軍陸榮廷,也都聲明反對參戰。在他們底影響之下,京滬各大都市中一些商學團體也反對參戰。並在北京政府中公開表示擁黎反段。這一來,中國是否應該參戰的問題,黎段兩派,就旗鼓相當,政府也就隨之一分為二了。那位原無政治實力的黎大總統,在各實力派一致擁護之下,也就頂起了‘反參戰’的半邊天了。(關於參戰辯論和輿論的原始文件,上引‘北洋軍閥’,第三卷,頗有選錄,見頁五六─九九。)
等到他袁皇帝加冕未成,又取消帝製回頭做總統時,袁又恢復使用他的‘新約法’。段祺瑞便是在袁氏恢復‘新約法’時出任國務總理的。袁死之後,由於南方護國派的堅持、段的同意,‘新約法’再度被廢除,‘民元舊約法’和‘民二老國會’也就隨之於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六月底八月初,相繼恢復了。這段很複雜的故事,我們曾做過詳細的敘述,本篇隻略為反芻一下,以幫助說明這個老國會恢復的經過。
‘參戰案’是怎樣開始的?
第二個更嚴重的政治皮球,就是‘參戰案’了。
所謂‘參戰案’者,便是一九一四年七月,歐洲的德奧與英法兩幫帝國主義之間,忽然爆發了一場國際戰爭,後來演變成‘第一次世界大戰’。這一戰爭雖然發生在歐洲,因為戰爭雙方都是白色帝國主義,它就必然牽涉到交戰各國在亞非拉澳四洲的殖民地了。中國那時正是交戰兩方的次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而日本其時則是英國的同盟國,因而日本也就學模學樣的,做了個外黃內白的‘香蕉帝國主義’,加入了英法一幫的協約國,對德宣戰。日軍既然不能遠赴歐洲去參戰,它就向在我國山東半島的德國租借地開戰了。它不但占領了膠州灣和青島的德國租借地,它甚至把中國整個的山東半島,也給霸占了。並乘歐洲列強無暇東顧之時,向中國政府提出‘二十一條要求’,要把中國幹脆變成日本的殖民地,事詳前卷。
就在歐戰正酣之時,我國朝野,尤其是對歐戰有‘研究’興趣的知識分子和政客,也就發生了中國應否像日本一樣的去‘參戰’的問題了。就在這研究中和辯論的當口,歐戰轉劇,德國於一九一七年二月,宣布了它在世界五大洋,各公海中,為封鎖協約國的海上物資供應,而實行其所謂‘無限製潛艇政策’。這一來就直接影響了美國的對外貿易了。
這時美國的對歐政策,本是偏向於支援協約國的。隻因國內德裔公民阻力太大,一時尚需維持中立。迨德國的無限製潛艇政策一宣布,尤其是美國郵輪被襲擊之後,美國便於一九一七年四月六日,向德國宣戰了。美國既然參戰了,美總統威爾遜也就有各種理由,邀約中國一同參戰。美國對中國的邀請書一旦發出,中國政府如何回應呢?這在北京政府之中,和全國輿論之上,就發生中國參戰與否的現實問題了。
參戰利弊大辯論
當時主張參戰最力的是國務總理段祺瑞,和他底‘北洋係’的全班人馬,這批‘北洋軍閥’之熱中於參戰,其動機顯然就不像段氏之單純了。其時以梁啓超、湯化龍為首,而擁段的原進步黨和研究係等有影響力的政客,也全力附和,他們認為參戰對中國,有百利無一害。理由甚多:
首先是美國參戰以後,協約國在歐戰中的最後勝利已十分明顯,因此中國應該參加協約國,庶幾在將來的國際和會上,有爭取勝利果實的權利。
中國的著眼點則集中在山東半島,因為日本誌在戰後,承繼德國在山東的殖民地而擴大之。中國要抵製日本,收回山東半島,就非參加戰後和會不可。要參加將來的和會,目前參戰而成為戰勝國,實為必需也。
再者,中國參戰之後,不特可以立刻收回德奧等國在中國的所有租借地和一切財產,停付對德奧等國的庚子賠款;還可以參戰為藉口,要求緩付對協約國英法美義等國的庚子賠款,其年均總數皆在兩千萬以上。由緩付開始,戰後中國,更可乘機要求全部停付一切賠款。前途無限,利莫大焉。
抑有進者,在段黨看來,中國參戰還得有其參戰軍。段政府正可乘機擴大國防軍,增加北京政府在國內外的軍事力量。為著擴軍,政府還得整頓稅收,交涉外債。總之,對段政府而言,參加世界大戰,對中國是有百利無一害的,所以段氏主張接受美國邀請,立刻參戰。事實上,段氏為著參戰,幾乎廢寢忘餐,全力以赴。其剛愎自用的個性,在參戰政潮上也表露無遺。反參戰也另有理由可是站在段之對立麵的黎大總統,就同床異夢了。黎元洪何以反對參戰呢?說穿了,黎與段至此已是勢成水火的政敵。凡敵之所好,我必反之,已成為轉型期中國政壇的公式(包括國共兩黨當政時期)。更重要的還是,黎此時是一位徒擁虛名的政治領袖。但他卻有其被利用的政治價值。這時剛剛恢復建製的老國會,和國會之中的多數黨(老國民黨各派係),和他們現時在野的老黨魁孫中山,以及當時盤據西南數省的實力派,像原護國軍首腦、現任雲南督軍的唐繼堯、廣西督軍岑春、廣東督軍陸榮廷,也都聲明反對參戰。在他們底影響之下,京滬各大都市中一些商學團體也反對參戰。並在北京政府中公開表示擁黎反段。這一來,中國是否應該參戰的問題,黎段兩派,就旗鼓相當,政府也就隨之一分為二了。那位原無政治實力的黎大總統,在各實力派一致擁護之下,也就頂起了‘反參戰’的半邊天了。(關於參戰辯論和輿論的原始文件,上引‘北洋軍閥’,第三卷,頗有選錄,見頁五六─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