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虧埃蘭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僅有35條被磨損。後來在蘇撒、亞述等地發現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斷,從而使石碑被磨損的部分幾乎全部得以補齊復原。否則“世界上迄今為止第一部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282條)和結語三部分(共3500行)組成。內容從道德說到國家義務,又說到私人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其內容包括誣陷、盜竊、窩藏、搶劫、兵役、租地、關於土地的經濟糾紛、果園、實物租賃、商貿、托送、人質、債務、寄存保管、婚姻、繼承、收養、人身傷害、醫療、理髮、建築、船業、租業、委託放牧、僱工、關於奴隸的糾紛等等,涉及麵之廣,規定之細,令後人乃至現代人讚嘆不已。


    在漢謨拉比那個時代,這可是開先河之舉。為什麽要頒布這麽一部法典呢?不會是漢謨拉比一時心血來潮吧?


    原來確實是事出有因。漢謨拉比是一位很有才幹的國王,勤於朝政,日理萬機。他關心農業、商業和畜牧業的發展,也關心稅收等其他問題。在位40年還忙於征戰,最終橫掃六合,將西從幼發拉底河、東到底格裏斯河的廣大亞述地區和其中數十個小國全部臣服。隨著版圖的擴大,作為“威武之王、四方之王”的漢謨拉比每天要處理的申訴案件應接不暇。在位的第33年至第38年間,他下令將昔日的一些法律條文收集起來,再加上社會上已形成的習慣,彙編成法典並刻在石柱上,豎立在巴比倫的馬爾杜克大神殿裏,供臣民們瞻仰與學習。


    關於《漢謨拉比法典》的形成,有人認為它是巴比倫王國特殊的自然環境的產物。哺育了美索不達米亞人(生活在兩河流域的人)的底格裏斯河和幼發拉底河,每年都會泛濫成災。北部地區的大雨加上紮格羅斯山脈和托羅斯山脈上的積雪,常引起特大洪水,結果是灌溉溝渠水滿而溢,農田毀於一旦。更可怕的是,洪水泛濫的時間和洪水量不可預見。在古巴比倫人眼裏,洪水之神尼諾諾不是一位慈善之神,而是一位惡毒之神。雪上加霜的是,外族入侵的威脅無時不在。生存環境的惡劣使得美索不達米亞人的人生觀帶有恐懼和悲觀的色彩。一首廣為流傳的蘇美爾人詩詞集中反映了這種心態,詩中寫道:“隻有人,他的壽命不會很長,無論他做什麽,隻是一場虛無。”為了減輕籠罩在心頭的不安全感,美索不達米亞人求助於各種方法,諸如剖肝占卜術、占星術等等。編纂法典也是其手段之一。而《漢謨拉比法典》不過是其中最傑出的一部。


    也有人認為,漢謨拉比製定法典並將其刻寫在石碑上隻不過是為了宣揚自己的威嚴。蘇撒古城出土的橢圓柱形石碑的上半段是一幅精緻的浮雕。浮雕中古巴比倫人崇拜的太陽神沙瑪什端坐在寶座之上;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漢謨拉比則恭敬地站在他的麵前。畫麵中的太陽神形體高大,鬍鬚編成整齊的須辮,頭戴螺旋型寶冠,右肩袒露,身披長袍,正襟危坐。此刻他正在將一把象徵帝王權力標誌的權標授予漢謨拉比。漢謨拉比國王頭戴傳統的王冠,神情肅穆,舉手宣誓。太陽神的寶座很像古巴比倫的塔寺,預示著端坐其上的是最高的神。整個浮雕畫麵莊嚴而穩重,充溢了“君權神授”的古老觀念。石碑的下半段,便是用楔形文字書寫的《漢謨拉比法典》的全部條文。這種把國家典律和藝術結合起來的形式,後來成為古代紀功碑的一種範例。


    漢謨拉比在法典的序言中寫道:“安努與恩裏爾為人類福祉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謨拉比,發揚正義,於是,滅除不法邪惡之人,恃強不淩弱,使我有如沙瑪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


    他真的做到了嗎?世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有人從福利角度對它大大褒獎。認為它包含了許多“福利”條款,其中包括:確定基本商品每年的價格;限製利息率在20%;周密地調整家庭關係;保證度量衡的信譽;城市負責對未偵破的搶劫案或兇殺案的受害者作出賠償等等。法典規定:“如果沒有抓獲攔路的強盜,遭搶劫者須以發誓的方式說明自己的損失,然後由發生搶劫案的地方或地區的市長或地方長官償還損失。”“如果死了一個人,市長或地方長宜須付銀子一明那(計量單位)給死者親屬。”


    有人指出,即使以現代人的視角觀之,《漢謨拉比法典》在很多地方依然是仁慈寬厚和有人情味的。例如關於領養別人孩子的法律說:“如果某人領養了一個嬰兒,並將他養大,孩子的生身父母不得將其領回。”如果考慮當時的社會情況,一條關於離婚的法律也表現出了立法人極富有同情心:“如果一位貴族因為妻子未能生養而要休妻,應該先償還她嫁夫時所付出的全部代價,並將她從娘家帶來的所有嫁妝全部歸還。”還有關於遺棄的法律:“如果丈夫遠行,行前沒有留下足夠的養家費用,妻子可以入另一男子之門而不受譴責。”僅此一條,無疑會使得“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裏人”的悲劇大為減少。


    也有人從立法的角度對這部法典大為推崇,認為這部公開的成文法體現了崇高的正義精神和倫理精神。法典規定,倘若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執法者隻能給予“鞭六十”的刑事處罰,而不能按照“居高位的人”的意願或執法者的意願去臨時製定處罰標準,隨心所欲地將“違法者”鞭笞六十以上,或披枷戴鎖投入監獄,或將人痛毆致殘,或發配從軍,或列入黑名單,或殺頭腰斬,或淩遲處死,或滅人九族;同樣也不允許鞭六十以下,或者無罪開釋。法典還施行同態復仇法,即奉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根據規定,“如果一個人傷了貴族的眼睛,還傷其眼。如果一個人折了貴族的手足,還折其手足。”此外,法典不鼓勵“告奸法”。它的一、三、五條規定:“倘自由民宣誓揭發自由民之罪,控其殺人,而不能證實,揭人之罪者應處死”;“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罪證,而所訴無從證實,倘案關生命問題,則應處死”;“倘法官審理案件,做出判決,提出正式判決書,而後來又變更其判決,則應揭發其擅改判決之罪行,科之以相當於原案中之起訴金額的十二倍罰金,該法官之席位應從審判會議中撤消,不得再置身於法官之列,出席審判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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