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唐季珊刮好鬍子,著上新添購的灰色西裝,支支吾吾地出去了,阮玲玉設法尾隨其後,終於印證了她的推測,親眼見到唐季珊與一紅舞女並肩攜手地雙雙進入新居中去。


    阮玲玉看到此情此景,心快跳到喉嚨口,手激動得急驟顫抖,幾乎眼發黑快暈了過去,心中在默念著:啊!她胸前還佩戴著那顆紅寶石項鍊。


    原來,在數天前,阮玲玉已見唐季珊行動有異,借他酒後熟睡之機,帶著試探的心情,搜查了一下他的上衣口袋,摸著了一個硬梆梆的東西,拿出來一看,是一個精美的首飾盒子,內裝一紅色寶石的項鍊。


    阮玲玉看著這精美的飾物,思緒起伏:他是送給我的嗎?他已知道我有幾副滿意的項鍊了,而且這一副和原來的項鍊中的一副十分相像。可他不是送給我的,又是送給誰的呢?


    阮玲玉全身血液沸騰著,微皺著眉頭,不覺又想到:難道自己的猜測,近日來所聽到的風言風語是真的麽?當她再回過頭去,看見正躺在床上的唐季珊,沉睡中一滴口水順著嘴唇流出的樣子,徒生一種嫌惡的感情。


    阮玲玉是一個十分愛幹淨的人,順手拿了一塊手帕拭去了唐季珊嘴邊的唾液。隨著這一動作,她心中又萌生一個思想:可能是自己小心眼,是真是假還得進一步留心查看。現在看來,天吶!這一切可不是真的麽?


    唐季珊的變化,唐季珊的見異思遷,這一打擊不亞於張達民的墮落,不,隻有過之而無不及。昔日阮玲玉與張達民聯姻,是母女寄人籬下,又受舊風俗習慣的束縛。在當時,這是很平常的事情。


    何況,那時阮玲玉並未成年,婚姻由無經濟能力的寡母代辦,現在與張達民脫離同居關係,能明了幾分真相的人,可能同情是在阮玲玉這一邊的。


    可是,與唐季珊同居時,自己已是一個22歲的成熟女子,又是一個曾經歷過一次婚姻不幸的人。阮玲玉心中在罵:這是自作自受。


    阮玲玉的眼淚,向誰訴?向誰言?自然,她首先想到了在生活中最親的人——母親。可她想到,就是對母親傾訴心懷,也是於事無補,她見著母親因過於辛勞的生活而造成額頭的縷縷皺紋,就不忍心去再加重她的悲痛。


    從此,在阮玲玉的生活中,有著異乎尋常的變化,不明底細的人,從表麵看去,她照常拍戲,準備角色,參加社交活動。可要是一個細心的人就會覺察到,她在和大家說笑的時候,總有那麽一點像在哭的味道,或者笑聲剛出來,又嘎然而止。


    再度感受到寂寞的阮玲玉隻得把她的情感寄託於神佛,費穆幹1936年曾憶及阮玲玉的一段往事:


    “她(阮玲玉)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她曾數次到普陀進香;在蘇州拍《人生》的時候,一行人曾同去遊玩虎丘,歸途中,她又在西園進香,在五百尊羅漢麵前,每一尊供上一支香。我很記得,她曾這樣對我說:‘不要笑我,我曉得你是不相信的。’其實我何嚐笑她,這不過是她自己解嘲的笑——根本她已自覺在佛前燒香是一件迷信的行為,而她暫時還不能克服這種矛盾罷了。


    她對於這種內心的衝突,正如對於生活中的矛盾一樣,無時不在掙紮,無時不在鬥爭……”


    信佛的阮玲玉並沒有逃離厄運,1935年初,她的個人生活又起波瀾,掀起波瀾的則是張達民和唐季珊。


    還是在1934年底,聖誕節剛過,阮玲玉的家中來了一位中年婦女,此人坐下後,向阮玲玉和唐季珊說道:


    “我是張達民的表姐,他請我來與你交涉一件事。”


    “什麽事?”阮玲玉警惕起來。


    來人不急不忙地說道:


    “當年阮女士與張先生訂立的協議,還有將近5個月就要到期了。張先生最近手頭有點緊,希望阮女士能將餘下的5oo元今天一次付給,交給本人帶回。這是張先生的委託書,請阮女士過目。”


    阮玲玉接過委託書一看,確是張達民的筆跡,她略一沉吟,說道:


    “也好,我答應他的要求,今天就將5oo元錢給他。請你轉告張達民,自此後,我與他不存在任何瓜葛了。”


    來人將錢裝進口袋裏後,臉上露出嘲諷的神情:


    “阮女士別把話說絕了,本來你在付出這筆錢後,的確與張先生已了無瓜葛。可阮女士別忘了,你當初搬出海格路大勝胡同與唐先生同居時,把屬於張先生的衣物、家產也一併搬了過去。”


    阮玲玉聽聞此言,怒從心起:


    “你這是血口噴人!他張達民有什麽財產在我手中?真是笑話,當時不要說家中的財產,就是張達民的零用錢,也都是我給的。”


    來人並不生氣,一字一板地回道:


    “這家務事可不是由你阮女士一人說了算的,到底阮女士侵吞了張先生的財產沒有,我們可以請公眾來評理。”


    來人終於亮出了殺手銅。


    這時,坐在一旁冷眼觀看的唐季珊發話了:


    “我看你這位女士何不把話挑明了說呢,他張達民不就是想再從我們這裏訛一筆錢嗎?請開價吧。”


    來人臉上一絲尷尬的神色一閃而過:


    “唐先生是個爽快人,阮女士帶走的屬於張先生的財產,我們已經計算過了,所值大約不會低於2000元。”


    “2000元,張達民的財產可值錢哪,”唐季珊滿臉的不屑。“好吧,我就出一回血,這錢我付了。”


    聽唐季珊願意付錢,來人也就不計較唐季珊的態度,“那就請唐先生如數付給吧。”


    “且慢,你回去叫張達民寫份文書來,保證拿了這筆錢決不再以任何方式來惹是生非,胡攪蠻纏。”


    來人悻悻地走了。


    第二天,張達民的那位表姐又來了,但她獅子大張口,開出的價錢是4000元,否則不寫文書。


    阮玲玉稍稍猶豫了一下:4000就4000吧,自己省一點,擺脫這個惡魔比什麽都好,正待開口答應,唐季珊搶先發話了:


    “別做你的清秋大夢了,2000元已是過分,還想訛4000元。回去告訴張達民,2000元也不給了,他有什麽辦法,就衝著我唐季珊來吧!”


    “好,等著瞧,我們法庭上見!”來人跨出門時惡狠狠地丟下話來。


    第二天,唐季珊就收到張達民委託孫粥伍律師寫來的一封信,“指其竊取財物,侵占衣飾,共值三千餘元,並私刻張氏名義之圖章。”唐季珊讀完來信,冷笑道:


    “張達民抬出個律師來以為就能嚇倒我了,他能請律師,難道我就不會請?與其讓他先告我,不如我先來告他,先讓他到被告席上坐坐再說。”


    阮玲玉不願打官司,然而唐季珊一點也不考慮她心中的憂愁,聘請了著名律師熊飛,將一紙訴狀遞到了第一特區地方法院,控告張達民“虛構事實,妨害名譽”。法院受理了此項訴訟。於是,阮玲玉被捲入了一場直接導致其毀滅的連環訟事之中。


    1935年1月10日對阮玲玉來說是一個黑色的日子。這一天,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唐季珊訴張達民“虛構事實,妨害名譽”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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