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比之古代以色列人,美國工人心中還要更悲哀,哭聲也更淒切,因為有那麽多人好象竟然白白地犧牲了。托利多市、舊金山市和明尼阿波利斯市的工會總算已得資方承認,可是在大企業中,如鋼鐵、紡織、汽車、橡膠工廠等等,拒不承認工會的廠主卻占了上風。國會決議成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可是全國製造商協會馬上硬要會員們不去睬它,在一次考驗性的爭執中,廠商果然違抗委員會的命令,結果僅僅是禁止廠商掛蘭鷹徽就算了事。羅斯福政府還是三心二意,舉棋不定。1935年11月底,某區級聯邦法院判決《全國復興法》第七條第一款違反憲法。這時華格納參議員和麻薩諸塞州威廉·p.小康納裏眾議員立即提出法案,要設一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確定工人有權選出某些工會作為代表(選舉時由聯邦政府派人監選),跟資方集體談判,並規定什麽樣的勞動操作規程是不公平合理的。華格納對羅斯福說,除非提高工資,讓工人們買得起自己所生產的商品,大蕭條的慘狀就不會消失,羅斯福給他打動了心,7月5日把這個法案簽署了。可是資方態度強硬如故。自由聯盟散發了一個由五十八位著名律師簽名的聲明,說《華格納法》也跟《全國復興法》第七條第一款一樣,是違反憲法的。顯而易見,勞工運動距離自己的目標還遠著呢。老闆們仍然頑抗,1935年又有三十二個正在罷工的和贊成罷工的工人被殺。南達科他、伊利諾斯、內布拉斯加、肯塔基、喬治亞和俄亥俄各州紛紛出動國民警衛隊鎮壓罷工。工人運動進展緩慢,在許多工廠裏,還有大量工人沒參加工會,沒得到應有的工資,沒獲得合理的勞動條件。


    從格林的行動看來,好象他從沒有看過華格納提出的那個法案似的。可是劉易斯是看過了。遠在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討論時,他已經把這個法案仔細研究一番,懂得工人可以仰賴政府的庇護,建立起一個新型的全國性工會來。勞聯是個舊式的全國性工會,缺點太明顯了。它是一個鬆鬆垮垮的聯盟,所屬工會都由一些互相猜忌的小頭頭把持,這些大多數是美洲早期移民的後裔。除礦工和紡織工會外,勞聯所有下屬工會都按手藝組織起來,其中有什麽鍋爐製造工會、木工會、機工會、家具工會、沖床操作工會、油漆工會等等。俄亥俄橡膠工廠工人想成立工會,勞聯派了個代表去,馬上把他們分成十九個工會,因為橡膠製造有十九種技藝。格林覺得,聯合汽車工會是個怪物,隻能讓它暫時存在,將來要分為一百個手藝工會才行。


    劉易斯那個“救救馬其頓人”的呼聲是在1935年10月在大西洋城召開的勞聯代表大會上發出的。他要求按產業成立工會。把從事大規模生產的工人按產品性質連成一氣。比方鋼鐵工人共同組織一個工會,建築工人又聯合成立一個工會等等。他堅持說,隻有這樣,在大企業裏舉行罷工才有成功的希望。可是這話人家當是耳邊風。提案被代表大會否決了。隨後大會進行議會式的舌戰,把持木工工會的大個子比爾·哈奇遜竟咒劉易斯為“雜種”。這一罵可未免欠考慮,劉易斯當著格林和幾千代表的麵,揮拳痛打這個惡語傷人的傢夥,弄得他鮮血直流,人家隻好把他扶下講台。劉易斯抖抖衣服,點起雪茄,揚長而去,這一走,事實上也就是退出勞聯。他寫給格林聲明遇出勞聯的信隻有一行字,而且還對新聞界說,“勞聯不求進步,眼睛隻會向後看。”之後,他就宣布成立一個與勞聯對立的工會聯合會,叫做產業工會委員會,後來經過改組,稱為產業工會聯合會(產聯)。


    拳打哈奇遜也許稍久斯文,可是在數以百萬計的非技術工人和半技術工人的心目中,劉易斯更成為了不起的英雄。這些工人備受經濟剝削,切盼解放,劉易斯這個器宇軒昂的悲劇演員式人物,這時眼裏好象有一把火,把整個勞工運動點燃起來。產聯每次開會,都歌聲嘹亮。會員按《共和國戰歌》【這是美國南北戰爭時流行的反奴隸製度的歌曲,作者是朱利亞·瓦德·豪,1862年在《大西洋》月刊發表。——譯者】的調子,齊唱那紀念被暴徒慘殺的喬·希爾的歌:


    『是我們開闢草原;是我們建立城市,


    讓大老闆做買賣;


    是我們開礦建廠;是我們把幾千英裏鐵路鋪起來。


    如今大功告成,我們倒變成了喪家狗,


    挨飢忍餓受迫害。


    可是有了工會我們的腰杆就要硬起來。


    大家永遠一條心!


    大家永遠一條心!


    大家永遠一條心!


    有了工會我們的腰杆就要硬起來!』


    ※※※


    如果說,產聯是1936年在共產黨外的美國左派的代表,那麽,新政派有不少人逐漸覺得,在法西斯黨外的美國右派的據點,大概就是最高法院那座宏偉的寶殿了。1935年秋審,就在這所新建大廈開庭。大廈與國會在華盛頓東北第二街隔街對峙,正麵大理石牆上刻有幾個大字:“依法審理,公正平等。”在白宮看來,什麽叫做“公正”,最高法院那“九個老頭子”(德魯·皮爾遜和羅伯特·s.艾倫這樣描寫那九位法官)似乎自有其不可動搖的與眾不同的高見。大多數美國人,包括“塵土坑”的農民和劉易斯領導下的煤礦工會,也有同樣感想。誰都知道,解釋憲法是最高法院的職責。遠在三十年前,首席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就說過,“美國政府要照憲法辦事,可是什麽合乎憲法,什麽不符合,這由最高法院法官們決定。”據《時代》周刊說,“難就難在這一點:休斯這人早年也曾發出過自由主義的烈焰,可是如今隻有一堆保守主義的熱灰了。”在思想保守方麵,休斯可以作為當時司法界和律師界的典型。羅斯福所提的法案,是獨立戰爭後最有革命性的創議。對這些新法有裁判杖的下級法院法官們,都是些舊秩序的擁護者。這些在聯邦地方法院審理訟案的人,大多數是為共和黨效過勞,或者為大公司當過辯護士,由此出名的。他們已經都成為公司股東、受託管理人、名流俱樂部的會員。產業界的巨頭都是他們的知心好友,彼此心心相印,都覺得新政派鬧得天翻地覆,十分可惡。羅斯福執政還不到三年,各下級聯邦法院已有一百多位法官發出大約一千六百個指令,禁止施行新法。除此之外,那些名牌律師還大寫其文章,抨擊他們所不歡迎的新法,無異於以私人資格作出裁定。自由聯盟批駁《華格納法》的聲明,可以作為使用這種伎倆的典型例子。全國製造商協會把這個聲明印發給會員們,慫恿他們違抗那已由國會通過並經總統簽署的法律,理由是法案是“違反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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