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戍軍的紀律已經變得鬆弛,多數軍官(他們保有世襲的職位)沒有戰鬥經驗。應該查禁海外貿易的軍隊的官員們反而充當海盜、外國商人和當地商人之間的掮客。1529年,福建溫州的幾個指揮官由於這樣幹而被謫戍。其後皇帝命令地方當局扣押並毀壞這個地區有權勢的家族用於海外貿易的所有大船。當地的同業者拒不合作。當地社會大部分都在某些方麵和這種非法貿易有聯繫。富有之家為船舶(常常裝有大炮)和貨物提供資金;軍官們在交易中充當掮客;平民百姓在商船船隊中做工,出賣他們能夠在內地買到的貨物。海外貿易構成了許多人的生計的一個重要部分,因而查禁海外貿易對誰也沒有好處。
地方當局根本不理皇帝的敕令。1532年,廣東巡撫被召回,因為他不能撲滅當地入侵沿海地區幾近10年的海盜。1533年,兵部抱怨已經頒布的禁令沒有予以實施,武裝的船隊沿著海岸任意搶掠。1534年捕獲的一個海盜有50多艘大船聽他的指揮。他入侵浙江沿海地區已有好幾年,最後在一場血戰中被捕,血戰期間死了許多帝國的士兵。當地方的司法當局在這一案件中從輕判刑時,皇帝命令他們改變他們的判決,還派了一個朝廷的官員去指導他們重審此案。他希望判處所有捲入的人死刑。地方的當權者必須受到警告,這已不是小的罪過。
40年代期間,這些根本不同的海盜和商人的幫夥變得更有組織了。他們在浙江和福建海岸以外的島嶼上聚集,在那裏為進行海外貿易而匯合成大的船隊。他們在浙江的主要據點是寧波府海岸以外的許多島嶼。他們可以在安全的港口卸下貨物並將它們分散,會見外國商人,儲備武器和物資,準備在岸上買賣貨物。這種海外貿易最初是在靠近寧波的雙嶼錨地進行,最晚從1525年起這裏就被用來作為交易地。1539年,葡萄牙商人(他們於1522年被禁止在廣州進行交易)被帶領到這個島子,1545年日本來的貿易船隊首次被帶領到這裏。
1545年日本人的來到使一切事情都起了變化。在此之前,和日本人沒有大量的民間海外貿易。盡管福建商人早在1537年就在博多港開業,同時從16世紀初以來小股日本武士就斷斷續續地入侵中國海岸,但大部分接觸都是在朝貢製度的框架之內進行的。直到15世紀末,這種安排都使日本人感到滿足。但是1496年,日本貢使在從北京回國的路上殺死了幾個人,在這之後,每個使團被允許的人數從400減少到了50。這時,三個有權勢的家族(伊勢、細川和大內)為了控製與中國的貿易認真地開始了競爭。因為隻有一個由50個使者組成的使團被允許到北京去,在這些家族之間便為得到這種允許而展開了猛烈的競爭。1510年和1511年來了兩個朝貢的使團,每一次大內家族的代表都威脅,要是他的一方得不到進行貿易的許可,便要採用海盜手段。
朝廷對海外貿易的政策
1523年,兩個朝貢使團再次到達寧波,一個代表細川,一個代表大內。細川使團先到(但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大內的使團收買負責寧波海上事務的太監給予他的使團以優待。當細川使團發現大內的船隻將先被檢查時,他們便攻擊大內使團。代表大內的使者(一個中國人)逃走,細川使團於是在寧波搶劫,搶了許多船隻,然後揚帆而去。派去追擊他們的明的指揮官在一場海戰中被殺死。
在這一事件之後,幾個朝廷官員指責地方當局所作出的反應,他們指責地方當局處理失當,玩忽職守。浙江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被控受賄和首先引起糾紛。但不起什麽作用。1525年,那個太監事實上被給予了更廣泛的權力,統轄負責海上事務和沿海防禦的地方官員。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部分地是由於1524年攻擊太監們處理海上事務不當的許多官員也在大禮問題上反對過皇帝的方針。2由於這個原因,他們的請求和奏疏總是立刻被駁回,而有利於那些支持過皇帝和贊成貿易的官員的請求。在1527年以前,並沒有在浙江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這一年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在一次對正德時期的鎮守太監的普遍清洗中才被解職。1529年,市舶司被撤消,理由是浙江隻需要一個太監官員。海上事務的職責改歸鎮軍太監,鎮軍太監一般負責地區的防務。總的來說,沿海海盜和貿易的問題在朝廷上仍然不受重視。
1527年,又允許日本的朝貢使團每10年貿易一次,條件是其中沒有武士;使團不超過100人和3艘船。但是,以前組織這種正式使團的那些家族已不再有足夠的權勢以壟斷和中國的貿易。30年代和40年代期間,日本的小規模貿易船隊開始沿中國海岸擴大接觸,而中國商人建立了接待他們的靠近海岸的貿易中心。1523年以後,很少交易是在朝貢製度的框架之內進行的;在浙江的市舶司於1529年撤消之後,帝國當局對海外貿易的控製能力甚至比以前更小了。
在1524年的寧波糾紛之後,首次提出了任命一個對有關海岸防禦一切事務有管轄權限的巡撫的建議。這種方針的支持者認為,日本人是和蒙古人一樣大的威脅,在北方邊境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因此也應當應用於沿海地區。應當派遣一個有權自主行事的高級官員去協調和審查地方官員們。浙江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於1525年建議讓他擔任類似的職務。1526年,朝廷官員們反對,提出另外的建議,批評太監當權,再次強調有必要任命一個文官。盡管這個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終於在1527年被撤回,但沒有任命一個文官來代替他,這件事就此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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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當局根本不理皇帝的敕令。1532年,廣東巡撫被召回,因為他不能撲滅當地入侵沿海地區幾近10年的海盜。1533年,兵部抱怨已經頒布的禁令沒有予以實施,武裝的船隊沿著海岸任意搶掠。1534年捕獲的一個海盜有50多艘大船聽他的指揮。他入侵浙江沿海地區已有好幾年,最後在一場血戰中被捕,血戰期間死了許多帝國的士兵。當地方的司法當局在這一案件中從輕判刑時,皇帝命令他們改變他們的判決,還派了一個朝廷的官員去指導他們重審此案。他希望判處所有捲入的人死刑。地方的當權者必須受到警告,這已不是小的罪過。
40年代期間,這些根本不同的海盜和商人的幫夥變得更有組織了。他們在浙江和福建海岸以外的島嶼上聚集,在那裏為進行海外貿易而匯合成大的船隊。他們在浙江的主要據點是寧波府海岸以外的許多島嶼。他們可以在安全的港口卸下貨物並將它們分散,會見外國商人,儲備武器和物資,準備在岸上買賣貨物。這種海外貿易最初是在靠近寧波的雙嶼錨地進行,最晚從1525年起這裏就被用來作為交易地。1539年,葡萄牙商人(他們於1522年被禁止在廣州進行交易)被帶領到這個島子,1545年日本來的貿易船隊首次被帶領到這裏。
1545年日本人的來到使一切事情都起了變化。在此之前,和日本人沒有大量的民間海外貿易。盡管福建商人早在1537年就在博多港開業,同時從16世紀初以來小股日本武士就斷斷續續地入侵中國海岸,但大部分接觸都是在朝貢製度的框架之內進行的。直到15世紀末,這種安排都使日本人感到滿足。但是1496年,日本貢使在從北京回國的路上殺死了幾個人,在這之後,每個使團被允許的人數從400減少到了50。這時,三個有權勢的家族(伊勢、細川和大內)為了控製與中國的貿易認真地開始了競爭。因為隻有一個由50個使者組成的使團被允許到北京去,在這些家族之間便為得到這種允許而展開了猛烈的競爭。1510年和1511年來了兩個朝貢的使團,每一次大內家族的代表都威脅,要是他的一方得不到進行貿易的許可,便要採用海盜手段。
朝廷對海外貿易的政策
1523年,兩個朝貢使團再次到達寧波,一個代表細川,一個代表大內。細川使團先到(但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大內的使團收買負責寧波海上事務的太監給予他的使團以優待。當細川使團發現大內的船隻將先被檢查時,他們便攻擊大內使團。代表大內的使者(一個中國人)逃走,細川使團於是在寧波搶劫,搶了許多船隻,然後揚帆而去。派去追擊他們的明的指揮官在一場海戰中被殺死。
在這一事件之後,幾個朝廷官員指責地方當局所作出的反應,他們指責地方當局處理失當,玩忽職守。浙江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被控受賄和首先引起糾紛。但不起什麽作用。1525年,那個太監事實上被給予了更廣泛的權力,統轄負責海上事務和沿海防禦的地方官員。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部分地是由於1524年攻擊太監們處理海上事務不當的許多官員也在大禮問題上反對過皇帝的方針。2由於這個原因,他們的請求和奏疏總是立刻被駁回,而有利於那些支持過皇帝和贊成貿易的官員的請求。在1527年以前,並沒有在浙江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這一年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在一次對正德時期的鎮守太監的普遍清洗中才被解職。1529年,市舶司被撤消,理由是浙江隻需要一個太監官員。海上事務的職責改歸鎮軍太監,鎮軍太監一般負責地區的防務。總的來說,沿海海盜和貿易的問題在朝廷上仍然不受重視。
1527年,又允許日本的朝貢使團每10年貿易一次,條件是其中沒有武士;使團不超過100人和3艘船。但是,以前組織這種正式使團的那些家族已不再有足夠的權勢以壟斷和中國的貿易。30年代和40年代期間,日本的小規模貿易船隊開始沿中國海岸擴大接觸,而中國商人建立了接待他們的靠近海岸的貿易中心。1523年以後,很少交易是在朝貢製度的框架之內進行的;在浙江的市舶司於1529年撤消之後,帝國當局對海外貿易的控製能力甚至比以前更小了。
在1524年的寧波糾紛之後,首次提出了任命一個對有關海岸防禦一切事務有管轄權限的巡撫的建議。這種方針的支持者認為,日本人是和蒙古人一樣大的威脅,在北方邊境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因此也應當應用於沿海地區。應當派遣一個有權自主行事的高級官員去協調和審查地方官員們。浙江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於1525年建議讓他擔任類似的職務。1526年,朝廷官員們反對,提出另外的建議,批評太監當權,再次強調有必要任命一個文官。盡管這個負責海上事務的太監終於在1527年被撤回,但沒有任命一個文官來代替他,這件事就此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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