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漢城條約》的簽訂,並不如李鴻章所願是“本案已結,當不致另生波瀾”;而是日本政府按其既定方針,嗣後要求與清廷展開雙邊談判,以討得更多便宜的開端。日本策動並參與政變,本已理虧,在軍事上又是失敗的一方,有什麽資格向勝利者討價還價呢?最根本的就是日本人看透了清廷外交政策妥協退讓、委曲求全的本質,也把握了正與法國作戰的清政府不願兩線作戰,力求息事寧人的心理。而日使竹添逃離漢城前留下的一封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的信件,為日本政府提供了所謂的根據。
1884年12月6日(舊曆十月十九日),袁世凱等帶兵入宮之前,曾致信竹添說明理由:
敝軍與貴部駐此,同係保護國王,昨日朝鮮內亂,殺大臣八九人,現在城內外軍民不服,據報告有入宮環攻貴部的說法。弟恐國王再受驚嚇,又恐貴部遭受圍困,因此才敢率部進宮,一以保護國王,一以援護貴部,別無他意,務請放心,專此奉布。87
信函自辰刻(早7—9時)發出,至末刻(午後1—3時)仍無回信,袁等即於申刻(下午3—5時)帶兵強行入宮。實際上竹添早已收到信函,但直到7日,政變已徹底失敗後,竹添為推卸責任方復函袁世凱等,聲稱自己是奉韓王手諭入宮護衛,而昨日“會接手翰,未及拆視,貴國兵隊闖入宮門,亂發小槍。弟恐禍及大君主,不得已亦應發小槍,以盡保衛之誼88。”為自己預留退步並嫁禍於人,這是竹添的狡猾之處。
1885年2月10日,日本政府“決意主和”,並派伊藤博文(時任日本宮內卿)、西鄉正道為正副使前往中國進行甲申事變善後問題的談判。日本在談判開始前,針對清廷的畏戰心理,大造中國如不從朝鮮撤軍,日本不惜一戰的輿論。先聲恫嚇的同時,伊藤博文又向清駐日公使徐承祖示好,說自己“平素力主中日必須和好的主意,及此次奉命,仍未失其初心89。”此外,日本還請英國駐華公使以調解的名義向清廷施加壓力。伊藤途徑上海時,還與在滬的法國公使巴德諾會麵,刻意製造日法欲聯手對付中國的假象。3月11日,清廷任命李鴻章、吳大翨為對日談判的正、副使,談判於4月2日開始。伊藤根據政府的指令,提出三項要求:一、清軍撤出朝鮮;二、懲處參與事變的清軍將領;三、撫恤事變中日方商民。這三條的核心是迫使清軍從朝鮮撤軍,因為壬午、甲申兩次事變中,日本的圖謀均因清軍的行動而受挫,故把清軍的存在視為實現其目的的最大威脅和障礙。
談判充分反映了當時中國外交的不成熟。首先,在朝鮮已獲軍事和政治勝利從而具有優勢的清廷,沒有乘勢追究日方的政變責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談判方案,而是圍繞日方的三條反覆辯難,放棄了主動權。其次,由於朝廷一開始就抱定了“和”的宗旨,在談判中隻有退讓一種選擇,以至於每當日方以罷談回國相威脅時,清廷就不得不做出讓步,委曲求全。最後,也是最主要的是,李鴻章主持洋務多年,是當朝重臣中最懂外交的,在談判中主要靠他拿主意,但因諳於國際公法,以致落入伊藤的圈套而懵懂不覺,對策失誤,損傷國體,且貽大患於將來。
起初,對日本的三條,清廷的態度是,撤軍一事可以商量,對其他兩條則斷然予以拒絕。在任命李鴻章為談判之全權大臣時,即明確電示:“日人慾我懲在朝武弁,斷不能曲徇其請”。在談判開始後亦曾電示:“朝鮮防營並無錯誤,日使所請懲處,斷不可行。中日兵均有傷亡,兩毋庸議90。”在談判相持不下時,伊藤每每以罷談回國為要挾。4月7日(舊曆二月二十二日),在中日第三次談判中,伊藤因中方拒絕賠恤日本商民而“詞色怫然”,暗示下次再談不妥即要罷談返日。其實,中方同意談判撤軍問題,伊藤此行的主要目的可望達到,他是絕不會退出談判的。但李鴻章卻沉不住氣了,擔心談判破裂,引發戰爭,故於次日向清廷建議:“議處營官、賠恤難民兩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一,捭得轉場而固和局。”李認為,“日人最貪小利”,而“即使加恩優恤,諒不過數萬元91。”總署遂於10日(舊曆二月二十五日)回電同意以朝鮮名義“酌加撫恤”,而“此項銀兩可由中國發給朝鮮暫付92。”
其實當時的國際外交並無公理可言,本質上是強權政治;若從國家利益出發,也沒有是非可言;但在國際公法上,卻有是非可言,雖然隻是形式上的,但事關國體,決非銀錢之類的小事。賠償日本人即意味著責任在中國一方。李鴻章不諳國際公法,此其一也。
4月10日,雙方集中談判撤軍問題。在伊藤答應日本同時撤兵之後,談判進展順利,李鴻章不知是高興還是為了表現泱泱大國的寬厚通達,犯下了更大的錯誤。他對伊藤說:
我有一個大議論,預先說明。我知道貴國現在無侵占朝鮮之意,以後若有此事,中國必派兵爭戰。若是中國有侵占朝鮮之事,日本亦可派兵爭戰。若他國有侵占朝鮮之事,中日兩國全都應當派兵救護。因為朝鮮關係我兩國,是緊要的藩籬,不得不加以顧慮。目前無事,姑且討論撤兵就可以了。
伊藤聞言大喜過望,原想迫使清軍撤兵已屬不易,未曾想中方竟能允諾雙方共同保護朝鮮(由此,朝鮮由中國的附屬國一變而為中日雙方共同的保護國),遂立刻表態:“中堂所論,光明正大,極有遠見,與我意相同,當謹識勿忘93。”次日,雙方談判和約,中方副使吳大翨提出四款,其中第四款為:“朝鮮本國如有亂黨滋事,該國王若請中國派兵彈壓,自與日本無涉,事定之後,亦即撤兵回國,不再留防94。”日方則堅決反對此款,並針鋒相對地提出五款,核心是兩國共管朝鮮。由於爭持不下,伊藤再次以退出談判為威脅,談判再次陷入僵局。清廷遂於15日(舊曆三月初一)電示李鴻章再作讓步:“撤兵可以允許,永不派兵不可允許。……萬不得已,或於第二條內若幹語句下麵,添加‘兩國遇有重大事變,各可派兵,互相知照。’95”李接此旨意後,於當日與伊藤舉行第六次談判,商定條約三款內容。吳大翨的第四款被改為:“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相互行文通知照會,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6。”對於日方要求懲處駐朝清軍將領一事,李鴻章也答應“戒飭”、“查處”,並以照會的方式予以公布。至此,伊藤大獲全勝,而清廷認為以不多的讓步消彌了爭端,也自覺滿意。
外交爭端,無論如何小事,均關係一國之尊嚴與責任。伊藤以竹添覆信為由無理糾纏,企圖把事變責任推到清廷身上,中方本應予以嚴厲駁斥,揭露、追究日方的責任。吳大翨、續昌根據在朝鮮查辦時了解到的事實據理批駁竹添的謊言,伊藤實已理屈辭窮,落了下風。而李鴻章以為可以變通處理,所謂“戒飭”、“查實處理”等等不過是搪塞敷衍日人的官樣文章而已。孰不知見諸文字後,就如答應賠償一樣,意味著清軍有肇事之責,日本反而成了受害者,甲申事變的真正禍首——竹添則安然於事外,實在是清廷外交上的大失敗。可笑的是,李鴻章對以“戒飭”代“懲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頗為得意,把它比喻為“猶如人家子弟與鄰舍口角,其父兄出麵為他們轉圜,也是情理之常97。”反觀伊藤,對於竹添擅自發動政變之責,他心裏是一清二楚的。但在談判中卻一口咬定竹添無錯處,無責任。隻是條約簽訂,照會發布之後,方在宴會中略為表態:“伊藤私下也認為是竹添不對,說回國後即另派妥當人員前往充任駐朝鮮公使,其中已寓含了撤職的意思98。”李鴻章謂伊藤“貌似平和,內甚狡黠”,誠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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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12月6日(舊曆十月十九日),袁世凱等帶兵入宮之前,曾致信竹添說明理由:
敝軍與貴部駐此,同係保護國王,昨日朝鮮內亂,殺大臣八九人,現在城內外軍民不服,據報告有入宮環攻貴部的說法。弟恐國王再受驚嚇,又恐貴部遭受圍困,因此才敢率部進宮,一以保護國王,一以援護貴部,別無他意,務請放心,專此奉布。87
信函自辰刻(早7—9時)發出,至末刻(午後1—3時)仍無回信,袁等即於申刻(下午3—5時)帶兵強行入宮。實際上竹添早已收到信函,但直到7日,政變已徹底失敗後,竹添為推卸責任方復函袁世凱等,聲稱自己是奉韓王手諭入宮護衛,而昨日“會接手翰,未及拆視,貴國兵隊闖入宮門,亂發小槍。弟恐禍及大君主,不得已亦應發小槍,以盡保衛之誼88。”為自己預留退步並嫁禍於人,這是竹添的狡猾之處。
1885年2月10日,日本政府“決意主和”,並派伊藤博文(時任日本宮內卿)、西鄉正道為正副使前往中國進行甲申事變善後問題的談判。日本在談判開始前,針對清廷的畏戰心理,大造中國如不從朝鮮撤軍,日本不惜一戰的輿論。先聲恫嚇的同時,伊藤博文又向清駐日公使徐承祖示好,說自己“平素力主中日必須和好的主意,及此次奉命,仍未失其初心89。”此外,日本還請英國駐華公使以調解的名義向清廷施加壓力。伊藤途徑上海時,還與在滬的法國公使巴德諾會麵,刻意製造日法欲聯手對付中國的假象。3月11日,清廷任命李鴻章、吳大翨為對日談判的正、副使,談判於4月2日開始。伊藤根據政府的指令,提出三項要求:一、清軍撤出朝鮮;二、懲處參與事變的清軍將領;三、撫恤事變中日方商民。這三條的核心是迫使清軍從朝鮮撤軍,因為壬午、甲申兩次事變中,日本的圖謀均因清軍的行動而受挫,故把清軍的存在視為實現其目的的最大威脅和障礙。
談判充分反映了當時中國外交的不成熟。首先,在朝鮮已獲軍事和政治勝利從而具有優勢的清廷,沒有乘勢追究日方的政變責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談判方案,而是圍繞日方的三條反覆辯難,放棄了主動權。其次,由於朝廷一開始就抱定了“和”的宗旨,在談判中隻有退讓一種選擇,以至於每當日方以罷談回國相威脅時,清廷就不得不做出讓步,委曲求全。最後,也是最主要的是,李鴻章主持洋務多年,是當朝重臣中最懂外交的,在談判中主要靠他拿主意,但因諳於國際公法,以致落入伊藤的圈套而懵懂不覺,對策失誤,損傷國體,且貽大患於將來。
起初,對日本的三條,清廷的態度是,撤軍一事可以商量,對其他兩條則斷然予以拒絕。在任命李鴻章為談判之全權大臣時,即明確電示:“日人慾我懲在朝武弁,斷不能曲徇其請”。在談判開始後亦曾電示:“朝鮮防營並無錯誤,日使所請懲處,斷不可行。中日兵均有傷亡,兩毋庸議90。”在談判相持不下時,伊藤每每以罷談回國為要挾。4月7日(舊曆二月二十二日),在中日第三次談判中,伊藤因中方拒絕賠恤日本商民而“詞色怫然”,暗示下次再談不妥即要罷談返日。其實,中方同意談判撤軍問題,伊藤此行的主要目的可望達到,他是絕不會退出談判的。但李鴻章卻沉不住氣了,擔心談判破裂,引發戰爭,故於次日向清廷建議:“議處營官、賠恤難民兩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一,捭得轉場而固和局。”李認為,“日人最貪小利”,而“即使加恩優恤,諒不過數萬元91。”總署遂於10日(舊曆二月二十五日)回電同意以朝鮮名義“酌加撫恤”,而“此項銀兩可由中國發給朝鮮暫付92。”
其實當時的國際外交並無公理可言,本質上是強權政治;若從國家利益出發,也沒有是非可言;但在國際公法上,卻有是非可言,雖然隻是形式上的,但事關國體,決非銀錢之類的小事。賠償日本人即意味著責任在中國一方。李鴻章不諳國際公法,此其一也。
4月10日,雙方集中談判撤軍問題。在伊藤答應日本同時撤兵之後,談判進展順利,李鴻章不知是高興還是為了表現泱泱大國的寬厚通達,犯下了更大的錯誤。他對伊藤說:
我有一個大議論,預先說明。我知道貴國現在無侵占朝鮮之意,以後若有此事,中國必派兵爭戰。若是中國有侵占朝鮮之事,日本亦可派兵爭戰。若他國有侵占朝鮮之事,中日兩國全都應當派兵救護。因為朝鮮關係我兩國,是緊要的藩籬,不得不加以顧慮。目前無事,姑且討論撤兵就可以了。
伊藤聞言大喜過望,原想迫使清軍撤兵已屬不易,未曾想中方竟能允諾雙方共同保護朝鮮(由此,朝鮮由中國的附屬國一變而為中日雙方共同的保護國),遂立刻表態:“中堂所論,光明正大,極有遠見,與我意相同,當謹識勿忘93。”次日,雙方談判和約,中方副使吳大翨提出四款,其中第四款為:“朝鮮本國如有亂黨滋事,該國王若請中國派兵彈壓,自與日本無涉,事定之後,亦即撤兵回國,不再留防94。”日方則堅決反對此款,並針鋒相對地提出五款,核心是兩國共管朝鮮。由於爭持不下,伊藤再次以退出談判為威脅,談判再次陷入僵局。清廷遂於15日(舊曆三月初一)電示李鴻章再作讓步:“撤兵可以允許,永不派兵不可允許。……萬不得已,或於第二條內若幹語句下麵,添加‘兩國遇有重大事變,各可派兵,互相知照。’95”李接此旨意後,於當日與伊藤舉行第六次談判,商定條約三款內容。吳大翨的第四款被改為:“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相互行文通知照會,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6。”對於日方要求懲處駐朝清軍將領一事,李鴻章也答應“戒飭”、“查處”,並以照會的方式予以公布。至此,伊藤大獲全勝,而清廷認為以不多的讓步消彌了爭端,也自覺滿意。
外交爭端,無論如何小事,均關係一國之尊嚴與責任。伊藤以竹添覆信為由無理糾纏,企圖把事變責任推到清廷身上,中方本應予以嚴厲駁斥,揭露、追究日方的責任。吳大翨、續昌根據在朝鮮查辦時了解到的事實據理批駁竹添的謊言,伊藤實已理屈辭窮,落了下風。而李鴻章以為可以變通處理,所謂“戒飭”、“查實處理”等等不過是搪塞敷衍日人的官樣文章而已。孰不知見諸文字後,就如答應賠償一樣,意味著清軍有肇事之責,日本反而成了受害者,甲申事變的真正禍首——竹添則安然於事外,實在是清廷外交上的大失敗。可笑的是,李鴻章對以“戒飭”代“懲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頗為得意,把它比喻為“猶如人家子弟與鄰舍口角,其父兄出麵為他們轉圜,也是情理之常97。”反觀伊藤,對於竹添擅自發動政變之責,他心裏是一清二楚的。但在談判中卻一口咬定竹添無錯處,無責任。隻是條約簽訂,照會發布之後,方在宴會中略為表態:“伊藤私下也認為是竹添不對,說回國後即另派妥當人員前往充任駐朝鮮公使,其中已寓含了撤職的意思98。”李鴻章謂伊藤“貌似平和,內甚狡黠”,誠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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