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論法的精神〉辯護》被我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寫的是,對於《論法的精神》的作者,反對者的一般質疑;第二部分寫的是,對於反對者的特殊質疑,我是如何回應的;第三部分寫的是,對於反對者所用的方法,我的見解如何。這可以幫助大家了解事情的經過,並得出自己的結論。


    第一部分


    一)


    《論法的精神》是一本純粹的政治學和法學著作,它的作者卻總是一抓住機會就討論基督教。他雖然沒有讓人皈依基督教,卻一直努力讓人們喜愛上基督教,這點從他隻要談及基督教,就會想方設法地突出基督教的偉大就能知道。


    但是,某些人在接連出版的兩本期刊中大肆抨擊作者。反對者一會兒說作者是斯賓諾莎主義者,一會兒說作者是自然神論者,可是這兩種罪名是無法共存的,所以,隻要弄清作者到底屬於前者還是後者即可。


    作者一定是斯賓諾莎主義者,因為他在文章的開篇處就割裂了物質世界和智能靈性。


    他若不是斯賓諾莎主義者,如何會攻擊無神論?他在第二段寫道:“世上有一個極為荒唐的說法,那就是沒有目的的必然性創造了世間的所有事物。這個觀點也是在說,聰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衝動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這個說法有多麽荒唐[2106]。”


    他若不是斯賓諾莎主義者,為什麽接下來又寫道:“上帝創造和保護著宇宙,這便是上帝和宇宙之間的關係,而法就是上帝在創造宇宙和保護宇宙時所依據的規則。這些規則與他的智慧和能力緊密相關,所以他便製定了這些規則。規則是他製定的,所以他對這些規則相當了解,這也是他之所以依據這些規則的原因[2107]。”


    他若不是斯賓諾莎主義者,怎麽會說:“世界是始終存在著的,它由物質運動組成,而且沒有思想,這一點跟我們見到的一樣[2108]。”


    他若不是斯賓諾莎主義者,如何會以“公正與不公正的區別,在公正關係還沒被人為法確定時就已經存在了[2109]”這樣的話,來駁斥霍布斯和斯賓諾。


    他若不是斯賓諾莎主義者,如何會在第一章第二節說:“我們接納並向往造物主的觀點是自然法的第一條,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順序排列的[2110]。”


    當無神論者也比當偶像崇拜者好,這是培爾的一個悖論。他若不是斯賓諾莎主義者,緣何竭盡全力駁斥這一悖論,要知道,這一悖論會讓無神論者產生極為危險的觀點。


    麵對這麽多有理有據的言論,他要怎麽說?按照大自然對公正的要求:指控的事情越重大,提供的證據就應該越充分。


    第一項異議


    《論法的精神》的作者剛一邁步就摔了一跤。他說,從最廣義的角度講,事物在本質上的必然聯係是法的根源。誰能相信法是一種聯係呢?但是,作者將人們對法的常規定義棄之不用,另選了一個定義,是有自己的目的的。至於他所圖為何,大家不妨聽聽我的說法。通過新體係,我們可以知道,在蒲柏談及的大整體中的各個事物之間,毫無疑問有一種“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聯性,即使是再微小的碰撞,也會讓這種聯係受到衝擊,包括最頂層的事物。為什麽蒲柏說這是事物唯一的模樣,當前的狀況就是不錯的情況?原因就在這裏。所以說,這種新言論,即事物在本質上的必然聯係是法的根源,是非常明白的。接著,作者又說,從這方麵講,萬事萬物都有自己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質世界也有物質世界的法,非人的智慧生物有其法,動物有動物的法,人類有人類的法。


    回應


    還有比這更黑暗的嗎?聽說斯賓諾莎相信宇宙是由某種盲目但必然的原則支配的,這位反對者便認為再不需要其他證據了。在他眼裏,單是“必然”這個詞,就已是毋庸置疑的斯賓諾莎主義。既然作者說,法無疑是一種必然聯係,那他一定是斯賓諾莎主義者,要不然,他說“必然”做什麽。真奇怪,這位反對者居然將作者這一節的言論作為依據,判定他是斯賓諾莎主義者。要知道,作者在這一節中,可是對那種危險的體係進行了嚴厲的抨擊。作者認為霍布斯的體係非常危險,於是將抨擊這一體係,並將此事作為自己的一個目標。霍布斯認為所有的善和惡都是人類製定的法律的結果,他想告訴大家,人一出生,戰爭就開始了,人民與人民的戰爭是自然法的第一定律,斯賓諾莎徹底否定了各種宗教和各種道德,這種體係也一樣如此。所以,作者率先指出,公正和正義的原則出現的時間早於人為法,並證明一切事物都有其法,甚至它們尚未出現時,可以出現的法就已經出現了,上帝也為自己製定了他需要遵循的法。作者說,人一出生戰爭就開始了,這種說法並不正確[2111],因為人類社會出現之後,才有的戰爭狀態。由此,作者還清晰地羅列了一些原則。對於霍布斯的謬論和斯賓諾沙的觀點,作者在書中進行了多次批判,可是,很多人並沒有仔細聽,不僅如此,還將他批駁斯賓諾沙的言論作為依據,說他是斯賓諾沙主義者。連問題都沒弄明白,如何辯論?最起碼你得弄清楚你攻擊的人是敵是友吧。


    第二項異議


    然後,反對者又說:“《論法的精神》的作者為什麽要引用普魯塔克的言論——所有的人和神都要受製於法。在引用這句話時,他的身份難道是無神論者?”


    回應


    “所有的人和神都要受製於法。”作者確實引用了普魯塔克的這句話,這毫無疑問。


    第三項異議


    反對者認為《論法的精神》的作者相信無神論者的宿命論,因為他曾經說過這樣的話:“創世就如同無神論者不可避免的命運一樣,也有其固定的規律,雖然從表麵上看好像是一種為所欲為的舉動[2112]。”


    回應


    作者的原話是:“世上有一個極為荒唐的說法,那就是沒有目的的必然性創造了世間的所有事物。這個觀點也是在說,聰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衝動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這個說法有多麽荒唐[2113]。”他是先駁倒了無神論者的宿命論,才提及它的。另外,作者在反駁者駁斥的那個段落中說到的內容,可不是隻有反駁者說的那些。他羅列出來並加以比較的,並不是各種原因,而是各種結果。作者探討的是運動規律,它們恒定不變,是上帝創造的,這點我們通過這一節和前後兩節,輕易就能知道。作者的觀點是對的,這已得到了整個物理世界的證明。上帝想要捍衛這個世界,所以不許這些規律發生變化。他說的不多不少,就是這些。


    另外,我還要說,反駁者抓著措辭不放,卻從未了解事物的真意。作者說,正如無神論者篤信的永恒的宿命論,創世這種行為,其實代表著某些恒定的原則,並不是真的肆意而為。反駁者以為作者的意思是,創世就像無神論者篤信的永恒的宿命論一般,是一種必然的做法。其實不然,他沒能理解作者的真意,事實上,作者早就說過宿命論並不正確。作者前麵說的那句話的意思隻能是:創世這種行為貌似最應該產生變化的運動規律,可實際上,它也創造了某些恒定的規律,就像無神論者篤信的永恒的宿命論一般,畢竟隻有相互關聯的兩件事,才能加以比較,不是嗎?批評家再次沒看到本意,隻看到了措辭。


    二)


    所以,在《論法的精神》中,完全不存在斯賓諾莎主義。下一個指責是作者不懂神啟宗教,讓我們看看是不是當真如此。在第一章第一節的末尾,作者說人是一種複雜的智慧生物,有無知的時候,也有犯錯的時候,對此,作者說:“人就是這樣一種隨時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創造者忘記的存在物,為了喚醒他們對上帝的記憶,上帝通常會借助宗教法則的力量。”


    在第二十四章第一節,作者說:“因此,我在考察世界上的各種宗教時,無論它們來自何處,是天上還是人間,我的著眼點都是它們對生活在世間的人有什麽助益。說到真正的宗教,除非毫無公正之心,否則大家一定會明白,我的目的一直都是對宗教利益和政治利益進行整合,而非讓宗教利益向政治利益低頭。可是想要實現這一目標,有個大前提,就是必須了解它們、掌握它們。希望人們能夠和諧相處的基督教,想讓每個民族都得到最好的公民法和政治法,因為這是人們能夠提供,也是人們能夠得到的除宗教以外的最大的恩賜。”


    在第二十四章第二節,作者說:“一個對宗教又愛又怕的帝王,就像一頭可以被手和輕喝安撫下來的溫馴乖巧的獅子;一個既厭惡宗教又懼怕宗教的人,就像一隻被套上枷鎖的會傷人的野獸;一個對宗教毫無信仰的人,就像一頭不吃人、不撕咬就無法感受到自由的凶獸。”


    在第二十四章第三節,作者說:“伊斯蘭教的君王們總是在殺人和被殺之間循環往複,基督教可以提高君主們的膽量、減少君主們的殘暴。君主和臣民互為依托,這實在太棒了。基督教貌似隻有一個目標,就是來生的幸福,可是現世的幸福也並未被它遺漏。”


    在第二十四章第四節的結尾處,作者說:“對於基督教和伊斯蘭教,我們無須認真地加以考察,隻要看看它們的特質,就知道應該擁護前者、反對後者。”接下來,我會繼續談及這一問題。


    在第二十四章第六節,作者說:“在斥責完所有宗教之後,培爾先生又開始大力討伐基督教,居然說要是真的有哪個國家由真正的基督徒組成,那這個國家隻有死路一條。這絕無可能。要知道,那樣的公民不僅對自己的義務了如指掌,還會充滿激情地踐行自己的義務;他們對自己固有的自衛權感情極深,而且人們對宗教的感激之心越重,對國家的感激之心就越重。不管是君主政體中虛假的恩寵,還是共和政體中的人性道德,或者是專製國家中卑賤的畏懼,其力量都遠遠比不上基督教教義在這些人心中打下的深刻烙印。讓人吃驚的是,這位名人既不了解自己所信仰的宗教的精神,也不知道創立基督教所必需的神性和基督教自身之間有什麽區別,更不知道《福音書》中的戒條和忠告,就開始橫加指責。立法者為什麽不將某些忠告寫入法律並予以頒布,因為他們知道這種做法和法律的精神相悖。”


    在第二十四章第十節,作者說:“我若是能立時忘了自己基督徒的身份,芝諾學派的滅亡在我眼中一定會成為人類最大的災難之一。先不說神賜予我們的真理,縱觀世間萬物,你會發現沒有比安托萬和尤裏安更偉大的人了。”


    在第二十四章第十三節,作者說:“異教徒也有犯下無法救贖之罪的可能,因為異端約束的,隻是人的手腳而非人的心靈;它禁止的,隻是某些嚴重的罪責。不過,有一種宗教絕不會出現無可救贖之罪。因為這種宗教約束的是所有的欲望,不管是麵對行為,還是麵對思想,它同樣非常謹慎;它用來捆縛我們的,是不計其數纖細的繩索,而非幾條鐵鏈;它啟用的不是人類的真理,而是另一種真理;它的目標是讓我們不停地從後悔轉變為愛,再從愛領悟懺悔;它沒有讓罪犯直麵法官,而是在他們之間設立了一個中間人;至於遵守規條的人,它又在他們和中間人之間安排了一位崇高的審判者。可是,它在讓所有人都看到希望、感到畏懼的同時,也清楚地告訴所有人,盡管所有罪責都能得到救贖,可是生命是不可救贖的,不要一次次地用新的罪過和救贖來考驗主的慈悲,因為那非常危險;對上帝的虧欠已經讓我們忐忑萬分,既然如此,我們怎麽能在舊債尚未償清的情況下,弄出更多的債務呢?為免最後慈父耐性耗盡,我們一定要給自己留有餘地。”


    彼岸世界的靈魂因各種異教而受到的損傷,作者逐一寫在了第二十四章第十九節的結尾處,在這之後,作者又說:“確立教義隻是宗教的部分工作內容,除此之外,還有引導的工作,基督教的教義在這方麵就表現得非常好。基督教讓我們不要將眼光放到我們看到的或者感受到的當下,而是讓我們多看以後。它在各個方麵,包括死後重生,讓我們貼近神靈思想。”


    在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六節的結尾處,作者說:“所以說,什麽樣的宗教或許永遠是合宜的呢?它得有特殊的教規和廣泛的信仰。針對信仰的戒條不能規定得太細致,例如,不妨多列出幾種苦修的形式,不要隻給出一種。基督教是一個非常仁愛的宗教,神有權要求大家壓製自己的欲望,可是,這個欲望究竟是哪種,決定權不妨交給現實世界的權力機關,而且也不必一定是這種或者那種欲望。”


    在第二十五章最後一節,作者寫道:“不過,一種來自遙遠的異國他鄉,和本國的法律、天氣、風俗、喜好截然不同的宗教,就算再如何神聖,也很難成果斐然。”


    在第二十四章第三節,作者說:“地域遼闊的埃塞俄比亞,天氣狀況非常糟糕,可是因為基督教,專製最終沒能在那裏生根發芽。另外,在基督教的幫助下,歐洲的風俗和法律還走進了非洲的深處。就在這位王子的屬地附近,賽納爾國的幾位王子遭到伊斯蘭教徒的軟禁;後來國王去世,樞密院另選新王,而這幾位王子,則被樞密院派去的人殺死了[2114]。


    希臘和羅馬的領袖們在這邊不停地挑起大屠殺,帖木兒和成吉思汗在那邊隨心所欲地欺辱亞洲,亡種滅族,搗毀城市。這些領袖的惡行,除非你不去看,否則隻要你睜開眼睛就能知道基督教對我們的幫助有多大,它是我們能在治國上擁有政治權利,在戰爭中擁有萬民法規定權利的首要功臣,人類的本性完全可以肆意地感激這些權利。”這一節,我請反對者務必從頭開始讀,一直讀完。


    在第二十四章第八節,作者寫道:“因為宗教最能導人向善,即使是假宗教也一樣如此,所以當一個國家不幸信仰了非上帝所賜的宗教時,這種宗教必定要想方設法地和道德同步。”


    作者是一個對基督教充滿熱愛之情的基督徒,這點大家從上麵這些切實無疑的段落中就能看出來。你若持反對意見,就請拿出證據。我再說一遍,證據和指控應該是配套的,如果指控是真的,自然無須捏造證據。但是,反對者給出的證據的形式卻非常奇怪,由始至終都是證據和咒罵互相摻雜,各占一半,不僅如此,還用大量空洞的言辭編織了一件外套穿在身上;結果,我隻能一點點翻查。


    第一項異議


    備受作者推崇的斯多葛主義有一個觀點,即盲目的命運和必然相互關聯,而這正是自然宗教的基本原則。


    回應


    這並不是一種好的推理方式,但我暫且假設它是好的。作者推崇的隻是斯多葛派的倫理學,並未推崇它的物理學和形而上學。除了斯多葛派的倫理學給各國人民帶來了好處,他沒說別的吧?不,我錯了,他是說了些別的,他駁斥了斯多葛派的宿命論,就在那一章的第一頁。所以,在稱讚斯多葛派時,他也貶斥了斯多葛派的宿命論。


    第二項異議


    作者讚頌培爾為偉人[2115]。


    回應


    這並不是一種好的推理方式,起碼對我們當前討論的這個問題來說,是這樣,但我暫時仍然假定這種推理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是好的。作者確實說過培爾是偉人,這點無可辯駁,但與此同時,他也反駁了培爾的觀點。他若是支持培爾的觀點,也就不會駁斥它了。他既然駁斥培爾的觀點,也就表示,他並不是因為培爾的觀點才稱其為偉人的。培爾才華橫溢,這點人盡皆知,你不能因為他將自己的才華用在錯誤的地方,就說他沒有才華。作者不想他走錯路,對他的詭辯進行了駁斥。愷撒和克倫威爾推翻了本國的法律,我不喜歡這樣的人,但若說他們是無恥之徒,我是不會信的。亞曆山大和成吉思汗是侵略者,我不喜歡這樣的人,但若說他們是毫無作為的庸人,我是絕不會信的。培爾不是好人,這點作者隻要稍有一點兒智商就能知道,但作者可能是因為天性如此,也可能是因為後天所受的教育,他貌似並不願意辱罵對方。有些人為了傷害他,可謂竭盡所能;他們想方設法汙蔑他,不知道他的人還真當他是個醜惡的家夥,連知道他的人都對他有了疑慮;但我相信作者並不願意讓自己的文章出現汙言穢語,就算麵對這些人也一樣如此,這並非沒有道理。


    另外,我發現那些暴跳如雷的家夥的口誅筆伐,並不能影響心態平和的人。讀者大多性格平和,讀書時也不會心浮氣躁;講理的人往往喜歡理智。不管培爾有沒有說錯,一個對培爾肆意辱罵的作者,隻會給讀者留下太能罵人的印象。


    第三項異議


    在第一章第一節,作者沒有隻言片語談到原罪[2116]。第三項異議就是這麽來的。


    回應


    在這一章中,我講的是神學嗎?隻要你是一個有文化、有素養的人,都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如果作者說了原罪,同樣會有人問他為什麽沒說救贖。這樣一環套一環,還有止境嗎?


    第四項異議


    作者為什麽不像多馬先生一樣一開始就講神啟?第四項異議就是這麽來的。


    回應


    作者確實沒像多馬先生一樣一開始就講神啟。


    第五項異議


    作者使用了蒲柏的體係,這一體係在蒲柏的詩中可以看到。


    回應


    由始至終,我的書沒有一句話談及蒲柏的體係。


    第六項異議


    作者說,任何法,就其重要性而言,都比不上限定人對上帝的責任的法。但他並不承認這是第一自然法,他認為和平才是。他又說,一開始人們畏懼彼此等。希望孩子們能明白,第一條法是愛上帝,第二條法是愛家人。


    回應


    “我們接納並向往造物主的觀點是自然法的第一條,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順序排列的。僅作為自然物而存在的人,沒有太多的知識,不過具備認知的能力。很明顯,人類最初萌發的思想,肯定不具備‘思辨’的特性。人在考慮自己從哪裏來之前,最先考慮的是如何讓自己生存下來。所以剛開始的時候,人特別膽小怯弱,覺得自己特別弱小。喬治一世在位時,在漢諾威的叢林中曾發現了一個蠻人,有人把此人送到了英格蘭。此人看到任何東西都會心驚膽戰,聽到任何聲音都會驚慌逃竄。如果需要找出一個實際的例子來證明人的膽怯,這個蠻人就是證明。”這是作者的原話。


    所以,作者的意思是,第一自然法應該是傳遞造物主的思想,讓我們對其生出渴望之心的法。他完全可以對人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沒有哪條法律阻止他、阻止哲學家和鑽研自然法的作家這麽做。因此,他假定一個人在社會尚未形成時,就從天上跌落下來,他受不到任何教育,除了他自己,再沒有人能照顧他,這沒有任何問題。作者由此得出結論,無論對誰而言,對他,還是對其他人,此時最需要的都是第一自然法,即最重要的那條自然法——將自己交給造物主。同樣,作者也可以觀察一下,看看這個人最初的感覺是什麽,在他頭腦中發揮作用的那些感覺的次序如何;作者堅信,這個人是先有的感覺,後有的行動,並且“怕”是他的第一個感覺,之後他才想到要活下去。作者還說,傳遞造物主的思想,讓我們對其生出渴望之心的法,是眾多自然法中的第一法。反對者說,愛上帝是第一條自然法。作者和反對者本來是一個意思,可他們被斥責割裂了。


    第七項異議


    此項異議來源於第一章第一節。在這一節中,作者說“這種人並不完美”,然後又說:“人就是這樣一種隨時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創造者忘記的存在物,為了喚醒他們對上帝的記憶,上帝通常會憑借宗教法則的力量。”因此有人問,作者說的宗教是哪種宗教?毫無疑問,他指的是自然宗教,由此可知,自然宗教是他唯一的信仰。


    回應


    既然作者隻提到了自然宗教,那麽他一定隻推崇自然宗教,反對神啟宗教。這種推理方式,請允許我再一次暫且假定,是一種好的推理方式。但我要說的是,除非作者是傻子,否則,他指的當然是神啟宗教,而非自然宗教。如果他指的是自然宗教,他就應該這樣寫:“人就是這樣一種隨時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創造者,也就是自然宗教忘記的存在物,為了喚醒他對上帝的記憶,上帝通常會憑借自然宗教法則的力量;最後,上帝將自然宗教交給他,讓他用自然宗教補足他自身的自然宗教。”為了找到借口辱罵作者,反對者將作者原話的真意刪除了,將最清楚的意思解讀成最荒唐的意思。通過曲解作者文章的一般含義,反對者達成了自己盡可能輕輕鬆鬆得到最好結果的目的。


    第八項異議


    在談到人時,作者說[2117]:“人就是這樣一種隨時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創造者忘記的存在物,為了喚醒他們對上帝的記憶,上帝通常會憑借宗教法則的力量。人這種存在物也許會把自己是何許人忘掉,為了提醒他們,哲學家們則會借助道德規範的力量。自出生就在社會中生活的人也許會把其他人忘掉,為了讓他們盡職盡責,立法者則會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力量。”反對者說[2118],作者這麽說,豈不表示上帝、哲學家和立法者共同執掌著世界的治理權?哲學家掌握道德規範的途徑是什麽?立法者怎麽知道隻有做出規定才能公正地治理社會?


    回應


    這項異議不難回答。除非他們運氣太糟,否則,神啟就能告訴他們答案;將造物主的思想傳遞給我們,讓我們對其生出渴望之心的法,也可以教會他們。難道《論法的精神》的作者也像維吉爾一樣,說過“國家被愷撒和朱庇特分了”這種話?作為宇宙的統治者,上帝難道沒有讓人們在智慧和力量上出現差異?可能你會說,作者說上帝讓一部分人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意思是,上帝放棄了對人們的控製權,允許人們違背他。那些胡攪蠻纏隻知道挑毛病的人,已經墮落到什麽地步了,大家看看吧。


    第九項異議


    然後,反對者又說:“據我們所知,作者認為自由人既然要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那麽,就不會受上帝的支配,不僅如此,上帝也管不了其他人。”作者認為法律教導人們什麽事該做,但又不強迫人們必須去做,所以,唯有法律能夠平息混亂。因此,在作者的思想架構中,上帝隻是人類的創造者,對於人世的紛爭,他管不了,也不能管……作者是瞎子吧?不然,怎麽看不到上帝正做著自己喜歡的事;不然,他怎麽會違背上帝之意,就像某些人一樣。


    回應


    在斥責過作者未曾談及原罪之後,現在反對者又說了一件事:作者竟然沒有談及上帝的恩德。整本書的各個章節都被這位反對者指摘了一遍,但他翻來覆去說的其實是一個意思。這種人就像村裏的本堂神甫,拿著望遠鏡的天文學家和他說月亮,可他隻能看到教堂的鍾樓。和這種人交流,太悲哀了。


    《論法的精神》的作者認為,首先他得介紹一下一般法律、自然法和萬民法。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問題,可是他必須將它們濃縮到兩節以內,如此一來,這個話題中的不少內容隻能暫且放下,而和這個話題無關的內容,要放到一邊的就更多了。


    第十項異議


    作者說,就像我們不會處罰做錯事的傻子一般,在英國,人們也不會對自殺行為加以處罰,因為在那裏,自殺是一種疾病造成的後果。英國是自然宗教的發源地,這點信奉自然宗教的人必定銘記在心,所以就算英國出現了惡事,他也會修飾一番。


    回應


    自然宗教的發源地是英國嗎?作者對此並不了解,但他清楚,自己並非來自英國。就像一個英國人在談及法國的某種物理結果時,並不會擁有和法國人一樣的宗教觀念一般,作為一個法國人,作者在談及英國出現的一種物理結果時,也不會擁有和英國人一樣的宗教思想。《論法的精神》的作者從未信奉過自然宗教,但他真心希望斥責他的人能懂一些自然邏輯。


    反對者手裏的凶器,我相信已經被我打到地上了,現在請允許我談一談他文章的開頭。說真的,這部分內容太糟了,希望讀者不要以為我的評論是在諷刺他。


    他先是說:“教皇聖諭‘唯一聖子’頒布後,大量亂七八糟的書也出版了……比如《論法的精神》。”難道《論法的精神》的出版是因為聖諭“唯一聖子”?這太可笑了。《論法的精神》能夠出版,和“唯一聖子”沒有任何關係,相反,反對者倒是因為聖諭“唯一聖子”的頒布和《論法的精神》的出版抓到機會,得出這樣危險的結論。然後,反對者又說:“這本書,他一次次拿起筆,又一次次放下……可是,不管是他燒掉第一版書稿時,還是他開始認可自己的著作時,他都遠沒有接近真理。”他知道什麽?然後,他又說:“當初作者若沒有改換道路,就不必如此費力了。”他又知道了?然後他又說:“《論法的精神》這本書的根基是自然宗教體係,這點不難發現……我們曾經寫信批駁過蒲柏的詩歌《人論》,當時我們說過,自然宗教是斯賓諾莎的理論體係的一部分。單純這一個原因,就足夠讓基督教徒對我們口中的這本新書深惡痛絕了。”要我說,說“足夠”都輕了,應該說“超過”。但我仍然要說,確實聽人說過自然宗教是斯賓諾莎的理論體係的一部分,但他並不認為自己的體係是斯賓諾莎體係,因為他的體係不是自然宗教體係。


    所以,有些人煽動人們的厭惡之情,卻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它應該被人們厭惡。


    我發現,駁斥我的那兩篇文章所遵循的推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者信奉自然宗教,所以在解讀他的言辭時,必須遵循自然宗教的法則;換言之,如果他闡述的內容的立論根基是自然宗教,那他有什麽理由不信奉自然宗教呢?


    第二種推理方式是,《論法的精神》的作者信奉的是自然宗教,既然如此,他在書中稱讚神啟宗教,不過是為了隱瞞真相,讓人誤以為他不是自然宗教的信徒;換言之,如果他真的想方設法遮掩自己的真實模樣,那他有什麽理由不信奉自然宗教呢?


    第一部分即將結束,在這之前,請允許我對一再批評我的人提出一個異議。作為一個想替作者辯白的人,我都有些怕用“自然宗教的信徒”這個稱謂了,因為反對者在用這個名號嚇人時,真是竭盡所能,但是,我仍要大膽說上幾句話。相比於需要我辯護的那本書,他的這兩篇文章,恐怕有更多需要解釋的地方吧。他在談論自然宗教和神啟宗教時,總將焦點放在一個宗教上,對另一個宗教置若罔聞,這種做法,難道是對的?有些人既是自然宗教的支持者,也是神啟宗教的支持者,有些人則隻支持自然宗教,可在他看來,這兩種人是一樣的,這難道是對的?隻要作者研究人時所處的狀態是自然宗教的狀態,隻要作者解讀自然宗教的原則,他就火冒三丈,這難道是對的?他認為自然宗教和無神論沒什麽區別,這難道是對的?聽說,我們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自然宗教;聽說,基督教就是最完美的自然宗教;聽說,自然宗教印證了神啟宗教,駁斥了自然神論;聽說,自然宗教印證了上帝的真實性,駁斥了無神論。反對者說,斯多葛派的人認為掌控宇宙的是盲目的命運,所以他們信奉的是自然宗教,但我要告訴反對者,他們是無神論者[2119],自然宗教是人們駁斥斯多葛派的武器。他還說,自然宗教思想是斯賓諾莎思想的一部分。我告訴他,這兩種思想無法兼容,自然宗教可以瓦解斯賓諾莎思想。我告訴他,自然宗教和無神論截然不同,你要是不想混淆證據和想要證明的事,不想混淆錯誤和錯誤的指控,就不能將它們相提並論,混淆它們等於拿走了攻擊錯誤的利器。上帝知道,我沒有任何指責反對者居心不良的意思,也不願意按照他的原則做一些推斷,我願意用寬廣的心來包容並不寬容的他。我隻想說,他腦袋裏的形而上學完全是亂的,他也沒有捋順它們的能力;他本來應該看到很多東西,可是他隻能看到一件東西,如此一來,他給出的結論如何能對?我說這些,隻是想反駁他的指控,並不是要斥責他。


    第二部分


    整體思想


    對於《論法的精神》受到的兩項一般質疑,我已經做出了有力的回應。現在我準備回應它受到的那些特殊質疑。但是,在此之前,請允許我對反對者拿出的用來指責我的話柄做一些解釋,這可以讓讀者深入理解我已經說過的和即將說的話。


    《論法的精神》這本書是有用的,這是歐洲各個國家最講道理、最有學識和最睿智的人的共識。他們認為這本書可以塑造出質樸的君子,可以抵禦壞思想的侵蝕,因為它有純淨的道德和正確的原則,它支持卓越的思想。


    另一邊,也有人認為這本書非常危險,進而肆無忌憚地辱罵它。對此,我需要做些解釋。


    反對者對書中的某些段落加以斥責,但他根本沒有弄懂這些段落,不僅如此,他甚至不知道這些段落針對的究竟是什麽問題。他的攻擊沒有方向,他的指責無中生有,如何能得到貨真價實的成功?他指責的那本書不是作者寫出來的,而是他想出來的。他眼看著這本書,卻連它的主旨和目標都弄不明白,原因何在?任何人——除非一點兒智慧都沒有——都能輕易看出本書要討論的內容,是世界各國的人民法、習慣法和種種風俗。作者在這本書中,對世間存在的一切製度和架構進行了論述、區分;研究了哪些製度和組織最能滿足所有社會,各個具體社會又最適合用哪種製度和架構;作者研究了它們的根源,找到了它們的物質原因和精神原因;他對其中有特殊優勢的和完全沒有優勢的內容,進行了研究;如果兩種做法都沒有好處,他會努力探明在兩種做法中,哪種做法損害更大,哪種做法損害更小;他分析了各種做法在什麽情況下能帶來好的結果,在什麽情況下會造成惡果。他相信自己的研究是有價值的,要知道,道德往往體現在對小事物細微差別的敏感度上。因此,這本書涉及的東西非常多。涉及的東西一多,就免不了要談到宗教。世間真實的宗教隻有一種,假宗教卻數不勝數;來自天上的宗教隻有一種,來自人間的宗教卻不計其數。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假宗教隻能是人間的產物,他沒道理不像對待其他人造物一般對待這些假宗教。基督教是神創造的,所以他對基督教隻能做一件事——尊敬。任何人都不能研判基督教,這是基督教的本質決定的,所以作者也不能將基督教作為討論的對象。所以,他從未在本書的大綱中加入討論基督教的內容。每個基督徒都想表達自己的對基督教的喜愛和尊敬,這正是他談論基督教時想要達成的目標,他希望基督教無論和哪種宗教比,都是獲勝方。


    我說的這一切貫穿了整本書,但在第二十四章的開篇處,作者專門講過這個問題。這本書談及宗教的部分一共有兩章,這是第一章。這一章的開頭是:“就像我們能在無盡的黑暗中看到光明的地方,在不計其數的深淵中,分辨出哪個深淵更淺一樣,雖然有大量的宗教並不正確,可我們卻能從中分辨出哪個宗教更能滿足社會的利益,哪個宗教雖無法將人們帶往美好的來生,卻最能讓人獲得今生的幸福。因此,我在考察世界上的各種宗教時,無論它們來自何處,是天上還是人間,我的著眼點都是它們對生活在世間的人有什麽助益。”


    被作者視為人造物的塵世的宗教,在這本著作的大綱中,一定會出現,所以他必須加以闡述。事實上,是這些宗教主動找的作者,而非作者主動找的它們。基督教的本質決定了這種宗教不可修訂、折中或者改動,所以作者並未將基督教納入這本書的大綱中。所以,書中談到基督教的部分非常少。


    反對者是如何想方設法探尋更大的空間以斥責作者,為羞辱作者大開方便之門的呢?他說作者準備寫一本專門闡述基督教的書,就像阿巴迪先生那樣。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者隻有兩章是論述基督教的,可是反對者抨擊作者的勁頭,卻好像那是一部基督教的神學專著一樣;反對者在攻擊作者時,給人一種作者將基督教的教義和原則當成了衡量其他宗教的標尺的錯覺;反對者貌似認為,作者在那兩章中賦予自己的使命就是將基督教的教義傳遞給穆斯林和偶像崇拜者。即使作者說得並不詳細,但隻要他提了宗教,用了“宗教”這個詞,反對者馬上就說:“他指的是基督教。”作者會對一些國家的宗教習慣加以比較,並判斷哪種習慣比其他習慣更適合這些國家的政體,每當此時,反對者就會說:“所以,你舍棄了基督教,選擇了風俗。”有些民族不信基督教,還有些民族比基督教的曆史更加久遠,每當我談及這些民族,反對者馬上就說:“所以,你認為基督教的倫理思想是錯的。”有時作者會站在政治學的立場來評判某種行為,每當此時,反對者馬上就說:“你在這應該寫的是基督教神學的教義。你自稱是法學家,但就算你不願意,我也要把你當成神學家看。我知道你的心、知道你的想法,所以我清楚,你說這麽多稱頌基督教的話,隻是為了隱藏你真正的模樣。我是沒看懂你的書,但我對你的思想一清二楚,所以深知你為什麽要寫這本書。這本書已有的內容,我完全不知道,但我知道這本書的未盡之言。”


    現在讓我們言歸正傳。


    宗教忠告


    在闡述宗教的章節中,作者如此駁斥培爾的謬論[2120]:“在斥責完所有宗教之後,培爾先生又開始大力討伐基督教,居然說要是真的有哪個國家由真正的基督徒組成,那這個國家隻有死路一條。這絕無可能。要知道,那樣的公民不僅對自己的義務了如指掌,還會充滿激情地踐行自己的義務;他們對自己固有的自衛權感情極深,而且人們對宗教的感激之心越重,對國家的感激之心就越重。不管是君主政體中虛假的恩寵,還是共和政體中的人性道德,或者是專製國家中卑賤的畏懼,其力量都遠遠比不上基督教教義在這些人心中打下的深刻烙印。


    “讓人吃驚的是,這位名人既不了解自己所信仰的宗教的精神,也不知道創立基督教所必需的神性和基督教自身之間有什麽區別,更不知道《福音書》中的戒條和忠告,就開始橫加指責。立法者為什麽不將某些忠告寫入法律並予以頒布,因為他們知道這種做法和法律的精神相悖。”


    就這樣,作者對培爾先生的謬論進行了駁斥。可是,反對者並不喜歡作者擁有這項榮耀,不然,他怎麽會把主意打到和培爾先生沒有任何關係的下一節上:“法律對人來說不應該是忠告而應該是戒條,因為它的功用是引導人的精神。宗教對人來說,相比於戒條,更多的應該是忠告,因為它的功用是引導人的心靈。”於是,反對者就判定作者將《福音書》裏的一切規條都當成了忠告。事實上,作者也可以說,提出此項指控的人,才是那個將《福音書》的所有規條都視為忠告的人,但他實在做不出這樣的事。我們不妨回歸事情的本源,但這需要稍微充實一下作者的言論,使其回到原本的長度。培爾先生羅列了《福音書》對人的某些要求:當你被人扇了一巴掌,你要奉上另半邊臉;應當脫離俗世,去荒野中隱居等。以此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即基督教社會確實難以存在。作者說,培爾將忠告當成了戒條,將特殊規定當成了一般規定,以此來保護基督教。結果,反對者卻說,作者將《福音書》,他第一條信仰的所有內容,都當成了忠告,而非戒條。


    多偶製


    被當成標靶加以批駁的,還有作者的其他言論,而其中最容易被當成靶子的,莫過於有關多偶製的部分。作者為了表明自己憎惡多偶製的立場,還專門拿出一節闡述多偶製。我們不妨看看他是怎麽說的:


    多偶製本身(第十六章第四節)[2121]:“多偶製本身對人類是沒有任何用處的,而且對壓迫方和受壓迫方都不利。這是忽略多偶製可以容忍的一些具體情況而隻進行總體考慮得出的結論。同樣的,它對兒童也沒有什麽好處,其中的一個嚴重問題是,它會使父母對子女的愛不能一碗水端平;母親尚有可能同等地愛兩個孩子,但如果一個父親有二十個孩子,平等的愛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一個女子有多個丈夫,那麽,要讓一位父親愛某個或幾個孩子,要求他必須相信他們是自己親生的且其他男子不表示懷疑,因而這種情況無疑更糟。


    “奸淫是會上癮的,因此,擁有多個妻子所產生的那種性愛,是大自然不允許的。


    “男人總是想要更多,這種欲望不是給他眾多妻妾就能製止的;性欲被滿足得越多,就越是性饑渴,這就像貪婪一樣。


    “由於基督教的壓迫,在查士丁尼時代,有多位哲學家退居波斯,並投入國王霍斯羅沙的名下。那裏有的人堅決不願改掉通奸的惡俗,但最讓這些哲學家吃驚的是,他們擁有多個妻子的情況居然得到了準許。這些是史學家阿加西亞斯告訴我們的。”


    所以說,不管是從多偶製的性質上講,還是就其本身而言,多偶製都一定是壞事,這點作者說得非常清楚。反對者有什麽理由不以這一節為依據呢?事實上,這一節的內容,他提都沒提。作者還從哲學的層麵分析了多偶製,然後他又分析了多偶製在哪些國家、在何種氣候下、在哪種情況下危害較輕。他還對不同國家、不同氣候環境下的多偶製進行了比較,他發現多偶製在某些國家危害極大,在某些國家危害則沒那麽大。說到底,按照遊記的記述,這是因為各個國家的男女比例不同,所以,多偶製雖然是壞事,可是在女性多於男性的國家,其危害明顯會比其他國家小。在第十六章第四節,作者對此進行了論述。可是,反對者卻因這一節的標題用了“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2122]”這個字眼兒而糾纏不休。可是,節標題必須不多不少,隻與本節內容相關。我們不妨來看一下。


    “我們在歐洲各地進行統計,結果顯示男孩兒比女孩兒的出生率高,而亞洲和非洲的情況與之相反。很明顯,是氣候原因促使歐洲實行一夫一妻製,而亞洲、非洲實行一夫多妻製。


    “亞洲的寒冷地區和歐洲一樣,男孩兒也遠比女孩兒出生率高,而喇嘛們說他們正是因此才允許一妻多夫的。


    “但我相信,由於性別嚴重失衡而製定法律並實行多偶製的國家畢竟是少數,這種現象隻表明該製度對自然的違背程度因國家大小不同。


    “萬丹的男子可以有十個妻子,這是我們通過相關遊記知道的,而我覺得,即便這是事實,也隻是作為一個特例證明了一夫多妻製的存在。


    “在這裏,我隻是介紹了以上習俗的由來,沒有為它們辯解的意思。”


    讓我們轉回身,再看一下這節的標題“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這個標題是對是錯,要看我們的目的是什麽。是探明多偶製在這種氣候下、在這些國家中、在這種情況下,其危害是不是比在其他氣候條件下、在其他國家中,或者在其他情況下大或者小,還是想探明多偶製究竟是好是壞。如果是前者,那麽這個標題就是對的;如果是後者,那就和統計問題完全無關了。


    如果我們看的是多偶製的性質,那它絕不會是統計問題,如果我們看的是多偶製帶來的結果,那它就可以是一個統計問題;如果我們看的是婚姻的目的,那它絕不會是統計問題,如果我們看的是基督教在婚姻問題上的規定,那它就更不能是統計問題了。


    另外,我要說,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了作者。他絕不會想到,有人將清清楚楚的一節徹底拋到了腦後,卻將含混不清的說辭混到了另一節中。他用“在這裏,我隻是介紹了以上習俗的由來,沒有為它們辯解的意思”這句話做結尾,運氣實在很好。


    作者先是說,他認為這樣的國家——天氣狀況使得國內的男人遠多於女人或者女人遠多於男人,最後不得不推行多偶製——並不存在,然後又說:“這種現象隻表明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對自然的違背程度因國家大小不同[2123]。”反對者堅持作者支持多偶製的依據,就是作者說了“大小不同”這幾個字。我要是說相比於敗血症,我寧可高燒,難道我的意思是我喜歡發燒,而不是我覺得敗血症比發燒嚴重嗎?


    現在,請允許我逐字逐句地將一項神奇的指控寫在下麵:


    “一妻多夫這種事也太奇怪了,簡直是聳人聽聞,無論何時都應該被嚴令禁止。可是,作者居然沒有將這種多偶形式和一夫多妻這種多偶形式加以區分[2124]。因為提出此種說法的是一個自然宗教的信徒,所以他才沒有對此多加評論。”


    讀者們不妨注意一下反對者的推理方式。他認為有些事就算應該說,作者由於是自然宗教的信徒也不會說;同樣的,作者之所以對那些應該說的事閉口不言,也是因為作者信奉自然宗教。兩種推理所采用的方式是一樣的,前提決定了結論。人們在提起指控時,通常針對的是白紙黑字的部分,可是我們的反對者是怎麽做的?在這裏,他是對那些未曾說過的話,胡言亂語地橫加指責。


    反對者和我的以下假設:作者沒有對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這兩種多偶形式加以區分,是以上言論的一個大前提。但是,作者要怎麽做才能將這兩種不同的形式區分開?作者要怎麽做,才能說一妻多夫的危害比一夫多妻大?讀者們,我已經把第十六章第六節抄在上麵了,我請你們再看一看。反對者大肆抨擊作者的原因,居然是作者在該節沒有說某些話,那麽,反對者接下來是不是該因為作者說了某些話,而批評作者了。


    但是,此間有件事實在讓我摸不著頭腦。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反對者說:“之前,作者告訴我們,在熱帶國家,宗教不應反對多偶製;在寒冷國家,宗教應該禁止多偶製。”但是,這樣的話作者從未說過,所以,這種推理方式究竟好不好,並不是擺在作者和反對者之間的關鍵問題,到底有沒有這樣的事才是。在熱帶國家,宗教不應反對多偶製;在寒冷國家,宗教應該禁止多偶製。作者從未說過這樣的話,既然如此,反對者的指控是不是無中生有,這種無中生有到底嚴不嚴重,反對者可以自己判斷。這不是作者唯一要反駁的問題。在第一篇文章的最後,反對者說:“第四節的標題是‘多偶製屬於統計問題’,這無異於表示,歐洲的男人隻能娶一個妻子,因為這裏的男人比女人多,而在其他地方,如果那裏的女人比男人多,則應該推行一夫多妻製。”於是,作者隻要談及某些風俗或者這些風俗是如何產生的,反對者就斷定作者認同這些風俗和行為;這還不是最糟的,反對者居然說,作者將這些風俗和行為當成了宗教戒條。按照反對者的評論方法,作者不僅謊話連篇,就是對整個宇宙來說,他犯下的罪責也是窮凶極惡的,因為世界各國的很多習俗和做法,他在書中都談到了。在第二篇文章的最後,反對者說上帝曾經給他力量。好啊,上帝沒有給他力量,就是我的回答。


    氣候


    修辭問題使得作者有關氣候的言論,也成了需要討論的對象。但是,每一種結果都是它的原因。氣候和其他物理條件一起引發了不計其數的結果。除非作者想被人當成傻瓜,不然,他必須這麽說。國家隔著遙遠的距離,在天差地別的氣候環境下,能否形成具有特征性的不同的民族精神,隻要弄清這個問題,整個問題就解決了。迄今為止,現存的近乎所有書籍都表明,這種差異確實存在。無論哪個時代、無論什麽地方,都有大量編寫書籍的人可以證明:某些在這個國家非常普遍的天性,在另一個國家卻非常罕見,因為性格在很大程度上確實受到了精神特征的影響。作者在說這些事時用的是塵世的方法,因為它們就發生在人間。在學校裏備受爭議的世俗品德和基督教的品德等問題,他本來也可以談談,但這些問題確實不應該在物理著作、政治著作和法學著作中討論。總之,氣候這種物理條件會對人的精神狀態造成影響,進而對人的行為造成影響。這對創世主的絕對支配權和救世主的蓋世功名能有什麽影響?


    作者專心致誌地研究,期望找到和本民族的性格最匹配的、最合適的治理本國的方法,想要弄清各國的官員可以做些什麽,若真是這樣,作者做的難道不是好事?


    對於宗教的種種地方性行為,反對者也使用了這種推理方式。這種做法好與不好,作者並未多言,他隻說,某些宗教風俗在某種氣候環境下容易得到人們的認可,換言之,一些宗教習俗,在這樣的氣候環境下容易被人接受,但在另一種氣候環境下,就不容易被人接受了。這樣的例子不計其數,根本沒有列舉的必要。


    我很清楚,任何物理條件都和宗教本身無關。一種宗教在這個國家是好的,在另一個國家也不會是壞的。一種宗教好不好,不由一個國家決定,要由所有國家共同決定。但我要指出:一種宗教在某些地方更容易被所有人或者部分人認可,在某些國家信奉的人較多,在某些國家信奉的人較少,在某種場所信奉的人較多,在其他場所信奉的人較少。因為信仰宗教的是人,人也是宗教想要的信徒。隻有沒常識的人,才會對此存有異議。


    作者說,受製於當地的天氣狀況,印度人的風俗並不激烈。但反對者針鋒相對地拿出了印度婦女為了殉夫而燒死自己的例子,這種反駁沒有任何哲理可言。人的思想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矛盾,反對者難道不知道?他將相連的東西生生割裂開,又將毫無關係的事物強行放在一起,為什麽?作者在《論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三節,就此事進行了論述,大家不妨看看。


    包容


    在第二十五章第九節,作者寫明了自己對包容的所有看法:


    “就算是神學家,也不會認為包容宗教和支持宗教是一回事,更何況我們還不是神學家,隻是政治學家。隻要允許若幹宗教同時存在,國家就應該立法,要求它們必須互相包容。”我希望讀者可以讀讀該節之後的內容。


    “除非無權決定國家是否可以接受新宗教,否則,應該拒絕新宗教;而對於已經在國內立足的新宗教,應當予以包容,這應該是宗教政治性條令的基礎原則。”上麵這幾句話是作者在第二十五章第十節寫的,但反對者極不認同。


    按照反對者的駁斥,這是作者為了讓崇拜偶像的君主趕緊關閉國門以防基督教入侵,而說的恐嚇之詞。這確實是作者私下和交趾國王說的一個秘密。因為這一觀點飽受爭議,我準備從兩個方麵作答。首先,作者在書中說得很清楚,基督教不屬於應該予以防範的宗教。在第二十四章第一節的最後,作者說:“最好的公民法和政治法是人們能夠提供,也是人們能夠得到的最大恩賜——當然這個並不包括宗教——所以希望人們能夠和諧相處的基督教,想讓每個民族都得到這樣的法律。”基督教是最大的恩賜,然後才是自然法和公民法,既然如此,一個國家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就不該,也無法阻止基督教進入。


    我的第二個回答是,基督教來自天上,其他宗教來自人間,它們的建立方式並不相同。基督教的神聖事跡,你隻要看看教會史就能知道。除非它不想進入那個國家,否則,它必定知道要怎麽做才能為自己打開每一扇門,它會利用一切工具來達成這一目標。有時,上帝會找傳教士幫忙;有時,上帝會直接俘虜皇位上的君主,讓他不得不臣服於《福音書》。難道基督教曾經悄無聲息地溜進過哪個地方?別著急,它作為權威為自己做的辯護,馬上就會展現在你麵前。除非它不想,否則,塵世的一切阻礙都無法阻擋它的腳步,它將渡過茫茫大海,穿越河流湖泊,越過高山,奔赴自己想去的地方。就算你再憎惡它,也無法戰勝它;不管是氣候,還是在氣候影響下製定的法律,或者確立這些法律的人,都終將臣服於它。這是你頒布任何法令、確立任何法律、遵循任何風俗習慣都改變不了的。上帝究竟是按照何種法則來擴張或者收縮基督教疆界的,我們並不知道。


    反對者說:“你的行為無異於在和東方的君主們說,不該放基督教進門。”沒有一身世俗氣的人,真說不出來這樣的話。希律王總不會變成彌賽亞吧。難道在反對者眼中,基督教是竭力掩藏自己的行為和目的,意欲攻占鄰國的國王?清醒些吧,我們處理世俗事物的手法,還沒幹淨到可以用來說服各國人民去信仰基督教的程度。


    獨身製


    現在輪到獨身這條了。第二十五章第四節包含了作者對於獨身製的所有論述,他說:“獨身戒條所造成的後果,並不是我想要討論的內容。有些人認為,如果現實世界的信徒較少,教士集團的人卻又非常多,那獨身戒條就會帶來非常糟糕的結果。”


    作者此處討論的問題明顯應該是:獨身製可以普及到什麽程度、獨身主義者的數量應該有多少。這是一個至善戒條,作者在其他地方曾經說過,它針對的不會是所有人,而且眾所周知,我們眼前的獨身戒條不過是一種清規。《論法的精神》是一本探討政治法和公民法的書,它從任何角度講,都不該將獨身製作為討論的對象,它也從未論述過獨身製的性質及其好壞程度。反對者希望作者隻論述自己的課題,而不要插手反對者的課題;反對者是神學家,他並不希望身為法學家的作者討論神學問題,就算作者將其放在法學著作中也一樣。但是我們很快就會發現,作者對獨身的看法其實和神學家並無不同,即都認為獨身製有一定的益處。


    需要說明的是,各國政治法和公民法曾就這一問題提出過一項理論,這點作者在第二十三章“法律對居民數量的影響”中曾經說過。翻閱過各國曆史後,作者說這些法律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需求;在不同的國家中,也有不同的需求;就算是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代,對這些法律也有不同的需求。他認為世界上最理智的人民莫過於羅馬人民,而羅馬人之所以比任何民族的人都需要這些法律,是因為他們需要大量人口。作者不僅清楚地將羅馬這方麵的法律一一收錄下來,還清楚地講明了這些法律製定的時機和廢棄的時機。這裏和神學全無關係,也用不到神學。但他仍在這裏談了一些神學:“在這裏,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對基督教采用的獨身製提出反對意見。可是,另外還有一種獨身生活,麵對它恐怕誰都要說些什麽,都會提出反對。它形成於放蕩的生活。通過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蝕著對方;他們所追求的兩性結合,讓他們越來越壞,有能夠讓他們變得更好的兩性結合,但他們予以逃避。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條件結婚卻不結婚者的敗壞,後者越多,越容易敗壞前者。就像偷竊因小偷兒增多而增多一樣,不忠於婚姻的事情由於不結婚者增多而增多。這一規律是符合自然的[2125]。”


    所以,作者反對的並不是獻身宗教的獨身。他反對的是因為淫亂而造成的獨身,是那些淫靡混亂的有錢人,他們中有不少人為了拈花惹草不受阻礙,不願為自己套上婚姻的枷鎖,他們自己荒淫無度,卻讓窮人受盡磨難,反對者怎能為此指責作者呢?所以,請允許我再次申明,這不該成為反對者指責作者的理由。但是,反對者在援引了作者的這段話之後,居然說:“看啊,作者有多陰險,這種混亂的局麵明明是基督教厭惡的,他卻說是基督教造成的。”作者說了什麽,反對者貌似並不願意聽,我不得不說,他根本就沒聽懂。作者說那些話是為了指責淫亂問題,到了他口中就成了譴責基督教。如此一來,他自然要火冒三丈。


    反對者的特殊錯誤


    反對者給我們的感覺是,他堅決不肯弄清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問題,以及他攻訐的各個段落到底說的是什麽。第二十五章第二節由始至終說的都是人們為什麽要保護自己的宗教,可這一節到了反對者的腦袋裏,就成了子虛烏有的其他小節,他認為這一節說的是人們為什麽改變信仰。第二十五節講述的那種狀態其實是被動的,但在反對者的想象中,這節論述的行為卻是主動的。作者說那些話討論的是被動行為,可是反對者卻用它們來論述自己構想的主動行為,這種交換對象的方法已經成了他胡言亂語的利器。


    我們得到了上帝的恩賜,可穆斯林和猶太教徒沒有,但他們的宗教也具有強大的戰鬥力,就像從親身感受中得到的一樣。為了解釋這個問題,作者在第二十五章第二節的第二段寫下了下麵這段話:“我們喜歡偶像崇拜,卻對崇拜偶像的宗教心存厭惡。對於神的理念,我們的接受度並不高,可是對信仰神明的宗教,我們卻推崇備至。這種幸福感一部分來源於我們的自我認可,因為我們選擇的宗教和別的宗教不同,它讓神不用受辱,它證明了我們具有較高的判斷力。”可反對者卻理解成了別的意思,他說:“人們之所以放棄偶像崇拜,改為信仰上帝,是因為驕傲[2126]。”但是,不要說這一段和宗教問題無關,就是整節也都和宗教問題無關;在看到上帝的偉大時、在想到光榮時,如果一個基督徒所感到的滿足也算是一種驕傲的話,那這種驕傲實在是不錯。


    婚姻


    這項指控非常特殊。“人和動物的繁衍”和“婚姻”這兩節都出自第二十三章。在前一節中,作者寫道:“雌性動物擁有固定不變的生殖能力,但在人類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異念頭、性情突變、永葆芳華的欲望、懷孕、人口過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諸如此類的幹擾紛至遝來,似乎無窮無盡。”在另外一節,他寫道:“父親具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此建立起來的婚姻,也是這種義務的代言人。”


    對此,反對者說:“基督徒認為上帝是婚姻的創造者,他賜給了亞當一個妻子,第一個男人和第一個女人能夠結合是因為上帝用一種極為堅韌的繩索將他們連在了一起,之後,他們才有了需要撫養的子女。但是,一切和神啟有關的事,作者都要三緘其口。”作者的回答是,我是基督徒,但我腦筋沒問題;我對這些真理充滿敬重之心,我相信它們,不願意將它們弄得一片狼藉。皇帝查士丁尼是基督教的信徒,受命於他的那位立法者也是基督教的信徒。這太好了,學校用來教導年輕人的那些法律書籍正是他們編撰的,按照這些法律,婚姻就是讓生活在社會中的兩性實現結合[2127]。他們也沒提到神啟,可是直到現在,也沒有人想到要以此來指責他們。


    高利貸


    現在該談談高利貸這一條了。我一再聲明,反對者沒有弄清問題的原因、沒有讀懂他批駁的段落,希望讀者沒有因此感到膩煩。反對者對於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問題,是這麽說的:“作者認為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完全不合理。這是他的原話。”《論法的精神》這本書有這麽一位解讀者實在太嚇人了。作者論述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的章節,是第二十二章第二十節,在這一節中,他說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確實有其合理之處。大家不妨看看這段話。


    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


    “在海上進行貿易風險較大,高風險意味著高利潤;海上有便利條件,從事海上貿易的人可以在短時間內做大筆生意。這兩個原因催生了海上貿易的高利貸。這兩方麵原因,在陸地上都不存在,因此陸地也就沒有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而且,法律還禁止陸地高利貸。應該確定合理利率,這才是合理的,才能在陸地上放貸。”


    我請每個講道理的讀者為我評評理,我的意思究竟是,海洋貿易中的高利貸不合理,還是,和陸地上的高利貸相比,海洋貿易中的高利貸合理一些?反對者認為不存在什麽更好和更壞,隻有好與壞。黑人和白人的混血兒比純正的黑人白這種話,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兒和雪一樣白;混血兒不如歐洲人白這種話,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兒黑得像煤一樣。我們不妨繼續說下去。


    在《論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談到高利貸的部分共有四節。論述各國的商業活動、分析世界各種政治製度對高利貸的影響,是前兩節,也就是第十九節和剛剛談到的第二十節的所有內容。分析羅馬人的高利貸為何會產生各種變化,則是後兩節的所有內容。可能是因為反對者自己是神學分析師、教規學家和神學家——當然他也可能隻是其中的兩個或其中的一個,也可能一個都不是,所以,忽然之間,作者在他口中也成了神學分析師、教規學家和神學家。作者清楚,有償貸款和基督教就其關係來說,差異極大,且前者受到的限製也非常多。作者清楚,法學家和很多法院對於這一問題所持的觀點與神學分析師和教規學家所持的觀點不同,後者認為無償這一一般原則應該受到限製,而前者認為這種限製過小。作者並未將這些問題都放到書中討論,他若真這麽做,又能怎麽說呢?有些人深入挖掘過這一問題,有些人將研究該問題作為自己畢生的追求,可作者很難將這個問題說清楚。作者不過是個曆史學家和法學家,這點通過批評者對他的四個小節的批駁,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大家不妨讀一讀第十九節:


    “貨幣是價值的符號。任何非貨幣的物品,在被需要時就被租用,顯然,這種符號也要受到同樣的對待。然而,我們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購買其他物品,卻隻能租用本身作為物品價格的貨幣,而不能購買。這是貨幣與其他物品的一個重大差別。


    “無息借錢這種行為,當然是善良的,但這隻能是宗教的教訓,寫入民事法規裏是行不通的。這一點已成為大家的共識。


    “規定借貸的價格雖然是順利進行貿易的必要條件,卻不能規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貸利息有可能使商人雖然通過貿易獲得利潤,卻不夠償還利息,後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癱瘓。反過來看,商人同樣有可能什麽生意也做不了,因為放貸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利息,否則就沒有人願意放貸。


    “我說了一句錯話,還是有人願意放貸的。放貸是社會各種事物發展的必然產物,不過,同樣難以避免的,還有過去的各種混亂。


    “高利貸和有息貸款的概念在伊斯蘭的法律中是混亂的,二者沒有區別。在伊斯蘭國家裏,越是嚴厲禁止借貸——放貸跟借貸綁在一起,因而也是違法的——放高利貸的行為就越猖獗,因為高額的利息才能補償違法的風險。


    “在這些東方國家裏,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貸款極有可能收不回錢,因為如果他們有錢,一定是實際握在手裏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來就不好說了。因此,這種風險越大,放貸者越要用極高的利息來壓榨借貸人。”


    下一節標題為“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前麵已有引用。再下一節是第二十一節“羅馬人的契約借貸和高利貸”,在第二十一節,作者寫道:


    “借貸行為除了是商業的,還有一種是民事的。這種借貸要簽訂民事契約,利息和高利貸就是這種借貸的產物。


    “羅馬官員們竭盡所能地討好越來越有權的羅馬平民,為他們製定法律,以使他們感到最快樂。比如少收一部分應收本金和降低利率,甚至不允許收利息,也禁止限製債務人的人身自由;保民官往往提議解決債務關係來討好民眾。


    “維持這種變化持續發生的原因,是羅馬的法律或公民表決製。結果,羅馬人越來越放肆地放高利貸。因為債權人對契約失去了信心,因為他們發現平民兼有債務人與立法者和法官的雙重身份。欠債的平民要想獲得貸款,就必須支付高額利息,因為他們的信譽已經不頂事了,何況對債權人而言,平民對變化不定的法律的抱怨始終是一種威脅。因此,在羅馬幾乎看不到任何基於誠信的借貸;可怕的高利貸在羅馬紮根極深,有時候,某種原因會將它毀滅,但它總能複活。”


    “西塞羅同我們說,羅馬在他那個時代,利息是百分之三十四,在其他省更高,是百分之四十。這種帶有攻擊性的弊端,是由法律過於嚴厲引起的。一種法律就算它的初衷是保護良善,但若是太過嚴厲,也會催生出邪惡。要知道,為貸款償還利息是一方麵,為遭到法律懲處的可能做出補償也是一方麵。”[2128]


    所以,對於有償貸款,作者隻談及了兩個方麵:一個是有償貸款和各國的商業活動的關係,一個是有償貸款和羅馬公民法的關係。作者在第十九節第二段之所以對宗教立法者確立的法律和政治立法者確立的法律加以區分,原因就在這裏。他在那節為什麽沒有指明自己說的是基督教,因為他針對的不隻是基督教,他若不這麽做,就要使用其他特定詞匯讓基督教在它的領域內進行規定和引導。如此一來,對於基督教的原則“永遠不收取利息”——這也是基督教的普通條令,作者就要和神學家一起將其在各種情況下所受的限製一一羅列出來。這條法令,穆斯林始終認同,但羅馬人不是。這並不是作者想要討論的問題,作者想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有償貸款遭遇的是廣泛而無固定範圍的限製,是無差別的各種方式的限製,那麽不要說穆斯林的貿易將會崩潰,羅馬人的共和國恐怕也保不住。基督徒的商貿活動得以保全,和他們生活的地方沒有這樣嚴格的控製有很大關係。可怕的高利貸在基督教國家並不存在,在穆斯林國家卻不可或缺,羅馬人以前也有高利貸。


    對於羅馬共和國各個時期有關貸款合同的法律,作者在第二十一節和第二十二節[2129]進行了論述,他的批評者暫時走下神學家的寶座,當了一回淵博的學問家。但是我們立即發現,他還是沒能弄清自己所要談論的問題,結果這個學問家也沒做對。第二十二節,大家不妨看看[2130]。


    “很明顯,塔西佗的‘《十二銅表法》規定了百分之一年利率’這一說法是錯誤的,那其實不是《十二銅表法》的內容,而是我下麵將要談到的另一項法律規定的。在議決債務人和債權人糾紛的過程中,《十二銅表法》並沒有被誰拿來當作權威使用,可見它並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同樣的,它連隻言片語都沒有出現在高利貸中。一個人哪怕隻了解一點兒羅馬曆史,也都會知道此類法律絕不可能在十大保民官執政時代製定出來。”距此不遠,作者又寫道:“得益於保民官杜伊魯斯和麥耶尼烏斯的運作,羅馬曆398年通過了白馬年利率降解為百分之一的法令。該法令就是塔西佗那個錯誤說法中的十二銅表法。在羅馬人為規定利率而製定的法規中,這是開山之舉。”現在,我們不妨來討論一下。


    按照塔西佗的說法,《十二銅表法》為羅馬人限定了利率,但作者認為並非如此。作者說,塔西佗誤將另一項法令當成了《十二銅表法》,該法令頒布的時間比《十二銅表法》晚八十五年,是由護民官杜伊魯斯和麥耶尼烏斯共同製定的。塔西佗還說這項法令是羅馬人關於利率的第一項法令。批評者又是怎麽說的呢?他說塔西佗說的那個百分之一利率,是月利率,而非年利率,所以並未說錯。但是,我們要探討的是利率的問題嗎?我們探討的明明是《十二銅表法》到底有沒有關於利率的規定。作者之所以認為塔西佗的說法是錯的,是因為他認為十人團並未在《十二銅表法》中頒布條令以限定利率。反對者在這個問題上支持塔西佗的依據卻是,他認為塔西佗說的百分之一的利率是月利率,而非年利率。所以說,我認為反對者弄不清問題出在哪裏,不是沒有道理。


    但是,我們也要弄清另一個問題,即塔西佗說的那項法律,它所規定的那百分之一的利率,究竟是年利率還是月利率。作者認為是年利率,反對者認為是月利率。反對者對羅馬法並不熟悉,他若是足夠謹慎,就不會和作者辯論羅馬法,並否認這一事實了,即他不隻是不懂,也弄不明白。事實上,他隻要翻一下卡爾韋努斯或卡爾編的字典[2131]就能知道,利率十二分之一指的是年利率百分之一,不是月利率百分之一,因為上麵寫得很清楚。他若是找學者問一下也能知道這些知識,蘇邁茲的書裏就有[2132]。


    百手的居阿司可以為我的思想做證。


    他一定沒看原始資料。這些概念在法律著作中說得很清楚[2133],他若看了,就不會全都弄混了。他會知道,利率十二分之一在何時、在什麽情況下代表月息百分之一,在何時、在什麽情況下又代表年息百分之一;就不會誤以為百分之一裏的十二分之一代表百分之一了。


    每借出一百盎司黃銅,債權人可拿十二盎司的利息,也就是年息百分之十二,這是利率規則尚未出現時,羅馬人采用的慣常做法。但是,因為十二盎司黃銅就是一阿司,所以對債權人來說,一百盎司的年利率為一阿司;另外,因為計算利息時常以月為單位,所以六個月的利息是半息或者半阿司,四個月的利息是四分之一息或者三分之一阿司,三個月的利息為三分之一息或者四分之一阿司,一個月的利息叫作月息或者十分之一阿司。這種百分之一的月息或者百分之十二的年息,之所以會叫作百分之一的利率,就是因為一個月每一百盎司可以收取一阿司的利息。反對者知道什麽是百分之一利率,但他不會用,要不然也不會弄得亂七八糟。


    所以說,這不過是一種存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手段、公式或者規則,是用來計算利息的,也就是以年息百分之十二為標準進行計算,在當時,這種利率最為普遍。就算有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進行放貸,計算方法也是一樣的,每個月將多出三分之一的利息,如此一來,一百盎司的貸款,每個月可以獲得一阿司半的利息。


    這種羅馬人舊有的利率計算方式,不僅為債權人和債務人設定了時間標準,還為利息的支付提供了便利。這種計算方式,直至羅馬人製定有關利率的法律條文,也仍在使用之中,隻不過立法者並未使用而已。立法者力圖製定一套公共法令,它的計息標準是年,而非月。阿司、半阿司、三分之一阿司、四分之一阿司等計算單位雖然得以沿用,卻不再具有原本的含義了。即十二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一,三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三,四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四,六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六。如果十二分之一利率代表的是月息百分之一,那按照法律規定,三分之一利率就該是月息百分之三,四分之一利率就該是月息百分之四,六分之一利率就該是月息百分之六。要知道,立法的目的應該是降低利率,若是像上麵說的那樣不是年息而是月息,那法律比高利貸都狠了,這也太荒唐了。


    由此可見,這些實情,反對者並未區分清楚。為了讓大家知道,他說那些話時雖然中氣十足,卻無法說服任何人,我將把他的話寫在下邊,他說[2134]:“塔西佗說的其實是月息,可作者卻憑空把它想成了年息,所以塔西佗並未說錯。債權人每個月可以得到百分之幾的利息,這是人盡皆知的事,作者居然不知道,要知道,他已經寫了兩本四開本的法律著作了。”


    這個人知不知道,並不重要。事實上,他曾在三個地方論述過這一問題,如何能不知道?但是,我或許可以向反對者發起挑戰,讓他猜猜我在哪兒說的、說了些什麽[2135]?我猜他是無法在我闡述這些問題的地方,找到他熟悉的術語和觀點的。


    《論法的精神》的作者到底有沒有真才實學,反對者並不在意,他隻想保住自己的祭台[2136]。但是,有件事大家應該知道,就是反對者對於自己並不了解的事,也是一副胸有成竹的樣子,信心滿滿地連字典都不肯查一下。他說別人看不到自己的錯處,可他又知道什麽呢?因此,大家也不必太在意他所指控的其他問題。如果說他趾高氣揚的口吻對他漏洞百出的言論一點兒影響都沒有,你信嗎?他若真的理由充分,又何必如此暴跳如雷。在他將褻瀆神靈和自然宗教信徒的罪責栽贓給別人,用以辱罵對方時,難不成我們要覺得他是對的?難道不該對他跳脫的思維和尖銳的言辭存有警惕之心,免得被他影響了?他那兩篇文章中咒罵之詞和顛倒是非的言論,我們是不是應區別對待?如果去掉了那些歪理邪說,這兩篇文章恐怕就空了吧。


    作者在“羅馬人的有償貸款和利息”一節,曾經談到過羅馬人曆史上的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這是一個和政治體製密切相關的問題,這個問題有很多次幾乎導致了政治體製的顛覆。羅馬人在幾近絕望的情況下確立的法律、在非常慎重的情況下製定的法律、羅馬人準備暫時推行的法律、準備永久施行的法律,作者都說了。作者在第二十二節的末尾說:“得益於保民官杜伊魯斯和麥耶尼烏斯的運作,羅馬曆398年通過了白馬年利率降解為百分之一的法令……利率在十年後又降了一半,後來幹脆規定不收利息……”


    立法者所立法律如果太過嚴苛,人們就會想方設法地避開,而此項規定也造成了這種結果。然後,為了鞏固、修正、緩和此項規定,隻能再製定一些別的法令。有時這項規定會被放到一邊,習慣得到遵行,有時習慣會被放到一邊,這項法規得到遵行,不過,習慣壓製法令才是此時的常態。阻止人們借到資金的法律,通常來說,其製定的目標就是保護債務人。如此一來,不管是不認同此項法律的人,還是這項法律想要保護的人,都成了此項法律的反對者。裁判官桑普洛紐斯·阿賽盧斯堅持一絲不苟地執行該法,允許債務人按照法律行事,但這時人們認為法律過於嚴苛,難以接受,最後他死在了債權人手中。


    “盧修斯·瓦列利烏斯·弗拉庫斯在蘇拉掌權時,製定了一項法律,認為以年利率百分之三收取利息是合理的。縱觀羅馬人製定的所有此類法律,再沒有比這項法律更寬容、更公正的了,雖然它遭到了帕特庫魯斯的抵製。不過,此時共和國需要這項法律,它對所有人都好,且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溝通的便捷渠道,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是公正的。”[2137]


    “利息合不合理,即債權人能否售賣時間,債務人又能否購買時間。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隻要聽聽烏爾比安的話[2138]就能知道答案了,他說還債的時間越晚,支付的利息就越低[2139]。”


    這是最後一段,隻與弗拉庫斯所立法律和羅馬人的政治舉措有關,對此,我們的反對者又說了些什麽呢?他說:“作者先是對自己談及的高利貸內容進行了總結,然後得出了債權人可以售賣時間的結論。”反對者的這些話,會讓人誤以為作者在論述過神學或者教會學之後,又對其進行了總結。然而,事情再清楚不過,作者隻是闡述了羅馬人的政治舉措、弗拉庫斯所立的法律和帕特庫魯斯的態度;由此可見,羅馬人的政治舉措、弗拉庫斯所立的法律和帕特庫魯斯的態度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


    “親愛的皮鬆們[2140],相信我,有些書就像一幅畫,描繪的是病人夢見的那種虛無縹緲的鬼魂[2141]。”雖然我要說的還有很多,但是我更想將上麵這段話送給那兩篇文章。


    第三部分


    通過前麵的兩個部分,我們知道有很多言辭刻薄的指控,而整體來說就是:作者在編寫《論法的精神》這本書時所遵循的不是反對者的提綱;這本書的作者要是反對者,他們一定會將自己知道的很多事情寫到書中。通過這些為數眾多且言辭尖銳的指責,我們知道,他們是神學家,可作者卻是法學家;他們堅信,自己可以勝任法學的工作而不會有任何困難,但作者無法勝任神學家的工作。另外,他們真該好好想想自己付出了什麽,才說出了這樣的所謂捍衛基督教的言論,這比尖刻地抨擊作者強多了。事實上,作者也敬仰基督教,也想做基督教的捍衛者。現在,我有必要談談我的想法。


    這並不是一種好的評論方式。任何一本好書,經過這種方式的評論,都會被折辱成一本壞書;任何一本壞書,經過這種方式的評論,都會被抬舉成一本好書。


    這並不是一種好的評論方式。它會攀扯一些完全無關的事,不僅如此,還會混淆各種科目,以及各個科目中的種種概念。


    在評論某個學科的某本專著時,所用的理由不能是抨擊整個學科的。


    想要評論一本書,特別是一本大部頭,首先得想辦法掌握此書所涉學科的專業知識,隻有認真讀過一些權威性著作,才能知道作者使用的論述方法和這一學科廣泛使用的論述方法是否一致。


    作者的樣貌由文字和言辭顯現。如果一個作者用文字和言辭來彰顯自己的思想,我們就不該無視他表達思想的外在標記,去其他地方挖掘他的思想。畢竟,最了解他的想法的人,隻能是他自己。除非他的思想確實有問題,否則,就不該說他的思想是壞的,那全無道理。


    如果你想指責某個作者,如果他惹火了你,你不能將你的指責作為證明事實的依據,隻能用事實來證明你的指責。


    如果作者的意圖,你覺得整體上是好的,但某些段落不太清晰,這時,按照他的整體意圖進行推測,比抨擊他心存惡意要好,不然很容易就會犯錯。


    有些書以娛樂讀者為寫作目的,隻要看三四頁就能知道它的風格、感受到它的娛樂效果,但有些書是為了論證事實,你若不能領悟它的思想,讀了也等於沒讀。


    評論一本書遠比寫一本好書容易,因為作者要堅守每個關口,批評者卻隻要攻下一個關口即可。因此,批評者一定不能犯錯,不停犯錯的批評者罪大惡極。


    另外,對於批評者來說,找出別人的問題可以彰顯自己的高明之處。人天生就有一種驕傲感,而指責帶來的結果,能在一段時間內滿足這種感受。沉溺於此的人可以一直為公正添磚加瓦,但會失去寬容心。


    縱觀各種類型的文章,再沒有哪種文章比評論文更難顯露純良的天性。因此,為免事情因為評論過於嚴苛而變得更加惹人寒心,一定要萬分小心。


    隻有熱情卻沒有知識,是無法對那些重要課題加以評論的。如果上帝沒有賜給我們好的天賦,那我們為彌補這一缺陷,就必須學會自我懷疑、精準、勤勉和思考。


    有些人喜歡胡攪蠻纏,即使合情合理的事,他們也能找出錯處,而這種找出紕漏的才能,對人類來說,沒有任何好處。隻有烏鴉才會避開活人,隻圍著屍體打轉,這種人和到處尋找吃食的烏鴉沒什麽區別。


    這種評論方式的弊端有二:第一,分不清真假、善惡,它會腐蝕讀者的精神,使其慢慢養成在極為合理的事物中挖掘紕漏的習慣,而且輕而易舉地就能走到另一個方向上去,即從極端荒謬的事物中尋找合理的成分。失去正確分辨能力的讀者,將落到黑白不分的深淵中。第二,這種評論方式會將好書說成壞書,讓讀者對於真正的壞書失去應對之策,人民將分不清哪些書是好的、哪些書是壞的。當一個既不是斯賓諾沙主義者,也不是自然神論者的人被評論成斯賓諾沙主義者或自然神論者,那麽真正的斯賓諾沙主義者或自然神論者,又會被評論成什麽呢?


    有些人是本著基督教積德行善的初衷,發表文章,針對那些民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抨擊我們的。這一點,我們並未完全無法理解。可是,積德行善這種美德,就其性質而言,本就該無論我們願意與否,都要光明正大、清晰直白地展現在大家麵前,無論在哪裏都絢爛奪目,何必躲躲閃閃?那兩篇先後出現的文章,批評的是同一個作者,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它們沒有一絲一毫積德行善的跡象,縱觀所有段落、短語、單詞和專業用語,沒有任何積德行善的痕跡,那麽,該文的作者是不是可以懷疑積德行善並不是這兩篇文章的撰寫者的初衷呢?畢竟,他的理由已經很充足了。


    我們通常所說的善良的天性,表現出來就是人類崇高的品德。可是這兩篇文章,若是沒有任何痕跡能夠彰顯這種天性的純良,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這兩篇文章想要表現的不是人類的美德。


    相比於初衷,行動更真實,這是所有人的共識。讓人相信辱罵行為是惡的,遠比讓人相信在辱罵行為的背後,有仁善的動機要容易。


    他要求人們尊敬宗教,宗教也要求人們尊敬他,處在這種狀態下的人,如果他當著全世界的麵攻擊某個世俗中人,那麽有一點對他來說非常重要,即他要憑借自己的行為方式捍衛自己與眾不同的性格。在這個極端敗壞的世界中,有一些感情處於被壓製的狀態,同樣的,也有一些受人推崇的感情是施加壓力的一方,不讓其他感情興起。縱觀世間各種人物,沒有比自以為是更見不得人的了。這種高傲遮掩著自己的秘密的人,在和別人相處時,自傲起初處於潛伏狀態,但終究要恢複原樣。基督教讓我們習慣於壓製自己的傲慢,社會讓我們習慣於遮掩自己的傲慢。我們並沒有多少美德,若不約束自己,留心自己的所有言行舉止,我們會有什麽樣的變化?有些人的性格原本受人敬重,可偶爾在怒火的刺激下,也會做出失禮的事,但人們不敢跟他們說,於是他們便看不清事實的真相,認為自己高人一等了。這並不是一個小弊端。


    我們需要別人幫助我們,因為我們是非常脆弱的世俗凡人。所以,那些毫不遮掩地顯露自己激烈情緒的人,希望我們怎麽想呢?我們確實畏懼推理,難道因為這樣,他們就指望我們不去推理嗎?


    我們在交談和辯論的過程中,已經發現有些人非常固執。他們不是為了互相幫助才參與討論的,而是為了打倒對方,所以,他們和真理的接近程度,是由他們的性格有多古怪和固執決定的,和他們的心胸有多寬廣關係不大。而那些因為所受教育或天性而性格平和的人,則正好相反,他們是為了彼此幫助才參與討論的,他們爭執的目的是相同的,他們的分歧是為了不再分歧;善良的天性給了他們回報,讓他們越是淵博,就離真理越近。


    看宗教書籍的人,就一定非常虔誠嗎?宗教書籍的作者在創作時,千萬不要對此抱有太高期望,以致說一些違背常理的話。要知道,有些人擁有的知識比虔誠多,而有些人擁有的虔誠比知識多,他不能為了贏得後者,就失去前者的信任。


    宗教的防禦能力極強,如果守護得不好,還不如不要去守護,因為那樣的危害更大。


    如果有人將攻擊名人,作為一種贏回讀者關注的手段,那麽我們有理由懷疑,這個人打著為宗教獻祭的旗號,將別人當成了自己自尊心的祭品。


    世界上再沒有哪種東西,比這種評論方式更能遏製民族才華的擴展、減少民族才華的總量了,請恕我貿然使用“民族才華”這個詞。神學有自己的領域和表述方式,它傳遞給大家的真理是人盡皆知的,為避免人們背棄這些真理,我們必須嚴守陣地,也就是說,我們隻能讓它在固有的範圍內堅守,不能擴張得太過。除非你準備譏諷整個世界,否則,不要將研究人文科學的人硬塞到這個領域之內,因為他們不屬於這裏。幾何學的理論再真實不過,但是,隻要你還相信理性,就不會用這些理論來解析美學。給所有病人開同一服藥,還有比這更能束縛知識的嗎?喜歡教導別人會嚴重阻礙知識的汲取。再有才華的人,平白無故被不計其數的顧慮纏住,也會越來越幹癟。有人馬上就能讓你懷疑自己擁有的想法並不是世界上最好的。一個膽戰心驚、生怕說錯話的人,必定永遠無法成為說話的專家,他將專注於措辭,而忽視了想要傳達的意思,就算這樣,也仍免不了說錯話,被批評者當場抓住。有人在你的頭上放了一頂修女的帽子,你一說話就像聽到他在警告一般:“小心點兒,要掉了。你想表達自己的意思,但我們要你表達我們的意思。”你想進步,他拉著你的衣袖不讓你進步;你精力充沛生機勃發,他就慢慢讓你萎靡下來;你剛長高一些,他就會拿著尺子,仰起頭衝你嚷嚷,讓你走下來,認清自己的高度;你的事業紅紅火火,他們警告你時刻盯緊地麵,會有螞蟻搬石頭過來,小心摔跤。這種迂腐之氣能夠打壓一切學科或者文學。有些人不願意我們去本世紀誕生的眾多學校,希望我們回到黑暗時期的學校。笛卡兒確實能讓那些才能比他小,但抱負比他大的人感到慰藉。有人打著這位偉人是無神論者的旗號一再攻擊他,可是,相比於今天用以攻擊無神論的證據,笛卡兒對無神論的抨擊反倒更多一些。


    另外,除非反對者說自己進行的指控隻是個人行為,否則,我們就不能這麽看。對大眾讀物加以評論,沒有任何問題,要知道,隻有先讓自己擺脫無知的狀態,才能讓別人不再蒙昧,不然,就太可笑了。如果沒有視我們的書為朋友,又怎麽會對我們提出忠告。如果反對者和作者都是為了探尋真理,那麽他們的利益就是一致的。真理是所有人的共同財產,既然如此,他們就不是敵人,而是同一陣營的成員。


    我高興地停下手中的筆。我之所以沒有繼續沉默下去,是因為有不少人見我閉口不言,就斷定我被他們駁倒了。


    《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的相關資料


    以下內容我沒有收入《為〈論法的精神〉申辯》中。


    思想著作的作者們很清楚,有一天,同行會對他做出裁決。相比於讀者,作者對自己所討論的問題,有更多的研究,必定擁有的優勢,也是他的全部優勢。但是,經過仔細思考的讀者,是可以和作者分庭抗禮的。自尊心知道一個秘密:它是你所有言論的見證人。什麽?自以為是能幫作者贏得謙和的讀者?難道他們現在擁有的優勢永遠不會成為劣勢?年輕人的羞澀是大自然的藝術佳作,十分迷人,而作者的淳樸正如年輕人的羞澀。想讓人們成為我們的讀者,得先讓他們喜歡上我們。有真才實學的人,要懂得與他人的才華彼此配合,他若做不到,那就請像珠寶一般切開黃金。


    “星光閃耀,如同裝飾黃金的珠寶。”


    偉大的主啊,掌握真理的不會永遠是我們,犯錯的也不會永遠是別人。智者會為自己所做的決定膽戰心驚,而他得到的補償,就是他人的擁戴。


    所有人都有高談闊論的本事,喜歡寫作的人通常都是這樣邁出自己的第一步的。這種文風,要麽老師覺得容易接受,要麽學生覺得容易接受。看啊,不發脾氣的德摩斯蒂尼非常溫和,就像明媚的藍天,好像偶爾才會打幾下雷一般。


    你不妨留意一下基督教的精神。基督教不許人們侮辱別人,但要求人們不斷折辱自己;它不喜歡驕傲和虛榮,嚴禁你為驕傲和虛榮添磚加瓦;它認為損害他人虛榮心的過程,會給人一種滿足感,所以禁止人們損傷他人的虛榮心。當一個人的驕傲受到折辱,他會研究對方的目的,並伺機報複,折辱驕傲並不是消除驕傲的好辦法。當驕傲受到壓製,它會積蓄力量為自己報仇。


    驕傲是否會攻擊驕傲?謙虛會讓驕傲不得不反擊,所以兩個驕傲的人一定會彼此扶持。


    基督教對所有人提出了兩項要求:一項是愛別人,人們喜歡這件事;一項是憎惡自己,人們畏懼這件事。上帝對我們唯一的要求,就是我們本身。


    侮辱別人,是一個普遍野蠻的民族的顯著特征,有時,這意味著這個民族是自由的,甚至是直率的。


    在此種情形下,你很難判斷以上特征究竟是來源於廣泛的習俗,還是某種特殊的暴虐,基督教的寬仁也不會受到太大損害。但是,如果一個民族的公民因法律緊密相連,所有人都能感覺到自己和別人的聯係,進而認定受辱者必定罪有應得,最後不顧禁令成為施虐者,這種行為自然會極大地傷害到基督教的寬仁。


    所以,希臘人和羅馬人說的話雖然尖刻,但在傷人方麵,卻比不上我們。這些民族並未對基督教的寬仁造成太大傷害。如果這些傷人的話是心靈說的,如果習俗並未加以抵製,如果民眾的良知或者個人的良知後悔如此……


    貝爾捷神甫曾就雅典之事發問,我對此做出了回複,我最後說:“這些熱衷於決鬥的先生持有的裝備非常簡陋[2142]。”


    對《論法的精神》的一些解釋


    一


    有些人提出以下質疑:按照《論法的精神》這本書的說法,並非所有政體都以美德為宗旨,有些政體的宗旨是恩寵和畏懼,這豈不是說,大部分政體都不需要基督教的美德。


    我的回答是:在本書第三章第五節的一個腳注中,作者曾經說過:“此處的美德把人引向公共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屬於倫理美德,雖然我的本意是政治美德。對個人的倫理美德我很少提到,對由神啟示的道理從來不提。對此內容的深入論述將出現在此書第五章第二節。”作者在第三章第六節的一個腳注中,再次談及了第五節的這個腳注。對於自己寫到的美德,作者在第五章第二節和第三節說得很清楚,是“愛戴共和國和崇尚簡樸”。這是第五章的首要原則。當作者在書中對某個詞做了解釋,或者就像我說的,當作者給了一本詞典,那麽,在解讀作者的言論時,沒道理不按照他的釋義來。


    任何一種語言的大部分詞匯都可以有多種闡釋角度,美德也是一樣,它有時代表的是基督教的美德,有時代表的是不信教者的美德。通常來說,它指的是基督教的美德或者不信教者的美德,不過在某些語言中,偶爾也可以這樣理解:在某種或某些技藝上所擁有的某種才華。說到底,它是什麽意思,是由上下文決定的。作者在這方麵花了不少功夫,這一點從他一次又一次地闡釋這個詞就能知道。


    二


    在第二章第三節,作者說:“最理想的貴族政體是,沒有任何權力的人民非常少,而且非常貧困,那些統治他們的人完全不用去壓迫他們。在雅典,安提帕特製定了一項章程,如果人民所擁有的財產不到兩千德拉克馬(希臘的貨幣),那麽他們就沒有選舉權。這個財產門檻兒規定得特別低,城邦中隻有極少數的人因為窮而無法擁有選舉權,稍稍有點兒身份的人都擁有選舉權,所以這種貴族政體是比較理想的。所以說,貴族家庭理應盡量在人民中生存。與君主政體越相近的貴族政體越不理想,與民主政體越相近的貴族政體越理想。”


    在1749年4月號的《特雷武報》上,有篇文章認為作者的引文有些問題。這篇文章說,翻閱過作者引用那本書之後,發現這樣一個情況,即隻有九千人達到安提帕特所規定的財產標準,而沒能得到選舉權的,超過了兩萬兩千人,這表示在安提帕特的共和國,大部分人都達不到他規定的財產標準,隻有少數人符合,這樣看來,作者的引文並不恰當。


    回答


    看樣子,作者和迪奧多羅斯的話,這位批評者看得還不夠細。


    1.安提帕特共和國有兩萬兩千人無法完成納稅標準嗎?事實並非如此。迪奧多羅斯確實提到過兩萬兩千人,但這些人已經移居色雷斯了;隻有九千個可以達到納稅標準的人和不肯移居色雷斯的底層窮人在安提帕特共和國生活,他們才是安提帕特共和國的成員。讀者可以看看迪奧多盧斯的書。


    2.就算那兩萬兩千個無法達到納稅標準的人留在了雅典,這項批駁也有問題。大和小並不是絕對的。一個國家要是能有九千個國王,那已經多得驚人了;但這個國家若隻有兩萬兩千個臣仆,難道不是非常少嗎?


    交予神學院的回答和解釋


    第一題


    “縱觀所有因素,沒有比氣候更重要的了[2143]……在氣候的影響下,有的地區出現了生理因素非常強悍、道德因素幾乎完全失效的情況[2144]。發源於某種氣候環境的宗教到了另外一個國家,若該國的天氣狀況與前者相差巨大,那麽這種宗教是很難存活的,就算勉強進入,也很快會被趕走。以人的視角來說,貌似正是天氣在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間設定了一條邊界[2145]。”


    回答和解釋


    這個問題有三個組成部分,而各種氣候對人類的影響是這三個部分的共同話題。


    《教會新聞》的那些人認為,我將氣候說成一切後果的元凶這個說法是錯的。對於這一問題,我在《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的第102—107頁已經做了解釋,並闡述了自己的看法;我在第112—115頁,對基督教的創建過程進行了論述,大家不妨再看一看。


    這個問題的第一部分——“在所有因素中,氣候最為重要。”


    這句話出自第十九章第十四節,而第十九章和基督教沒有任何關係。我在這章談論的問題是:沙皇彼得一世想要改變國內的風俗習慣,誰能幫助他實現這一目標,是公民法,還是習俗本身,如果是習俗,那他應該樹立典範、建立相反的習慣。因為他構建的風尚和俄國的天氣狀況相符,這點尤為重要,所以我的觀點是,他在此種情形下並不需要求助於法律。我還說(事實上,我說得比較委婉):“縱觀所有因素,沒有比氣候更重要的了。”所以說,這裏隻與人的行為和人的事情有關。我們平時在說“這是最重要的事”時,其實與宗教無關,甚至未曾考慮到宗教。


    這個問題的第二部分——“在氣候的影響下,有的地區出現了生理因素非常強悍、道德因素幾乎完全失效的情況。”


    因為對道德因素的強大茫然無知,所以對道德本身也全無概念,《論法的精神》的作者可能是最後一個受此指控的人了。某些章節的主題就是氣候,所以他在那些章節中一再談及氣候,而道德根源這一問題貫穿了整本書,所以他從未停止過談論道德的根源。他曾經闡述過道德因素對斯巴達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精神造成的重大影響,隻要看過這部分內容,大家就會發現,《論法的精神》其實可以被視為道德對氣候,或者說得含糊一些,對物質因素的永久勝利。作者由此大聲指控《教會新聞》。《論法的精神》共有三十一章,幾乎一直在強調道德因素、政治因素和民事因素產生的影響,可《教會新聞》卻抓著兩三章的所謂證據,大肆抨擊作者,就像作者在否認這些影響一般。這隻是這個問題最大的錯處,現在我們不妨再說說這個問題的第二個錯處。


    作者陳述的基礎是事實,之後的幾個章節是對“有一些國家比其他國家更沉迷於淫樂和酒精”這一觀點進行的論述,如果這個陳述是錯的,那麽論述該觀點的那幾個章節也該一並燒了。另外,在作者在闡述時所用的“貌似”一詞,讓絕對的語義打了折扣。道德因素幾乎完全失效這種說法,表示道德終究發揮了一些作用。在第十五章第十節,作者說,如果道德建立的某些習慣——比如將女性囚禁起來——和道德相符,道德的影響力會非常大。大家不妨看看《論法的精神》的第十六章第八節和第十六章第十節。


    這個問題的第三部分——“發源於某種氣候環境的宗教到了另外一個國家,若該國的天氣狀況與前者相差巨大,那麽這種宗教是很難存活的,就算勉強進入,也很快會被趕走。以人的視角來說,貌似正是天氣在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間設定了一條邊界。”


    在新版中,我把這句話刪了,希望一切就此結束。


    第二題


    “對其他宗教具有包容之心的宗教,通常不會向外擴張……除非對本國已經存在的宗教心存不滿,否則國家應該禁止其他宗教的滲入[2146];這條法律非常好。除非無權決定國家是否可以接受新宗教,否則,應該拒絕新宗教;而對於已經在國內立足的新宗教,應當予以包容,這應該是宗教政治性條令的基礎原則[2147]。”


    回答和解釋


    對於前文的“立足”,我在腳注中說,我在其他地方也說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財富,所以我此處的言論與基督教無幹。參見上一章第一節和《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第二部分。


    第三題


    “每個宗教都有大量針對所在區域的規條。穆岑蘇瑪堅信,適合他們國家的是墨西哥宗教,而適合西班牙的是西班牙的宗教。他的話很有道理,實際上,有些東西大自然已經做出了界定,立法者根本無法置之不理[2148]。”


    回答和解釋


    我唯一想說的就是,穆岑蘇瑪的話雖然不對,但也不是毫無道理。不過,我把這句話刪了,希望一切就此結束。


    第四題


    “請尊重上帝,但千萬不要給他報仇[2149]。”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我刪了。


    第五題


    “尤裏安(我雖然不會否定尤裏安,但也不會和他一起做出背叛宗教的事),作為君主,他稱得上後無來者[2150]。”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我刪了。


    第六題


    “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但我相信,由於性別嚴重失衡而製定法律並實行多偶製的國家畢竟是少數,這種現象隻表明該製度對自然的違背程度因國家大小不同。”


    回答和解釋


    我換了一個標題,將“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這句話刪除了。同樣的,“較為合乎自然”這幾句,我也將其改成了“更貼近自然”。


    有人建議我再說一些證明自己確實認為男人不該有多位妻子,認為這種行為讓人厭惡,應該予以駁斥的話。但我認為自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完全沒必要畫蛇添足。因為我沒有對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進行區分,所以受到了《教會新聞》那位先生的抨擊,對此,我在第95—98頁已有回應。我說他弄不清自己的問題,要知道,我在《論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六節“多偶製本身”,已經對兩種多偶製進行了區分,並且表示,相比於一妻多夫,一夫多妻更加可惡。我沒道理再說幾句,要真的接受了這項建議,豈不是幫《教會新聞》那位先生把他一塌糊塗的推理變成真的了。另外,在第十六章第六節,我說得很清楚,我是反對多偶製的。對於我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有什麽可懷疑的呢?所以,這一節及《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的第85—102頁“關於多偶製”一節,讀者不妨認真看一下。


    我還有一些感想要說。對於多偶製,《教會新聞》那位先生又喊又叫,聽上去就像漢尼拔已經走到門口、多妻製的危險已經迫在眉睫一般。隻有那些喜歡吵鬧、混亂的人,才會參與到這種事中。我們所處的這個世紀,若我國有人高喊自己支持多偶製,一定能嚇倒所有人,就算不被送去精神病院,也會被當成傻子。


    第七題


    “不能生育這件事,隻能在丈夫隻有一個妻子時作為休妻的理由[2151]。”


    回答和解釋


    在一妻製下邊,我加了一個腳注:“這並不是說基督教允許以此為休妻理由。”


    第八題


    “宗教條令想要達成的目標,不能僅僅是好和善,而應是最好和純善,可是我們又不能要求每件事、所有人都完美無瑕,所以將這些條令當作戒條並不合適,隻能是忠告……如果基督教主張禁欲的這一忠告,成了嚴禁人們違背的法律條文,那麽想讓人不違背禁欲之法,恐怕每天都要製定新的法律條令……不要說立法者將疲於奔命,連社會也要麻煩不斷。”[2152]


    回答和解釋


    從“基督教主張禁欲”一直到最後的所有文字,我都刪掉了。這個例子確實有些棘手,去掉之後,後麵的內容就好解決了。不是所有人、所有事都能達到最善,也就是最好的,這也是我這麽做的理由。


    在說完上麵的話之後,有人建議我把“法律針對的是所有人和所有事”這幾個字加上,我沒同意,因為這個含義這一節已經表達出來了。


    第九題


    “對於人類繁衍,宗教原則影響極大,有可能是激勵,也有可能是抑製。受到激勵的例子比如宗教促進了猶太人、穆斯林、波斯的祆教徒以及中國的人口增殖,抑製的例子比如基督教之後的羅馬人。時時處處都存在著關於節欲的說教。就性質而言,能夠做到節欲的人恐怕非常少,故而這種品德更加完美。”[2153]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中有什麽惹人生厭的東西嗎?真是理解不了。難道是事實?那就說得通了。為了勸人禁欲,神甫們可謂用心良苦,隻要聽聽他們的話就明白了。他們是這樣說的吧:“任何美德都比不上它,從性質上講,能夠遵行此美德的人非常少。”不管是所有人都禁欲,還是大部分人都禁欲,都是無法實現的,所以這句話再正確不過。索爾邦神學院堅持的第一批命題中的第六個命題,是和這種論調類似的另一個說法。這個命題被我改為“因為能奉行此種美德的人非常少”,我用“非常少”替換了原來的“極端稀少”;為了解決所有麻煩,我又用“也能起到一定的緩和作用”換掉了原來的“也能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


    辛迪克先生在兩年前曾經寫了一個紙條給作者,說有人表示,作者永遠不用為教養良好、充滿激情且德行出眾的教士太多而憂心,以此來駁斥作者。我覺得這種說法有些偏題了。在教士中,教養良好、充滿激情且德行出眾的教士當然是越多越好。可是,公民中的神職人員難道也是越多越好?你得弄清這一點。一個使用此種推理方法的國王,是永遠不會整飭軍隊的,因為總有人同他說:“陛下,英勇、無畏、聽話,且嚴守軍紀的士兵越多越好。”我還有一句話:“《福音書》有多不希望異教徒結婚,就有多希望異教徒放縱欲望。”


    第十題


    “羅馬人如果自殺,可能是思想和習俗出了問題,換句話說,因為受到相關教育才會自殺。而英國人自殺的唯一原因隻在於生理狀態,也就是說,是一種疾病所致。對某些國家來說,禁止自殺是一項合理的民法,可對英國而言,自殺行為似乎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除非有辦法免除精神失控的痛苦。”[2154]


    “羅馬前幾位皇帝執政的時候,幾大家族接連獲罪,滿門被誅。這時有人發現自殺有個突出的優點,就是入土時能保有尊嚴,遺囑能保有效力,於是人們慢慢養成了一旦獲罪就以自殺來逃避懲罰的習慣。羅馬此時沒有嚴懲自殺的法律,是此種情況出現的原因。但是,當殘暴的君王們又沾染了貪婪的毛病,連悔罪自殺都被判定為犯罪,這下他們想除掉的那些人,再也沒有辦法留下財產了。”[2155]


    回答和解釋


    我通過腳注對第十四章第十二節的“自殺”做了解釋:“自然法和神啟宗教不允許自殺。”在同一章同一節,我用“或許是合理的”替換了原本的“合理的”。


    作者認為《論法的精神》第二十九章第九節的那段文字不該受到斥責,因為審查者若是將這段文字和前一段文字聯合起來,就沒什麽問題了。不妨聽聽我的道理。這兩段討論的是羅馬人自殺的事。第一段和第二段分別對共和時期和帝政時期的自殺情況進行了論述。我在文中說,羅馬共和時期沒有懲處自殺的法律。因為自然法不會是地方性法律,所以我說這種法律在羅馬並不存在,這種法律指的當然是民法。接下來那段論述的是帝政時期的情況,我說當時沒有任何法律對自殺問題加以懲處。我確實沒有指明是羅馬,可是真的有必要再重複一遍“羅馬”這個詞嗎?畢竟這兩段就挨在一起。但是,我現在要說的不是這個,因為我已經把這句話改成“因為羅馬沒有民法……”以此來回應這一指控了。


    在同一頁第十九行和第二十行,現在我用“當殘暴的君王們又沾染了貪婪的毛病”替換了原本的“既殘暴又貪婪”。


    在同一頁第二十三行和第二十四行,現在我用“他們將此種行為判定為犯罪”替換了原本的“他們堅信這是犯罪行為”。


    在同一頁第五行,我給“懲處”一詞加了腳注,參見第十四章第十二節的腳注


    神學院核查這幾段文字的目的到底是什麽,我不得不說,我確實弄不明白。基督教什麽時候將捍衛羅馬人崇拜偶像的風俗習慣當成自己的義務了?另外,法國人既然可以談論某個跳窗自殺的瘋子,自然也可以談論這種病患(英國醫生可以證明,英國人的自殺行為是一種生理疾病的結果,這種疾病屬於一種精神錯亂而非情緒失控),從來沒人說過我不能這麽做。


    我已經在第5頁對《教會新聞》那位作者的質疑做了回應。


    第十一題


    “君主政體的原則並不包含美德。熱愛祖國、追求榮譽、舍棄自我、犧牲自己最珍貴的利益,再加上古人流傳下來的我們隻是聽說過的所有美德,都無法決定國家的存亡與發展。在君主政體中,國家不再要求人們具有美德,所有美德都被法律取而代之……”[2156]


    “榮寵,是任何人、任何階層都具有的思想。它無時無刻不代表著美德,替代了我提到的政治美德……一個人如果想做好人,必須從思想上做起。所以,在秩序安定的君主國家裏,好人是非常少的,不過差不多所有人都是好公民。”[2157]


    回答和解釋


    我說的共和政體的美德,指的是對國家的愛、對平等的愛,這種美德是一種政治美德,而非倫理道德或者基督教方麵的美德。在使用“美德”這個詞之前,我已經解釋過它的含義了。所以,按照我的釋義加以解讀,是應有之義。這篇文章在《為〈論法的精神〉申辯》之後,是為回複《教會新聞》的那位作者才寫的。《論法的精神》中有一些段落可以解釋這一問題,我將其放在了這篇文章中。《對〈論法的精神〉的一些解釋》,讀者應該看看。


    熱愛國家或者熱愛平等,是共和政體中的一種政治美德。就像名譽可以推動君主政體的政治發展一樣,這種美德也可以推動共和政體的發展。這兩種動力並不相同,因為共和政體的執法者也受法律製約,也能體驗到法律的力量。所以,他必須熱愛國家、熱愛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隻有這樣他才能肩負起監督他人執法的責任,不然,法律就會廢弛。君主政體卻是另一種情況,君主想讓法律執行,法律就能執行。我那本書幾乎就是由這些原則組成的,因為它們是如此繁雜。有些人開始提出質疑,是因為他們沒有聽說過這些原則,現在他們明白了,而各個地方的人現在已經認識、理解和認同了我的這些原則。但是,請允許我進一步解讀《對〈論法的精神〉的一些解釋》,以便解決所有問題。


    “君主政體的原則並不包含美德”是《論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五節的標題,也是本題的開篇之言。某些人認為,共和政體的政治美德在君主政體中並不存在;為了消除這一誤解,我在本題開篇“君主政體的原則並不包含美德”之後加了一句“準確地說,是君主政體的動力並非美德”。在這之後,我又加了一句“在君主政體中雖有美德,但推動君主政體發展的,卻不是它”。


    “榮寵是任何人、任何階層都具有的思想。它無時無刻不代表著美德,替代了我提到的美德。”這句話被我改成了“榮寵是任何人、任何階層都具有的思想。它無時無刻不代表著美德,替代了我提到的政治美德”。以此來解釋上麵那句話。


    “一個人如果想做好人,必須從思想上做起。所以,在秩序安定的君主國家裏,好人是非常少的,不過差不多所有人都是好公民。”在這句話之後,我又添了一句“而且不能為自己而愛國,要為國家而愛國”以免產生誤會。通過這句話,我們可以知道,此處的好人和基督教所說的好人,不是一個意思,它說的好人是政治上的,而這個“好人”所擁有的美德就是我口中的政治美德,所以說,這句話可以消除所有麻煩。


    此處的好人是政治上的好人,而非基督教的好人,這點我剛剛已經說過了。他熱愛法律、熱愛國家,他的一言一行都以對法律和國家的愛為基礎。任何國家,無論是天主教國家,還是新教國家,都少不了道德,所以這件事是每個國家都談論、驗證過的。現在這一點已經沒有任何含糊的地方了,畢竟我解釋過了,我的書也被仔細審查過了,不是嗎?


    有人說,我可以把“美德”這個詞刪掉(整本書要改兩百多個地方),可我已經解釋過這個詞了,這不是說我對這個詞的含義所做的解釋,是白費力氣嗎?為了將我的新想法表述出來,我必須找一些新詞,不然就要給某些舊詞以新的含義;而我的選擇是,給我使用的那個詞下一個定義。


    但是,我不由自主地想要喊出來。神學院大肆抨擊作者,連“厭惡君主政體”這種傷人的話都說了。相比於在我心中發現仇恨,神學院首先想到的難道不該是我在思想上有了偏差嗎?隻有極端虔誠的人才會原諒此種行為,難道他們認為我已經虔誠到這種程度了?隻有壞到極點的人才會做這樣的事,難道他們認為我已經壞到這種程度了?連宗教裁判所都不會做此推斷。這樣的羞辱,沒有哪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承受過,好在沒有比我更不該受此羞辱的公民了。請允許我再說一次:“能夠和蘇格拉底生活在同一個時代,讓柏拉圖對蒼天充滿了感激。我也對蒼天充滿感激,因為它讓我降生在我當前所在的政體中,因為蒼天讓我敬重的那些人正是我願意跟從的。”我的書傳遍了整個歐洲,所有人都支持這一看法:無法斷定在君主政體和共和政體之間,我更喜歡哪個。這兩種政體都是好的,這毫無疑問,隻有氣量狹小的人,才會一定要從中選擇一個。但是,神學院卻斷定我憎恨君主政體,這未免太過草率。既然如此,那我希望它能答應,除非情況發生變化,否則絕不會對我做出裁定,如若不然,我會將它的裁決當成濫用職權,我將向民眾求援,我會自己幫自己(雖然我並不擅長這個)。


    第十二題


    “(在君主政體下),教育一定得與榮寵相協調,就是因為榮寵的規則是至高無上的。其主要表現在:可以把財富看得很重要,可是絕不能把生命看得很重要[2158]。”


    回答和解釋


    這與權利沒有任何關係,與此相關是事實;不是它應該是什麽,而是它是什麽。但是,我不希望再有人誤會,於是我為“名譽”一詞加了一個腳注:“榮寵就是一種成見,宗教一段時間想要把它摧毀,一段時間又想為己所用。所以,這裏說的是一種事實,並不是在建議其這樣做。”


    第十三題


    “亞裏士多德的哲學,成了神學院修士們寤寐思服的東西,亞裏士多德關於有息貸款的說法,也為他們所知曉。他們譴責一切有息貸款,不管它是在什麽情況下發生的[2159]。”


    “因此,我們應該進行這樣的歸因:是神學院修士們的可笑理論摧毀了貿易,並帶來了隨後的一切惡果[2160]。”


    回答和解釋


    我要說清楚,下麵這些話隻是一個法學家的申辯之詞,他對法律雖然非常了解,對神學書籍卻隻有一個星期的閱讀體驗。因此,如果我在神啟真理方麵闡述得不夠準確,那唯一的原因隻能是我的無知。


    神學院此處對一個事實,而且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提出了指控。有傳言說,我曾經說過高利貸未曾受到《福音書》和《聖經》的批判這樣的話,它必定是聽信了此種傳言。這種話我根本沒說過,也沒有說的必要。神學院的神職人員不曾領悟《聖經》的情感這種話,我一樣沒說過;不過,亞裏士多德為了他們做了某些說明,他們接受了亞裏士多德的理論。和亞裏士多德有著相同的觀點和言辭這樣的話,我確實說過。他們拿著《福音書》,哪裏用得著亞裏士多德的理論和言辭,這一點我是清楚的,更何況,基督教寬厚的解釋遠比亞裏士多德的解釋有說服力。總而言之,在這方麵,神學的光輝遠比哲學的光輝更能帶人向上。


    亞裏士多德對高利貸的解釋,確實被神學院的神職人員接受了,這點隻要讀一下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第一卷第五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倫理學》第十章,聖托馬斯的第一百三十號著作“關於高利貸”(第十七節,安特衛普,1612年版),就能知道。在這本書的第四章,聖托馬斯多次引用亞裏士多德的話,將他的原則作為自己論述的依據。他說,高利貸在本質上是邪惡的,因為錢幣的性質決定了它無法像果子創造果子一般生產錢幣,果子可以讓人填飽肚子,可錢幣在使用過程中卻發生了轉移。所以,高利貸不符合錢幣的性質,違背了錢幣運用的自然模式。這一切思想都是哲學思想,在這一節,聖托馬斯討論的就是這些思想[2161]。他隻是在這一節的末尾,以艾澤奇爾和聖安布羅斯的話作為證據,證明高利貸違背了教會法。


    人們非常敬重聖托馬斯這位神學家,他都如此,其他人就更不用說了。我曾經說過神學院的神職人員接受了亞裏士多德的高利貸學說,大家隻要看看亞裏士多德和聖托馬斯的著作就不會再責備我了,因為你會發現他們的闡述幾乎相同,因為它唯一可以證明的就是他們的解釋。


    通過聖托馬斯,我們還可以發現一件事,就是如果他們選擇的依據不是亞裏士多德的原則,而是且隻是《福音書》的原則,原本能得到更好的結果。在這本書的第六章,聖托馬斯先是對各種類型的借貸進行了分析,然後按照類別將盤剝過重的和盤剝較輕的羅列了出來。以下就是這兩種情況。按照聖托馬斯的說法,當一個人為了去海上闖蕩而向另一個人借錢時,出借貸款的人如果認為此人可以出海一試,且願意承受本金風險,那麽考慮到教皇的“出海”諭令,他就不應該收取利息。但是教皇的“出海”諭令現在已經廢棄了,所以神學家一致認為可以收一些利息,但不能太高。聖托馬斯堅信自己是對的,他的理論依據是:“高利貸本質上是邪惡的,這是航海風險改變不了的,時間也無法讓其得到認可。”但在今天,我們認為這種合同是可以簽的,畢竟航海確實存在風險,基督教的寬仁允許此種做法。


    在相同的地方,聖托馬斯說,出售小麥的價格可以高於市價,如果小麥在將來還款時價錢——按照推測——會上漲的話。他說:“時間並不會帶來利息,所以它不是問題的關鍵,出借貸款者的推斷才是問題的關鍵,因為它可以帶來利息。”這種貸款模式在今天已經被我們判定為高利貸,這不難理解,高價賣出小麥的人(通常來說,買主也是窮苦人),知道自己的賣價是高的,但他並不知道小麥售價到買家還款時,能不能達到現在的價格。這種合同和基督教寬仁的原則相悖,於是被我們的法律判定為高利貸。


    通過聖托馬斯的著作的第十章,就是我們剛剛談到的那本書,我們發現,按照神學院神職人員的原則,商人售賣貨品的價格如果高於價值,那麽他等於是在賒銷貨品,這就是在盤剝利息。我們之所以得出這一結論,是因為時間是利息的基礎,聖托馬斯為了證明此事還引用了教會法——是同一章的內容。但是,他說:“通常來說,這並不符合習俗,教會知道這一點,但並未追究。”我曾說過,神學院的教士們無法嚴格遵循這些(哲學)原則,因為他們必須考慮到這些原則在政治和民事方麵造成的影響。我能提供的最強大的證據,就是這個。


    很快,這些解釋就會徹底失去價值,因為我不想引發爭端,所以把這段文字改了:“亞裏士多德的哲學,成了神學院修士們寤寐思服的東西,亞裏士多德關於有息貸款的說法,也為他們所知曉。其實,《福音書》已經說明了有息貸款的來龍去脈;神學院的修士們[2162]對有息貸款的態度是加以譴責,不管它是在什麽情況下發生的。”


    “因此,我們應該進行這樣的歸因:是神學院修士們的可笑理論摧毀了貿易,並帶來了隨後的一切惡果。”是第二段受到指控的文字。


    回答神學院所指控的事實還有一件。這件事實確有其事,有加以證明的必要。巴西萊皇帝製定了一項法律,要求無論何時都不能收取利息。該法令載於《市政錄》第三卷第四題:“一切商業活動,均不得收取利息。”當時利奧和他的父親巴西萊共同執政,而這項被收錄在《市政錄》中的法律,就被歸到了利奧的名下,雖然這項法律的頒布者是巴西萊,並非利奧。所有人都知道這件事,之後我們還會看到。


    巴西萊要求無論何時都不能不停地收取利息,為此頒布了這一法令。皇帝利奧也頒布了一項法律,就在這項法律中,他高度評價了他父親的那項法令,說它既美麗又偉大。但與此同時,他又表示一切借貸行為因其父親的法令已全部終止,這引發了嚴重的弊端,讓國家蒙受了重大損失,所以他別無他法,隻能廢掉這項偉大的法令,調低年利率,改為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十二。他還說,如果神願意插手人間之事,那自然再好不過,可是人通常包藏禍心,以致無法實現等。作為立法者,利奧核查、審視一切事物,對於父親巴西萊的法令,他原本希望執行下去,可是這項法令導致的各種弊端,讓他最終改變想法,廢除了這一法令。我們在羅馬法的教科書中,可以找到利奧頒布的八十三項新法,現在我將原文貼在此處[2163]。按照利奧的規定,無論何時,都可以按照百分之四的年利率收取利息。我們既不準備探明他這麽做到底是對是錯,也不準備探明,他若按照《教會法》對能否收取利息進行區分,會不會得到更好的效果。不過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就是他之所以下令廢除他父親的法令,是因為該法令引發了各種弊端。利奧就說了這些,我也沒什麽可添加的。他說的是真的,我說的也是真的。這個曆史事實由始至終從未改變,因為這個原因,整個東羅馬隻能確立一項具有高度適用性的規則。


    利奧皇帝掌權的時間和怯懦者路易掌權的時間距離很近,利奧的法律應該沒有離開過東羅馬的疆域,至少種種跡象是這樣表示的。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因為我在《論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十六節、第二十二章第十九節說過的原因:基督教完全無法光明正大地借錢,今天可以收利息(比如法律規定的租金、時間獲利和顯現損失的利息),但當時不行,那時推行的法令是教皇“航海”聖諭和其他同類法令,再加上神學院的神職人員非常頑固,結果,商業幾乎毀滅殆盡,恐怖的高利貸讓人們飽受磨難。最後,猶太人拿到了全部貸款,他們的罪孽,人盡皆知。


    我此處說的是一個曆史事實,這顯而易見,我說的不是捕風捉影的傳聞,曆史上確實有這件事。


    我忍不住還想說幾句。在法國,所有人都認可有償貸款理論,沒有人認為收取利息這種行為是對《福音書》的冒犯,讓人高興的是,在這方麵,神學家和法院達成了共識。所有人都過得平安喜樂,既然如此,沒道理要強行改變這種生活啊。


    第十四題


    “貨幣史價值符號。人們想要獲得這種符號,首先得租借這種符號,就像租借其他所有物品一般,這顯而易見……無償借貸是一種善行。可是,它隻能是宗教勸導,不能是民事條令,因為人們不肯[2164]。”


    回答和解釋


    以上內容已經全部刪除,出處是《論法的精神》第二十章第十九節的前兩段。


    第十五題


    “對人來說,最主要的勞動就是在土地上耕作。宗教和法律應該鼓勵人們進行這項勞動,而且,氣候越讓人逃避,就越要鼓勵。據此可以說,印度法律加劇了氣候使人天生懶散這一壞效果,因為它規定:人民的土地要上繳給君王。這就泯滅了人們的所有權意識。在那裏,同樣的弊病還有僧侶製度的影響……在亞洲似乎有這樣一種情況:氣候越是炎熱,僧侶就越多。印度的僧侶多得驚人,就是因為氣候極熱。同樣,歐洲不同地區之間也表現出了這種差異。應該盡可能禁止無須勞動的生存手段,這樣一來,法律才能戰勝氣候導致的懶散。可是,歐洲南部各國的法律剛好背離了這一原則。”[2165]


    “亨利八世廢棄了僧侶製度,以實現教會改革。僧侶這個階層,本來就好吃懶做[2166]。”


    回答和解釋


    通過刊物審查報告,我們可以知道,教會是願意讓僧侶做一些體力勞動的,這是我唯一想說的話。在這件事上,拉特拉普教士和馬比隆神甫的辯論非常激烈。在這場爭論中,教會支持哪一方,我並不清楚。拉特拉普教士認為僧侶之所以表現出一副混亂沒有紀律的樣子,就是因為他們不參與勞動。在《聖帕科米烏傳》中,作者聖哲羅姆(如果我沒記錯的話)說,在一次幻象中,帕科米烏看到了天使,這位天使不是向上帝禱告,就是從事手工勞動。於是,作者說:“這讓這位純淨的修士明白了一件事:上帝希望僧侶們過這樣的生活。”


    神學院的人若能考慮得周全一些,就會發現,對康斯坦斯第八屆公會議加以引用的核查報告,根本不具有可行性,而且這份報告也是對我的一種羞辱。


    第八屆公會議對威克裏夫宣布的四十五項命題進行了駁斥,因為這些命題不僅顛覆了教會的等級製度,對教會本身也是顛覆性的。威克裏夫說,現在的所有造物都是惡魔撒旦創造的,教皇、羅馬教會和一切神職人員都在此列(載於他的第36—40命題),他認為僧侶全都應該下地獄,因為所有僧侶都屬於這個造物;僧侶拿著碗乞討,在他看來也是惡魔行徑,他因此激勵大家從事體力勞動:


    22.建立個人修會已經讓修士成為罪人。


    23.在個人修會中生活的修士,不再是基督教教眾。


    24.修士不能將乞討作為維生方式,必須勞動。


    我們發現,上麵的最後一個命題有兩個組成部分:“修士不能將乞討作為維生方式”和“必須勞動”,它們彼此關聯。但是,我的命題沒有隻言片語是和乞討相關的。其他所有命題,特別是說惡魔是修會的創建者的第45命題,和說托缽修會的僧侶無一例外均為異端的第32命題,都和這個命題有關,這點顯而易見。


    所以,第八屆公會議批判的隻是威克裏夫荒誕的體力勞動學說,不是體力勞動。公會議難道不知道不能批判體力勞動,因為那是每個早期基督徒的現實生活嗎?它當然知道。


    在上個世紀,某些教皇聖諭被最出色的作家們認定為假諭,當學者們共同判定某些教皇聖諭確實是偽造的,威克裏夫的第38個命題“教會法令是偽經”遭到過質疑嗎?沒有,這毫無疑問。否則,我們就會看到公會議將書中的每項教皇聖諭都拿出來一一辨認真假了,事實上,它隻是駁斥了威克裏夫的其他四十四項命題。


    我們不妨核查真相,去偽存真。有人說,教會沒有創辦修會和替僧侶祈禱的權力,創建修會有悖於基督耶穌的期望。神學院駁斥這些論調的做法是對的。但是,這些事完全是政治事務,應該由國家去管。教會去管,有越權的嫌疑。教會是修會的創建者,這毋庸置疑,可是,國王可以對修會做一些事,比如對修會的數量和攫取財富的能力加以節製,以此來滿足內外事務的需求,沒有人可以否認這一點。如果國王可以這樣做,那政治作家自然也可以討論此類問題,為什麽要受到審查呢?在論述此類問題時,作家應該表現得機敏一些,對於教會判定的那些對救贖靈魂有益的體製,應該予以尊重;他們的禱告、按部就班的生活和備受稱頌的好意,也值得我們付出尊重。對於這些政治作家,人們隻應該提出這些要求。


    不得不說,在這件事上,《論法的精神》的作者的尺度把握得非常好。在談論這些事時,他隻說現狀,就算回擊也隻是正當防衛,因為他認為現在說這些事並不合適,他隻說提綱內的東西,其他東西絕口不提。


    另外,我把前麵那句話改成了:“亨利八世廢除了僧侶製度,因為他認為僧侶都是些好逸惡勞的人。”以免惹某些人不快。


    第十六題


    “亨利二世當權時,有法律規定:如若未向官員通報懷孕事宜,那麽如果嬰兒死亡,女子也要受到死亡的懲罰。這條法律自然也不會符合大自然賜予人類的自衛權[2167]。”


    回答和解釋


    某些罪行在一些時期比在其他時期更普遍,亨利二世時期的墮胎就是這樣的情況。不製定法律,而且是不製定足以引起人們重視的法律,就無法節製越來越多的墮胎事件。按照亨利二世的規定,女子如果懷孕必須向官員匯報,不然一旦嬰兒死亡,這個女子也要受到死亡的懲罰。不管是墮胎的女人,還是未將懷孕之事告知官府最後嬰兒夭亡的女人,都在這項法律的懲罰範圍之內。至此,這項法律有了“憤怒的法律”這一名號,後來這項法律的嚴苛程度慢慢減輕了,因為使其嚴格執行的原因變了。最後,在進行主日布道時,所有教區的本堂神甫都會忘記宣講此項法律,於是他們的上級就會讓他們馬上完成此事。人們認為,讓一個年輕姑娘自己去匯報這種羞人之事,確實與她們固有的羞恥心相悖,所以高等法院很少為此做出死亡判決。通過審訊筆錄和證人證言,我們可以知道,孩子身上被做了標記,若非如此,我實在難以相信,會有姑娘被處死,盡管她們確實未曾將自己懷孕的消息匯報給官員。


    問題是,神學院明顯隻會抨擊支持墮胎或者認為墮胎不該受到懲罰的墮胎言論。這並不是實情,換句話說,從那些墮胎言論中,我們是無法得出它們支持女子墮胎的意思的,更有甚者,其實它們根本沒有提到這件事。有人認為,我們是這樣推測的,神學院並不會承認下麵的看法:神學院基於某種人盡皆知的原因,努力或者說已經做出決定,亨利二世的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就算當前的情況沒有發生變化,也一樣如此。所以,他們認為國王不應該改變這項法律。再加上,支持某種罪行和認為處罰過重或者處罰方式不對,不該用此種處罰方式,而應當用那種處罰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比如,我說我反對處死竊賊,應該改成罰款,征收兩倍或者四倍的罰金,就像羅馬人做的那樣,難道我的意思是支持盜竊?這些事都是尋常事,應該交給大家討論。神學院說作者的相關言論是在羞辱君王,神學院說這種話貌似是想栽贓作者。君主作為法律的製定者和修訂者,絕不會阻止人們討論以下問題:為了讓過去的一項好法律,更符合人民的利益,是不是應該加以修正。如此檢驗法律,對所有人都有好處。擱置不夠充分的理由,接受足夠出彩的理由。支持在合適的時候,對某項法律加以修正,怎麽會損害到國王呢?要知道,修訂法律的權限可是在國王手中的。作者的以上言論就是第十六題的內容,如果它們真的犯了這麽多罪責,就像審查報告說的那樣,那國王還是法律的製定者嗎?他恐怕已經無法用其他刑罰代替死刑了吧。不然,這些罪名已經在他身上落實了。如此一來,國王還能自由地行使他的最高權限——立法權嗎?在這些事上,我就寫到這裏。


    第十七題


    “迦南人之所以覆滅,是因為他們都是一些彼此獨立的小共和國,沒有一起禦敵[2168]。”


    回答和解釋


    上帝可以通過很多方法創造奇跡。有的時候,他會主動出擊:“要有光。”於是便有了光。有的時候,他通過別人來實現自己的目的:“我讓你興起,為的是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以便由整個大地來顯示我的名字。”有的時候,他甚至會任由別人利用自己:“如果你那時打我五下……”


    在整本《聖經》中,上帝使用了各種各樣的方法,我們怎麽知道上帝通過特別的手段,將希望之地賜予了以色列人?想要弄清這個問題,辦法有兩種:一種是聽上帝怎麽說;一種是看上帝怎麽做。但是,以色列人能夠成功,和摩西在執行時向天空高舉雙手,有很大關係。


    我說迦南人各行其是,事實正是如此,上帝也不願意看到迦南人團結一致。


    隻有從作者的書中找到如山的鐵證,證明作者確非上帝的信徒,才能肆意曲解作者的意思,將其汙蔑成對《舊約全書》和《新約全書》均不信任的人。但是,人們看到的卻是相反的情況,作者在《論法的精神》第一章寫得很清楚:“上帝行動時的身份是宇宙的創造者和捍衛者。”看上去,隻能汙蔑作者質疑特殊手段了,但是,作者在第三十章第十一節,在引用過眾多《聖人傳》的言論後,說:“任何事,隻要是上帝準備做的,他必定逐一實現,雖然這些傳記的作者在記述這些事時確實有些輕信,我們有理由就此埋怨他們,可是毫無疑問,這些書給我們的啟迪也是非常大的,它們清晰地將當時的風俗和習慣呈現在我們麵前[2169]。”


    對基督教來說,某些奇跡不過是小事一樁,是真是假都還在兩可之間,但這動搖不了基督教本身。《論法的精神》的作者連這些奇跡都承認了,像是上帝召喚猶太人,實現自己對猶太人民的諾言等,那些最基本的奇跡,他自然也沒有否認的理由。


    整個大地都對上帝的威名極為仰慕,可是,他希望在那片他為人民選定的土地上,他的名字可以更加響亮。我們發現,他在安置這些人時,使用了最妥當的保護措施。但是,就算他創造的奇跡再多,也有一些與奇跡無關的事。上帝確實采用了一些特殊的手段,但他也采用了一些常規手段。除非大自然朝著他的計劃之外邁進,否則,他是不會改變大自然的發展方向的。他之所以會創造那些奇跡,是因為他的智慧告訴他應該那樣做。


    “以色列人進駐傑裏科的原因是什麽?”若是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會告訴他,因為上帝摧毀了城牆。但是,傑裏科若是門戶洞開,我隻能說是因為傑裏科不做防禦。不要指望我說這是上帝的特殊手段,這和上帝的特殊目的有什麽關係?人家讓我找出的是主要原因,不是次要原因,我說是因為上帝,怎麽可能?


    如果非要這樣看,就要譴責《聖經》了。在《舊約·士師記》第一章,我們可以看到:“喬書亞死後,以色列人求問耶和華,說:‘我們中間誰當首先上去攻擊迦南人,與他們爭戰?’耶和華說:‘猶大當先上去,我已將那地交在他手中。’猶大攻占了迦薩、亞實基倫和以革論,耶和華與猶大同在,猶大驅逐山地居民,但無法驅逐有鐵車的平原居民……”


    我不能因此就理解為:“上帝原本想要毀滅迦南人,可是遭到了鐵車的阻擋。”鐵車也好,迦南人的潰敗也好,都是上帝安排好的。上帝會讓一支軍隊如軍隊一般行動。


    核查書刊這種事,其實對基督教一點兒好處都沒有。連藏經閣都要插手,實在太過,我們就等著看它怎麽放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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