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等稱謂的淆亂
五等爵之說舊矣,《春秋》《孟子》《周官》皆為此說作扶持矣。《孟子》所記史實無不顛倒。《周官》集於西漢末,而《春秋》之為如何書至今猶無定論。故此三書所陳五等爵之說,果足為西周之舊典否,誠未可遽斷。吾嚐反複思之,以為相傳之五等爵說頗不能免於下列之矛盾焉。
一與《尚書》不合。《周書·康誥》:“四方民大和會,侯甸男邦,采衛百工播民和見,士於周。”又《酒誥》:“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召誥》:“周公乃朝用書,命庶殷侯、甸、男邦伯。”《顧命》:“庶邦侯、甸、男衛。”鄭玄以五服之稱釋此數詞。而詁經者宗之,此不通之說也。按五服說之最早見者,為《周語上》,其文曰:“夫先王之製,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此言畿內者為甸,畿外者為侯,侯之附邑為賓,蠻夷猶可羈縻,戎狄則不必果來王也。蓋曰王者,謂其應來王,而實即見其不必果來王矣。又戰國人書之《禹貢》所載五服為甸侯綏要荒,固與《周語》同,綏服即賓服,而與《周書》中此數詞絕非指一事者。若《康誥》《召誥》《顧命》所說,乃正與此不類。甸在侯下,男一詞固不見於五服,而要服荒服反不與焉,明是二事。近洛陽出周公子明數器,其詞有雲:“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於成周。命舍三事命,眾卿事寮,眾諸尹,眾裏君,眾目工,眾諸侯,侯田男,合四方命”。持以擬之《尚書》,《顧命》之“庶邦侯、甸、男衛”者,應作庶邦侯,侯田男,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則諸男也。“侯甸男衛”者,“侯,侯田男,衛”,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諸男,及諸衛也。“侯甸男邦采衛”者,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諸男,及邦域之外而納采之諸衛也。《韓詩外傳》八,“所謂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稅爾。”此采之確解也。“侯甸男邦伯”者,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諸男,及諸邦之伯也。持周公子明器刻辭此語以校《尚書》,則知侯下有重文,傳經者遺之。此所雲雲,均稱呼畿外受土者之綜括列舉辭,而甸乃侯甸,非《國語》所謂王甸之服,與五服故說不相涉也。古來詔令不必齊一其式,故邦伯或見或不見,而王臣及諸侯亦或先或後。然《尚書》此數語皆列舉畿外受土者之辭,果五等爵製為周初舊典者,何不曰“諸公侯伯子男”乎?此則五等爵之說顯與《尚書》矛盾矣。
二與《詩》不合。《詩》言侯者未必特尊,如,“載馳載驅,歸唁衛侯”,“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而言伯者則每是負荷世業之大臣,如召伯、申伯、郇伯、凡伯。果伯一稱在爵等之意義上不逮侯者,此又何說?
三與金文不合。自宋以來著錄之金文刻辭無貫稱“公侯伯子男”者。若周公子明諸器刻辭,固與《尚書》相印證,而與五等爵說絕不合。
四以常情推之亦不可通。上文一二三已證五等爵說既與可信之間接史料即《尚書》《詩》者不合。又與可信之直接史料即金文者不合矣,今更以其他記載考之,亦覺不可通。《顧命》:“乃同召大保奭、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師氏、虎臣、百尹、禦事。”以衛侯、畢公、毛公之親且尊,反列於芮伯、彤伯之下,果伯之爵小於公侯乎?一也。“曹叔振鐸,文之昭也”,而反不得大封,列於侯之次乎?二也。鄭伯、秦伯,周室東遷所依,勳在王室。當王室既微,乃反吝於名器,以次於侯之伯酬庸乎?三也。如此者正不可勝數。
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國爵姓表》所記爵姓,非專據經文,乃並據《左傳》及杜預《集解》,且旁及他書者。經文與《左傳》固非一事,姑無論《左傳》來源之問題如何,其非釋經之書,在今日之不守師說著中已為定論。而杜氏生於魏晉之世,其所憑依今不可得而校訂。故顧棟高此表頗為混亂之結果。然若重為編訂,分別經文、左氏、杜氏三者,則非將此三書作一完全之地名、人名索引不可:此非二三月中所能了事。故今仍錄原文於下,兼附數十處校記。若其標爵之失,稱始封之誤,姑不校也。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補記諸節,大致據餘永梁先生之《金文地名表》。但舉以為例,以見杜說與金文之相差而已,不獲一一考其詳也。以下又錄金文所有顧表所無者若幹事。
續表
據上列顧表,以公為稱者五,宋、西虢、州、虞、劉,而劉標子爵。此則據杜氏之非。經文固明明言劉公,其後乃言劉子,此畿內之公,其稱公乃當然也。今共得稱公者五,而其三為畿內之君,虞虢劉皆王室卿士也。其一之州公最冗突,《公羊傳·桓公五年》:“冬,州公如曹。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六年春正月,實來。實來者何?猶曰是人來也。孰謂?謂州公也。曷為謂之實來?慢之也。曷為慢之?化我也。”此真斷爛朝報中之尤斷爛處。《春秋》全經中,外相如不書,意者此文蓋“公如曹”“公至自曹”之誤乎?無論此涉想是否可據,而州之稱公無先無後,固隻能存疑,不能據以為例。然則春秋稱公者,王室世卿之外,其惟宋公乎?此甚可注意者也。又姬姓在此表中除爵號不詳者外;列於侯者十六,為最多數;列於伯者十二:曹、鄭、祭、北、燕、郕、芮、凡、賈、滑、原、毛;列於子者,除劉子前文中已訂正外,尚有吳、巴、郜、頓、沈;列於男者一:驪戎;列於附庸者一:極。子男之姬姓者,非越在蠻夷,如吳如巴,即陳蔡間之小國;若郜則僅以其大鼎見於經文,春秋前已滅:驪則本是戎狄之類。此數國受封之原,除吳、郜外皆不可詳。如頓、沈之是否姬姓,經文《左傳》亦無說也。姬姓何以非侯即伯,號子者如此其少?此又可注意者也。表中以子為號而從杜氏標姓為姬者,已如上所舉,若其他號子者,則:
子姓有 譚;
薑姓有 萊,薑戎;
曹姓有 邾,小邾;
己姓有 莒,溫,郯;
嬴姓有 徐;
姒姓有 鄫,越;
羋姓有 楚,夔;
隗姓有 弦;
偃姓有 舒,鳩舒;
妘姓有 偪陽,鄅;
歸姓有 胡;
風姓有 須句;
祁姓有 鼓;
允姓有 陸渾之戎;
姓無可考者有 鄾,鄖,賴,麇,宗,潞,戎蠻,無終,肥,鍾離,鍾吾,盧戎。
再以地域論之,則在南蠻、東夷者二十七:吳、楚、巴、鄾、鄖、賴、舒、弦、頓、夔、宗、越、鍾離、舒、鳩、盧戎(以上偏南),邾、莒、小邾、徐、鄫、須句、郯、萊、胡、鄅、鍾吾(以上偏東);在戎狄者七:薑戎、陸渾之戎、潞、戎蠻、無終、肥、鼓。至於譚、溫、頓、沈、麇、偪陽,各邑中,則溫在王畿之內,譚入春秋滅於齊,頓、沈之封不詳,偪陽則妘姓之遺,亦楚之同族也(見《鄭語》)。約而言之,以下為號者,非蠻夷戎狄,即奉前代某姓之祀者,質言之,即彼一姓平孑遺。其中大多數與周之宗盟不相涉。彼等有自稱王者,如徐、楚、吳、越,春秋加以子號,既非其所以自稱,恐亦非周室所得而封耳。
男之見於前表者,僅有三:許、宿、驪戎。準以周公子明器中“侯田男”一語,男實侯之附庸。戎驪之稱男不見於《春秋》經,宿亦然。準以《魯頌》“居常與許,複周公之宇”及隱十一年《左傳》“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壬午遂入許……齊侯以許讓公”之文,則許在始乃魯之附庸,故入其國先以讓魯,魯思往事之強大,而欲居常與許也。意者許在初年,曾劃入魯邦域之內,其後自大,魯不過但欲守其稷田耳。及鄭大,並此亦失之矣,今彝器有許子簠許子鍾,而無稱許男者(魯邦域所及,餘另有文論之)。可知彼正不以“侯田男”自居也。
如上所分析,則五等稱謂之分配頗現淆亂,其解多不可得。今先就字義論之;果得其誼,再談製度。
二、公侯伯子男釋字
公,君也。《爾雅》,“公,君也”,釋名同。《左傳》所記,邦君相稱曰君,自稱曰寡君,而群下則稱之曰公。是公君之稱,敬禮有小別,名實無二致也。
君,兄也。《詩·邶鄘衛風·鶉之奔奔》雲:
鶉之奔奔,鵲之彊彊。人之無良,我以為兄。
鵲之彊彊,鶉之奔奔。人之無良,我以為君。
國風之成章,每有顛倒其詞,取其一聲之變。而字義無殊者。此處以君兄相易,其義固已迫近,而考其音聲,接近尤多。《廣韻》,君,上平二十文,舉雲切;兄,下平十二庚,許榮切。再以況貺諸字從兄聲例之。況、貺均在去聲四十一漾,許訪切,似聲韻均與兄界然。然今北方多處讀音,況、貺諸字每讀為溪紐或見紐,而哥字之音則見紐也(唐韻,哥,古俄切)。《詩》以彊、兄為韻,則兄在古邶音中,必與彊同其韻部。此在今日雖不過是一種假設,然可惜之連絡處正多,今試詳之。
公、兄、君、尹、翁、官、哥,皆似名之分化者。今先列其反切韻部如下,再以圖表之:
公 上平 東部 古紅切 見紐
兄 下平 庚部 許榮切 曉紐
君 上平 文部 舉雲切 見紐
尹 上平 準部 餘準切 喻紐
昆 上平 魂部 古渾切 見紐
翁 上平 東部 烏紅切 影紐
官 上平 桓部 古丸切 見紐
哥 唐韻 古俄切 見紐
茲將上列各紐部裘以明之:
公、君、兄,已如上所述,至其餘諸字之故訓,分記如下:
尹 《廣雅·釋詁》:“尹,官也。”王氏《疏證》曰:“《爾雅》,‘尹,正也。’郭璞注雲:‘謂官正也。’《周頌·臣工傳》雲:‘工,官也。’《洪範》雲:‘師尹惟日。’《皋陶謨》雲:‘庶尹允諧。’《堯典》雲:‘允厘百工。’”又,尹猶君也。《左傳》隱三年經文,“君氏卒”,《公羊傳》《穀梁》作尹氏卒。《左傳》昭二年,“棠君”,《釋文》雲,君本作尹。然金文中文之加口雖有時可有可略,而君尹之稱實有別異。如周公子明諸器,“還諸尹,還裏君”,蓋尹司職,君司土,果原為一字,彼時在施用上已分化矣。
昆 《詩》《左傳》《論語》中,用昆為兄之例甚多。《爾雅·釋親》,亦晜(昆)、兄錯用。
翁 《廣雅·釋親》:“翁,父也。”《疏證》:“《史記·項羽紀》雲:‘吾翁即若翁。’”此以翁為父。《方言》:“凡尊老,周晉秦隴謂之公,或謂之翁。”此以翁為泛稱老者。又,漢世公主稱翁主,則漢世言翁,實即公矣。翁字雖有此多義,然尹翁舊字子兄,此翁與兄同義之確證也。翁與兄同義,並不害其可用於稱父。人每謂父兄為老,而父兄在家亦有其同地位。父沒,兄之權猶父也。自老孳乳之殊字,可以分稱父兄,初無奇異。如姐,《廣雅》以為母也,今則南北人以稱其姊。
官 《周禮》牛人,掌養國之公牛,巾車,掌公車之政令,注並雲:“公猶官也。”
哥 後起字。然今俗語含古音甚多,而古字之讀音,或反不如。例如爸之聲固近於父之古讀,而父之今讀反遠於父之古讀。
循上列諸義,試為其關係之圖。此雖隻可作為假設,然提醒處頗多,充而實之,俟異日焉。
公一名在有土者之稱謂中,無泛於此者。王室之元老稱公,召公、毛公等是。王室之卿士邑君稱公,劉子、尹子是。若宋則於公之外並無他號。伯亦得稱公。《吳語》:“董褐複命曰……‘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許諾。’吳王許諾乃退就幕而會。吳公先歃,晉侯亞之。”是伯之稱公可布於盟書也,侯在其國皆稱公,不特《左傳》可以為證,《詩》《書》皆然。《書·費誓》:“公曰,嗟!”《秦誓》:“公曰,嗟!”子男亦稱公。春秋於許男之葬固書公,不書男。至於由其孳生之詞,如公子,不聞更有侯子、伯子。然則公者,一切有土者之泛稱,並非班爵之號。
宋之稱公,緣其為先朝之舊,並非周所封建之侯,而亦不得稱王耳,虞、虢之稱公,緣其為王甸中大宗。侯伯子男皆可於其國稱公,或約鄰國人稱之曰公,非僭也。果其為僭者,何緣自西周之初即如此耶?以公稱為僭者,朱人說經之陋,曾不顧及《春秋》本文也。
宋之不在諸侯列,可以金文證之。吳大澂釋周愙鼎文雲:“口厥師眉見王,為周客。錫貝五朋,用為寶器;鼎二,二,其用享於乃帝考。”吳雲:“周王之客,殷帝之子,其為微子所作無疑也。”彼為周客則不得為周侯。周不容有二王,則彼不得為宋王,隻得以泛稱之公為稱,最近情理者也。《春秋》之序,王卿霸者之後,宋公獨先,亦當以其實非任諸侯之列,不當以其稱公也。
侯者,射侯之義,殷周之言侯,猶漢之言持節也。《儀禮·大射儀》:“司馬命量人量侯道。”鄭注:“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以下中之則得為諸侯。”此當與侯之初義為近。《周書·職方》:“其外方五百裏,為侯服。”注:“孔曰,侯,為王斥候也。”此當引申之義。侯之稱見於殷墟卜辭。民國十七年董彥堂先生所獲有“命周侯”之語,而前人所見有侯虎等詞,是知侯之一稱舊矣,其非周之創作無疑。至於何緣以射侯之稱加於守土建藩之士,則亦有說。射者,商周時代最重之事,亦即最重之禮。《左傳》,晉文公受九錫為侯伯時,輅服之次,彤弓、彤矢為先。《詩三百》中,王者之錫,亦隻彤弓之賜獨成一篇。又《齊風·猗嗟》,齊人美其甥魯莊公也,除美其容止以外,太體皆稱其射儀。其詞曰:
猗嗟昌兮!頎而長兮!抑若揚兮!美目揚兮!巧趨蹌兮!射則臧兮!
猗嗟名兮!美目清兮!儀既成兮!終日射侯!不出正兮!展我甥兮!
猗嗟孌兮!清揚婉兮!舞則選兮!射則貫兮!四矢反兮!以禦亂兮!
是知糾糾武夫者,公侯之幹城;射則貫者,王者之幹城也。侯非王畿以內之稱,因王畿以內自有王師,無所用其為王者斥候也。而亦非一切畿外有土者之通稱,因有土者不必皆得受命建侯。必建藩於王畿之外,而為王者有守土禦亂之義,然後稱侯。內之與王田內之有土稱公者不同,外之與侯衛賓服者亦異。後世持節佩符者,其義實與侯無二。
伯者,長也。此《說文》說,而疏家用之,尋以經傳及金文記此稱謂諸處之義,此說不誤也。伯即一宗諸子之首,在彼時製度之下,一家之長,即為一國之長,故一國之長曰伯,不論其在王田在諸侯也。在王甸之稱伯者,如召伯虎,王之元老也;如毛伯,王之叔父也;芮伯,王之卿士也。在諸侯之稱伯者,如曹伯,郕伯,此王之同姓也;如秦伯、杞伯,此王之異姓也。至於伯之異於侯者,可由侯之稱不及於畿內,伯之稱遍及於中外觀之。由此可知伯為泛名,侯為專號,伯為建宗有國者至通稱,侯為封藩守疆者之殊爵也。若子,則除蠻夷稱子外,當為邦伯之庶國(論詳下節)。果此設定不誤,是真同於日耳曼製grafndgraf、markgraf之別矣。graf者,有土者一宗中之庶昆弟,當子ndgraf者,有土者一宗中之長,當伯;markgraf者,有土者斥候於邊疆,得以建節專征者也。
傳說(即《春秋》《左傳》《杜解》等,以顧表為代表)之稱伯者,與金文中所見之稱侯伯者,頗有參差,看前表即知之。金文稱伯者特多,傳說則侯多。已出金文之全部統計尚未知,而金文既非盡出,其中時代又非盡知,且金文非可盡代表當世,故如持今日金文之知識以正顧表,誠哉其不足。然亦有數事可得而論次者:一則王室卿士公伯互稱,此可知伯之非所謂爵也。二則齊魯侯國絕不稱伯,此可知侯之為號,固有殊異之榮。呈則公固侯伯之泛稱也。又一趨向可由顧表推知者,即稱侯之國,其可考者幾無不是周初宗胤,後來封建,若鄭若秦,雖大,不得為侯。意者侯之為封本襲殷商,周初開辟土宇,猶有此戎武之號。逮於晚業,拓土無可言,遂不用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命晉大夫魏斯、趙藉、韓虔為諸侯,後又以侯命田氏。此均戰國初事,當時小國盡滅,列國皆侯稱,威烈王但抄古禮而已,非當時之製矣。
侯伯之伯,論作用則為伯之引申,論文義反是伯之本義。猶雲諸侯之長,與上文所敘宗法意義下之伯,在字義上全同,即皆就長而言,在指謂上全不同,即一為家長(即國長),一為眾侯之長耳。
子者,兒也。下列金文甲文異形,觀其形,知其義,今作子者借字也。
以子稱有土者,已見於殷。微子箕子是。子者,王之子,故子之本義雖卑,而箕子微子之稱子者,因其為王子,則甚崇。至於周世,則以子稱有土者,約有數類。最顯見者為諸邦之庶子。邦之長子曰伯,然一邦之內,可封數邦,一邦之外,可封某邦之庶子,仍其本國之稱。然則此之謂子,正對伯而言。吳之本國在河東王甸之中,故越在東南者為子。鄫之本國何在,令不可考知,然能於宗周時與申同以兵力加於周室,其不越在東夷可知,而越在東夷者為子。然則子之此義,正仲叔季之通稱,與公子之義本無區別,僅事實上有土無土之差耳。諸侯之卿士稱子,亦緣在初諸為侯卿士者正是諸侯之子,又王甸中之小君,無宗子稱伯者可證,或亦稱子,如劉子尹子。若然,則子之為稱,亦王甸中眾君之號,其稱伯者,乃特得立長宗者耳。
至於蠻夷之有土者。則亦為人稱子,自稱王公侯伯。宗周鍾,“王肇遹省文,疆土。南國服子敢臽虐我土”,是金文中之證。若《春秋》,則以子稱一切蠻夷,尤為顯然。此類子稱,有若幹既非被稱者之自認,又非王室班爵之號。此可證明者:例如荊楚,彼自稱王,諸侯與之訂盟,無論其次序先後如何,準以散盤氏稱王之例,及楚之實力,其必不貶號無疑也。然《春秋》記盟,猶書曰楚子。《國語·吳語》:“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許諾。吳王許諾,乃退就幕而會。吳公先歃,晉侯亞之。”《春秋》書曰“吳子”,既與吳之自號不同,又與命圭有異也;是以蠻夷待吳也。至命圭有命,固曰吳伯者,意者吳之本宗在河東者已亡,句吳遂得承宗為伯乎?今又以金文較《春秋》,則莒自稱為侯,而《春秋》子之;邾自泛稱公,而《春秋》子之;楚自稱為王、為公,而《春秋》子之。雖金文亦有自稱子者,如許,然真在蠻夷者,並不自居於子也。然則蠻夷稱子,實以賤之,謂其不得比於長宗耳。子伯之稱既無間於王甸及畿外,其初義非爵,而為家族中之親屬關係,無疑矣!
就子一稱之演變觀之,頗有可供人發噱者。子本卑稱,而王子冠以地名,則尊,微子箕子是也。不冠地名,則稱王子,如王子比幹。此之為子,非可盡人得而子之。稱於王室一家之內者,轉之於外,頗有不恭之嫌。滿洲多爾袞當福臨可汗初年攝政時,通於福臨之母,臣下奏章稱曰叔父攝政王,此猶滿人未習漢俗之嚴分內外。果有漢臣奏請,叔父者,皇之叔父,非可盡人得而叔父之;遂冠皇於叔父之上。此正如王子公子之造辭也。子一名在周初如何用,頗不了然,《周書》曆舉有土之君,子號不見。春秋之初,諸侯之卿,王室之卿,均稱子,已見於典籍矣。前一格如齊之高國,晉之諸卿,魯之三桓,後一格如劉子。至孔子時,士亦稱子,孔子即其例也。戰國之世,一切術士皆稱子,子之稱濫極矣。漢世崇經術。子之稱轉貴,漢武詔書,“子丈夫”,是也。其後曆南北朝隋唐,子為嚴稱。至宋則方巾之士,自號號人,皆曰子,而流俗固不以子為尊號。今如古其語言,呼人以子,強者必怒於言,弱者必怒於色矣。又“先生”一稱,其運命頗可與子比擬。《論語》:“有酒食,先生饌,有事弟子服其勞。”此先生謂父兄也。至漢而傳經傳術者猶傳家,皆先生其所自出,此非謂父兄也。今先生猶為通稱,而俚俗亦每將此詞用於頗不佳之職業。又“爺”之一詞亦然。《木蘭詞》,“阿爺無大兒,木蘭無長兄”,又雲“不聞爺娘喚女聲”,爺者,父也。今北方俗呼祖曰爺,外祖曰老爺,猶近此義。明稱閣部為老爺,以尊其親者尊之也。曆清代遽降,至清末則雖以知縣縣丞之微,不願人稱之為老爺而求人稱之為大老爺。此三詞者,“子”“先生”“爺”,皆始於家族,流為官稱,忽焉抬舉甚高,中經降落,其末流乃沉淪為不尊之稱焉。
男者,附庸之號,有周公子明諸器所謂“諸侯,侯田男”者為之確證。按以《周書》所稱“庶邦侯田男衛”諸詞,此解可為定論。男既甚卑,則稱男者應多,然《春秋》隻書許男,而許又自稱子(許子鍾、許子簠)。此由許本魯之附庸,魯之勢力東移,漸失其西方之綱紀,許緣以坐大,而不甘於附庸之列。魯雖隻希望“居常與許”,終不能忘情,《春秋》遂一仍許男之稱焉。魯許之關係,別詳拙著《大東小東說》,此不具論。
三、既非五等,更無五等爵製
以上之分析與疏通,義雖不盡新,而係統言之,今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結語頗可得而論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內所稱名號,初義並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此兩類皆宗法封建製度下之當然結果。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製則家族,政則戎事,官屬猶且世及,何況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與諸國之關係,非同族則姻戚,非姻戚則“夷狄”。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自戰國來,國家去宗法而就軍國,其時方術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於是班爵祿之異說起焉。實則“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稱,緣自殷商,不可以言周製。今於卜辭中侯伯俱見,其義已顯,上文敘之已詳。若公則載於《殷虛書契前編》卷二第三頁者二,子、男二字亦均見,特文句殘缺,無從得知其確義耳。
三、《春秋》雖斷爛,其源實出魯國,故其稱謂一遵魯國之習慣,與當時盟會之實辭,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與其謂《春秋》有褒貶之義,毋寧謂其遵魯國之習耳。
四、男之對侯,子之對伯,一則有隸屬之義,一則有庶長之別。其有等差,固可曉然。若伯之與侯,侯之於公,實不可徒以為一係統中之差別。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統治者階級中,家即是國,國即是家。家指人之眾,國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實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亂。春秋初年,可稱為列國群公子相殺時代,其結果或則大宗之權,落於庶支,例如宋魯;或則異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齊晉。晉為軍國社會最先成立之國家,其原因乃由於獻公前後之盡誅公族。桓莊之族死於先,獻惠之子殺於後。故自重耳秉政,執政者盡為異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國之別,遂判然焉。孟子以為國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時代宗法之義言之也。自家國判然為二事,然後一切官私之觀念生,戰國初年,乃中國社會自“家國”入“官國”之時期。顧亭林所謂一大變者也。前此家國非二事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謂國君之公,非後世所謂公家之公,戰國人狃於當時官國之見,以為古者之班爵整嚴,殊不知古時家、部落、國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於當時家國之分,殊不知殷周本無是也。狃於當時君臣之義,殊不知古之所謂臣,即奴隸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時有錫臣若幹人之說;《論語》:“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將誰欺?欺天乎?且予死於臣之手也,毋寧死於二三子之手乎?”皆可為證。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幾與君子同列(君子初義本如公子)。至戰國而君臣之間義不合則去。此類家國之異、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戰國所謂君臣之義,有時即正如殷周時家長與其一家之眾之義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後人拚湊而成,有無此整齊之製,所識雖小,然可借為殷周“家國製”之證,於識當時文化程度,不無可以參考者焉。
中華民國十九年一月寫於北平
按,此文主旨,大體想就於六七年前旅居柏林時,後曾以大意匆匆寫投顧頡剛先生,為顧先生登於《國立中山大學語言曆史學研究所周刊》第十四期。今思之較周,節目自異,然立論所歸仍與前同。附記於此,以標同異。
校稿時補記——盂鼎,“隹殷邊侯、田(甸)雩(越)殷正百碎,率於酒,古(故)喪(師)”。曰“邊侯”,則其為斥候之意至顯,而“邊侯”之稱尤與markgraf合。
原載1930年5月《國立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
五等爵之說舊矣,《春秋》《孟子》《周官》皆為此說作扶持矣。《孟子》所記史實無不顛倒。《周官》集於西漢末,而《春秋》之為如何書至今猶無定論。故此三書所陳五等爵之說,果足為西周之舊典否,誠未可遽斷。吾嚐反複思之,以為相傳之五等爵說頗不能免於下列之矛盾焉。
一與《尚書》不合。《周書·康誥》:“四方民大和會,侯甸男邦,采衛百工播民和見,士於周。”又《酒誥》:“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召誥》:“周公乃朝用書,命庶殷侯、甸、男邦伯。”《顧命》:“庶邦侯、甸、男衛。”鄭玄以五服之稱釋此數詞。而詁經者宗之,此不通之說也。按五服說之最早見者,為《周語上》,其文曰:“夫先王之製,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此言畿內者為甸,畿外者為侯,侯之附邑為賓,蠻夷猶可羈縻,戎狄則不必果來王也。蓋曰王者,謂其應來王,而實即見其不必果來王矣。又戰國人書之《禹貢》所載五服為甸侯綏要荒,固與《周語》同,綏服即賓服,而與《周書》中此數詞絕非指一事者。若《康誥》《召誥》《顧命》所說,乃正與此不類。甸在侯下,男一詞固不見於五服,而要服荒服反不與焉,明是二事。近洛陽出周公子明數器,其詞有雲:“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於成周。命舍三事命,眾卿事寮,眾諸尹,眾裏君,眾目工,眾諸侯,侯田男,合四方命”。持以擬之《尚書》,《顧命》之“庶邦侯、甸、男衛”者,應作庶邦侯,侯田男,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則諸男也。“侯甸男衛”者,“侯,侯田男,衛”,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諸男,及諸衛也。“侯甸男邦采衛”者,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諸男,及邦域之外而納采之諸衛也。《韓詩外傳》八,“所謂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稅爾。”此采之確解也。“侯甸男邦伯”者,猶雲,諸侯,及諸侯封域中之諸男,及諸邦之伯也。持周公子明器刻辭此語以校《尚書》,則知侯下有重文,傳經者遺之。此所雲雲,均稱呼畿外受土者之綜括列舉辭,而甸乃侯甸,非《國語》所謂王甸之服,與五服故說不相涉也。古來詔令不必齊一其式,故邦伯或見或不見,而王臣及諸侯亦或先或後。然《尚書》此數語皆列舉畿外受土者之辭,果五等爵製為周初舊典者,何不曰“諸公侯伯子男”乎?此則五等爵之說顯與《尚書》矛盾矣。
二與《詩》不合。《詩》言侯者未必特尊,如,“載馳載驅,歸唁衛侯”,“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而言伯者則每是負荷世業之大臣,如召伯、申伯、郇伯、凡伯。果伯一稱在爵等之意義上不逮侯者,此又何說?
三與金文不合。自宋以來著錄之金文刻辭無貫稱“公侯伯子男”者。若周公子明諸器刻辭,固與《尚書》相印證,而與五等爵說絕不合。
四以常情推之亦不可通。上文一二三已證五等爵說既與可信之間接史料即《尚書》《詩》者不合。又與可信之直接史料即金文者不合矣,今更以其他記載考之,亦覺不可通。《顧命》:“乃同召大保奭、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師氏、虎臣、百尹、禦事。”以衛侯、畢公、毛公之親且尊,反列於芮伯、彤伯之下,果伯之爵小於公侯乎?一也。“曹叔振鐸,文之昭也”,而反不得大封,列於侯之次乎?二也。鄭伯、秦伯,周室東遷所依,勳在王室。當王室既微,乃反吝於名器,以次於侯之伯酬庸乎?三也。如此者正不可勝數。
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國爵姓表》所記爵姓,非專據經文,乃並據《左傳》及杜預《集解》,且旁及他書者。經文與《左傳》固非一事,姑無論《左傳》來源之問題如何,其非釋經之書,在今日之不守師說著中已為定論。而杜氏生於魏晉之世,其所憑依今不可得而校訂。故顧棟高此表頗為混亂之結果。然若重為編訂,分別經文、左氏、杜氏三者,則非將此三書作一完全之地名、人名索引不可:此非二三月中所能了事。故今仍錄原文於下,兼附數十處校記。若其標爵之失,稱始封之誤,姑不校也。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補記諸節,大致據餘永梁先生之《金文地名表》。但舉以為例,以見杜說與金文之相差而已,不獲一一考其詳也。以下又錄金文所有顧表所無者若幹事。
續表
據上列顧表,以公為稱者五,宋、西虢、州、虞、劉,而劉標子爵。此則據杜氏之非。經文固明明言劉公,其後乃言劉子,此畿內之公,其稱公乃當然也。今共得稱公者五,而其三為畿內之君,虞虢劉皆王室卿士也。其一之州公最冗突,《公羊傳·桓公五年》:“冬,州公如曹。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六年春正月,實來。實來者何?猶曰是人來也。孰謂?謂州公也。曷為謂之實來?慢之也。曷為慢之?化我也。”此真斷爛朝報中之尤斷爛處。《春秋》全經中,外相如不書,意者此文蓋“公如曹”“公至自曹”之誤乎?無論此涉想是否可據,而州之稱公無先無後,固隻能存疑,不能據以為例。然則春秋稱公者,王室世卿之外,其惟宋公乎?此甚可注意者也。又姬姓在此表中除爵號不詳者外;列於侯者十六,為最多數;列於伯者十二:曹、鄭、祭、北、燕、郕、芮、凡、賈、滑、原、毛;列於子者,除劉子前文中已訂正外,尚有吳、巴、郜、頓、沈;列於男者一:驪戎;列於附庸者一:極。子男之姬姓者,非越在蠻夷,如吳如巴,即陳蔡間之小國;若郜則僅以其大鼎見於經文,春秋前已滅:驪則本是戎狄之類。此數國受封之原,除吳、郜外皆不可詳。如頓、沈之是否姬姓,經文《左傳》亦無說也。姬姓何以非侯即伯,號子者如此其少?此又可注意者也。表中以子為號而從杜氏標姓為姬者,已如上所舉,若其他號子者,則:
子姓有 譚;
薑姓有 萊,薑戎;
曹姓有 邾,小邾;
己姓有 莒,溫,郯;
嬴姓有 徐;
姒姓有 鄫,越;
羋姓有 楚,夔;
隗姓有 弦;
偃姓有 舒,鳩舒;
妘姓有 偪陽,鄅;
歸姓有 胡;
風姓有 須句;
祁姓有 鼓;
允姓有 陸渾之戎;
姓無可考者有 鄾,鄖,賴,麇,宗,潞,戎蠻,無終,肥,鍾離,鍾吾,盧戎。
再以地域論之,則在南蠻、東夷者二十七:吳、楚、巴、鄾、鄖、賴、舒、弦、頓、夔、宗、越、鍾離、舒、鳩、盧戎(以上偏南),邾、莒、小邾、徐、鄫、須句、郯、萊、胡、鄅、鍾吾(以上偏東);在戎狄者七:薑戎、陸渾之戎、潞、戎蠻、無終、肥、鼓。至於譚、溫、頓、沈、麇、偪陽,各邑中,則溫在王畿之內,譚入春秋滅於齊,頓、沈之封不詳,偪陽則妘姓之遺,亦楚之同族也(見《鄭語》)。約而言之,以下為號者,非蠻夷戎狄,即奉前代某姓之祀者,質言之,即彼一姓平孑遺。其中大多數與周之宗盟不相涉。彼等有自稱王者,如徐、楚、吳、越,春秋加以子號,既非其所以自稱,恐亦非周室所得而封耳。
男之見於前表者,僅有三:許、宿、驪戎。準以周公子明器中“侯田男”一語,男實侯之附庸。戎驪之稱男不見於《春秋》經,宿亦然。準以《魯頌》“居常與許,複周公之宇”及隱十一年《左傳》“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壬午遂入許……齊侯以許讓公”之文,則許在始乃魯之附庸,故入其國先以讓魯,魯思往事之強大,而欲居常與許也。意者許在初年,曾劃入魯邦域之內,其後自大,魯不過但欲守其稷田耳。及鄭大,並此亦失之矣,今彝器有許子簠許子鍾,而無稱許男者(魯邦域所及,餘另有文論之)。可知彼正不以“侯田男”自居也。
如上所分析,則五等稱謂之分配頗現淆亂,其解多不可得。今先就字義論之;果得其誼,再談製度。
二、公侯伯子男釋字
公,君也。《爾雅》,“公,君也”,釋名同。《左傳》所記,邦君相稱曰君,自稱曰寡君,而群下則稱之曰公。是公君之稱,敬禮有小別,名實無二致也。
君,兄也。《詩·邶鄘衛風·鶉之奔奔》雲:
鶉之奔奔,鵲之彊彊。人之無良,我以為兄。
鵲之彊彊,鶉之奔奔。人之無良,我以為君。
國風之成章,每有顛倒其詞,取其一聲之變。而字義無殊者。此處以君兄相易,其義固已迫近,而考其音聲,接近尤多。《廣韻》,君,上平二十文,舉雲切;兄,下平十二庚,許榮切。再以況貺諸字從兄聲例之。況、貺均在去聲四十一漾,許訪切,似聲韻均與兄界然。然今北方多處讀音,況、貺諸字每讀為溪紐或見紐,而哥字之音則見紐也(唐韻,哥,古俄切)。《詩》以彊、兄為韻,則兄在古邶音中,必與彊同其韻部。此在今日雖不過是一種假設,然可惜之連絡處正多,今試詳之。
公、兄、君、尹、翁、官、哥,皆似名之分化者。今先列其反切韻部如下,再以圖表之:
公 上平 東部 古紅切 見紐
兄 下平 庚部 許榮切 曉紐
君 上平 文部 舉雲切 見紐
尹 上平 準部 餘準切 喻紐
昆 上平 魂部 古渾切 見紐
翁 上平 東部 烏紅切 影紐
官 上平 桓部 古丸切 見紐
哥 唐韻 古俄切 見紐
茲將上列各紐部裘以明之:
公、君、兄,已如上所述,至其餘諸字之故訓,分記如下:
尹 《廣雅·釋詁》:“尹,官也。”王氏《疏證》曰:“《爾雅》,‘尹,正也。’郭璞注雲:‘謂官正也。’《周頌·臣工傳》雲:‘工,官也。’《洪範》雲:‘師尹惟日。’《皋陶謨》雲:‘庶尹允諧。’《堯典》雲:‘允厘百工。’”又,尹猶君也。《左傳》隱三年經文,“君氏卒”,《公羊傳》《穀梁》作尹氏卒。《左傳》昭二年,“棠君”,《釋文》雲,君本作尹。然金文中文之加口雖有時可有可略,而君尹之稱實有別異。如周公子明諸器,“還諸尹,還裏君”,蓋尹司職,君司土,果原為一字,彼時在施用上已分化矣。
昆 《詩》《左傳》《論語》中,用昆為兄之例甚多。《爾雅·釋親》,亦晜(昆)、兄錯用。
翁 《廣雅·釋親》:“翁,父也。”《疏證》:“《史記·項羽紀》雲:‘吾翁即若翁。’”此以翁為父。《方言》:“凡尊老,周晉秦隴謂之公,或謂之翁。”此以翁為泛稱老者。又,漢世公主稱翁主,則漢世言翁,實即公矣。翁字雖有此多義,然尹翁舊字子兄,此翁與兄同義之確證也。翁與兄同義,並不害其可用於稱父。人每謂父兄為老,而父兄在家亦有其同地位。父沒,兄之權猶父也。自老孳乳之殊字,可以分稱父兄,初無奇異。如姐,《廣雅》以為母也,今則南北人以稱其姊。
官 《周禮》牛人,掌養國之公牛,巾車,掌公車之政令,注並雲:“公猶官也。”
哥 後起字。然今俗語含古音甚多,而古字之讀音,或反不如。例如爸之聲固近於父之古讀,而父之今讀反遠於父之古讀。
循上列諸義,試為其關係之圖。此雖隻可作為假設,然提醒處頗多,充而實之,俟異日焉。
公一名在有土者之稱謂中,無泛於此者。王室之元老稱公,召公、毛公等是。王室之卿士邑君稱公,劉子、尹子是。若宋則於公之外並無他號。伯亦得稱公。《吳語》:“董褐複命曰……‘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許諾。’吳王許諾乃退就幕而會。吳公先歃,晉侯亞之。”是伯之稱公可布於盟書也,侯在其國皆稱公,不特《左傳》可以為證,《詩》《書》皆然。《書·費誓》:“公曰,嗟!”《秦誓》:“公曰,嗟!”子男亦稱公。春秋於許男之葬固書公,不書男。至於由其孳生之詞,如公子,不聞更有侯子、伯子。然則公者,一切有土者之泛稱,並非班爵之號。
宋之稱公,緣其為先朝之舊,並非周所封建之侯,而亦不得稱王耳,虞、虢之稱公,緣其為王甸中大宗。侯伯子男皆可於其國稱公,或約鄰國人稱之曰公,非僭也。果其為僭者,何緣自西周之初即如此耶?以公稱為僭者,朱人說經之陋,曾不顧及《春秋》本文也。
宋之不在諸侯列,可以金文證之。吳大澂釋周愙鼎文雲:“口厥師眉見王,為周客。錫貝五朋,用為寶器;鼎二,二,其用享於乃帝考。”吳雲:“周王之客,殷帝之子,其為微子所作無疑也。”彼為周客則不得為周侯。周不容有二王,則彼不得為宋王,隻得以泛稱之公為稱,最近情理者也。《春秋》之序,王卿霸者之後,宋公獨先,亦當以其實非任諸侯之列,不當以其稱公也。
侯者,射侯之義,殷周之言侯,猶漢之言持節也。《儀禮·大射儀》:“司馬命量人量侯道。”鄭注:“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以下中之則得為諸侯。”此當與侯之初義為近。《周書·職方》:“其外方五百裏,為侯服。”注:“孔曰,侯,為王斥候也。”此當引申之義。侯之稱見於殷墟卜辭。民國十七年董彥堂先生所獲有“命周侯”之語,而前人所見有侯虎等詞,是知侯之一稱舊矣,其非周之創作無疑。至於何緣以射侯之稱加於守土建藩之士,則亦有說。射者,商周時代最重之事,亦即最重之禮。《左傳》,晉文公受九錫為侯伯時,輅服之次,彤弓、彤矢為先。《詩三百》中,王者之錫,亦隻彤弓之賜獨成一篇。又《齊風·猗嗟》,齊人美其甥魯莊公也,除美其容止以外,太體皆稱其射儀。其詞曰:
猗嗟昌兮!頎而長兮!抑若揚兮!美目揚兮!巧趨蹌兮!射則臧兮!
猗嗟名兮!美目清兮!儀既成兮!終日射侯!不出正兮!展我甥兮!
猗嗟孌兮!清揚婉兮!舞則選兮!射則貫兮!四矢反兮!以禦亂兮!
是知糾糾武夫者,公侯之幹城;射則貫者,王者之幹城也。侯非王畿以內之稱,因王畿以內自有王師,無所用其為王者斥候也。而亦非一切畿外有土者之通稱,因有土者不必皆得受命建侯。必建藩於王畿之外,而為王者有守土禦亂之義,然後稱侯。內之與王田內之有土稱公者不同,外之與侯衛賓服者亦異。後世持節佩符者,其義實與侯無二。
伯者,長也。此《說文》說,而疏家用之,尋以經傳及金文記此稱謂諸處之義,此說不誤也。伯即一宗諸子之首,在彼時製度之下,一家之長,即為一國之長,故一國之長曰伯,不論其在王田在諸侯也。在王甸之稱伯者,如召伯虎,王之元老也;如毛伯,王之叔父也;芮伯,王之卿士也。在諸侯之稱伯者,如曹伯,郕伯,此王之同姓也;如秦伯、杞伯,此王之異姓也。至於伯之異於侯者,可由侯之稱不及於畿內,伯之稱遍及於中外觀之。由此可知伯為泛名,侯為專號,伯為建宗有國者至通稱,侯為封藩守疆者之殊爵也。若子,則除蠻夷稱子外,當為邦伯之庶國(論詳下節)。果此設定不誤,是真同於日耳曼製grafndgraf、markgraf之別矣。graf者,有土者一宗中之庶昆弟,當子ndgraf者,有土者一宗中之長,當伯;markgraf者,有土者斥候於邊疆,得以建節專征者也。
傳說(即《春秋》《左傳》《杜解》等,以顧表為代表)之稱伯者,與金文中所見之稱侯伯者,頗有參差,看前表即知之。金文稱伯者特多,傳說則侯多。已出金文之全部統計尚未知,而金文既非盡出,其中時代又非盡知,且金文非可盡代表當世,故如持今日金文之知識以正顧表,誠哉其不足。然亦有數事可得而論次者:一則王室卿士公伯互稱,此可知伯之非所謂爵也。二則齊魯侯國絕不稱伯,此可知侯之為號,固有殊異之榮。呈則公固侯伯之泛稱也。又一趨向可由顧表推知者,即稱侯之國,其可考者幾無不是周初宗胤,後來封建,若鄭若秦,雖大,不得為侯。意者侯之為封本襲殷商,周初開辟土宇,猶有此戎武之號。逮於晚業,拓土無可言,遂不用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命晉大夫魏斯、趙藉、韓虔為諸侯,後又以侯命田氏。此均戰國初事,當時小國盡滅,列國皆侯稱,威烈王但抄古禮而已,非當時之製矣。
侯伯之伯,論作用則為伯之引申,論文義反是伯之本義。猶雲諸侯之長,與上文所敘宗法意義下之伯,在字義上全同,即皆就長而言,在指謂上全不同,即一為家長(即國長),一為眾侯之長耳。
子者,兒也。下列金文甲文異形,觀其形,知其義,今作子者借字也。
以子稱有土者,已見於殷。微子箕子是。子者,王之子,故子之本義雖卑,而箕子微子之稱子者,因其為王子,則甚崇。至於周世,則以子稱有土者,約有數類。最顯見者為諸邦之庶子。邦之長子曰伯,然一邦之內,可封數邦,一邦之外,可封某邦之庶子,仍其本國之稱。然則此之謂子,正對伯而言。吳之本國在河東王甸之中,故越在東南者為子。鄫之本國何在,令不可考知,然能於宗周時與申同以兵力加於周室,其不越在東夷可知,而越在東夷者為子。然則子之此義,正仲叔季之通稱,與公子之義本無區別,僅事實上有土無土之差耳。諸侯之卿士稱子,亦緣在初諸為侯卿士者正是諸侯之子,又王甸中之小君,無宗子稱伯者可證,或亦稱子,如劉子尹子。若然,則子之為稱,亦王甸中眾君之號,其稱伯者,乃特得立長宗者耳。
至於蠻夷之有土者。則亦為人稱子,自稱王公侯伯。宗周鍾,“王肇遹省文,疆土。南國服子敢臽虐我土”,是金文中之證。若《春秋》,則以子稱一切蠻夷,尤為顯然。此類子稱,有若幹既非被稱者之自認,又非王室班爵之號。此可證明者:例如荊楚,彼自稱王,諸侯與之訂盟,無論其次序先後如何,準以散盤氏稱王之例,及楚之實力,其必不貶號無疑也。然《春秋》記盟,猶書曰楚子。《國語·吳語》:“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諸侯是以敢辭。夫諸侯無二君,而周無二王。君若無卑天子,以幹其不祥,而曰吳公,孤敢不順從君命長弟!許諾。吳王許諾,乃退就幕而會。吳公先歃,晉侯亞之。”《春秋》書曰“吳子”,既與吳之自號不同,又與命圭有異也;是以蠻夷待吳也。至命圭有命,固曰吳伯者,意者吳之本宗在河東者已亡,句吳遂得承宗為伯乎?今又以金文較《春秋》,則莒自稱為侯,而《春秋》子之;邾自泛稱公,而《春秋》子之;楚自稱為王、為公,而《春秋》子之。雖金文亦有自稱子者,如許,然真在蠻夷者,並不自居於子也。然則蠻夷稱子,實以賤之,謂其不得比於長宗耳。子伯之稱既無間於王甸及畿外,其初義非爵,而為家族中之親屬關係,無疑矣!
就子一稱之演變觀之,頗有可供人發噱者。子本卑稱,而王子冠以地名,則尊,微子箕子是也。不冠地名,則稱王子,如王子比幹。此之為子,非可盡人得而子之。稱於王室一家之內者,轉之於外,頗有不恭之嫌。滿洲多爾袞當福臨可汗初年攝政時,通於福臨之母,臣下奏章稱曰叔父攝政王,此猶滿人未習漢俗之嚴分內外。果有漢臣奏請,叔父者,皇之叔父,非可盡人得而叔父之;遂冠皇於叔父之上。此正如王子公子之造辭也。子一名在周初如何用,頗不了然,《周書》曆舉有土之君,子號不見。春秋之初,諸侯之卿,王室之卿,均稱子,已見於典籍矣。前一格如齊之高國,晉之諸卿,魯之三桓,後一格如劉子。至孔子時,士亦稱子,孔子即其例也。戰國之世,一切術士皆稱子,子之稱濫極矣。漢世崇經術。子之稱轉貴,漢武詔書,“子丈夫”,是也。其後曆南北朝隋唐,子為嚴稱。至宋則方巾之士,自號號人,皆曰子,而流俗固不以子為尊號。今如古其語言,呼人以子,強者必怒於言,弱者必怒於色矣。又“先生”一稱,其運命頗可與子比擬。《論語》:“有酒食,先生饌,有事弟子服其勞。”此先生謂父兄也。至漢而傳經傳術者猶傳家,皆先生其所自出,此非謂父兄也。今先生猶為通稱,而俚俗亦每將此詞用於頗不佳之職業。又“爺”之一詞亦然。《木蘭詞》,“阿爺無大兒,木蘭無長兄”,又雲“不聞爺娘喚女聲”,爺者,父也。今北方俗呼祖曰爺,外祖曰老爺,猶近此義。明稱閣部為老爺,以尊其親者尊之也。曆清代遽降,至清末則雖以知縣縣丞之微,不願人稱之為老爺而求人稱之為大老爺。此三詞者,“子”“先生”“爺”,皆始於家族,流為官稱,忽焉抬舉甚高,中經降落,其末流乃沉淪為不尊之稱焉。
男者,附庸之號,有周公子明諸器所謂“諸侯,侯田男”者為之確證。按以《周書》所稱“庶邦侯田男衛”諸詞,此解可為定論。男既甚卑,則稱男者應多,然《春秋》隻書許男,而許又自稱子(許子鍾、許子簠)。此由許本魯之附庸,魯之勢力東移,漸失其西方之綱紀,許緣以坐大,而不甘於附庸之列。魯雖隻希望“居常與許”,終不能忘情,《春秋》遂一仍許男之稱焉。魯許之關係,別詳拙著《大東小東說》,此不具論。
三、既非五等,更無五等爵製
以上之分析與疏通,義雖不盡新,而係統言之,今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結語頗可得而論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內所稱名號,初義並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此兩類皆宗法封建製度下之當然結果。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製則家族,政則戎事,官屬猶且世及,何況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與諸國之關係,非同族則姻戚,非姻戚則“夷狄”。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自戰國來,國家去宗法而就軍國,其時方術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於是班爵祿之異說起焉。實則“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稱,緣自殷商,不可以言周製。今於卜辭中侯伯俱見,其義已顯,上文敘之已詳。若公則載於《殷虛書契前編》卷二第三頁者二,子、男二字亦均見,特文句殘缺,無從得知其確義耳。
三、《春秋》雖斷爛,其源實出魯國,故其稱謂一遵魯國之習慣,與當時盟會之實辭,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與其謂《春秋》有褒貶之義,毋寧謂其遵魯國之習耳。
四、男之對侯,子之對伯,一則有隸屬之義,一則有庶長之別。其有等差,固可曉然。若伯之與侯,侯之於公,實不可徒以為一係統中之差別。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統治者階級中,家即是國,國即是家。家指人之眾,國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實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亂。春秋初年,可稱為列國群公子相殺時代,其結果或則大宗之權,落於庶支,例如宋魯;或則異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齊晉。晉為軍國社會最先成立之國家,其原因乃由於獻公前後之盡誅公族。桓莊之族死於先,獻惠之子殺於後。故自重耳秉政,執政者盡為異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國之別,遂判然焉。孟子以為國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時代宗法之義言之也。自家國判然為二事,然後一切官私之觀念生,戰國初年,乃中國社會自“家國”入“官國”之時期。顧亭林所謂一大變者也。前此家國非二事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謂國君之公,非後世所謂公家之公,戰國人狃於當時官國之見,以為古者之班爵整嚴,殊不知古時家、部落、國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於當時家國之分,殊不知殷周本無是也。狃於當時君臣之義,殊不知古之所謂臣,即奴隸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時有錫臣若幹人之說;《論語》:“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將誰欺?欺天乎?且予死於臣之手也,毋寧死於二三子之手乎?”皆可為證。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幾與君子同列(君子初義本如公子)。至戰國而君臣之間義不合則去。此類家國之異、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戰國所謂君臣之義,有時即正如殷周時家長與其一家之眾之義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後人拚湊而成,有無此整齊之製,所識雖小,然可借為殷周“家國製”之證,於識當時文化程度,不無可以參考者焉。
中華民國十九年一月寫於北平
按,此文主旨,大體想就於六七年前旅居柏林時,後曾以大意匆匆寫投顧頡剛先生,為顧先生登於《國立中山大學語言曆史學研究所周刊》第十四期。今思之較周,節目自異,然立論所歸仍與前同。附記於此,以標同異。
校稿時補記——盂鼎,“隹殷邊侯、田(甸)雩(越)殷正百碎,率於酒,古(故)喪(師)”。曰“邊侯”,則其為斥候之意至顯,而“邊侯”之稱尤與markgraf合。
原載1930年5月《國立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