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官製


    明清兩代的官製,也是沿襲前朝的。其中最特別的是:一、內官的無相職,二、外官的區域擴大,級別增多。


    明太祖初年,本來仍襲元製,設立中書省,以為相職的。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謀反廢去中書省。二十八年,並諭群臣:“……以後嗣君……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這時候,天下大政,都分隸六部,而天子以一人總其成(倒像共和時代,廢掉內閣製而行總統製似的)。但是這種辦法,須天子英明,方辦得到。後嗣的君主,都是庸懦無能的,或者怠荒不管事,其勢就不可行了。於是殿閣學士,就起而握宰相的實權。殿閣學士(中極、建極、文華、武英、四殿。文淵閣,及東閣“以其授餐大內,常在天子殿閣之下……故亦曰內閣”)本是文學侍從之臣,管“票擬”、“批答”等事,不過是前代翰林學士之流(詔誥的起草,在唐朝,本是中書舍人的職事。後來翰林學士越俎代庖,本是件越職侵權的事情。明初既廢掉宰相,殿閣學士,起而承此職之乏,卻是勢極自然的)。但是其責職,終究不過在文字上而已。所以太祖時,尚不過預備顧問。成祖時,解縉等居此職,才參與起機務來。仁宗時,楊榮、楊士奇,都以東宮師傅舊臣,領部事而又兼學士之職,其地位才漸次隆重。以後累朝,什麽事情,都和內閣學士商量,其權限愈擴而愈大。到世宗時,夏言、嚴嵩就都赫然變作真宰相了。但是實權雖大,在名義上,終不過是個文學侍從之臣,好比天子的書記官一樣,並沒有獨立的職權。明朝一代,弄得有權臣而無大臣(神宗時代,張居正頗以宰相自居,時人已大不謂然了)。君主的無所畏憚,宦官的能夠專權,未始不由於此。所以黃梨洲發憤說:有明一代,政治之壞,自高皇帝廢宰相始(見《明夷待訪錄》)。清初以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體仁閣大學士各一人,協理大學士二人,為相職。康熙中,撰擬諭旨,都由南書房翰林。所以這時候,高士奇等一班人,頗有權勢。雍正用兵西北,說是怕軍機露泄,乃特設軍機處於隆宗門內。選閣臣和部院卿貳,兼攝其政,謂之軍機大臣。另簡部曹和內閣中書等,管理擬稿編纂等事,謂之軍機章京。從此以後,樞務都歸軍機處了。


    六部在明朝,都以尚書為長官,侍郎貳之。其下有郎中員外郎,分設許多清吏司,以辦一部的事務。這是庶政的總匯。清朝:尚書,滿漢各一。侍郎,滿漢各二。又於其上設管理部務的大臣(吏、戶、兵三部和理藩院都有。因最初設部的時候,原係以貝勒管理,後來雖設尚侍,吏、戶、兵三部,都沿襲未廢。管部大臣,清初兼用親王郡王。後來以權太重。但用大學士),以致尚侍的權柄,亦不完全。理藩院雖名為院,亦設尚侍,官製和六部相同,但所用都係滿蒙人。五口通商以前,西洋各國的交涉,也都是由理藩院辦理的。鹹豐十年,才特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派王大臣管理。光緒二十七年,改為外交部。有管部大臣一,會辦大臣一,尚書一,侍郎一,又有左右丞及左右參議。派公使駐紮各國,起於光緒元年。其初係以京卿出使,仍留原職。後來才獨立為一官,隸屬外務部。分頭二三等,平時所派,為二三等;遇有特別事務,才派頭等。又有總副領事和領事,駐紮各國,以保護僑民。光緒三十二年,改設外務、吏、民政(以新設的巡警部改)、度支(以戶部改,財政處、稅務處並入)、禮(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並入)、學(以新設的學務處改,國子監並入)、陸軍(以兵部改,練兵處太仆寺並入)、農工商(工部改,商部並入)、郵傳、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務部外,都設一尚書,兩侍郎,不分滿漢。宣統元年,又增設海軍部谘議府。尚書都改為大臣。而將吏禮部並入內閣。裁軍機處政務處,另設總協理大臣,以圖設立責任內閣。


    明清兩朝,都察院的權最重。明製:有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左右僉都禦史,及十三道監察禦史(清十五道)。在外則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監、巡漕等事,都以委之。而巡按禦史,代天子巡守,權最重。總督巡撫,本係臨時派遣的官,後來因與巡按禦史,不相統屬,所以巡撫常派都禦史。總督亦兼都禦史。清朝則左都副禦史,都滿漢並置。右都副禦史,但為在外督撫的兼銜(六科給事中,掌諫諍及稽查,在明代亦為有實力的官。清朝雍正時,使給事中隸屬都察院,遂失其獨立的資格)。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並稱三法司,明清兩代都同。翰林院本係文學侍從之官,明朝從天順以後,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所以翰林院的位置,驟覺崇高。詹事府本東宮官,清朝不設太子,此官但為翰林院升轉之階。宗人府管理皇族,在明代關係本不甚重要。但在清代,宗室愛新覺羅係一特別階級,專歸宗人府管理。凡宗室愛新覺羅議敘,專歸宗人府,議處亦由宗人府會同刑部辦理,所以宗人府亦頗有關係。曆代中央各官,大半為奉君主一人而設。清朝則此等官署,雖亦俱有,而實際上供奉天子的事情,大部分在內務府。又太監亦是為內務府管理的,所以又兼曆朝內侍省之職。


    外官則明初改路為府。府之下為縣。州則屬州同於縣,直隸州同於府。其上設布政按察二司,布政司掌民政,按察司掌刑事。也是行的兩級製,而上有監司之官。但是元朝的行省,區域本嫌太大(這本不是認真的地方區劃)。明初雖廢去行省,而布政司所管的區域,卻沿其舊,以致龐大而無當。又布政司的參政參議,按察使的副使僉事,都分司各道,遂儼然於府縣之上,添設一級(道的名目很繁。在明時,最普通的,是“分巡”、“分守”和兵備。《明史》說:“明初製恐守令貪鄙不法,故於直隸府州縣設巡按禦史,各布政司所屬設試僉事。已罷試僉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此分巡之始也。分守起於永樂間,每令方麵官巡視民瘼,後遂定右參政右參議分守各屬府州縣。兵道之設,仿自洪熙間。以武臣疏於文墨,遣參政副使沈固、劉紹等往各總兵處整理文書,商榷機密,未嚐身領軍務也。至弘治中,本兵馬文升,慮武職不修,議增副僉一員敕之,自是兵備之員盈天下。”)。而明朝所遣總督巡撫,本是隨時而設的,在清代又成為常設之官,其權力遠出於兩司之上,就不啻更加一級而成五級了。


    清朝對於東三省,治法頗為特別。奉天係陪都,設府尹,又有五部(除吏部)。府尹但管漢人,旗人的民刑訴訟,都歸五部中的戶刑二部;而軍事上則屬將軍(其初盛京將軍,嚐為兼管府事大臣,後改於五部中簡一人為之)。光緒二年,乃以將軍行總督事、府尹行巡撫事。吉、黑但有將軍副都統。末年乃設東三省總督,改為行省製。對於蒙古、新疆、西藏,亦用駐防製度。新疆於中俄伊犁交涉後,亦改為行省;而蒙藏則始終未能改省。對於外蒙古的駐防,有定邊左副將軍和參讚大臣,駐紮烏裏雅蘇台。科布多參讚大臣,幫辦大臣,駐紮科布多。對於青海、蒙古,則有西寧辦事大臣,駐紮西寧,而對內蒙古和西套蒙古,無駐防。凡蒙旗都置劄薩克,唯內屬察哈爾土默特無劄薩克,直接歸將軍副都統管轄。對新疆,有伊犁將軍,統轄參讚、領隊、辦事、協辦諸大臣,分駐南北路各城。對西藏,有駐藏辦事大臣一人,幫辦大臣一人,分駐前後藏。宣統三年,裁幫辦大臣,設左右參讚。左參讚與駐藏大臣,同駐前藏,右參讚駐後藏。


    第二節 學校選舉


    中國選舉之法,從唐到清,可以稱為科舉時代。這時候的選舉,並非沒有別一條路,而其結果,總是科舉獨盛。


    明初是學校、科目、薦舉,三途並用,而太祖看得學校很重。其製:國學名國子監(南北二京俱有)。肄業於國子監的,謂之“監生”,而其中又有舉監(舉人)、貢監(生員)、蔭監(品官子弟)、例監(損貲。起景帝時)之分。


    府州縣皆立學,府置教授一,訓導四,生員四十人。州置學正一,訓導三,生員三十人。縣置教諭一,訓導二,生員二十人。其增廣於定額之外的,謂之增廣生員。前此所設,得食廩膳的,謂之廩膳生員。後來增廣亦有定額,更於定額之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的,謂之附學生員。生員入學,初由巡按禦史布按兩司和府州縣官。英宗正統元年,專置提學官,以三年為一任。三年之中,考試兩次。一次第其優劣,分為六等,謂之歲考。有科舉的年份,又考試一次,取列一二等的,得應鄉試,謂之科考(生員之額既多,初入學的,都稱附學生員。歲科兩考,名次高的,才得為廩膳增廣生員)。士子不曾入學的,統稱為童生。明朝立學最盛,府州縣之外,諸衛所亦皆立學。又應科舉的,必須先在學校畢業,而學校起家,可以不由科舉。太祖時候,對於國學,極為注重。“司教之官,必選耆宿。”規則亦極完備。國學諸生,皆令其分赴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曆事監生”。洪武二十六年,嚐盡擢國子生六十四人為布政、按察兩使及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為四方大吏的尤多。而台諫之選,亦出於此。就常調的,亦得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然“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於是同處太學之中,而舉監、貢監、蔭監等和援例監生,出身又各不相同。而舉人生員,亦都不願入監,國學就有名無實了。這個自由於科目之勢,積重已久。所以明太祖一個人的崇重學校,不能挽回。


    其科舉之製,亦是但有進士一科。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子、午、卯、酉之年,在直省考試,謂之“鄉試”,中式的謂之“舉人”。第二年,到京師去,應禮部的考試,謂之“會試”(都分三場,所試如上所述)。中式的更由天子廷試(對策),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謂之“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試同進士出身。其經義的格式,略仿宋朝的經義。然有兩特別之點:一、須“用古人語氣為之”,二、“體用排偶”(所以謂之“八股”)。這種奇怪的文體,也有個發生的緣故。因為考試的時候,務求動試官之目。然應考的人多,取錄的人少。出了題目,限定體裁,無論怎樣高才博學的人,也不敢說我這一篇文章,一定比人家做得好。而又定要動試官之目,就隻有兩種法子:一是把文章做得奇奇怪怪,叫試官看了,吃其一嚇,不敢不取。二是把文章做得很長,也是嚇一嚇試官的意思——這兩種毛病,是宋朝以來就極盛的。要限製這種弊病,就於文章的格式上,硬想出種種法子:第一種辦法,就是所以預防一的弊病。第二種辦法,則是所以預防二的弊病的(因為要代古人說話,就是限定了,隻準說某時代某一個人的話。其所說的話,就有了一定範圍,自然不能十分奇怪。散文可以任意拉長〈所謂“汗漫難知”〉,駢文卻不容易)。然而文體卻弄得奇怪不堪了。


    清朝的學校選舉製度,大抵沿明之舊。所不同的,則二場不試論判,及詔、誥、表,而於頭場試四書文三篇,五言試帖詩一首。二場試五經文三篇。三場試策五道(鄉會試同,殿試策一道)。此外康熙十八年,乾隆元年,曾舉行博學鴻詞科。光緒二十九年,又曾舉行經濟特科,則係前朝製科之類(參看第五章第二節)。


    明清的科舉製度,有可評論者兩端。其一,學校科目,曆代都是兩件事。明朝令應科目的必由學校,原是看重學校的意思。然其結果,反弄得入學校的,都以應科舉為目的,學校變成科舉的附屬品——入學校的目的,既然專在應科舉,而應科舉的本事,又不必定要在學校裏學;則學校當然可以不入。到後來,學校遂成虛設。生員並不真正入學,教官也無事可做。其二,唐宋時代的科舉,設科很多(參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節,及第三篇第十章第二節),應這時代的科舉,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這是可能的事情。從王荊公變法之後,罷“諸科”而獨存“進士”。強天下的人而出於一途,已經不合理了。然而這時候,進士所試的隻是經義、論、策。經義所試的,是本經、兼經。一人不過要通得一兩經,比較上還是可能的事情。到明清兩朝,則應科舉的人:一、於經之中,既須兼通《四書》、《五經》。二、明朝要試論、判、詔、誥、表,清朝要試試帖詩,這是唐宋時“製科”和“詩賦進士科”所試的事情,一人又要兼通。三、三場的策,前代也有個範圍的(大抵時務策居多)。明清兩朝,則又加之以經子,更其要無所不通。這種科舉,就不是人所能應的了。法律是不能違反自然的。強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其結果,就連能做的,人家也索性不做。所以明清兩朝的科舉,其結果,變成隻看幾篇《四書》文,其餘的一概不管;就《四書》文也變成另外一種東西,會做《四書》文的人,連《四書》也不必懂得的。於是應科舉的人,就都變作一物不知的。人才敗壞,達於極點了(戊戌變法,曾廢八股,以策論經義試士。孝欽垂簾之後,仍複八股。辛醜回鑾,又廢八股,試策論經義。1905年,遂廢科舉。其事無甚效果,不足論)。


    第三節 兵製


    明朝的兵製,和唐朝的府兵,最為相像。其製係以“衛”、“所”統兵,而以“都督府”和“都司”,統轄衛所——凡都司,都屬於都督府,但衛所亦有屬都督府直轄的。其編製以百二十人為一百戶,千二百人為一千戶,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設於京城。有左右都督、同知、僉事。都司有都指揮使,衛有衛指揮使,千戶所有正副千戶,百戶所有百戶。每百戶之下,設總旗二名,小旗十名。自衛指揮使以下,官多世襲;其軍士亦父子相繼。凡衛所的兵,平時都從事於屯田。有事則命將統帶出征;還軍之後,將上所佩印,兵亦各歸衛所。統率之權,在於都督府;而征伐調遣,則由於兵部。天子的親軍,謂之“上直衛”。此外又有南北京衛,都以衛所之兵調充。凡此,都和唐朝的兵製,極相像的。但是後來,番上京師的“三大營”,既然腐敗得不堪;而在外的衛所,亦是有名無實。


    清朝的兵製,則初分“旗兵”、“綠營”,後來有“勇營”,再後有“練兵”。末年又仿東西各國,行“征兵”之製。


    旗兵分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滿洲八旗太祖時就有。其初但分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四旗。後來兵多了,才續添出鑲黃、鑲白、鑲紅、鑲藍。蒙古、漢軍八旗,則均係太宗時所置。每旗置都統一,副都統二。凡轄五參領,一參領轄五佐領,一佐領轄三百人。入關之後,八旗兵在京城的,謂之禁旅八旗,仍統以都統副都統。駐守各處的,謂之駐防八旗,則統以將軍副都統。八旗兵都係世襲。一丁受餉,全家坐食。其駐防各省的,亦都和漢人分城而居。尚武的風氣,既已消亡,而又不能從事生產。到如今,八旗生計,還成為一個很困難的問題。


    綠營則沿自明朝,都以漢人充選,用綠旗為標誌,以別於八旗,所以謂之綠營。皆隸於提督、總兵。總兵之下,有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提鎮歸督撫節製。督撫手下,亦有直接之兵,謂之督標、撫標。其兵有馬步之別。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則用八旗,平定內亂,則用綠營。川楚教民起後,綠營旗兵,都毫無用處,反借鄉兵應戰。於是於綠營之外,另募鄉民為兵,謂之練勇。太平軍起後,仍借湘淮軍平定。於是全國兵力的重心,移於勇營(勇營的編製,以百人為一哨,五哨為一營。馬隊以五十人為一哨,五哨為一營。水師以三百八十八人為一營)。法越之役,勇營已覺得不可恃,中日之戰,更其情見勢絀了。


    於是於勇營之外,挑選精壯,加餉重練,是為練軍。各省綠營,亦減其兵額,以所省的餉,加厚餉額,挑選重練。


    練軍之中,最著名的,為甲午戰後所練的武衛軍。分中、左、右、前、後五軍,都駐紮畿輔。而其改練新操最早的,則推湖北的自強軍(張之洞總督湖廣時所練)。


    征兵之製,實行於1907年。於各省設督練公所,挑選各州縣壯丁,有身家的,入伍訓練,為常備兵。三年,放歸田裏,謂之續備兵。又三年,退為後備兵。又三年,則脫軍籍。其軍官之製,分三等九級。上等三級,為正副協都統,中等為正副協參領,下等為正副協軍校。


    水師之製,清初分內河、外海。江西、湖南、湖北戰船,屬於內河。天津、山東、福建戰船,屬於外海。江、浙、廣東,則兩者兼有。以水師提督節製之。太平軍起後,曾國藩首練水師,以與之角逐,遂成立所謂長江水師,而內河水師亦一變。事平以後,另練南北洋海軍,而外海水師之製亦一變(從前《廣智書局》出有夏氏所著《中國海軍誌》一冊。於清代海軍沿革,敘述頗詳,可供參考。又甲午以前海軍情形,亦散見《東方兵事紀略》、《中東戰紀》兩書中)。


    火器沿革,見《明史》卷九十二和《清朝全史》第十四第三十七兩章。文長不能備錄,可自取參考。


    第四節 法律


    明清兩朝的法律,也是一貫的。日本織田萬說:


    支那法製,與國民文化同生。悠哉久矣,唐虞三代,既已發布成文法(《尚書·舜典》之“象以典刑”雲雲,即當時成文法製定之證)。至編纂法典,在春秋戰國時代。魏李悝作法經六篇,是為法典之嚆矢。秦商鞅改法為律,漢蕭何據之,成律九章……而後曆朝皆有刑律之編纂;至於後世,益益完備……至行政法典,起原何時,殊難確定。要其大成,端推唐代。唐作《六典》,載施政之準則,具法典之體裁,為後代之模範。以視漢以來之所謂律,所謂令,所謂格,所謂式者,大有殊焉(《六典》作於開元十年,經十六年而始成。為卷三十。曰六典者,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也)。明及清之會典,以之為藍本焉。


    由是觀之,支那古來,即有二大法典:一為刑法典,一為行政法典。清國蹈襲古代遺製……用成《大清律》及《大清會典》二書:二書所載,為永久不變之根本法,其適用之界限頗寬。且其性質以靜止為主,不能隨時變遷。故於法典之外,為種種成文法,以與時勢相推移。詳其細目,以便適用;而補苴法典之罅漏……(《清國行政法》,據法學研究社譯本)


    這幾句話,於中國法律的沿革,說得很清楚。便是:一、中國曆代的所謂法典,隻有行政法、刑法兩種。二、而這兩種法典,隻有唐、明、清三代編纂得較為整齊。


    法律要隨時勢為變遷。中國曆代,變更法律的手續太難;又當其編纂之始,沿襲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實不大適合,於是不得不補之以例。到後來,則又有所謂案。法學家的議論大抵謂“律主於簡,例求其繁”,“非簡不足以統宗,非繁不足資援引”,“律以定法,例以準情”。這也是無可如何之勢。但是例太多了,有時“主者不能遍覽”,人民更不能通曉,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這正和漢朝的時候,法文太簡,什麽“比”同“注釋”等,都當做法律適用,弊竇相同(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節)。都由法律的分類,太覺簡單,不曾分化得精密的緣故。


    明朝的刑法,就是所謂《大明律》,“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行天下”(詳見《明史》卷九十三)。當草創之初,律令總裁官李善長說:“曆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製宜遵唐舊。太祖從其言。”所以《明律》的大體,是沿於《唐律》的。其諸律的總綱,謂之名例律,冠於篇首。此外則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其刑法,亦分笞、杖、徙、流、死五等。五刑之外,又有充軍和淩遲。淩遲以處大逆不道者。充軍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各等,又有“終身”和“永遠”之別。


    清朝的法律,編纂於順治三年,全以《明律》為藍本,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條例,有應存者,詳加酌定,刊刻通行。”名曰《現行則例》。二十八年,禦史盛苻升奏請以現行則例,載入《大清律》內。詔以尚書圖納、張玉書等為總裁。至四十六年,繕寫進成,“留覽”而不曾“發布”。雍正元年,詔大學士朱軾、尚書查郎阿等續成之。至五年而全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高宗即位,命律例館總裁三泰等,更加考正。五年,纂入定例一千條,公布施行。自此以後,合律和條例為一書,遂稱為《大清律例》。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有律例館,附屬於刑部。屆修纂之年,則由刑部官吏中,任命館員,事終即廢(參看《清國行政法》第一篇第二章)。其律分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徙、流、死。五刑之外,又有淩遲,充軍,與明同。而淩遲之外,又有梟示。較充軍更重的,則發至黑龍江等處,給戍兵為奴,謂之發遣(充軍分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五等)。


    司法的機關,除各級行政官都兼理刑獄外,在內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並稱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糾察,大理寺主駁正。明清兩代,都是如此。亦係慎重刑獄之意。


    而明朝最野蠻的製度,則係鎮撫司、錦衣衛、東西廠,並起而操刑獄之權,其略已見第二章第一節(詳見《明史》卷九十五)。清朝的時候,對於八旗,本來不設治民之官,所以其刑獄,亦由將軍副都統兼管(八旗包衣,由內務府審理)。外藩如蒙古等的訴訟,則各由該部長自理。不服上訴,則在理藩院。這個都可稱為特別審判。五刑之製,定於隋代。雖然遠較秦漢時代的法律為文明,而比諸近世的法律,則尚不免嫌其野蠻。且如裁判製度、訴訟手續等,亦覺其不完備。所以從海通以後,各國借口於我國的法律不完,遂都在我國施行領事裁判權。末年有改良法律之議,乃將梟示、淩遲刪除,軍遣、流、徙,改為做工。笞、杖,改為罰金。又編訂《刑律》、《民律》、《商律》和《刑民事訴訟法》。且擬改良審判製度。然均未及實行(參看第一節)。


    第五節 賦稅製度(上)


    明初賦役的製度,卻較曆代為整齊。這個全由於有“黃冊”和“魚鱗冊”之故。明朝田賦,仍行兩稅之法,分為夏稅秋糧。其征收之額,官田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租田八鬥五合五勺,蘆地五合三勺四杪,草塌地三合一勺,沒官田一鬥二升。役法:民年十六為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有以戶計的,謂之甲役。以丁計的,謂之徭役。出於臨時命令的,謂之雜役。亦有力役雇役的區別。黃冊的編造,起於洪武十四年。“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裏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裏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麵黃紙,故謂之黃冊。”魚鱗冊之製,則起於洪武二十年。“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黃冊是有田有丁的,一查黃冊,便可知道這一家有多少丁,多少田。而田的好壞,以及到底是誰所有,又可把魚鱗冊核對。據此以定賦役,一定可以公平的了。但是到後來,魚鱗冊和黃冊,都糊塗不堪(魚鱗冊甚且沒有。黃冊因要定賦役之故,不能沒有,然亦因和實際不合,不能適用。有司“征稅編徭”,乃自為一冊,謂之“白冊”)。據了魚鱗冊,找到了田,因無黃冊之故,無從知田為何人所有。白冊上頭,載了某人有田,某人無田;某人田多,某人田少,也無從考核其到底是否如此。因為無魚鱗冊,不知其田之所在,無從實地調查之故。於是仍舊弄得窮的人有稅而無田,富的人有田而無稅。“無稅的田”的稅,不是責裏甲賠償,便是向窮民攤征。而國課一方麵,也大受影響。曆代承平數世,墾田和歲人的數目,都要增加的,獨有明朝,則反而減少(洪武二十六年,即公元1393年,天下墾田8507623頃68畝。弘治十五年,即公元1502年,反隻4228058頃)。於是有丈量之議,起於世宗時。然實行的不過幾處,神宗時,張居正當國,才令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以三年畢事。於是“豪猾不得欺隱,裏甲免賠累,小民無處糧”,賦稅之製,總算略一整頓(但是明初量地的弓,本有大小之不同。這一次,州縣要求田多,都用小弓丈量,人民亦受些小害)。其役法,則弄得名存實亡而後已。按力役之法,本來不大合理。與其課以力役,自不如課以一種賦稅,而官自募役之為得當。但自唐宋以來,除王荊公外,總不能爽爽快快,竟行募役。而到後來,輾轉變遷,總必仍出於雇役而後已,這也可見事勢之所趨,不容違逆的了。明初的役法,本來是銀差力差(銀差即雇役),各從其便的。當時法令甚嚴,“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至流徙”。所以役法還算寬平。後來法令日弛,役名日繁,人民苦累不堪。於是有“專論丁糧”之議。英宗正統初,僉事夏時,行之於江西,役法稍平。神宗以後,又行“一條鞭”之法。總計一州縣中,人民應出的租稅和應服徭役的代價,一概均攤之於田畝,征收銀兩。而一切差役,都由官自募。這便竟是普加一次田賦,而豁免差役了。主張田稅和差役,不可並為一談的人,不過說“徭役應當由富人負擔的,有田的人,未必就是富人。所以力役的輕重,應當調查人戶的貧富另定”。然而貧富的調查,決難得實,徒然因此生出許多擾累來。倘然征稅能別有公平之法,不必盡加之於田畝,自然是很好的事情。若其不然,則與其另行調查人戶的貧富,以定力役,還毋寧多征些田稅而免除力役,讓有田的負擔偏重一點,因為倘使不然,徒然弄得農民的受害更甚。


    魚鱗冊和黃冊是一種良法,一條鞭則出於事勢之自然,所以都為清代所遵循。清朝戶口之法,其初係五年一編審。州縣造冊申府,府申司,司申督撫,督撫以達於部。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推丁多者十人為長。十戶為一甲。甲係以戶,戶係以丁(民年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注”)。計丁出賦,以代力役,都和明製相同。康熙五十二年,詔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丁賦之額,一以五十年冊籍為準。雍正年間,遂將丁銀攤入地糧。於是乾隆初,停五年編審之製,民數憑保甲造冊(保甲之法: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各有長。每戶發給印單,令其將姓名職業人數,都一一書寫明白)。每年十一月,隨穀數奏報(八旗戶口,三年一編審。由將軍、都統、副都統飭屬造冊送部)。田稅亦分夏稅,秋糧。當編審未停以前,州縣亦有黃冊和魚鱗冊,用一條鞭法征收。編審停後,就隻剩一種魚鱗冊了。清朝征稅之製,又有一種“串票”。寫明每畝應征之數,交給納戶,以為征收的憑據。其法起於順治十年。初用兩聯,官民各執其一。因為奸胥以查對為名,向納戶收回,以致納戶失掉憑據,就可上下其手。康熙二十八年,改為三聯。官民與收稅的人,各執其一。編審停後,造串票僅據魚鱗冊。因為丁賦業經攤入地糧,征收隻認著田,所以無甚弊病。


    又曆代賦稅,都是征收實物(明初所征收的名目還很多。見《明史》卷七十八)。英宗正統三年(公元1438年),始令折征金花銀,從此遂以銀為常賦了(清朝漕糧省分,有本色折色之分。折色征銀,本色征米。無漕糧處,一概征銀)。這也是稅法上的一個大變遷。其理由都在幣製上,可參看第七節。


    又明朝的時候,浙西地方,田賦獨重。其原因起於宋朝南渡之後,豪強之家,多占膏腴的田,收租極重。其後變作官田遂以私租為官稅(參看第三篇第十章第五節)。有元一代,這種弊竇,迄未革除。張士誠據浙西時,其部下官屬,田產遍於蘇鬆等處。明太祖攻張氏時,蘇州城守頗堅。太祖大怒,盡借浙西富民之田,即以私租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為浙西地味膏腴,加其稅兩倍。於是一畝之賦,有收至兩三石的(大抵蘇、鬆最重,嘉、湖次之,杭州又次之)。邱濬《大學衍義補》說:江南之賦,當天下十分之九;浙東西當江南十分之九;蘇、鬆、常、嘉、湖,又當兩浙十分之九。負擔的不平均,可謂達於極點了。從建文以後,累次減少(宣宗時,周忱巡撫江南,所減尤多)。然浙西之賦,畢竟仍比他處為重。以與張士誠一個人反對,而流毒及於江南全體的人民,這種政治,真是無從索解了。


    第六節 賦稅製度(下)


    田稅而外,蔚為大宗的,就是鹽茶兩稅。明代的鹽,亦行通商法,而兩淮、兩浙的鹽,則又兼行人中法。謂之“開中”,其初頗於邊計有裨。後因濫發鹽引,付不出鹽,信用漸失。孝宗時,乃命商人納銀子運司,給之以引。而以銀供給邊用,謂之銀鹽法。清代的鹽則由戶部發引,商人納課於運庫或道庫(鹽法道),然後領引行鹽。引地各有一定,商人亦均世襲,就變成一種商專賣的樣子(這種引謂之正引。有時引多商少,則另設票售之於民,謂之票引。票引是沒有地界的,商人亦係臨時投資)。國家為收鹽稅起見,保護這幾個商人專賣,已不合理。而且(一)其初定製的時候,是算定什麽地方要多少鹽,然後發引的。所以引數和一地方需鹽之數,大略相當。到後來,戶口多了,鹽便不夠銷——或因特別事故,戶口銳減,則又不能銷。(二)什麽地方吃什麽鹽,初時也是根據運輸的狀況定的。後來交通的情形變了,而引路依然,運輸上也不利益。(三)因鹽不夠銷之故,商人借官引為護符,夾帶私鹽,銷起來總要先私而後公,於是官鹽滯銷,而國課受其影響。(四)而且商人的得鹽,有種種費用,成本比私鹽為重,運輸又不及私販的便利。所以就商人夾帶的鹽,也敵不過私販的鹽,何況官鹽?(五)私販既有利可圖,就成無賴棍徒的巢窟;於產鹽和鄰近產鹽地方的治安,大有妨害。(六)私銷既盛,不得不設法巡緝。然實利之所在,巡緝是無甚大效的。其結果,反弄得巡緝之徒,也擾害起人民來。(七)保護部分人專利,使人民都食貴鹽等根本上的不公平,還沒說著,其流弊業已如此。這種違反自然狀況的稅法,是不可不根本改革的。茶亦行通商法。明代嚐設有茶馬司,由官以茶易西番之馬,禁止私運。初時也很有成效。後來私茶大行,價較官茶為賤,番人都不肯和官做交易,遂成為有名無實的事情。清代之茶,無官賣之事,但對蒙、藏,仍為輸出之一大宗(通商以後,絲茶亦為輸出之大宗。其事甚長,非本篇所能盡,故不論)。


    此外雜稅尚多。在明代,大抵以稅課司局收商稅(三十取一),抽分場所科竹木柴薪、河泊所取漁課。又有市肆門攤稅、塌房稅(官設的貨棧)、契稅等。明代此項雜稅,大抵先簡而後繁。隨時隨地,設立的名目很多,就《明史》也不能盡舉。清代牙稅契稅,是通十八省都有的。此外,蘆課、礦課、漁課、竹木稅、牛馬牲畜稅等,則隨地而設,都由地方官征收。


    商業上,內地的通過稅,明朝本來就有的。宣宗時,因鈔法不通,於各水陸衝衢,專一設關收鈔,謂之鈔關(參看下節)。其初本說鈔法流通之後,即行停止的,然此後遂沿襲不廢,直到清朝,依然存在。清朝的關,有常關、海關之分。常關專收內地的通過稅。有特派王大臣監督的(京師崇文門左右翼),有派戶部司員監督的(河北的張家口、山西的殺虎口),有由將軍兼管的(福州閩海關),有由織造兼管的(蘇州滸墅關、杭州南北新關),各省鈔關稅,由督撫委道府監收。後來離海關較近之處,都歸並洋關管理。洋關則各關都有稅務司,其上又有總副稅務司,都以洋人充之,由海關道監督。光緒三十二年,又特設督辦稅務大臣,以董其事。稅額:洋貨進口,土貨出口的,都值百抽五,為進出口正稅。土貨轉運別口的,值百抽二點五,為複進口半稅。洋貨轉運別口的,在三十六個月以內免稅,逾期照正稅一樣完納,為複進口正稅。洋商運貨入內地,和入內地買土貨的,都值百抽二點五,為內地半稅。稅則列入約章上,成為協定稅率,是中國和外國人交涉以來,最吃虧的一件事。《辛醜和約》曾訂明裁厘之後,加稅至一二點五,但到如今沒有實行。厘金起於洪楊之時,本說事平之後即行裁撤。其後借口地方善後,就此相沿不廢。各省都由布政司監督,委員征收。有分局,有總局,一省多者百餘處,少亦數十處。層層阻難,弄得商賈疾首蹙額。其實國家所得的進款,不及中飽的一半,可謂弊害無窮(稅厘製可參看第五篇第八章第四節)。


    第七節 幣製的變遷


    明清兩代幣製的變遷,也得略論一論。在這兩代,可稱為“鈔法廢壞,銀兩興起”的時代。


    明初,承鈔法極弊之後,也頗想仍用銅錢;但是這時候,銅錢業已被鈔幣驅逐淨盡了,要用銅錢,不得不鼓鑄。而要鼓鑄,則(一)要多大的一筆費用,國家一時頗難負擔。(二)責民輸銅,人民頗以為苦。(三)私鑄頗多。(四)而商賈也有苦銅錢太重,不便運輸的。於是乃仍用鈔,分一貫、五百、四百、三百、二百、一百六種。其定價,係鈔1貫=錢1000=銀1兩=金1/4兩。一百文以下,即用錢。行之未久,鈔價便已跌落。於是添造小鈔,禁用銅錢。成祖時,又禁用金銀。然到底不能維持。價格跌落,至於隻有千分之一二。到公元1428年,即宣宗宣德三年,到底至於停造新鈔。然而已出的舊鈔,還無法收回。於是想出種種法子來收回它。其收回之法,可總括為兩種:一種是添設新稅目;一種是舊有的稅,加增稅額。本來征收別種東西的,也一概收鈔。收回了,都一把火燒掉。這種臨時加增的負擔,有許多就變作了永久的。這要算我國民受“宋、金、元、明四朝政府濫發紙幣”最後之賜了。


    從此以後,鈔幣雖然還有這樣東西,實際上已不行用。然而銅錢一時鼓鑄不出許多——就鑄得出,也嫌其質重而直輕。用布帛等做貨幣的習慣,從鈔幣行用以後,倒又已破壞了,一時不能恢複。而“銀”就應運而興。


    鈔法既壞,銅錢又無,銀作為貨幣,是一種天然的趨勢。所以《金史》上說:金哀宗末年,民間就但以銀市易了(元朝的行鈔,亦用銀相權)。但是元朝和明朝的初期,朝廷還在那裏行鈔。所以銀的作為貨幣,還沒有發達完全。到鈔法已廢之後,這種趨勢,就日甚一日了。田稅征銀,已見第五節。其餘各方麵的用銀,見於《明史》的,今再略舉如下:


    憲宗成化十六年(公元1480年)正月,戶部奏準揚州、蘇、杭、九江等處船料鈔二貫,收銀一分。


    孝宗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奏準凡課程:除崇文門、上新河、張家灣,及天下稅課司局,仍舊錢鈔兼收外,餘鈔關及天下戶口食鹽鈔,一貫折收銀三厘。錢七文,折收銀一分(按:這都是為收鈔起見,臨時增設的稅。現在鈔已收盡,故改而征銀)。


    七年二月,命弘治六七年戶口鹽鈔,仍折銀解京。


    武宗正德元年(公元1506年)五月,戶部奏準將明年應征舊欠戶口食鹽錢鈔,及崇文門分司商稅錢鈔俱折銀。


    十四年九月,令各處鈔關,並戶口食鹽錢鈔,俱折收銀。


    世宗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直隸巡按魏有本,奏請鈔關俱折銀。從之。


    從此以後,銀兩便變作“通行天下,負有貨幣資格”之物了。所可惜的,終明清兩朝,都未能使銀進為鑄造貨幣,以成為本位貨幣;仍舊聽他以秤量貨幣的資格,與銅並行,以致弄成無本位的神氣。


    清朝對於鑄錢,頗能實行前人“不愛銅不惜工”之論(其鼓鑄,在世祖的時候,就頗認真的)。戶部設局,名曰寶泉。工部設局,名曰寶源。各省亦多設局,即以其地為局名。初時鑄錢,每一枚重一錢,後加至一錢二分,又加至一錢四分。雍正二年,乃定以一錢二分為常製(欲知其詳,可把清朝所修的《皇朝文獻通考》作參考)。亦知銀銅二者,不能偏廢。乾隆時,屢有上諭,責令各省官民,滿一貫以上,便要用銀。但是貨幣是量物價之尺,就是價格的單位。價格的單位,同時不能有兩個的。銀兩是一種天然之物,要使天然之物和法律上認為貨幣的銅錢,常保一定的比價,是件不可能的事情。倘使這時候,能悟到銀兩與銀幣不是一物;把銀也鼓鑄成一種貨幣,且單認銀為貨幣,而把銅錢當成銀幣的輔助品;中國就早可進為銀本位之國。本位觀念既已確立,就再要進而為金本位,也容易許多了。惜乎清朝順、康、雍、乾四朝,對於幣製,都很有熱心整頓,始終沒想得穿這一步,以致不但本位不立,而且銀兩需用既廣,而實際上專用秤量量法,也覺得不便殊甚;到和外國交通以後,墨西哥的銀幣,就成為一種商品而輸入了。這是“鈔幣廢而銀兩興”(而且中國自古是專用銅幣的,到這時代,才可以稱為銀銅並用)的時代中的得失。至於中國現在,究應進為金本位;抑應廢金用紙,徑與貨物相權?那是另一個問題(是很大的問題),不是本書所能兼論的。


    第八節 學術思想的變遷


    明清兩代,學術思想的變遷,關係極大。這種變遷,起於明末,而極盛於清朝乾嘉之時;道鹹以後,又別開異境,就和最近輸入的西洋思想相接觸。要論這件事情,我先得引近人的幾句話。他說:


    綜觀二百餘年之學史,其影響及於全思想界者,一言蔽之曰:以複古為解放。第一步複宋之古,對於王學而得解放。第二步複漢唐之古,對於程朱而得解放。第三步複西漢之古,對於許鄭而得解放。第四步複先秦之古,對於一切傳注而得解放。夫既已複先秦之古,則非至對於孔孟而得解放焉不止矣(《改造雜誌》三卷三號梁啟超《前清一代中國思想界之蛻變》)。


    原來中國學術,可分為六個時期。


    一、先秦時期。此時期可稱為創造時期。中國一切學術,都從上古時代逐漸發生,至春秋戰國而極盛(參看第一篇第十章第一節和第三節)。


    二、兩漢時期。此時期可稱為經學時期。因此時期之人,對於學問,無所發明創造;隻是對於前一期的學問,抱殘守缺,而所抱所守的,又隻得儒家一家。此時期中又可分為兩時期:前漢的今文學,是真正抱殘守缺,守古人的遺緒的;後漢的古文學,則不免自出心意,穿鑿附會,但其尊信儒家則同(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六節)。


    三、魏晉時期。東漢時代的學問,不免流於瑣碎,又不免摻入妖妄不經之說,漸為人心所厭棄。由是思想一轉,變而專研究古代的哲學(這種哲學,是中國古代社會公有的思想,由宗教而變成哲學,存於儒家道家書中,而魏晉以後的神仙家,亦竊取其說以自文的。合觀第一篇第十章第一節和第三節及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節自明)。


    四、南北朝隋唐時期。這時期可稱為佛學時期。中國古代的哲學,雖然高尚,究竟殘缺不完。印度人的思想,則本來偏於宗教和哲學方麵。這時代,佛教以整然的組織,成一種有條理係統的哲學而輸入,自然受人歡迎(參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節)。


    五、宋元明時期。這一派的學術,可謂對於佛學的反動力,因為佛學太偏於出世之故。但其學問,實在帶有佛教的色彩不少(參看第三篇第十章第八節)。


    六、晚明有清時期。這時期可稱為“漢學”時期,便是現在所要論的。


    原來中國人的學問,有一個字的毛病,便是“空”。所謂空,不是抱褊狹的現實主義的人所排斥的空,乃是其所研究的對象,在於紙上,而不在於空間(譬如漢朝人的講經學,就不是以宇宙間的事物為對象,而是以儒家的經為對象)。這是由於尊古太甚,以為“宇宙間的真理,古人業已闡發無餘;我們隻要懂得古人的話,就可懂得宇宙間的真理”的緣故。


    這種毛病,是從第二期以後,學術界上通有的毛病。但是學術是要拿來應付事物的。這種學術,拿來應付事物,總不免要覺其窮。於是後一期的學術,起而革前一期的學術的命。第五期的學術,是嫌第四期的學術,太落空了,不能解決一切實際的問題而起的。然而其實第五期的學術,帶有很多第四期的學術的色彩;而且仍舊犯了“以古人之書為研究的對象”的毛病,既不能真正格明天下之物之理,又不能應付一切實際的問題。到後來,仍舊變為空談無用。明朝的時候,王學出,而其落空也更甚。這種學術的弊壞,達於極點,而不可不革命了。所以清代的漢學,乘之而起。漢學雖亦不免以古人的書為對象;但(一)其所“持為對象的古人的書”,是很古的,很難明白的。要求明白它,不得不用種種實事求是的考據手段。因為用了這種手段,而宇宙間的真理,也有因此而發明的(考據古書,本是因為信古書而起。然其結果,往往因此而發現古書的不可信)。(二)其所持為對象的,是第一期人的書(傳注雖是漢人的書,實際上都是第一期人的遺說)。“以古人之書為對象,而不以宇宙間的事物為對象”的毛病,是第二期人才有的。第一期人,還是以事物為對象。看他的書,好比看初次的攝影一樣,究竟去事物還近。(三)而且“考求宇宙間事物”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原是一貫的。這是經過漢學時代之後,中國人易於迎接西洋人科學思想的原理。這一期學術之中,又可分為三小期。


    第一小期,最適當的代表人物,是顧炎武。炎武的特色,在於(一)博學。他於學問,是無所不窺的。看他所著的《日知錄》,便可以知道。(二)實事求是。無論講什麽學問,都不以主觀的判斷為滿足,而必有客觀的證據。看他所著的《日知錄》、《音學五書》,便可知道。(三)講求實用。與炎武同時幾個明末的大儒,都是想做實事的,不是想談學問的。所以他們講學問,也帶有實用的色彩。看顧炎武所著的《天下郡國利病書》,便可以知道。與炎武同時的黃宗羲、王夫之、顏元、劉獻廷等,都帶有這種色彩。夫之僻處窮山,其學不傳。黃宗羲之學,是偏於史的。其後浙西一隅,史學獨盛(其最著的,如萬斯大、萬斯同、邵晉涵、全祖望、章學誠等)。獻廷的書不傳。又他所研究的學問(如想造根本楚音的新字母等(見全祖望《鮚琦亭集·劉繼莊傳》),和當時社會上流行的學問,相去得太遠了。顏元是專講實行的,凡是書本上的功夫,他一概不認為學。主張研究兵農,身習六藝。這一派學問,在當時的環境中,也不甚適於發達(因為專製的時代,不容人民出來做事。中國社會是靜的,也不歡迎出來做事的人)。所以到後來,專講做實事的顏元一派消滅了,講一種特別的學問的劉獻廷一派也不傳。因為當時的思想,帶有一種複古的趨勢之故(見第十三章第一節),於後世的事情,無暇分其精力去研究,而都並其力於考古之一途。於是史學等也不甚發達,而清朝人的學問,遂集中於經。繼炎武而起的,是著《古文尚書疏證》,以攻東晉晚出《古文尚書》之偽的閻若璩,著《易圖明辨》,以攻宋以後盛行的河洛圖書的胡渭等(參看第三篇第十章第八節)。這一派人的學問,是“博采的古人的成說,求其可信者而從之”,不一定薄宋而愛漢,可稱為“漢宋兼采派”。


    第二期的人物,可分皖吳兩派。皖派起於戴震,其後最著的,為段玉裁、王懷祖、王引之。王氏之後,為最近的俞樾、孫詒讓。吳派則惠周惕、惠士奇、惠棟,三世相繼。其後著名的,如餘蕭客、江聲、江藩、王鳴盛、錢大昕、汪中等。這一派的特色,在於專標漢儒,以與宋儒相對待。原來研究學問,有兩種法子:其一是臚列了許多證據,以主觀判斷其真偽。其二是不以主觀下判斷,而先審查這證據的孰為可信。譬如東門失火,咱們人在西門;聽得人述失火的原因和情形,各個不同。揀其最近情理的一種信他,是前一種法子(這是漢宋兼采派)。且不管他所說的話,誰近情,誰不近情,先去審查各個傳說的人,誰是在東門眼見的,誰的說話,是素來誠實的條件,以為去取的標準,是後一種法子(這是純正的漢學。若絕不問人,單是坐在屋子裏,憑虛揣度,便變成宋學了)。把這兩種法子比較起來,當然後一種更為謹嚴,所以循進化的公例,第一期的漢宋兼采派,當然要進為第二期的純粹漢學派。這一期可稱為清代學術的中堅。前此亡逸的經說,都在這一期中輯出。漢人的傳注,有不明白的,在這一期中,都做成了新疏(除《左氏》、《小戴記》外,《十三經》清儒都有新疏)。清朝人的學問,經學而外,最發達的是小學,在這一期中,也煥然大明。講考據最切要的功夫,使古學複明最緊要的手段,是校勘和輯佚,到這一期而其法大備。又推治經之功,以旁及諸子,且及於史,真能使古學燦然複明。近人以清朝的漢學,比歐洲的文藝複興,這一期當然是清代學術的中堅了。


    第三期與第二期,同是漢學,然可對第二期的古文學而稱為今文學。漢朝人的經學,有今文和古文兩派(已見第二篇第八章第六節)。既然複古,要複得徹底。以“東門失火,在西門判斷傳說,先審查傳說的人,誰是在東門眼見的,誰的說話,是素來誠實的等條件”為例,當然今文的價值,比古文大。所以第二期之後,又有這一期,也是當然的趨勢。這一派的學問,發生於武進的莊(存與)、劉(逢祿)。而傳衍於仁和之龔(自珍)、邵陽之魏(源)。播之於近代的王闓運、皮錫瑞、廖平。而康有為創孔子托古改製之說,直追尋到儒家學說的根源。且可見得社會是進化的,古代並不比後世好(好的話,是改製者所托)。實在對於幾千年來迷信古人的思想,而起一大革命(康氏最尊信孔子。然所尊信的,是托古改製的孔子,不是“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的孔子,便是既得解放後的尊信,不是未得解放前的尊信。這一點,不能與其餘迷信者流,等量齊觀)。


    第六期的學術,如剝絲抽繭,逐層進步;至於此,則已圖窮而匕首現了。而西洋的思想,適於此時輸入。兩種潮流,奔騰澎湃,互相接觸,就顯出一種“江漢朝宗”、“萬流齊匯”的奇觀。


    清朝的學術,在別一方麵的,要論起來,也還多著呢。因不足以代表一時代的思潮,所以不再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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