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官製


    漢朝的製度,大概是沿襲秦朝;秦朝的製度,又沿襲三代以前。這種製度,雖未必有什麽精意存乎其間,然而去古還近,大概積弊是一天深一天的。製度是一層層地,不管理論堆積起來的;所以愈到後世,愈不切於事實,愈不合於理論。秦漢的製度,確有優於後世之處;況且後世的製度,又都是沿襲秦漢而漸變的,不明秦漢的製度,就連後世製度的真相也不能明白,所以研究秦漢時代的製度頗為緊要。


    變封建為郡縣是從秦朝起的,咱們現在就從秦漢時代的官製講起。


    秦和西漢,中央政府最高的官是丞相,或稱相國。有時僅置一人,有時分置左右丞相。後漢則以太尉(天公),司徒(人公),司空(地公),分部九卿,稱為三公,是用古代三公、九卿的官製(參看第一篇第八章第三節)。太尉在前漢,為中央政府最高的武職,和丞相對掌文武,仿佛像宋朝的二府。此外又有禦史大夫,掌副丞相。前漢的宰相,往往從禦史大夫遞升。這三種,都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官。


    此外又有太常(秦名奉常),掌宗廟禮儀;光祿勳(秦名郎中今),掌宮殿掖戶;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太仆,掌輿馬;廷尉(中間曾改名大理),掌刑辟;大鴻臚(本名典客,又曾改名大行令。又有典屬國一官並入),掌諸歸義蠻夷;宗正,掌親屬;大司農(本名治粟內史),掌穀貨;少府,掌山澤之稅,謂之九寺六卿,是中央政府分掌庶務的。


    帶兵的官,通稱校尉。而司隸校尉,主督察大奸,兼有警察的性質,權最重(帶北軍的中尉,主徼循京師,後改為執金吾)。


    治京師的官,秦朝稱為內史。漢景帝時,分置左內史。武帝時,改內史為京兆尹,左內史為左馮翊,又把向來的都尉,改為右扶風,分治內史的右地。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謂之三輔。後漢時,改京兆尹為河南尹。


    外官仍分郡縣兩級。郡有太守,縣的戶數,在一萬以上的稱為令,不滿一萬戶的為長,其下都有丞、尉。十裏一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掌徼循,禁盜賊(列侯所食的縣,喚做“國”。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的喚做“邑”。有蠻夷的喚做“道”)。


    秦朝又有一種監禦史,是中央政府派他出去監郡的。漢朝省去這個官,由丞相派史出去“刺郡”。武帝時,把天下分做十三部,十二部各置刺史,一部屬司隸校尉。——以六條督察所部(一、強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強淩弱,以眾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製,背公向私,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赦,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戮黎民,為百姓所嫉,山崩石裂,妖詳訛言。四、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請托所監。六、二千石遠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出於六條以外的,便不問;往來巡行,並無一定的治所。後漢以後,權漸重而位亦漸尊。然而還不過是中央政府派出去的督察之官。這時候的郡,什麽事情都和中央政府直接。所以秦漢時代,實在是個“兩級製”。到靈帝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因各處紛紛盜起,列郡不能鎮壓,改刺史為州牧;簡九卿等官,出去充任,於是其權大重;而中央政府,又不久解紐,諸州牧各自據土,紛紛占據地盤,就儼然變做三級製了。


    爵分二十級:(一)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後來因避漢武帝的諱,改為通侯),也都是秦製用以賞有“功”、“勞”的人。


    秦漢官製的特色:一、這時候的中央政府,宰相是個副二天子,治理天下的;九卿等官,也各有獨立的職權,都是分治天下眾務的,不是天子的私人。到後來,紛紛任用什麽尚書、中書、侍中做宰相;把九卿的職權,也奪歸六部;於是所任用的,全是天子玩弄之人,君權愈擴張無限。二、是外官階級少而威權重,和後世大不相同。這個有好處,亦有壞處。三、則這時候去古還近,地方自治的意思,還有存留。《漢書·高帝紀》:“二年五月癸未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可見得這時候,對於三老等官視之甚重,和後世名存實亡的,大不相同。這其中也有許多方麵的因果關係,且待後文講到後世製度的時候,比較詳論。


    第二節 教育和選舉


    後世的人,都說秦朝焚燒詩書,毀滅儒術,這句話,其實是錯的。馬端臨說:“按《西漢公卿百官表》,博士,秦官,掌通古今……既曰通古今,則上必有所師承,下必有所傳授。故其徒實繁。秦雖有其官,而甚惡其徒,常設法誅滅之。始皇使禦史案問諸生,傳相告引,至殺四百六十餘人;又令冬種瓜驪山,實生,命博士諸生就視,為伏機殺七百餘人;二世時,又以陳勝起,召博士諸生議,坐以非所宜言者,又數十人。然則秦之於博士弟子,非惟不能考察試用之,蓋惟恐其不澌盡泯沒矣。叔孫通麵諛,脫虎口而逃亡;孔甲持禮器,發憤而事陳涉有以也哉。”(《文獻通考》卷四十)這一段考據,頗為精詳,雖然虐待其人,然而師承傳授,確自有的,可見得儒學並沒有絕,不過這種傳授,是為繼續“博士官之所職”起見,不是為教育人才起見,不過是古代“學術存於官守”之舊,不能算得學校。


    到漢朝武帝時候,公孫弘做宰相,才奏請“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複其身。太常擇民年十八已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裏,出入不悖所聞者,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當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這才是以傳授學術為目的,可以算做學校。然而營建學舍確是王莽手裏的事。


    按《漢書·景十三王傳》:河間獻王德“武帝時……來朝……對三雍宮”。《兄寬傳》:武帝東封泰山,還登明堂。寬上壽曰:……陛下……祖立明堂辟雍(師古曰:祖,始也)。似乎武帝時就有太學的。而《禮樂誌》又說:“……成帝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劉向因是說上,宜興辟雍,設庠序,成帝以向言下公卿議,會向病卒,丞相大司空奏請立辟雍,案行長安城南。營表未作,遭成帝崩,群臣引以定諡,及王莽為宰衡,欲耀眾庶,遂興辟雍……”馬端臨說:“蓋古者明堂辟雍,共為一所:蔡邕《明堂論》曰:取其宗祀之清貌,則曰清廟;取其正室之貌,則曰太廟;取其尊崇,則曰太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大學;取其四麵周水圜如壁,則曰辟雍,異名而同事。武帝時,泰山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明堂中有一殿,四麵無壁,以茅蓋通水,水圜宮垣,為複道,上有樓,從西北入,名曰昆侖。天子從之以入,拜祀上帝,於是上令奉高作明堂汶上,如帶圖。修封時,以祠太一五帝,蓋兄寬時為禦史大夫,從祠東封。還登明堂上壽,所言如此,則所指者疑此明堂耳。意河間獻王所封之地,亦是其處。非養士之辟雍也。”(《文獻通考》卷四十)按馬氏這個說法,很確,並可同第一篇第八章第四節所說,互相證明。


    漢朝的學校,是逐漸增盛的。武帝置博士弟子五十人,昭帝增為百人,宣帝時增至二百人,成帝末增至三千人。後漢光武時,就營建太學(建武五年,公元29年),明、章兩代,都崇儒重道,車駕屢幸太學。其時又為“功臣子孫”,“四姓末屬”,別立校舍,“期門”、“羽林”之士,皆令通《孝經》、《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學,梁太後時,又詔大將軍至六百石,悉遣子入學。本初質帝年號時太學諸生,遂至三萬餘人。學校可謂極盛,然而衰機也就伏在這個時候。這時候,學校人數隻求其多,不講實在。入學的,大概都是一班貴遊子弟,並不是真正講求學問的人。所以,範曄說這時候的學風,是“章句漸疏,多以浮華相尚”。又《三國誌》董昭上疏說:“竊見當今年少,不複以學問為本,專更以交遊為業。國士不以孝悌清修為首,乃以趨勢遊利為先。”這明是把一種紈絝子弟的氣習,移植到學校裏。講聲華的必定尚意氣,所以到後來就激成“黨錮之禍”。學校裏都是一班貴族子弟,所以漢朝的太學生,是和外戚結黨而攻宦官的。“此中消息,可以微窺。”


    國家的學校雖然如此,究竟還不如私人教育之盛。《漢書·儒林傳讚》說:“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訖於元始,百有餘年,傳業者浸盛,支葉蕃滋。一經說至百餘萬言,太師眾至千餘人。蓋祿利之路然也。”祿利固然是人所同欲,然而學術的興盛,一大半的原因,也由於社會上“智識的欲望”,不容一筆抹殺。後漢則張興著錄且萬人,牟長著錄前後萬人,蔡元著錄萬六千人,樓望,諸生著錄九千餘人,宋登教授數千人,魏應、丁先弟子著錄數千人,薑肱,就學者三千餘人,曹曾門徒三千人,楊倫、杜撫、張元,皆千餘人,更非前漢所及(俱見《後漢書》)。私人教育,總比國家所設立的學校為盛,這個也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個特色。至於選舉,則有兩種:其一,郡國歲舉孝廉。又漢武帝製郡國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誌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習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複問,文中禦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變決斷,才任三輔縣令。是用古代“諸侯貢士”之製,後世的人,以為這是鄉舉裏選,卻是錯的(鄉舉三老,方和《周禮》的“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相合)。其二,則朝廷要用哪一種人,特詔標出科目,令公卿郡國,各舉所知。這個卻是後代製科的先聲,漢朝選舉製度的利弊得失,要和後世比較才見,且俟後文再講。


    第三節 賦稅


    漢朝的田賦,本來是十五而稅一;景帝以後,變做三十而稅一,已見前。光武中興以後,亦是三十而稅一。到靈帝時,才加天下田稅,每畝錢十文,謂之“修宮錢”。田稅以外,另有一種“口稅”謂之“算賦”。人民從十五歲起,到五十六歲止,每人每年出錢百二十文,謂之一算,以治“庫兵”、“車馬”。其事起於高帝四年(見《本紀》如淳引《漢儀注》),又有七歲到十四歲出的,每人二十錢,以食天子,謂之“口賦”。武帝時,又加三個錢,以補“車”、“騎”、“馬”(見《昭帝本紀》元鳳四年如淳引《漢儀注》)。按《漢書·宣帝紀》,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師古曰:一算減錢三十也。”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孟康曰:本算百二十,今減四十為八十。”所謂減,都是指當年而言,並不是永遠變更定額。又《貢禹傳》:“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甚可悲痛。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則是永遠減免的。


    又有一種“更賦”,亦見《昭帝紀注》引如淳說:“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也。”


    按以上三種,第一種是“稅”,第二種是“賦”,稅是種田的人出的,賦是修理兵器(車馬等都包括在裏頭)的費用,全國人民都負擔的。《漢書·食貨誌》所謂“稅以足食,賦以足兵”。第三種是人民應服兵役的代價,就是課人民以“一種兵役的義務”的“變相的完納”。


    漢朝的國用,以田租為主。《漢書·食貨誌》說:“高祖……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所以掌穀貨的大司農,是管國家財政的;掌山澤之稅的少府,是掌天子私財的。所以武帝命大司農兼管鹽鐵,孔僅、東郭鹹陽說:“山海天地之臧,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很有稱頌他的意思,此等雜稅,已見第五章第一節。昭帝時郡國所舉的賢良文學,要求停罷,和桑弘羊爭辯了許多話,到底隻罷掉一種酒酤,其餘都沒有動(亦見《漢書·食貨誌》,其兩方麵爭辯的話,詳見《鹽鐵論》)。


    第四節 兵製


    西漢所行的,是民兵之製,人民都有當兵的義務。《漢書·高帝紀注》引如淳說:“《漢儀注》雲: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裏。”又《王製正義》引許慎《五經異義》:“漢承百王,而製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兩說相同。按今文家說,民年三十受兵,已見第一篇第八章第五節。《高帝紀注》又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之儲,故二十三而後役之。”《五經異義》:“《高孟氏韓詩》說: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則漢朝人民的服力役,比古代遲三年,服兵役卻早七年,或者漢代所承,實是古製;三十受兵,是儒家托古所致,亦未可知。


    其兵的種類,有“材官”、“車騎”、“樓船”三種:材官是步卒,車騎是騎兵,樓船是水師。《後漢書·光武紀注》引《漢宮儀》:“高祖命天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秋後講肄課試,各有負數,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樓船’。”大約“材官”最為普通,“車騎”邊郡較多,“樓船”隻有沿江海的地方有。


    京師有南北軍:“南軍衛尉主之,掌宮城門內之兵。”“北軍中尉主之,掌京城門內之兵。”(據《文獻通考》,其詳可參看原書)武帝時,增置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八校尉,都屬北軍(八校尉,都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刑法誌》:“至武帝平百粵,內增七校。”“晉灼曰:胡騎不常置,故此言七也”)。又有期門、羽林,都屬南軍。《文獻通考》引章氏說:“漢初南北軍,亦自郡國更番調發來。何以言之?黃霸為京兆尹,坐發騎士詣北軍,馬不適士。劾乏軍興則知自郡國調上衛士,一歲一更,更代番上,初無定兵。自武帝置八校,則‘募兵’始此;置羽林、期門,則‘長從’,始此。”(按:期門是從六郡良家子孫裏選出來的,見《漢書·東方朔傳》。羽林兵,初名建章營,設於太初元年。後來又取從軍死事的人的子孫,養在羽林,“教以五兵”,號曰“羽林孤兒”。見《百官公卿表》)


    前漢時,各郡都有都尉,幫著太守管理武事。王國裏頭,則相比郡守,中尉比都尉。這種製度,都是沿襲秦朝的。後漢光武帝建武六年,罷郡國都尉;七年,罷天下輕車、騎士、材官、樓船,隻留著京師的南北軍。然而後來郡國也往往複置(北軍裏的八校尉,虎賁並入射聲,胡騎並入長水,又省掉中壘校尉,所以號為北軍五營。此外另有一支兵,駐紮在黎陽,謂之黎陽兵。又會扶風都尉帶一支兵,駐紮在雍縣。護衛園陵,俗稱為雍營)。


    秦朝和西漢時代,有一種特色,就是“這時候,去古未遠,人民尚武的性質還在,無論什麽人,發出去都是強兵。”(巴蜀等一兩處地方是例外)所以秦朝的用兵,不論驪山的役徒,閭左的百姓,都發出去戰守;漢朝也有所謂“七科謫”(張婁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見《漢書·武帝紀注》)、“弛刑”、“罪人”、“惡少年”、“勇敢”、“奔命”、“伉健”……這都是未經訓練的人。然而發出去,往往戰勝攻取。將帥裏頭,也極多慷慨效命的人(譬如後漢的班超,又如前漢的李陵,以步卒絕漠,這是曆史上隻有這一次的事情)。有這種民氣和民力,倘使真能利用,中國的國力實在可以擴張到無限。偏遇著秦始皇、漢武帝兩個人,把民力財力大半消耗在奢侈淫欲的一方麵。秦始皇的用兵,已經很不經濟,漢武帝更其專信幾個椒房之親,家無法度,以致總算起來,總是敗北的時候多,勝利的時候少(細看《漢書·匈奴列傳》可見。伐大宛這一役,尤其是用兵不經濟的確證。漢朝用兵,所以結局總獲勝利,是由於這時候中國和外國的國力,相差太遠,並不是用兵的得法。這種用兵,結局雖獲勝利,畢竟是以最大的勞費,得最小的效果的),就使勝利,也所得不償所失。這種用兵,實在一無可取。中國大有可為的時代,就給這兩個人弄糟了的。然而後世,反很多崇拜他、原諒他的人,可謂僥幸極了。


    第五節 法律


    從秦漢到魏晉,可以算做中國法律的“發達”、“長成”時代。按自秦以前,我國的法律究竟是個什麽樣子,實在無從考見其詳細(第一篇第八章第六節所舉。實在有許多儒家的學說,夾雜在裏麵,無從分別。但是全把儒者的學說辟掉,刺取了許多零碎的事實,也並不能考見其真相)。自秦以後,其“承襲”、“變遷”的途徑,才確有可考;其“進化的狀況”,就可以窺知了。


    秦朝的法律所以貽害天下,有兩種道理:其一是由於它所用的“刑罰的野蠻”。第一篇第八章第六節,已經說過。《漢書·刑法誌》說: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到高後元年,才除掉“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又除掉“收孥相坐律”,然而足為中國法律史上開一個新紀元的,實在要推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十三年)廢除肉刑這一件事。《漢書·刑法誌》記它的始末道:


    齊太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防獄逮係長安。淳於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製詔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於是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按《史記索隱》:“崔浩《漢律序》雲: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張斐注雲:以淫亂,易人族類,故不易也。”《文獻通考·刑考二》馬氏按語:“……景帝元年詔,言孝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則文帝並宮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複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愚按:自高後時即除三族罪,而文帝時新垣平謀逆,也用過三族之誅(見《漢書·刑法誌》)。大概是偶一為之之事。這時候,笞者多死,景帝時,又兩次減少笞數(第一次減笞三百為二百,五百為三百;第二次再減笞二百為一百,三百為二百),並定“棰”的式樣,當笞者“笞臀”(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毋得“更人”,自是“笞者得全”。其動機都發自緹縈,緹縈可以算得我國曆史上一個紀念人物了。


    其二,然而秦朝的害天下,實在又在其“用法的刻深”,漢宣帝時,路溫舒上奏說道(見《漢書》本傳):


    臣聞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今治獄吏……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離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練而周內之。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總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練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亡極,偷為一切,不顧國患,此世之大賊也。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


    這種情形,在當時司法界已成為風氣。《漢書·刑法誌》說:文帝時候“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宣帝留意刑罰,特置廷平,又“常幸宣室,齊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都隻是救濟一時,不是個根本解決的辦法。


    然則根本解決的辦法何在呢?那就在於“刪定律令”。按漢朝的法律,是沿襲自秦的,秦朝所用的,卻是李悝所定的六篇之法。漢初,蕭何改為九篇,叔孫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為十八篇。後來張湯又加了二十七篇。趙禹加了六篇,共為六十篇。而又有漢朝的例案隨時編集起來的,謂之《令甲》、《令乙》……《決事比》,大概其初苦於法文太簡,不夠用,於是不得不隨時增加;而其增加,絕沒有條理係統,以致也有互相重複的,也有互相衝突的。司法的人,就大可上下其手。《漢書·刑法誌》說:“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因為法律太雜亂,難於使用之故,於是解釋的人很多,到後來就也都承認它可以引用。《晉書·刑法誌》說:“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再合起《正律》和《令甲》、《決事比》來,就是“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簡直是不可收拾了。


    刪定的必要,前漢時人就知道的,所以漢宣帝留心刑獄,而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說這是一時的事,“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宣帝未及措置,到元帝、成帝手裏,才下詔議行。班固說“有司……不能……建立明製,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所以到後漢時,還是錯亂得那麽樣。直到魏文帝手裏,命陳群、劉劭等刪定,才定為新律十八篇(新增十三篇,舊有的六篇,廢掉一篇)。晉武帝還嫌它“科網太密”,再命賈充等修定,共為二十篇,於公元268年(泰始四年)頒行,是為《晉律》。我國的法律,從李悝手裏具有雛形,直到這時候,才算發達完備(參看《晉書·刑法誌》)。


    《晉律》現已不傳,然據近人餘杭章氏所研究,則其單辭隻義,有很文明的,決非隋唐以後的法律所及。章氏說:隋唐以後的法律,是承襲北魏的,夾雜了鮮卑法在裏頭。他文集中有一篇文章論這事,可以參看。


    第六節 學術


    兩漢的學問,從大概說起來,可以稱為儒學時代。從儒學之中再分別起來,又可以分為今文時代和古文時代。


    漢初是“黃老”、“申韓”之學並行的。《史記·儒林傳》說“……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竇太後又好黃老之術。”大概當時的休養生息,是取黃老的主義(參看第三章);對待諸侯王等,則實係取申韓之術。到漢武帝,任用趙綰、王臧、田蚣、公孫弘等一班儒臣;又聽董仲舒的話,“表彰六藝”,“罷黜百家”;於是戰國時“百家之學並行”的現象,至此就“定於一尊”了。


    儒家之學,所以獨盛,近人都說因其明君臣之義,而且其立教偏於柔(《說文》訓儒為柔),便於專製,所以世主扶翼它;我看這也不盡然。一、儒家之學,利於專製,是到後世才看出來的;當時的人,未必有此先見。二、無論什麽學問,都是因其環境而變遷的。儒家之學,兩千年來受專製君主的卵翼,在專製政體之下發達變遷,自然有許多便於專製的說法。西漢時代的儒學,確和後世不同;這點便於專製之處,就別一家的學說,也是有的。假使當時別一家的學術,受了專製君主的卵翼,在專製政體之下發達變遷,也未必不生出便於專製的說法來。況且到後世,反抗君主的議論,道源於儒家之學的很多,近世講今文學的人,就是一個好例。別一家的書,主張專製的話也還在,豈能一筆抹殺。若說法家的便於專製,顯而易見,容易招人反抗;不如儒家之術,隱而難知,得“吾且柔之”之道。則全是用後世人的眼光議論古事,實在是陷於時代錯誤的。然則儒家之學,所以獨受世主的尊崇,究竟是什麽道理呢?我說這個在後世是全然出於因襲,並沒有什麽道理,儒家之學,在社會上勢力已成,做君主的人,自然也不去動它。況且君主也是社會裏的一個人,他的思想也未必能跳出社會以外。全社會的人,都把孔教當做“天經地義”,他如何會獨想推翻孔教呢?至於漢武帝所以尊崇儒術,則和秦始皇說“吾悉召文學……土甚眾,欲以興太平”(《史記·秦始皇本紀》。參看第一章),是一個道理。原來一個人治天下,無論怎樣憑恃武力,總不能全不講教化。而講教化,隻有儒家之學最長(因為它“治具”最完備。《七略》說儒家之學,出於司徒之官,是不錯的)。而且漢武帝,是個喜歡鋪張場麵的人,而巡守封禪……典禮,也隻有儒家知道。秦始皇焚書坑儒,仍要留著博士之官(他出去封禪,也是教儒家議禮),也是這個道理。不必過於深求,反生誤解的。


    西京儒學的傳授:最初,就是《史記·儒林列傳》所說:“言《詩》,於魯則申培公,於齊則轅固生,於燕則韓太傅;言《尚書》,自濟南伏生;言《禮》自魯高堂生;言《易》,自菑川田生;言《春秋》於齊魯,自胡毋生,於趙,自董仲舒。”到後來,則分為十四博士。就是:


    以上十四家,都是元帝以前所立,《書》的歐陽、大小夏侯,同出伏生;《禮》的大小戴,同出後蒼;《易》的施、孟、梁丘,同出田何;《公羊》嚴、顏二家,同出胡毋生;隻有《詩》的魯、齊、韓三家,沒有公共的祖師;然而三家的說法,總是大同小異。


    到平帝的時候,才另有一派學問。其源出於劉歆,歆移書博士說:“……魯恭王壞孔子宅,欲以為宮,而得‘古文’於壞壁之中:‘逸禮’有三十九,‘書’十六篇,天漢之後,孔安國獻之,遭巫蠱倉促之難,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丘明所修,皆‘古文舊書’。多者二十餘通,藏於秘府。”於是別立《古文尚書》、《逸禮》、《左氏春秋》,又有毛公的《詩》“自謂子夏所傳,而河間獻王好之,未得立”(《漢書·藝文誌》)。這一派為“古文之學”。


    “今文”就是漢時通行的隸書。西漢諸經師,都是口耳相傳;所傳經文,就用當時通行的隸書書寫。到劉歆等,才自謂能通史籀所造的“大篆”,和大篆以前的“古文”(參看第一篇第十章第二節)。所傳的經,別有古文本為據。於是人家稱這一派為“古文學”,就稱西漢經師所傳為“今文學”以別之。所以今文古文,是既有古文之學以後,對待的名詞;古文未興以前,“今文”兩個字的名詞,也是沒有的。


    東漢之世,古文之學,比今文為盛:衛宏、賈逵、馬融、許慎,都是古文家的大師;而鄭玄遍注群經,尤稱為古學的“集大成”(其實鄭玄是兼用今文的,不過以古文為主)。三國時代,出了一個王肅,專和鄭玄為難,偽造孔安國《尚書傳》、《論語》、《孝經注》、《孔子家語》、《孔叢子》五部書,以互相引證。又有一個注《左傳》的杜預,和他互相影響。於是古文之中,再分出鄭王兩派,互相水火(古文家本沒有師法可守,各個人是互異的,但不如此地互相水火)。遭晉永嘉之亂,兩漢經學傳授的統緒中絕,於是今文家的書,隻傳得《公》、《穀》和《韓詩》,而並無傳他的人;古文之學,也幾乎中絕,而魏晉人一派的學問大行。現在所傳的《十三經注》,除《孝經》為唐明皇《禦注》外,隻有《公羊》的何休《注》,還是西漢今文家言。其餘《詩經》的《毛傳》,是純粹古文家言。鄭《箋》雖兼采今文,然而既沒有師法,就和他所注的《三禮》,和趙岐注的《孟子》,都隻算得古文家言。此外《書經》的《偽孔傳》、《易經》的王弼《注》、《穀梁》的範寧《集解》、《左傳》的杜預《集解》、《論語》的何晏《集解》、《爾雅》的郭璞《注》,就都是魏晉人的著作。


    咱們原不必有什麽“薄今愛古”之見,就看了儒家之學和其餘諸家,也是平等的,難道還一定要考出什麽“今文家言”來,以見得“孔門口說”之真?然而這其間有一個很大的關係。生於現在,要考校古代的曆史,不能不靠古人所傳的書;而古人所傳的書,也有個分別。大概其說法出於從古相傳的多,則雖看似荒唐,而實極可靠,把後人的意思摻雜進去多的,驟看似乎可信,其實仔細考校,總和古代社會情形不合。從這一點看起來,卻是西漢今文家的話,價值最大;東漢古文家次之;魏晉時代的人,價值最小了。百家所傳的書,隻有儒家最多。咱們現在,要考校古史,其勢不得不借重於儒家的經,要借助於儒家的經,其勢不得不借重於漢以後經師之說,要借重於漢以後諸經師之說,就對於漢朝的今古文,和魏晉人所造的偽書,不能不加以分別。本書裏頭,論到學術派別。書籍真偽的地方很多,都是把這種“分別史材”的眼光看的。


    漢朝人還有別種學問,並入別一篇裏講,以便有個條理係統,免得瑣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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