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古代社會的階級製度
三代以前的社會和後世大不相同是人人知道的,但是三代以前的社會,究竟是怎樣一種組織呢?
大凡天下之事,沒有不由分而合的。古代交通未便,一水一山之隔,人民就不相往來,自然要分做無數小部落;既然分做無數小部落,自然免不掉爭鬥;既然要互相爭鬥,自然總有個勝敗。“勝的人是征服者”,“敗的人是被征服者”,社會上就生出“平民”、“貴族”兩階級;權利義務,種種不同,這是把古書隨手一翻,就可以見得的(譬如《堯典》說“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九族,百姓,黎民,等級層次,分得很為清楚),但是天下無論什麽暴力,總是百年或數十年就過去的;古代這一種階級社會,卻持續到數千年,這是什麽道理呢?要明白這個道理,就不得不考察當時“貴族社會自身的組織”。
人類最初的團結,總是血統上的關係。這個便喚做“族”。所以《白虎通》說:“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依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所謂九族是:
父屬四:各屬之內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己之子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為一族,母之母姓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為一族,妻之母姓為一族(這是今《戴禮》、《尚書》歐陽說。見《詩葛藟正義》引《五經異義》。古文家把“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算做九族〈《書·堯典釋文》〉,則是九世,不是九族了)。
再從豎裏頭算起來,就有所謂“九世”。這便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再由此而旁推之,就成了一篇《爾雅》上的釋親。《禮記大傳》上所謂“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是說得最概括的。有這橫豎兩義,就把血族裏頭的人團結起來了。
但是這種團結,範圍究竟還不十分大;出於九族九世以外的人,又想個什麽法子呢?《白虎通》說:
“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
有了“宗法”,便把血族團體裏頭的人無論親疏遠近都團結了起來;橫裏頭的範圍也廣,豎裏頭的時間也持久了。所以宗法,實在是“古代貴族社會組織的根柢”。
宗法社會裏,最重的就是“宗子”。這個宗子,便是代表始祖的。譬如有個人,征服了一處地方,他在這地方,就做了王,這便是“太祖甲”;他的嫡長子,接續他做王的,便是“大宗乙”;他還有庶子“次乙”,分封出去,做個諸侯。這個便是“小宗”;但是因為他做了諸侯,他的子孫,也奉祀他做大祖;他的嫡係,接續他做諸侯的,也喚做大宗;那麽,次乙的子孫,對於乙這一支,固然是個小宗;對於次乙的諸子,分封出去做大夫的,卻是個大宗;做大夫的,倘然再把自己的地方分給子弟,也是如此,這個分封出去的次乙,便是《大傳》所謂“別子為祖”;次乙的嫡係接續下去做諸侯的,便是所謂“繼別為宗”。普通的所謂“宗”,本來是“五世則遷”的;這個“繼別”的“大宗”,卻是“百世不遷”。凡是大祖的子孫,他都有收恤他的義務;這許多人,也都有尊敬他的義務;那麽,有了一個宗子,就把從始祖相傳下來的人都團結不散,而且曆久不敝了(《大傳》所謂“同姓從宗合族屬”)。
單是把這許多人團結在一塊,原沒有什麽道理,但是當時所謂“為祖”的“別子”,都是有土地的——不是諸侯,就是大夫;所以繼“別子”而為“宗子”的,都有收恤族人的力量;他的族人為自衛起見,要保守自己族裏的財產,也不得不盡輔翼宗子的責任。這件事情的內容,便是有一個人,占據了一片土地,把這土地上的出產和附屬於這土地的人民的勞力,來養活自己一族的人。自己族裏的人,便幫同他管理這一片土地上的事務。倘然土地大了,一個人管轄不來,便把自己的族人分派一個出去。這分派出去的族人,管理他所受分的土地,也用這個法子,這便是古代的“封建政體”(所以封建政體,是從“族製”發達而成的)。
倘然一族的人,始終住在一處,並沒有分散出去,這一處地方上,也並沒有別一族的人和他們雜居,原用不著這種法子。所以宗法之起,是為對抗異族而設的。
所以在古代,“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可以說作一串。所以說“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大傳》)把一國的事情和一家的事情,看做一橛。所以看得“孝”那麽重——因為一個孝字,就把全社會——貴族社會——所以自衛的道理,都包括在裏頭。
所以在古代,天子要“撫諸侯”,諸侯要“尊天子”,也隻是宗子收恤族人,族人尊敬宗子的道理。列國之間,要“講信修睦”,也隻是同宗的人或者同族的人互相親愛,和全體社會是無關的。
再進一步,要扶持同族的人,叫他們都不失掉固有的位置,就有所謂“興滅國繼絕世”之法。《尚書大傳》說:
古者諸侯始受封,則有采地:百裏諸侯以三十裏,七十裏諸侯以二十裏,五十裏諸侯以十五裏;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路史·國名紀》四)。
他們同族不但都有分地,而且一有分地,就互相扶持,叫他們永久弗失。當時的貴族社會,有如此“精密”、“廣大”、“持久”的組織,平民社會,如何同它對抗呢?無怪“階級製度”要持續至數千年之久了。
然則這種製度,到後來是怎樣破壞掉的呢?這個仍出於“貴族團體自身的破裂”。古人論封建製度的說得好,做了皇帝,分封自己的弟兄子侄,出去做諸侯王;初封出去的時候,是親的;隔了幾代,就是路人了,怎不要互相猜忌。況且有國有家,原是利之所在,怎叫人不要互相爭奪。況且初行分封製的時代,總是地廣人稀;得了百裏、七十裏、五十裏的地方,四麵八方,憑著你去開辟,總不會和人家觸接。到後世就不然了;你要開拓,就得侵占人家的地方,怎不要互相衝突?互相衝突就總有滅亡的人。諸侯相互之間是如此,卿大夫相互之間也是如此(譬如晉國的六卿,互相吞並),所以古代的封建,是奪了異族的地方來分給自己的人。到了後世,便變做自己的“伯叔兄弟”,或者是“母黨”、“妻黨”的人,互相爭奪。爭奪之後,喪失產業的,便做了平民。少數的人所兼並的土地愈多,喪失土地變做平民的人亦愈多,那麽,古代的階級社會就漸漸地崩壞而變為平民社會了。所以古代做官的人,都是所謂“世卿”,到後世卻變做了“遊士”;古代當兵的人,都是所謂“士”之一族,到後世卻漸漸普及於全國的人,都是這一個道理(見後)。
第二節 封建
古代社會的階級製度,既然明白,就可以進而觀古代的“封建製度”了。
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封建的諸侯,和不世襲的命官,是大相徑庭的。在古代的人看起來,卻沒有什麽根本上的區別。為什麽呢?外諸侯有分地的,內裏的公卿大夫也是有分地的;其或治民,或不治民;或世襲,或不世襲,不過因所處的地位不同漸漸地生出區別來,根本上的觀念總是一樣,就是把一定的土地,分給同宗族的人——所以古人說起“官製”或“封建製度”來,總是把外諸侯和內裏的公卿大夫連類並舉。
《王製》:王者之製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裏;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製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孟子·萬章》下篇,載孟子答北宮錡的問,說:“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和《王製》“公侯伯子男凡五等”異。又說“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土一位,凡六等。”則和《王製》似異實同。又《孟子》說“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王製》說“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也小異。其餘都同。又《春秋繁露》說:“附庸字者方三十裏,名者方二十裏,人氏者方十五裏。”較《孟子》、《王製》為詳。《孟子》記北宮錡的問,明說所問的是“周室之班爵祿”。《春秋繁露》也明說所說的是周製。至於《王製》,則《白虎通·爵篇》說:“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質家者據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據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製》曰:王者之製祿爵,凡五等,謂公侯伯子男也。此據周製也。”更明說它是周製。《白虎通》又說:“殷爵三等,謂公侯伯也……合,子男從伯……或曰合從子……地有三等不變……令公居百裏,侯居七十裏……”又《王製正義》:“《禮緯含文嘉》曰: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從三等。”那麽,五等之爵,是周所獨有的。
至於古文家的說法,卻和今文家不同。他們雖也說周爵五等,而說封土則大異。按《周官·大司徒》說:
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裏,其食者三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裏,其食者三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裏,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裏,其食者四之一。
鄭玄注《王製》說: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製也……《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內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製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裏;其次侯,四百裏;其次伯,三百裏;其次子,二百裏;其次男,百裏。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惟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
鄭氏此說,羌無證據,征諸古書,又實在沒有這麽一回事(《東塾讀書記》卷七,有一條論此事甚核。所以就相信《周禮》的人,也不敢說它曾經實行),實在未敢讚同。
但是實際上,封地的大小,也並沒有什麽爭辯頭。為什麽呢?無論“百裏、七十裏、五十裏”,“五百裏、四百裏、三百裏、二百裏、百裏”,總不過是一種製度。無論什麽製度,行的時候,總不能沒有差池;何況封建?初封的時候,就算是照定製的,到後來或擴充,或侵削,也總是事實上的問題。況且封建總不過是施之於一部分之地。一朝之興,不過於實力所及之地滅掉舊國,封建自己的宗族;其餘的地方,總是因循其舊的。那麽,焉得有整齊劃一的製度呢?
天子和諸侯的關係,經傳上所說,咱們也且把它寫在下麵,但是這種製度,也未必完全實行。就行之也未必能久,這也是無待於言的。
第一是管轄上的關係。《王製》說:
千裏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鄭注》二伯,說“《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公羊》隱公五年傳文)。則鄭氏雖以此為殷製,也以為周朝亦是如此。又武王滅商,使管叔、蔡叔、霍叔為三監,《王製》這所說的,也明是周製(鄭氏以《王製》多為殷製,又或以為夏製,都以其和《周禮》不合,勉強立說的,不足為據)。
第二是往來交際的關係。《王製》說: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命太師陳詩,以觀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誌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正日,同律,禮樂製度衣服正之;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製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
《王製》這一段,全根據於《尚書·堯典》(偽古文分為《舜典》)和《白虎通·巡守篇》所引的《書大傳》,想必是今文書說。
又《白虎通》:“因天道時有所生,歲有所成;三歲一閏,天道小備;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年一巡守;三年,二伯出述職黜陟;一年物有所終始,歲有所成,方伯行國;時有所生,諸侯行邑。”(《公羊》隱八年《何注》,也說“三年一使三公黜陟,五年親自巡狩”。桓元年注,“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二年使上卿大聘,四年又使大夫小聘,五年一朝”。則又與《王製》不同)這都是今文家說。
至古文家說,卻又不同。按《周官·大行人》:
邦畿方千裏,其外方五百裏,謂之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服;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寶貴為摯。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諭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又《左傳》昭十三年:
歲聘以誌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
許慎《五經異義》以今文說為虞夏製,《左傳》所說為周禮。賈逵、服虔以《左傳》所說為天子之法。崔氏以為朝霸主之法。鄭玄則以為五年一小聘,比年一大聘,三年一朝,是晉文霸時所製。虞夏之製,諸侯歲朝;而虞五年一巡守,夏六年一巡守。《周禮》所說,是周製;《左傳》所說,不知何代之禮。均見《王製正義》(又《王製疏》引《五經異義》:“《公羊》說:諸侯四時見天子及相聘,皆曰朝……卒而相逢於路曰遇。古周禮說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見《周官·大宗伯》〉,許慎……從《周官》說,鄭駁之雲……朝通名,如鄭此言,《公羊》言其總號,《周官》指其別名,《異義》,天子聘諸侯,《公羊》說:天子無下聘義,《周官》說:間問以諭諸侯之誌,許慎……從《周官》說,鄭無駁,與許慎同也”)。
又《孟子·告子篇》“天子適諸侯曰巡守,諸侯朝於天子曰述職。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梁惠王》篇“天子適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諸侯朝於天子曰述職;述職者,述所職也;無非事者。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夏諺曰:吾王不遊,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遊一豫,為諸侯度”。以為晏子之言)。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以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白虎通·考黜篇》說:“諸侯所以考黜何?王者所以勉賢抑惡,重民之至也。《尚書》曰:三載考績,三考黜陟。”下文臚列黜陟的辦法,更為詳細。怕和《王製》所載,同是一種空話,未必真能實行的。
第三節 官製
至於內爵,則是以公、卿、大夫,分為三等的。所以《白虎通》說:“公卿大夫何謂也?內爵稱也。”又說:“內爵所以三等何?亦法三光也。所以不變質文何?內者為本,故不改內也。”(這是說商朝內外爵皆三等;周朝改商朝的公一等,侯一等,伯子男一等,為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至於內爵則不改)這是天子之製至於諸侯,卻是《王製》所說“上大夫卿(《白虎通》引少一個“卿”字,然而《白虎通》隻說“諸侯所以無公爵者,下天子也”。沒有說諸侯無卿爵,則其以上大夫為卿可知),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所以《白虎通》引這句話,又說明道:“此謂諸侯臣也。”
設官的數目,則是以三遞乘的。《王製》說:“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禮記·昏義》同。《北堂書鈔》卷五十引《五經異義》、《今尚書》夏侯、歐陽說亦同。又說明其故道:“凡百二十,在天為星辰,在地為山川。”(《白虎通》說:“凡百二十官,下應十二子”)《禦覽》引《尚書大傳》說:“古者三公,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白虎通》同。鄭玄注《王製》說這是夏製,他是據著《明堂位》“有虞氏官五十,夏後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把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加起來,得百二十之數;抹掉二十,單說一百,合於古人“舉成數”的例;所以如此說法。然而《明堂位》這篇書,本來不甚可信,前人疑之者甚多。鄭注《明堂位》說:“周之六卿,其屬各六十,則周三百六十官也;此雲三百者,記時冬官亡矣。”已經穿鑿得不成話。又說:“以夏殷推前後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後氏官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記也。”可見他也有點疑心。按《春秋繁露》說: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外,又有二百四十三下士,合為三百六十三,法天一歲之數。周官三百六十,恐不是像《周官》所說的(周六官,其屬各六十,見《天官·小宰》)。
畿內的公卿大夫和封於外的諸侯,爵祿都是一樣的;所爭者,內官但“世祿”而不“世位”,外諸侯則可以父子相繼,實際上的權力就大不相同了(《王製》: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正義》:此謂畿內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後,得食父之故國采邑之地,不得繼父為公卿大夫也〉;外諸侯,嗣也。”諸侯之國,也是如此,所以春秋譏世卿〈見《公羊》隱三年、宣十年傳〉。這是法律上的話,實際上如何,自然另是一問題)。
侯國的官,《王製》說:“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春秋繁露》說:公侯伯子男之國,都是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上士,八十一下士。《繁露》的大夫,就是《王製》的下大夫,其數不合。按《鄭注》:“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誤脫耳。”則《王製》此節,文有脫誤,似以《繁露》為可據。
至其職掌,則《北堂書鈔》引《五經異義》、《今尚書》夏侯、歐陽說:“天子三公:一曰司徒,二曰司馬,三曰司空。”《周官》司徒為官疏引《尚書傳》(“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馬公,三曰司空公”),《韓詩外傳》卷八(“三公者何?司空、司馬、司徒也”)說俱同。《論衡·順鼓篇》引《尚書大傳》:“郊社不修,山川不祝,風雨不時,霖雪不降,責於天公;臣多弑主,嬖多殺宗,五品不訓,責於人公;城郭不繕,溝池不修,水泉不隆,水為民害,責於地公。”《太平禦覽·職官部》引《尚書大傳》:“百姓不親,五品不訓,則責之司徒;蠻夷猾夏,寇賊奸宄,則責之司馬;溝瀆壅遏,水為民害,田廣不墾,則責之司空”;則天公是司馬,人公是司徒,地公是司空。和《韓詩外傳》“司馬主天,司空主地,司徒主人”之說相合(《白虎通》:“《別名記》曰:司徒典名,司空主地,司馬順天”)。至於九卿,各書皆不明言其名稱及職事,按《荀子·序官》:
宰爵知賓客祭祀饗食犧牲之牢數,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百宗,百族也。立器,所立之器用也),司馬知師旅甲兵乘白之數(白,謂甸徒,猶今之白丁也。或曰:白,當為百,百人也)。修憲令,審詩商(詩商,當為誅賞,字體及聲之誤),禁淫聲,以時順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亂雅,太師之事也。修堤梁,通溝澮,行水潦,安水藏,以時決塞,歲雖凶敗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視肥饒,序五種,省農功,謹蕃藏,以時順修,使農夫樸力而寡能(禁其他能也),治田之事也。修火憲(不使非時焚山澤),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上所索百物也),以時禁發,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虞師之事也。順州裏,定廛宅,養六畜,閑樹藝,勸教化,趨孝悌,以時順修,使百姓順命,安樂處鄉,鄉師之事也。論百工,審時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備用,使雕琢文采,不敢專造於家,工師之事也。相陰陽,占祲兆,鑽龜陳卦,主攘擇五卜,知其吉凶妖祥,傴巫跛擊(擊讀為覡,男巫也。古者以廢疾之人主卜筮巫祝之事,故曰傴巫跛覡)之事也。修采清(采,謂采去其穢,清,謂使之清潔。皆謂除道路穢惡也),易道路,謹盜賊,平室律,以時順修,使賓旅安而貨財通,治市之事也。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變,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則,兼聽而時稽之,度其功勞,論其慶賞,以時慎修,使百吏免(與勉同)盡,而眾庶不偷,塚宰之事也。
以上所舉,除司徒、司馬、司空及塚宰外,又宰爵、太師、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係、治市、司寇九官,似即係九卿。塚宰一官,有人說就是司徒兼的,然據《王製》,“塚宰齋戒受質”和“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齋戒受質”分舉,分明不是一官;更據荀子此文,似乎確在三公之外(漢承秦製,有九卿而無三公,然而有相國丞相,秦製必沿襲自古,也可證塚宰在三公之外。《周官》地官序官疏引鄭《尚書大傳》注:“周禮,天子六卿,與太宰、司徒同職者,則謂之司徒公;與宗伯、司馬同職者,則謂之司馬公;與司寇、司空同職者,則謂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舉下以為稱。”則似係以意彌縫,並無所本)。塚宰似乎沒有官屬的,百官都屬於三公。所以下文說:“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齋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鄭注“百官,此三官之屬”。正和“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的話相合。
古文家之說:則《五經異義》說:“《古周禮》說:天子立三公:曰太師、太傅、太保,無官屬,與王同職;故曰:坐而論道,謂之三公。又立三少以為之副,曰少師、少傅、少保,是為三孤。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是為六卿之屬。大夫士庶人在官者,凡萬二千。”按《偽古文尚書·周官》:
立太師、大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官不必備,惟其人。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貳公宏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塚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宗伯掌邦禮,治神人,和上下;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司寇掌邦禁,詰奸慝,刑暴亂;司空掌邦土,居四時,民地利。六卿分職,各率其屬,以倡九牧,阜成兆民。
攻《偽古文》的,都說它誤據《大戴禮·保傅篇》、《漢書·賈誼傳》,把太子的官屬,認做天子的三公三孤。又說鄭玄注《周官》“鄉老二鄉則公一人”說:王置六卿,則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卿之教。又它注《尚書·君奭序》,“召公為保,周公為師”,說:此師保為《周禮》師氏保氏,大夫之職(《書疏》)。可見得鄭玄不主張六卿之上,別有三公三孤。然而《五經異義》所舉的古周禮說,確和《偽周官》相同。《周官》朝士,“建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麵三槐,三公位焉”,也明說公孤在卿之外。又保氏序官疏引《鄭誌》“趙商問:案成王《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即三公之號,自有師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攝政三年事;此《周禮》是周公攝政六年時,則三公自名師保;
起之在前,何也?鄭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師保,初時然矣”。趙商所說的《周官》,固然不是現在《偽古文尚書》裏的《周官》,然而可見得不偽的《周官》,也確有此文。又看鄭玄的答語,雖不承認“召公為保,周公為師”就是三公裏的太師太保;卻也並沒有否認“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之說。又《周禮》雖沒敘列公孤之官,然而涉及公孤的地方很多(宰夫、司服、典令、巾車、司常、射人司士、太仆、弁師、小司寇等),可見得六卿之外,別有公孤,《周禮》確有此說,並不是造《偽古文尚書》的人杜撰的。
六官之說,《大戴禮·盛德篇》:“古之禦政以治天下者,塚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馬之官以成聖,司寇之官以成義,司空之官以成禮。”《管子·五行篇》:“昔者黃帝得蚩尤而明於天道,得大常而察於地利,得奢龍而辨於東方,得祝融而辨於南方,得大封而辨於西方,得後土而辨於北方。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蚩尤為當時大常為廩者,奢龍為土師,祝融為司徒,大封為司馬,後土為李。春者,土師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馬也;冬者,李也。”都和《周禮》相合。此外《曲禮》:“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土、司寇,典司五眾。”《春秋繁露·五行相勝篇》:“木者,司農也……火者,司馬也……土者,君之官也,其相司營……金者,司徒也……水者,司寇也。”《左傳》昭十七年郯子說:“祝鳩氏,司徒也;鳩氏,司馬也;鳲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也。”昭二十九年,蔡墨說:“五行之官,是為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都隻說五官。按古人五行之說,土是君象(見第十章第一節),董子說:“土者,君之官也”,其義最古。天、地、人、四時,謂之七始。五官之說,除掉中“土者君之官”,其實隻有四官;合著象天地人的三公,似乎是配七始的。《文王世子》:“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惟其人。”疏引《尚書大傳》“古者天子必有四鄰:前曰疑,後曰丞,左曰輔,右曰弼”。怕也是就五官裏頭,除掉四個的。因為總隻有這幾個官,卻要“三光”,“四時”,“五行”,很麻煩的“取象”。所以三公,四鄰,五官,也是互相重複。這種錯雜不整齊的製度,很合乎曆史上自然發達的事實;《周禮》一部書,說得太整齊了,所以就有點可疑。”14
其地方製度,《周禮》也說得很完備的。按照《周禮》,“王城”之外為“鄉”;鄉之外為“外城”,外城謂之“郭”;郭外為“近郊”;近郊之外為“遂”;遂之外為“遠郊”,遠郊謂之“野”;野之外為“甸”;甸之外為“稍”;稍之外為“縣”,縣為“小都”;小都之外為“鄙”,鄙為“大都”;甸、稍、縣、都之地都是采邑,是行貢法的。鄉以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比長是下士,閭胥中士,族師上士,黨正下大夫,州長中大夫,鄉大夫就是卿。遂則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遂大夫、縣正、鄙師、酂長、裏宰、鄰長,比鄉官遞降一級(遂大夫是中大夫,裏宰是下士,鄰長無爵)。六鄉之吏:鄉大夫六人,州長三十人,黨正百五十人,族師七百五十人,閭胥三千人,比長一萬五千人;六遂的數目同六鄉相等;共有三萬七千八百七十二人。按《管子·立政篇》:“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裏,裏為之尉;分裏以為十遊,遊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小匡篇》:“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裏,裏有司;四裏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五鄉一帥”,其製鄙:則“五家為軌,軌有長;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率,率有長;十率為鄉,鄉有良人;三鄉為屬,屬有帥;五屬為一大夫。”兩篇所載,小有異同,然都和周禮相近,大概這一種組織,是和軍製相應的(參看第五節)。
其《尚書大傳》:“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裏,五裏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禦覽》百五十七)《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在田曰廬,在邑曰裏;一裏八十戶;八家共一巷……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護伉健者,為裏正。”(見第四節)則純係以井田製度為根本。《韓詩外傳》說中田有廬,疆場有瓜這一條,也說“八家而為鄰”,和《尚書大傳》、《公羊》何注,都是相合的(春秋以後的官製,散見於各書者甚多,尤其多的是《左傳》。《春秋大事表》裏,列有一表,很為詳備,可以參考15)。
至於當時服官的人:大概從士以下,或者用平民;從大夫以上,都是用貴族的,看下節便可明白。
第四節 教育和選舉
古代的教育,有“國學”和“鄉學”的區別,又有“大學”和“小學”的區別。“大學”和“小學”,是以程度淺深分的;“國學”和“鄉學”,一個是貴族進的,一個是平民進的。兩者截然,各為係統,不可牽混。
《王製》:“天子曰辟雍,諸侯曰泮宮。”又說諸侯之國:“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太學在郊。”又說:“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後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所謂“辟雍”、“泮宮”,是天子、諸侯之國大學的通稱。“上庠”、“東序”、“右學”、“東膠”,是虞夏殷周四代大學的專稱。“下庠”、“西序”、“左學”、“虞庠”,是四代小學的特稱。這都是天子和公卿大夫元士之子,所謂貴族入的。其入學的程序,《尚書大傳》說:“古之帝王者必立大學、小學,使王太子、王子、群後之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學,見小節焉,踐小義焉;年二十入大學,見大節焉,踐大義焉。”(《禦覽》百四十八,《禮記·王製》疏節引,作“十五入小學”)
至於鄉學,則(一)《孟子》說:“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二)《禮記·學記》說:“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似乎比《孟子》多出兩層等級來。然而試看《尚書大傳》:
大夫士七十而致仕,老於鄉裏;大夫為父師,士為少師(所謂裏庶尹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裏)。耰鋤已藏,祈樂(祈樂,當為新穀)已入,歲事已畢,餘子皆入學。十五始入小學,見小節,踐小義;十八入大學,見大節,踐大義焉。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學,傅農事(《儀禮通解》卷九)。
再看《公羊》宣十五年《何注》:
一裏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裏為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進士。行同能偶,別之以射,然後爵之。
這裏頭“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八個字,是錯誤的。為什麽呢?鄉學就是庠,《儀禮·鄉飲酒禮》:“主人拜迎於庠門之外”可證。所以《漢書·食貨誌》這地方隻說“其有秀異者,移鄉學於庠序;庠序之秀異者,移於國學”。並不說鄉學移於庠,庠移於國學。再看《學記》鄭注,“術當為遂,聲之誤也。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裏,朝夕於門側之堂,謂之塾。《周禮》五百家為黨,二千五百家為遂;黨屬於鄉,遂在遠郊之外”。那麽,《學記》所謂“塾”,就是何休所謂“校室”,也就是《尚書大傳》所謂“餘子皆入學”的“學”,“黨有庠,術有序”的“庠”、“序”,是因所在之地而異名,不是另有等級。這一級,和孟子所說“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的“校”、“序”、“庠”相當。至於《學記》“家有塾”的“塾”,就是何休所謂“校室”,伏生所謂“餘子皆入學”的“學”,孟子沒有提起。那麽,古代平民所入的學校,是兩級製:一級在裏(所謂“塾”、“校室”、“餘子皆入學”的“學”),一級在鄉(所謂“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記》所謂“黨有庠,術有序”)。伏生所謂“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措語有些含混。不如何休說“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清楚。這是一個“校室”裏,因其年齡之大小,而所學各有不同,好比一個小學校裏,分為初等、高等兩級,並不是一個“裏”的區域裏,還有“大學”、“小學”兩種學校。
這兩級學校,都是平民進的。進到鄉學裏頭,就有入國學的機會了;入了國學,就仕進之途也在這裏了。《王製》上說: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尚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不變,移之遂,如初禮;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將出學,小胥、大胥、小學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大學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才,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這裏頭,從鄉學裏升上來的俊士、選士等,和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都是同學的,而且是“入學以齒”(皆以長幼受學,不以尊卑),很為平等的。所爭者,鄉人須“節級升之……為選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與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須積漸,學業既成,即為造士”(《正義》)。有些不平等而已。
選舉的法子,雖然如此,然而實際上:一、鄉人能夠升入大學得為進士的,恐怕很少;二、就是得為進士,也未必能和貴族出身的人同一任用。俞正燮說:
周時,鄉大夫三年比於鄉,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出使長之,用為伍長也;興能者,入使治之,用為鄉吏也(按《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二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注》:“鄭司農雲:……問於眾庶,寧複有賢能者……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這是另一種選舉法,和《王製》無從牽合,俞說推而廣之,誤)。其用之止此。《王製》推而廣之,升諸司馬曰進士焉,止矣;諸侯貢士於王。以為士焉,止矣。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與共開國之人,及其子孫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諸鄉興賢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故孔子仕委吏乘田,其弟子俱作大夫家臣……荀子《王製》雲:王公大人之子孫,不能禮義,則歸之於庶人;庶人之子孫,積文學,正身行,則歸之卿相士大夫。徒設此義,不能行也。周單公用羈(《左傳》昭公七年),鞏公用遠人(定公二年),皆被殺……夫古人身經百戰而得世官,而以遊談之士加之,不服也。立賢無方,則古者繼世之君,又不敢得罪於巨室也……(《癸巳類稿》卷三《鄉興賢能論》)
俞氏此論,於古代階級社會的情形,可謂洞若觀火。我說六經原是儒家改製所托,固然不是憑空捏造(憑空捏造,也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持極端懷疑之論,也是錯的),然而以意改削的地方,必然很多;竟當它是曆史,原是不能的(不過比起後世人所造的古書來,畢竟又可信了許多。因為人的思想,總是為時代所囿。所以古人的胡說,也畢竟比後代人近情。譬如《王製》,就畢竟比《周禮》為近古)。
講古代學製的,還有一層,必須明白,便是古代有所謂“明堂的四學和太學”,這個固然是學校的起源,然而到後世,明堂和學校已經分開了,必不可混而為一。按蔡邕《明堂月令論》:“《易傳·太初篇》曰:天子旦入東學,晝入南學,莫入西學(此處文有脫誤,《玉海》卷一百十一,引作“夕入西學,暮入北學”,是);大學在中央,天子之所自學也。《禮記·保傅篇》曰:帝入東學,上親而貴仁;入西學,上賢而貴德;入南學,上齒而貴信;入北學,上貴而尊爵;入大學,承師而問道;與《易傳》同(《保傅篇》如今《大戴禮》裏頭有的,亦見《賈子》)。魏文侯《孝經傳》曰:大學者,中學明堂之位也。《禮記·古大明堂之禮》曰:膳夫是相禮:日中出南闈……日側出西闈……日入出北闈。”這所謂東、西、南、北四學和中央的大學,固然都在明堂內;然而後世的學校,卻不是如此。這是為什麽呢?這個阮元說得最漂亮。他說:初有明堂的時候,宮室製度還沒有完備,天子就隻有這一所屋子,所以什麽事情都在裏頭辦,住也住在這裏頭。到後來,社會進化了,屋子一天多一天,什麽“路寢”哩,“宗廟”哩,“學校”哩,都從明堂裏分了出來。然而明堂卻仍舊有的,而且明堂裏頭還保存了許多舊製;所以已經從明堂裏分出來的事情,在明堂裏還是有的;不過變做有名無實罷了。這句話真是通論,把從來許多葛藤,可以一掃而空(《揅經室集·明堂論》)。明白這個道理,“明堂之中,既有大學和四學,明堂之外,又有大學和小學”的問題,就可以毋庸爭辯了(《周禮》的師氏保氏,又另是一種機關,和明堂裏頭的大學四學,明堂以外的大學小學,都不能牽合。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二節)。
此外又有“貢士”和“聘士”的製度。《禮記·射義》說:“……古者天子之製,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白虎通·貢士篇》:“諸侯三年一貢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諸侯所以貢士於天子者,進賢勸善者也。天子聘求之者,貴義也……故月令,季春之月,開府庫,出幣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及其幽隱,諸侯所遺失,天子所昭,故聘之也。”這種製度,在古代的選舉法上,固然不占重要的位置,然而實在是後來進用遊士的根本。
古代貴族、平民都有學校,似乎很為文明。然而平民學校所教的,孟子說:“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於上,小民親於下。”(《滕文公上》)正和子遊所謂“小人學道則易使也”(《論語·陽貨篇》)一鼻孔出氣。嚴格論起來,實在是一種“奴隸教育”。貴族的教育,也含有“宗教臭味”。俞正燮說:
虞命教胄子,止屬典樂。周成均之教,大司成、小司成、樂胥,皆主樂。周官大司樂、樂師、大胥、小胥,皆主學……子路曰:何必讀書,然後為學。古者背文為誦,冬讀書,為春誦夏弦地,亦讀樂書。《周語》召穆公雲:瞍賦蒙誦,瞽史教誨。《檀弓》雲:大功廢業,大功誦……通檢三代以上,書樂之外,無所謂學;《內則》學義,亦止如此;漢人所造《王製》、《學記》,亦止如此……(《癸巳存稿》卷四《君子小人學道是弦歌義》)
原來學校是從明堂裏搬出來的。明堂本來是個“神秘之地”。所以後來學校裏的教科,還以“詩書禮樂”四項為限。禮樂是舉行“祭典”時用的,詩就是樂的“歌詞”,書是宗教裏的古典。它的起源,大概如此;後來抑或有點變化,然而總是“不離其宗”的。所以貴族雖有學校,也教育不出什麽人才來。所謂專門智識,是《漢書·藝文誌》所謂某某之學,出於某某之官(見第十章第三節)。專門的技能,則《王製》所謂“凡執技以事卜者,不二事,不移官”。都是世代相傳的。世官的不能廢,亦由於此。
東周以後,情形就大變了。這時候貴族政體漸次崩壞;做專官有學識的人,漸變而為平民;向來所謂某官之守,一變而為某家之學;民間才有“聚徒講學”之事,有“負笈從師”的人;孔子弟子三千,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都是這個道理。民間有智識的人,一天天增多;貴族裏頭,可用的人,一天天減少。就不得不進用遊士,孟嚐、平原、信陵、春申的養客,也是這個道理。當時講求學問的人,漸漸以利祿為動機。所以蘇秦說:“且使我有雒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史記·蘇秦列傳》)可見得當時的講求學問,大都是受生計上的壓迫;所以秦散三千金而天下之士鬥;可見得社會的文化和物質方麵大有關係。遊士的智識,固然比世卿高,然而愛國心卻較薄弱。孟子對齊宣王說:“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王無親臣矣。昔者所進,今日不知其亡也。”正是同這班人寫照(《梁惠王下》)。“後勝相齊,多受秦間金,多使賓客入秦;秦又多予金,客皆為反間,勸王去從朝秦;不修攻戰之備,不助五國攻秦。秦以故得滅五國。五國已亡,秦兵卒入臨淄,民莫敢格者。王建遂降,遷於共。故齊人怨王建不蚤與諸侯合從攻秦,聽奸臣賓客,以亡其國。歌之曰:鬆邪柏邪,住建共者客邪。疾建用客之不詳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可見得當時的遊士,把人家的國家,來做自己“富貴的犧牲”,是不恤的。
總而言之,社會階級製度,是要靠世卿之製維持的(因為如此,才是把一階級的人,把持了社會上的大權,不許別一階級的人插足)。然而如此,一、貴族所處的地位,就不能不優,所處的地位既優,就不能不驕奢淫逸,就不能不腐敗;二、而且貪欲之念,是無厭的,自己有了土地,遂想侵吞別人,貴族變為平民的人就日多。貴族階級專有的智識,就漸漸地散入平民社會。所以貴族階級的崩壞,其原因仍在貴族社會的自身。這個很可以同馬克思的曆史觀,互相發明。
第五節 兵製
官製和教育選舉,都已明白,就得考究古代的兵製。後人講古代兵製的,有一種誤解,就是以為古代是“兵農合一”、“全國皆兵”的。這個誤解,全由不知古代社會是個“階級製度”,以至於此16。考究古代兵製的,都根據《周禮》。按《周禮》:
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小司徒)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夏官序)凡製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17。
這是古文家的說法,今文家怎樣呢?按《白虎通·三軍篇》:
三軍者何?法天地人也。以為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師二千五百人,師為一軍,六軍一萬五千人也。
《公羊傳》隱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穀梁傳》(襄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詩》:“周王子邁,六師及之。”《孟子·告子篇》:“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凡今文家言都同。
今古文家說兵製的不同,是無可強合的。然則哪一家的話是呢?我以為今文家言是孔子托古改製的話,務要減輕兵役。古文家的話,是參考各種古書編成。論理,自然是今文家言文明;論古代的事實,怕還是古文家言相近些。請再看當時出兵的方法,《春秋繁露·爵國篇》說:
方裏而一井,一井而九百畝……方裏八家,一家百畝……上農夫耕百畝,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多寡相補,率百畝而三口;方裏而二十四口;方百裏者十,得二百四十口;方十裏,為方百裏者百,得二千四百口;方百裏,為方萬裏者萬,得二十四萬口;法三分而除其一,城池,郭邑,屋室,閭巷,街路,市,宮府,園囿,委圈,得良田方十裏者六十六,十與方裏(這四個字,當作“與方十裏者”五個字)六十六;定率得十六萬口;三分之,則各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口;為大口軍三,此公侯也。天子地方千裏,為方百裏者百;亦三分除其一,定得田方百裏者六十六,與方十裏者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為京口軍九,三京口軍,以奉王家。
這個計算的方法,和《周禮》大異。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十井共出兵車一乘。”又昭元年注:“十井為一乘,公侯封方百裏,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又哀十二年《注》:“禮,稅民不過什一,軍賦不過一乘。”《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集解》引包鹹說:“千乘之國者,百裏之國也。古者井田,方裏為井,井十為乘,百裏之國者,適千乘也。”
按《孟子》說“天子之地方千裏,公侯皆方百裏”,又說:“萬乘之國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趙注“萬乘……謂天予也。千乘……謂諸侯也)則孟子之意,亦以為十井共出一乘。而《漢書·刑法誌》卻說:
因井田而製軍賦;地方一裏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裏;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裏;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裏;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幹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一同百裏,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裏,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裏,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
它這種說法,是根據《司馬法》的鄭玄注《論語》“道千乘之國”引它(見《周禮》小司徒疏),然《司馬法》又有一說,是: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裏,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鄭玄引它注《周禮》的小司徒。賈疏說:前說是畿外邦國法,甲士少,步卒多;後說是畿內采地法,甲士多,步卒少。
按照何休、包鹹的說法,十井而出一乘,人多疑其太苛。然據《左傳》“昭十三年平邱之會,晉甲車四千乘。十二年傳,楚靈王曰:今吾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國各千乘是合楚國之車,奚啻萬乘。昭五年傳雲,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是一縣百乘也。縣二百五十六井,是二井半出一乘,合晉國之軍又奚啻萬乘……昭元年傳,秦後子適晉,以車千乘,是大夫不必百乘也”(這一段,引用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製說》)。所以十井而出一乘並不是沒有的事,不必疑心,所可疑者,照《春秋繁露》的說法,諸侯大國十六萬口之軍七千五百人(《繁露》說:“三分之,則各53333口,為大口軍三。”是說53333口裏出7500人為兵,不是說每一軍有53333人),加以奉公家的一軍,共計萬人,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而天子之國,共有一千六百萬口,而“為京口軍九”,再加“三京口軍,以奉王家”,服兵役的,不過三萬人,未免太不近情。照《漢書·刑法誌》所主的《司馬法》說,天子之國,有甲士三萬,卒七十二萬,而六軍不過七萬五千人。照鄭玄所引的一說,一封之地,提封十萬井,有人民三十萬家,而不過出車千乘,出兵三萬人;畿方千裏提封百萬井,應當有三百萬家,而亦未聞有天子出兵三十萬之說;若照六軍計算,則三百萬家,服兵役的不過七萬五千人,恐怕古代斷沒有這般輕的兵役。種種計算,總之不合情理。我說:論古代兵製的,都誤於“兵農合一”之說,以致把全國的人民都算在裏頭,我如今且引江永的《群經補義》一則,以破這個疑惑。
說者謂古者寓兵於農,井田既廢,兵農始分,考其實不然……管仲參國伍鄙之法:製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國子、高子,各帥五鄉;是齊之三軍,悉出近國都之十五鄉,而野鄙之農不與也。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積而至於一鄉。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鄉三萬人為三軍。是此十五鄉者,家必有一人為兵。其中有賢能者,五鄉大夫有升選之法,故謂之士鄉,所以別於農也。其為農者,處之野鄙,別為五鄙之法。三十家為邑,十邑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十縣為屬,五屬各有大夫治之,專令治田供稅,更不使之為兵……他國兵製,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晉之始惟一軍;既而作二軍,作三軍;又作三行,作五軍;既舍二軍,旋作六軍;後以新軍無帥,複從三軍;意其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隸之軍帥;軍之漸而增也,固以地廣人多;其既增而複損也,當是除其軍籍,使之歸農……隨武子雲:楚國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是農不從軍也。魯之作三軍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盡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歸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孫氏盡取子弟,而以其父兄歸公。所謂子弟者,兵之壯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隸之卒乘者,非通國之父兄子弟也。其後舍中軍,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謂民之為兵者盡屬三家,聽其貢獻於公也。若民之為農者出田稅,自是歸之於君,故哀公雲:二,吾猶不足……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軍之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國都,其野處之農,固不為兵也……(按:所述管子的兵製,見《小匡篇》)
按《周禮》隻有大司徒五家為比……小司徒五人為伍……和夏官序官之文相應,可以見得六鄉各出一軍,並沒遂以外亦服兵役之說。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隻說“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並無所謂乘馬之法;從杜預注《左傳》,才把它牽合為一(成元年作丘甲注),這是不足據的。所以我說:兵農合一,不但春秋以後不然;就西周以前,也並沒這一回事。這是為什麽呢?因為古代的人民,總有征服者和被服者兩階級:征服之族,是居於中央,製馭異族的。這是所謂“鄉”之民。被征服之族,是處於四圍,從事耕作的,這是“遂”以外之民。前者是服兵役的,後者是不服兵役的(鄉民固然也種田,然而不過如後世兵的“屯田”,並不是全國的農夫,都可當兵;“當兵的”同“種田的”,也分明是兩個階級,和向來所謂“兵農合一”的觀念,全不相同)。天子畿內,雖有方千裏的地方;服兵役的,卻隻有六鄉,所以隻出得六軍。諸侯的三軍二軍一軍,也是這個道理。春秋以前,列國的兵製,大概如此;所以出兵總不過幾萬人。戰國時代,卻就不然了。試看蘇秦對六國之君的話(見《戰國策》和《史記·蘇秦列傳》)。
所以這時候,坑降斬殺,動輒數十萬。這時候,大概全國都服兵役的。所以《孫子》說“興師十萬,日費千金,內外騷動,怠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這分明是按《司馬法》方千裏之地,提封百萬井,可得甲士三萬,卒七十二萬計算的。所以我說:《管子》這部書,可以代表春秋以前的兵製。造《周禮》的人,所根據的,就是《管子》一類的書;所以隻說六鄉的人服兵役,並不說遂以外的人服兵役。《司馬法》這部書,定是戰國人所造。他習見當時的人,全國都服兵役,並不知道古人不然;卻把古代一部分人所服的兵役,分配到全國人頭上去,所以兵役便那麽輕了。《春秋繁露》也犯這個毛病。明白這一層道理,便春秋以後兵製的變遷,也了如指掌了。
服兵役的年限,是從三十歲到六十歲。《白虎通·三軍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絕人世也。師行不必反,戰鬥不必勝,故須其有世嗣也。年六十歸兵何?不忍並鬥人父子也。”《王製正義》引《五經異義》、《禮》戴說、《易》、孟氏《韓》詩說並同。《古周禮》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似較今文說加重(《鹽鐵論·未通篇》:“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後漢書·班超傳》班昭上書:妾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似乎把種田的年限,誤作服兵役的年限。參看下章第一節)。
春秋時代兵製的變遷,《春秋大事表》的《田賦軍旅表》,可以參考。又《荀子·議兵篇》的話,很可以見得戰國時代列國兵力的比較,也可以一看。春秋戰國時代兵製的變遷,還有一端,可注意的。便是春秋以前,還注重於車戰;到戰國時代,便漸漸趨重於騎兵。所以蘇秦說六國的兵,都有騎若幹匹的話。這個原因,大約由於前世地廣人稀,打仗都在平地,到後來地漸開辟,打仗也漸趨於山險地方的緣故(《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國不守關塞論》參看)。晉魏舒的“毀車崇卒”(《左傳》昭元年),是其起源。到趙武靈王胡服騎射,這個主義就大昌了。
第六節 法律
中國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係之一。它的起源、成立、發達、變遷,自然很有研究的價值。但是要研究中國法律的,先得明白一種道理。古人總說什麽“尚德不任刑”,又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論語·為政篇》)又說:“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史記·孝文本紀》)又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左傳》昭六年《晉叔向詒鄭子產書》)後人給這許多話迷住了,都以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這種觀念,於法律的起源,實在大相違背。
無論什麽社會,最初時代,總是“禮治主義”。因為古人知識簡單,沒有“抽象的觀念”,一切事情,應當如何,不應當如何,隻得逐條做“具體的規定”。古人有句口頭話,“出於禮者入於刑”。所以“禮”就是“法18”。既然要逐事為具體的規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煩。所以古代的禮是非常麻煩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煩的。以為治世可以沒有刑罰,就可以沒有法律,是大錯了的。
然則古代的法律,是什麽東西呢?
《禮記·王製》: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下文講“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婦、長幼、朋友、賓客。八政:飲食、衣服、事為〈《注》:謂百工技藝也〉、異別〈《注》:五方用器不同也〉、度、量、數〈《注》:
百十也〉、製〈《注》:布帛幅廣狹也〉”)。
《周禮》: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又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這種刑,也和禮無甚分別的)。
我說這就是古代的法律,因為違犯了,就要有製裁的。至於用刑的權柄,也一大部分在鄉官手裏。所以大司徒之職又說:“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周禮》固然是偽書,然而《管子·立政篇》也說: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裏,裏為之尉;分裏以為十遊,遊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複於裏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於常者,閭有司見之,複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裏尉以譙於遊宗,遊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譙敬而弗複,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複於遊宗,遊宗以複於裏尉,裏尉以複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凡過黨:其在家屬,及於長家;其在長家,及於什伍之長;其在什伍之長,及於遊宗;其在遊宗,及於裏尉;其在裏尉,及於州長;其在州長,及於鄉師;其在鄉師,及於士師。三月一複,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
可見當時士師所辦的事情,都是鄉官移過去的。《周禮》的話,並不是憑空亂說。至於公布法律,也是在鄉官手裏的。所以《周禮》說:
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管子·立政篇》也說: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屬,及於遊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朝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製,不足曰虧吏,罪死不赦。
可見當時一切法律都在鄉官手裏,和後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樣。至於所用的刑罰,最早的就是“五刑”。《白虎通》說:
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從陳立《疏證》本)。
中國古代,什麽事情,都是取象於五行。五刑取法於五行,其義是很古的。有人據《呂刑》“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說五刑是漢族效法苗族的。按古代所謂苗民,並不是現在所謂苗族,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證明,現在可毋庸再說。《尚書大傳》:“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興相漸。”隻是說唐虞有刑而不用,苗民卻要用刑;並不是說唐虞以前,沒有五刑,要取法於苗民。所以又說“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禦覽》六百四十五)。《禦覽》又引《慎子》“有虞氏之誅,以檬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鞞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倘使前此沒有墨、劓、刖、宮、大辟,所象的又是什麽?象刑之說,本不足信(《荀子》便駁它,見《正論》篇;《漢書·刑法誌》引其說)。然而就照它講,也不能說五刑是苗民製的。
五刑的科條,《呂刑》說“墨罰之屬千,劓罪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周禮》司刑則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鄭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二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者也。”《漢書·刑法誌》又根據《周禮》“大司寇,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之文,說《周禮》所載是中典,五刑之屬三千是用重典。按《唐律疏義》卷一,《玉海·律令門》引長孫無忌《唐律疏》,都引《尚書大傳》“夏刑三千條”,則鄭玄說夏刑三千,不為無據;但不知《周禮》司刑所載,果有所本否。
《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白虎通·五刑篇》:“刑不上大夫者,據禮無大夫刑,或曰:撻笞之刑也。”或說似本於此),撲作教刑(《史記·五帝本紀集解》:“鄭玄曰:撲,檟楚也。撲為教官為刑者。”按就是《學記》所謂“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金作贖刑。鄭注:“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撲,贖刑。此之謂九刑。”(《周禮·司刑疏》引)按《左傳》載叔向說“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見上),又載季文子說“先君周公製《周禮》……作誓令曰: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藏之名,賴奸之用,為大凶德,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文十八年)。則九刑古代確有此種刑法,其起源當亦甚古,鄭說應有所本。
人民應守的規則,雖由鄉官公布;至於犯罪之後,怎樣懲罰,卻是守“秘密主義”的。所以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曰:……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臨事製刑,不豫設法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左傳》昭六年)“趙鞅、荀寅……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所受之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昭二十九年)大概把用刑罰看做在上者一種特權,要它變化不測,才好叫手下的人懼怕;和“法治主義”,實在大相背馳。然而除刑書刑鼎之外,又有“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定九年)。“成文之法”,漸次公布;“秘密主義”,漸次破壞,這也可以覘世變了。
照儒家的說法,古代用刑,但以五刑為主,此外更無甚酷刑,而且“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傳》昭二十年。《孟子·梁惠王下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書·甘誓》:“予則孥戮汝。”孥,當作奴。言或奴或戮,並不及是連及妻子,見陳喬樅《今文尚書經說考》),可謂文明極了。然而據《周禮》,就有“斬”、“搏”、“焚”、“辜”之刑(“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注:“斬以斧鉞,若今腰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搏,當為……膊,謂去衣磔之……焚,燒也……辜之言枯也,謂磔之”)。其他出於五刑以外的刑罰,見於書傳上的,也隨時而有。怕儒家的話仍不免“改製托古”的故技,未必實際如此。贖刑之法,見於《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一鍰六兩(夏侯、歐陽說,見《周禮》職金疏),也很重的。
刑獄之製,今文不詳(《北堂書鈔》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裏,周曰囹圄。”《意林》引《風俗通》同)。《周禮》:“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也和監獄相類(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則類乎後世的徒刑)。
審理的製度,也很文明的。《王製》說: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之刺。有旨無簡,不聽(注: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附從輕,赦從重。凡製五刑,必即天論(注:必合於天意,《釋文》論音倫,理也。注同)。郵罰麗於事(注:郵,過也,麗,附也。過人罰人,當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注: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之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之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注:當作宥),然後製刑。
下文又說:“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此四誅者,不以聽。”把現在的眼光看起來,似乎野蠻;然而宗法社會,大抵“守舊”而“蔑視個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評論古人。至於“凡作刑罰,輕無赦”,則注謂“為人易犯”,“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則勢出於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麽缺點。《周禮》: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以之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之法。”就更為完備了。
貴族的特權,今古文家的說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於“優待王族”和“保持貴族的身份”。所以《周禮》:“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罄於甸人;其刑罪則纖,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其優待王族,可謂達於極點了。按《戴記》是今古文雜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許慎《主經異義》: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則古文說優待士大夫,不如優待王族)八議之法:第一是議親,第二是議故,次之才是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今文家則純乎是“尚賢主義”,《公羊》宣元年傳:“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蓋以為摘巢毀卵,則鳳凰不翔;刳胎焚夭,則麒麟不至;刑之則恐誤刑賢者;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賢者之類也。三年者,古者疑獄三年而後斷……自嫌有罪當誅,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話,還近乎事實,今文家就純乎是理想之談了。
刑餘之人,《王製》說:“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途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禮》說:“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於事實(《周禮》:司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稿”。鄭注說就是後世的奴婢)。
以上的話,雖然有許多儒家的議論夾雜在裏頭,然而天下斷沒有突然發生的事實;儒家的議論,也必有所本;據此,可以推想我國古代的法律是頗為文明的。
秦國的法律,似乎是別一法係。《漢書·刑法誌》說:“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嚴峻,然而所講的,隻是信賞必罰(把現存的《管子》、《韓非子》、《商君書》等看起來,都是如此),並沒有造作酷刑的理論。秦國用刑之嚴,固然同法家有點關係。至於“鑿顛”、“抽脅”、“鑊亨”、“車裂”、“腰斬”、“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罰,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則這許多刑罰是從哪裏來的呢?按秦國開化最晚,當時的人,都說它是戎翟之俗。這許多酷刑,難保是從未開化的蠻族裏采取來的。所以我說它是別一法係(關於秦朝的刑法,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節)。
三代以前的社會和後世大不相同是人人知道的,但是三代以前的社會,究竟是怎樣一種組織呢?
大凡天下之事,沒有不由分而合的。古代交通未便,一水一山之隔,人民就不相往來,自然要分做無數小部落;既然分做無數小部落,自然免不掉爭鬥;既然要互相爭鬥,自然總有個勝敗。“勝的人是征服者”,“敗的人是被征服者”,社會上就生出“平民”、“貴族”兩階級;權利義務,種種不同,這是把古書隨手一翻,就可以見得的(譬如《堯典》說“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九族,百姓,黎民,等級層次,分得很為清楚),但是天下無論什麽暴力,總是百年或數十年就過去的;古代這一種階級社會,卻持續到數千年,這是什麽道理呢?要明白這個道理,就不得不考察當時“貴族社會自身的組織”。
人類最初的團結,總是血統上的關係。這個便喚做“族”。所以《白虎通》說:“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依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所謂九族是:
父屬四:各屬之內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己之子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為一族,母之母姓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為一族,妻之母姓為一族(這是今《戴禮》、《尚書》歐陽說。見《詩葛藟正義》引《五經異義》。古文家把“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算做九族〈《書·堯典釋文》〉,則是九世,不是九族了)。
再從豎裏頭算起來,就有所謂“九世”。這便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再由此而旁推之,就成了一篇《爾雅》上的釋親。《禮記大傳》上所謂“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是說得最概括的。有這橫豎兩義,就把血族裏頭的人團結起來了。
但是這種團結,範圍究竟還不十分大;出於九族九世以外的人,又想個什麽法子呢?《白虎通》說:
“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
有了“宗法”,便把血族團體裏頭的人無論親疏遠近都團結了起來;橫裏頭的範圍也廣,豎裏頭的時間也持久了。所以宗法,實在是“古代貴族社會組織的根柢”。
宗法社會裏,最重的就是“宗子”。這個宗子,便是代表始祖的。譬如有個人,征服了一處地方,他在這地方,就做了王,這便是“太祖甲”;他的嫡長子,接續他做王的,便是“大宗乙”;他還有庶子“次乙”,分封出去,做個諸侯。這個便是“小宗”;但是因為他做了諸侯,他的子孫,也奉祀他做大祖;他的嫡係,接續他做諸侯的,也喚做大宗;那麽,次乙的子孫,對於乙這一支,固然是個小宗;對於次乙的諸子,分封出去做大夫的,卻是個大宗;做大夫的,倘然再把自己的地方分給子弟,也是如此,這個分封出去的次乙,便是《大傳》所謂“別子為祖”;次乙的嫡係接續下去做諸侯的,便是所謂“繼別為宗”。普通的所謂“宗”,本來是“五世則遷”的;這個“繼別”的“大宗”,卻是“百世不遷”。凡是大祖的子孫,他都有收恤他的義務;這許多人,也都有尊敬他的義務;那麽,有了一個宗子,就把從始祖相傳下來的人都團結不散,而且曆久不敝了(《大傳》所謂“同姓從宗合族屬”)。
單是把這許多人團結在一塊,原沒有什麽道理,但是當時所謂“為祖”的“別子”,都是有土地的——不是諸侯,就是大夫;所以繼“別子”而為“宗子”的,都有收恤族人的力量;他的族人為自衛起見,要保守自己族裏的財產,也不得不盡輔翼宗子的責任。這件事情的內容,便是有一個人,占據了一片土地,把這土地上的出產和附屬於這土地的人民的勞力,來養活自己一族的人。自己族裏的人,便幫同他管理這一片土地上的事務。倘然土地大了,一個人管轄不來,便把自己的族人分派一個出去。這分派出去的族人,管理他所受分的土地,也用這個法子,這便是古代的“封建政體”(所以封建政體,是從“族製”發達而成的)。
倘然一族的人,始終住在一處,並沒有分散出去,這一處地方上,也並沒有別一族的人和他們雜居,原用不著這種法子。所以宗法之起,是為對抗異族而設的。
所以在古代,“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可以說作一串。所以說“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大傳》)把一國的事情和一家的事情,看做一橛。所以看得“孝”那麽重——因為一個孝字,就把全社會——貴族社會——所以自衛的道理,都包括在裏頭。
所以在古代,天子要“撫諸侯”,諸侯要“尊天子”,也隻是宗子收恤族人,族人尊敬宗子的道理。列國之間,要“講信修睦”,也隻是同宗的人或者同族的人互相親愛,和全體社會是無關的。
再進一步,要扶持同族的人,叫他們都不失掉固有的位置,就有所謂“興滅國繼絕世”之法。《尚書大傳》說:
古者諸侯始受封,則有采地:百裏諸侯以三十裏,七十裏諸侯以二十裏,五十裏諸侯以十五裏;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路史·國名紀》四)。
他們同族不但都有分地,而且一有分地,就互相扶持,叫他們永久弗失。當時的貴族社會,有如此“精密”、“廣大”、“持久”的組織,平民社會,如何同它對抗呢?無怪“階級製度”要持續至數千年之久了。
然則這種製度,到後來是怎樣破壞掉的呢?這個仍出於“貴族團體自身的破裂”。古人論封建製度的說得好,做了皇帝,分封自己的弟兄子侄,出去做諸侯王;初封出去的時候,是親的;隔了幾代,就是路人了,怎不要互相猜忌。況且有國有家,原是利之所在,怎叫人不要互相爭奪。況且初行分封製的時代,總是地廣人稀;得了百裏、七十裏、五十裏的地方,四麵八方,憑著你去開辟,總不會和人家觸接。到後世就不然了;你要開拓,就得侵占人家的地方,怎不要互相衝突?互相衝突就總有滅亡的人。諸侯相互之間是如此,卿大夫相互之間也是如此(譬如晉國的六卿,互相吞並),所以古代的封建,是奪了異族的地方來分給自己的人。到了後世,便變做自己的“伯叔兄弟”,或者是“母黨”、“妻黨”的人,互相爭奪。爭奪之後,喪失產業的,便做了平民。少數的人所兼並的土地愈多,喪失土地變做平民的人亦愈多,那麽,古代的階級社會就漸漸地崩壞而變為平民社會了。所以古代做官的人,都是所謂“世卿”,到後世卻變做了“遊士”;古代當兵的人,都是所謂“士”之一族,到後世卻漸漸普及於全國的人,都是這一個道理(見後)。
第二節 封建
古代社會的階級製度,既然明白,就可以進而觀古代的“封建製度”了。
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封建的諸侯,和不世襲的命官,是大相徑庭的。在古代的人看起來,卻沒有什麽根本上的區別。為什麽呢?外諸侯有分地的,內裏的公卿大夫也是有分地的;其或治民,或不治民;或世襲,或不世襲,不過因所處的地位不同漸漸地生出區別來,根本上的觀念總是一樣,就是把一定的土地,分給同宗族的人——所以古人說起“官製”或“封建製度”來,總是把外諸侯和內裏的公卿大夫連類並舉。
《王製》:王者之製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裏;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製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孟子·萬章》下篇,載孟子答北宮錡的問,說:“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和《王製》“公侯伯子男凡五等”異。又說“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土一位,凡六等。”則和《王製》似異實同。又《孟子》說“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王製》說“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也小異。其餘都同。又《春秋繁露》說:“附庸字者方三十裏,名者方二十裏,人氏者方十五裏。”較《孟子》、《王製》為詳。《孟子》記北宮錡的問,明說所問的是“周室之班爵祿”。《春秋繁露》也明說所說的是周製。至於《王製》,則《白虎通·爵篇》說:“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質家者據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據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製》曰:王者之製祿爵,凡五等,謂公侯伯子男也。此據周製也。”更明說它是周製。《白虎通》又說:“殷爵三等,謂公侯伯也……合,子男從伯……或曰合從子……地有三等不變……令公居百裏,侯居七十裏……”又《王製正義》:“《禮緯含文嘉》曰: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從三等。”那麽,五等之爵,是周所獨有的。
至於古文家的說法,卻和今文家不同。他們雖也說周爵五等,而說封土則大異。按《周官·大司徒》說:
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裏,其食者三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裏,其食者三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裏,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裏,其食者四之一。
鄭玄注《王製》說: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製也……《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內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製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裏;其次侯,四百裏;其次伯,三百裏;其次子,二百裏;其次男,百裏。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惟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
鄭氏此說,羌無證據,征諸古書,又實在沒有這麽一回事(《東塾讀書記》卷七,有一條論此事甚核。所以就相信《周禮》的人,也不敢說它曾經實行),實在未敢讚同。
但是實際上,封地的大小,也並沒有什麽爭辯頭。為什麽呢?無論“百裏、七十裏、五十裏”,“五百裏、四百裏、三百裏、二百裏、百裏”,總不過是一種製度。無論什麽製度,行的時候,總不能沒有差池;何況封建?初封的時候,就算是照定製的,到後來或擴充,或侵削,也總是事實上的問題。況且封建總不過是施之於一部分之地。一朝之興,不過於實力所及之地滅掉舊國,封建自己的宗族;其餘的地方,總是因循其舊的。那麽,焉得有整齊劃一的製度呢?
天子和諸侯的關係,經傳上所說,咱們也且把它寫在下麵,但是這種製度,也未必完全實行。就行之也未必能久,這也是無待於言的。
第一是管轄上的關係。《王製》說:
千裏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鄭注》二伯,說“《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公羊》隱公五年傳文)。則鄭氏雖以此為殷製,也以為周朝亦是如此。又武王滅商,使管叔、蔡叔、霍叔為三監,《王製》這所說的,也明是周製(鄭氏以《王製》多為殷製,又或以為夏製,都以其和《周禮》不合,勉強立說的,不足為據)。
第二是往來交際的關係。《王製》說: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命太師陳詩,以觀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誌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正日,同律,禮樂製度衣服正之;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製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
《王製》這一段,全根據於《尚書·堯典》(偽古文分為《舜典》)和《白虎通·巡守篇》所引的《書大傳》,想必是今文書說。
又《白虎通》:“因天道時有所生,歲有所成;三歲一閏,天道小備;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年一巡守;三年,二伯出述職黜陟;一年物有所終始,歲有所成,方伯行國;時有所生,諸侯行邑。”(《公羊》隱八年《何注》,也說“三年一使三公黜陟,五年親自巡狩”。桓元年注,“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二年使上卿大聘,四年又使大夫小聘,五年一朝”。則又與《王製》不同)這都是今文家說。
至古文家說,卻又不同。按《周官·大行人》:
邦畿方千裏,其外方五百裏,謂之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服;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裏,謂之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寶貴為摯。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諭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又《左傳》昭十三年:
歲聘以誌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
許慎《五經異義》以今文說為虞夏製,《左傳》所說為周禮。賈逵、服虔以《左傳》所說為天子之法。崔氏以為朝霸主之法。鄭玄則以為五年一小聘,比年一大聘,三年一朝,是晉文霸時所製。虞夏之製,諸侯歲朝;而虞五年一巡守,夏六年一巡守。《周禮》所說,是周製;《左傳》所說,不知何代之禮。均見《王製正義》(又《王製疏》引《五經異義》:“《公羊》說:諸侯四時見天子及相聘,皆曰朝……卒而相逢於路曰遇。古周禮說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見《周官·大宗伯》〉,許慎……從《周官》說,鄭駁之雲……朝通名,如鄭此言,《公羊》言其總號,《周官》指其別名,《異義》,天子聘諸侯,《公羊》說:天子無下聘義,《周官》說:間問以諭諸侯之誌,許慎……從《周官》說,鄭無駁,與許慎同也”)。
又《孟子·告子篇》“天子適諸侯曰巡守,諸侯朝於天子曰述職。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梁惠王》篇“天子適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諸侯朝於天子曰述職;述職者,述所職也;無非事者。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夏諺曰:吾王不遊,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遊一豫,為諸侯度”。以為晏子之言)。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以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白虎通·考黜篇》說:“諸侯所以考黜何?王者所以勉賢抑惡,重民之至也。《尚書》曰:三載考績,三考黜陟。”下文臚列黜陟的辦法,更為詳細。怕和《王製》所載,同是一種空話,未必真能實行的。
第三節 官製
至於內爵,則是以公、卿、大夫,分為三等的。所以《白虎通》說:“公卿大夫何謂也?內爵稱也。”又說:“內爵所以三等何?亦法三光也。所以不變質文何?內者為本,故不改內也。”(這是說商朝內外爵皆三等;周朝改商朝的公一等,侯一等,伯子男一等,為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至於內爵則不改)這是天子之製至於諸侯,卻是《王製》所說“上大夫卿(《白虎通》引少一個“卿”字,然而《白虎通》隻說“諸侯所以無公爵者,下天子也”。沒有說諸侯無卿爵,則其以上大夫為卿可知),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所以《白虎通》引這句話,又說明道:“此謂諸侯臣也。”
設官的數目,則是以三遞乘的。《王製》說:“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禮記·昏義》同。《北堂書鈔》卷五十引《五經異義》、《今尚書》夏侯、歐陽說亦同。又說明其故道:“凡百二十,在天為星辰,在地為山川。”(《白虎通》說:“凡百二十官,下應十二子”)《禦覽》引《尚書大傳》說:“古者三公,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白虎通》同。鄭玄注《王製》說這是夏製,他是據著《明堂位》“有虞氏官五十,夏後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把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加起來,得百二十之數;抹掉二十,單說一百,合於古人“舉成數”的例;所以如此說法。然而《明堂位》這篇書,本來不甚可信,前人疑之者甚多。鄭注《明堂位》說:“周之六卿,其屬各六十,則周三百六十官也;此雲三百者,記時冬官亡矣。”已經穿鑿得不成話。又說:“以夏殷推前後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後氏官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記也。”可見他也有點疑心。按《春秋繁露》說: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外,又有二百四十三下士,合為三百六十三,法天一歲之數。周官三百六十,恐不是像《周官》所說的(周六官,其屬各六十,見《天官·小宰》)。
畿內的公卿大夫和封於外的諸侯,爵祿都是一樣的;所爭者,內官但“世祿”而不“世位”,外諸侯則可以父子相繼,實際上的權力就大不相同了(《王製》: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正義》:此謂畿內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後,得食父之故國采邑之地,不得繼父為公卿大夫也〉;外諸侯,嗣也。”諸侯之國,也是如此,所以春秋譏世卿〈見《公羊》隱三年、宣十年傳〉。這是法律上的話,實際上如何,自然另是一問題)。
侯國的官,《王製》說:“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春秋繁露》說:公侯伯子男之國,都是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上士,八十一下士。《繁露》的大夫,就是《王製》的下大夫,其數不合。按《鄭注》:“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誤脫耳。”則《王製》此節,文有脫誤,似以《繁露》為可據。
至其職掌,則《北堂書鈔》引《五經異義》、《今尚書》夏侯、歐陽說:“天子三公:一曰司徒,二曰司馬,三曰司空。”《周官》司徒為官疏引《尚書傳》(“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馬公,三曰司空公”),《韓詩外傳》卷八(“三公者何?司空、司馬、司徒也”)說俱同。《論衡·順鼓篇》引《尚書大傳》:“郊社不修,山川不祝,風雨不時,霖雪不降,責於天公;臣多弑主,嬖多殺宗,五品不訓,責於人公;城郭不繕,溝池不修,水泉不隆,水為民害,責於地公。”《太平禦覽·職官部》引《尚書大傳》:“百姓不親,五品不訓,則責之司徒;蠻夷猾夏,寇賊奸宄,則責之司馬;溝瀆壅遏,水為民害,田廣不墾,則責之司空”;則天公是司馬,人公是司徒,地公是司空。和《韓詩外傳》“司馬主天,司空主地,司徒主人”之說相合(《白虎通》:“《別名記》曰:司徒典名,司空主地,司馬順天”)。至於九卿,各書皆不明言其名稱及職事,按《荀子·序官》:
宰爵知賓客祭祀饗食犧牲之牢數,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百宗,百族也。立器,所立之器用也),司馬知師旅甲兵乘白之數(白,謂甸徒,猶今之白丁也。或曰:白,當為百,百人也)。修憲令,審詩商(詩商,當為誅賞,字體及聲之誤),禁淫聲,以時順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亂雅,太師之事也。修堤梁,通溝澮,行水潦,安水藏,以時決塞,歲雖凶敗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視肥饒,序五種,省農功,謹蕃藏,以時順修,使農夫樸力而寡能(禁其他能也),治田之事也。修火憲(不使非時焚山澤),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上所索百物也),以時禁發,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虞師之事也。順州裏,定廛宅,養六畜,閑樹藝,勸教化,趨孝悌,以時順修,使百姓順命,安樂處鄉,鄉師之事也。論百工,審時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備用,使雕琢文采,不敢專造於家,工師之事也。相陰陽,占祲兆,鑽龜陳卦,主攘擇五卜,知其吉凶妖祥,傴巫跛擊(擊讀為覡,男巫也。古者以廢疾之人主卜筮巫祝之事,故曰傴巫跛覡)之事也。修采清(采,謂采去其穢,清,謂使之清潔。皆謂除道路穢惡也),易道路,謹盜賊,平室律,以時順修,使賓旅安而貨財通,治市之事也。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變,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則,兼聽而時稽之,度其功勞,論其慶賞,以時慎修,使百吏免(與勉同)盡,而眾庶不偷,塚宰之事也。
以上所舉,除司徒、司馬、司空及塚宰外,又宰爵、太師、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係、治市、司寇九官,似即係九卿。塚宰一官,有人說就是司徒兼的,然據《王製》,“塚宰齋戒受質”和“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齋戒受質”分舉,分明不是一官;更據荀子此文,似乎確在三公之外(漢承秦製,有九卿而無三公,然而有相國丞相,秦製必沿襲自古,也可證塚宰在三公之外。《周官》地官序官疏引鄭《尚書大傳》注:“周禮,天子六卿,與太宰、司徒同職者,則謂之司徒公;與宗伯、司馬同職者,則謂之司馬公;與司寇、司空同職者,則謂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舉下以為稱。”則似係以意彌縫,並無所本)。塚宰似乎沒有官屬的,百官都屬於三公。所以下文說:“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齋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鄭注“百官,此三官之屬”。正和“每一公三卿佐之,每一卿三大夫佐之,每一大夫三元士佐之”的話相合。
古文家之說:則《五經異義》說:“《古周禮》說:天子立三公:曰太師、太傅、太保,無官屬,與王同職;故曰:坐而論道,謂之三公。又立三少以為之副,曰少師、少傅、少保,是為三孤。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是為六卿之屬。大夫士庶人在官者,凡萬二千。”按《偽古文尚書·周官》:
立太師、大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官不必備,惟其人。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貳公宏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塚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宗伯掌邦禮,治神人,和上下;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司寇掌邦禁,詰奸慝,刑暴亂;司空掌邦土,居四時,民地利。六卿分職,各率其屬,以倡九牧,阜成兆民。
攻《偽古文》的,都說它誤據《大戴禮·保傅篇》、《漢書·賈誼傳》,把太子的官屬,認做天子的三公三孤。又說鄭玄注《周官》“鄉老二鄉則公一人”說:王置六卿,則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卿之教。又它注《尚書·君奭序》,“召公為保,周公為師”,說:此師保為《周禮》師氏保氏,大夫之職(《書疏》)。可見得鄭玄不主張六卿之上,別有三公三孤。然而《五經異義》所舉的古周禮說,確和《偽周官》相同。《周官》朝士,“建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麵三槐,三公位焉”,也明說公孤在卿之外。又保氏序官疏引《鄭誌》“趙商問:案成王《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即三公之號,自有師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攝政三年事;此《周禮》是周公攝政六年時,則三公自名師保;
起之在前,何也?鄭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師保,初時然矣”。趙商所說的《周官》,固然不是現在《偽古文尚書》裏的《周官》,然而可見得不偽的《周官》,也確有此文。又看鄭玄的答語,雖不承認“召公為保,周公為師”就是三公裏的太師太保;卻也並沒有否認“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之說。又《周禮》雖沒敘列公孤之官,然而涉及公孤的地方很多(宰夫、司服、典令、巾車、司常、射人司士、太仆、弁師、小司寇等),可見得六卿之外,別有公孤,《周禮》確有此說,並不是造《偽古文尚書》的人杜撰的。
六官之說,《大戴禮·盛德篇》:“古之禦政以治天下者,塚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馬之官以成聖,司寇之官以成義,司空之官以成禮。”《管子·五行篇》:“昔者黃帝得蚩尤而明於天道,得大常而察於地利,得奢龍而辨於東方,得祝融而辨於南方,得大封而辨於西方,得後土而辨於北方。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蚩尤為當時大常為廩者,奢龍為土師,祝融為司徒,大封為司馬,後土為李。春者,土師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馬也;冬者,李也。”都和《周禮》相合。此外《曲禮》:“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土、司寇,典司五眾。”《春秋繁露·五行相勝篇》:“木者,司農也……火者,司馬也……土者,君之官也,其相司營……金者,司徒也……水者,司寇也。”《左傳》昭十七年郯子說:“祝鳩氏,司徒也;鳩氏,司馬也;鳲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也。”昭二十九年,蔡墨說:“五行之官,是為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都隻說五官。按古人五行之說,土是君象(見第十章第一節),董子說:“土者,君之官也”,其義最古。天、地、人、四時,謂之七始。五官之說,除掉中“土者君之官”,其實隻有四官;合著象天地人的三公,似乎是配七始的。《文王世子》:“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惟其人。”疏引《尚書大傳》“古者天子必有四鄰:前曰疑,後曰丞,左曰輔,右曰弼”。怕也是就五官裏頭,除掉四個的。因為總隻有這幾個官,卻要“三光”,“四時”,“五行”,很麻煩的“取象”。所以三公,四鄰,五官,也是互相重複。這種錯雜不整齊的製度,很合乎曆史上自然發達的事實;《周禮》一部書,說得太整齊了,所以就有點可疑。”14
其地方製度,《周禮》也說得很完備的。按照《周禮》,“王城”之外為“鄉”;鄉之外為“外城”,外城謂之“郭”;郭外為“近郊”;近郊之外為“遂”;遂之外為“遠郊”,遠郊謂之“野”;野之外為“甸”;甸之外為“稍”;稍之外為“縣”,縣為“小都”;小都之外為“鄙”,鄙為“大都”;甸、稍、縣、都之地都是采邑,是行貢法的。鄉以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比長是下士,閭胥中士,族師上士,黨正下大夫,州長中大夫,鄉大夫就是卿。遂則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遂大夫、縣正、鄙師、酂長、裏宰、鄰長,比鄉官遞降一級(遂大夫是中大夫,裏宰是下士,鄰長無爵)。六鄉之吏:鄉大夫六人,州長三十人,黨正百五十人,族師七百五十人,閭胥三千人,比長一萬五千人;六遂的數目同六鄉相等;共有三萬七千八百七十二人。按《管子·立政篇》:“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裏,裏為之尉;分裏以為十遊,遊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小匡篇》:“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裏,裏有司;四裏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五鄉一帥”,其製鄙:則“五家為軌,軌有長;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率,率有長;十率為鄉,鄉有良人;三鄉為屬,屬有帥;五屬為一大夫。”兩篇所載,小有異同,然都和周禮相近,大概這一種組織,是和軍製相應的(參看第五節)。
其《尚書大傳》:“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裏,五裏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禦覽》百五十七)《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在田曰廬,在邑曰裏;一裏八十戶;八家共一巷……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護伉健者,為裏正。”(見第四節)則純係以井田製度為根本。《韓詩外傳》說中田有廬,疆場有瓜這一條,也說“八家而為鄰”,和《尚書大傳》、《公羊》何注,都是相合的(春秋以後的官製,散見於各書者甚多,尤其多的是《左傳》。《春秋大事表》裏,列有一表,很為詳備,可以參考15)。
至於當時服官的人:大概從士以下,或者用平民;從大夫以上,都是用貴族的,看下節便可明白。
第四節 教育和選舉
古代的教育,有“國學”和“鄉學”的區別,又有“大學”和“小學”的區別。“大學”和“小學”,是以程度淺深分的;“國學”和“鄉學”,一個是貴族進的,一個是平民進的。兩者截然,各為係統,不可牽混。
《王製》:“天子曰辟雍,諸侯曰泮宮。”又說諸侯之國:“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太學在郊。”又說:“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後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所謂“辟雍”、“泮宮”,是天子、諸侯之國大學的通稱。“上庠”、“東序”、“右學”、“東膠”,是虞夏殷周四代大學的專稱。“下庠”、“西序”、“左學”、“虞庠”,是四代小學的特稱。這都是天子和公卿大夫元士之子,所謂貴族入的。其入學的程序,《尚書大傳》說:“古之帝王者必立大學、小學,使王太子、王子、群後之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學,見小節焉,踐小義焉;年二十入大學,見大節焉,踐大義焉。”(《禦覽》百四十八,《禮記·王製》疏節引,作“十五入小學”)
至於鄉學,則(一)《孟子》說:“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二)《禮記·學記》說:“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似乎比《孟子》多出兩層等級來。然而試看《尚書大傳》:
大夫士七十而致仕,老於鄉裏;大夫為父師,士為少師(所謂裏庶尹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裏)。耰鋤已藏,祈樂(祈樂,當為新穀)已入,歲事已畢,餘子皆入學。十五始入小學,見小節,踐小義;十八入大學,見大節,踐大義焉。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學,傅農事(《儀禮通解》卷九)。
再看《公羊》宣十五年《何注》:
一裏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裏為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進士。行同能偶,別之以射,然後爵之。
這裏頭“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八個字,是錯誤的。為什麽呢?鄉學就是庠,《儀禮·鄉飲酒禮》:“主人拜迎於庠門之外”可證。所以《漢書·食貨誌》這地方隻說“其有秀異者,移鄉學於庠序;庠序之秀異者,移於國學”。並不說鄉學移於庠,庠移於國學。再看《學記》鄭注,“術當為遂,聲之誤也。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裏,朝夕於門側之堂,謂之塾。《周禮》五百家為黨,二千五百家為遂;黨屬於鄉,遂在遠郊之外”。那麽,《學記》所謂“塾”,就是何休所謂“校室”,也就是《尚書大傳》所謂“餘子皆入學”的“學”,“黨有庠,術有序”的“庠”、“序”,是因所在之地而異名,不是另有等級。這一級,和孟子所說“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的“校”、“序”、“庠”相當。至於《學記》“家有塾”的“塾”,就是何休所謂“校室”,伏生所謂“餘子皆入學”的“學”,孟子沒有提起。那麽,古代平民所入的學校,是兩級製:一級在裏(所謂“塾”、“校室”、“餘子皆入學”的“學”),一級在鄉(所謂“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記》所謂“黨有庠,術有序”)。伏生所謂“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措語有些含混。不如何休說“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清楚。這是一個“校室”裏,因其年齡之大小,而所學各有不同,好比一個小學校裏,分為初等、高等兩級,並不是一個“裏”的區域裏,還有“大學”、“小學”兩種學校。
這兩級學校,都是平民進的。進到鄉學裏頭,就有入國學的機會了;入了國學,就仕進之途也在這裏了。《王製》上說: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尚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不變,移之遂,如初禮;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將出學,小胥、大胥、小學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大學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才,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這裏頭,從鄉學裏升上來的俊士、選士等,和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都是同學的,而且是“入學以齒”(皆以長幼受學,不以尊卑),很為平等的。所爭者,鄉人須“節級升之……為選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與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須積漸,學業既成,即為造士”(《正義》)。有些不平等而已。
選舉的法子,雖然如此,然而實際上:一、鄉人能夠升入大學得為進士的,恐怕很少;二、就是得為進士,也未必能和貴族出身的人同一任用。俞正燮說:
周時,鄉大夫三年比於鄉,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出使長之,用為伍長也;興能者,入使治之,用為鄉吏也(按《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二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注》:“鄭司農雲:……問於眾庶,寧複有賢能者……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這是另一種選舉法,和《王製》無從牽合,俞說推而廣之,誤)。其用之止此。《王製》推而廣之,升諸司馬曰進士焉,止矣;諸侯貢士於王。以為士焉,止矣。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與共開國之人,及其子孫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諸鄉興賢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故孔子仕委吏乘田,其弟子俱作大夫家臣……荀子《王製》雲:王公大人之子孫,不能禮義,則歸之於庶人;庶人之子孫,積文學,正身行,則歸之卿相士大夫。徒設此義,不能行也。周單公用羈(《左傳》昭公七年),鞏公用遠人(定公二年),皆被殺……夫古人身經百戰而得世官,而以遊談之士加之,不服也。立賢無方,則古者繼世之君,又不敢得罪於巨室也……(《癸巳類稿》卷三《鄉興賢能論》)
俞氏此論,於古代階級社會的情形,可謂洞若觀火。我說六經原是儒家改製所托,固然不是憑空捏造(憑空捏造,也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持極端懷疑之論,也是錯的),然而以意改削的地方,必然很多;竟當它是曆史,原是不能的(不過比起後世人所造的古書來,畢竟又可信了許多。因為人的思想,總是為時代所囿。所以古人的胡說,也畢竟比後代人近情。譬如《王製》,就畢竟比《周禮》為近古)。
講古代學製的,還有一層,必須明白,便是古代有所謂“明堂的四學和太學”,這個固然是學校的起源,然而到後世,明堂和學校已經分開了,必不可混而為一。按蔡邕《明堂月令論》:“《易傳·太初篇》曰:天子旦入東學,晝入南學,莫入西學(此處文有脫誤,《玉海》卷一百十一,引作“夕入西學,暮入北學”,是);大學在中央,天子之所自學也。《禮記·保傅篇》曰:帝入東學,上親而貴仁;入西學,上賢而貴德;入南學,上齒而貴信;入北學,上貴而尊爵;入大學,承師而問道;與《易傳》同(《保傅篇》如今《大戴禮》裏頭有的,亦見《賈子》)。魏文侯《孝經傳》曰:大學者,中學明堂之位也。《禮記·古大明堂之禮》曰:膳夫是相禮:日中出南闈……日側出西闈……日入出北闈。”這所謂東、西、南、北四學和中央的大學,固然都在明堂內;然而後世的學校,卻不是如此。這是為什麽呢?這個阮元說得最漂亮。他說:初有明堂的時候,宮室製度還沒有完備,天子就隻有這一所屋子,所以什麽事情都在裏頭辦,住也住在這裏頭。到後來,社會進化了,屋子一天多一天,什麽“路寢”哩,“宗廟”哩,“學校”哩,都從明堂裏分了出來。然而明堂卻仍舊有的,而且明堂裏頭還保存了許多舊製;所以已經從明堂裏分出來的事情,在明堂裏還是有的;不過變做有名無實罷了。這句話真是通論,把從來許多葛藤,可以一掃而空(《揅經室集·明堂論》)。明白這個道理,“明堂之中,既有大學和四學,明堂之外,又有大學和小學”的問題,就可以毋庸爭辯了(《周禮》的師氏保氏,又另是一種機關,和明堂裏頭的大學四學,明堂以外的大學小學,都不能牽合。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二節)。
此外又有“貢士”和“聘士”的製度。《禮記·射義》說:“……古者天子之製,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白虎通·貢士篇》:“諸侯三年一貢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諸侯所以貢士於天子者,進賢勸善者也。天子聘求之者,貴義也……故月令,季春之月,開府庫,出幣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及其幽隱,諸侯所遺失,天子所昭,故聘之也。”這種製度,在古代的選舉法上,固然不占重要的位置,然而實在是後來進用遊士的根本。
古代貴族、平民都有學校,似乎很為文明。然而平民學校所教的,孟子說:“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於上,小民親於下。”(《滕文公上》)正和子遊所謂“小人學道則易使也”(《論語·陽貨篇》)一鼻孔出氣。嚴格論起來,實在是一種“奴隸教育”。貴族的教育,也含有“宗教臭味”。俞正燮說:
虞命教胄子,止屬典樂。周成均之教,大司成、小司成、樂胥,皆主樂。周官大司樂、樂師、大胥、小胥,皆主學……子路曰:何必讀書,然後為學。古者背文為誦,冬讀書,為春誦夏弦地,亦讀樂書。《周語》召穆公雲:瞍賦蒙誦,瞽史教誨。《檀弓》雲:大功廢業,大功誦……通檢三代以上,書樂之外,無所謂學;《內則》學義,亦止如此;漢人所造《王製》、《學記》,亦止如此……(《癸巳存稿》卷四《君子小人學道是弦歌義》)
原來學校是從明堂裏搬出來的。明堂本來是個“神秘之地”。所以後來學校裏的教科,還以“詩書禮樂”四項為限。禮樂是舉行“祭典”時用的,詩就是樂的“歌詞”,書是宗教裏的古典。它的起源,大概如此;後來抑或有點變化,然而總是“不離其宗”的。所以貴族雖有學校,也教育不出什麽人才來。所謂專門智識,是《漢書·藝文誌》所謂某某之學,出於某某之官(見第十章第三節)。專門的技能,則《王製》所謂“凡執技以事卜者,不二事,不移官”。都是世代相傳的。世官的不能廢,亦由於此。
東周以後,情形就大變了。這時候貴族政體漸次崩壞;做專官有學識的人,漸變而為平民;向來所謂某官之守,一變而為某家之學;民間才有“聚徒講學”之事,有“負笈從師”的人;孔子弟子三千,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都是這個道理。民間有智識的人,一天天增多;貴族裏頭,可用的人,一天天減少。就不得不進用遊士,孟嚐、平原、信陵、春申的養客,也是這個道理。當時講求學問的人,漸漸以利祿為動機。所以蘇秦說:“且使我有雒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史記·蘇秦列傳》)可見得當時的講求學問,大都是受生計上的壓迫;所以秦散三千金而天下之士鬥;可見得社會的文化和物質方麵大有關係。遊士的智識,固然比世卿高,然而愛國心卻較薄弱。孟子對齊宣王說:“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王無親臣矣。昔者所進,今日不知其亡也。”正是同這班人寫照(《梁惠王下》)。“後勝相齊,多受秦間金,多使賓客入秦;秦又多予金,客皆為反間,勸王去從朝秦;不修攻戰之備,不助五國攻秦。秦以故得滅五國。五國已亡,秦兵卒入臨淄,民莫敢格者。王建遂降,遷於共。故齊人怨王建不蚤與諸侯合從攻秦,聽奸臣賓客,以亡其國。歌之曰:鬆邪柏邪,住建共者客邪。疾建用客之不詳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可見得當時的遊士,把人家的國家,來做自己“富貴的犧牲”,是不恤的。
總而言之,社會階級製度,是要靠世卿之製維持的(因為如此,才是把一階級的人,把持了社會上的大權,不許別一階級的人插足)。然而如此,一、貴族所處的地位,就不能不優,所處的地位既優,就不能不驕奢淫逸,就不能不腐敗;二、而且貪欲之念,是無厭的,自己有了土地,遂想侵吞別人,貴族變為平民的人就日多。貴族階級專有的智識,就漸漸地散入平民社會。所以貴族階級的崩壞,其原因仍在貴族社會的自身。這個很可以同馬克思的曆史觀,互相發明。
第五節 兵製
官製和教育選舉,都已明白,就得考究古代的兵製。後人講古代兵製的,有一種誤解,就是以為古代是“兵農合一”、“全國皆兵”的。這個誤解,全由不知古代社會是個“階級製度”,以至於此16。考究古代兵製的,都根據《周禮》。按《周禮》:
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小司徒)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夏官序)凡製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17。
這是古文家的說法,今文家怎樣呢?按《白虎通·三軍篇》:
三軍者何?法天地人也。以為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師二千五百人,師為一軍,六軍一萬五千人也。
《公羊傳》隱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穀梁傳》(襄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詩》:“周王子邁,六師及之。”《孟子·告子篇》:“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凡今文家言都同。
今古文家說兵製的不同,是無可強合的。然則哪一家的話是呢?我以為今文家言是孔子托古改製的話,務要減輕兵役。古文家的話,是參考各種古書編成。論理,自然是今文家言文明;論古代的事實,怕還是古文家言相近些。請再看當時出兵的方法,《春秋繁露·爵國篇》說:
方裏而一井,一井而九百畝……方裏八家,一家百畝……上農夫耕百畝,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多寡相補,率百畝而三口;方裏而二十四口;方百裏者十,得二百四十口;方十裏,為方百裏者百,得二千四百口;方百裏,為方萬裏者萬,得二十四萬口;法三分而除其一,城池,郭邑,屋室,閭巷,街路,市,宮府,園囿,委圈,得良田方十裏者六十六,十與方裏(這四個字,當作“與方十裏者”五個字)六十六;定率得十六萬口;三分之,則各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口;為大口軍三,此公侯也。天子地方千裏,為方百裏者百;亦三分除其一,定得田方百裏者六十六,與方十裏者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為京口軍九,三京口軍,以奉王家。
這個計算的方法,和《周禮》大異。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十井共出兵車一乘。”又昭元年注:“十井為一乘,公侯封方百裏,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又哀十二年《注》:“禮,稅民不過什一,軍賦不過一乘。”《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集解》引包鹹說:“千乘之國者,百裏之國也。古者井田,方裏為井,井十為乘,百裏之國者,適千乘也。”
按《孟子》說“天子之地方千裏,公侯皆方百裏”,又說:“萬乘之國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趙注“萬乘……謂天予也。千乘……謂諸侯也)則孟子之意,亦以為十井共出一乘。而《漢書·刑法誌》卻說:
因井田而製軍賦;地方一裏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裏;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裏;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裏;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幹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一同百裏,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裏,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裏,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
它這種說法,是根據《司馬法》的鄭玄注《論語》“道千乘之國”引它(見《周禮》小司徒疏),然《司馬法》又有一說,是: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裏,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鄭玄引它注《周禮》的小司徒。賈疏說:前說是畿外邦國法,甲士少,步卒多;後說是畿內采地法,甲士多,步卒少。
按照何休、包鹹的說法,十井而出一乘,人多疑其太苛。然據《左傳》“昭十三年平邱之會,晉甲車四千乘。十二年傳,楚靈王曰:今吾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國各千乘是合楚國之車,奚啻萬乘。昭五年傳雲,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是一縣百乘也。縣二百五十六井,是二井半出一乘,合晉國之軍又奚啻萬乘……昭元年傳,秦後子適晉,以車千乘,是大夫不必百乘也”(這一段,引用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製說》)。所以十井而出一乘並不是沒有的事,不必疑心,所可疑者,照《春秋繁露》的說法,諸侯大國十六萬口之軍七千五百人(《繁露》說:“三分之,則各53333口,為大口軍三。”是說53333口裏出7500人為兵,不是說每一軍有53333人),加以奉公家的一軍,共計萬人,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而天子之國,共有一千六百萬口,而“為京口軍九”,再加“三京口軍,以奉王家”,服兵役的,不過三萬人,未免太不近情。照《漢書·刑法誌》所主的《司馬法》說,天子之國,有甲士三萬,卒七十二萬,而六軍不過七萬五千人。照鄭玄所引的一說,一封之地,提封十萬井,有人民三十萬家,而不過出車千乘,出兵三萬人;畿方千裏提封百萬井,應當有三百萬家,而亦未聞有天子出兵三十萬之說;若照六軍計算,則三百萬家,服兵役的不過七萬五千人,恐怕古代斷沒有這般輕的兵役。種種計算,總之不合情理。我說:論古代兵製的,都誤於“兵農合一”之說,以致把全國的人民都算在裏頭,我如今且引江永的《群經補義》一則,以破這個疑惑。
說者謂古者寓兵於農,井田既廢,兵農始分,考其實不然……管仲參國伍鄙之法:製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國子、高子,各帥五鄉;是齊之三軍,悉出近國都之十五鄉,而野鄙之農不與也。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積而至於一鄉。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鄉三萬人為三軍。是此十五鄉者,家必有一人為兵。其中有賢能者,五鄉大夫有升選之法,故謂之士鄉,所以別於農也。其為農者,處之野鄙,別為五鄙之法。三十家為邑,十邑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十縣為屬,五屬各有大夫治之,專令治田供稅,更不使之為兵……他國兵製,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晉之始惟一軍;既而作二軍,作三軍;又作三行,作五軍;既舍二軍,旋作六軍;後以新軍無帥,複從三軍;意其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隸之軍帥;軍之漸而增也,固以地廣人多;其既增而複損也,當是除其軍籍,使之歸農……隨武子雲:楚國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是農不從軍也。魯之作三軍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盡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歸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孫氏盡取子弟,而以其父兄歸公。所謂子弟者,兵之壯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隸之卒乘者,非通國之父兄子弟也。其後舍中軍,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謂民之為兵者盡屬三家,聽其貢獻於公也。若民之為農者出田稅,自是歸之於君,故哀公雲:二,吾猶不足……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軍之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國都,其野處之農,固不為兵也……(按:所述管子的兵製,見《小匡篇》)
按《周禮》隻有大司徒五家為比……小司徒五人為伍……和夏官序官之文相應,可以見得六鄉各出一軍,並沒遂以外亦服兵役之說。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隻說“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並無所謂乘馬之法;從杜預注《左傳》,才把它牽合為一(成元年作丘甲注),這是不足據的。所以我說:兵農合一,不但春秋以後不然;就西周以前,也並沒這一回事。這是為什麽呢?因為古代的人民,總有征服者和被服者兩階級:征服之族,是居於中央,製馭異族的。這是所謂“鄉”之民。被征服之族,是處於四圍,從事耕作的,這是“遂”以外之民。前者是服兵役的,後者是不服兵役的(鄉民固然也種田,然而不過如後世兵的“屯田”,並不是全國的農夫,都可當兵;“當兵的”同“種田的”,也分明是兩個階級,和向來所謂“兵農合一”的觀念,全不相同)。天子畿內,雖有方千裏的地方;服兵役的,卻隻有六鄉,所以隻出得六軍。諸侯的三軍二軍一軍,也是這個道理。春秋以前,列國的兵製,大概如此;所以出兵總不過幾萬人。戰國時代,卻就不然了。試看蘇秦對六國之君的話(見《戰國策》和《史記·蘇秦列傳》)。
所以這時候,坑降斬殺,動輒數十萬。這時候,大概全國都服兵役的。所以《孫子》說“興師十萬,日費千金,內外騷動,怠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這分明是按《司馬法》方千裏之地,提封百萬井,可得甲士三萬,卒七十二萬計算的。所以我說:《管子》這部書,可以代表春秋以前的兵製。造《周禮》的人,所根據的,就是《管子》一類的書;所以隻說六鄉的人服兵役,並不說遂以外的人服兵役。《司馬法》這部書,定是戰國人所造。他習見當時的人,全國都服兵役,並不知道古人不然;卻把古代一部分人所服的兵役,分配到全國人頭上去,所以兵役便那麽輕了。《春秋繁露》也犯這個毛病。明白這一層道理,便春秋以後兵製的變遷,也了如指掌了。
服兵役的年限,是從三十歲到六十歲。《白虎通·三軍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絕人世也。師行不必反,戰鬥不必勝,故須其有世嗣也。年六十歸兵何?不忍並鬥人父子也。”《王製正義》引《五經異義》、《禮》戴說、《易》、孟氏《韓》詩說並同。《古周禮》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似較今文說加重(《鹽鐵論·未通篇》:“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後漢書·班超傳》班昭上書:妾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似乎把種田的年限,誤作服兵役的年限。參看下章第一節)。
春秋時代兵製的變遷,《春秋大事表》的《田賦軍旅表》,可以參考。又《荀子·議兵篇》的話,很可以見得戰國時代列國兵力的比較,也可以一看。春秋戰國時代兵製的變遷,還有一端,可注意的。便是春秋以前,還注重於車戰;到戰國時代,便漸漸趨重於騎兵。所以蘇秦說六國的兵,都有騎若幹匹的話。這個原因,大約由於前世地廣人稀,打仗都在平地,到後來地漸開辟,打仗也漸趨於山險地方的緣故(《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國不守關塞論》參看)。晉魏舒的“毀車崇卒”(《左傳》昭元年),是其起源。到趙武靈王胡服騎射,這個主義就大昌了。
第六節 法律
中國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係之一。它的起源、成立、發達、變遷,自然很有研究的價值。但是要研究中國法律的,先得明白一種道理。古人總說什麽“尚德不任刑”,又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論語·為政篇》)又說:“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史記·孝文本紀》)又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左傳》昭六年《晉叔向詒鄭子產書》)後人給這許多話迷住了,都以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這種觀念,於法律的起源,實在大相違背。
無論什麽社會,最初時代,總是“禮治主義”。因為古人知識簡單,沒有“抽象的觀念”,一切事情,應當如何,不應當如何,隻得逐條做“具體的規定”。古人有句口頭話,“出於禮者入於刑”。所以“禮”就是“法18”。既然要逐事為具體的規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煩。所以古代的禮是非常麻煩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煩的。以為治世可以沒有刑罰,就可以沒有法律,是大錯了的。
然則古代的法律,是什麽東西呢?
《禮記·王製》: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下文講“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七教:君臣、父子、兄弟、夫婦、長幼、朋友、賓客。八政:飲食、衣服、事為〈《注》:謂百工技藝也〉、異別〈《注》:五方用器不同也〉、度、量、數〈《注》:
百十也〉、製〈《注》:布帛幅廣狹也〉”)。
《周禮》: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又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這種刑,也和禮無甚分別的)。
我說這就是古代的法律,因為違犯了,就要有製裁的。至於用刑的權柄,也一大部分在鄉官手裏。所以大司徒之職又說:“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周禮》固然是偽書,然而《管子·立政篇》也說: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裏,裏為之尉;分裏以為十遊,遊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複於裏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於常者,閭有司見之,複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裏尉以譙於遊宗,遊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譙敬而弗複,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複於遊宗,遊宗以複於裏尉,裏尉以複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凡過黨:其在家屬,及於長家;其在長家,及於什伍之長;其在什伍之長,及於遊宗;其在遊宗,及於裏尉;其在裏尉,及於州長;其在州長,及於鄉師;其在鄉師,及於士師。三月一複,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
可見當時士師所辦的事情,都是鄉官移過去的。《周禮》的話,並不是憑空亂說。至於公布法律,也是在鄉官手裏的。所以《周禮》說:
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管子·立政篇》也說: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屬,及於遊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朝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製,不足曰虧吏,罪死不赦。
可見當時一切法律都在鄉官手裏,和後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樣。至於所用的刑罰,最早的就是“五刑”。《白虎通》說:
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水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從陳立《疏證》本)。
中國古代,什麽事情,都是取象於五行。五刑取法於五行,其義是很古的。有人據《呂刑》“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說五刑是漢族效法苗族的。按古代所謂苗民,並不是現在所謂苗族,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證明,現在可毋庸再說。《尚書大傳》:“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興相漸。”隻是說唐虞有刑而不用,苗民卻要用刑;並不是說唐虞以前,沒有五刑,要取法於苗民。所以又說“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禦覽》六百四十五)。《禦覽》又引《慎子》“有虞氏之誅,以檬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鞞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倘使前此沒有墨、劓、刖、宮、大辟,所象的又是什麽?象刑之說,本不足信(《荀子》便駁它,見《正論》篇;《漢書·刑法誌》引其說)。然而就照它講,也不能說五刑是苗民製的。
五刑的科條,《呂刑》說“墨罰之屬千,劓罪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周禮》司刑則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鄭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二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者也。”《漢書·刑法誌》又根據《周禮》“大司寇,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之文,說《周禮》所載是中典,五刑之屬三千是用重典。按《唐律疏義》卷一,《玉海·律令門》引長孫無忌《唐律疏》,都引《尚書大傳》“夏刑三千條”,則鄭玄說夏刑三千,不為無據;但不知《周禮》司刑所載,果有所本否。
《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白虎通·五刑篇》:“刑不上大夫者,據禮無大夫刑,或曰:撻笞之刑也。”或說似本於此),撲作教刑(《史記·五帝本紀集解》:“鄭玄曰:撲,檟楚也。撲為教官為刑者。”按就是《學記》所謂“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金作贖刑。鄭注:“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撲,贖刑。此之謂九刑。”(《周禮·司刑疏》引)按《左傳》載叔向說“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見上),又載季文子說“先君周公製《周禮》……作誓令曰: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藏之名,賴奸之用,為大凶德,有常無赦;在《九刑》不忘”(文十八年)。則九刑古代確有此種刑法,其起源當亦甚古,鄭說應有所本。
人民應守的規則,雖由鄉官公布;至於犯罪之後,怎樣懲罰,卻是守“秘密主義”的。所以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曰:……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臨事製刑,不豫設法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左傳》昭六年)“趙鞅、荀寅……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所受之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昭二十九年)大概把用刑罰看做在上者一種特權,要它變化不測,才好叫手下的人懼怕;和“法治主義”,實在大相背馳。然而除刑書刑鼎之外,又有“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定九年)。“成文之法”,漸次公布;“秘密主義”,漸次破壞,這也可以覘世變了。
照儒家的說法,古代用刑,但以五刑為主,此外更無甚酷刑,而且“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傳》昭二十年。《孟子·梁惠王下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書·甘誓》:“予則孥戮汝。”孥,當作奴。言或奴或戮,並不及是連及妻子,見陳喬樅《今文尚書經說考》),可謂文明極了。然而據《周禮》,就有“斬”、“搏”、“焚”、“辜”之刑(“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注:“斬以斧鉞,若今腰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搏,當為……膊,謂去衣磔之……焚,燒也……辜之言枯也,謂磔之”)。其他出於五刑以外的刑罰,見於書傳上的,也隨時而有。怕儒家的話仍不免“改製托古”的故技,未必實際如此。贖刑之法,見於《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一鍰六兩(夏侯、歐陽說,見《周禮》職金疏),也很重的。
刑獄之製,今文不詳(《北堂書鈔》引《白虎通》:“夏曰夏台,殷曰牖裏,周曰囹圄。”《意林》引《風俗通》同)。《周禮》:“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也和監獄相類(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則類乎後世的徒刑)。
審理的製度,也很文明的。《王製》說: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之刺。有旨無簡,不聽(注: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附從輕,赦從重。凡製五刑,必即天論(注:必合於天意,《釋文》論音倫,理也。注同)。郵罰麗於事(注:郵,過也,麗,附也。過人罰人,當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注: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之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之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注:當作宥),然後製刑。
下文又說:“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此四誅者,不以聽。”把現在的眼光看起來,似乎野蠻;然而宗法社會,大抵“守舊”而“蔑視個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評論古人。至於“凡作刑罰,輕無赦”,則注謂“為人易犯”,“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則勢出於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麽缺點。《周禮》: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以之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之法。”就更為完備了。
貴族的特權,今古文家的說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於“優待王族”和“保持貴族的身份”。所以《周禮》:“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罄於甸人;其刑罪則纖,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其優待王族,可謂達於極點了。按《戴記》是今古文雜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許慎《主經異義》: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則古文說優待士大夫,不如優待王族)八議之法:第一是議親,第二是議故,次之才是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今文家則純乎是“尚賢主義”,《公羊》宣元年傳:“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蓋以為摘巢毀卵,則鳳凰不翔;刳胎焚夭,則麒麟不至;刑之則恐誤刑賢者;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賢者之類也。三年者,古者疑獄三年而後斷……自嫌有罪當誅,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話,還近乎事實,今文家就純乎是理想之談了。
刑餘之人,《王製》說:“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途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禮》說:“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於事實(《周禮》:司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稿”。鄭注說就是後世的奴婢)。
以上的話,雖然有許多儒家的議論夾雜在裏頭,然而天下斷沒有突然發生的事實;儒家的議論,也必有所本;據此,可以推想我國古代的法律是頗為文明的。
秦國的法律,似乎是別一法係。《漢書·刑法誌》說:“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嚴峻,然而所講的,隻是信賞必罰(把現存的《管子》、《韓非子》、《商君書》等看起來,都是如此),並沒有造作酷刑的理論。秦國用刑之嚴,固然同法家有點關係。至於“鑿顛”、“抽脅”、“鑊亨”、“車裂”、“腰斬”、“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罰,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則這許多刑罰是從哪裏來的呢?按秦國開化最晚,當時的人,都說它是戎翟之俗。這許多酷刑,難保是從未開化的蠻族裏采取來的。所以我說它是別一法係(關於秦朝的刑法,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