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史中,從宋朝歐陽修主編的《新唐書》開始,有所謂《奸臣傳》。後來的正史,像《宋史》《遼史》《元史》《明史》,紛紛援例。於是忠奸之分,在曆史上和觀念上,也就愈發顯明。正史以外,中國的小說戲劇,對忠奸的判決,影響極大。尤其在戲劇裏,為了幫助觀眾有“忠奸立判”的效果,“紅臉”和“粉白臉”也就應運而生。忠肝義膽的自然是勾紅臉,如關公;權奸誤國的自然是勾粉白臉,如曹操。這種“二分法”的利落,實在給了觀眾不少方便,於抒發愛憎之間,少掉了不少麻煩。
不過,在一個人閱曆較多一點以後,他有時難免會發現,人間許多對立的問題(如是非、正邪、善惡、好壞等等),並不都是很草率就能斷定的。同時對立的情況,往往並不如想象中那樣明顯。對立的雙方,可能有混同的成分、相似的成分,甚至還有完全相反的尷尬場麵發生。就以上麵舉的正史為例,一個閱曆較多的人,翻開了《宋史》一讀,就不難發現,《奸臣傳》中被戴上奸臣帽子的,有的根本不算奸臣(像趙嗣);而該戴奸臣帽子的(像史彌遠),卻又逍遙於《奸臣傳》之外!這種錯誤,豈不叫人很苦惱嗎?這種苦惱,在正史以外,同樣可從小說中找到例子。看過克林(alexander klein)名作《偽叛國者》(the counterfeit traitor)的人,我想都會油然而生“忠未易明,奸未易察”的感覺。這些例子,都說明一項事實,就是閱曆可以使我們練習對忠奸等真相,慢慢采取審慎一點的驗證方法。換句話說,我們不能因為怕麻煩就擅用“二分法”來定人功罪,我們也不能隨便采用“這是好人”“那是壞人”的小學生式思想方法。
在忠奸問題底下,古往今來,不知有多少人盜得大名,也不知有多少人橫被惡名了。如法國的“德雷夫斯事件”(the dreyfus affair)。德雷夫斯於1894年被誣賣國,被判無期徒刑。幸賴文豪左拉寫《我控訴》(j’use)等文,為他洗刷,於1906年才得免罪。然而直到1930年“斯威茲可本文件”(schwartzkoppen’s papers)公布,德雷夫斯的清白才完全澄清,可是時間已在沉冤三十六年之後。又如中國宋朝的“嶽飛事件”,男主角卻沒有這位法國將軍的好運氣。嶽飛生前冤死獄中,死後拖了七十年,才算“還我清白”完畢。嶽飛的孫子嶽珂在《籲天辯誣通敘》裏,曾有一段話說:
獨以先臣受曖昧不根之謗,於今幾七十載。雖忠義之心,昭昭乎天下,而山林之史,疑以傳疑。或者猶有以議先臣之未盡,臣竊痛焉!
嶽珂本人雖然並非善類,但他在為他祖父辯誣一點上,卻做得很賣力。同時他也沒裝作一個假左拉,學“我控訴”姿態,為洗刷嶽家人物而攀誣別人。嶽珂另一段話說得很動人:
臣聞天下之不可泯沒者,唯其理之正也!藏於人心,散於事情,雖或晦而未彰,抑而未揚,然是理之在人心,自有隱然而不可誣者。是故伸屈有時而不同,榮辱既久而自判。昔日之辱,未必不為今日之榮;今日之屈,未必不基後日之伸也。
嶽珂這段話裏暗示了一件事實:伸屈榮辱等事,有昔日今日後日的變化。這些變化,往往使“晦而未彰”的真相、“抑而未揚”的冤屈,有所澄清。所以,論斷伸屈榮辱等事,似乎應該加上一項新條件,就是“時間的因素”。
“時間的因素”,從某些方麵來說,有不少運氣和殘忍的成分。前麵舉出的德雷夫斯,如果他本人活不到七十六歲的高齡,他就無法在死前五年獲得完全昭雪的機會。更鮮明的例子是日本“吉田石鬆事件”。吉田石鬆從1913年起,就坐冤獄,一坐坐了七千八百八十天,出獄時候已五十七歲。那時候已是1935年,正好是德雷夫斯死的那一年,李敖生的那一年。吉田石鬆出獄後一直要求平反,直拖到1964年,政府才正式宣布他是無辜的。當時他雙手上舉,兩眼全是淚水。他已經八十四歲了!他含冤難複,前後長達五十一年。最後他終於“贏”了,在他有生之年“贏”了,這是何等運氣!又是何等殘忍!
所以,也許可以這麽說:有冤屈的人,必須有賴於“時間的因素”來辨冤白謗。沒有當時反擊能力的人,他必須設法長壽,比他的“敵人”活得更長久。這些話,說來好像笑談,但笑談之中,往往有著不少白發和眼淚。
不過,在一個人閱曆較多一點以後,他有時難免會發現,人間許多對立的問題(如是非、正邪、善惡、好壞等等),並不都是很草率就能斷定的。同時對立的情況,往往並不如想象中那樣明顯。對立的雙方,可能有混同的成分、相似的成分,甚至還有完全相反的尷尬場麵發生。就以上麵舉的正史為例,一個閱曆較多的人,翻開了《宋史》一讀,就不難發現,《奸臣傳》中被戴上奸臣帽子的,有的根本不算奸臣(像趙嗣);而該戴奸臣帽子的(像史彌遠),卻又逍遙於《奸臣傳》之外!這種錯誤,豈不叫人很苦惱嗎?這種苦惱,在正史以外,同樣可從小說中找到例子。看過克林(alexander klein)名作《偽叛國者》(the counterfeit traitor)的人,我想都會油然而生“忠未易明,奸未易察”的感覺。這些例子,都說明一項事實,就是閱曆可以使我們練習對忠奸等真相,慢慢采取審慎一點的驗證方法。換句話說,我們不能因為怕麻煩就擅用“二分法”來定人功罪,我們也不能隨便采用“這是好人”“那是壞人”的小學生式思想方法。
在忠奸問題底下,古往今來,不知有多少人盜得大名,也不知有多少人橫被惡名了。如法國的“德雷夫斯事件”(the dreyfus affair)。德雷夫斯於1894年被誣賣國,被判無期徒刑。幸賴文豪左拉寫《我控訴》(j’use)等文,為他洗刷,於1906年才得免罪。然而直到1930年“斯威茲可本文件”(schwartzkoppen’s papers)公布,德雷夫斯的清白才完全澄清,可是時間已在沉冤三十六年之後。又如中國宋朝的“嶽飛事件”,男主角卻沒有這位法國將軍的好運氣。嶽飛生前冤死獄中,死後拖了七十年,才算“還我清白”完畢。嶽飛的孫子嶽珂在《籲天辯誣通敘》裏,曾有一段話說:
獨以先臣受曖昧不根之謗,於今幾七十載。雖忠義之心,昭昭乎天下,而山林之史,疑以傳疑。或者猶有以議先臣之未盡,臣竊痛焉!
嶽珂本人雖然並非善類,但他在為他祖父辯誣一點上,卻做得很賣力。同時他也沒裝作一個假左拉,學“我控訴”姿態,為洗刷嶽家人物而攀誣別人。嶽珂另一段話說得很動人:
臣聞天下之不可泯沒者,唯其理之正也!藏於人心,散於事情,雖或晦而未彰,抑而未揚,然是理之在人心,自有隱然而不可誣者。是故伸屈有時而不同,榮辱既久而自判。昔日之辱,未必不為今日之榮;今日之屈,未必不基後日之伸也。
嶽珂這段話裏暗示了一件事實:伸屈榮辱等事,有昔日今日後日的變化。這些變化,往往使“晦而未彰”的真相、“抑而未揚”的冤屈,有所澄清。所以,論斷伸屈榮辱等事,似乎應該加上一項新條件,就是“時間的因素”。
“時間的因素”,從某些方麵來說,有不少運氣和殘忍的成分。前麵舉出的德雷夫斯,如果他本人活不到七十六歲的高齡,他就無法在死前五年獲得完全昭雪的機會。更鮮明的例子是日本“吉田石鬆事件”。吉田石鬆從1913年起,就坐冤獄,一坐坐了七千八百八十天,出獄時候已五十七歲。那時候已是1935年,正好是德雷夫斯死的那一年,李敖生的那一年。吉田石鬆出獄後一直要求平反,直拖到1964年,政府才正式宣布他是無辜的。當時他雙手上舉,兩眼全是淚水。他已經八十四歲了!他含冤難複,前後長達五十一年。最後他終於“贏”了,在他有生之年“贏”了,這是何等運氣!又是何等殘忍!
所以,也許可以這麽說:有冤屈的人,必須有賴於“時間的因素”來辨冤白謗。沒有當時反擊能力的人,他必須設法長壽,比他的“敵人”活得更長久。這些話,說來好像笑談,但笑談之中,往往有著不少白發和眼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