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前期,旗人的生活是相當寬裕的,如世宗所言:


    “古來養兵,無如聖祖養育滿洲兵丁之重者,不惟每月所得錢糧倍於綠旗兵丁,且一年所得之米亦可養家數口。”有時候皇帝還給予大量的封賞,雍正四年,


    “八旗大臣等議覆,現賞給護軍參領等每月親丁錢二兩,合折米價銀一兩,共為三兩。副護軍參領等每月親丁錢糧一兩,合折米價銀一兩,共為二兩。查驍騎參領等,現今所得親丁錢糧一兩,一年三季所得米二十四斛。副參領等原無親丁錢糧米石,今蒙皇上施恩賞給參領等增銀五錢,每月令得錢糧一兩五錢,將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按月折米價銀一兩。每月共給銀二兩五錢。副參領等每月令得錢糧一兩五錢,不準給折米價銀。”


    張嘉師自己原本並不是一個有著學習天賦的人,但是出於穿越之後無法知道眼下的處境,在多次研究青玉靈書的過程當中,他卻知道很多事情。


    比如說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土地製度為何會逐漸演變成土地兼並越發嚴重的問題。


    這一個關鍵就是一旦一個朝廷失去了對民間土地的控製權力,那麽必然會導致這些土地被有著更多財富或者是有著一定權勢的人所巧取豪奪。


    在這一方麵而言,秦帝國也許是因為其是一個新興帝國,其衰亡也十分迅速,在土地兼並方麵並沒有出現太大的苗頭。


    但是在漢帝國,尤其是昭宣中興之後,漢帝國的土地問題就越發嚴重,最終在某個意義上成功讓“周公”王莽奪取了漢室江山。


    ……


    土地兼並,是指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農民則越來越多地喪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沒有土地。土地兼並是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的一個難以治愈的頑疾。大地主為了擁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種卑劣手段,尤其是災年,地主巧取豪奪讓擁有土地的農民變賣自己的土地和房產淪為佃農。


    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製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


    封建社會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造成土地兼並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並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當土地兼並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製兼並的措施,使兼並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


    曆代調整治理土地兼並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製土地兼並,確保自耕農利益,限製大地主利益,以維係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


    在這一方麵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製,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擬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人丁入畝製度等。


    其中張嘉師較為認可的就是均田製。但是這並不是說王安石變法與一條鞭法並沒有可取之處。


    但是張嘉師並不知道的是在後世,對於土地兼並問題方麵有著一個觀點,那就是土地兼並問題事實上是被高估的:


    這個觀點的基調指出為古代土地兼並證據的,要麽是一些文人筆下的描寫,要麽是一些學者為了推行自己主張而作為論證提出的一些大致的描述,要麽是一些官員為了彈劾某些官員而作為證據的對這些官員兼並土地的數量描述。


    譬如,漢朝董仲舒在《限田》中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此後兩千年,大家都廣泛引用這句話,但很少有人認真地分析過中國農村的財富分配與所得分配。宋朝的劉克莊在奏劄中說:“至於吞噬千家之膏腴,連亙數路之阡陌,歲入號百萬斛,則自開辟以來,未之有也。“


    陸遊在《入蜀記》中披露,南宋初年刮起的兼並風,權臣秦檜占有的土地自不必說,僅在永豐圩的賜田就達960頃。


    明末清初的顧炎武說:“吳民之中,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什九。“


    康熙二十八年,副都禦史許三禮彈劾刑部尚書徐乾學“買慕天顏無錫縣田一萬頃“,就是說慕天顏、徐乾學先後擁有至少一萬頃田產。


    上述這些土地兼並的論述,大多不可信。文人撰文,多有誇張。譬如詩人所寫的:“白發三千丈“。人的頭發,三尺就很長了,怎麽可能有三千丈?


    但是,為了渲染,就不顧客觀實際誇大其詞。為了推行自己的學說,如董仲舒等人,誇大其詞在所難免。


    董仲舒說的“富者田連仟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就是文人的泛泛而談,根本不是科學的表述,他應該指出某地富者占田多少貧者占田多少,告知土地兼並的具體數據。


    至於為了打擊對手而無中生有的栽贓,這是傳統官僚最為擅長的手段之一。譬如,清朝的許三禮說慕天顏、徐乾學先後擁至少一萬頃田產,這根本就是信口雌黃。


    吳廷璆的統計指出,清朝具有千頃以上土地的僅有4戶,即和珅、百齡、陳朝玉、陳元龍。其中陳朝玉擁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頃;剩下的三戶都是官僚,他們的田產麵積是彈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計數字,其中虛數不少,不一定有那麽多田。能有千百頃土地的,在整個清代也是鳳毛麟角。


    但是對於這種說法,張嘉師就隻能表示嗬嗬。


    也許在清朝時期,土地兼並的頭領者的土地占有數量不少,但是這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清朝用於供養旗人的土地事實上不在少數。


    清朝入關之前,由於“地土未廣,民力維艱”,滿族八旗除了“三丁抽一”、當兵打仗外,還要負擔極為繁重的名目眾多的差徭.清太宗皇太極曾對漢官說:“滿洲差徭之多,實逾爾等(漢官)三十餘項也.”旗人的負擔如此之重,生活之艱辛就可想而知了。


    但入關後,清廷對旗人在生活上給予多種優待:“國朝列聖之厚八旗者至矣”。


    順治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壯丁、差徭、糧草、布匹,永停輸納。”免去了他們除兵役之外的全部義務。同時發給口糧贍養家屬:七歲以上就給予全糧,六歲以下為半口,減半給糧。因為他們不勞而食,坐享其成,如“待哺之鳥”。


    順治二年,清廷又製定了賑濟八旗的條例,從各方麵對旗人給予優待。由於八旗兵丁離開了東北故土,加以軍事職能的加強,為了使八旗兵丁衝鋒陷陣而無“後顧之憂”,清統治者實行計丁授田的“圈地”政策,“圈順天、永平、保定、河間之田”,從順治元年到康熙五年,在北京周圍五百裏的幾十個州、縣,進行進行了三次大規模的圈地,共圈占田166838頃。


    僅順治四年正月一次圈占的畿輔四十一縣沃土就多達99.3707萬頃,這種圈地活動一直延續到康熙二十四年。


    除八旗貴族占有的皇莊、王莊以外,“順治元年十月戶部奉諭:凡近京各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朝皇親駙馬公侯伯太監等,凡歿於寇亂者,無主田地甚多,爾部概行清查……三年三月,議定此項錢糧照數永免。


    據乾隆六十年田數,內府三旗莊田一百二十七萬八千八百畝。宗室莊屯田一百三十三萬三千八百二十七畝。”


    八旗各軍也分得了大量的份地,“八旗滿洲、蒙古、漢軍給地一千四百零六萬六千八百六十二畝,初以圈地賣與民人者。雍正七年,官為取贖,其官贖之田。乾隆四年,議許壯丁具呈領買,其價銀以五年錢糧分限扣交。壯丁領買者,限以五餉,計三十畝。其五餉之價,上地銀四十八兩,二等三十八兩,三等二十八兩,四等地十八兩,荒地十二兩。”


    按照規定,當時,“每壯丁分給五餉,餉六畝”。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旗丁所獲得的都超過或遠超過此數。因為“凡圈民地……所至村莊,相度吠畝,兩騎前後率(戶)部頒繩索,以記周四圍而總積之,每圈共得幾百十餉……餉者,折一繩之方廣,其法捷於弓丈。圈一定,則廬舍場圃,悉皆屯有。”


    和關外情況不一樣,清統治者采取另一辦法,就是給八旗官兵發放俸餉,旗人的俸餉“按月支領,如遇閏月,照兵丁例,一體支給閏餉。”到康熙九年,八旗前鋒、護軍、領催和披甲的月餉基本上固定在四兩和三兩的標準上,“


    清朝馬兵月支銀二兩。米三倉鬥。步兵月支銀一兩五錢。米三倉鬥。馬春冬月支草幹銀一兩二錢。夏秋月支銀六錢。”“馬甲每月給銀三兩,護軍每月給銀四兩。皆每年給米四十八斛。核其數則數口之家,可以充足。”


    不僅如此,為激勵八旗官兵的鬥誌和免除其後顧之憂,清廷規定八旗官兵去世之後,其遺孀也有相應俸銀或餉銀,“官員兵丁亡故之後,不論其妻之歲數,皆予以俸祿、錢糧。”佐領、防禦、驍騎校等官佐的孀婦,每年可領取其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別為52.5、40、30兩;領催、前鋒、馬甲、步甲的孀婦,每年也同樣可領取丈夫生前的半餉,分別為24、24、18、9兩。對無人照管的老婦和孤女每人每年給食贍銀12兩,並隨月支領,“養贍終身”。


    清廷對旗人可以說,“恩賚頻施,無不周備。以天下之正供贍養兵丁,如此外再欲加增錢糧。”作為八旗兵餉的另一種形式就是糧米。按規定,駐防馬甲之米發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將米發放給兵丁,稱“本色”;一種是把米折價發白銀,稱“折色”。


    “前鋒、護軍、領催、馬兵每歲給米四十六斛,步兵二十二斛”。這些固定的糧餉叫做“坐糧”。臨時打仗出差,還可以領取一份數額約略相等於“坐糧”的“行糧”。


    順治十三年,福臨諭戶部:“向來定製,凡披甲者皆給月糧。若當出征,及有事差遣,因有行糧,其月糧止給一半。朕念披甲人等所有家口全賴月糧養贍,況出征、差遣均屬公事,方欲其為國用力,乃複使有內顧之憂,深為可憫。以後披甲人雖出征、差遣,其在家月糧仍準全給。”


    當時的八旗士兵生活比較優厚,當時人稱其為“鐵杆莊稼”。在八旗士兵中,四分之三以上的旗兵是前鋒、護軍和馬甲,步兵隻占總數的四分之一弱。以當時的物價作比較,旗兵的餉銀和餉米是很高的。工部在東直門為旗兵蓋房,“每間麵闊一丈,進深一丈五尺,簷柱高七尺八寸,五檁鋪葦箔成造,每間需用銀二十兩零二分。”以此推算,一名護軍五個月的餉銀就可以在東直門外造一間房,一年的餉銀可以造兩間多房。


    除了銀、米以外,還有馬乾一項。清廷規定,駐防兵丁每人需養馬三匹,遇征調時一匹乘騎,二匹載軍裝餐具等物品。但實際上各駐防處規定的養馬數目也不一,多者三匹,少者二匹。凡養馬匹者,不僅有餉銀,“清朝馬兵月支銀二兩,米三倉鬥。”還要由政府發給草料,“支領草料大料,月分每日草二束,料三升。小料月分每日草一束,料二升,每束升折銀七厘。”這種草料亦有“本色”與“折色”之別。以綏遠城駐防為例,馬甲為“


    每名二匹,每名歲支七個月豆六石三鬥,草四百二十束,共折銀一十四兩三錢三分二厘五毫,二匹共折銀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五厘”。一般而言,“馬春冬月支草幹銀一兩二錢,夏秋月支草幹銀六錢。”駐防旗兵的餉,包括餉銀、歲米、馬幹等幾種,又依等級、兵種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


    總的來說,從順治朝定例以後,康熙朝又有幾次提高,後來基本不變。


    就駐防八旗的主要收入,即月餉和歲米兩項來說,有清一代有明確的定製:駐防領催、前鋒每歲每名餉銀36兩,馬甲每名24兩,炮手24兩,匠役和步甲各為12兩。這是一般標準。可以說前鋒、領催,“計其所得,已多於七、八品官之俸祿”。


    八旗官兵告退以後,還有撫恤金。“前鋒、護軍、另戶領催、披甲人等,有患病傷殘及六十歲以上年老告退,曾在軍前打仗得有軍功者。該管大臣等詳查驗明,無論有無房產,可倚度日,子孫有無錢糧,俱每月給銀一兩,米一斛,以養餘年。”


    清廷對八旗兵丁采取“一切承包”的辦法,在駐地為他們用官費建造房屋,並承擔此後一切維修費用。


    遇紅、白事,官方給予一定的賞銀和撫恤銀,“凡兵丁紅白事請賞者,該旗營一麵具冊結呈報,一麵知會生息店,左司協領同管生息中軍副將著一員親賚送驗,給發承領。水師營生息店利銀不敷賞給,該營協領詳請於在城生息店內,每次撥銀一百兩,以為預備賞給之用。”


    “世宗憲皇帝為賞給兵丁紅白事件之用,故每旗發帑金十萬兩,交給該旗王大臣酌量經營。”


    “八旗護軍、校驍、騎校、前鋒、護軍、領催等,喜事擬給銀十兩,喪事二十兩。馬甲等喜事擬六兩,喪事十二兩。步兵及食一兩錢糧之執事人等,喜事擬四兩喪事八兩。”


    遷移時,政府為其置辦沿途一切用度。“各處一年更換之員,令其馳驛其一年內,如何使其不至拮據之處,交部查議具奏。經兵部議覆照依該員品級,按日支給廩給口糧等。”


    在清前期,旗人的生活是相當寬裕的,如世宗所言:“古來養兵,無如聖祖養育滿洲兵丁之重者,不惟每月所得錢糧倍於綠旗兵丁,且一年所得之米亦可養家數口。”有時候皇帝還給予大量的封賞,雍正四年,“八旗大臣等議覆,現賞給護軍參領等每月親丁錢二兩,合折米價銀一兩,共為三兩。副護軍參領等每月親丁錢糧一兩,合折米價銀一兩,共為二兩。查驍騎參領等,現今所得親丁錢糧一兩,一年三季所得米二十四斛。副參領等原無親丁錢糧米石,今蒙皇上施恩賞給參領等增銀五錢,每月令得錢糧一兩五錢,將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按月折米價銀一兩。每月共給銀二兩五錢。副參領等每月令得錢糧一兩五錢,不準給折米價銀。”


    清代旗兵的經濟待遇正如魏源所總結的:“我朝用兵,異於前代者有二:曰兵數少,餉數多也。”其目的在於,通過高俸讓士兵“贍養其身家,俾得一心肄習武藝,鹹成旅。”


    清代的統治者本以為,建立了這樣一套以官俸、兵餉、土地收益為三大支柱而又相互補充的優惠製度,便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各級旗人的生計問題,“規模宏遠,立極萬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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