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自己還可以免除家裏兩個人的


    “徭役”;見了地方長官隻需拱手叫老師,不必像普通民眾那樣跪下來叩頭喊青天大老爺——當大家都跪著而你能站著,那就是莫大的特權了;可以穿盤領長衫,頭戴


    “方巾”,腳蹬長靴,這是一般老百姓不得穿著的打扮;有了糾紛不必到衙門起訴、應訴,可以派家人代理出庭;即使被控有罪,也不能隨便抓來審問,尤其是不能動用刑訊,必須要報省的學政批準,確實犯罪也不受體罰,不挨板子,所謂


    “例難的決”,隻要拿錢贖罪就行;平時可以求見長官,遞兩指寬的


    “治生”帖子進去,即使見不到長官,至少也和長官有個聯係通道。


    學田製度對於眼下的秦帝國而言並不是一個問題,因為它可以說根本還沒有實施。而這個時期的儒生特權,張嘉師就隻能夠表示嗬嗬了。


    因為他根本不可能讓一種類似於孔府這種影響千年的儒學巨霸的出現。再者對於張嘉師而言,儒家的特權製度同樣是一個封建王朝弊大於利的存在。


    張嘉師並非是針對孔子,相反,張嘉師認為孔子的儒學思想相對而言是很有價值的。


    因為一個及格的儒生除了文化水平之外,甚至是可以說上戰場都沒有太大的問題。


    畢竟一個能夠駕馭馬車以及使用強弓硬弩的人,可以說是武力值要比起一般人要強多了。


    但是這不代表張嘉師會為秦帝國之後的管治,埋下一個很有可能變質而不穩定的炸彈。


    ……


    學田製度可以說是儒家特權的一種體現。但是相對而言,張嘉師真正忌憚的是儒家一旦在朝堂中取得足夠的影響力甚至是主掌朝政,那麽對於後世的君王而言,除非是這個君王有著足夠的皇權拱衛,否則,崇禎的下場就有可能是最佳的樣板。


    在中國曆史上,隻有中了秀才的人或者是以上層麵的學者才能算是正式的儒生。


    秀才一開始並非指儒家門徒,在《管子?小匡》:“農之子常為農,樸野不慝,其秀才之能為士者,則足賴也。”尹知章注:“農人之子,有秀異之材可為士者,即所謂生而知之,不習而成者也。”


    而即使是在開始尊崇儒家的漢朝,秀才是品德優良的年輕人的代稱:漢時開始與孝廉並為舉士的科名,東漢時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稱“茂才”。


    茂才,又作茂材,是漢代的另一種察舉常科,西漢時原作秀才,到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的諱而改為茂才。茂者,美也。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優秀人才。明清兩代稱為生員。


    《漢書》記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裏文臣武將缺乏,急須選拔新的人才,乃下詔令各州郡察舉吏民中有“茂才異等”之士,舉薦給朝廷。開始察舉茂才隻是特舉而非常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詔令三公、光祿、禦史、州牧等歲舉茂才各一人,從此茂才由特舉變成了歲舉常科,成為僅次於孝廉的一種察舉科目。其特點:


    第一,舉薦者的多重性。西漢時期茂才的舉薦者不僅有州,而且還有郡,另外還有派員專舉,包括列侯、丞相、光祿、禦史、中二千石等等,到東漢,舉薦者主要是王公、將軍、光祿、司隸,以及各州刺史,與察舉孝廉幾乎清一色的郡國完全不同。


    第二,茂才的組成往往比較複雜,其中既有官員、州郡屬吏、孝廉,也有太學生和平民,但以已仕官吏和孝廉為主要來源。這與孝廉多從平民中產生完全不同。從對茂才的任用看,絕大多數茂才擔任縣令或相當於縣令一級的官職,這和孝廉多數僅拜為郎官的使用情況有很大的不同。根據漢製,郎官俸祿三百石。


    孝廉為郡舉,茂材則為州舉,因此茂才的數目遠少於孝廉。以茂才被舉者多為現任官吏,屬於對有特異才能品行和突出貢獻的官吏進行升遷和提拔,可見,茂才比孝廉任用重。


    明清時代,秀才專指府(或直隸州)學、縣學的生員,是讀四書五經而進學者的專稱。要取得這種資格,必須在學道或稱童子試獲得取錄。不論年齡,應童子試的都稱童生。


    如果縣、府、院三試都錄取了,進入府學、州學或縣學的,稱為進學,通名生員,即秀才的俗名。生員除了經常到學校、學官的監督考核外,還要經過科考選拔,方可參加本屆鄉試。


    在清朝時期,秀才的特權如下:


    除了自己還可以免除家裏兩個人的“徭役”;見了地方長官隻需拱手叫老師,不必像普通民眾那樣跪下來叩頭喊青天大老爺——當大家都跪著而你能站著,那就是莫大的特權了;可以穿盤領長衫,頭戴“方巾”,腳蹬長靴,這是一般老百姓不得穿著的打扮;有了糾紛不必到衙門起訴、應訴,可以派家人代理出庭;即使被控有罪,也不能隨便抓來審問,尤其是不能動用刑訊,必須要報省的學政批準,確實犯罪也不受體罰,不挨板子,所謂“例難的決”,隻要拿錢贖罪就行;平時可以求見長官,遞兩指寬的“治生”帖子進去,即使見不到長官,至少也和長官有個聯係通道。


    而成績最好的秀才,在明清兩代稱由公家給以膳食的生員。又稱廩膳生。明初生員有定額,皆食廩。其後名額增多,因謂初設食廩者為廩膳生員,省稱“廩生“,增多者謂之“增廣生員“,省稱“增生“。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省稱“附生“。後凡初入學者皆謂之附生,其歲﹑科兩試等第高者可補為增生﹑廩生。


    廩生中食廩年深者可充歲貢。清製略同。


    而在秀才之上則是舉人。


    舉人是指被薦舉之人。漢代取士,無考試之法,朝廷令郡國守相薦舉賢才,因以“舉人”稱所舉之人。唐、宋時有進士科,凡應科目經有司貢舉者,通謂之舉人。至明、清時,則稱鄉試中試的人為舉人,亦稱為大會狀、大春元。中了舉人叫“發解”、“發達”。習慣上舉人俗稱為“老爺”,雅稱則為孝廉。


    舉人是通過鄉試獲得的,地位比秀才高多了,雖仍不是官,但在地方上可以當個鄉紳,出頭露麵的,很受人尊重,秀才進縣衙,見縣太爺都不用下跪,縣太爺則還要給座位;同時,免除賦稅、徭役等待,也可以出任教諭、訓導等教育方麵的工作。


    考上舉人,可以走出你所在的省城,向京城進發。在來年的二月參加會試。


    這個會試隻有考上舉人的讀書人才能夠參加,也就是說,你的對手將是其他省的精英們,朝廷將在你們中間挑選三百人,這裏麵的三百人並不是進士,而隻是“貢生”。


    會試考的第一名叫會元,而通過會試的人還要麵對一次考驗,那就是殿試了.也就是在這場殿試中,你講麵對全國的最高統治者---皇帝,並且要回答好皇帝的親自提問,內容主要是策問。


    最皇帝已經大臣們根據考生的表現,會劃分檔次,共有三甲,一甲隻有三個人,叫進士及第,分別是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幹人,叫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叫賜同進士出身。後麵了,你就可以去國子監或者翰林院,或者了你就等待吏部的官批準備走馬上任當官吧。


    而對於未中進士,考中舉人,或者最低一級的秀才,那也了不起。因為在中國社會,對於科舉中有功名的舉子,給予了非常優厚的政策。


    第一免役。隻要進學,考中秀才,法律規定可以免除戶內二丁差役。秀才家可以減免兩位男丁為政府服務的活,古代徭役、賦稅很重。減少了兩人為政府的白忙活,可見節省很多費用,大致相當於20畝土地的收入。


    第二可用奴婢。明代社會不允許百姓使用奴婢,即便你是地主,有些錢,也不能,違規使用要杖責。但是中了秀才,身份、地位上升了,不在屬於百姓階層。


    第三免刑。法律上給了舉子們很多優待,通常人們喜歡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科舉中就沒有平等。


    明初規定,進士、舉人、貢生犯了死罪,可以****三次。一次免死金牌已經不得了,中舉者竟然可以擁有三塊免死金牌,這還得了。明代政府對科舉高中者太優待了,簡直超越了法律。明初這樣規定,後來沒有這樣執行,但是明代給予科舉學子的優待條件還是非常誘人的。秀才犯法,在沒有剝奪其功名時,不得用刑。秀才見到縣大老爺,也不下跪,都是給有功名者的特權。很多影視劇,秀才一見官就下跪,動輒挨板子,那是完全不了解古代科舉的情況。


    第四免糧。古代交糧就如同納稅,向政府交糧納稅是必須的,這賦稅也不輕,普通百姓家也是一種負擔。等到家裏出了一個秀才,糧食可以免交,等於減免了稅收。


    而在某一方麵而言,以上的權利可以說是變相削弱了一個國家正常的財政收入,而在清朝初期尤為明顯,最終演變成在雍正時期大規模實施的官神一體納糧製度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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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假如說學田製度是儒家特權的體現,那麽對於祭田製度,張嘉師則是有一種無可奈何之感。


    因為祭田製度可以說是自古而來就傳承下來的喪葬製度的一種體現:


    殷代以前,人們已有了希望靈魂不死的觀念。至殷商時期,這一觀念愈加豐富和強化,認為死亡觀念從來與生命意識分不開,靈魂來自於天,屬陽,主管人的精神知覺;魄來自於地,屬陰,主管人的形骸血肉。魂魄相合人則生,相散人則亡。二者離散之後,魂升天,魄入地,最後複歸於天地之氣。魂入天後轉化為神,魄入地後腐化成水歸入土壤,魂對後人有庇護之效,先人的魂魄得到後人的無限崇拜。這就是為什麽在殷商時期,喪俗中出現墳丘的直接原因。


    喪葬製度演繹至殷代的第二個顯著變化是貧富的極大分化。


    二者存在以下差異:


    一是墓室大小不同,貴族墓室小則幾十平方米,大則超過100平方米,而平民的墓室一般僅有一兩個平方米。


    二是棺槨檔次不同,貴族除裝殮屍體用棺外,棺外還套以木槨,棺槨上麵雕刻著精美的花紋做裝飾,並塗以多層髹漆,甚至還附貼上麻布和絹以裝飾保護棺槨。而平民的墓葬則有棺無槨,甚至連棺也沒有,僅將屍體軟埋於墓坑中。


    其三,貴族墓葬中有人陪葬,少則一二人,多則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平民墓葬中絕無人陪葬。其四,貴族墓葬中陪葬品數量多且高貴豪華,不僅有玉器陶器,還有青銅器爵和鼎之類,而平民的陪葬品僅為陶器或者是一些日常勞作中的工具,如石鏟、蚌鐮,青銅器陪葬者甚為少見。


    至於奴隸的葬儀,在殷商時代仍沿用舊製,“厚之以薪,葬之中野”,他們辛勤地為他人勞作了一輩子,死後常被活人拎著拋棄在溝壑之中,其屍肉任野獸撕啃,屍骨任風雨吹打。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殷人尚鬼的風習的影響,加之曆史的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財富的極大豐厚,所以在殷商時期,社會文化心理上十分崇尚厚葬,不僅陪葬物品越來越豐富,而且越來越精致豪華,品種日益增多。從一般的勞動工具到簡單的裝飾,從生活用品到貴重的禮器和樂器,應有盡有。


    西周是我國古代各項禮俗製度的集大成者,人們的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等方麵的禮儀至周已基本編研成定製。


    在喪葬方麵,依據活人依宗室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人死之後,墓葬也是根據同一家族的具體情況而有規劃地布置安排,成片組成族葬,每一家族都有相對固定的塋地。


    葬製和葬俗都保持相對的一致,家族的各個分支,通過在成片的墓葬群中以遠近結合成一定的墓組來予以體現。喪葬文化中所規定的種種禮俗,如墓地風水的選取、服喪期間的各項禁忌、祭品和冥紙安排上的差異等,在西周已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並深植於民眾的內心,逐漸形成民族的喪葬文化心理。這一思想體係對後世喪葬觀產生了深遠影響。


    時至春秋,仍然崇尚厚葬之風,在喪葬的一些禮製上,對西周的疏漏也做了相應的補充。此時的葬製,根據死者生前的身份,決定陪葬物的有無和數量的多寡。在下葬的期限上,春秋時期亦有明確的規定,“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此製成為後人遵循之模式。


    戰國時期,由於冶鐵技術的空前發展,鐵器在生產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於是鐵器成為喪葬禮儀中的重要陪葬物。


    另外,因為生產力的發展,提高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再加之奴隸長期與奴隸主進行不懈的鬥爭,所以自戰國始,不再用人做殉葬品,而代之以木俑、陶俑,此實乃社會之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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