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氏佳城者,安氏所建之祖塋也。安氏世家長白,龍興朗公(按,原文如此),公諱翁格清,舊以趙為姓,從龍之始,外同馳騁,內侍帷幄,曆有奇勳……奄有四方,定鼎燕京,斂戈釋馬之日……遂請得畿西良邑之魯村,膏壤近百頃,既而庶事乃備。
公又怡然而喜曰:吾事竣,心則泰然而安矣。思古人每以地每以官以事而為氏,吾讚言遼安中土安,今身家亦安,是貽子孫以安,盍以安為氏?
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盍以安為氏?
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吾無不安,獨先人之墓遠在一方,不能伏囗祭饗何心囗。
然吾老,囗無囗矣,此則子孫之責也。後以壽而卒……嗣君三人,皆歧嶷俊偉,或供職內府,或任事王田,紹先人之業而光大之。
遂於莊西之近土竟獲牛眠而建斯塋焉。
在某個意義上,張嘉師認為均田製更適合眼下的秦帝國,主要是均田製的核心就是“土地歸國有”。
而眼下的秦帝國同樣是實行這個土地政策的根本主旨而收取田賦田租。
可以說,除了在一些細節方麵需要進行大幅度的調整之外,秦帝國實施均田製嚴格來說並沒有太大的難度。再者,對於這種土地製度,眼下的平民也不會出現太大的抵觸情緒。
當然,會不會因為實施均田製而引發相應的混亂,張嘉師認為這個問題應該不大。因為在後世,隻要有強有力的政策以及相應的配套進行修正,那麽這方麵的問題事實上也不算是太困難的。
但是一旦出現大問題,那麽就不是和平手段能夠解決的。
張嘉師雖然在人口方麵的問題很是苦惱,甚至是恨不得讓秦帝國正式開展“人多力量大”這種生育計劃的宗旨,但是一旦出現冥頑不靈的人,他也不會吝嗇手中的刀劍。
……
而想要有效實施均田製,對於張嘉師而言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
一個是張嘉師認為對均田製的穩定實施有著必然作用的定額租製,另外一種則是一個能夠有效實行均田製的相應配套。
定額租製可以說是有利有弊,當然按照原來的曆史而言,那種租金高的離譜的定額租製對於張嘉師而言,是不可取的。
因為在中國封建地主製經濟中,定額租是由分成租製轉化而來的。一般說,實物分成租先轉化為實物定額租,而後實物定額租改折為貨幣定額租。
但定額租的出現是很早的。漢代軍屯中已有定額租。宋元時代在學田、祭田中已大量存在。
所謂學田,學田是指書院和州縣官辦學校所用的田地,是我國封建社會學校教育的經濟支柱。設學田以贍學的製度,創始於宋代,此後,一直延續到我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站——清朝。
學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學校通常設有專門機構或委派專人管理學田,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由學官管理,二是由鄉紳地主管理,三是由學校生員管理。
學田的經營方式幾乎都采用租佃製,即丈量學田,招徠佃農,確定、收取租額,以佃租的方式收入資金
學田初見於南唐,宋代開始推廣。其來源或由皇帝詔賜,或由官府從官田中撥給,或由地方撥款購置,或由私人捐獻。宋、元兩代學田數額不詳。明代學田,按某些州縣數額估算,總數當在10萬畝以上。清代按《皇朝文獻通考》記載,雍正二年關內十八省共有學田388679畝,至乾隆十八年增至1158600畝,增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省,次為直隸省(今河北省)。各地學田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
和民田相比,學田地租較早實行實物定額租和貨幣租。宋元時,絕大部分學田已采行實物定額租製,僅小部分實行分成租製。至明清,幾乎所有學田都實行定額租製。宋代,學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園地、桑園等已收取貨幣租,至明清,稻田也多收貨幣租。從《古今圖書集成》所輯錄224府州縣學田事例看,收取貨幣租的占54%,貨幣實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實物租的占32.6%。
以定額租而言,如山東黃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三升四合至二鬥之間;清代每畝六升至二鬥五升之間。湖南湘潭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七鬥至八鬥之間;清代每畝八鬥五升至一石一鬥之間。以貨幣租而言,如福建,明代萬曆至明末每畝由0.11兩至0.63兩,平均每畝0.28兩。清代從四川漢州嘉慶年間的事例看,低者每畝收錢612文,高者2733.6文,折中計算為1673文。學田地租剝削率較民田約輕1/3。
府州縣學田由學官,即教授、教諭、教導掌管。書院學田由監院、司事、董事經管。租種學田的人多與地方官府或士紳有聯係,或由地方吏胥及士紳把持轉租。個別地方將學田直接分配給貧士,許其終身耕種。盡管如此,學田佃種者實際上還是農民小生產者,但較多地擺脫了私人地主式的人身壓迫,具有較多的人身自由。
封建政府規定,學田不能出賣;地方誌中所列“原額”學田,享有免除國家賦稅的特權,但書院田須完納田賦。
學田在封建社會裏,為地主階級政權培養人材起了一定作用。
祭田的租金收取與學田相近,但是其使用範疇則是以作為先祖的祭祀支出為主體。
祭田可以說是漢人祭祀文化的一種體現。在滿清入關之後,滿人也在祭田方麵有著很大的同化:厚葬必先立墳塋,尊祖需設祭田。
而祭田在滿清一代的來源範疇可不是那麽“光明正大”:
入關初期,旗人計丁授田,所授土地均圈自漢民,習稱“圈地”。
旗人最初的塋地、祭田,多設置在自家的圈地內。康熙十七年旗人安氏塋地碑載稱:
安氏佳城者,安氏所建之祖塋也。安氏世家長白,龍興朗公(按,原文如此),公諱翁格清,舊以趙為姓,從龍之始,外同馳騁,內侍帷幄,曆有奇勳……奄有四方,定鼎燕京,斂戈釋馬之日……遂請得畿西良邑之魯村,膏壤近百頃,既而庶事乃備。公又怡然而喜曰:吾事竣,心則泰然而安矣。思古人每以地每以官以事而為氏,吾讚言遼安中土安,今身家亦安,是貽子孫以安,盍以安為氏?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盍以安為氏?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吾無不安,獨先人之墓遠在一方,不能伏囗祭饗何心囗。然吾老,囗無囗矣,此則子孫之責也。後以壽而卒……嗣君三人,皆歧嶷俊偉,或供職內府,或任事王田,紹先人之業而光大之。遂於莊西之近土竟獲牛眠而建斯塋焉。
順治、康熙年間,旗地來源單一,決定了旗人的塋地、祭田主要設置於自家圈地,以後旗地來源日呈多樣,購置地隨之構成塋地、祭田的重要來源。購置地,也就是價買得來的土地。
在塋地的選定上,“風水”的好壞,逐漸成為考慮的重要因素,也是導致購置地增加的一個因素。風水,又叫堪輿,堪指天道,輿指地道,綜合起來,堪輿是指地理形勢和自然環境。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求得人和天地、自然的和諧,達到逢凶化吉的目的,便是講究風水的宗旨。具體到選擇塋地,必須考慮的要素包括“氣”、龍、穴、砂、水以及位向,隻有在這些方麵都符合規矩,才稱得上是風水寶地。但風水好的地點未必在自家老圈地內,在這種情況下,購置就成為添設新塋的重要手段。
另外,子孫後代不斷繁衍分析,祖塋內餘地逐漸減少,也促使旗人尋找新的來源。
《德敏墓碑誌》說:“惟我祖塋限於地狹,難以安葬,餘無可如何,圖維數載,方卜葬於東直門外東壩之北,另造新塋,立向子午,兼癸丁三分。周圍植樹三百餘株,置地二頃三十五畝五分。”
德敏隸滿洲鑲白旗,乾隆九年、二十六年兩任荊州將軍,第二次任職不久後歿,誥封光祿大夫。他請風水先生尋訪數載,才在東直門外東壩之北選定新塋。所謂“置地”,也就是購地。
在塋地的多種來源中,置換地是比較特殊的一種。所謂“置換地”,也就是用自家土地交換來的塋地。
旗人戴全德撰《北山墓地記》說:他家祖墳在順義縣彰禧莊,是老圈地,自高高祖以下已安葬五代,因無隙地,隻好另擇新塋。
選擇新塋的標準有二,一是距祖墳不宜太遠:恐離祖墓太遠,子孫祭掃時“顧其近宗而遺其遠祖,失水源木本之義”;二是風水要好,必須是堪輿家認定的“吉地”。最後選定的新塋地在昌平州東,距祖墳三十五裏,便於歲時祭祀,子孫省視,且地方偏僻,價值不昂。
新塋地共十一頃四十八畝八分三厘,其中陰宅占地五十三畝三分三厘,陽宅占地五十七畝,家廟安雲觀占地十一畝九分三厘。以六頃作為看墳人的贍養田,其餘部分招人耕種。在上述塋地中,有六頃餘是戴全德用俸銀購買的,另外有五頃官田,則是遵例用比它多三倍的自置地交換的。在設置新塋的同時還撥出通州大興莊地十三頃六十九畝,立為祭田。
按清製:“官員人等墳塋不能容葬者,準其兌換官地為塋”。兌換條件,一是必須按一比三的比例,即“每官地一畝給地三畝,準其兌換”,二是交換後的土地收益要高出原來的土地。這成為八旗官員置換官地為塋地的通例。
而有關交換事件不僅載在碑文,也屢見於檔案記載:乾隆十年,正白旗滿洲工部員外郎清福向內務府會計司呈稱:用自置東直門外駝方營道南地五十畝、孫河馬連店地一頃,換取駝方營道北內務府奉宸苑所屬花匠鄭名榮名下當差地五十地,作為塋地。征得鄭名榮亦同意後,會計司以清福所請符合“凡更換墳地者,每官地一畝,給地三畝交換”之例,準其更換地畝,並移谘正白旗滿洲都統、奉宸院,派人帶領雙方當事人將更換地畝互相明白指交,記入各自檔案。
乾隆年間,清政府鑒於畿輔地方大批旗地被民人典買,嚴重影響旗人生計,先後四次回贖“民典”旗地18,976頃。一些旗人將回贖的旗地作為塋地、祭田,以期永久保存。
豐升額之妻趙佳氏《祭田碑記》說:乾隆八年(1743),朝廷特賜阿裏袞灤州地二十四頃七十畝、土房十二間半。阿裏袞曆官外任,家務荒疏,竟被原業主盜典於民人。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始經查出,遵奉部文,代交典價五百兩,贖回管業。
四十五年因聘福晉奩費無資,將此地指借官銀二千兩,每歲息銀三百兩。後因息銀拖欠,四房公議,將此地歸於長房,聽其售價,以繳官項,立結存照。趙佳氏念及丈夫豐升額已逝,家業凋零,囊無餘物,又不願將此地委之他姓,遂將舊存釵鈿衣服全行質售,始得了結二千三百兩的官債。
阿裏袞,鈕祜祿氏,滿洲正白旗人,乾隆朝曆仕總管內務府大臣、湖廣、兩廣等處總督,領侍衛內大臣等要職。乾隆三十四年緬甸之役卒於軍,諡襄壯,祀賢良祠。後追加封號為果毅繼勇公。他有子四人,即趙佳氏碑文中提到的“四房”,長房即趙佳氏之夫豐升額,以下三房依次為倭興額、色克精額、布彥達賚。豐升額襲封一等公,擢領侍衛內大臣、署兵部尚書。四十一年平定金川立大功,加封一等子,以其弟布彥達賚襲爵。四十二年卒,賜太子太保,諡誠武。
豐升額死後,家境衰落,趙佳氏為了保住贖回的祭田,不得不將舊存釵鈿衣服全行質售,才算了結官債。可見,即便是世家大族,要長久保有祖輩留下的塋地、祭田,也並非易事。這正是趙佳氏立祭田碑的用意所在。
隨著農業生產力提高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明代定額租普遍發展,到清代,定額租在地租形態中逐步占居統治地位。中華民國時期,據1934年22省879縣調查材料,實物定額租占50.7%,貨幣定額租占21.2%。
遺留地,指祖先分產時預留的公共用地,其來源實際是多種多樣的,既有老圈地、置買地、置換地,也有回贖地。在大家族中,若幹家支族通常保留一塊祖遺的公有塋地和祭田,祭田的收益用於維護祖墳和祭祀。
廂藍旗宗室明善泰一族,其祖上自乾隆十七年分家時,將土地分為六份,另外留出祭田地三頃七十畝。這兩項地每年共收租錢一百吊,收存以備修理墳塋,每年三次祭祀,除取自祭田收入外,六房子孫還要各拿出七吊二百文。
屬於同樣情況的還有正藍旗宗室福倫。其六世祖鎮國公托克托慧生前,在朝陽門外十裏堡采立墳塋時,將坐落在灤州李福莊的一頃老圈地作為後輩公中祭田,每年收租銀九十六兩,至五世祖鎮國公陽複時,又在西山崇各莊采立墳塋一處。於是將租銀分作兩份,用為兩處墳塋祭祀費用,並分派兩房輪流管理。
在檔案中,還有十房子孫共同擁有一塊“祖遺老圈地”作為祭田的記載。
隨著世係綿延,家支分析增多,圍繞祖遺地產生的矛盾也往往愈演愈烈。因此,在八旗貴族中,關於祖遺地的訴訟案屢見不鮮。
恩賜地,即最高統治者以朝廷的名義,將某片國有地直接劃歸亡故的功臣作為塋地或祭田,以示褒獎。這種做法始見於關外時期。
沈陽馬佳氏《宗祠碑文》記載:克庫噶哈,為清初名將,晉封男爵,及入關定鼎,留守陪都,以戰傷逝世,“賜葬奉天大西邊門外南孤家子地方,四時派員致祭,並賜祭田一百五十畝,以示酬庸。”其第四子農岱逝後,亦葬於此。大西邊門又稱懷遠門,南孤家子地方位於今沈陽市大西路二經街一帶。這片塋地是馬佳氏在關外的祖塋之一。
清廷入關以後,對八旗貴族賞庸酬功,繼續采用賜予塋地或祭田的辦法。康熙四年,鑲黃旗漢軍人、原大學士、兵部尚書、五省經略洪承疇死。清廷念其在招撫江南、平定西南建有殊功,賜諡文襄,並於西直門外麥莊橋賜予塋地。
清朝初入關,在畿輔一帶實行大規模“計丁授田”。占有眾多壯丁的王公顯宦占地每至數千萬晌,而普通旗人家中不過一、二丁乃至數丁,占地數晌以至數十晌而已。對於後者來說,就是這有限的土地也往往因連年征戰、不善經營或天災人禍而喪失殆盡,甚至落到死無葬身之地的窘迫地步。
順治十年詔:八旗貧無葬地者,每旗撥給墳塋地五十晌。
第一批塋地是以旗為單位撥給的,每旗不過五十晌,說明貧無立錐的旗人雖然在增加,總數還不是很多。康熙初年,又將撥給公中塋地的範圍擴大到內務府各旗和王公府屬佐領。
十七年聖祖玄燁巡視京畿,見八旗亡故兵丁葬地狹窄,墳墓壘壘,亦有竟無塋地者,因諭令戶部撥給地土。又以近京地畝,俱係內務府及王以下官員以上園地,命將當初分撥旗地時溢於正額者,清查撥給。
尋議準:八旗內府佐領,每一佐領給墳塋地六晌。滿洲、蒙古,每佐領給墳地三晌。漢軍,每佐領給墳地一晌半。
但這些墳地很快又人滿為患,玄燁不得不再次上諭內務府:“近聞從前所賜包衣佐領及渾托和人等葬地,今已無餘。此等貧寒之人,在日辛勤供役,沒無葬身之處,甚為可憫。著於戶部查交爾衙門田地內酌量撥給”。
清代中葉,失去土地的中下層旗人明顯增多,他們的土地一部分集中到八旗貴族手中,另一部分則在典、當的名義下流入民人之手。乾隆初,據說畿輔“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在這種情況下,清統治者即便撥給貧窮旗人若幹公共塋地,也無異於杯水車薪。隨著“八旗生計”的愈演愈烈,旗下貧人葬地問題難以解決,是很自然的。
公又怡然而喜曰:吾事竣,心則泰然而安矣。思古人每以地每以官以事而為氏,吾讚言遼安中土安,今身家亦安,是貽子孫以安,盍以安為氏?
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盍以安為氏?
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吾無不安,獨先人之墓遠在一方,不能伏囗祭饗何心囗。
然吾老,囗無囗矣,此則子孫之責也。後以壽而卒……嗣君三人,皆歧嶷俊偉,或供職內府,或任事王田,紹先人之業而光大之。
遂於莊西之近土竟獲牛眠而建斯塋焉。
在某個意義上,張嘉師認為均田製更適合眼下的秦帝國,主要是均田製的核心就是“土地歸國有”。
而眼下的秦帝國同樣是實行這個土地政策的根本主旨而收取田賦田租。
可以說,除了在一些細節方麵需要進行大幅度的調整之外,秦帝國實施均田製嚴格來說並沒有太大的難度。再者,對於這種土地製度,眼下的平民也不會出現太大的抵觸情緒。
當然,會不會因為實施均田製而引發相應的混亂,張嘉師認為這個問題應該不大。因為在後世,隻要有強有力的政策以及相應的配套進行修正,那麽這方麵的問題事實上也不算是太困難的。
但是一旦出現大問題,那麽就不是和平手段能夠解決的。
張嘉師雖然在人口方麵的問題很是苦惱,甚至是恨不得讓秦帝國正式開展“人多力量大”這種生育計劃的宗旨,但是一旦出現冥頑不靈的人,他也不會吝嗇手中的刀劍。
……
而想要有效實施均田製,對於張嘉師而言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
一個是張嘉師認為對均田製的穩定實施有著必然作用的定額租製,另外一種則是一個能夠有效實行均田製的相應配套。
定額租製可以說是有利有弊,當然按照原來的曆史而言,那種租金高的離譜的定額租製對於張嘉師而言,是不可取的。
因為在中國封建地主製經濟中,定額租是由分成租製轉化而來的。一般說,實物分成租先轉化為實物定額租,而後實物定額租改折為貨幣定額租。
但定額租的出現是很早的。漢代軍屯中已有定額租。宋元時代在學田、祭田中已大量存在。
所謂學田,學田是指書院和州縣官辦學校所用的田地,是我國封建社會學校教育的經濟支柱。設學田以贍學的製度,創始於宋代,此後,一直延續到我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站——清朝。
學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學校通常設有專門機構或委派專人管理學田,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由學官管理,二是由鄉紳地主管理,三是由學校生員管理。
學田的經營方式幾乎都采用租佃製,即丈量學田,招徠佃農,確定、收取租額,以佃租的方式收入資金
學田初見於南唐,宋代開始推廣。其來源或由皇帝詔賜,或由官府從官田中撥給,或由地方撥款購置,或由私人捐獻。宋、元兩代學田數額不詳。明代學田,按某些州縣數額估算,總數當在10萬畝以上。清代按《皇朝文獻通考》記載,雍正二年關內十八省共有學田388679畝,至乾隆十八年增至1158600畝,增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省,次為直隸省(今河北省)。各地學田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
和民田相比,學田地租較早實行實物定額租和貨幣租。宋元時,絕大部分學田已采行實物定額租製,僅小部分實行分成租製。至明清,幾乎所有學田都實行定額租製。宋代,學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園地、桑園等已收取貨幣租,至明清,稻田也多收貨幣租。從《古今圖書集成》所輯錄224府州縣學田事例看,收取貨幣租的占54%,貨幣實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實物租的占32.6%。
以定額租而言,如山東黃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三升四合至二鬥之間;清代每畝六升至二鬥五升之間。湖南湘潭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七鬥至八鬥之間;清代每畝八鬥五升至一石一鬥之間。以貨幣租而言,如福建,明代萬曆至明末每畝由0.11兩至0.63兩,平均每畝0.28兩。清代從四川漢州嘉慶年間的事例看,低者每畝收錢612文,高者2733.6文,折中計算為1673文。學田地租剝削率較民田約輕1/3。
府州縣學田由學官,即教授、教諭、教導掌管。書院學田由監院、司事、董事經管。租種學田的人多與地方官府或士紳有聯係,或由地方吏胥及士紳把持轉租。個別地方將學田直接分配給貧士,許其終身耕種。盡管如此,學田佃種者實際上還是農民小生產者,但較多地擺脫了私人地主式的人身壓迫,具有較多的人身自由。
封建政府規定,學田不能出賣;地方誌中所列“原額”學田,享有免除國家賦稅的特權,但書院田須完納田賦。
學田在封建社會裏,為地主階級政權培養人材起了一定作用。
祭田的租金收取與學田相近,但是其使用範疇則是以作為先祖的祭祀支出為主體。
祭田可以說是漢人祭祀文化的一種體現。在滿清入關之後,滿人也在祭田方麵有著很大的同化:厚葬必先立墳塋,尊祖需設祭田。
而祭田在滿清一代的來源範疇可不是那麽“光明正大”:
入關初期,旗人計丁授田,所授土地均圈自漢民,習稱“圈地”。
旗人最初的塋地、祭田,多設置在自家的圈地內。康熙十七年旗人安氏塋地碑載稱:
安氏佳城者,安氏所建之祖塋也。安氏世家長白,龍興朗公(按,原文如此),公諱翁格清,舊以趙為姓,從龍之始,外同馳騁,內侍帷幄,曆有奇勳……奄有四方,定鼎燕京,斂戈釋馬之日……遂請得畿西良邑之魯村,膏壤近百頃,既而庶事乃備。公又怡然而喜曰:吾事竣,心則泰然而安矣。思古人每以地每以官以事而為氏,吾讚言遼安中土安,今身家亦安,是貽子孫以安,盍以安為氏?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盍以安為氏?乃令舉族鹹以安為姓,而命名少子曰安泰。公又憮然曰:吾無不安,獨先人之墓遠在一方,不能伏囗祭饗何心囗。然吾老,囗無囗矣,此則子孫之責也。後以壽而卒……嗣君三人,皆歧嶷俊偉,或供職內府,或任事王田,紹先人之業而光大之。遂於莊西之近土竟獲牛眠而建斯塋焉。
順治、康熙年間,旗地來源單一,決定了旗人的塋地、祭田主要設置於自家圈地,以後旗地來源日呈多樣,購置地隨之構成塋地、祭田的重要來源。購置地,也就是價買得來的土地。
在塋地的選定上,“風水”的好壞,逐漸成為考慮的重要因素,也是導致購置地增加的一個因素。風水,又叫堪輿,堪指天道,輿指地道,綜合起來,堪輿是指地理形勢和自然環境。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求得人和天地、自然的和諧,達到逢凶化吉的目的,便是講究風水的宗旨。具體到選擇塋地,必須考慮的要素包括“氣”、龍、穴、砂、水以及位向,隻有在這些方麵都符合規矩,才稱得上是風水寶地。但風水好的地點未必在自家老圈地內,在這種情況下,購置就成為添設新塋的重要手段。
另外,子孫後代不斷繁衍分析,祖塋內餘地逐漸減少,也促使旗人尋找新的來源。
《德敏墓碑誌》說:“惟我祖塋限於地狹,難以安葬,餘無可如何,圖維數載,方卜葬於東直門外東壩之北,另造新塋,立向子午,兼癸丁三分。周圍植樹三百餘株,置地二頃三十五畝五分。”
德敏隸滿洲鑲白旗,乾隆九年、二十六年兩任荊州將軍,第二次任職不久後歿,誥封光祿大夫。他請風水先生尋訪數載,才在東直門外東壩之北選定新塋。所謂“置地”,也就是購地。
在塋地的多種來源中,置換地是比較特殊的一種。所謂“置換地”,也就是用自家土地交換來的塋地。
旗人戴全德撰《北山墓地記》說:他家祖墳在順義縣彰禧莊,是老圈地,自高高祖以下已安葬五代,因無隙地,隻好另擇新塋。
選擇新塋的標準有二,一是距祖墳不宜太遠:恐離祖墓太遠,子孫祭掃時“顧其近宗而遺其遠祖,失水源木本之義”;二是風水要好,必須是堪輿家認定的“吉地”。最後選定的新塋地在昌平州東,距祖墳三十五裏,便於歲時祭祀,子孫省視,且地方偏僻,價值不昂。
新塋地共十一頃四十八畝八分三厘,其中陰宅占地五十三畝三分三厘,陽宅占地五十七畝,家廟安雲觀占地十一畝九分三厘。以六頃作為看墳人的贍養田,其餘部分招人耕種。在上述塋地中,有六頃餘是戴全德用俸銀購買的,另外有五頃官田,則是遵例用比它多三倍的自置地交換的。在設置新塋的同時還撥出通州大興莊地十三頃六十九畝,立為祭田。
按清製:“官員人等墳塋不能容葬者,準其兌換官地為塋”。兌換條件,一是必須按一比三的比例,即“每官地一畝給地三畝,準其兌換”,二是交換後的土地收益要高出原來的土地。這成為八旗官員置換官地為塋地的通例。
而有關交換事件不僅載在碑文,也屢見於檔案記載:乾隆十年,正白旗滿洲工部員外郎清福向內務府會計司呈稱:用自置東直門外駝方營道南地五十畝、孫河馬連店地一頃,換取駝方營道北內務府奉宸苑所屬花匠鄭名榮名下當差地五十地,作為塋地。征得鄭名榮亦同意後,會計司以清福所請符合“凡更換墳地者,每官地一畝,給地三畝交換”之例,準其更換地畝,並移谘正白旗滿洲都統、奉宸院,派人帶領雙方當事人將更換地畝互相明白指交,記入各自檔案。
乾隆年間,清政府鑒於畿輔地方大批旗地被民人典買,嚴重影響旗人生計,先後四次回贖“民典”旗地18,976頃。一些旗人將回贖的旗地作為塋地、祭田,以期永久保存。
豐升額之妻趙佳氏《祭田碑記》說:乾隆八年(1743),朝廷特賜阿裏袞灤州地二十四頃七十畝、土房十二間半。阿裏袞曆官外任,家務荒疏,竟被原業主盜典於民人。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始經查出,遵奉部文,代交典價五百兩,贖回管業。
四十五年因聘福晉奩費無資,將此地指借官銀二千兩,每歲息銀三百兩。後因息銀拖欠,四房公議,將此地歸於長房,聽其售價,以繳官項,立結存照。趙佳氏念及丈夫豐升額已逝,家業凋零,囊無餘物,又不願將此地委之他姓,遂將舊存釵鈿衣服全行質售,始得了結二千三百兩的官債。
阿裏袞,鈕祜祿氏,滿洲正白旗人,乾隆朝曆仕總管內務府大臣、湖廣、兩廣等處總督,領侍衛內大臣等要職。乾隆三十四年緬甸之役卒於軍,諡襄壯,祀賢良祠。後追加封號為果毅繼勇公。他有子四人,即趙佳氏碑文中提到的“四房”,長房即趙佳氏之夫豐升額,以下三房依次為倭興額、色克精額、布彥達賚。豐升額襲封一等公,擢領侍衛內大臣、署兵部尚書。四十一年平定金川立大功,加封一等子,以其弟布彥達賚襲爵。四十二年卒,賜太子太保,諡誠武。
豐升額死後,家境衰落,趙佳氏為了保住贖回的祭田,不得不將舊存釵鈿衣服全行質售,才算了結官債。可見,即便是世家大族,要長久保有祖輩留下的塋地、祭田,也並非易事。這正是趙佳氏立祭田碑的用意所在。
隨著農業生產力提高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明代定額租普遍發展,到清代,定額租在地租形態中逐步占居統治地位。中華民國時期,據1934年22省879縣調查材料,實物定額租占50.7%,貨幣定額租占21.2%。
遺留地,指祖先分產時預留的公共用地,其來源實際是多種多樣的,既有老圈地、置買地、置換地,也有回贖地。在大家族中,若幹家支族通常保留一塊祖遺的公有塋地和祭田,祭田的收益用於維護祖墳和祭祀。
廂藍旗宗室明善泰一族,其祖上自乾隆十七年分家時,將土地分為六份,另外留出祭田地三頃七十畝。這兩項地每年共收租錢一百吊,收存以備修理墳塋,每年三次祭祀,除取自祭田收入外,六房子孫還要各拿出七吊二百文。
屬於同樣情況的還有正藍旗宗室福倫。其六世祖鎮國公托克托慧生前,在朝陽門外十裏堡采立墳塋時,將坐落在灤州李福莊的一頃老圈地作為後輩公中祭田,每年收租銀九十六兩,至五世祖鎮國公陽複時,又在西山崇各莊采立墳塋一處。於是將租銀分作兩份,用為兩處墳塋祭祀費用,並分派兩房輪流管理。
在檔案中,還有十房子孫共同擁有一塊“祖遺老圈地”作為祭田的記載。
隨著世係綿延,家支分析增多,圍繞祖遺地產生的矛盾也往往愈演愈烈。因此,在八旗貴族中,關於祖遺地的訴訟案屢見不鮮。
恩賜地,即最高統治者以朝廷的名義,將某片國有地直接劃歸亡故的功臣作為塋地或祭田,以示褒獎。這種做法始見於關外時期。
沈陽馬佳氏《宗祠碑文》記載:克庫噶哈,為清初名將,晉封男爵,及入關定鼎,留守陪都,以戰傷逝世,“賜葬奉天大西邊門外南孤家子地方,四時派員致祭,並賜祭田一百五十畝,以示酬庸。”其第四子農岱逝後,亦葬於此。大西邊門又稱懷遠門,南孤家子地方位於今沈陽市大西路二經街一帶。這片塋地是馬佳氏在關外的祖塋之一。
清廷入關以後,對八旗貴族賞庸酬功,繼續采用賜予塋地或祭田的辦法。康熙四年,鑲黃旗漢軍人、原大學士、兵部尚書、五省經略洪承疇死。清廷念其在招撫江南、平定西南建有殊功,賜諡文襄,並於西直門外麥莊橋賜予塋地。
清朝初入關,在畿輔一帶實行大規模“計丁授田”。占有眾多壯丁的王公顯宦占地每至數千萬晌,而普通旗人家中不過一、二丁乃至數丁,占地數晌以至數十晌而已。對於後者來說,就是這有限的土地也往往因連年征戰、不善經營或天災人禍而喪失殆盡,甚至落到死無葬身之地的窘迫地步。
順治十年詔:八旗貧無葬地者,每旗撥給墳塋地五十晌。
第一批塋地是以旗為單位撥給的,每旗不過五十晌,說明貧無立錐的旗人雖然在增加,總數還不是很多。康熙初年,又將撥給公中塋地的範圍擴大到內務府各旗和王公府屬佐領。
十七年聖祖玄燁巡視京畿,見八旗亡故兵丁葬地狹窄,墳墓壘壘,亦有竟無塋地者,因諭令戶部撥給地土。又以近京地畝,俱係內務府及王以下官員以上園地,命將當初分撥旗地時溢於正額者,清查撥給。
尋議準:八旗內府佐領,每一佐領給墳塋地六晌。滿洲、蒙古,每佐領給墳地三晌。漢軍,每佐領給墳地一晌半。
但這些墳地很快又人滿為患,玄燁不得不再次上諭內務府:“近聞從前所賜包衣佐領及渾托和人等葬地,今已無餘。此等貧寒之人,在日辛勤供役,沒無葬身之處,甚為可憫。著於戶部查交爾衙門田地內酌量撥給”。
清代中葉,失去土地的中下層旗人明顯增多,他們的土地一部分集中到八旗貴族手中,另一部分則在典、當的名義下流入民人之手。乾隆初,據說畿輔“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在這種情況下,清統治者即便撥給貧窮旗人若幹公共塋地,也無異於杯水車薪。隨著“八旗生計”的愈演愈烈,旗下貧人葬地問題難以解決,是很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