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在張嘉師執掌帝國權柄,一直到現在,其稅收方麵的收入因為人口銳減一直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


    固然,不少農業生產區的恢複生產,在糧食方麵的供應變得相對而言較充足,但是僅僅是用官府的財政或者是張嘉師倒貼不少的私人商業收入來購買農民的糧食,再加原本應該的稅收,秦帝國的財政壓力事實並沒有相當明顯的改善。


    張嘉師麵對這個問題事實很是苦惱,因為這一個問題嚴格來說也會演變成一個惡性循環。雖然說張嘉師依靠鹽業為主的商業銷售利潤,可以說是成為了大秦帝國眼下的財政收入支柱,張嘉師自身對此雖說無奈,隻不過也很清楚明白到事急從權這個道理。


    但是一旦張嘉師或者是大秦帝國失去了較為穩定的商業體係的支撐,那麽對於秦帝國而言,所麵對的局麵甚至是有可能起劉邦稱帝之處的情況更差。


    所以,一種較行之有效或者是說能夠相對減輕帝國總體支出的方式,成為了張嘉師必須要尋找到解決辦法的存在。


    ……


    秦帝國眼下相對於漢初而言,總體環境事實要好不少,因為即使是劉邦稱帝建立漢帝國之後,終其劉邦在位的數年時間,漢帝國依舊是處於風雨飄搖的兵戈戰亂之。


    固然,劉邦與數個反叛的諸侯王的總體戰場嚴格來說並沒有秦末亂世那樣幾乎是席卷天下,但是也囊括了數個財政收入的重點地區。


    其關地區作為漢帝國的核心所在,可以說是成為劉邦平定諸王叛亂的重要財政來源關鍵。


    而即使是不算是被分封出去的諸侯王領地,漢帝國直屬的地區的軍事開支嚴格來說甚至是不眼下的秦帝國要低多少。


    若非是劉邦手底下有著蕭何曹參等千古留名的能吏,恐怕漢帝國存在的時間甚至是要少於秦帝國,真正的成為曆史的曇花。


    而即使是張嘉師眼下的秦帝國核心樞人物,幾乎是繼承了漢帝國原來的精華所在,而諸侯王方麵的情況則是要起漢帝國要好非常多。但是總體而言,張嘉師發現自己所要麵對的情況不劉邦要輕鬆多少。


    因為沒有了諸侯王這樣的存在,固然是讓秦帝國能夠更好地集力量,但是對於更為廣泛的戰亂恢複地區,張嘉師真的有一種無語問蒼天的感覺。


    再加匈奴人所帶來的龐大壓力,張嘉師也隻能夠咬牙維持著一支必要而龐大的軍事力量。


    而在這個方麵而言,秦帝國的軍費支出事實要起要麵對北麵的遊牧民族的原王朝要少一些。


    但是這個利好因素對於財政而言,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所以張嘉師不得不將目光放在如何能夠更快恢複國力的層麵。


    而張嘉師從青玉靈書當多次翻看後代王朝的相應製度,最終將目光放在均田製身。


    ……


    均田製,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製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期,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實施範圍一說始終僅實施於北國,一說隋統一後實施於全國。


    均田製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製的實施,和與之相聯係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製,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製,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製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製主義央集權製的力量。


    在北魏初年,鑒於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在太和九年,北魏孝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製度”演變而來,由於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並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為了維持處於風雨飄搖之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製其實是均田製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


    均田製更為隋唐稅製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製乃在均田製之基本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製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隋唐均田製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製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貧農所得80畝,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製,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隻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


    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製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製作為基本的土地製度。後來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製,在唐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製實行的基礎——土地國有製破壞嚴重。唐德宗建元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實行兩稅法,均田製被廢止。


    均田令是北魏孝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這一製度對鞏固封建統治,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的作用。


    後世認為,均田製的核心在於:此田製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隻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


    均田製在實施之初的規條主要如下:


    1、凡15歲以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規定的桑、棗、榆等樹。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製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誌,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而之後的均田製變化則是如下:


    北齊取消了受倍田的規定,不過一夫一婦的實際受田數仍相當於倍田,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製。北齊則按官品限製在300人至60人之間。另外還規定了賦稅。


    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投桑田或麻田20畝。


    隋朝則是從隋帝開皇二年規定:


    官人永業田與其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職分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煬帝大業元年,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製。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癬田,以供公用。”


    隋製十八歲為“丁”,二十一歲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並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齊之數,但狹鄉每丁僅20畝。而貴族官吏有受田之優待,永業田可多至百頃,職分田五頃。故隋之均田己略為變質。


    唐朝的均田製同樣也有著部分變化:


    婦女一般情況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麵積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狹鄉地區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還規定,凡遷徙及貧無以葬者得出賣永業田,狹鄉遷到寬鄉者得賣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這擴大了土地買賣的範圍。


    1、十八歲以的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勳官從柱國到雲騎、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3、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並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而一種觀點認為,唐代的均田製在製度本身隋代的均田製完備得多,但是從均田製對解決土地集問題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對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製落後於隋代的均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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