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在國曆史,苛捐雜稅可以說是稅收繁重的一種最為直觀的描述。


    而雜稅這一種顧名思義是一種嚴格來說與正式的稅收有著很大區別的賦稅範疇。


    雜稅亦稱“雜征”、“雜賦”。舊國對正稅以外的一切苛佃稅收的總稱。如清代以田賦、丁銀為正稅,對其他各稅如鹽課、茶課、榷酤、牙帖、當稅、契稅等,統稱雜稅。


    但是在秦帝國時期,應該也出現了一部分雜稅的範疇:


    《事物紀原?利源調度?雜稅》:“周衰之末,諸侯以強霸相尚,兵革不息,故費博而什一不足,此雜稅之法所由起也。”


    但是秦帝國的雜稅詳細記載並不多,而在漢朝時期的雜稅範疇是否沿用秦帝國,依舊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漢代的雜稅較著名的有三個,一個是貰貸稅,一個是緡錢稅,最後一個則是家畜稅。


    貰貸稅指對出貸金錢或糧食所得利息所課的稅,相當後代的利息稅。


    漢初,手工業和商業的迅速發展,產生了一些頗有實力的工商業者,如販運商人、子錢家等等,財富益愈積聚於這些人手,在以本守末,購置土地以外,放高利貸成為當時很重要的一種行業。高利貸的規模很大,利息也很高,年息甚至100%,這不僅使一般借貸者常常無力償還以致賣妻鬻子,甚至一些達官貴族也要求助於他們。財富過份集於少數人手,勢必成為社會不穩定和統治不穩固的因素。


    景帝末年,開始對高利貸放貸利息加以限製,規定年息不得超過20%,同時對所獲利息征收6%的收益稅武帝時期頒行算緡令後,貰貸稅遂並入緡錢稅,課征標準改按本金計算,即按高利貸本金的6%征稅後算緡廢止,而貰貸稅繼續推行至漢末。


    貰貸稅目的在於限製財富過份集,抑製高利貸對百姓的盤剝,但通觀整個漢朝,此目的並未達到。


    在漢代,商人勢力很大,他們憑借冶鐵煮鹽,或巧取豪奪,積累了大量金錢,然後把這些錢出借,以獲取很高的利息。為典型的高利貸者。


    漢代的高利貸利息很高。高利貸者有時乘天災稅苛之際,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還二百。由於利息率高,剝削殘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貸剝削的人,陷入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的困境。


    漢代的工商業兼高利貸者,通過苛刻的債息,獲得了大量的財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時也不得不向他們借債。由於借債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貸者轉瞬之間成了億萬富翁,如《史記》記載的無鹽氏、寧成等都屬於這種人。


    漢代統治者對高利貸也作過一些限製,目的是維護自己的統治。據記載,旁光侯劉殷、陵鄉侯劉新,都因“取息過律(率)”受到法律製裁。至於官儲規定放債利息的最高限額是多少,史無記載。


    除了限製放債利率外,官府還對高利貸的利息收入課稅,這是貰貸稅。貰貸稅的稅率,在緡錢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緡錢令發布後,則要對其本金課以百分之六的稅(二千錢一算),據此推算,緡線令前的稅率不會超過百分之六。


    由於高利貸能致巨富,在漢代,一些王公貴族也參與放債取息活動,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權,不向公家納稅。漢王朝對偷、漏稅款的行為大力打擊,偷、漏稅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論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因放高利貸不交稅,利息又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受到法律製裁,隻是後來遇赦才免除刑罰。


    緡錢稅,對商人手積存的緡錢及貨物所征的稅。緡為絲繩,用以貫錢,一千錢一貫,緡錢稅是按貫征稅。


    漢武帝時期對外用兵,軍費開支很大,國家財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而商人積貨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漢王朝乃根據“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經濟發展的基礎之,對商人的緡錢和車船臨時征稅。


    這種稅的特點,一是為了滿足國家某一暫時的需要,屬於臨時性征收;二是專對搬運商貨的車船及商人手的現錢課閣,雖有稅率規定,但帶有捐的性質;三是征收的對象是商人,是重農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家畜稅起源不可考,然武帝時已及於六畜,按口計稅。


    ……


    而山澤稅即對取自山澤大川財務所征收的稅種,類似於目前國家征收的資源稅。在古代,山澤之財富屬於天子所有,因此禁止民間采伐。但是有的人民不理皇家禁令,偷偷山伐木采鐵,下海煮鹽捕魚。對此,政府不得不在“盜賊”經過的地方社卡收稅。


    周後期,開始對山澤征稅,設官掌管對金、玉、錫、丹青等礦產品的戒令和稅賦征課。秦漢之際,凡在山林砍伐竹木,開挖礦藏;在河湖及官有園囿采摘果實、獵取鳥獸、捕撈魚蝦等,均要課征山澤稅;對官有園林苑囿池澤,凡貸與百姓種植、采捕者,則征地稅或租金。漢代定製這些收入歸王室;但賜予諸侯或公主、勳戚作封邑的園囿,賦稅則由封君征收,供充私奉養。王莽新朝實行“五均六”,對取自山澤的產品,以及工匠、商賈人等,均令各自申報,除本計利,繳十分之一的稅。


    魏晉南北朝時期,對山澤之財,時而允許百姓開采,政府征稅,時而實行專賣;東晉時,一度出現“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采漁釣皆責稅直”。此後雜稅逐漸增多,原屬於山澤稅的主要課稅物品,如魚、鹽、茶、礦產品等,先後變成專門的稅種,而山澤之賦的提法不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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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說秦漢時期的稅收製度還算是“有規可循”,那麽在清朝時期的賦稅製度,則是有些“肆意妄為”了:


    其“攤丁入畝”可以說是一種最為典型的“利好性”稅收:


    清政權建立之初,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啟三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清順治八年,卻隻剩下三千餘萬人。


    明萬曆年間,在冊耕地為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則隻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


    清朝統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複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製度,看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製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於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曆條鞭冊》為依據,進行賦役的征發。在其征發的過程,清朝統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曆條鞭冊》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並嚴重,“一邑之,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


    土地兼並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複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


    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畝”,以期通過采用賦役合一的辦法來消除前弊。土地確實是完整的、穩定的,而人口卻是變動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攤丁入畝的製度按人丁定役的裏甲製度要穩妥和適用。


    清朝也是順應晚明的這種趨勢,即本著明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為廣泛地推行“攤丁入畝”,以用田編役之法逐漸代替了裏甲編審製度清康熙年間,“丁隨糧派”或以田攤役的地區,在全國全麵頒行了攤丁入畝之製,飭令各省奉行。這樣,將丁役銀負擔從人口方麵全麵轉向土地方麵,以減輕貧民疾苦,穩定社會秩序、穩定財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勢在必行了。


    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後,清王朝在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是來自那些意圖複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政治高壓震懾,即後人熟知的興字獄;經濟迂回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借助寬鬆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下層民眾,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


    時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聖祖玄燁已是武功治集於一身,自然也要彰顯政績,光大恩德。玄燁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


    如康熙四十二年,他說:“朕四次經曆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係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


    次年,他又說:“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為生?”


    後來全麵行攤丁入畝的雍正皇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麵諭群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巨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於征收錢糧尤為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於懷”。雍正在其繼位之初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征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征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後斷宜禁止,或被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


    這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然而攤丁入畝在一定程度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清朝政府把許多本來與田地無關的課稅,也並入田賦,造成了更深的階級矛盾。


    攤丁入畝結束了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並入財產稅的過程,徹底廢除了自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征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鬆了對戶籍的控製,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對活躍商品經濟起來推動作用;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被強製束縛在土地,進一步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攤丁入畝使占有大量田地富戶們被加派到較之以前更重的賦役負擔;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


    攤丁入畝政策不能維持固定的征稅數額從而抑製人民逃避稅收。


    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是攤丁入畝政策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看,攤丁入畝政策有明顯的局限性。它沒有消除反而加強了封建土地所有製,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社會的階級矛盾。從根本講,它維護的仍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長久統治,牢固統治的利益。


    它使封建統治更加牢固。事實,攤丁入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實行,首先是千百萬勞動人民反抗賦役不均所進行的激烈鬥爭的結果;雖然名義陸續在各省實行,但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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