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師很清楚一點,若是讓朱元璋以及劉邦這兩個開國皇帝進行對比,在民生方麵的考慮,無疑是朱元璋對於平民的幫助更多。


    但是有一點,同樣也是朱元璋跟劉邦之間的對比,那就是朱元璋對於官員的薪俸,采取的是一種極其嚴苛的製度。


    按照一種說法,那就是明朝官員的俸祿是製定得很低的,很多低級官員靠官俸很難維持生活,而高級官員則根本不可能靠官俸維持其豪華生活。所以地方官的實際收入大多來自地方稅收的截流,而京官的很多收入來自地方官饋贈。舉例來說,一個縣官,正七品,年俸90石米,也就是6372公斤米,每人1年就算吃掉180公斤米,這些米也隻夠35個人吃一年。更可怕的是,有40%的米他是拿不到的,那一部分就光明正大地被皇帝折換成別的東西,例如絹布、棉布,甚至一些零碎的小東西。


    難怪,當初洪武年間,宏文館學士羅複仁過得很清廉,因為沒錢買不起房子因此隻能住在郊外一座破房子裏,朱元璋有次跑到他家裏去看,看見兩間破瓦房外一個民工正在提著桶刷牆,他就問了,羅複仁在哪裏?沒想到這位仁兄一見皇帝大驚失色,跪下來說道:“臣就是羅複仁!”這令朱元璋也感覺到尷尬和驚訝。可想而知,如果都按照明朝製訂的官俸標準,十個大臣有十個吃不飽穿不暖。所以大多數官員不得不去靠以權謀私來混點吃喝的銀子。


    而薪俸過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導致了明朝官員在很多時候為了養家活口而貪汙……


    隻不過朱元璋自己不認為這是他的錯,甚至是為了反貪而不惜將法令普及到讀書人當中:


    為了防止各級官吏貪汙腐敗,朱元璋在中央機構設禦史台(後改為都察院),有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等官,其職責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設十三道監察禦史,其職責是“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麵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還製定律令嚴厲打擊貪官汙吏。在稱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長、劉基、陶安等人製定《大明律令》頒行天下,律令共285條。又命儒臣對律令進行“直解”,使人人知曉。


    洪武四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贓者罪勿貸。”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人修改律令,製定頒行《大明律》,這個時期的大明律共606條。


    然而,《大明律》頒行後效果並不明顯,犯法者越來越多。朱元璋很惱火,他說:“本欲除貪,奈何朝殺而夕犯。”決定用重典治貪,“乃令采緝官民過犯”,親自編定《明大誥》。


    其中這明大誥共十個條目:一是“攬納戶”;二是“安保過付”;三是“詭寄田糧”;四是“民人經該不解物”;五是“灑派拋荒田土”;六是“倚法為奸”;七是“空引偷軍”;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長解賣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罪至抄劄。


    書成之後,朱元璋把《明大誥》作為國子監的學習課程和科舉考試的內容,在鄉裏則由塾師對學子講授。監獄中的囚犯如能熟讀《明大誥》則罪減一等。


    由於朱元璋大力推行普法教育,“一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不久,朱元璋將《明大誥》擴為三編,“立法務為嚴峻,而於贓吏尤重繩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令刑部再次修改律令,共460條。


    ……


    朱元璋對於貪汙這種事情的處罰方式也很殘酷:


    朱元璋在位期間親自處理了很多貪汙案,殺貪官無數。其中最駭人聽聞的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空印案發生在洪武十五年。


    明朝規定,戶部每年歲終應對各府、州、縣所上收支賬簿進行審計,各地方官府每年派官吏到戶部上報財政收支情況,經戶部審核無誤後,才準許報銷。因很多地方遠離京城,為了減少來回奔走的麻煩,各地負責上報收支情況的官吏都習慣帶著預先蓋上官印的空白文冊到戶部,如遇駁回即改正。


    這種“先署印而後書”的上報方式本是明初慣例,“有司相沿莫之正”,一些戶部官員與地方官府勾結,利用這些蓋過官印的空白文冊填上虛假支出數據,趁機侵吞錢糧,中飽私囊。洪武十五年,朱元璋發現這一情況後,“以為欺罔”,馬上下令查辦。將各地官府管印的官吏全部處死,副官打百棍充軍邊疆,凡署名者均抓捕入獄。此案被處死者有數百人,入獄和充軍邊疆者不計其數。


    郭桓案發生在洪武十八年。郭桓是戶部侍郎,他和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相互勾結,組成貪汙團夥,盜官糧700餘萬石。


    洪武十八年案發後,朱元璋“敕法司拷訊供詞”,發現郭桓等人除貪汙公糧外,還侵吞了大量國庫物資,折合糧食達2400萬石。通過進一步追查,六部一些官員和很多地方官也牽連其中,朱元璋將主犯統統處死,受牽連入獄者達數萬人。


    朱元璋恨不得殺盡天下貪官,他說:“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終不可得。”隻要是貪汙,不管涉案者官有多高,朱元璋處理時都不會心慈手軟。


    洪武十六年,刑部尚書開濟接受一死囚家人賄賂,令郎中仇衍為其開脫死罪。他還勒索其他罪囚家人錢物,並導致一家20口人全部自殺的悲劇。他的不法行為被一獄官告發,開濟和刑部侍郎******、刑部主事王叔征把該獄官抓起來,殺人滅口。


    此事被監察禦史陶垕仲發現並上報朱元璋,朱元璋大怒,將開濟、******、仇衍等人處死。


    即使是開國功臣,如果有不法行為,朱元璋也嚴懲不貸。永嘉侯朱亮祖勇悍善戰,立下許多戰功。但此人不學無術,在奉詔出鎮廣東時“所為多不法”。洪武十三年,番禺知縣道同把當地一個土豪抓起來,其他土豪行賄朱亮祖,請求他把被抓的土豪放了。朱亮祖宴請道同,要求道同釋放土豪。道同厲聲說:“公大臣,奈何受小人役使!”


    朱亮祖說不動道同,竟親自把土豪放了。


    朱亮祖還納富民羅氏女為妾,羅氏兄弟怙勢為奸,被道同抓起來,朱亮祖又把他們放了。道同憤憤不平,上奏揭發朱亮祖的不法行為,其奏未至京城,而朱亮祖彈劾他對上司無禮的奏章先到,朱元璋不知內情,派使者誅殺道同。


    後來見到道同的奏章,才了解真實情況。他覺得道同職位低下,敢揭發大臣不法之事,一定是骨鯁之臣,便派使者赦免道同。但後派的使者到達番禺時道同已被殺。


    朱元璋對朱亮祖誣奏道同非常不滿,氣憤異常,馬上召朱亮祖與其子朱暹進京,用皮鞭把朱亮祖父子打死。


    在用重典懲治貪官的同時,朱元璋還大力表彰反貪功臣和獎勵舉報。洪武九年,福建參政魏鑒、瞿莊“笞奸吏至死”,朱元璋賜璽書嘉獎。


    洪武十九年七月,蘇州知府王觀“治奸吏至死”,朱元璋派使者前往慰勞。常熟縣陳壽六等三人把貪官顧英綁至京師麵奏,朱元璋當即予以重賞,並警告地方官吏不得對陳壽六等人打擊報複。


    朱元璋鑒於元末吏治縱馳,民生凋敝,不惜用重典嚴刑懲治貪官。雖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用刑太濫、不重證據,使許多無辜者受牽連甚至喪命。


    在空印案中,枉死者其實不少,官府掌印者並非人人都貪贓枉法,而且“先署印而後書”是明初慣例,也情有可原。正如鄭士利所說的:“省府去部遠者六七千裏,近亦三四千裏。冊成而後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


    以故先印而後書,此權宜之務,所從來久,何足深罪。且國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後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國至今,未聞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誅之,何以使受誅者無詞。”


    濟寧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儉樸,“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為治以德化為本,政績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見。後被人誣陷入獄,即將出獄時適逢空印案發生,因受牽連再次被捕入獄,結果死於獄中。鄭士利之兄鄭士元在地方當官,但並非掌印者,結果也受杖刑並被發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於受到刑訊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無來往的官員也說成是同黨,朱元璋不管有沒有證據,統統格殺勿論,使許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親自編定的《明大誥》中,“所列淩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種種酷刑花樣百出。又特設“士大夫不為君用”罪,可謂亙古未有。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姚潤、王謨拒絕官府的聘用,結果都被殺頭抄家。朱元璋這種一味殺戮的行為已遠遠超出了反貪的範圍,難怪後人把他視為暴君。


    ……


    大誥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時的一種特別的刑事法規。


    朱元璋為了從重處理犯罪特別是官吏犯罪,就將自己親自審理的案件加以匯總,再加上就案而發的言論,合成一種訓誡天下臣民必須嚴格遵守的刑事特別法。大誥在中國曆史上是普及最廣泛的一種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


    而且,科舉考試中會涉獵《明大誥》內容。到了朱元璋統治晚期,他認為國家治理大有成效,於是將大誥中的很多內容並入了其他法規裏邊,同時也廢除了使用過的法外酷刑。


    在朱元璋死後,大誥基本上沒有了法律效力,不過其影響還有:明朝末年時,如果有人家還保存有大誥,那麽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時可以減輕一等處罰。


    大誥處罰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誥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斷手、閹割為奴等,等於在刑罰製度上是一大倒退。


    與明律及曆代封建王朝法規相比,“大誥”有以下幾個特點:


    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族誅、淩遲、梟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餘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淩遲、梟首、斬、死罪、墨麵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遊曆、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


    同一犯罪,“大誥”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隻應處笞、杖的,“大誥”卻加重為死刑。


    設置了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遊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


    強調重典治吏。“大誥”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汙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於治吏的。


    從洪武十八年起,他親自“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頒行天下。“大誥”的名稱,出於《尚書》,該書的大誥篇,是記敘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大誥”二字,即“陳大道以誥天下”之意。


    朱元璋頒行“大誥”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也是為了用峻令防範和鎮壓人民的反抗。


    劉基曾勸朱元璋用法不要太嚴峻,他說:“霜雪之後,必有陽春,今國威已立,宜少濟以寬大。”平遙縣訓導葉伯巨應詔上書時,也說朱元璋有三件事處理得太過分,一是分封太侈,二是用刑太繁,三是求治太急。可惜朱元璋都沒有接受他們的意見。


    而在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已是70歲的老人,他最後一次修改律令,頒布《大明律誥》。這次修改律令主要是將《明大誥》一些條目附載於《大明律》之後,“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將重典改為“輕典”。


    朱元璋還親臨午門對群臣講解修改律令的宗旨:“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除頑,刊著為令。行之既久,犯者猶眾,故作《大誥》以示民,使知趨吉避凶之道……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攝要附於律文各條下。”


    史書稱,朱元璋親自編定的《明大誥》之所以多峻令,是“出自一時權宜,非上之本意”。


    他晚年頒布《大明律誥》,主要是為繼承者皇太孫朱允炆著想。他還對朱允炆說出了用重典治國的原因:“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


    這句話表明朱元璋認為自己通過數十年的努力,懲治貪官汙吏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繼任者將麵臨“平世”,沒有必要像他那樣繼續推行嚴刑峻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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