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的醫術體係當中,法醫算是相當另類的一種。[看本書最新章節請到.]


    但是以張嘉師原來所在世界的目光來看,法醫也算是醫生專業的一個範疇。隻不過其對治療方式沒有什麽側重點,算是精通人體以及部分生物的結構的一個範疇。


    而宋慈的《洗冤錄集》所記載的內容,卻是對醫藥方麵有著相對詳細的理解,尤其是對毒藥方麵的情況,可以說有著一定的描述。


    ……


    《洗冤集錄序》: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曆未深,驟然嚐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複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曆試之淺。遂博采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裏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曆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


    慈拜稟。


    從洗冤錄集的序言當中,在當其時的法醫檢驗工作當中,已經有了相對明確的指導書籍,其中有一本叫做《內恕錄》。而這一本書有可能已經失傳,但是其能夠被宋慈在這個情況下提起,明顯是一本相當重要的書籍。


    而從以下的《洗冤錄集》內容來看,《洗冤錄集》應該是有部分內容是後人增加或者是成為官方行文而增添的內容。


    這一點從《洗冤錄集》的第一卷內容可以看出:


    一、條令:


    諸屍應驗而不驗;初複同。或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下條準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製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諸被差驗複,非係經隔日久而輒稱屍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佑詳定。


    諸驗屍,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複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申所屬者,準此。


    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違製論。


    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


    諸檢複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幹礙之人。


    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不得差出,應副檢驗屍者聽差。


    諸驗屍,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別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準此。縣差尉,縣尉闕即以次差簿、丞,縣丞不得出本縣界。監當官皆缺者,縣令前去。若過十裏或驗本縣囚,牒近縣,其郭下縣皆申州。應複驗者,並於差初驗日,先次申牒差官。應牒最近縣而百裏內無縣者,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內複檢應止牒本縣官而獨員者,準此。謂非見出巡捕者。


    諸監當官出城驗屍者,縣差手力、伍人當直。


    諸死人未死前,無緦麻以上親在死所,若禁囚責出十日內及部送者,同。[想看的書幾乎都有啊,比一般的小說網站要穩定很多更新還快,全文字的沒有廣告。]並差官驗屍。人力、女使經取口詞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複驗。驗複訖,即為收瘞。仍差人監視;親戚收瘞者,付之。若知有親戚在他所者,仍報知。


    諸屍應複驗者,在州申州;在縣,於受牒時牒屍所最近縣。狀牒內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裏以上而遠於本縣者,止牒本縣官。獨員即牒他縣。


    諸請官驗屍者,不得越黃河、江、湖,江河謂無橋梁,湖謂水漲不可度者。及牒獨員縣。郭下縣聽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諸驗屍,應牒近縣而牒遠縣者,牒至亦受。驗畢,申所屬。


    諸屍應牒鄰縣驗複,而合請官在別縣,若百裏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職非。無官可那者,受牒縣當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時。保明,申本州及提點刑獄司,並報元牒官司,仍牒以次縣。


    諸初、複檢屍格目,提點刑獄司依式印造。每副初、複各三紙,以《千字文》為號鑿定,給下州縣。遇檢驗,即以三紙先從州縣填訖,付被差官。候檢驗訖,從實填寫。一申州縣,一付被害之家,無,即繳回本司。一具日時字號入急遞,徑申本司點檢。遇有第三次後檢驗,準此。


    諸因病死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應驗屍,而同居緦麻以上親,或異居大功以上親至死所而願免者,聽。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師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觀主首保明各無他故者,亦免。其僧道雖無法眷,但有主首或徒眾保明者,準此。


    諸命官因病亡,謂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經責口詞,或因卒病,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或店戶及鄰居並地分合幹人,保明無他故者,官司審察,聽免檢驗。


    諸縣令、丞、簿雖應差出,須當留一員在縣。非時俱闕,州郡差官權。


    諸稱違製論者,不以失論。《刑統?製》曰:“謂奉製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


    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二十匹,無祿者二十五匹,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贓五十匹,配本城。


    諸以毒物自服,或與人服而誣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裏。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誣告人者,並許人捕捉,賞錢五十貫。


    諸緦麻以上親,因病死輒以他故誣人者,依誣告法,謂言毆死之類,致官司信憑已經檢驗者。不以蔭論,仍不在引虛減等之例。即緦麻以上親,自相誣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親輒以他故誣告主家者,準此。尊長誣告卑幼,蔭贖減等自依本法。


    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刑統?議》曰:“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檢驗不實同詐妄,減一等杖九十。”


    諸屍雖經驗而係妄指他屍告論,致官司信憑推鞠,依誣告法。即親屬至死所妄認者,杖八十。被誣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統?疏》:“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諸齧人者,依他物法。限內墮胎者,墮後別保三十日,仍通本毆傷限,不得過五十日。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乾道六年,尚書省此狀:“州縣檢驗之官,並差文官,如有闕官去處,複檢官方差右選。


    本所看詳:“檢驗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邊遠□小縣,委的闕文臣處,複檢官權差識字武臣。今聲說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檢驗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嚴矣。而檢驗失實,則為覺舉,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詳,頒示遵用。’刑寺長貳詳議:‘檢驗不當,覺舉自有見行條法,今檢驗不實,則乃為覺舉,遂以苟免。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餘並依舊法施行。奉聖旨依’。”


    ……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到,這種指導式的描述,並不是宋慈所擔任過的官職能夠做到的。因為宋慈還沒有做過南宋的三司高級官員,還真的很難讓自己的著作行文南宋全境。


    而文中有一個很大的紕漏,那就是嘉定十六年是公元1223年,宋慈並沒有在這之前正式擔任官職的記錄,很有可能這個嘉定十六年,是指之後的敕書上表的時間,至於上表這個敕書的大臣到底是誰,暫時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而《洗冤錄集》當中有對於屍體死亡原因的一些表現的描述:


    二十五、屍首異處: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子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幹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係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係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兩肩井不聳,係死後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發焦黃,頭麵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揞漿蟽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屍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下。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屍被火化盡,隻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元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或檢得頭發焦拳,頭麵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隻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憑,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


    二十七、湯潑死:


    凡被熱湯潑傷者,其屍皮肉皆拆,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肉多爛赤。


    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麵、胸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是兩後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麵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腫,麵作青黑色,唇卷發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須發浮不堪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脹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飽後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髒虛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並不青者,卻須參以他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經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黲黑色。


    死後將毒藥在口內假作中毒,皮肉與骨隻作黃白色。


    凡服毒死,或時即發作,或當日早晚,若其藥慢,即有一日或二日發。或有翻吐,或吐不絕,仍須於衣服上尋餘藥,及死屍坐處尋藥物器皿之類。


    中蟲毒,遍身上下、頭麵、胸心並深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糞門內瀉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類中蟲,加之唇裂,齒齦青黑色。此毒經一宿一日,方見九竅有血出。


    食果實、金石藥毒者,其屍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類拳手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體****微有血;或腹脹,或瀉血。酒毒,腹脹或吐、瀉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時,遍身發小皰,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


    金蠶蠱毒,死屍瘦劣,遍身黃白色,眼睛塌,口齒露出,上下唇縮,腹肚塌。將銀釵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雲如是:隻身體脹,皮肉似湯火皰起,漸次為膿,舌頭、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蠶蠱毒之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與糞門皆露出,乃是中藥毒、菌蕈毒之狀。


    如因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與糞門不出,乃是飲酒相反之狀。


    若驗服毒,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探入死人喉內,以紙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無,其色鮮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壓下入腸髒內,試驗無證,即自穀道內試,其色即見。


    凡檢驗毒死屍,間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者,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訖,卻用熱糟醋自下盦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其毒氣熏蒸,黑色始現。如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則其毒氣逼熱氣向下,不複可見。或就糞門上試探,則用糟、醋當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飯;用淨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飯上炊。取雞子一個,鴨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令勻,依前袱起,著在前大米占米飯上。以手三指,緊握糯米飯,如鴨子大,毋令冷,急開屍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遮屍口、耳、鼻、臀、****之處,仍用新綿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數沸,將棉絮放醋鍋內煮半時取出,仍用糟盤罨屍,卻將棉絮蓋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屍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來棉絮上,不可近。後除去棉絮,糯米飯被臭惡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藥之狀。如無,則非也。試驗糯米飯封起申官府之時,分明開說。此檢驗訣,曾經大理寺看定。


    廣南人小有爭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如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幹者或收藏經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竅潰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雞兒研細,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蘇。如少遲,無可救者。


    ……


    從這一部分內容的描述來看,宋慈也許不是完全從現實中認識到死者的相應情況,而是以古時候流傳的相關典籍或者是常識來認識到這些問題。


    但是毫無疑問的事情是,《洗冤錄集》作為宋慈的著作,很明顯是其心血所在。


    而後人認為宋慈作為現代法醫學的鼻祖,也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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