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醫學當中,除了醫師跟道士有著對中醫學的深刻認識的人之外,還有一個職業在醫學上有著較為另類的深刻印記。[.超多好看小說]


    而這個職業,就是中國古代的法醫。


    在張嘉師所在的後世,法醫運用基礎醫學、臨床醫學以及相關的刑事科學技術、司法鑒定技術對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活體、屍體、精神)和犯罪現場進行勘察鑒別並作出鑒定的科學技術人員。


    古代法醫被稱為令史、仵作,主要做簡單的屍表檢驗(並不涉及現代西醫科學技術特別是病理學的內容)。


    世界上最早的法醫是秦代的“令史“。秦律規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則上都要進行屍體檢驗,司法官如果違法不進行檢驗,將受到處罰。秦代的《封診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規範,它對法醫鑒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較為詳細的記載。在人命案件中,鑒定檢驗的主要內容有屍體的位置、創傷的部位、數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檢驗完成之後,必須提交書麵報告,稱為“爰書”,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鑒定結論和現場勘察報告。


    《封診式》是當其時的秦國官吏在審判案件方麵的模本教程,這一點可以從《封診式》的內容能夠看到:


    治獄: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複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裏。」可定名事裏,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裏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裏人更守之,侍(待)令。


    而關於令史指導方麵的內容應該有以下幾則:


    ?(癘):爰書:某裏典甲詣裏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看本書最新章節請到]刺其鼻不疐(嚏)。肘?(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號),其音氣敗。?(癘)?(也)。」


    賊死:爰書:某亭求?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發、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腦角出(?)皆血出,柀(被)汙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衣布禪?、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二所,?(應)痏。襦北(背)及中衽□汙血。男子西有?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智(知)賊?。男子丁壯,析(皙)色,長七尺一寸,發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裏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號)寇者不?(也)?


    經死:爰書:某裏典甲曰:「裏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向),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係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汙兩卻(?)。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索袤丈。衣絡禪襦、?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診必先謹審視其?,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也)?及視索?鬱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發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穴?:爰書:某裏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複(複)?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向)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之之?,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不智(知)?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中央。」?訊乙、丙,皆言曰:「乙以乃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裏,絲絮五斤?(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也)。」?訊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複(複)衣,繆緣及殿(純),新?(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狀。」?以此直(值)衣賈(價)。


    出子爰書:某裏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裏大女子丙?,甲與丙相捽,丙僨庰甲。裏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複(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發及保之狀。有(又)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有(又)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複(腹)痛子出狀。?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杯)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搖)之,?(杯)血子?(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杯)血狀。?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賞(嚐)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


    從四則《封診式》例子描述當中可以看到,當其時的令史已經有了明確而有條理的檢驗手段,盡管從現在的眼光看來,當其時的例子可以說有很多漏洞,但是不得不說,《秦律》能夠在這一方麵有著相當清晰的描述指導,可以說是一種跨越性的準則。


    當然,也許這麽一個情況不僅僅是《秦律》自身的問題,說不定在先秦時期,已經有了法醫體係的正式指導學習體係。


    至於爰書是什麽?這是一種結案形式的報告文件,而出現在《秦律》當中的爰書,則是在某個意義上說明了相似的案例應該采取怎麽樣的方式判決的一種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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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中國古代法醫體係當中,有兩個很著名而且影響力也很大的名人,一個則是狄仁傑,而另外一個則是編纂出《洗冤錄集》的宋朝刑獄提轄宋慈。


    狄仁傑,後人認為其不是一個純粹的法醫,這一點也沒有說錯。但是毫無疑問,狄仁傑有類似於法醫鑒別的能力,這一點同樣是毫無疑問的。


    狄仁傑在早年的為官經曆當中,有一點是很著名的,那就是狄仁傑升任大理丞,他剛正廉明,執法不阿,一年之內判決了大量的積壓案件,涉及一萬七千人,卻無一人冤訴,一時名聲大振。


    唐時規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時寫明。唐製,丞斷罪後,須經大理正審核。


    很明顯,狄仁傑在其擔任大理寺丞的履任經曆當中,其斷案能力是受到其同僚以及相應人員的肯定,而這些刑獄方麵的案件複核是包括很多方麵的,若是狄仁傑沒有這方麵的能力,那麽其必然不會得到這樣的評價論調。


    ……


    而宋慈則是一個公認的中國古代法醫的翹楚,同時被世界法醫學界認為其是“法醫鼻祖”。


    當然,宋慈除了是一個法醫之外,還是一個能上戰場的武官,在治理地方的時候,也是一個得到讚譽的地方官。


    宋慈被認為其負責法醫體係的記載,被認為是從1235年開始。但是從宋慈的履任經曆而言,宋慈提點刑獄的時間是1239年到1240年開始,這一點也許是因為宋慈的一個典故而出現誤差:


    有一天,他在一個已結案的卷牘中看到一樁自殺的命案,死者是一個莊稼漢,他覺得莊稼漢自殺的案例很少,必有萬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會走上絕路,而且案卷中並無自殺的詳細原因,於是他決定趁案發為時不久,重新加以審理。第一步,他先開棺驗屍,發現死者腹部的傷口,進刀輕、出刀重,據仵作的說法,案發後,刀子在死者手上,但並非緊握,他更覺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訪了死者的鄰居、親友,終於查出冤情,揭發了一件強掠婦女、殺害無辜的命案真相。


    原來地方上有一個名叫吳良的官宦之後,仗恃著做過戶部尚書的父親餘蔭,貪酒好色,胡作非為,偏巧縣知事是他父親的門生,而且為官不正,往往使作奸犯科者逍遙法外,百姓早已怨聲載道。有一天吳良看到一位姿色出眾的少婦,意圖染指,打聽到原來她是莊稼漢的新婚妻子,助紂為虐的管家就獻計悄悄將莊稼漢害死,做成自殺的樣子擄走新婦。還拿出一筆銀子,在衙門上下大通關節,於是一樁命案,就草草了結。吳良不但逍遙法外,還享盡豔福。但宋慈將案子重新整理,拘捕吳良和管家治罪抵命,莊稼漢的冤情,終於平反,贏得當地民眾的稱讚,轟動一時。


    這個典故被認為是宋慈擔任長汀縣令所發生的事情,也許是因為這樣,才會有這樣的誤差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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