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蘭清楚,從江河律師的立場上看,他說得不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河律師的邏輯是,吳曙光與馬元寶簽訂出租屋協議,是在吳曙光身體沒有受到暴力侵害下簽訂的,依據上麵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條文,不屬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法庭也就沒有受理的必要。
江河律師發問的指導思想很有針對性,在故意傷害吳曙光的事實中,10月17日晚,吳曙光被拖到另一間房子是否被毆,是否遭威脅拿出讓兩間租房的事,隻有吳曙光和馬元寶以及馬元寶隨身的幾個小兄弟知道,而馬的這幾個小兄弟均在逃。現在,僅僅是吳曙光和馬元寶兩對質公堂。江河律師在辯護中把這篇文章做好,極力不讓審下去,因為出租房屋之事與敲詐勒索有關,與涉黑聯係甚大。如果審下去,這些問題就會冰山一角,浮出水麵。
冠蘭當然也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庭審前,吳曙光和他的律師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她看之後,問了這件事的相關情況,吳曙光說他有人證,可以證明自己是遭受馬元寶的侵害逼於無奈將房屋出租,至今沒有收到租金。並且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冠蘭認為這種附帶民事訴訟合法的,應以審理。退一步講,假如吳曙光沒有遭受犯罪行為侵犯,被告人非法占有房間,她作為法官也在審理中,也應查明真相,以便作出判決。
對這一個問題,冠蘭毫不猶豫堅定的回答:“庭審前,本庭對被害人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進行了審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連為一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庭受理審理無可置疑,庭審繼續!”
在冠蘭看來,我是審判長,隻要我依法審判,就必須聽我的,這點毫不含糊。
江河律師尷尬神態坐了下來。
馬元寶毫無疚色,若無其事的東張西望。
吳曙光楞楞的像一隻木雞站在那裏。
大廳仍然莊靜,似乎彌漫著火藥味,空氣也好象在凝固。
這時,鍾大鵬律師開了口:“審判長,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被害人吳曙光發問?”他圓潤潤的嗓音聽起讓人感到舒坦,仿佛驅散著大廳裏緊張的氣氛。
冠蘭說:“允許。吳曙光你可以坐著回答。”。
“被害人吳曙光,10月22日,簽訂房屋出讓合同有誰在場?”
“這天下午,馬元寶手下兩個人來了我辦公室,他們拿著打印好的協議書,要我在上麵填寫出租房的房間並簽名字,我不願,這兩個人拿出砍刀,說,你前幾天答應了的,今天如不簽字,拿出兩間房子,就殺死你。我怕,就簽了。走時他們還說,這件事如果說出,不僅殺你還要殺死你全家。”
“在場有沒有人見證?”
“當場沒有人,在他們快走時,有人進我房間,看到他們正在收走砍刀。這個人可以出來作證。”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申請證人現在出庭作證。現在在證人專用室等候。”
冠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審判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審判期間,可以提出申請證人到庭作證。本庭庭前經過審查,庭審前會議也確定了此事,法庭準許並已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請法警帶第一位證人米田到庭作證。”
冠蘭問:“證人請你陳述你的身份。”
“本人姓名米田,43歲,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咪咪酒具店經理。”
“你與證人什麽關係?”
“業務往來關係。”
“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
“證人請在在保證書上簽字。”
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後交回審判席。
冠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
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被告人、是否明白。”
“明白。”
“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辯護人向證人發問。”
“證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沒去過富麗源大酒店吳曙光辦公室。
“去過。”
“去了看到了什麽?”
“我剛進門,看見兩個人,正分別把兩把砍刀放進背包裏。他們見我來了,也正好告辭。我還見吳曙光眼睛紅紅的,桌子上放著一張房屋租賃協議書。”
“你有沒有看見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具體內容。”
“沒有,”
“審判長,我對證人的發問就到這裏。”
“其他相關的人還有沒有要對著證人發問?”冠蘭按程序還是一一詢問。
“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對被告人發問。”鍾大鵬律師接著說。
“可以。”
“被告人,按你們與吳曙光的簽訂的兩間租房,有沒有給付租金?”
“協議上是頭一年是租金抵消王白明的傷情治療費,互不找,一年以後我讓我的朋友按協議每三個月一交租金,他說他交了的。”
“你的朋友是誰?
“牛扁擔。”
旁聽席上也不知是誰,喃喃低語:“牛扁擔”似乎對這個名字好奇。
“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發問。”
“準予。”
“被害人吳曙光,你是否收到過馬元寶他們交來的租金。”
“沒有,從來沒有。”
“有沒有什麽可以證明?”
“有,有我酒店財務的證明書?”
“現在是否可以出示。”
“可以。”
“審判長,我請示被害人出示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從未按協議交納房屋租金。”
“請值庭法警,將證明書遞審判席。”冠蘭看後給葉庭長和人民陪審員老羅。再轉公訴人吳長江,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江河。
江河說:“審判長,我對這種證據提出質疑,吳曙光是富麗源大酒店的法人代表,酒店在他的掌握之中,這種證明不排除他指使下麵的員工作假。因此,不能作有效的證據。”
冠蘭說:“本庭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見將記錄在案。庭後,我們合議庭在綜合評議相關證據時,會予以充分的注意。請被害人的辯護人繼續。”
江河律師的邏輯是,吳曙光與馬元寶簽訂出租屋協議,是在吳曙光身體沒有受到暴力侵害下簽訂的,依據上麵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條文,不屬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法庭也就沒有受理的必要。
江河律師發問的指導思想很有針對性,在故意傷害吳曙光的事實中,10月17日晚,吳曙光被拖到另一間房子是否被毆,是否遭威脅拿出讓兩間租房的事,隻有吳曙光和馬元寶以及馬元寶隨身的幾個小兄弟知道,而馬的這幾個小兄弟均在逃。現在,僅僅是吳曙光和馬元寶兩對質公堂。江河律師在辯護中把這篇文章做好,極力不讓審下去,因為出租房屋之事與敲詐勒索有關,與涉黑聯係甚大。如果審下去,這些問題就會冰山一角,浮出水麵。
冠蘭當然也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庭審前,吳曙光和他的律師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她看之後,問了這件事的相關情況,吳曙光說他有人證,可以證明自己是遭受馬元寶的侵害逼於無奈將房屋出租,至今沒有收到租金。並且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冠蘭認為這種附帶民事訴訟合法的,應以審理。退一步講,假如吳曙光沒有遭受犯罪行為侵犯,被告人非法占有房間,她作為法官也在審理中,也應查明真相,以便作出判決。
對這一個問題,冠蘭毫不猶豫堅定的回答:“庭審前,本庭對被害人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進行了審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連為一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庭受理審理無可置疑,庭審繼續!”
在冠蘭看來,我是審判長,隻要我依法審判,就必須聽我的,這點毫不含糊。
江河律師尷尬神態坐了下來。
馬元寶毫無疚色,若無其事的東張西望。
吳曙光楞楞的像一隻木雞站在那裏。
大廳仍然莊靜,似乎彌漫著火藥味,空氣也好象在凝固。
這時,鍾大鵬律師開了口:“審判長,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被害人吳曙光發問?”他圓潤潤的嗓音聽起讓人感到舒坦,仿佛驅散著大廳裏緊張的氣氛。
冠蘭說:“允許。吳曙光你可以坐著回答。”。
“被害人吳曙光,10月22日,簽訂房屋出讓合同有誰在場?”
“這天下午,馬元寶手下兩個人來了我辦公室,他們拿著打印好的協議書,要我在上麵填寫出租房的房間並簽名字,我不願,這兩個人拿出砍刀,說,你前幾天答應了的,今天如不簽字,拿出兩間房子,就殺死你。我怕,就簽了。走時他們還說,這件事如果說出,不僅殺你還要殺死你全家。”
“在場有沒有人見證?”
“當場沒有人,在他們快走時,有人進我房間,看到他們正在收走砍刀。這個人可以出來作證。”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申請證人現在出庭作證。現在在證人專用室等候。”
冠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審判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審判期間,可以提出申請證人到庭作證。本庭庭前經過審查,庭審前會議也確定了此事,法庭準許並已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請法警帶第一位證人米田到庭作證。”
冠蘭問:“證人請你陳述你的身份。”
“本人姓名米田,43歲,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咪咪酒具店經理。”
“你與證人什麽關係?”
“業務往來關係。”
“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
“證人請在在保證書上簽字。”
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後交回審判席。
冠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
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被告人、是否明白。”
“明白。”
“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辯護人向證人發問。”
“證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沒去過富麗源大酒店吳曙光辦公室。
“去過。”
“去了看到了什麽?”
“我剛進門,看見兩個人,正分別把兩把砍刀放進背包裏。他們見我來了,也正好告辭。我還見吳曙光眼睛紅紅的,桌子上放著一張房屋租賃協議書。”
“你有沒有看見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具體內容。”
“沒有,”
“審判長,我對證人的發問就到這裏。”
“其他相關的人還有沒有要對著證人發問?”冠蘭按程序還是一一詢問。
“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對被告人發問。”鍾大鵬律師接著說。
“可以。”
“被告人,按你們與吳曙光的簽訂的兩間租房,有沒有給付租金?”
“協議上是頭一年是租金抵消王白明的傷情治療費,互不找,一年以後我讓我的朋友按協議每三個月一交租金,他說他交了的。”
“你的朋友是誰?
“牛扁擔。”
旁聽席上也不知是誰,喃喃低語:“牛扁擔”似乎對這個名字好奇。
“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發問。”
“準予。”
“被害人吳曙光,你是否收到過馬元寶他們交來的租金。”
“沒有,從來沒有。”
“有沒有什麽可以證明?”
“有,有我酒店財務的證明書?”
“現在是否可以出示。”
“可以。”
“審判長,我請示被害人出示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從未按協議交納房屋租金。”
“請值庭法警,將證明書遞審判席。”冠蘭看後給葉庭長和人民陪審員老羅。再轉公訴人吳長江,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江河。
江河說:“審判長,我對這種證據提出質疑,吳曙光是富麗源大酒店的法人代表,酒店在他的掌握之中,這種證明不排除他指使下麵的員工作假。因此,不能作有效的證據。”
冠蘭說:“本庭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見將記錄在案。庭後,我們合議庭在綜合評議相關證據時,會予以充分的注意。請被害人的辯護人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