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曙光盡管會賺錢,有經商頭腦,但文化素質並不高,


    說起話來沒頭沒腦的。他花重金從市裏聘請了頗有名氣的鍾大鵬律師作為辯護人,鍾律師為他代寫了附帶民事訴狀不要說,還交待他上了法庭要注意那些事項,怎樣問話,怎樣答話。可剛才的浮現的傷痛和憤慨,讓他忘得怎樣幹幹淨淨。上來就是一句鴨公嗓音:


    “馬元寶,是不是因為我承包了富麗源酒店,你叫人打


    我?”


    “你承包了酒店關我屁事。”馬元寶的回答,嗔得吳曙光直翻白眼。這種推測別人心裏的問話,不該是吳曙光問的,馬元寶這是戴著手鐐,不然的話,瞋目裂眥,又要揍吳曙光一頓。


    吳曙光的律師鍾大鵬急得直跺腳,你吳曙光又沒有證據證明人家打你是因為你承包了酒店,怎麽問這種沒斤兩的話?


    馬元寶的江河律師也急了:“審判長,反對,反對訴訟人對我的當事人發問這種與自己訴訟無關的內容。”


    “反對有效,被害人如果你需要發問,請你圍繞著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冠蘭再一次提醒吳曙光。


    吳曙光這才反應過來:“馬元寶,10月12日中午你們一


    夥是否打了我?”


    “我沒有打你,是你罵我是痞子,流氓,我的朋友路見不平教訓了你。”


    吳曙光肺都要氣炸了,這個階下囚,竟然當著法官的麵狡辯,可又能沒有辦法,好在他堅信法院能為他撐腰,隻好又問下去。


    “馬元寶,10月17日晚上,我剛到酒店的時候,話都沒說幾句,你是不是叫手下的人打我?”


    “我的朋友‘忘白狗’(王白明)被你們的保安打傷了,是你不願賠傷害費,惹怒了我的一班朋友,所以他們才打你。”


    “當晚,是不是你們一夥拉我到另外一間房間裏,用刀對著我,強迫我從拿出兩房間租給你們作為抵償你兄弟所謂受傷的醫療費。”


    “沒有,根本就沒有用刀,根本就沒有強迫談房子的事。”


    本來吳曙光是個被害者,大廳裏的聽眾,聽見他附帶民事訴狀裏的那種遭受禍害的悲情與無奈,十分憐憫,聽見公訴人的訊問與展示的證詞,對馬元寶這夥歹徒的罪孽,也油然坌憤。可剛才聽見吳曙光發的問與馬元寶的回答,原來的心情猶如高漲的波瀾又跌落下來。有的甚至認為這種糾紛事出有因,吳曙光也有過錯。看來語言的技巧在這種場合,十分重要。相對來說,這兩個人一問一答的不說表現著一種智商的高低,最少透射著文化素質的高低。


    吳曙光初三未讀完就輟學。愚鈍是一個方麵,玩劣也是一個方麵,兩者結合,學習成績全班倒數第一,這種成績初中都難以畢為業,何談考入高中,在這種情況下其父不得不讓他跟隨遠房沿海城市的親戚做生意。經過親戚的調教,吳曙光還真有出息,跑單幫十多年,生意做大了錢賺多了,可他文化水平並未提高多少,平常小範圍的談生意語言蠻精明流暢,今日初登庭審大雅之堂,加上蘊結著對馬元寶的憤懣,內心特別緊張,這還是事先經過鍾大鵬律師調教和事先進行了演練,不然,洋相百出。相反馬元寶不同,正牌漢語語言大專畢業,邏輯思維、語言表達能力都經過係統訓練,這方麵明顯強於吳曙光不說,還有這位老江湖,之前接受法院刑事審判兩次,麵對庭審習以為常,膽子也大於吳曙光。兩人庭堂上的對證,吳曙光處於下風。


    吳長江看見吳曙光的笨拙的口才與尷尬神態為其解圍:“審判長,我請允許我向被害人發問。”


    “準予。”


    “被害人吳曙光,10月12日中午,馬元寶一夥毆打你後,你有沒有報警。”


    “報了,派出所幹警說我的傷害盡管有醫院的證明,但鑒定不夠立刑事案的標準,幹警說上門了解情況,調解這起糾紛。


    吳長江:“10月17日晚,也就是馬元寶一夥第二次毆打你後,你有沒有報警。”


    “沒有”


    “為什麽?”


    “因為,走時,馬元寶一夥對我說,你要膽敢報警不僅殺了你,而且殺死你全家。他們老大要是坐牢,他的弟子也不會放過我。我怕,所以一直不敢對別人說。”


    “被害人,馬元寶一夥把你架到另一房有沒有對你再次毆打?”


    “有,進去就遭人一棍打倒在地,他們不僅對我暴施拳腳,而且用砍刀架在我頸上,要我拿出兩間房間,以最低的租金,作為補償他們兄弟的傷害。”


    旁聽席聽到吳曙光的哀哽之音,噓唏一片。


    “我的發問完了”吳長江問的最後一句話,知道超出了指控的範圍,但為了查清案情不得不問。


    這時,馬元寶的辯護人江河律師出場了:“審判長,被告人的辯護人就指控被告人10月17日晚毆打吳曙光一事需要要向被告人發問?”


    “準許。”冠蘭的準予是有根據的,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當事人馬元寶,在另外一間房子裏你們是否毆打了過吳曙光。”


    “沒有。”


    “你們是否拿了砍刀,木棍之類的凶器,威脅吳曙光拿


    出兩間房子租給你們,作為抵償王白明負傷的醫療費。”


    “沒有,沒用任何凶器威脅吳曙光,我隻是對他說,我的兄弟‘忘白狗’被你們的人打傷了,你要負責治療。他說


    他一沒看見,二聽保安說隻不過推了一下,沒有什麽損傷,不存在賠償的問題。我們說,好吧,既然如此,現在我們帶‘忘白狗”去醫院檢查,如有傷害,你必須負責治療。這樣我們走了。”


    把吳曙光拖到另一間房子,對吳曙光行凶,一個說有,


    一個說無,有沒有旁證,清官難斷。但這個有和這個無,關乎到後麵的話題。


    江河律師停頓了一下,轉向吳曙光發問。“審判長,請


    允許我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準予。”冠蘭的準予同樣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條,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原告人,吳曙光,關於你說的馬元寶威逼你拿出兩間房出租,以最低價抵償王白明負傷的醫療費是不是有其事?”


    “是。”


    “既然是房屋出租,那就有出租協議書是不是?”


    “有。”


    “審判長,原告人說有出租協議書可否當庭出示。”


    “可以。”


    冠蘭從值庭法警手上接過協議書看後,遞給合議庭其他兩人閱,後又轉吳長江閱,再轉江河律師。江河律師掃了一眼,說:“審判長我請求再問原告人。”


    “可以。”


    “原告人吳曙光,簽訂這份出租屋協議,是什麽時間?”


    “10月22日。”


    “什麽地點簽訂的?”


    “在富麗源大酒店我的辦公室內。”


    “原告人吳曙光,那你為什麽剛才口口聲聲的說,是10月17日晚在你遭受暴力的情況下,拿出兩間房以最低的租金租給馬元寶的呢?”


    江河律師咄咄逼人的發問,讓吳曙光懵了,他漲紅臉不知怎樣回答是好,結結巴巴的:“這,這……。”


    “審判長,從簽訂房屋協議書的時間與地點來看,沒有事實證明吳曙光的人身權利是受到侵犯,吳曙光是在說謊,由此建議法庭不予再審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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