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案方法具有習慣性、穩定性的特點
在變態殺人案件中,一方麵,凶手在首次作案中體驗到異常心理的快樂,因而在以後的殺人過程中往往運用第一次虐殺的方法,並且更加殘忍。另一方麵,凶手為了達到既成功實施犯罪,又能逃脫法律追究的目的,在作案方法上會有所選擇。而同一手段的多次成功使用,會強化凶手的心理定勢和動力定型。
盡管每次作案方法都不是前次作案方法的簡單重複,都會被有意識的加以修正或隨客觀條件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但從總體上看,呈現出習慣性和穩定性的特點。
同時,凶手的身體特征、職業特點、熟練技能等會不可避免的在每個案件中體現出來。
五、凶手偏好相似性
變態殺人案件一般沒有明確的殺人目標,被侵害對象為某一類人而不是具體的某一個人。被害人對作案人來說或許隻是一個“象征”或“符號”。被害人多數具有某種共有的特點,而這種特點或為凶手所“偏好”,或屬於凶手的“回溯”範圍。
如美國的綠河殺手,他所“偏愛”的就是妓女,吸毒女子這一類特殊身份的年輕女性。
還有些凶手會以模特兒所穿的絲襪或高跟鞋作為目標,屬於製服誘惑類型。凡是這樣穿著打扮的女性常會被他們挾持,然後逼著她們脫光衣服,但仍要穿高跟鞋及絲襪,最後再予以殺害。
此外,被害人的年齡、身高、體態、膚色、口音、發型、動作、居住地、經常出入的場所等都有可能屬於凶手所偏愛的範圍。同時由於侵害對象的特殊性,凶手往往要花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尋找某種符合其“偏愛”特點的被害人,隨時發現,隨時起意,隨時動手殺人,體現出侵害對象的不特定性。
六、物證的特殊性
由於凶手異於常人的思維模式,其實施作案的手段也異常殘忍,變態殺人案件中的屍體大多損害嚴重,且具特殊性。一般殺人案件,屍體損傷部位多為頭、頸、胸等,僅有致命傷與非致命傷的區別。而在變態殺人案件中,卻有反常的屍體損傷,如碎屍、性器官損傷、性虐待等痕跡等。有時,在碎屍的屍塊上也能發現類似的特點。這些用常態的邏輯無法解釋的特點,正是作案人變態心理的顯著表現之一,即其追求的就是看被害人痛苦的快感。
還有,凶手在對被害人進行摧殘殺害之前、之中、之後,都伴有某種幻想,並在實施犯罪時企圖實現。但在凶手看來這些幻想的實現有時未達到其滿意的效果,因而他們會不斷幻想,甚至在尚未找到下一個目標時,還會返回原先的殺人現場進行“回味”。
心理驅動下,他們不僅會拿走被害人的貴重物品,還會拿走對其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作為“紀念”,像皮包、衣服、飾物、頭發、甚至未洗過的女性內褲等,這就是案件損失物品所呈現的特殊性。這些東西往往會在凶手被捕後於其住處搜到。他們拿這些東西不是為其價值,而是這些東西能讓他們“回味”,也是他們犯罪後幻想的寄托以及表示對自己“成就”的肯定。
我們都知道,當獵人看著牆上掛滿他們所獵動物的毛皮時,心中那股愉悅是旁人無法體會的。同樣的,當凶手看到自己的“戰利品”時,也會對自己的罪行產生快感,而且被害人與犯罪經過都會生動的浮現其腦海中。
七、犯罪現場淩亂,作案手段殘忍
這類犯罪所留下的命案現場有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命案往往是在倉促中犯下的,事先並沒有妥善的計劃,事後亦未曾妥善處理以躲避警方的偵查。
在這種情況下,現場自然是一片淩亂。這就是現場給人們留下的整體印象。由於殺人過程漫長,有的現場能反映出被害人的痛苦反抗、掙紮的痕跡。由於凶手心理異常,在殺人過程中往往毫無顧忌,行為瘋狂,手段殘忍,根本不把被害人當人看,他們總是千方百計地使用離奇殘忍的手段折磨被害人,直至虐殺。如用煙頭燙傷被害人的大腿、陰部,殺人後將屍體肢解、碎屍、吃人肉、喝人血,或挖心、掏腸、摘肝……有些凶手還會把屍體一直藏在自己的身邊。前麵說的英國鐵桶案就是一個喜歡把屍體藏在身邊的典型案例。
八、案子呈現係列特點
凶手的變態心理不會因一次作案而達到永遠滿足,反而會在作案過程中、在不斷地體驗和滿足中得到加強。所以連續作案、瘋狂作案是其顯著特點之一。隻要條件具備,他們作案的間隔就會越來越短,而在被抓獲之前,他們決不會自動放棄作案。
所以,變態殺人案件的這些特點,決定我們對這類案件的偵查必須以現場為中心,以現場勘察和調查訪問為起點,結合常規的偵察措施與手段,找出此類案件與普通殺人案件的區別,並結合犯罪心理痕跡,確定嫌疑對象。
“魚頭,關於變態殺人案,這些特點你總結得相當不錯,那麽關於具體這個案子,你覺得是什麽心理扭曲行為?”
這也是大家都想問的,隻是領導沒發話大家忍住了。
“唉,糊不過去啊!”魚頭心裏在哀歎,隻能打起精神,“我來談談具體到這個碎屍案的一些想法,請大家批評!”
“國外的刑偵教科書總結了從凶手心理狀態角度出發將碎屍案分為三類……”魚頭一邊在旁邊的白板上寫著:
第一類,正常人格碎屍案,其動機是穩態的、正常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狀態正常,心理正常,犯罪過程中,凶手犯罪的精神需求程度低,而環境中出現的外部刺激較大,在這樣的刺激作用下產生心理衝突,形成犯罪動機,u看書 .uukanshu 比較常見的如激情犯罪,凶手在某種外界刺激下,認識範圍狹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製,自我控製能力下降,不能正確的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在多種因素交互作用下,喪失理智導致諸如殺人、性侵等犯罪行為。這種性質下的碎屍案一般是以毀屍滅跡為目的。
第二類,變態人格碎屍案,這一類凶手的動機是非穩定狀、波動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狀態正常,但心理不正常。犯罪實施過程中,凶手精神需求程度高,而外部因素隻是刺激誘因,其犯罪動機源於凶手內在性格,由包括家庭、學校等社會環境因素長期影響導致。其犯罪目的很大程度是滿足自己違反社會常規的精神需求,難易抑製,剛才我們的介紹美國綠河殺人案,著名的倫敦開膛手傑克案之類都屬於這一類。
還有第三類,精神病犯罪,其動機是不可測的,或者說無動機可言,在案件實施中凶手精神狀態不正常,作案往往缺乏犯罪動機,或者動機奇特,動機指向目標不確定,表現出強烈的衝動性或者無意識性。
以上三類中,第三類最為特殊,一旦能被確定凶手在犯案時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那麽凶手將會被免除刑事責任,而第一第二種性質的案件,凶犯在犯案過程中精神狀態正常,所以是必須要接受刑事處罰。
回顧“1.19”案,刁女從失蹤到被發現間隔9天之久,屍體處理過程嚴密,拋屍手段具有計劃性,可以排除第三類,即凶手是在精神病發病期間犯案的可能。
在變態殺人案件中,一方麵,凶手在首次作案中體驗到異常心理的快樂,因而在以後的殺人過程中往往運用第一次虐殺的方法,並且更加殘忍。另一方麵,凶手為了達到既成功實施犯罪,又能逃脫法律追究的目的,在作案方法上會有所選擇。而同一手段的多次成功使用,會強化凶手的心理定勢和動力定型。
盡管每次作案方法都不是前次作案方法的簡單重複,都會被有意識的加以修正或隨客觀條件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但從總體上看,呈現出習慣性和穩定性的特點。
同時,凶手的身體特征、職業特點、熟練技能等會不可避免的在每個案件中體現出來。
五、凶手偏好相似性
變態殺人案件一般沒有明確的殺人目標,被侵害對象為某一類人而不是具體的某一個人。被害人對作案人來說或許隻是一個“象征”或“符號”。被害人多數具有某種共有的特點,而這種特點或為凶手所“偏好”,或屬於凶手的“回溯”範圍。
如美國的綠河殺手,他所“偏愛”的就是妓女,吸毒女子這一類特殊身份的年輕女性。
還有些凶手會以模特兒所穿的絲襪或高跟鞋作為目標,屬於製服誘惑類型。凡是這樣穿著打扮的女性常會被他們挾持,然後逼著她們脫光衣服,但仍要穿高跟鞋及絲襪,最後再予以殺害。
此外,被害人的年齡、身高、體態、膚色、口音、發型、動作、居住地、經常出入的場所等都有可能屬於凶手所偏愛的範圍。同時由於侵害對象的特殊性,凶手往往要花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尋找某種符合其“偏愛”特點的被害人,隨時發現,隨時起意,隨時動手殺人,體現出侵害對象的不特定性。
六、物證的特殊性
由於凶手異於常人的思維模式,其實施作案的手段也異常殘忍,變態殺人案件中的屍體大多損害嚴重,且具特殊性。一般殺人案件,屍體損傷部位多為頭、頸、胸等,僅有致命傷與非致命傷的區別。而在變態殺人案件中,卻有反常的屍體損傷,如碎屍、性器官損傷、性虐待等痕跡等。有時,在碎屍的屍塊上也能發現類似的特點。這些用常態的邏輯無法解釋的特點,正是作案人變態心理的顯著表現之一,即其追求的就是看被害人痛苦的快感。
還有,凶手在對被害人進行摧殘殺害之前、之中、之後,都伴有某種幻想,並在實施犯罪時企圖實現。但在凶手看來這些幻想的實現有時未達到其滿意的效果,因而他們會不斷幻想,甚至在尚未找到下一個目標時,還會返回原先的殺人現場進行“回味”。
心理驅動下,他們不僅會拿走被害人的貴重物品,還會拿走對其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作為“紀念”,像皮包、衣服、飾物、頭發、甚至未洗過的女性內褲等,這就是案件損失物品所呈現的特殊性。這些東西往往會在凶手被捕後於其住處搜到。他們拿這些東西不是為其價值,而是這些東西能讓他們“回味”,也是他們犯罪後幻想的寄托以及表示對自己“成就”的肯定。
我們都知道,當獵人看著牆上掛滿他們所獵動物的毛皮時,心中那股愉悅是旁人無法體會的。同樣的,當凶手看到自己的“戰利品”時,也會對自己的罪行產生快感,而且被害人與犯罪經過都會生動的浮現其腦海中。
七、犯罪現場淩亂,作案手段殘忍
這類犯罪所留下的命案現場有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命案往往是在倉促中犯下的,事先並沒有妥善的計劃,事後亦未曾妥善處理以躲避警方的偵查。
在這種情況下,現場自然是一片淩亂。這就是現場給人們留下的整體印象。由於殺人過程漫長,有的現場能反映出被害人的痛苦反抗、掙紮的痕跡。由於凶手心理異常,在殺人過程中往往毫無顧忌,行為瘋狂,手段殘忍,根本不把被害人當人看,他們總是千方百計地使用離奇殘忍的手段折磨被害人,直至虐殺。如用煙頭燙傷被害人的大腿、陰部,殺人後將屍體肢解、碎屍、吃人肉、喝人血,或挖心、掏腸、摘肝……有些凶手還會把屍體一直藏在自己的身邊。前麵說的英國鐵桶案就是一個喜歡把屍體藏在身邊的典型案例。
八、案子呈現係列特點
凶手的變態心理不會因一次作案而達到永遠滿足,反而會在作案過程中、在不斷地體驗和滿足中得到加強。所以連續作案、瘋狂作案是其顯著特點之一。隻要條件具備,他們作案的間隔就會越來越短,而在被抓獲之前,他們決不會自動放棄作案。
所以,變態殺人案件的這些特點,決定我們對這類案件的偵查必須以現場為中心,以現場勘察和調查訪問為起點,結合常規的偵察措施與手段,找出此類案件與普通殺人案件的區別,並結合犯罪心理痕跡,確定嫌疑對象。
“魚頭,關於變態殺人案,這些特點你總結得相當不錯,那麽關於具體這個案子,你覺得是什麽心理扭曲行為?”
這也是大家都想問的,隻是領導沒發話大家忍住了。
“唉,糊不過去啊!”魚頭心裏在哀歎,隻能打起精神,“我來談談具體到這個碎屍案的一些想法,請大家批評!”
“國外的刑偵教科書總結了從凶手心理狀態角度出發將碎屍案分為三類……”魚頭一邊在旁邊的白板上寫著:
第一類,正常人格碎屍案,其動機是穩態的、正常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狀態正常,心理正常,犯罪過程中,凶手犯罪的精神需求程度低,而環境中出現的外部刺激較大,在這樣的刺激作用下產生心理衝突,形成犯罪動機,u看書 .uukanshu 比較常見的如激情犯罪,凶手在某種外界刺激下,認識範圍狹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製,自我控製能力下降,不能正確的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在多種因素交互作用下,喪失理智導致諸如殺人、性侵等犯罪行為。這種性質下的碎屍案一般是以毀屍滅跡為目的。
第二類,變態人格碎屍案,這一類凶手的動機是非穩定狀、波動的。在案件中,凶手精神狀態正常,但心理不正常。犯罪實施過程中,凶手精神需求程度高,而外部因素隻是刺激誘因,其犯罪動機源於凶手內在性格,由包括家庭、學校等社會環境因素長期影響導致。其犯罪目的很大程度是滿足自己違反社會常規的精神需求,難易抑製,剛才我們的介紹美國綠河殺人案,著名的倫敦開膛手傑克案之類都屬於這一類。
還有第三類,精神病犯罪,其動機是不可測的,或者說無動機可言,在案件實施中凶手精神狀態不正常,作案往往缺乏犯罪動機,或者動機奇特,動機指向目標不確定,表現出強烈的衝動性或者無意識性。
以上三類中,第三類最為特殊,一旦能被確定凶手在犯案時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那麽凶手將會被免除刑事責任,而第一第二種性質的案件,凶犯在犯案過程中精神狀態正常,所以是必須要接受刑事處罰。
回顧“1.19”案,刁女從失蹤到被發現間隔9天之久,屍體處理過程嚴密,拋屍手段具有計劃性,可以排除第三類,即凶手是在精神病發病期間犯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