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皇家學院分校還會從各郡國、諸侯國之國君年滿十六歲的繼承人中選拔優秀者,前往帝國皇家學院總校進行三到五年的進修。
第五,諸侯國。
憲章規定,諸侯是天子裂土實封的諸侯國之主。
諸侯國的基本法,由漢帝國天下郡國大會參照《華夏憲章》製定。
諸侯國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製定法律,但須報漢帝國國會備案。
諸侯國的行政長官由其國國君任命,而其國首任國君由天子分封,後任國君按繼承法繼位。
諸侯國不能行使國家主權。諸侯國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與諸侯國政府聯合負責。
漢帝國國會宣布戰爭狀態或諸侯國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諸侯國實施有關全國性的法律。
漢帝國國會如認為諸侯國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諸侯國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本諸侯國進行政治活動,禁止諸侯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係。
諸侯國可實行與漢帝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製度。
漢帝國國會製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諸侯國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內,其他均不在諸侯國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郡、自治郡、帝都、商特縣均不得幹預諸侯國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諸侯國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諸侯國的立法機關,在不與《華夏憲章》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廢除和修改法律。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必須先提交漢帝國中央禦史台審核,違背憲章則打回,不違背則用印,而後呈遞到天下郡國大會。隻有通過天下郡國大會的法律草案,才能算是有效的諸侯國法律。
諸侯國享有司法終審權。
諸侯國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諸侯國征稅。
諸侯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係,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諸侯國的旅行證件。
諸侯國是漢帝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諸侯國是漢帝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
漢帝國中央政府與諸侯國的關係是在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諸侯國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單獨國防方麵的權力,也不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郡、自治郡、帝都和商特縣。
諸侯國是國家中的一個行政單位,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製國家中的成員國。
它和其他行政區一樣,與中央政府之間存在從屬關係,中央政府領導諸侯國,諸侯國服從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
諸侯國建立的政府,隻能是地方政府。
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作出行使國家主權的行為,諸侯國的一切權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諸侯國實行特殊的社會製度,它不同於經濟特區——商特縣。
其高度自治權,無論在權力的內容和行使權力的範圍上,都超過郡、自治郡、商特縣(經濟特區),構成了諸侯國的主要特色。
在立法權方麵,諸侯國可以按照漢帝國國會通過的諸侯國基本法製定法律,既不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製,也不受刑法、民法範圍的限製。
在行政權方麵,享有其他行政區所沒有的財政、經濟貿易、貨幣金融、海運、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麵的管理權。
在司法權方麵,享有司法終審權,無須上訴到國家最高法院解決。
在涉外事務方麵,漢帝國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諸侯國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又可授權諸侯國依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如可以作為國家代表團成員參加漢帝國中央政府進行的與諸侯國有關的外交談判,uu看書.ukansh參加與諸侯國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諸侯國由當地人組成政府,漢帝國中央政府不派人去擔任諸侯國政府的職務。
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者諸侯國國君提名,最終由漢帝國中央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漢帝國中央政府任命。
此外,漢帝國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諸侯國的防務,但派駐的軍隊不幹預諸侯國的地方性事務。
諸侯國居民享有諸侯國基本法和本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六,天朝憲章法院。
漢帝國憲章法院也叫天朝憲章法院,是製約天子、諸侯、國會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係的一個機構。
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國會製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章,並有權宣布違反憲章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憲章法院由漢帝國的中央禦史台及各諸侯國禦史長兼任,院長由禦史台的禦史大夫擔任。
憲章規定,漢帝國中央政府是漢帝國的執行權力機構,由七位宰相和十二堂部、各總署長官組成的政事堂,以及帥閣七帥、各大軍事總署組成的軍事堂共同構成。
憲章規定,漢帝國的儲君培養製度適用於各諸侯國的儲君培養,郡國(郡、自治郡、諸侯國)、直轄市(帝都、經濟特區商特縣)的權利、地位平等。
第七,土地製度。
憲章規定,漢帝國的一切土地所有權規國家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權卻有三種,即國家的、集體的、個人的。
第五,諸侯國。
憲章規定,諸侯是天子裂土實封的諸侯國之主。
諸侯國的基本法,由漢帝國天下郡國大會參照《華夏憲章》製定。
諸侯國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製定法律,但須報漢帝國國會備案。
諸侯國的行政長官由其國國君任命,而其國首任國君由天子分封,後任國君按繼承法繼位。
諸侯國不能行使國家主權。諸侯國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與諸侯國政府聯合負責。
漢帝國國會宣布戰爭狀態或諸侯國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諸侯國實施有關全國性的法律。
漢帝國國會如認為諸侯國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諸侯國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本諸侯國進行政治活動,禁止諸侯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係。
諸侯國可實行與漢帝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製度。
漢帝國國會製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諸侯國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內,其他均不在諸侯國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郡、自治郡、帝都、商特縣均不得幹預諸侯國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諸侯國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諸侯國的立法機關,在不與《華夏憲章》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廢除和修改法律。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必須先提交漢帝國中央禦史台審核,違背憲章則打回,不違背則用印,而後呈遞到天下郡國大會。隻有通過天下郡國大會的法律草案,才能算是有效的諸侯國法律。
諸侯國享有司法終審權。
諸侯國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諸侯國征稅。
諸侯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係,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諸侯國的旅行證件。
諸侯國是漢帝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諸侯國是漢帝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
漢帝國中央政府與諸侯國的關係是在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諸侯國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單獨國防方麵的權力,也不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郡、自治郡、帝都和商特縣。
諸侯國是國家中的一個行政單位,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製國家中的成員國。
它和其他行政區一樣,與中央政府之間存在從屬關係,中央政府領導諸侯國,諸侯國服從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
諸侯國建立的政府,隻能是地方政府。
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作出行使國家主權的行為,諸侯國的一切權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諸侯國實行特殊的社會製度,它不同於經濟特區——商特縣。
其高度自治權,無論在權力的內容和行使權力的範圍上,都超過郡、自治郡、商特縣(經濟特區),構成了諸侯國的主要特色。
在立法權方麵,諸侯國可以按照漢帝國國會通過的諸侯國基本法製定法律,既不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製,也不受刑法、民法範圍的限製。
在行政權方麵,享有其他行政區所沒有的財政、經濟貿易、貨幣金融、海運、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麵的管理權。
在司法權方麵,享有司法終審權,無須上訴到國家最高法院解決。
在涉外事務方麵,漢帝國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諸侯國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又可授權諸侯國依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如可以作為國家代表團成員參加漢帝國中央政府進行的與諸侯國有關的外交談判,uu看書.ukansh參加與諸侯國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諸侯國由當地人組成政府,漢帝國中央政府不派人去擔任諸侯國政府的職務。
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者諸侯國國君提名,最終由漢帝國中央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漢帝國中央政府任命。
此外,漢帝國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諸侯國的防務,但派駐的軍隊不幹預諸侯國的地方性事務。
諸侯國居民享有諸侯國基本法和本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六,天朝憲章法院。
漢帝國憲章法院也叫天朝憲章法院,是製約天子、諸侯、國會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係的一個機構。
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國會製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章,並有權宣布違反憲章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憲章法院由漢帝國的中央禦史台及各諸侯國禦史長兼任,院長由禦史台的禦史大夫擔任。
憲章規定,漢帝國中央政府是漢帝國的執行權力機構,由七位宰相和十二堂部、各總署長官組成的政事堂,以及帥閣七帥、各大軍事總署組成的軍事堂共同構成。
憲章規定,漢帝國的儲君培養製度適用於各諸侯國的儲君培養,郡國(郡、自治郡、諸侯國)、直轄市(帝都、經濟特區商特縣)的權利、地位平等。
第七,土地製度。
憲章規定,漢帝國的一切土地所有權規國家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權卻有三種,即國家的、集體的、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