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也好,知識產權也罷,在曆史上一定時期,的確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但是在今天的淨土,顯然,當所有人都衣食無憂,更無須直麵死神時,物質刺激、物質激勵的手段完全失效,創新創造,也徹底從謀生手段、變為了自我實現的手段,弊端遠多過益處的此類規則,


    就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


    且不論,那些曆史上的專利、產權等規則,除供有心人、有產者撈金之外,對全人類的創造創新而言,委實隻是一種拖累。


    就看眼前的草稿,汽車標誌,圓圈形狀的三叉星,這一圖案其實很容易被設計者想到,早期汽車的圓盤狀方向盤,三輻形式的就很常見,將構型抽象出來,以金屬製,就可以成為很有特色的車輛標誌。


    然而,在舊時代的規則之下,一旦某人如本茲般捷足先登,注冊商標、並不斷展期,


    則全世界的所有人,不論與本茲同時代、還是在其後降生於這世上的所有人,都將一概失去使用這標誌,裝飾自己的汽車方案之機會。


    同時代的人,被此限製,或許還可以商榷,那麽那些在權利注冊時,根本未曾來到這世上的人,何其無辜,有憑什麽得為一紙文書,與背後之利益,而須得放棄這種利用簡單、明了之構圖來作為標誌的權利。


    汽車,規模工業的產物,代表性的抽象構型並不多,三輻方向盤就是其中之一。


    由此設計的標誌,平心而論,的確十分簡潔而令人印象深刻,再加上梅賽德斯-本茲的家族式、繼承式外觀設計,是極其成功的樣例。


    但,作為一種工業品,汽車的根本用途,並非觀賞。


    而是用來運載旅客到指定地。


    實用性,與觀賞性,在汽車上呈現一種突出的對立統一,價格昂貴、形象不凡的梅賽德斯-本茲轎車,風靡舊時代的尤洛浦、沙羅與西大陸列強,其內在機械特性與產品品質,卻委實是盛名之下,其實難副。


    在這方麵,稍微了解一下曆史,方然就明白,在西大陸列強暢銷的本茲牌汽車,


    根本隻是在賣標誌和外觀而已。


    假如,僅僅是假如,任何個人與組織,都能不受限製的使用三叉星標誌,與同樣被專利、知識產權所壟斷的本茲式設計風格,


    則人類完全可以得到更可靠、更廉價、也更舒適,


    且外觀一如既往的產品。


    不論怎樣自詡理性,人類,畢竟是一有著審美能力的物種。


    在審美偏好下,選擇,往往出於感性、而非理性,品牌、標誌與外觀的加持甚至超過產品本身的性能。


    在這種大環境下,方然曾斷言,隻要梅賽德斯-本茲(也包括其他豪華品牌)始終壟斷其標誌與外觀,其他新興汽車廠商,哪怕製造出再性能優良、物美價廉的汽車,也絕對無法撼動其市場地位,更沒可能取而代之。


    其實,也無須斷言,而是這種事情早已在舊時代發生過。


    扶桑汽車產業,自十五世紀初以來,陸續發展出了若幹世界有名的汽車公司,但自始至終,直到電動車興起、社會劇變,年產數千萬輛的扶桑汽車產業,始終沒能打造出一個能與bba、尤其本茲抗衡的豪華品牌。懶人聽書


    即便偷油獺公司不惜重金、刻意打造的豪華品牌:lexus,


    受製於標誌的不對稱、無規律之廉價感,與一直不甚流暢的設計風格,即便產品力再強,


    也沒辦法望三叉星的項背。


    原因無他,與汽車本身的性能沒一點關係,事實上梅賽德斯-本茲的產品,品質實屬中庸,根本就配不上其高昂的售價。


    然而消費者的理性,永遠菲薄;


    不論質量問題頻發,還是店大欺客醜聞,三叉星也從來不會缺乏買家。


    一個人,一個組織,因偶然的靈感、創意,繼而注冊某標誌、圖樣乃至設計方案,自此以後,這種標誌、圖樣與方案,就從全人類的靈感庫中消失,而世世代代為最初申請者的血緣或經濟上的後繼者所有。


    貌似天經地義,細細一想,卻著實荒謬而令人憤慨。


    生而為人,呱呱墜入這世界,一開始的人生完全是白紙,憑什麽絕大多數人,生而被奪財的專利包圍,極少數幸運兒,則生而攥著令財富滾滾而來的咒符。


    這樣的體製合理嗎,“當然啊”,


    身在這世界的絕大多數人,哪怕自己正是這一體係的受害者,都會喃喃而語、點頭稱是,


    卻壓根沒想過,這種一勞永逸的所謂知識產權保護,最深重的受害者,是即將降臨到這世界、此刻卻無法為自己發聲的新生命。


    那些即將降生的生命,不論怎樣努力,怎樣好運,靈光一閃而畫出三叉星、準備用來裝點汽車前臉時,都將撞上冷冰冰的鐵壁,麵臨要麽放棄、要麽開庭的兩難困境,即便這簡單線條組成的符號,


    原本就應該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


    陳舊,過時,荒謬可笑,這一切在今天的淨土,已徹底成為曆史。


    在進行產品設計時,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借鑒人類曆史上一切既有方案,再也無須如趟雷般,戰戰兢兢的在專利雷區中試探前行。


    端詳著桌麵上的草圖,不經意間,方然暫時把星辰大海拋到一邊,他饒有興致的和幾位同類探討了一會兒工業設計,uu看書 .ukshu.om 其間就提到舊時代的“專利”等陳規陋習,其他人的看法,也和他大致相仿:


    “是的,我們都清楚這曾是本茲的商標,但那已是過去的事了。


    想一想自然科學,可曾有過這樣的科學家、研究者,在發現客觀世界的某條規律之後,便將其據為己有,


    甚至申請專利,讓後來者一個個排著隊乖乖繳費?


    沒有,一個都沒有,將這些客觀規律冠以發現者之名,才是更好的做法。


    就說這三叉星,倘若以最初的發現者——當然不是卡爾*本茲、而是千萬年前的某一個人,以他、或者她的名字來命名,這倒合情合理,至於說,僅憑一紙砝律文書、無限展期,就不允許千秋萬代的後來者用作車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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