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24


    物權法熱點亮點麵麵觀(十三a)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點難點問題


    1、雜談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1)如何充分利用物權法律資源的焦點難點問題


    如何充分利用物權法律資源的焦點難點問題,就是關於法律救濟、司法救濟和自我救濟的焦點難點問題。


    這要回答的是:法律救濟不給力、不周濟怎麽辦?司法救濟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幹擾破壞怎麽辦?自我救濟找不到合適的維權途徑怎麽辦?當地方政府參與土地買賣等市場交易時是否應當擬定為民事主體並受民事訴訟法的約束?為什麽有的地方政府堂而皇之地帶頭違反物權法規矩如無人之境?為什麽有的部門那麽輕而易舉地假公濟私?為什麽有很多地方企業與地方政府串通一氣惡意拖欠廣大職工大量住房補貼費長達18年之久?為什麽有的政府官員容易淩駕於物權法之上肆意妄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都是深層次的物權關係問題,如何巧妙地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充分發揮最好的效益是最理想的。


    中國當代物權法,從規劃、二次起草、全國性大討論、八稿定讞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再到實施,跌跌撞撞走過了20多個年頭。想說愛其不容易,想說諫其也困難,想說修其更是難上加難。說其熱點亮點表現很多,說其焦點難點問題更多。


    最大的焦點難點問題,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假公濟私、拚命地與民爭利,非法幹擾正常的立法目標,非法幹預司法事務,非法影響弱勢群眾開展物權活動和維權行動,從立法、用法、執法的各個方麵都站到物權法原理與實務上的對立麵,站到了政治文明和法製文明的對立麵,站到了公理與人權的對立麵。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人們對於其中法理技術的理解與認知水平的逐漸提高,隨著法律實踐經驗的不斷總結,大家爭議的焦點不再專注於左的右的“政治傾向性”上的糾結,而是專注於法律內容的飽滿、形式上的完美和為廣大群眾是否提供了優質的完滿的服務。從此以後,人們說政治性話題少了,談技術性問題多了,心平氣和地討論物權法和關心法律的救濟效力究竟如何,更能夠激起眾人的共同興趣。


    本人多次談到,當代宏觀物權法是個巨大的思想理論寶庫、法製技術寶庫,即使是世界上頂尖的物權法專家,窮其畢生精力也研究不完寥若晨星般的課題。褒貶臧否任爾挑選,情人眼裏出西施,大夫手裏出良方,醒目者會把物權法警告當作座右銘,迷糊者如盲人瞎馬,玩世不恭者終於遭到報應,老實巴交的人最終沒有吃虧。法律是鐵麵無私的,那些投機取巧、專橫跋扈的人都沒有好結果。即使違法犯罪分子暫時逃避了法律的製裁,定然受到道德法庭的審判和正義事業的批判。


    很多民間的成文****借助於道德法、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來發揮效力,而非成文法畢竟是適用範圍相當狹窄、法律效力差強人意的野法。充分利用物權法律資源,盡量把現存的焦點難點問題處理幹淨,不留下尾巴與遺憾,對於整個物權社會是有益無害的。


    所謂充分利用物權法律資源,是指兩個方麵的指導方針:一是大家都要把全部的法律條文吃深吃透,用好用活,不要白白的荒廢物權法資源。二是全社會都要積極參與物權修法進程,促使立法機構把未曾利用的法律資源充分利用起來,實現從初始物權法到高級物權法的飛躍,不要白白的浪費物權法資源。前一種利用是選擇性利用,焦點難點問題總量多,而正確處理的難度一般不是最大的;後一種是綜合性利用,而正確處理的難度一般是最大的,甚至於有的一個焦點難點問題要頂前一種的幾十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11〕41號)關於“物權糾紛”的規定,共有36項大項目規定,另有37項子項目規定,合計72項新規定。在全部的民事案由規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這也是對於現有物權法資源共享與共同再利用的好形式,大家在維權過程中不要錯過這樣的好機會。掌握了這些新規定,再對照物權法的相關條款,相關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客觀上,物權法難以包羅萬象,而人們希望物權法規定得越周全越好。物權法不能包醫百病,而人們希望物權法手到病除。總之,有係統規定總比無係統規定的好,有精確規定總比帶有瘕疵的規定好。人們可以主宰主觀世界,當然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證實客觀世界。所謂一係列的焦點難點問題,更大程度上是人們的主觀判斷與畏難情緒在起作用。當然,官權粗暴幹涉民權的時候,一些美好的法條也會成為泡影,這是後話。


    人們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容易產生逆向思維能力,可以對物權法評頭品足,還可以提出各種各樣的合理化建議,但不能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破壞物權關係、幹擾民事主體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隻能幫助權利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既然政府機關可以開動法治機器、利用各種法律資源極力維護本利益階層的權益,那普通公民們為什麽在很多時候維權之路是那樣的坎坷與漫長?物權法規則如交通規則,不能認為誰的官大就可以違反規則。倘若執行交通規則的人帶頭違反這樣的規則,那肯定是糟糕到頂了。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審批權帝國主義和官僚主義問題,這是長期存在的社會痼疾問題。那些蔑視法律的壞人,是對於各種各樣法律的蔑視,不僅僅是對於物權法的蔑視。物權法是基本物權製度法,能夠與上百法律和數以萬計的行政法規、政策法規、地方法規、規章製度發生法律關係,所以蔑視物權法幾乎相當於蔑視多種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


    某種意義上講,關於實施物權法的焦點難點問題,就是關於整個物權法體係上的焦點難點問題,亦即代表了多種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之焦點難點問題。這麽說來,本文和下文並沒有偏離論文的主題。


    物權法著重劃分了不動產和動產兩類財產權係列,界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關係,提出了遵紀守法原則、平等保護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睦鄰友好原則、團結互助原則和其他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僅與民事訴訟法有很大的關係,而且與行政訴訟法甚至於與刑事訴訟法有一定程度上的聯係。我們需要認真研究,物權法這樣一些大好的原則、規矩是怎樣被某些人毀損、破壞的,如何破解其中的焦點難點問題?


    (2)某些地方政府官員是如何帶頭違反物權法規矩的


    理論上或者說於多數情勢下,物權法的對世效力、執行效力、救濟效力還是相當出色的。然而,有相當一部分群眾於現實生活中總是依賴於地方政府,隻能俯首帖耳地聽從政府官員的擺布,當政府官員濫用職權時,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有些時候帶頭違反物權法規矩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員,他們憑借優勢地位與某些實權處心積慮地為本利益集團的同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一回事,而暗地裏為自己腐化墜落開辟通道才是根本目的。本來地方政府應當對於社會公眾少取多予的,反而多取少予甚至不予,把好端端的物權社會搞得烏煙瘴氣的,導致部分領域民不聊生、民怨沸騰,竟然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止群眾上訪、上訴,強迫征地、血腥拆遷的悲劇到處重演,地方政府夥同地方國企或者單獨惡意拖欠、克扣職工住房補貼費竟然“理直氣壯”。那些黑社會老大不敢幹、不能幹的事情,那些無良官員就敢幹、特能幹。


    一則,盡管新刑法修正案已經特別規定了“血腥拆遷入刑”,然而全國各地真正被追究政府官員刑事責任的人卻寥寥無幾,追究行政責任也隻不過是易地或者易部門封官,與“惡意欠薪入刑”的新刑法實效形成劇烈反差,實用起來是冰火兩重天。地方法院的潛規則是因人用法、因人廢法,誰是弱勢者就狠整,保證用足刑法與處罰;誰是強勢者就狠保,保證用足魔法與袒護。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這是典型的封建等級製度的殘渣餘孽。


    二則,“惡意欠薪入刑”是因傭主即企業主與工人之間的財產權糾紛而引起的,由民事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並行政處罰案件,對於侵占每個人的財產額度是較小的。“血腥拆遷入刑”是因政府主導的非法拆遷或不合理拆遷行為而引起的,由行政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對於侵占每個人的財產額度是巨大的,而且還涉及到傷害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及其親屬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等核心的人格權。按理說,“血腥拆遷入刑”對於物權關係和人格權關係的破壞是非常嚴重的,不是土匪資本主義的罪惡行為,就是強盜資本主義的罪惡行徑,更應當從重從快地給予嚴打。但事實情勢並非如此。每個血腥拆遷的拆遷隊與違法犯罪分子,其後台老板就是地方政府的大官員,連公檢法等權力機器也被其掌控,除非當地出了包青天才能打倒閻王並解放小鬼。


    不過,“惡意欠薪入刑”似乎僅僅針對私營企業老板,似乎與國有企業不相幹,更不可能牽涉到地方政府層麵上去。不是所有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都認真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的,惡意欠薪現象也時有發生,但無一例能夠受到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製裁,國企老總們逍遙法外的比比皆是。


    所謂權大於法,就是官權大於民權並因人廢法,分等級、分檔次、分門別類的用法與執法,對群眾狠,對官員鬆,唯官為上,恃強淩弱,並人雲亦雲、隨波逐流,從物權的保護與物權的限製兩個方麵均采取雙重標準,淩駕於法律之上自成一體,根本上是封建官權主義的法製觀念,與當代社會主義法製社會格格不入。


    全國討論物權法草案那陣子,很多人埋怨立法機構沒有及時地將“公共利益”這一重要概念進行定義。現在看來,對於這樣敏感性事情還真得一分為二地分析研究。我們相信立法機構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講公道話的,而大多數政府官員不同意這樣做就沒有辦法了。各地於不動產征收過程中,非“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大多數,而真正“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少數。征收補償一刀切的結果,極大地便宜了房地產開發商,地方政府也因此坐收漁利並牟取更大的暴利。哪個地方政府牟取暴利多,眾公務員的福利水平就高,政府官員的政績就越突出,升官發財的機會就越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這比物權法公布施行晚了4年。此前在全國各個省級單位頒布了此類條例,所以該條例是在總結經驗基礎上由下而上地立法的。這部政策法規於第八條中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範疇,彌補了物權法上的缺憾。不過,關於集體占有的土地上的專項政策至今沒有明文規定,意味著農村集體關於“公共利益”範疇還有一些不確定因素,很有可能讓某些地區的血腥拆遷運動會因為法無明文規定而漲勢。


    對應於法律救濟工具,行政法、政策法規是與行政訴訟法連結在一起的,民告官難是全國的普遍現象,弱勢公民的勝訴率一般在三成以下。10年前原告勝訴率在30%左右,近年來基本是10%以下,有的地區在2%以下。近五年80萬民告官案,勝訴率不足一成。2015年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敗訴率為零。當然,上述案件不全屬於征地、拆遷領域以及與界定“公共利益”範疇有關,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數民告官案件與不動產物權關係有關。


    法理上,政府征地、拆遷等征收行為,必然會出現買賣土地行為,這個時候已經由公事主體轉化為民事主體,適用於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之類的遊戲規則,當然應當對應於民事訴訟法和民事法庭的審判範圍。類似問題跟全民所有製企業一樣,對公事務時是公事主體,對民交易時是民事主體,否則,其他所有製的權利人也很難出現勝訴的可能性。既然同樣是全民所有製單位,為什麽政府主體總是與行政訴訟法牽連在一起,導致原告的勝訴率極低?為什麽全民所有製企業完全可以與民事訴訟法牽連在一起,原告的勝訴率比行政訴訟法的高出一籌?


    有些專家學者認為在物權法中是否把“公共利益”範疇界定清楚無關緊要,反正由公法作出規定就行了。這樣的觀點是非常糊塗的,因而是有害無益的。眾所周知,就訴訟法的難易程度來看,民事訴訟法肯定比行政訴訟法容易些。當物權法等民法上沒有把“公共利益”的概念聯結起來,就不容易與民事訴訟法對接,唯一便利於弱勢群眾維權的通道被封死了。


    本來,物權法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四合一的綜合法,這樣的實體法隻有與訴訟工具法完美結合,才能充分保障其法律效力。老百姓僅僅用物權法孤立無援的條文來與官府打官司,不能證明政府的不動產征收行為屬於民事法庭受理的範圍,就倒逼人們一窩蜂地擠向行政法庭,並且十有八九不能勝訴。這怎麽能說是小事一樁呢?


    物權立法時受製於地方政府,物權用法時受製於地方政府及其特殊利益集團,用合法的名義、手段掩蓋不合法的勾當,從而向弱勢群眾橫征暴斂,令手無寸鐵的底層老百姓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當人們普遍密切關注物權法的前途與命運時,當我們真切地看到物權法有那麽多的焦點難點問題時,大家都自然而然地想到兩派政治觀點的人激烈爭辯的場景,沒有人會懷疑地方政府也會在討論物權法草案時搞小動作。殊不知,人為地造成諸多焦點難點問題的主要操盤手就是政府官員。譬如,物權法關於政府征收、征用的條文非常重要,故於確認政府權利的同時,也要規定限製政府的行政行為與征收權、征用權,但物權法條文在此處開了天窗。


    人們往往會天真爛漫地認為,政府官員的立法動機與目的全是為公的,絕對沒有為私的、絕對是大公無私的。如果大家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看出政府官員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獎勵資金以及政績考核等全部來源於財政收入,其規律性是水漲船高、水落船低,以財政收入論英雄,以土地財政為突破口,以本單位個人收入不斷提高為共同目的,公有中可以通過分配比例來確定私有,某種程度上與國有企業的情形差不多。當政府負債累累時,機關幹部職工想漲工資都很難,這樣就倒逼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地征地搞錢和為本利益集團的人謀福利,於是采取不正當手段拚命地與民爭利。


    (3)地方政府在負債累累的情勢下大欠內債並大肆違法亂紀


    《增廣賢文》中有句口頭禪,叫做“人窮誌短,馬瘦毛長”。這是對於老百姓和政府都是一樣的道理。一些地方政府本來是捉襟見肘、入不敷出,卻要通過大量舉債的辦法來比賽著大搞政績工程,大蓋樓堂館所,暴殄天物,鋪張浪費,無所不用其極。多年來的經驗告訴他們,欠外債肯定是要還的,持權大砍職工福利、大欠內債並大肆違法亂紀是得心應手的,所以“看不見的第三隻手”不時地伸向基層的廣大職工。


    2016年1月30日,一篇引自中國經營報《2015年地方政府負債率高達23。6%遠超美國》的網絡文章披露:“2015年全國財政總收入15。4萬億元,地方政府2015年的債務餘額是16萬億元,地方政府的綜合財力無論如何也不會高過全國財政總收入,所以,地方債務率必然超過100%。”


    “從負債率看。2015年中央和地方債務餘額總量大概是26。2萬元,除以2014年的gdp67。67萬億元,可以知道,包括政府總負債率是38。7%,與歐盟的60%紅線總比,不算高。不過單看地方政府負債率,則並不樂觀。2015年年底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6萬億元,除以全國gdp總額,則達到23。6%,遠超美國地方政府13%~16%的負債率上限,也接近加拿大的25%上限,無疑是相當高了。”(http:\/\/money。163\/16\/0130\/03\/bei1t23b00253b0h。html)


    實際上,上述的債務數據是不完整的。其統計的是政府的外債,政府的內債也是一筆巨大的數目字,隱性外債也同樣巨大。而且有的項目被故意拖欠18年以上的糊塗賬,地方政府自己親手製定的政策法令也公然帶頭違反。有些內債是與債權人的特別優先權相關聯的,但被地方政府無限期惡意拖欠。地方政府帶頭破壞物權法規矩,公信力、執行力大幅度下降,並帶頭敗壞了社會風氣,弱勢群眾的利益不保。


    俗話說“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幹”,凡是與地方財政支出有關聯的單位與個人,定然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到影響。


    首先,受到嚴重影響的是廣大下崗、失業、職工的住房補貼費取得權受到嚴重影響。


    這些本應由地方政府開支的款項,或者應由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共同負擔的款項,硬著頭皮拖欠18年以上,並千方百計地阻止職工權利人上訪、上訴。由於全國涉及到的權利人眾多,經曆的時間很長,涉案內債債務總額高達數萬億元之多。


    住房權、住房保障權是廣大職工的核心物權之一,一經嚴重破壞,權利人的法定特別所有權、特別債權、特別人格權和特別優先權統統遭受嚴重侵害,會遭到有生以來最為巨大的損失。住房權、住房保障權是即時性權益,物權價值和人格權價值是第一性的,經濟價值是第二性的。盡管經濟上的債權可以實現或者恢複原狀,但即時性的物權與人格權是不能恢複原狀的,所遭受的毀損是永久性的。住房權、住房保障權失去了一天就結束了一天,失去了一年就結束了一年,而時光是不能倒流的。


    當地方政府負債累累時,機關幹部職工的住房補貼費仍然不會短少,所短少的總是廣大下崗、失業、職工的住房補貼費,所破壞的是特別優先權。政府債務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利用職權欺壓債權人,完全顛覆了物權法原理、債權法原理、人格權法原理和特別優先權法原理,是最典型的審批權帝國主義行徑。


    其次,是中小學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受到嚴重影響。


    以往人們隻知道貧困地區公立中小學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太差,殊不知在某些發達地區也有類似問題。由於教師人數眾多和政府債務關係持續時間很長,涉及此類內債的金額亦以數萬億計。當然,也有一些講信用的地方政府,即使負債累累也要舉債來充分保障中小學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問題,可惜這樣的好現象並不多見。


    公立中小學是財政撥款單位並參照公務員的待遇進行全麵落實政策的,中小學教職員工也是知識密集型腦力勞動者,他們的工作量比一般公務員的工作量大數倍。中央政策有明文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公務員的基本持平。但是,某些地方政府負債累累之後就破罐子破摔,也無視廣大教師的強烈抗議和群體上訪,照樣砍福利、砍待遇和拖欠漲工資、發工資,而拖欠公立中小學教職員工住房補貼費現象,在各類事業單位中最為普遍。


    某些地區的地方政府為了平息眾怒和企圖抵消債務,暗地裏慫恿公立中小學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漲價,矛盾焦點由一麵向四周擴散,廣大學生家長叫苦不迭,而學校和老師們都成了替罪羊。中央發布治理四亂的規定之後,全國形勢有所好轉,但地方政府砍教師福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拖欠教職員工住房補貼費現象相當普遍。


    其三,地方政府竟然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之類的稅費。


    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的稅費?這是平頭百姓們做夢也想不到的怪事。然而客觀上這是多年來常見的怪事,如地方政府向中央隱瞞了350億元的土地出讓金,就會拖欠中央政府105億元的分紅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令不暢,政令不行,以下犯上,欺上瞞下,將破罐子破摔,債務人竟然變成了債權人的爺爺,簡直是讓神仙來也毫無辦法。


    地方政府負債累累的結果,掀起了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的大風暴,風暴中心的旋渦就是失信於民的地方政府。有些極其離奇的事情說出來,不是令人十分驚詫,就是令人十分歎息。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組騙村、村騙鄉、一直騙到黨中央,村騙鄉、鄉騙縣、一直騙到******,使得根本不可能的怪事變成可能,而且是非常普遍性的現實問題。地方政府普遍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讓稅費就是最典型的案例,這是最嚴重、最頑固、最普遍性的違法問題,涉及巨大的金額可達數十萬億元。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幹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按照分稅製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後,7成歸本地政府支配,3成上交中央政府。按理說,中央的這項強製性規定是沒有人敢於違抗的,事實真相並非如此。


    據其實,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上繳稅費,有合理拖欠與不合理拖欠兩種情勢。不合理拖欠混雜於合理拖欠之中,遮蓋了國土督察、審計部門幹部們的耳目,隱藏著玄機,隱藏著腐敗無能的機製,往往是由量變變成了質變。


    合理拖欠,是指中央政策規定限製全國建設用地高價出讓、對於房地產企業限購土地,或者發生了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導致地方政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時虧本,無法按時向中央政府上繳稅費,中央政府亦無法以強製性措施向地方政府討要土地出讓的稅費。


    不合理拖欠,是指地方政府擅自設立小金庫、過渡賬戶截留了土地出讓金,或者過大地投資到城市基本建設上來而入不敷出,或者因土地財政的連鎖性腐敗案件影響而無限期拖延,導致人為的全額度或者短少額度的無法按時向中央政府上繳稅費。地方政府違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用地單位拖欠土地出讓金、部分土地出讓金未納入基金預算管理等,也是不合理拖欠、連環式拖欠的主要表現。中央政府以強製性措施向地方政府討要土地出讓的稅費,地方政府以各種借口推諉、敷衍、拖延與弄虛作假,使得違法亂紀的地方政府延續了拖欠並苟延殘喘。


    不合理拖欠,主要是涵蓋隱性拖欠、權力尋租性拖欠、騙局性拖欠、合夥拖欠、連環拖欠、由下而上拖欠以及其他違法亂紀式拖欠。開發商拖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鞭長莫及,頂多隻能做到“殺一儆百”,而無法麵麵俱到。不光是國家審計署把他們沒辦法,而且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也把他們沒辦法,真正依法查處的是浮動在水麵上的幾個小魚小蝦,而深潛水底的大魚大王八是很難捕獲到的。


    財政部2015年3月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支情況顯示,去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4.29萬億元,同比增長3.1%。同時,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現象依舊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緩征、減免和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行為,或以土地開發、獎勵款等名義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審計署2010年公布的土地出讓審計報告披露,審計的13個市地州中,少征、欠征土地出讓金總額達350多億元,占審計對象同時期的土地出讓收入總額比例超過10%。國家土地督察機構2013年對全國48個城市展開例行督察,發現46個城市存在違規少征、欠征或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涉及829個項目,欠繳土地出讓金492億元。


    土地問題專家、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研究員黃小虎說,高額土地出讓金收入長期無法足額征繳,意味著本應用於民生領域開支的公共資金打了折扣;征地補償、安置回遷等費用可能受到影響,帶來土地補償款長期難以足額支付到位,導致失地、拆遷群眾與政府的矛盾糾紛高發;開發商繳納少部分出讓金即可占用大麵積土地,導致不少地區囤地成風,土地利用效率大打折扣。


    新浪財經2014年11月08日《15萬億賣地錢去哪兒了:官員稱一大部分進了個人腰包》報道:《華夏時報》記者獲悉,為期2個半月的土地財政家底審計結束了,這次土地審計自8月中旬開始,重點對2008年至2013年期間土地出讓金收支及非稅收支管理情況、土地整治項目及耕地保護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麵審計。10月28日,內蒙古赤峰一位官員對記者表示,至少一大部分通過各種手段、各種渠道都進了個人的腰包。


    看到此,我們才從其中知悉了部分端倪:僅僅5年時間,部分地區就拖欠土地出讓金高達15萬億元;2010年公布的土地出讓審計報告披露,審計的13個市地州中,少征、欠征土地出讓金總額達350多億元;國家土地督察機構2013年對全國48個城市展開例行督察,發現46個城市存在違規少征、欠征或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涉及829個項目,欠繳土地出讓金492億元;而全國各地區開展土地財政運動已經超過了30多年,更多的是一筆巨大的糊塗賬。開發商拖欠地方政府的和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的,這是表麵現象,而最令人發指的是“至少一大部分通過各種手段、各種渠道都進了個人的腰包”。


    為什麽地方政府每年出賣土地得了那麽多的錢卻仍然負債累累?為什麽經濟高速增長而廣大群眾依然是住房難、上學難、看病難、就業難、拿退休金難、享受職工住房補貼難?為什麽一遇到地方政府就把物權法的效力降低到冰封狀態?為什麽連地方政府也敢於長期拖欠中央政府的稅費?


    憲法、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都規定了政府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規定了城市土地和部分農村土地歸國家所有,為什麽全體人民即國家財產共同所有權人無法對於政府進行監管?為什麽15萬億元甚至於更多的土地出讓金“至少一大部分通過各種手段、各種渠道都進了個人的腰包”?他們是通過什麽途徑進了個人的腰包的?


    其四,是受到嚴重影響的不動產被征收人。


    地方政府大量舉債征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很多時候就是一場空想主義的世紀豪賭。大規模持久性的圈地運動一旦失手,定然是新債累積舊債,債台高築,蓄意壓低、拖欠、克扣被征收人的補償費、安置費等費用的惡性循環開始了。


    多年來,網絡上流行的釘子戶、釘子村、釘子樓等新詞匯,是對不動產被征收人的一種蔑稱,主要來源於官方的宣傳機器與主流媒體的煽情上。隻有言論自由的網絡上,才能見到批評地方政府仗勢欺人的黑暗麵,基本上也無法扭轉乾坤和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討債難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問題,而老百姓向政府討債則比登天還難。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利潤最大化,為了開發商無本生財、一夜暴富,組織龐大的警察別動隊強迫拆遷、強奪土地,引發了群體事件、血腥案件,很多重大、特大案件最後依然是不了了之。******發表的經濟發展白皮書多次驚呼,長期以來上訪案件的六成以上是征地、拆遷暴力事件,地方政府是主要責任人。


    地方政府大量舉債征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由此產生許多嚴重的負麵影響。有的地方政府征收農民大量耕地後多年來賣不出去,地上草長鶯飛,荊棘叢生,虺蛇出沒,荒蕪不堪,一方麵連貸款的利息都無法清償,另一方麵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還有拖欠、克扣征地補償費、青苗費和拆遷補償費等費用的事件接連發生。“土地財政”肆虐30多年來,累計拖欠、克扣的外債款項估計也有數萬億元。


    政府征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是以公權對於私權的破壞行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也是權利人的核心物權之一。被地方政府破壞是容易的,讓負債累累的地方政府恢複物權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地方政府大量舉債征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是個非常危險的信號,往往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往往是導致被征收人家破人亡或流離失所。


    物權法作為確認、保護或規範、調整物權的龍頭大法,對於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程序立下了軍規:任何組織與個人未經法定程序均不得占有或者毀損他人的財產,地方政府不得違規強征土地、強拆房屋,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現實情勢下,上述5項預防措施中,前4項是隱性侵權行為,後1項是顯性侵權行為,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是非常突出的現象。幾乎每一座城市中,總有一些城中村拆遷爛尾現象,有的涉及數百戶農民的城中村拆遷十幾年也未能成功,那一幢幢千瘡百孔的“堅強樓”是無言的控訴。


    所謂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包括單一層次拖欠和層層拖欠幾個方麵。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其中有一個環節出了狀況就有可能發生拖欠行為。縣以上以下幾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測繪、規劃、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不動產登記、資產評估、公證、公職律師事務所、拆遷公司等機構和行政村、組等,都會直接或者間接介入征收補償工作,都有可能親自或者唆使、夥同他人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其中,地方政府是拖欠支付征收補償費等費用,農村基層組織是拖欠發放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拖欠是個外在表現,而實質上很有可能涉及到貪汙、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補償費等費用。政府官員和農村幹部總有一些不畏懼法律、不怕死的壞人,於征地、拆遷與補償過程中往往是一夥人、一窩人搞腐敗,所以層層拖欠是普遍性問題。農村幹部有了地方政府腐敗分子的撐腰,受侵害農民們維權時變得非常艱難險阻,許多人為此付出了血的代價。


    既然地方政府敢於公開對抗中央政府,敢於拖欠中央財政的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就敢於拖欠不動產被征收人的補償費、安置費等費用。這不僅僅是執行物權法遇到的最大焦點難點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土地管理法、分稅製法等法律法規遇到的最大焦點難點問題之一。連國土資源督察部門和國家審計署都對他們“沒轍”,不難看出,那老百姓們維權之路是多麽的悲催、崎嶇與漫長?


    其四,地方政府在某種情勢下成了****頭目。


    一反物權價值觀。


    物權法之很多條文中規定了某些特定的財產最國家所有,地方政府隻是國家財產的監管人,不是所有權人。某些地方政府直把國家的財產當作自己本部門、本單位或者本利益集團上的財產,拒絕接受人大代表和廣大群眾的監督,肆意揮霍,暴殄天物,在三公消費中大搞不正之風,在財產分配上搞兩極分化,最是令人垢病。


    物權法規定了所有權是龍頭物權,所有權人能夠自由地行使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受到危害之虞時,還可以獨立地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的請求權。某些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夥同開發商進行野蠻征地甚至於血腥拆遷,帶頭惡意拖欠不動產征收補償費、安置費等費用,非法幹涉所有權人的自由,引起了社會正義人士的強烈抗議。


    二反物權化方針。


    物權法規定了幾項物權化方針,主要有平等保護的物權化方針、公共利益保護主義的物權化方針、法定物權優先的物權化方針。


    地方政府把房地產開發商當作財神爺,過分地依賴、偏袒這些開發商,唯開發商馬首是瞻。為了一小撮人的利益而損害了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還動用大量警力阻止被征收人維權、上訪,成為社會上最不穩定因素之一。


    地方政府對於開發商少征、緩征、減免和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行為,或以土地開發、獎勵款等名義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並且大量拖欠中央政府的稅費,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遂成為反物權化方針的重大焦點難點問題之一。


    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聯手長期拖欠廣大下崗、失業、退休職工的大量住房補貼,嚴重偏離了物權化方針。


    由住房補貼政策規定的住房權、住房保障權之類法定的特別所有權、特別債權、特別人格權、特別優先權等權利,屬於特定的公共利益範疇,任何人都無權侵犯。但是,這些美好的權利全被責任單位與部門糟蹋得不成樣子,一切都搞反了:所有權人要聽從非物權人、惡意占有人的指揮,債權人得尊重債務人的抵賴行為,人格權人必須對侵權人忍辱負重,特別優先權人永遠落後於非優先權人瓜分為數不多的住房補貼公益金,審批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徹底顛覆了物權法上的大規矩、經濟法上的遊戲規則!


    關於責任單位與部門應當承擔的住房補貼費用,想給就給,想不給就不給,想什麽時候給就什麽時候給,想給多少就是多少,法定的特別所有權、特別債權、特別人格權、特別優先權竟然無言置喙!


    ****法律責任。


    物權法明文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每一種違法犯罪分子都可以對號入座。當地方政府、地方企業和地方法院組成反維權的鐵三角時,每個責任人都可以非常輕易地開脫任何法律責任。


    責任單位惡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搶奪、侵占或者貪汙、私分廣大老職工的住房補貼,導致權利人遭受了有生以來最為巨大的損失,涉及數額之大、時間之長和社會影響之惡劣,都是史無前例的違法事件。這些全民所有製單位享有許多法外特權,不會如私有製單位受到法律製裁,從而嚴重破壞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物權化方針。


    “惡意欠薪入刑”之後,各個地區已經有一些私營企業老板被追究刑事責任,連帶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的責任。但是,地方國有企業中也有惡意欠薪的例子,卻從來沒有見過受到什麽法律責任追究的。


    相比之下,“惡意拖欠住房補貼”的性質更加嚴重。每個單位拖欠的少則幾千萬、多則幾億甚至於十幾億元,而且多數拖欠了十幾年之久,而且嚴重破壞了住房製度改革大業,而且對於每個權利人造成的人格權毀損無法用金錢來衡量,而且對於職工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起來是極其巨大的。即使如此,從來沒有一個責任人受到過任何法律製裁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他們是公有製單位,那些炮製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的人一直享有法外特權,這種私下的權利竟然壓製得了公開的法權!


    現在我們了解到地方政府都在負債累累,這也算“客觀原因”。無論如何,由地方政府直接承擔的債務和由地方國企轉嫁的債務,均屬於地方政府的(長期)債務,這得必須承認,而且必須放在優先清償的第一位。


    地方政府把老職工們享有的住房補貼這些債務盡量完全清償之後,應當向廣大可憐的老職工道個歉,爭取他們諒解!


    相關法律:


    《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擔保法》相關內容,《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本文要點〗


    如何充分利用物權法律資源的焦點難點問題,就是關於法律救濟、司法救濟和自我救濟的焦點難點問題。


    地方政府竟然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之類的稅費!既然如此夠膽,他們就夠膽拖欠不動產被征收人的補償費、安置費等費用,就夠膽拖欠廣大職工的住房補貼費和教職員工的生活費等費用。由此可見,其物權價值觀是相反的,其物權化方針是相反的,其法律責任是相反的。總之構成了“****分子”,某些地方政府之公信力嚴重下降,斯文掃地。某些地方國企也跟著地方政府有樣學樣,全社會最不可理喻的鐵板三角債就在此處。


    相關詞匯: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1——957-2-23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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