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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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9-2
他物權無權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他物權無權占有,即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亦稱非所有權人無權源占有、反權源占有。是以他物權為核心建立無權占有的模塊裝置,采排他方式從有權占有中篩選出無權占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排除,以保護他物權有權占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占有人的法律責任。
此項規定,由他物權限製法、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他物權人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會一致性地禁止無權占有人非法占有、非法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
所謂他物權,亦稱他項物權。係指所有權(自物權)以外的其他各種較低權能的非自主性物權。
占有形式上,一般為他主占有。基本上沒有什麽特別優先權,主要依靠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從自物權人處取得占有權或者占有物,他物權人行使占有權或者使用權、收益權時,受自物權人的限製。即使是質權、留置權或者抵押權這些擔保物權,同樣受自物權人的限製。
(1)普通物權法中包括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俗稱收益承租權、使用承租權、借用權、無償使用權等。這是一種相當弱勢的普通他物權,主要取決於自物權人的意思形成占有條件、占有關係。
他物權之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為直接占有;被監護人、本人等為間接占有。
自物權之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運人、本人等為間接占有。繼承人,或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
(2)擔保物權法中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反擔保物權等。這是一種相當不自由的擔保他物權,占有人隻能行使占有權(抵押權不在此列)和有限的收益權(收取孳息用於清償債務)、處分權(與債務人共同處分所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一般不能行使使用權。
他物權之質權人、留置權人為直接占有;自物權之出質人、債務人為間接占有。
所謂他物權人,亦稱他項物權人。係指所有權(自物權)以外的其他低權能的各種物權人。
主要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被監護人、本人、質權人、留置權人。
所謂無權占有,係指善意占有式無權占有與惡意占有式無權占有,以及所有製式無權占有、所有權式無權占有,或者占有權式無權占有、使用權式無權占有、收益權式無權占有、處分權式無權占有等等,包括對內的無權占有與對外的無權占有兩個係統,適用於同一性的推定標準,進行統一限製與製裁。
以占有的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為標準,區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有權占有、有權源占有;不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無權占有、無權源占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無權占有人是否誤信為占有的權源為標準,可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誤信為占有的權利,且無懷疑而作為的妄自占有;反之,占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對物或者權利存在無占有的權利而仍然占有的,推定為惡意占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上有關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推定標準,是通用性的標準。自然還有其他一些推定標準,包括十幾種變態占有的推定標準。
他物權無權占有,絕大多數應當是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應當是少數。
就是說,本權是他物權的,明知是他人之物或者權利的,於占有權逾期以後仍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或者權利,就是惡意占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都容易發生惡意占有。
一般情勢下,他物權人發生惡意占有是不太容易的,或者發生惡意占有以後會很快受到自物權人抵製的。但是,自物權人中有人與他物權人串通一氣,故意讓他物權人惡意占有,自己好從中收受賄賂或者其他的好處費,這樣的事情也會發生的。
譬如,承租人向國有企業承租一間大倉庫,合同期屆滿後不續簽訂合同,幾個月來也不交租金,已經構成了惡意占有的事實。但是,背地裏該企業負責人從中收受了承租人的“好處費”,故意讓承租人繼續惡意占有該大倉庫從事倉儲業務。
出現以上情況以後,除了按照物權法第242條規定,追究惡意占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有其他的法律責任還要一並追究。如承租人行賄的法律責任,出租人受賄的法律責任,以及失職瀆職的責任等,需要一同追究。
物權法占有編,關於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規定,往往是淺層次、單方麵的,主要是平整對外的占有關係的,不太關注對內的占有關係的。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既有單方麵的責任對象,也有雙方麵、多方麵的責任對象。依照這樣的原則精神,他物權惡意占有人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物權有權占有人故意放縱惡意占有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國有企業有著雙重性身份,對外是以民事主體的形象出現,對內卻是公事主體。無論國有企業充當自物權人,或者充當他物權人,都有雙重性身份;在開展經濟活動與物權活動中,國有企業往往是以所有權人身份出現的,然而,在內部產權關係上是製度信托所有權人。
可是,無論是公有製物權主體,還是私有製物權主體,企業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經理人貪汙受賄,帶頭侵占、私分、哄搶、截留破壞企業財產就變得相對容易。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貪汙受賄的經理人員最多,他們才是最大板塊並且是最惡劣的惡意占有人群體。
若論“反侵占”、“反惡意占有”的規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權力、威懾力的法律,一是《國有企業資產法》,二是財產刑法。
遺憾的是,物權法是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很多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起來;物權法理學也是一門很深奧很獨特的學科,我們對她的研究才剛剛開始。
關於惡意占有的推定標準,詳見《惡意占有》的詞匯。
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關於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均不及製度物權法的剛化程度,他們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強人意。問題在於,當事人的有效與無效合同、善意與惡意合同,有時候是辨別不清的。
他物權無權占有是一個更加複雜的物權化排除係統。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利益共沾過程中,會發生很多變化和占有關係上的很多矛盾,正確處理他物權無權占有關係,會花費很大的精力。
他物權種類繁多,而且常常處於運動的或者變態的狀態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於有時候會令人束手無策。根據矛盾律一分為二的客觀要求,在關注有權占有的同時要關注無權占有,在關注自物權的無權占有或者有權占有的同時要關注他物權的無權占有或者有權占有,兩者之間不應當偏廢。
這不是可有可無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環境中必須要做的緊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這種推定方式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物。
與自物權無權占有相對,他物權無權占有也是很重要的推定方式。實際上,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分布比自物權廣泛得多,從他物權的主體到他物權的種類是遠遠比自物權多出數倍。
相對而言,他物權是比所有權弱勢一些的物權,同樣地需要得到關懷。所有權的保護與限製是並立的,他物權的保護與限製也是並立的。我們承認所有權一般是排他性的高等物權,他物權一般是被牽製的低等物權,至少在普通物權法中是這樣。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不能偏廢他物權的存在價值。
一般而論,推定他物權有權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權無權占有,推定他物權無權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權有權占有,兩種推定手法是可以選擇或者變換使用的。
2.基本形態
基本形態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普通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形成了普通物權關係。
從這種普通物權關係的不圓滿成功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權無權占有的對象。就其大多數情形而言主要是他物權無權占有。
普通物權法主要是規範與調整這種普通物權關係的,故他物權之無權占有人的合同關係相當的重要和法律責任相當的明確。
第二,擔保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形成了雙重信托物權關係。
從擔保物權關係不圓滿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權無權占有的對象。
擔保物權法主要是規範與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信托物權關係的,故他物權之無權占有人的法律責任相當的明確。
擔保物權法確定了債權人的占有權限,質權人、留置權人超過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占有範圍、占有時限,可以輕易地斷定他物權無權占有。
第三,他物權關係中的他物權無權占有。
他物權人之間是自律式物權關係,一般是指用益物權人之間、同一類擔保物權人之間的物權關係。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不同級別擔保物權人之間的物權關係等。
他物權關係錯亂或者不圓滿,就有可能發生他物權無權占有。他物權無權占有,有時候是單一的或者局部的,有時候是雙方的或者全部的。現實中他物權人往往受自物權人的約束,依據其責任合同便可收到一定的成效,故法律在這一部分就省了許多心思。
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理論上應當與自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是一致性的。
現實情勢下,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等普通他物權人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可以通過合同來規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權範圍,迫使他物權人屈就;擔保物權人對於債務人等擔保物權關係人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可以通過合同來規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擔保物權範圍,迫使自物權人屈就,這與普通物權法中的“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是相反的對象,而真正的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則被擔保合同所軟化。
二、法律體係對於他物權占有的限製
關於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規定,整個情勢是比較零散的規定,不如所有權之無權占有那麽集中與熱烈。比較集中規定的是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規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權法和擔保法對於他物權占有的限製。
中國的物權法,是由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兩個係列組成的合成物權法,其中又穿插了製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重要內容,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所有製的物權人應有盡有,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製度物權法的內容。涉及到無權占有方麵的問題,可以看出製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權法可以如傳統物權法那樣實行等級物權製,擔保物權法可以如傳統擔保法那樣實行等級物權製。
普通物權法中的等級物權製,是上級物權限製下級物權,自物權限製他物權,高等級的他物權限製低等級的他物權。至於限製的程度與方式,可以由合同關係來具體約定。故他物權的無權占有,可以從等級物權製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出來,提綱挈領地處理那些複雜的占有關係。
在不與製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發生關係時,普通物權法的無權占有是閉路循環係統,無權占有就此推定。在與製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發生關係之後是開路循環係統,情況就變得複雜起來,但我們還不能簡單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權法無權占有的,製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就一定是無權占有”。
因為自物權的無權占有是個恒定的物權值,他物權的無權占有卻是一個可恒定、可不恒定的物權值,他物權的無權占有是左右搖擺的特殊類型。
譬如,地役權是個特定的他物權,當事人以所有權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無權的,而以土地使用權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許的,他物權占有與自物權占有不是一個概念。這是由特殊的物權製度決定的,他物權人對於自物權人的合理侵占是被法律認可的。
又如,普通物權法中所有權人有完全的自主權,非經自物權人對自有物交易,他人無權占有該物。
然而,擔保物權中所有權人沒有完全的自主權,對於被抵押、被質押、被留置物不能擅自作主交易,原先無權占有的債權人可以升格為有權占有的債權人,
擔保物權法中的等級物權製,從高級到低級依次為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個基本等級。
其中,最高額質權略高於單一質權,最高額抵押權略高於單一抵押權。有權占有的物權係數高低是從高級擔保物權往低級擔保物權遞減的,無權占有的物權係數高低是從低級擔保物權往高級擔保物權遞增的。
擔保物權法的最奇特之處,就是他物權能夠公然地限製自物權,主從關係完全被顛倒過來了。這在民法體係裏是十分出色的。
從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謂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主客體關係,跟普通物權法的視角是完全相反的:普通物權法中認為無權占有的,擔保物權法可認為是有權占有的;他物權人無權占有的可以轉變為有權占有,自物權人有權占有的可以轉變為無權占有。所有無權占有與有權占有的推定結果,與普通物權法的無權占有與有權占有的推定結果正好相反。
擔保法的精神實質,與物權法擔保編的精神實質是一致性的。隻不過是,物權法作為後法,在前法的基礎上作了個別的調整與改進而已。擔保法與物權法唯一不同的,是擔保法表現出清一色的以他物權限製自物權,這在整個民商法體係中獨領風騷;物權法除了擔保法的內容以外,還有大量的普通物權法的內容,並不是清一色的以他物權限製自物權。
第二部分,合同法對於他物權占有的限製。
合同法是工具性質的通用型債權法律,廣泛存在於經濟活動、民事活動以及公務性活動之中。既是財產法的必備工具,也是物權法的通用工具。合同法中的他物權的集中規定是很多的,僅次於擔保法他物權的集中規定,但他物權的種類是各個法律體係中最為齊全的。物權法中找不到的大部分他物權,可以在合同法中輕易地找到。
合同法之他物權及其占有權的限製,包括無權占有的規定,廣泛分布在租賃合同、借用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貸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拆借合同、承攬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企事業經營承包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合夥合同、旅遊合同、醫療合同等合同之中。
除此之外,買賣、特種買賣、供應、互易、贈與等經濟活動中,也可能存在信托、中介等方麵的他物權及其占有權的限製,包括無權占有的規定。
合同法是財產法、債權法、中性法,合同關係實質上是個法鎖關係。平時,合同法是件簡單的普通物權法。所謂無權占有,是以所有權限製與被限製為核心展開的,他物權之無權占關係有基本上是個被動的無權占有關係。當法鎖關係上升為擔保物權之法鎖關係時,所謂無權占有,是以債權限製與被限製為核心展開的,他物權之無權占有關係基本上是個主動的無權占有關係。
合同法其中的無權占有關係,也或多或少地受到製度物權法的幹預的。如特種買賣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技術合同、旅遊合同、醫療合同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特殊性的合同對象,可能會存在特許占有、特許先占、特許經營方麵連帶法律的製約。因為製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首先應當考量製度物權法關於無權占有關係的份量。
所謂無權占有關係,不單單指一方物權人、當事人而言的,是對於全體物權人(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當事人而言的。在這裏,所有權限製論與他物權限製論是並行不悖的,也不能由所有權人一家獨大、一人說了算,最終要由製度物權法說了算。
物權法以其獨特的物權價值觀和物權化工具展示其獨特的魅力,以其特有的法理工具來界定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她不能包羅萬象,而其物權等級製、物權聯係製、物權對立統一製、物權權利與義務一體製等現代財產權製度是很管用的。嫻熟地理解與運用她,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化繁雜為簡化、化腐朽為神奇。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自物權無權占有動產的無權占有不動產的無權占有無權占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係對占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占有製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占有惡意占有的推定原則惡意占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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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權無權占有,即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亦稱非所有權人無權源占有、反權源占有。是以他物權為核心建立無權占有的模塊裝置,采排他方式從有權占有中篩選出無權占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排除,以保護他物權有權占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占有人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公有製物權主體,還是私有製物權主體,企業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經理人貪汙受賄,帶頭侵占、私分、哄搶、截留破壞企業財產就變得相對容易。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貪汙受賄的經理人員最多,他們才是最大板塊並且是最惡劣的惡意占有人群體。
若論“反侵占”、“反惡意占有”的規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權力、威懾力的法律,一是《國有企業資產法》,二是財產刑法。
遺憾的是,物權法是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很多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起來;物權法理學也是一門很深奧很獨特的學科,我們對她的研究才剛剛開始。
他物權無權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他物權無權占有,即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亦稱非所有權人無權源占有、反權源占有。是以他物權為核心建立無權占有的模塊裝置,采排他方式從有權占有中篩選出無權占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排除,以保護他物權有權占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占有人的法律責任。
此項規定,由他物權限製法、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他物權人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會一致性地禁止無權占有人非法占有、非法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
所謂他物權,亦稱他項物權。係指所有權(自物權)以外的其他各種較低權能的非自主性物權。
占有形式上,一般為他主占有。基本上沒有什麽特別優先權,主要依靠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從自物權人處取得占有權或者占有物,他物權人行使占有權或者使用權、收益權時,受自物權人的限製。即使是質權、留置權或者抵押權這些擔保物權,同樣受自物權人的限製。
(1)普通物權法中包括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俗稱收益承租權、使用承租權、借用權、無償使用權等。這是一種相當弱勢的普通他物權,主要取決於自物權人的意思形成占有條件、占有關係。
他物權之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為直接占有;被監護人、本人等為間接占有。
自物權之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運人、本人等為間接占有。繼承人,或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
(2)擔保物權法中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反擔保物權等。這是一種相當不自由的擔保他物權,占有人隻能行使占有權(抵押權不在此列)和有限的收益權(收取孳息用於清償債務)、處分權(與債務人共同處分所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一般不能行使使用權。
他物權之質權人、留置權人為直接占有;自物權之出質人、債務人為間接占有。
所謂他物權人,亦稱他項物權人。係指所有權(自物權)以外的其他低權能的各種物權人。
主要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被監護人、本人、質權人、留置權人。
所謂無權占有,係指善意占有式無權占有與惡意占有式無權占有,以及所有製式無權占有、所有權式無權占有,或者占有權式無權占有、使用權式無權占有、收益權式無權占有、處分權式無權占有等等,包括對內的無權占有與對外的無權占有兩個係統,適用於同一性的推定標準,進行統一限製與製裁。
以占有的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為標準,區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有權占有、有權源占有;不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無權占有、無權源占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無權占有人是否誤信為占有的權源為標準,可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誤信為占有的權利,且無懷疑而作為的妄自占有;反之,占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對物或者權利存在無占有的權利而仍然占有的,推定為惡意占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上有關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推定標準,是通用性的標準。自然還有其他一些推定標準,包括十幾種變態占有的推定標準。
他物權無權占有,絕大多數應當是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應當是少數。
就是說,本權是他物權的,明知是他人之物或者權利的,於占有權逾期以後仍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或者權利,就是惡意占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都容易發生惡意占有。
一般情勢下,他物權人發生惡意占有是不太容易的,或者發生惡意占有以後會很快受到自物權人抵製的。但是,自物權人中有人與他物權人串通一氣,故意讓他物權人惡意占有,自己好從中收受賄賂或者其他的好處費,這樣的事情也會發生的。
譬如,承租人向國有企業承租一間大倉庫,合同期屆滿後不續簽訂合同,幾個月來也不交租金,已經構成了惡意占有的事實。但是,背地裏該企業負責人從中收受了承租人的“好處費”,故意讓承租人繼續惡意占有該大倉庫從事倉儲業務。
出現以上情況以後,除了按照物權法第242條規定,追究惡意占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有其他的法律責任還要一並追究。如承租人行賄的法律責任,出租人受賄的法律責任,以及失職瀆職的責任等,需要一同追究。
物權法占有編,關於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規定,往往是淺層次、單方麵的,主要是平整對外的占有關係的,不太關注對內的占有關係的。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既有單方麵的責任對象,也有雙方麵、多方麵的責任對象。依照這樣的原則精神,他物權惡意占有人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物權有權占有人故意放縱惡意占有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國有企業有著雙重性身份,對外是以民事主體的形象出現,對內卻是公事主體。無論國有企業充當自物權人,或者充當他物權人,都有雙重性身份;在開展經濟活動與物權活動中,國有企業往往是以所有權人身份出現的,然而,在內部產權關係上是製度信托所有權人。
可是,無論是公有製物權主體,還是私有製物權主體,企業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經理人貪汙受賄,帶頭侵占、私分、哄搶、截留破壞企業財產就變得相對容易。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貪汙受賄的經理人員最多,他們才是最大板塊並且是最惡劣的惡意占有人群體。
若論“反侵占”、“反惡意占有”的規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權力、威懾力的法律,一是《國有企業資產法》,二是財產刑法。
遺憾的是,物權法是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很多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起來;物權法理學也是一門很深奧很獨特的學科,我們對她的研究才剛剛開始。
關於惡意占有的推定標準,詳見《惡意占有》的詞匯。
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關於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均不及製度物權法的剛化程度,他們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強人意。問題在於,當事人的有效與無效合同、善意與惡意合同,有時候是辨別不清的。
他物權無權占有是一個更加複雜的物權化排除係統。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利益共沾過程中,會發生很多變化和占有關係上的很多矛盾,正確處理他物權無權占有關係,會花費很大的精力。
他物權種類繁多,而且常常處於運動的或者變態的狀態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於有時候會令人束手無策。根據矛盾律一分為二的客觀要求,在關注有權占有的同時要關注無權占有,在關注自物權的無權占有或者有權占有的同時要關注他物權的無權占有或者有權占有,兩者之間不應當偏廢。
這不是可有可無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環境中必須要做的緊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這種推定方式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物。
與自物權無權占有相對,他物權無權占有也是很重要的推定方式。實際上,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分布比自物權廣泛得多,從他物權的主體到他物權的種類是遠遠比自物權多出數倍。
相對而言,他物權是比所有權弱勢一些的物權,同樣地需要得到關懷。所有權的保護與限製是並立的,他物權的保護與限製也是並立的。我們承認所有權一般是排他性的高等物權,他物權一般是被牽製的低等物權,至少在普通物權法中是這樣。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不能偏廢他物權的存在價值。
一般而論,推定他物權有權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權無權占有,推定他物權無權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權有權占有,兩種推定手法是可以選擇或者變換使用的。
2.基本形態
基本形態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普通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形成了普通物權關係。
從這種普通物權關係的不圓滿成功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權無權占有的對象。就其大多數情形而言主要是他物權無權占有。
普通物權法主要是規範與調整這種普通物權關係的,故他物權之無權占有人的合同關係相當的重要和法律責任相當的明確。
第二,擔保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形成了雙重信托物權關係。
從擔保物權關係不圓滿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權無權占有的對象。
擔保物權法主要是規範與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信托物權關係的,故他物權之無權占有人的法律責任相當的明確。
擔保物權法確定了債權人的占有權限,質權人、留置權人超過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占有範圍、占有時限,可以輕易地斷定他物權無權占有。
第三,他物權關係中的他物權無權占有。
他物權人之間是自律式物權關係,一般是指用益物權人之間、同一類擔保物權人之間的物權關係。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不同級別擔保物權人之間的物權關係等。
他物權關係錯亂或者不圓滿,就有可能發生他物權無權占有。他物權無權占有,有時候是單一的或者局部的,有時候是雙方的或者全部的。現實中他物權人往往受自物權人的約束,依據其責任合同便可收到一定的成效,故法律在這一部分就省了許多心思。
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理論上應當與自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是一致性的。
現實情勢下,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等普通他物權人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可以通過合同來規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權範圍,迫使他物權人屈就;擔保物權人對於債務人等擔保物權關係人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可以通過合同來規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擔保物權範圍,迫使自物權人屈就,這與普通物權法中的“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是相反的對象,而真正的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責任則被擔保合同所軟化。
二、法律體係對於他物權占有的限製
關於他物權無權占有的法律規定,整個情勢是比較零散的規定,不如所有權之無權占有那麽集中與熱烈。比較集中規定的是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規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權法和擔保法對於他物權占有的限製。
中國的物權法,是由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兩個係列組成的合成物權法,其中又穿插了製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重要內容,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所有製的物權人應有盡有,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製度物權法的內容。涉及到無權占有方麵的問題,可以看出製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權法可以如傳統物權法那樣實行等級物權製,擔保物權法可以如傳統擔保法那樣實行等級物權製。
普通物權法中的等級物權製,是上級物權限製下級物權,自物權限製他物權,高等級的他物權限製低等級的他物權。至於限製的程度與方式,可以由合同關係來具體約定。故他物權的無權占有,可以從等級物權製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出來,提綱挈領地處理那些複雜的占有關係。
在不與製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發生關係時,普通物權法的無權占有是閉路循環係統,無權占有就此推定。在與製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發生關係之後是開路循環係統,情況就變得複雜起來,但我們還不能簡單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權法無權占有的,製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就一定是無權占有”。
因為自物權的無權占有是個恒定的物權值,他物權的無權占有卻是一個可恒定、可不恒定的物權值,他物權的無權占有是左右搖擺的特殊類型。
譬如,地役權是個特定的他物權,當事人以所有權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無權的,而以土地使用權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許的,他物權占有與自物權占有不是一個概念。這是由特殊的物權製度決定的,他物權人對於自物權人的合理侵占是被法律認可的。
又如,普通物權法中所有權人有完全的自主權,非經自物權人對自有物交易,他人無權占有該物。
然而,擔保物權中所有權人沒有完全的自主權,對於被抵押、被質押、被留置物不能擅自作主交易,原先無權占有的債權人可以升格為有權占有的債權人,
擔保物權法中的等級物權製,從高級到低級依次為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個基本等級。
其中,最高額質權略高於單一質權,最高額抵押權略高於單一抵押權。有權占有的物權係數高低是從高級擔保物權往低級擔保物權遞減的,無權占有的物權係數高低是從低級擔保物權往高級擔保物權遞增的。
擔保物權法的最奇特之處,就是他物權能夠公然地限製自物權,主從關係完全被顛倒過來了。這在民法體係裏是十分出色的。
從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謂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主客體關係,跟普通物權法的視角是完全相反的:普通物權法中認為無權占有的,擔保物權法可認為是有權占有的;他物權人無權占有的可以轉變為有權占有,自物權人有權占有的可以轉變為無權占有。所有無權占有與有權占有的推定結果,與普通物權法的無權占有與有權占有的推定結果正好相反。
擔保法的精神實質,與物權法擔保編的精神實質是一致性的。隻不過是,物權法作為後法,在前法的基礎上作了個別的調整與改進而已。擔保法與物權法唯一不同的,是擔保法表現出清一色的以他物權限製自物權,這在整個民商法體係中獨領風騷;物權法除了擔保法的內容以外,還有大量的普通物權法的內容,並不是清一色的以他物權限製自物權。
第二部分,合同法對於他物權占有的限製。
合同法是工具性質的通用型債權法律,廣泛存在於經濟活動、民事活動以及公務性活動之中。既是財產法的必備工具,也是物權法的通用工具。合同法中的他物權的集中規定是很多的,僅次於擔保法他物權的集中規定,但他物權的種類是各個法律體係中最為齊全的。物權法中找不到的大部分他物權,可以在合同法中輕易地找到。
合同法之他物權及其占有權的限製,包括無權占有的規定,廣泛分布在租賃合同、借用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貸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拆借合同、承攬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企事業經營承包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合夥合同、旅遊合同、醫療合同等合同之中。
除此之外,買賣、特種買賣、供應、互易、贈與等經濟活動中,也可能存在信托、中介等方麵的他物權及其占有權的限製,包括無權占有的規定。
合同法是財產法、債權法、中性法,合同關係實質上是個法鎖關係。平時,合同法是件簡單的普通物權法。所謂無權占有,是以所有權限製與被限製為核心展開的,他物權之無權占關係有基本上是個被動的無權占有關係。當法鎖關係上升為擔保物權之法鎖關係時,所謂無權占有,是以債權限製與被限製為核心展開的,他物權之無權占有關係基本上是個主動的無權占有關係。
合同法其中的無權占有關係,也或多或少地受到製度物權法的幹預的。如特種買賣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技術合同、旅遊合同、醫療合同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特殊性的合同對象,可能會存在特許占有、特許先占、特許經營方麵連帶法律的製約。因為製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首先應當考量製度物權法關於無權占有關係的份量。
所謂無權占有關係,不單單指一方物權人、當事人而言的,是對於全體物權人(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當事人而言的。在這裏,所有權限製論與他物權限製論是並行不悖的,也不能由所有權人一家獨大、一人說了算,最終要由製度物權法說了算。
物權法以其獨特的物權價值觀和物權化工具展示其獨特的魅力,以其特有的法理工具來界定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她不能包羅萬象,而其物權等級製、物權聯係製、物權對立統一製、物權權利與義務一體製等現代財產權製度是很管用的。嫻熟地理解與運用她,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化繁雜為簡化、化腐朽為神奇。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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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他物權無權占有,即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亦稱非所有權人無權源占有、反權源占有。是以他物權為核心建立無權占有的模塊裝置,采排他方式從有權占有中篩選出無權占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排除,以保護他物權有權占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占有人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公有製物權主體,還是私有製物權主體,企業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經理人貪汙受賄,帶頭侵占、私分、哄搶、截留破壞企業財產就變得相對容易。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貪汙受賄的經理人員最多,他們才是最大板塊並且是最惡劣的惡意占有人群體。
若論“反侵占”、“反惡意占有”的規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權力、威懾力的法律,一是《國有企業資產法》,二是財產刑法。
遺憾的是,物權法是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很多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起來;物權法理學也是一門很深奧很獨特的學科,我們對她的研究才剛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