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0-2
私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私有物,亦稱之為私有財產,與公有物相對。此類物係統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各次分配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來源非常廣泛和用於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終端物。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因社會政治經濟製度的差異,從而導致私有物以及私有製上的差異。如公有製法律規定土地完全是公有物,私有製社會法律規定土地既可以是公有物、也可以是私有物等。
各種所有製中,各種生產、交換、流通、分配、消費領域中,各種經濟、文化、物權、社會、個體活動中,各種法定或者意定的占有體係中,私有物一般歸結為終端之物。或為私人所擁有、所占有、所持有、所管有、所領有、所支配、所控製、所利用、所消費,或為私人所變更、所轉移、所消滅。
此類占有物不設立法定的先占特權,不能如全民所有製那樣先取先占自然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類的公有物,也不能如集體所有製那樣先取先占自然資源類的共有物,一般是指最普通的自由主體之占有物。
政治經濟學、一般財產權法將私有物定義為私有財產,或者說是私有製中的財產,但是私有物並不全部來源於私有製。私有物,除了具有金錢價值的私有財產以外,還包括沒有金錢價值、但有物權價值與利用價值的其他私有物或者權利。傳統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之物,一般就是專指私有物;當代物權法或者宏觀物權法之私有物,是與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占有人之物並列之物。
私有物主要的對立麵是公有物,其次是共有物,再次是合有物。與全民所有製之公有物相對時,呈完全對立的主體與客體態勢,物權屬相非常鮮明,故常常作為物權法最大的一組比較對象,用於規範其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範疇。與集體所有製之共有物相對時,呈基本對立統一的主體與客體態勢,物權屬相比較鮮明,故常常作為物權法次要的一組比較對象,規範其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範疇。
私有物與混合所有製之合有物相對時,呈一般對立或者一般統一的主體與客體態勢,物權屬相一般鮮明,故常常作為物權法一般的一組比較對象,規範其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範疇。
私有物占有關係,一般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和擔保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其中普通物權法是常規性的法律指南。
所謂對立統一,是指私有製與其他所有製是對立的,有著不同的產權價值體係和不同的占有關係,而私人財產所有權是可以從其他所有製中取得一定的份額的,可謂殊途同歸。
其係指私人可以管領、支配、占有的有形物與無形物,通常經濟法上作為私有財產的同義詞使用。而從物權法理學方麵考察,有財產價值和無財產價值個人之物均謂之私有物。
如居民院子裏的樹木是財產,而樹葉不一定是財產;土地使用權可以是私人財產,但地上雜草雜物不一定是財產。私有物與私有財產是交叉性的概念,對其確認、保護、利用或者規範、調整權利的方式方法是有些差異的。私人財產的保護是專門針對有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私物的保護,私有物的保護主要針對占有權或者占有關係的保護。
私有物也包含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兩大部分。生產資料以及勞動工具是投資物或產業物,一般為耐用物,通過特定的方式取得與占有,可以長時間地占有。生活資料以及日常消費品,主要從勞動關係、投資關係中取得與占有,大多數為一次性取得與占有,難以長時間地占有。因為私人占有者是終極消費者,故多數消費物從公有、共有、合有形態中分離給私有者以後,不再回流給其他所有製之占有人。
私有物物權從占有成立到確認、保護、利用、限製、調整、變更、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的每個環節與每個過程,主要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生產經營合同、產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分配合同等合同對於他們是至關重要的。合同關係是建立健全私人財產占有關係的重要的一環。
私人財產占有關係也分為趨利性占有關係和非趨利性占有關係,一般情勢下這兩種占有關係是不能混淆的,尤其是他物權類趨利性占有關係存在更多的非趨利性占有關係。
私有物當然也會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兩種占有形式。私人的無形物,主要是著作權,其次是專利權和個人商標專用權。其他的無形物,如陽光、空氣之類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權,但有相鄰關係的共享權和環境妨害的除卻權。
私有物的占有權是基礎性的物權,私人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法鎖權、信托權、擔保權等自物權與他物權均處於一定的法權地位,對私有物的利用權因人、因時、因地或因法而異而有所不同,所適用的法律也就不同。
私有物運動過程的物權體製,就是經濟私有製。它是規範和調整私有財產在生產、交換、流通、分配、繼承與消費過程中的一整套法權製度。私有財產權利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是個物權運動現象,其本質問題在於私人占有製所發揮出的杠杆作用。
私人個人所有的私有物,亦定義為專有物,物權關係最為簡單與清晰,物權保護的力量最單薄、最弱勢,物的保值增值效果一般不是那麽理想。家庭、夫妻、業主、合夥等兩個以上數人占有一物的,定義為共有物,構成小單元或者最小單元的共有關係,流通領域之共有關係與非流通領域之共有關係各具特色。
私有物為了實現保值增值,就會開展開放性、社會性的運作,這樣就容易發生對於私有物的共有關係或者占有關係。整合利用私有物過程中,就會形成新的占有權利、占有形式、占有動力、占有關係和占有效力。物權法第241條規定的有權占有,基於合同關係或者法律規定等方麵的有權占有,完全適合私有物保值增值的占有權人的占有活動。
按照憲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私有物的物權保護,會與公有物的物權保護、共有物的物權保護、合有物的物權保護和其他形式物的物權保護一律實行“平等保護”製度。
物權法第66條關於私有財產保護防火牆的特別規定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搶、防破壞的規定,是一種新的概括性規定,與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一並構成財產防火牆體係,從而達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物權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權的保護與限製,適用於物權哲學的對立統一規律。每一種合法的私有財產都需要依法保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需要依法限製。在限製中保護,在保護中限製,一直開展這樣的循環往複,才能保證私有物之占有權和占有關係的純潔性,才能實現私有財產合法的有效的保護。
西方國家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盛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論,後來發現這樣極端的保護不利於平衡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在憲法和民法中一同予以廢除。大陸法係物權法從“私人所有權絕對論”發展到“私人所有權相對論”,是法製文明史上的一個重要標誌,體現了私有財產保護與限製的科學性、社會性的完整統一。
中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麵需要防止過度限製私有財產,另一方麵需要過度保護私有財產,隻能在保護與限製中保持適當的平衡。不能走極端,不能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
任何國家任何法律製度在任何時候,對於任何非法財產是絕對不能保護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人類社會最高的行為準則,上至國王、下至流浪漢概莫能外。
2.私有物主體
私有物主體是基本的民事主體,包括合夥共有者、業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個體私有者,統稱為私有者。是占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的主體,也是到處存在的和最活躍的占有權主體。
私有者的特征,除了物權自由占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和最活躍的占有權主體以外,還有一個極特殊的特征,就是不一定要與私有物對號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沒有私有物者同樣是私有者。前者是從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規則來定義的,後者是從物權主體和人權主體的本原來定義的。
具體內容,詳見《私有物主體》。
二、私有物的主要特征
在自然資源公有製社會中,土地所有權分別被國家、集體所法定享有,私人所占有的土地限於占有權、利用權、作用權,頂多為用益物權。有鑒於此,私人所有的私有物一般為人造物,而不是自然物。這是私有物的總特征與共同特征。
私有物是物權運動最為活躍的一類交易物,其主要特征如下。
1.來源的廣譜性
私有物來源的廣譜性,相當於私有者來源的廣譜性。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私有財產除了內生的機製以外,占有權人可以依法化公為私、化共為私、化合為私,以及從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
私人源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二次分配關係而合法占有私有物,是有相因性、連貫性甚至於傳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廣泛性,又有廣譜性。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後,其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益才是相對完全自由的權利,用於對抗其他任何當事人的不法侵害。
2.占有形式的多樣性
私有物占有形式的多樣性,指私有財產來源形式多樣、管領形式多樣、流轉形式多樣和消費形式多樣,以及法律適用範圍的多樣,與其他占有製的形式有很大的區別,有相當大的靈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二次分配關係而合法占有之物。這是多樣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關係。
本法本條款關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占有”,可以從狹義上的合同關係上理解,也可以從廣義上的合同關係上來理解。相比較而言,私人財產占有的多樣性與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關係的多樣性與多元化更加突出。
3.占有關係的終端性
私有物占有關係的終端性,指通常表現為不可逆轉或者不可再生的占有關係。不可逆轉,就是除了投資產權少數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產權實現融會貫通以外,其他的產權基本維持在私人占有的圈子裏打轉,私有物不容易融合為公有物、共有物。不可再生,就是私人占有的大部分日常消費品一經消費,標的物跟著消滅,不能回收也不能再生,私有物占有關係自然終止。
人造物或者自然物的最終消費者一般而論是私人。經濟社會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廣大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有這些,都是不依人們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同時也預示著私人占有關係是終端性的消費關係。私人占有主體才是完全的物權實體,其他占有主體不是完全的物權實體。所有這些,構成與其他物權主體不同價值觀的基本特征。
私人占有關係的終端性,主要指消費品的終端性。人們的衣食住行和其他各種各樣的物質文化消費品,是可以對私人流通與消費的物品,很多是一次性消費品。經濟人或者自然人無論年齡大小,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這種私人占有關係。
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還包括各種所有製之財產落腳點的終端性。無論是哪種所有製,創造財富的組織機製是由每一個人來完成的,財產的分配與移轉會落實到人,一般是以貨幣的形式落實到人。
私人占有者是終極占有者,非出現特殊原因、非經特定的程序或者非按照特定的法律規定,私人財產是不能隨便沒收充公的。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個人財產,應當依法給予私人以合理補償和及時補償。
相關具體內容詳見《私有物主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自物權占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占有主體(一)他物權占有主體(二)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占有物(一)國家專屬占有物(二)國家專控類特種占有物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私有物主體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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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私有物,亦稱之為私有財產,與公有物相對。此類物係統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各次分配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來源非常廣泛和用於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終端物。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
物權法第66條關於私有財產保護防火牆的特別規定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搶、防破壞的規定,是一種新的概括性規定,與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一並構成財產防火牆體係,從而達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物權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權的保護與限製,適用於物權哲學的對立統一規律。每一種合法的私有財產都需要依法保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需要依法限製。在限製中保護,在保護中限製,一直開展這樣的運動而循環往複,才能保證私有物之占有權和占有關係的純潔性,才能實現私有財產合法的有效的保護。
私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私有物,亦稱之為私有財產,與公有物相對。此類物係統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各次分配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來源非常廣泛和用於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終端物。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因社會政治經濟製度的差異,從而導致私有物以及私有製上的差異。如公有製法律規定土地完全是公有物,私有製社會法律規定土地既可以是公有物、也可以是私有物等。
各種所有製中,各種生產、交換、流通、分配、消費領域中,各種經濟、文化、物權、社會、個體活動中,各種法定或者意定的占有體係中,私有物一般歸結為終端之物。或為私人所擁有、所占有、所持有、所管有、所領有、所支配、所控製、所利用、所消費,或為私人所變更、所轉移、所消滅。
此類占有物不設立法定的先占特權,不能如全民所有製那樣先取先占自然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類的公有物,也不能如集體所有製那樣先取先占自然資源類的共有物,一般是指最普通的自由主體之占有物。
政治經濟學、一般財產權法將私有物定義為私有財產,或者說是私有製中的財產,但是私有物並不全部來源於私有製。私有物,除了具有金錢價值的私有財產以外,還包括沒有金錢價值、但有物權價值與利用價值的其他私有物或者權利。傳統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之物,一般就是專指私有物;當代物權法或者宏觀物權法之私有物,是與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占有人之物並列之物。
私有物主要的對立麵是公有物,其次是共有物,再次是合有物。與全民所有製之公有物相對時,呈完全對立的主體與客體態勢,物權屬相非常鮮明,故常常作為物權法最大的一組比較對象,用於規範其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範疇。與集體所有製之共有物相對時,呈基本對立統一的主體與客體態勢,物權屬相比較鮮明,故常常作為物權法次要的一組比較對象,規範其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範疇。
私有物與混合所有製之合有物相對時,呈一般對立或者一般統一的主體與客體態勢,物權屬相一般鮮明,故常常作為物權法一般的一組比較對象,規範其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範疇。
私有物占有關係,一般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和擔保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其中普通物權法是常規性的法律指南。
所謂對立統一,是指私有製與其他所有製是對立的,有著不同的產權價值體係和不同的占有關係,而私人財產所有權是可以從其他所有製中取得一定的份額的,可謂殊途同歸。
其係指私人可以管領、支配、占有的有形物與無形物,通常經濟法上作為私有財產的同義詞使用。而從物權法理學方麵考察,有財產價值和無財產價值個人之物均謂之私有物。
如居民院子裏的樹木是財產,而樹葉不一定是財產;土地使用權可以是私人財產,但地上雜草雜物不一定是財產。私有物與私有財產是交叉性的概念,對其確認、保護、利用或者規範、調整權利的方式方法是有些差異的。私人財產的保護是專門針對有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私物的保護,私有物的保護主要針對占有權或者占有關係的保護。
私有物也包含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兩大部分。生產資料以及勞動工具是投資物或產業物,一般為耐用物,通過特定的方式取得與占有,可以長時間地占有。生活資料以及日常消費品,主要從勞動關係、投資關係中取得與占有,大多數為一次性取得與占有,難以長時間地占有。因為私人占有者是終極消費者,故多數消費物從公有、共有、合有形態中分離給私有者以後,不再回流給其他所有製之占有人。
私有物物權從占有成立到確認、保護、利用、限製、調整、變更、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的每個環節與每個過程,主要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生產經營合同、產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分配合同等合同對於他們是至關重要的。合同關係是建立健全私人財產占有關係的重要的一環。
私人財產占有關係也分為趨利性占有關係和非趨利性占有關係,一般情勢下這兩種占有關係是不能混淆的,尤其是他物權類趨利性占有關係存在更多的非趨利性占有關係。
私有物當然也會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兩種占有形式。私人的無形物,主要是著作權,其次是專利權和個人商標專用權。其他的無形物,如陽光、空氣之類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權,但有相鄰關係的共享權和環境妨害的除卻權。
私有物的占有權是基礎性的物權,私人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法鎖權、信托權、擔保權等自物權與他物權均處於一定的法權地位,對私有物的利用權因人、因時、因地或因法而異而有所不同,所適用的法律也就不同。
私有物運動過程的物權體製,就是經濟私有製。它是規範和調整私有財產在生產、交換、流通、分配、繼承與消費過程中的一整套法權製度。私有財產權利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是個物權運動現象,其本質問題在於私人占有製所發揮出的杠杆作用。
私人個人所有的私有物,亦定義為專有物,物權關係最為簡單與清晰,物權保護的力量最單薄、最弱勢,物的保值增值效果一般不是那麽理想。家庭、夫妻、業主、合夥等兩個以上數人占有一物的,定義為共有物,構成小單元或者最小單元的共有關係,流通領域之共有關係與非流通領域之共有關係各具特色。
私有物為了實現保值增值,就會開展開放性、社會性的運作,這樣就容易發生對於私有物的共有關係或者占有關係。整合利用私有物過程中,就會形成新的占有權利、占有形式、占有動力、占有關係和占有效力。物權法第241條規定的有權占有,基於合同關係或者法律規定等方麵的有權占有,完全適合私有物保值增值的占有權人的占有活動。
按照憲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私有物的物權保護,會與公有物的物權保護、共有物的物權保護、合有物的物權保護和其他形式物的物權保護一律實行“平等保護”製度。
物權法第66條關於私有財產保護防火牆的特別規定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搶、防破壞的規定,是一種新的概括性規定,與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一並構成財產防火牆體係,從而達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物權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權的保護與限製,適用於物權哲學的對立統一規律。每一種合法的私有財產都需要依法保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需要依法限製。在限製中保護,在保護中限製,一直開展這樣的循環往複,才能保證私有物之占有權和占有關係的純潔性,才能實現私有財產合法的有效的保護。
西方國家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盛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論,後來發現這樣極端的保護不利於平衡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在憲法和民法中一同予以廢除。大陸法係物權法從“私人所有權絕對論”發展到“私人所有權相對論”,是法製文明史上的一個重要標誌,體現了私有財產保護與限製的科學性、社會性的完整統一。
中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麵需要防止過度限製私有財產,另一方麵需要過度保護私有財產,隻能在保護與限製中保持適當的平衡。不能走極端,不能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
任何國家任何法律製度在任何時候,對於任何非法財產是絕對不能保護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人類社會最高的行為準則,上至國王、下至流浪漢概莫能外。
2.私有物主體
私有物主體是基本的民事主體,包括合夥共有者、業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個體私有者,統稱為私有者。是占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的主體,也是到處存在的和最活躍的占有權主體。
私有者的特征,除了物權自由占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和最活躍的占有權主體以外,還有一個極特殊的特征,就是不一定要與私有物對號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沒有私有物者同樣是私有者。前者是從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規則來定義的,後者是從物權主體和人權主體的本原來定義的。
具體內容,詳見《私有物主體》。
二、私有物的主要特征
在自然資源公有製社會中,土地所有權分別被國家、集體所法定享有,私人所占有的土地限於占有權、利用權、作用權,頂多為用益物權。有鑒於此,私人所有的私有物一般為人造物,而不是自然物。這是私有物的總特征與共同特征。
私有物是物權運動最為活躍的一類交易物,其主要特征如下。
1.來源的廣譜性
私有物來源的廣譜性,相當於私有者來源的廣譜性。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私有財產除了內生的機製以外,占有權人可以依法化公為私、化共為私、化合為私,以及從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
私人源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二次分配關係而合法占有私有物,是有相因性、連貫性甚至於傳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廣泛性,又有廣譜性。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後,其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益才是相對完全自由的權利,用於對抗其他任何當事人的不法侵害。
2.占有形式的多樣性
私有物占有形式的多樣性,指私有財產來源形式多樣、管領形式多樣、流轉形式多樣和消費形式多樣,以及法律適用範圍的多樣,與其他占有製的形式有很大的區別,有相當大的靈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二次分配關係而合法占有之物。這是多樣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關係。
本法本條款關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占有”,可以從狹義上的合同關係上理解,也可以從廣義上的合同關係上來理解。相比較而言,私人財產占有的多樣性與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關係的多樣性與多元化更加突出。
3.占有關係的終端性
私有物占有關係的終端性,指通常表現為不可逆轉或者不可再生的占有關係。不可逆轉,就是除了投資產權少數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產權實現融會貫通以外,其他的產權基本維持在私人占有的圈子裏打轉,私有物不容易融合為公有物、共有物。不可再生,就是私人占有的大部分日常消費品一經消費,標的物跟著消滅,不能回收也不能再生,私有物占有關係自然終止。
人造物或者自然物的最終消費者一般而論是私人。經濟社會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廣大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有這些,都是不依人們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同時也預示著私人占有關係是終端性的消費關係。私人占有主體才是完全的物權實體,其他占有主體不是完全的物權實體。所有這些,構成與其他物權主體不同價值觀的基本特征。
私人占有關係的終端性,主要指消費品的終端性。人們的衣食住行和其他各種各樣的物質文化消費品,是可以對私人流通與消費的物品,很多是一次性消費品。經濟人或者自然人無論年齡大小,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這種私人占有關係。
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還包括各種所有製之財產落腳點的終端性。無論是哪種所有製,創造財富的組織機製是由每一個人來完成的,財產的分配與移轉會落實到人,一般是以貨幣的形式落實到人。
私人占有者是終極占有者,非出現特殊原因、非經特定的程序或者非按照特定的法律規定,私人財產是不能隨便沒收充公的。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個人財產,應當依法給予私人以合理補償和及時補償。
相關具體內容詳見《私有物主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自物權占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占有主體(一)他物權占有主體(二)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占有物(一)國家專屬占有物(二)國家專控類特種占有物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私有物主體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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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私有物,亦稱之為私有財產,與公有物相對。此類物係統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各次分配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來源非常廣泛和用於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終端物。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法律規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
物權法第66條關於私有財產保護防火牆的特別規定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搶、防破壞的規定,是一種新的概括性規定,與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一並構成財產防火牆體係,從而達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物權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權的保護與限製,適用於物權哲學的對立統一規律。每一種合法的私有財產都需要依法保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需要依法限製。在限製中保護,在保護中限製,一直開展這樣的運動而循環往複,才能保證私有物之占有權和占有關係的純潔性,才能實現私有財產合法的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