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8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1-2-1
國家專有占有物(二)
二、一般分類
第一類,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複的天然特性,對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著長遠的利益關係,必須嚴密地加強控製,不能隨便放權與讓利。其中,特別重要的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應當歸於國家專屬占有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的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其中,礦藏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或者天然資源,金屬礦藏與非金屬礦藏在國民經濟中起著支柱性的作用,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長遠發展需依賴於礦藏的合理地和平地開發利用,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注意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平衡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
礦藏資源歸國家所有,是個籠統的概念,準確的定義是金屬礦藏與非金屬礦藏歸國家即全民所有,探礦權與采礦權全部歸國家所有,即礦藏所有權與礦藏占有權應當永遠為一個物權主體。從這個定義出發,礦產資源的法律應當是個永久恒量、沒有變量的法律,符合中國古代立法的優良傳統,更適合中國當前的社會實際要求。如果僅認為礦藏資源歸國家所有,而探礦權、采礦權列為可以私人所有、外國資本家所有,那麽,“礦藏資源歸國家所有”就不是一個完整的、正確的表述。礦藏所有權不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的標的物是土地,地土取走以後,底土依然存在,可以說是取之不盡,土地所有權之主物是個立體的有方位的和不變客觀事物。
礦藏是不動產,礦產品卻是動產,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分離就是財富源泉的分流。礦產品是工業的食糧,與工業的可持續發展與國家經濟安全密切相關,而且礦產資源和礦產品是取之即少、不可再生的資源與財產。某些礦藏資源是國防工業和高新尖技術產業密切相關,如稀土資源等等。某些礦藏資源是國家經濟戰略性資源,缺少它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與國計民生,如石油、天然氣、煤炭等燃料,金屬礦藏與貴重金屬或貴重非金屬礦藏等等。
中國自古以來是個礦產資源專屬所有製國家,探礦、采礦、冶煉、鑄造實行一條龍的國家占有製與產權製。秦代國家是個高度集權製國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極為廣泛,土地、山川、荒野、牧場等基本生產資料均歸國家所有。國家直接經營農莊、牧場、采礦、冶鐵、鑄錢、製鹽、製兵器、製農具等產業。直至清朝,法律規定礦山的所有權屬於清朝政府,不得私占私采(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65頁、第262頁)。
清朝末期由於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很快成為任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帝國主義者掠奪礦產資源成為控製中國經濟命脈之首選,一些官僚主義政客也瘋狂地參與瓜分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商部奏定《礦政調查局章程》,作為規範礦業的法規而廣告之。規定在各省設立礦政調查局,負責本地探礦、采礦事宜,禁止非法亂挖亂賣,同時也限製外國人開礦。次年三月又製定《礦務暫行章程》,對於探礦采礦的地區和時間作了一些限製。出於“挽回權利”考慮,規定了“集股開礦總宜以華股占多為主。”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325頁)。
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出台以後,名義上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製度,不再由國有礦山企業獨家經營,集體的、個體的也參與其中。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早在1984年4月29日,中國煤炭開發總公司與美國西文石油公司在北京簽訂了合作開發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礦,開采期限30年。這座當時世界上最大的露天煤礦,於1987年9月10日舉行投產典禮。該煤礦總麵積376平方公裏,地質儲量為126億噸。
截止至2010年11月,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探礦權采礦權共795個,僅2009年就有100多家外國公司在中國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但是,中國公司在外國的采礦投資入股很不順利。如中鋁公司與力拓集團於2009年2月12日簽署了合作與執行協議,以總計195億美元參股力拓集團。
同年6月5日,力拓集團董事會撤銷此前宣布的195億美元交易的推薦,並交付了1。95億美元的分手費(據說1。95億美元連本錢都不夠)。這種失敗的事例很多,有的取得外國的采礦權以後,根本無法進行作業,如交通運輸問題、港口裝卸問題、土地所有權賠償問題、礦石品位問題,以及國際礦產巨頭阻遏和有關國家的專控類法律問題等等,導致中國公司進軍國際礦石開采受阻而失敗。
國家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下放與對外開放,基本上弊大於利。利在於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減少本國政府的投資壓力。弊端在於,總體上造成無序化、自由化甚至於厚黑化、貪腐化局麵,使得“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法律被人為地架空,環境汙染普遍嚴重,礦井傷亡事件居高不下,造成了稅收上的大量流失。2005年國家調整政策,重申不允許官員參股煤礦,並對數千名官員進行了清理。此後幾年來經過多次整頓采礦業秩序,關閉不合格的礦井與中小煤礦等舉措,是國家專有所有權發力的結果。
法國民法典不是將水流籠統地劃歸國家、集體所有的,而是區分國家的、產權人的不同權益。第538條“由國家負責管理的道路、公路與街道,可航運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灘、港口與小港口、停靠錨地,廣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法國領土之任何部分,均視為公有財產的不可分割之部分。”其中心詞有“可航運或可漂流”,暗示了小江小河不一定屬於國家所有;又如第644條“如地產上有水流橫穿而過,該地產的所有權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經之水。”將部分的天然之水的利用權劃歸占有、使用土地的權利人。********土地法第8條關於水源所有權的規定比較明確:“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名勝古跡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為私人所有。”
在眾多的水族中有一類水珍貴如食油,它就是礦泉水,國家卻疏於專控,基本上為私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所控製。各地城市每桶(18。9升)的礦泉水均價為15元,最高價位為36元。每噸礦泉水均價約為1500元,最高為3600元,其價格相當於自來水的約1000~3000倍。據廣州市益x泉公司披露的單位成本信息是:瓶蓋0。2元,包裝袋0。08元,包裝紙0。04元,直接生產材料的折舊費0。5元,送水費1元,合計:1。84元。就是說,每桶的平均利潤是13。16元,最高利潤為34。16元。廣州長x村飲品有限公司連鎖店的礦泉水單價是:普通型18元,豪華型36元。
中國海域版圖上有300多萬平方公裏,長期以來是低水平保護與開發利用,有些海域資源被外國利益集團所掠奪,涉及主權100多萬平方公裏。特別是南海諸島及其海域,那裏將是世界上第二個波斯灣,油氣資源十分豐富。法律規定海域資源歸國家所有,這不僅僅是個國家所有權的問題,而且是個嚴重的國家主權問題。
第二類,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永遠保留國家所有權,審慎地分門別類地下放土地使用權,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土地私有化,同時保證公益性土地的充足供應。
作為國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權人,確實是個非常特殊的主體,在原始占有與自然占有方麵處於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恒定不變的,具有其他權利人不具備的先取特權與絕對的排他性所有權。所有這些,與其他權利嚴格分開了。作為被占有的地產權,確實是個非常特殊的客體,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壽命的長久性、利用的可變性與多樣性、增值與增益性以及緊缺性、難以再生性等特征。
物權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的郊區的土地,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這是國家最大宗的一類不動產專有財產,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國家法人管領和占有的土地資源會逐步擴大,土地管理製度將會更加嚴格。
同為公有專有物,土地類專有物與礦產資源專有物卻有所不同。礦產資源是為少數專業的經濟體所利用的物權客體,礦產品是生產資料,不是生活資料,探礦權與采礦權是獨占性權利、非自由流轉的權利,國家集權控權方麵要比土地類占用權嚴格許多。
土地資源的用途非常廣泛。城市與鄉村,各行各業、各個單位與個人,人人需要有償使用土地或者免費地使用土地。作為功利性的土地使用權,或者作為生產資料,或者作為生活資料,或者有償使用,或者無償使用,或者集權,或者放權,都有一套物權化規範與調整的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種土地製度均以公有所有權為核心進行適當的下放占用權、使用權或者收益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隻不過是專門法、特別法的補充性規定而已。
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國家專屬占有物,都是國家特別占有物的對象,所有權固定為國家法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至於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國家專有占有物,使得物盡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權衡輕重,需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放權或者重新集權。
所謂物極必反,是指過度的集權或者過度的放權造成的必然結果。許多國際學者一致認為,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出現了兩種弊端與公害:一是土地的過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汙染。國家專有占有物之占有關係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國家法人的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和統治權,有效地防止土地的過度利用,對於防止土地的汙染成效顯著。
上世紀日本的房地產泡沫危機,導致日本經濟停滯不前20多年;本世紀初的美國房地產泡沫危機與金融危機,重創了世界經濟。由此可見,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權自由化,僅僅追求經濟發展速度,不重視經濟發展質量、效益與前景,其社會危害性是極其嚴重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自物權占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占有主體(一)他物權占有主體(二)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占有物(一)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製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合有製私有物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提要
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國家專屬占有物,都是國家特別占有物的對象,所有權固定為國家法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至於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國家專有占有物,使得物盡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權衡輕重,需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放權或者重新集權。
保護國有資產與保護國家重點財產的概念是有很大差別的。理論不能總是落後於實踐,製度不能老是落後於形勢。《企業國有資產法》是在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不斷流失的惡劣情勢下頒布實施的,這樣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改革開放已經將近40年了,保護國有資產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從理論上、實踐上到製度上、政策上都應當有所突破。對於重點的國家特別占有物、重點的負責人,一定要采取重點監控、全民監督、民主監管、有效監管等辦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專有占有物(二)
二、一般分類
第一類,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複的天然特性,對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著長遠的利益關係,必須嚴密地加強控製,不能隨便放權與讓利。其中,特別重要的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應當歸於國家專屬占有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的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其中,礦藏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或者天然資源,金屬礦藏與非金屬礦藏在國民經濟中起著支柱性的作用,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長遠發展需依賴於礦藏的合理地和平地開發利用,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注意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平衡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
礦藏資源歸國家所有,是個籠統的概念,準確的定義是金屬礦藏與非金屬礦藏歸國家即全民所有,探礦權與采礦權全部歸國家所有,即礦藏所有權與礦藏占有權應當永遠為一個物權主體。從這個定義出發,礦產資源的法律應當是個永久恒量、沒有變量的法律,符合中國古代立法的優良傳統,更適合中國當前的社會實際要求。如果僅認為礦藏資源歸國家所有,而探礦權、采礦權列為可以私人所有、外國資本家所有,那麽,“礦藏資源歸國家所有”就不是一個完整的、正確的表述。礦藏所有權不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的標的物是土地,地土取走以後,底土依然存在,可以說是取之不盡,土地所有權之主物是個立體的有方位的和不變客觀事物。
礦藏是不動產,礦產品卻是動產,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分離就是財富源泉的分流。礦產品是工業的食糧,與工業的可持續發展與國家經濟安全密切相關,而且礦產資源和礦產品是取之即少、不可再生的資源與財產。某些礦藏資源是國防工業和高新尖技術產業密切相關,如稀土資源等等。某些礦藏資源是國家經濟戰略性資源,缺少它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與國計民生,如石油、天然氣、煤炭等燃料,金屬礦藏與貴重金屬或貴重非金屬礦藏等等。
中國自古以來是個礦產資源專屬所有製國家,探礦、采礦、冶煉、鑄造實行一條龍的國家占有製與產權製。秦代國家是個高度集權製國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極為廣泛,土地、山川、荒野、牧場等基本生產資料均歸國家所有。國家直接經營農莊、牧場、采礦、冶鐵、鑄錢、製鹽、製兵器、製農具等產業。直至清朝,法律規定礦山的所有權屬於清朝政府,不得私占私采(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65頁、第262頁)。
清朝末期由於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很快成為任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帝國主義者掠奪礦產資源成為控製中國經濟命脈之首選,一些官僚主義政客也瘋狂地參與瓜分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商部奏定《礦政調查局章程》,作為規範礦業的法規而廣告之。規定在各省設立礦政調查局,負責本地探礦、采礦事宜,禁止非法亂挖亂賣,同時也限製外國人開礦。次年三月又製定《礦務暫行章程》,對於探礦采礦的地區和時間作了一些限製。出於“挽回權利”考慮,規定了“集股開礦總宜以華股占多為主。”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325頁)。
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出台以後,名義上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製度,不再由國有礦山企業獨家經營,集體的、個體的也參與其中。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早在1984年4月29日,中國煤炭開發總公司與美國西文石油公司在北京簽訂了合作開發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礦,開采期限30年。這座當時世界上最大的露天煤礦,於1987年9月10日舉行投產典禮。該煤礦總麵積376平方公裏,地質儲量為126億噸。
截止至2010年11月,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探礦權采礦權共795個,僅2009年就有100多家外國公司在中國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但是,中國公司在外國的采礦投資入股很不順利。如中鋁公司與力拓集團於2009年2月12日簽署了合作與執行協議,以總計195億美元參股力拓集團。
同年6月5日,力拓集團董事會撤銷此前宣布的195億美元交易的推薦,並交付了1。95億美元的分手費(據說1。95億美元連本錢都不夠)。這種失敗的事例很多,有的取得外國的采礦權以後,根本無法進行作業,如交通運輸問題、港口裝卸問題、土地所有權賠償問題、礦石品位問題,以及國際礦產巨頭阻遏和有關國家的專控類法律問題等等,導致中國公司進軍國際礦石開采受阻而失敗。
國家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下放與對外開放,基本上弊大於利。利在於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減少本國政府的投資壓力。弊端在於,總體上造成無序化、自由化甚至於厚黑化、貪腐化局麵,使得“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法律被人為地架空,環境汙染普遍嚴重,礦井傷亡事件居高不下,造成了稅收上的大量流失。2005年國家調整政策,重申不允許官員參股煤礦,並對數千名官員進行了清理。此後幾年來經過多次整頓采礦業秩序,關閉不合格的礦井與中小煤礦等舉措,是國家專有所有權發力的結果。
法國民法典不是將水流籠統地劃歸國家、集體所有的,而是區分國家的、產權人的不同權益。第538條“由國家負責管理的道路、公路與街道,可航運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灘、港口與小港口、停靠錨地,廣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法國領土之任何部分,均視為公有財產的不可分割之部分。”其中心詞有“可航運或可漂流”,暗示了小江小河不一定屬於國家所有;又如第644條“如地產上有水流橫穿而過,該地產的所有權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經之水。”將部分的天然之水的利用權劃歸占有、使用土地的權利人。********土地法第8條關於水源所有權的規定比較明確:“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名勝古跡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為私人所有。”
在眾多的水族中有一類水珍貴如食油,它就是礦泉水,國家卻疏於專控,基本上為私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所控製。各地城市每桶(18。9升)的礦泉水均價為15元,最高價位為36元。每噸礦泉水均價約為1500元,最高為3600元,其價格相當於自來水的約1000~3000倍。據廣州市益x泉公司披露的單位成本信息是:瓶蓋0。2元,包裝袋0。08元,包裝紙0。04元,直接生產材料的折舊費0。5元,送水費1元,合計:1。84元。就是說,每桶的平均利潤是13。16元,最高利潤為34。16元。廣州長x村飲品有限公司連鎖店的礦泉水單價是:普通型18元,豪華型36元。
中國海域版圖上有300多萬平方公裏,長期以來是低水平保護與開發利用,有些海域資源被外國利益集團所掠奪,涉及主權100多萬平方公裏。特別是南海諸島及其海域,那裏將是世界上第二個波斯灣,油氣資源十分豐富。法律規定海域資源歸國家所有,這不僅僅是個國家所有權的問題,而且是個嚴重的國家主權問題。
第二類,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永遠保留國家所有權,審慎地分門別類地下放土地使用權,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土地私有化,同時保證公益性土地的充足供應。
作為國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權人,確實是個非常特殊的主體,在原始占有與自然占有方麵處於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恒定不變的,具有其他權利人不具備的先取特權與絕對的排他性所有權。所有這些,與其他權利嚴格分開了。作為被占有的地產權,確實是個非常特殊的客體,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壽命的長久性、利用的可變性與多樣性、增值與增益性以及緊缺性、難以再生性等特征。
物權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的郊區的土地,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這是國家最大宗的一類不動產專有財產,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國家法人管領和占有的土地資源會逐步擴大,土地管理製度將會更加嚴格。
同為公有專有物,土地類專有物與礦產資源專有物卻有所不同。礦產資源是為少數專業的經濟體所利用的物權客體,礦產品是生產資料,不是生活資料,探礦權與采礦權是獨占性權利、非自由流轉的權利,國家集權控權方麵要比土地類占用權嚴格許多。
土地資源的用途非常廣泛。城市與鄉村,各行各業、各個單位與個人,人人需要有償使用土地或者免費地使用土地。作為功利性的土地使用權,或者作為生產資料,或者作為生活資料,或者有償使用,或者無償使用,或者集權,或者放權,都有一套物權化規範與調整的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種土地製度均以公有所有權為核心進行適當的下放占用權、使用權或者收益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隻不過是專門法、特別法的補充性規定而已。
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國家專屬占有物,都是國家特別占有物的對象,所有權固定為國家法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至於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國家專有占有物,使得物盡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權衡輕重,需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放權或者重新集權。
所謂物極必反,是指過度的集權或者過度的放權造成的必然結果。許多國際學者一致認為,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出現了兩種弊端與公害:一是土地的過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汙染。國家專有占有物之占有關係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國家法人的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和統治權,有效地防止土地的過度利用,對於防止土地的汙染成效顯著。
上世紀日本的房地產泡沫危機,導致日本經濟停滯不前20多年;本世紀初的美國房地產泡沫危機與金融危機,重創了世界經濟。由此可見,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權自由化,僅僅追求經濟發展速度,不重視經濟發展質量、效益與前景,其社會危害性是極其嚴重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自物權占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占有主體(一)他物權占有主體(二)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占有物(一)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製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合有製私有物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提要
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國家專屬占有物,都是國家特別占有物的對象,所有權固定為國家法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至於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國家專有占有物,使得物盡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權衡輕重,需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放權或者重新集權。
保護國有資產與保護國家重點財產的概念是有很大差別的。理論不能總是落後於實踐,製度不能老是落後於形勢。《企業國有資產法》是在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不斷流失的惡劣情勢下頒布實施的,這樣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改革開放已經將近40年了,保護國有資產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從理論上、實踐上到製度上、政策上都應當有所突破。對於重點的國家特別占有物、重點的負責人,一定要采取重點監控、全民監督、民主監管、有效監管等辦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