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1-2


    國家專有占有物(一)


    一、基本概念


    國家專有占有物,指國家專有所有權欽定的半封閉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規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權,有選擇有控製地下放物的使用權,物權基本上呈恒定形式。物的屬性為次高等控製等級,以社會效益為主導效用,以經濟效益為次級效用。國家有權並有責任進行必要的切實的控製措施,增強物的支配能力與保障能力。


    國家專有占有物,是國家專屬占有物的另一個品種,亦即國家法人永遠保留特定占有物的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適當地下放一些權利,與其他的占有人建立占有關係,重點在於讓物盡其用,讓國家專屬占有物適時地保值增值。


    1、國家專有占有物模式


    此類占有物和占有關係模式,是所有權封閉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完全封閉的占有模式。一般認為第二類、亞種類國家專屬占有物,亦即為國家專屬占有物的一個變種,國家法人的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統治權的權利關係相對複雜。此類占有物模式,是本文討論的對象。


    國家專有占有物,對應的是國家專有所有權,亞種類國家專屬所有權,可以有條件地適當開放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的特種物所有權。


    一般集中在土地類不動產方麵,可以與其他占有人共同組成長期的占有關係,國家法人的所有權不至於因另類占有人的產生和物權的變動而喪失。有償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各種受讓人分享占有權的主要對象。


    此處所謂土地公有製,實指土地所有權公有製,一般非指土地使用權公有製,土地所有權人的物權價值有所減弱,經濟價值有所增強。如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公平競爭、公平合理取得的有償出讓型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公有製與土地使用權公有製還可以保持一致,物權價值並未減弱,經濟價值同樣有所增強。如果是非國有企事業單位根據拍賣、掛牌、協議等合法形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保留土地所有權公有製條件下,實行土地使用權非國有製式,土地所有權人的物權價值有所減弱,經濟價值有所增強。


    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國家法人可以征收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個人或者其他人的財產,籍以擴大國家專有占有物品種數量,壯大國家專有占有權實力。


    如建設用地所有權永遠歸國家法人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適當地向全民、集體、私人或者其他人單位或者個人開放,重點在於讓物盡其用,讓國家專屬占有物適時地保值增值。


    其基本的占有關係模式為“國家法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全民企業或者集體組織、個人或者其他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法律規定平等競爭,國家法人采取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有償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合同關係成立建設用地的占有關係,國家法人由直接占有變成間接占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由無權占有變成有權占有、由未曾占有變成直接占有有。有關不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國家專有占有物出讓,並不表示該物所有權的出讓,隻是使用權的出讓,采登記生效主義的物權變動規則。此類物權變動規則,與動產交付的方法根本不同,與土地私有製的國家、地區的做法很不相同。


    一般流通領域中,動產占有物的出讓標誌著所有權的出讓,原所有權人不再享有所有權包括不再享有占有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不能構成占有關係。隻有於動產所有權人出租該動產的情勢發生後,原所有權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包括仍然享有占有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才能構成占有關係。動產占有物的交付,基於所有權的交付與基於使用權的交付,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


    土地私有製國家或者地區,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於出讓建設用地所有權。因為法律認可私人也能夠取得土地所有權,國家法人出讓一塊土地就失去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倘若私有製國家或者地區實施的是國家專有占有物模式,隻能是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不是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國是土地公有製國家,隻能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法人、代表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其他的單位與個人不能自由買賣土地。基於此項特權,國家法人建立健全統一的土地出讓製度和國家專屬占有物模式以及國家專有占有物模式,就相對容易多了。


    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建設用地的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地役權和建築物建設權等一整套不動產權利。當全民企業或者集體組織、個人或者其他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取得建築物所有權時,建設用地所有權仍然是屬於國家的。因此,國家法人仍然可以管製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地役權和建築物建設權,有權拆除違章建築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


    為什麽全民所有製企業也要出錢以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是基於經濟法則的運行機製,二是基於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的製度使然。全民所有製企業完全免費取得與使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不可能的。別人搞房地產需要花很多錢購買使用土地,你搞房地產不花錢使用土地,這是不公平合理的,也是不符合經濟法則的。


    2、國家專屬占有物模式


    此類占有物和占有關係模式,是所有權封閉並且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完全封閉的占有模式。一般認為第一類國家專屬占有物,國家專屬占有物之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統治權原封不動地歸國家法人享有。此類占有物模式,不是本文討論的對象。


    國家專屬占有物,對應的是國家專屬所有權,純粹類國家專屬所有權,不需要開放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的特種物所有權。一般集中在土地類不動產方麵,可以與相關的占有人共同組成長期的占有關係,國家法人的所有權不至於因內部占有人的產生和物權的變動而喪失。


    此處所謂土地公有製,實指土地所有權公有製,同時包括土地使用權公有製,物權價值沒有減弱,經濟價值沒有實現。


    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對於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些特殊的單位(不對個人)免費取得與使用國家的建設用地,所形成的占有關係是內部的占有關係。


    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國家法人可以征收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個人或者其他人的財產,籍以擴大國家專屬占有物品種數量,壯大國家專屬占有權實力。


    按照製度化、正規化、規範化的要求,免費取得與使用國家建設用地的單位,也應當簽訂土地使用的合同,進行不動產登記。本級國家機關免費取得與使用建設用地以及所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應當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合同,並由上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統一登記。並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歸檔,進行事後監督,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統一監控與管理。


    倘若是本級國家機關免費取得與使用建設用地以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由本級機關批準,並由本級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等於是他們自己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可以隨意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隨意修建樓堂館所,帶頭違反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和中央的三令五申,帶頭搞腐敗,帶頭破壞社會主義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製度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中國目前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地方政府債務高達20多萬億元,全國各地都有很多貧困人口,理應堅持勤儉建國、厲行節約的良好風尚,不得鋪張浪費,不得暴殄天物,不得假公濟私,更不得以權謀私。但是,中國政府機關的辦公樓是全世界政府機關最豪華的辦公樓,中國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公樓是全世界國有企事業單位最豪華的辦公樓。


    拿物權法的行話來說,他們種種違法、違約行為,不是保護國家專屬占有物模式,而是帶頭破壞國家專屬占有物模式。因為國家所有的財產與資產,國家所有的占有物,是屬於全民所有的,不是屬於某種單位與個人所有的。沒有節製的三公消費,鮮廉寡恥的鋪張浪費,以權謀私的惡劣行為,喪失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將國家專屬占有物當成單位甚至個人的專屬占有物,是帶頭知法犯法的惡劣行為,理應罪加一等。


    3、法律關係


    此項特別規定,主要由製度物權法和所有製關係法規範與控製,由所有權關係法、利用權關係法、自然資源配置法進行技術規範。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幹擾破壞國家專有占有物,否則需要承擔很嚴重的法律責任。


    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國家專屬占有物是個交叉性概念,都是國家所有權項目中的特定占有物。但前者有些特殊性項目應當屬於國家專屬占有物控製對象,後有些一般性項目應當屬於國家專有占有物控製對象。比如,國家占有的一些特別重要的礦產資源應當列為國家專屬占有物,否則列為國家專有占有物控製對象。


    物權法第41條特別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理解上述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國家所有權的性質與類型。


    上述國家所有權,是國家法人特定的國家所有權,或者說是存在於限製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特別所有權,包括國家專屬占有物所有權和國家專有占有物兩種類型。


    第二,國家所有權禁止流轉。


    一種是,國家專屬占有物模式表示:國家法人占有物不交易、不流轉,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統治權全部是封閉式的,物與物的所有權全部禁止流轉。不能通過交換、贈與等任何流通手段轉移其特定的所有權。


    另一種是,國家專有占有物模式表示:國家法人占有物可以交易、可以流轉,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是可以適當開放的,物可以流轉,但物的所有權全部禁止流轉。不能通過交換、贈與等任何流通手段轉移其特定的所有權。


    第三,可能發生的情形與處置辦法。


    基於一般流通領域,基於國家專有占有物模式與製度要求,盡管單位與個人對特定的國有財產不能取得所有權,但他們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使用或者經營某些國有財產。


    由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或者經營某些國有財產的,構成內部的占有權關係與所有權關係,應當定義為國家法人的製度信托占有權與製度信托所有權。


    由非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或者經營某些國有財產的,構成內外部的占有關係與所有權關係,應當定義為用益物權式占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


    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與其他所有製單位組成混合所有製,共同使用或者經營某些國有財產的,應當分清共同的權利義務與各自的權利義務,經濟權利義務是相同的,物權權利義務應當是不相等的。


    無論由什麽單位使用或者經營某些國有財產的,都應當按照物權法第241條的規定界定有權占有,確定占有關係。亦即: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


    第四,國家專屬占有物或者國家專有占有物主要類型。


    物權法第41條對於特定的國家專屬占有物或者國家專有占有物作出了概括性規定,具體內容與範圍由相關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製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的規定。


    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是國有土地。


    這是最大板塊的國家特別占有物。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市郊被征收的土地,或者位於農村、市郊國有農場等國有企業的土地。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地、草地、灘地及其他土地等。


    二是海域。


    這是麵積很大的國家特別占有物。此類特別占有物完全是立體物,包括海域、海島、海礁、海洋生物與植物、海洋礦產資源等等。


    三是水流。


    這是內陸麵積較大的國家特別占有物。包括江、河、湖、水庫等國家所有的特別占有物。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水流所有權是相對抽象與含糊的,理論上應當包括河流兩岸邊地土所有權、水流底土所有權以及河灘、港口與小港口、停靠錨地所有權等。


    《法國民法典》第538條特別規定:“由國家負責管理的道路、公路與街道,可航運或可漂泊的江河、海岸、海灘、港口與小港口、停靠錨地,廣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法國領土之任何部分,均視為公共財產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四是礦產資源。


    這是經濟價值很大的國家特別占有物。理論上應當采取國家專屬占有物模式,不應當改由集體、私人、其他人和其他國家的人染指探礦權、采礦權。幾千年來中國的法製傳統,是礦產資源專門由中央政府開辦的企業行使探礦權、采礦權,一律不開放探礦權、采礦權。自從鴉片戰爭失敗以後,就開始破壞了這一規矩,由官僚買辦勢力壟斷了礦產資源這一領域。


    新中國成立30年中,一直是由國營企業經營礦產資源。及至改革開放時期,國有、集體、私人、其他人和外國人都不約而同地染指國家的特別占有物,其中的腐敗現象非常嚴重,已經是積重難返了。


    五是野生動植物資源。


    這是生態環境價值很特殊的國家特別占有物。中國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對於植物、動物的需求量不斷增加。


    盡管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也很豐富,但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品種與數量很多,有些品種的滅絕速度很快。國家法人享受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專屬所有權,不是為了與民爭利和行使獨占權,之所以不惜一切代價地保護這些特別的天然資源,關鍵在於保護生態環境,造福於子孫萬代。


    六是無線電頻譜資源。


    這是最經濟的國家特別占有物。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宇宙間、自然界奉獻給人類最大最好的免費財物、無形資產,而且還可以反複使用、無限期利用、同時為多人利用、不占任何空間的利用,是人類社會最有益、最友好的無形物之一,用途特別廣泛,大大改善了人們的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


    物權法破天荒地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歸國家所有,說明了無線電頻譜資源身價百倍、身價倍增。


    軍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表示物權價值是超一流的,可以忽略其經濟價值。


    民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表示其經濟價值非常可觀的,可以適當放鬆其物權價值的要求。


    七是國防資產。


    這是要求很嚴格的國家特別占有物。所有的國防資產均基於國防事業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特別占有。有權占有、占有關係是特定的,或者是分等級、分門別類式確定的。禁止流通領域中,武器裝備的禁止交易是最為嚴格的,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持有甚至使用槍支彈藥是違法的。國家的安全、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第一性的,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都要加強國防力量的建設,時刻準備著與敵人進行戰鬥,不惜一切代價地捍衛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打擊國內外恐怖分子的破壞活動。


    物權法第52條特別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與個人不能取得國防資產的所有權。


    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有的人仍然在反對在物權法條文列舉公共財產的內容。甚至於發布“其實我覺得物權法還應當重點規定與保護國家享有所有權的那幾個原子彈。那個太重要了”之類的奇談怪論。確認、保護、利用公共財產,尤其是保護國家的重點財產、重點物品,涉及到整個中華民族的最根本的利益。這是一個大原則問題,不能向任何反對者作出一絲一毫的讓步!


    八是國有文物。這是文化類型的國家特別占有物。國家法人在支配、管領、控製、統治此類特別占有物時,在不同的曆史時期會有不同的表現,是否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物權上一定幅度的調整,取決於文物監管新政策的調整。


    理論上,所有的國有文物是不應該進行市場交易的,也是不允許外流到海外與國外的。實際上,已有個別的國有文物已經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還有因此流向海外、國外的。有鑒於此,有些法學家沒有將國家文物與上述七種國家特別占有物相提並論。


    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於國有文物的監管,仍然是不全麵的。倘若出現這樣的情況到底是否合法:如外國友人到中國來贈送他國的一件文物給中國領導人,中國領導人出於禮節性還禮,回贈中國一件文物給外國友人。看起來是不合法的,但其實是合理的。但是,即便如此,倘若這個口子一開,隻怕收不攏了。對於國家領導人要限製他們的做法,對於地方領導人更要限製他們的做法。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自物權占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占有主體(一)他物權占有主體(二)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占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有專有占有物(二)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製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合有製私有物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概要


    國家專有占有物,指國家專有所有權欽定的半封閉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規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權,有選擇有控製地下放物的使用權,物權基本上呈恒定形式。物的屬性為次高等控製等級,以社會效益為主導效用,以經濟效益為次級效用。國家有權並有責任進行必要的切實的控製措施,增強物的支配能力與保障能力。


    國家專有占有物,是國家專屬占有物的另一個品種,亦即國家法人永遠保留特定占有物的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適當地下放一些權利,與其他的占有人建立占有關係,重點在於讓物盡其用,讓國家專屬占有物適時地保值增值。


    國家專有占有物與國家專屬占有物,都是國家特別占有物的對象,所有權固定為國家法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至於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國家專有占有物,使得物盡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權衡輕重,需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放權或者重新集權。


    所謂物極必反,是指過度的集權或者過度的放權造成的必然結果。許多國際學者一致認為,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出現了兩種弊端與公害:一是土地的過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汙染。國家專有占有物之占有關係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國家法人的支配權、管領權、控製權和統治權,有效地防止土地的過度利用,對於防止土地的汙染成效顯著。


    上世紀日本的房地產泡沫危機,導致日本經濟停滯不前20多年;本世紀初的美國房地產泡沫危機與金融危機,重創了世界經濟。由此可見,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權自由化,僅僅追求經濟發展速度,不重視經濟發展質量、效益與前景,其社會危害性是極其嚴重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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