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57-1


    所有權型用益物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


    一、基本理念


    法定孳息,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依法行為而產生的經濟孳息。與天然孳息相對,成為孳息總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定孳息,主要指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資或者負擔的收入等。如商鋪出租所得的租金,投資入股所得股息,居民儲蓄所得的利息等。所有這些都是受經濟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保護的合法收入。按照一般的交易規則,利息應由債權人取得,租金應當由出租人取得,股息應由股權人取得,如果有其他情形另當別論。


    所有權型用益物權型法定孳息權屬的歸屬,主要由債務關係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關聯度相當高。


    法定孳息原本是債權法的對象,而在物權化時代中,債權物權化與物權債權化形成了兩股潮流,遂成為經濟社會中一大經濟杠杆。


    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依法律關係或者法律行為規範的孳息,主要由債務關係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但根本上具有製度物權法的成分。如銀行利率、私募基金放貸或者私人放貸最高利率的封頂、經濟賠償額度的參照係數、計算方法等,是製度物權法的範疇。這些行政經濟法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的規定。它不僅僅是規範當事人的個人經濟行為的,更有甚者是規範整個經濟社會的經濟秩序的,其具有節製資本、反對剝削、防止合同欺詐和保護弱勢者合法權益等,是維護整個經濟社會的經濟秩序的重大法律關係。


    第二,法定孳息是以日計算的,這跟天然孳息是不同的。天然孳息的周期性比較長,一般是受製於果實的成熟季節、成熟程度不同而定,按季、按年、按時間階段等均不相等,而以日計算的是罕見的或許是碰巧成就的。法定孳息幾乎無一例外是以日計算的,所謂的年利、月利實際上歸根結底是以日計算的。這使得法定孳息成為機械化、模式化的法律現象,在經濟社會中是最突出的一種特定的現象。


    日本民法典在第89條規定:“法定孳息,於收取權利存續期間,以日計算取得。”中國台灣民法典第70條第2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的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第三,法定孳息是實行貨幣化兌付的,這跟天然孳息是不同的。天然孳息的兌付方法一般是實物化的,在實施實物化不利或者不通的情勢下才轉而實行貨幣化方法的。貨幣化方法是整個經濟社會最理想最便捷的方法,有著十分獨特的魅力與作用。我們看到,抵押權、動產質權和部分的權利質權、動產留置權及其天然孳息首先是個實物化過程,最後是個貨幣化結局。自古以來經濟社會的每個交易者,把貨幣奉為上帝,奉為佳臬,奉為尚方寶劍,是因為貨幣交換貨物的交易是萬能的和最理想最便捷的,而以物易物的交易是最麻煩最落後的。法定孳息一律實行貨幣化是天經地義的,除非當事人因特殊情勢而約定不需要貨幣化兌付。


    貨幣為一般等價特定物,不但財產的交換價值普遍用貨幣衡量,用益價值和物權價值、法鎖價值也普遍適用用貨幣衡量。以法定孳息為一般等價特定物,使得當事人的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均得到圓滿解決。


    第四,法定孳息是高屋建瓴和融通性大的,這跟天然孳息的功能作用是不同的。天然孳息是低級孳息,不太容易與法定孳息融通,隻是容易參與收益分配,其發展空間受到自身條件的限製。法定孳息是高級孳息,很容易與天然孳息融通,很容易參與收益分配,其發展空間很大。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均需要精細化管理,而法律規定的周密性能夠增強法律的效力。瑞士債法典第275條第2款規定[用益租賃]“租金可以由現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實的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參與收益分配。”表示了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是可融通甚至於可聚合的,這就有利於精細化管理。這種規定好象是多餘的,其實不然。一些當事人一般都懂得現金支付、出租人參與收益分配或者選擇天然孳息的好處和可行性選擇。但有的人動輒拿“法無明文規定”來說事,法律這麽一規定,大家都無話可說的了。


    第五,法定孳息的意定成分很小,這與天然孳息是有很大區別的。物權法第116條表麵上似乎是法定孳息意定成分很大、天然法定孳息意定成分很小,其實不然。所謂法定孳息,固名思義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孳息,至於當事人的約定也隻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約定,如利率的大小、賠率的大小等有個封頂的規定。但是,用益物權人的天然孳息肯定也是需要約定,雖然本條款沒有規定。用益物權人的天然孳息,實際上是種植業、養殖業的增值利益。用益物權人租賃所有權人的土地或者農業機械、牲畜等,有的是以貨幣支付租金的,有的是以實物支付租金的,而且這些方麵法律規定的不多,即使是規定的也沒有法定孳息規定的那麽死,因此上,意定的成分就更大了。


    天然孳息是物權法範疇,法定孳息是債權法範疇,債權法之法定因素總歸比物權法之法定因素要多一些。


    第六,法定孳息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如民法通則第136條所示。


    二、法定孳息的歸屬


    1.所有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


    所有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指所有權人成為債權人後,按照一般的交易規則,利息應由債權人取得,租金應由出租人取得,並以一定的對價和貨幣表現形式作為誠信的標誌與杠杆的作用。按照本條款的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所有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在普通物權關係和普通法鎖關係融合過程中,既適用於“所有權中心論”、又適用於“債權中心論”的法律關係,屬於物權清晰又有強勢的法定孳息的歸屬。


    表麵上盡管稱之為“法定孳息”,而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仍然起關鍵作用。從內涵上說,“法定孳息”不取決於是否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合同約定,而取決於法律規定的利息、租金的度量以及債權債務關係的規範與調整。如銀行、基金公司及其他單位與私人放高利貸,是受法律禁止的,否則就不是法定孳息;所有權人出租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出租汽車、生產工具、日常工作與生活用品等動產,所收取的租金價錢不能高得離譜,否則就不是法定孳息。


    早在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即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製定了很多關於“法定孳息”的政策、法律、規章製度。1924年1月2日國民黨召開了有共產黨人參加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將孫中山先生倡導的“節製資本”、“平均地權”的理念貫穿其中。孫中山在此後之三民主義演講中,更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繼承了太平天國空想社會主義的銥缽。1926年1月,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問題決議案》決定,應當規定最高租額。同年10月,《關於本黨最近政綱決議案》規定,減輕佃農25%%uff08即二五減租);禁止重利盤剝,最高年利率不超過20%%u3002《********民法》第845條規定,永佃權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者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者免除佃租。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民主政權,先後頒布了多個打田豪分田地的“土地法”和“政治決議案”,由於廣大的貧農、中農、下中農分得了相當的土地,基本上抵製了農用土地剝削製度,比國民黨的“平均地權”和“節製資本”更進了一步。抗日戰爭爆發以後,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由共產黨控製的八路軍、新四軍和遊擊隊所在根據地,統一實行了“減租減息法”,允許地主出租土地,但須實行二五減租,即照抗戰前的原租額減低25%%u3002租種地、半種地、活種地等,都有詳細的租金封頂比例限製。


    新中國在近3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過程中,一些腐朽的奴隸剝削現象開始蔓延,天價租金、非法的私募資金及其他閑散資金放高利貸現象泛濫成災,對於現行的“法定孳息”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進行了嚴重的挑戰,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對於經濟社會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本條款關於“法定孳息”的抽象規定,需要結合新形勢進行全麵的規範與加強控製。


    2.用益物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


    用益物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指用益物權人成為債權人後,按照一般的交易規則,利息應由債權人取得,租金應由出租人取得,並以一定的對價和貨幣表現形式作為誠信的標誌與杠杆的作用。按照本條款的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用益物權型法定孳息的歸屬,在普通物權關係和普通法鎖關係融合過程中,不適用於“所有權中心論”、僅適用於“債權中心論”的法律關係,以及信托關係、對世關係、物權關係、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屬於物權欠清晰而比較弱勢的法定孳息的歸屬。


    用益物權人成為債權人,這在土地公有製國家中是不稀奇的事情。在國家放權讓利的寬鬆環境裏,用益物權人實際上已經成為“準所有權人”,可以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出租土地,尤其是農用土地是如此。西方國家也不排除用益物權人或者信托所有權人成為債權人,成為另類法定孳息的權利人。德國民法中還有為第三人設定的專以取得孳息為目的的物權類型,即以動產(特指有價證券)的用益權。


    德國民法典“債務關係法”第256條規定:“負有費用償還義務的人,應對所支付費用的金額,或在耗費金錢以外的其他物時,對作為其價額補償而應支付的金額,自支付費用時起,支付利息。對物支付費用,而此物應交付償還義務人的,在償還權人不支付補償而保留此物的收益或果實期間,不應支付利息。”其中,“負有費用償還義務的人”是債務人,泛指所有權人、信托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的權利人的“費用償還義務”之債務人。“支付利息”就是法定的支付孳息。


    德國民法典對於法定孳息有封頂的規定。第288條規定:“(1)金錢債務在延遲期間應當支付4%%u7684年息。債權人因其他法律原因可以請求較高的利息的,應予繼續支付。(2)不排除主張其他損害的權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6條


    相關名詞:


    所有權型用益物權型天然孳息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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