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明初婚俗
我是九世單傳的天才幸運糖寶 作者:風疏竹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前文再續,書接上一回。
前邊講到老道長為淩家子弟們講解了《易經》的家人卦,以及鹹卦和恒卦,這些卦的含意,都是古代先賢對婚姻根本的智慧結晶。
為什麽老道長會不分年齡講這些現代該是成年人才做的事呢?
這是因為在明朝,婚嫁是絕對有可能發生在未成年的小孩身上的事。
《易傳》上說: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禮樂是馭世的“大防”,更是政治的原本。
古禮的內容,尤以家禮為先。
家禮就是冠、婚、喪、祭四禮。
明初立國,民間四禮多數還是沿用元代舊習,但是經曆了元朝外族的文化衝擊和無數的戰亂,民間多不完整執行四禮。
洪武十八年,即公元1385年,明重定冠、婚、喪、祭四禮。
官方用法律規定,凡是民間嫁娶,一概按照朱熹所定的《家禮》舉行。
《家禮》在明代民間已經相當普及。
朝廷要人們遵守重新製定的《家禮》,不過人們還是不遵守的多。
一些士大夫為明代的實際出發,約繁就簡,重定四禮。
明朝人結婚年齡不同現代人。
明朝皇帝大婚的年齡多在16歲,就是出幼之年。
而在民間,在婚姻年齡上定出上、下兩條線。
下線是男子16歲,女子14歲。
男子未及16歲,女子未及14歲,稱為“先時”。
上線是男子25歲,女子20歲。
男子25歲以上,女子20歲以上尚未成婚,就是“過時”。
古人說,先時者易夭,過時者易病,都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
明代有些家族,一般將13歲以上作為男女議婚的年齡,到了這個歲數以上,方許行聘。
但是原因卻是時事經常變更,怕早議婚,會遭遇變故到時會悔婚。
民間的婚禮,古代尊崇“三書六禮”。
“三書”指聘書、禮書和迎書。
“六禮”指六個禮法,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
明朝民間婚禮,已無問名禮,但有近似的禮法,就是婚啟。
明朝的婚啟,是直接跳過了納采、納吉,到了請期的步驟。
在古代,兩家人結親的婚書,就是雙方有婚姻存在的法律效力,除非男方另寫休書,方能將婚姻解除。
明代的時候,還存在早婚的習俗。
這裏說的“早婚”,是指幼男娶長妻或幼女嫁長夫。
幼男娶長妻的風俗,在明代的湖廣、四川、安徽的徽州,都流行這種婚俗。
明代的湖廣邊地更有一種惡俗,是幼男娶長妻;這裏的男子剛出十歲時,其父親為其娶年長的妻子,“其父先與婦合,生子則以為孫也”,所以經常有男子才20歲,已有10歲的兒子。
明代的四川,也有男子剛夠結婚年齡,家裏就為他娶年長的女子為妻。
安徽的徽州人,由於從商的很多,男子“重利輕別離”,娶個年長知事的妻子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家中老人小孩,是很平常的做法。
徽州人從事商業活動,常年走南闖北,娶長妻一事,還可以理解,但是川人也盛行此風俗,就讓人不知其解了。
後人考證說,明朝人急於結婚,可能跟曆經戰亂,人口劇減有關。
幼女嫁長夫之俗,僅存在浙江吳興一地。
據史料記載,許多浙江吳興當地的女子,12歲就嫁給壯年的男子。
民間的種種,與當時曆史背景是息息相關的。
而類似湖廣邊地等的李代桃僵、掩人耳目的假借婚姻的習俗,讓明朝的士大夫深以為惡!
這也是明代士大夫們重定四禮的原因之一。
前邊講到老道長為淩家子弟們講解了《易經》的家人卦,以及鹹卦和恒卦,這些卦的含意,都是古代先賢對婚姻根本的智慧結晶。
為什麽老道長會不分年齡講這些現代該是成年人才做的事呢?
這是因為在明朝,婚嫁是絕對有可能發生在未成年的小孩身上的事。
《易傳》上說: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禮樂是馭世的“大防”,更是政治的原本。
古禮的內容,尤以家禮為先。
家禮就是冠、婚、喪、祭四禮。
明初立國,民間四禮多數還是沿用元代舊習,但是經曆了元朝外族的文化衝擊和無數的戰亂,民間多不完整執行四禮。
洪武十八年,即公元1385年,明重定冠、婚、喪、祭四禮。
官方用法律規定,凡是民間嫁娶,一概按照朱熹所定的《家禮》舉行。
《家禮》在明代民間已經相當普及。
朝廷要人們遵守重新製定的《家禮》,不過人們還是不遵守的多。
一些士大夫為明代的實際出發,約繁就簡,重定四禮。
明朝人結婚年齡不同現代人。
明朝皇帝大婚的年齡多在16歲,就是出幼之年。
而在民間,在婚姻年齡上定出上、下兩條線。
下線是男子16歲,女子14歲。
男子未及16歲,女子未及14歲,稱為“先時”。
上線是男子25歲,女子20歲。
男子25歲以上,女子20歲以上尚未成婚,就是“過時”。
古人說,先時者易夭,過時者易病,都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
明代有些家族,一般將13歲以上作為男女議婚的年齡,到了這個歲數以上,方許行聘。
但是原因卻是時事經常變更,怕早議婚,會遭遇變故到時會悔婚。
民間的婚禮,古代尊崇“三書六禮”。
“三書”指聘書、禮書和迎書。
“六禮”指六個禮法,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
明朝民間婚禮,已無問名禮,但有近似的禮法,就是婚啟。
明朝的婚啟,是直接跳過了納采、納吉,到了請期的步驟。
在古代,兩家人結親的婚書,就是雙方有婚姻存在的法律效力,除非男方另寫休書,方能將婚姻解除。
明代的時候,還存在早婚的習俗。
這裏說的“早婚”,是指幼男娶長妻或幼女嫁長夫。
幼男娶長妻的風俗,在明代的湖廣、四川、安徽的徽州,都流行這種婚俗。
明代的湖廣邊地更有一種惡俗,是幼男娶長妻;這裏的男子剛出十歲時,其父親為其娶年長的妻子,“其父先與婦合,生子則以為孫也”,所以經常有男子才20歲,已有10歲的兒子。
明代的四川,也有男子剛夠結婚年齡,家裏就為他娶年長的女子為妻。
安徽的徽州人,由於從商的很多,男子“重利輕別離”,娶個年長知事的妻子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家中老人小孩,是很平常的做法。
徽州人從事商業活動,常年走南闖北,娶長妻一事,還可以理解,但是川人也盛行此風俗,就讓人不知其解了。
後人考證說,明朝人急於結婚,可能跟曆經戰亂,人口劇減有關。
幼女嫁長夫之俗,僅存在浙江吳興一地。
據史料記載,許多浙江吳興當地的女子,12歲就嫁給壯年的男子。
民間的種種,與當時曆史背景是息息相關的。
而類似湖廣邊地等的李代桃僵、掩人耳目的假借婚姻的習俗,讓明朝的士大夫深以為惡!
這也是明代士大夫們重定四禮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