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王國時期)曆代政權的政治製度,實施的是中央集權的官僚模式,一切權力歸屬於法老,包括司法、行政、立法、宗教等。法老之下呈輻射狀地組建起各級權力機關,依靠一個龐大的官僚體係進行運作,大致可以分為中央政治製度、地方斯帕特(諾姆)政治製度和官僚政治製度。
埃及政治曆史的三大主線是:祭司階層與中央集權不斷加強、君主專製不斷加強、官吏提名製不斷公正規範化。
法老(國王):法老是古埃及最高統治者,法老一詞譯自“希伯來語”(宮殿),原指埃及古王國時期最後的國都所在地孟斐斯的王宮(正殿),為古代埃及對國王的尊稱。
一般認為新王國第18王朝起,開始用於國王自身,並逐漸演變成對國王的一種尊稱。習慣上把所有古埃及的國王通稱為法老。
法老的五個王銜:荷露斯之銜--強大的阿匹斯,拉神所鍾愛的;兩地之銜--威嚴而英武者,埃及王國庇護者;金荷露斯之銜--萬壽無疆,永恒的武運;上下埃及之王銜--拉神的聖輝是榮耀的,及拉神所選中之人;太陽之子銜--拉之降誕,拉神所鍾愛的。
中央政府最高官員是維西爾,相當於宰相,其權力僅次於法老,但也是全方位的。古王國時期負責掌管行政、司法、經濟和神廟等事務,也負責擔任世俗法庭在中央的最高法官,對各個政府部門都進行監督和管理,如立法、建築、國防、國家資源調查和分配、征兵、國家公祭等等。
維西爾是現代埃及學者引用阿拉伯語對古埃及宰相的稱呼。該職位在新王國時被一分為二,其中之一主管上埃及和努比亞的事務,另一個分管下埃及和西亞的事務。前者權力較大,國王不在時可代行朝政。但其主要使命仍是執行法老的指令,是法老專製統治的工具。保存最好的記錄來自萊克米爾,他稱自己為“僅次於王”“皇土之心髒”“君王的耳目”。銘文表示維西爾對國內秩序、估稅和征稅,檔案保存、谘詢、諫言,官員委任、監督,詔書傳達,政令的執行都有責任,有些還在孟斐斯任過市長等職。
祭司(智者):
涅木虎(貴族):古埃及新王國時期興起並登上政治舞台的中小奴隸主階層。屬於該階層的人可以經營王室土地,稱為王室土地的涅木虎。他們享有世襲租佃權,向法老繳納租稅,也服務於軍隊,或為法老提供其他服務。他們可以占有奴隸、擔任官職,逐漸成為王權的社會支柱。埃赫那吞改革時曾提拔了一大批涅木虎擔任中央和地方的官吏,改革失敗後,這個階層受到打擊、迫害,其財產也被沒收。第19王朝的法老霍連姆赫布曾頒布敕令保護他們的利益,從而保護王權自身的階級基礎。
涅傑斯(農,匠,商):原意為“下層人”,屬於下層自由民,大概起源於古王國末期。在第一中間期形成為一個小私有者階層,並出現了所謂的“強有力的涅傑斯”。是當時各諾姆軍隊的重要來源。到中王國時期,一部分強有力的涅傑斯占有土地,由別的農民替他們耕種,向他們交租。涅傑斯的成長是中王國時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其在政治上的發展與王權的加強息息相關。涅傑斯是中王國時期王權同地方貴族進行鬥爭的主要社會支柱,因而成為統治階級的一個組成部分。但由於埃及商品貨幣關係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這個階層的力量還是十分軟弱的。
早王朝時期的君主專製(1—2王朝):
1、第二王朝的哈謝海姆完成統一,君主專製逐漸完成,設置國家機關,采用王位世襲製,王室經濟逐漸形成。
2、盛行於前王朝時期和第一王朝時期的人殉製度也在第二王朝之初得到了廢除,取而代之的是陶俑。
古王國時期的君主專製(3—8王朝):
1、國王對行政權力的控製:國王是國家權力和行政的代表,國王之下有宰相。官吏都對國王負責,並對國王感恩戴德。
2、國王對國家經濟的控製:國王直接占有大量土地,勞動力以及其他財富,控製土地,對外貿易,一切戰利品屬於國王。
3、國王對司法權力的控製:在古代埃及,國王的話就是法律,古代埃及有兩種法庭,世俗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世俗法庭處理重大案件,國王說了算。宗教法庭一般隻處理民事糾紛。
4、國王對地方行政的控製:古王國時期地方上的最重要的行政單位是諾姆(行省、州),其行政長官為諾馬爾赫(州長)。州長既有世襲的,也有由國王任命的。世襲的州長可能也要在形式上由國王任命或批準。有的高官可擔任兩個諾姆的諾馬爾赫。諾馬爾赫管理地方行政、統率地方上的軍隊、維持地方治安、代收國家賦稅、管理在該諾姆中的王室經濟和國家地產、管理地方事務、維持地方上的生產及農業係統等。法老賜予封地給信任的重臣及地方行政長官管轄除了中央部門的官僚和代理人外,這些地方顯貴權限包括了城鎮本身,有些甚至達到了外城,他們的主要職能是稅收,直接向維西爾負責,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廟主持負責。他們也是地方法庭的參與者,參與地方法院的審判。
5、君權神授被進一步推進:君主專製利用神權以強化王權、強化統治。古王國初期及其以前,鷹神荷魯斯是王權的主要保護神。
中王朝時期的君主專製(11—12王朝):貴族擁兵自重,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
新王國時期的君主專製(18—20王朝):新王國的專製主義政治策略達到了頂峰,但是不能誇大法老的獨斷性。行政權力的本質特征在於親和性。國家是民眾的集合體,施澤於民,寬大為政,成為重要的治國之道。強化法老權威的舉措。法老及他的官僚機構控製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法老的權威滲透到各個方麵。
晚王國時期的君主專製(26—31王朝):
中央集權脈絡:斯帕特行政製(設立行省、州製度)--第一王朝;諾姆長分封製:--第二王朝;王位世襲製:--第三王朝;總督派遣製:--第四王朝;維西爾分割製(宰相二權分立製度):第十八王朝;廢除債務奴隸製:--第二十四王朝;托勒密二世收入法:第三十二王朝(托勒密王朝)。
國家行政製度(中央行政):
1、政府維西爾(首席大臣)負責為各種經濟有關的敕令印章,為各種王室文件簽名,直接聽命於法老。有時也會有一些行政事務在前提下被授權。其下屬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外交事務,有幾個行政官僚機構,包括王室書吏和首席書吏。其中,有關法老的往來信件由王室書吏處理,他們還製定土地和產品的清單等工作﹔首席書吏因為位置比王室書吏略高,幫助向法老上呈請願書和發行敕令。另外還有一些王室敕令的起草者,幫助法老起草各種敕令。這些敕令、書信以及各種記錄全部都包含在王家檔案館。
之下設有司法廳、財務部和軍事部等部門。司法廳分為王家法院和地方法院(諾姆法院),王家法院設一名院長,受維西爾領導,並由一些將領和官員組成,主要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要案件。
除了諾姆長(地方行政)和將軍之外,還有一批負責各項具體行政事務的官員,以及總財政官、總會計師和一批分管檔案、書信和政令的官員。
2、首席司法大臣,也就是最高的司法官員,負責管理埃及統治區域內的所有、世俗法庭,宗教法庭還有兩個法庭的混合法庭。首席司法大臣是由法老的親信來擔任,經法老的允許,由首席司法大臣任命審判者和王室法官,他們分別是世俗法庭和宗教法庭的最高領導。另外,需要法老親自做出裁決的案件也是由首席司法大臣負責籌備的。
萌芽於前王朝;建立於第一王朝;鞏固於第四王朝;完善加強於第十八王朝;發展於第十九王朝;結束於公元前30年。
諾姆行政製度(地方行政):
公元前3100年左右古埃及最早形成的國家形式。也翻譯作“州”。諾姆大多是從城邦或者城邦聯盟轉變過來的,麵積廣闊,每個諾姆都有一個處於交通要道上的城市。王室書吏、政區書吏、諾姆書吏、或者村書吏,主要的工作還是日常記錄和監督工作,像收稅這樣的具體工作的落實等都是由政區長、諾姆長、村長這樣的行政人員來完成。
埃及第24王朝法老為緩解過多自由民變為債務奴隸的狀況所實施的改革,廢除了債務奴隸製。
契約製度:隨著埃及古代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夥等經濟活動。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並輔以必要的形式。在埃及一個很長的曆史時期內,債務契約的簽訂必須采取一種莊嚴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麵前簽訂契約。訂立土地買賣的契約則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應依次經過三道手續:錢款付清協議,賣方保證不得有第三者對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力,買主開始占有土地。這三道手續須在法院辦理,並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過戶手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買方占有土地時開始。
司法製度:埃及地方42個諾姆各設有地方法院,對本諾姆的案件進行審理,國家的法律在地方是適用的。財務部設有財務大臣,負責國家財務相關事務,如稅收、國庫、土地丈量、外國貢品等,但後來在新王國時期財務大臣的權利逐漸轉移給內宮總管,使王宮的權力淩駕於政府權力之上。法第擁有最高司法權,從中央到地方均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製,行政官員一般都兼任法官職務,直接履行司法職能。司法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宣誓、勘驗結果和通過拷訊所獲供狀。
軍械院:古埃及的軍事部門也是不斷演變的,國家軍事是中央集權,使法老可以有效的統全國之力進行軍事行動,古王國第四王朝時期的埃及出現了管理武器、武器與船舶製造、軍隊補給和防禦工事等事務的專門機構--“軍械院”。其長官為“軍械院院長”,有時與軍隊中的錄事職務合並,是軍事部門的要職。這是古代世界最早出現的中央一級軍事後勤機構。
外交製度:埃及在西亞的統治政策;埃及對西亞地區的行政管理體係;埃及帝國霸權時代。
據史料記載阿瑪爾那信件表明這一時代近東世界的五大強國,埃及、赫梯、米坦尼、巴比倫和亞述共同組成了一個國際社會聯盟,一個以外交和協議為紐帶的強國俱樂部。由於埃及霸權壟斷技術和西亞的礦產地,埃及進而成為了眾強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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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政治曆史的三大主線是:祭司階層與中央集權不斷加強、君主專製不斷加強、官吏提名製不斷公正規範化。
法老(國王):法老是古埃及最高統治者,法老一詞譯自“希伯來語”(宮殿),原指埃及古王國時期最後的國都所在地孟斐斯的王宮(正殿),為古代埃及對國王的尊稱。
一般認為新王國第18王朝起,開始用於國王自身,並逐漸演變成對國王的一種尊稱。習慣上把所有古埃及的國王通稱為法老。
法老的五個王銜:荷露斯之銜--強大的阿匹斯,拉神所鍾愛的;兩地之銜--威嚴而英武者,埃及王國庇護者;金荷露斯之銜--萬壽無疆,永恒的武運;上下埃及之王銜--拉神的聖輝是榮耀的,及拉神所選中之人;太陽之子銜--拉之降誕,拉神所鍾愛的。
中央政府最高官員是維西爾,相當於宰相,其權力僅次於法老,但也是全方位的。古王國時期負責掌管行政、司法、經濟和神廟等事務,也負責擔任世俗法庭在中央的最高法官,對各個政府部門都進行監督和管理,如立法、建築、國防、國家資源調查和分配、征兵、國家公祭等等。
維西爾是現代埃及學者引用阿拉伯語對古埃及宰相的稱呼。該職位在新王國時被一分為二,其中之一主管上埃及和努比亞的事務,另一個分管下埃及和西亞的事務。前者權力較大,國王不在時可代行朝政。但其主要使命仍是執行法老的指令,是法老專製統治的工具。保存最好的記錄來自萊克米爾,他稱自己為“僅次於王”“皇土之心髒”“君王的耳目”。銘文表示維西爾對國內秩序、估稅和征稅,檔案保存、谘詢、諫言,官員委任、監督,詔書傳達,政令的執行都有責任,有些還在孟斐斯任過市長等職。
祭司(智者):
涅木虎(貴族):古埃及新王國時期興起並登上政治舞台的中小奴隸主階層。屬於該階層的人可以經營王室土地,稱為王室土地的涅木虎。他們享有世襲租佃權,向法老繳納租稅,也服務於軍隊,或為法老提供其他服務。他們可以占有奴隸、擔任官職,逐漸成為王權的社會支柱。埃赫那吞改革時曾提拔了一大批涅木虎擔任中央和地方的官吏,改革失敗後,這個階層受到打擊、迫害,其財產也被沒收。第19王朝的法老霍連姆赫布曾頒布敕令保護他們的利益,從而保護王權自身的階級基礎。
涅傑斯(農,匠,商):原意為“下層人”,屬於下層自由民,大概起源於古王國末期。在第一中間期形成為一個小私有者階層,並出現了所謂的“強有力的涅傑斯”。是當時各諾姆軍隊的重要來源。到中王國時期,一部分強有力的涅傑斯占有土地,由別的農民替他們耕種,向他們交租。涅傑斯的成長是中王國時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其在政治上的發展與王權的加強息息相關。涅傑斯是中王國時期王權同地方貴族進行鬥爭的主要社會支柱,因而成為統治階級的一個組成部分。但由於埃及商品貨幣關係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這個階層的力量還是十分軟弱的。
早王朝時期的君主專製(1—2王朝):
1、第二王朝的哈謝海姆完成統一,君主專製逐漸完成,設置國家機關,采用王位世襲製,王室經濟逐漸形成。
2、盛行於前王朝時期和第一王朝時期的人殉製度也在第二王朝之初得到了廢除,取而代之的是陶俑。
古王國時期的君主專製(3—8王朝):
1、國王對行政權力的控製:國王是國家權力和行政的代表,國王之下有宰相。官吏都對國王負責,並對國王感恩戴德。
2、國王對國家經濟的控製:國王直接占有大量土地,勞動力以及其他財富,控製土地,對外貿易,一切戰利品屬於國王。
3、國王對司法權力的控製:在古代埃及,國王的話就是法律,古代埃及有兩種法庭,世俗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世俗法庭處理重大案件,國王說了算。宗教法庭一般隻處理民事糾紛。
4、國王對地方行政的控製:古王國時期地方上的最重要的行政單位是諾姆(行省、州),其行政長官為諾馬爾赫(州長)。州長既有世襲的,也有由國王任命的。世襲的州長可能也要在形式上由國王任命或批準。有的高官可擔任兩個諾姆的諾馬爾赫。諾馬爾赫管理地方行政、統率地方上的軍隊、維持地方治安、代收國家賦稅、管理在該諾姆中的王室經濟和國家地產、管理地方事務、維持地方上的生產及農業係統等。法老賜予封地給信任的重臣及地方行政長官管轄除了中央部門的官僚和代理人外,這些地方顯貴權限包括了城鎮本身,有些甚至達到了外城,他們的主要職能是稅收,直接向維西爾負責,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廟主持負責。他們也是地方法庭的參與者,參與地方法院的審判。
5、君權神授被進一步推進:君主專製利用神權以強化王權、強化統治。古王國初期及其以前,鷹神荷魯斯是王權的主要保護神。
中王朝時期的君主專製(11—12王朝):貴族擁兵自重,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
新王國時期的君主專製(18—20王朝):新王國的專製主義政治策略達到了頂峰,但是不能誇大法老的獨斷性。行政權力的本質特征在於親和性。國家是民眾的集合體,施澤於民,寬大為政,成為重要的治國之道。強化法老權威的舉措。法老及他的官僚機構控製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法老的權威滲透到各個方麵。
晚王國時期的君主專製(26—31王朝):
中央集權脈絡:斯帕特行政製(設立行省、州製度)--第一王朝;諾姆長分封製:--第二王朝;王位世襲製:--第三王朝;總督派遣製:--第四王朝;維西爾分割製(宰相二權分立製度):第十八王朝;廢除債務奴隸製:--第二十四王朝;托勒密二世收入法:第三十二王朝(托勒密王朝)。
國家行政製度(中央行政):
1、政府維西爾(首席大臣)負責為各種經濟有關的敕令印章,為各種王室文件簽名,直接聽命於法老。有時也會有一些行政事務在前提下被授權。其下屬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外交事務,有幾個行政官僚機構,包括王室書吏和首席書吏。其中,有關法老的往來信件由王室書吏處理,他們還製定土地和產品的清單等工作﹔首席書吏因為位置比王室書吏略高,幫助向法老上呈請願書和發行敕令。另外還有一些王室敕令的起草者,幫助法老起草各種敕令。這些敕令、書信以及各種記錄全部都包含在王家檔案館。
之下設有司法廳、財務部和軍事部等部門。司法廳分為王家法院和地方法院(諾姆法院),王家法院設一名院長,受維西爾領導,並由一些將領和官員組成,主要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要案件。
除了諾姆長(地方行政)和將軍之外,還有一批負責各項具體行政事務的官員,以及總財政官、總會計師和一批分管檔案、書信和政令的官員。
2、首席司法大臣,也就是最高的司法官員,負責管理埃及統治區域內的所有、世俗法庭,宗教法庭還有兩個法庭的混合法庭。首席司法大臣是由法老的親信來擔任,經法老的允許,由首席司法大臣任命審判者和王室法官,他們分別是世俗法庭和宗教法庭的最高領導。另外,需要法老親自做出裁決的案件也是由首席司法大臣負責籌備的。
萌芽於前王朝;建立於第一王朝;鞏固於第四王朝;完善加強於第十八王朝;發展於第十九王朝;結束於公元前30年。
諾姆行政製度(地方行政):
公元前3100年左右古埃及最早形成的國家形式。也翻譯作“州”。諾姆大多是從城邦或者城邦聯盟轉變過來的,麵積廣闊,每個諾姆都有一個處於交通要道上的城市。王室書吏、政區書吏、諾姆書吏、或者村書吏,主要的工作還是日常記錄和監督工作,像收稅這樣的具體工作的落實等都是由政區長、諾姆長、村長這樣的行政人員來完成。
埃及第24王朝法老為緩解過多自由民變為債務奴隸的狀況所實施的改革,廢除了債務奴隸製。
契約製度:隨著埃及古代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夥等經濟活動。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並輔以必要的形式。在埃及一個很長的曆史時期內,債務契約的簽訂必須采取一種莊嚴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麵前簽訂契約。訂立土地買賣的契約則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應依次經過三道手續:錢款付清協議,賣方保證不得有第三者對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力,買主開始占有土地。這三道手續須在法院辦理,並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過戶手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買方占有土地時開始。
司法製度:埃及地方42個諾姆各設有地方法院,對本諾姆的案件進行審理,國家的法律在地方是適用的。財務部設有財務大臣,負責國家財務相關事務,如稅收、國庫、土地丈量、外國貢品等,但後來在新王國時期財務大臣的權利逐漸轉移給內宮總管,使王宮的權力淩駕於政府權力之上。法第擁有最高司法權,從中央到地方均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製,行政官員一般都兼任法官職務,直接履行司法職能。司法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宣誓、勘驗結果和通過拷訊所獲供狀。
軍械院:古埃及的軍事部門也是不斷演變的,國家軍事是中央集權,使法老可以有效的統全國之力進行軍事行動,古王國第四王朝時期的埃及出現了管理武器、武器與船舶製造、軍隊補給和防禦工事等事務的專門機構--“軍械院”。其長官為“軍械院院長”,有時與軍隊中的錄事職務合並,是軍事部門的要職。這是古代世界最早出現的中央一級軍事後勤機構。
外交製度:埃及在西亞的統治政策;埃及對西亞地區的行政管理體係;埃及帝國霸權時代。
據史料記載阿瑪爾那信件表明這一時代近東世界的五大強國,埃及、赫梯、米坦尼、巴比倫和亞述共同組成了一個國際社會聯盟,一個以外交和協議為紐帶的強國俱樂部。由於埃及霸權壟斷技術和西亞的礦產地,埃及進而成為了眾強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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