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麽犯罪是非犯不可的。
人總是有選擇的。
就像《隱蔽的角落》中的張東升,他的嶽父母一定是非殺不可麽?
他殺了又能解決什麽問題,對他又有什麽好處,有證據證明是他嶽父母挑唆他們夫妻離婚麽?
其實都沒有。
犯罪有時候就像話趕話,就趕到那個份兒上了,就覺得當時一定要把這個氣出了。
然後所有的思維都關閉了,就隻研究怎麽殺人,怎麽犯罪這一件事。
張東升後來對孩子們說過一句話,他如果要許一個願的話,那就是希望一切能夠重新來過。
我想這話一定是從他殺死嶽父母開始的。
因為自從有了那件事他就像活著在黑暗裏的動物,從此見不得光了。以前他並不怕光。
他雖然窩囊,不敢跳出舒適區,但那隻是留戀,還不是不敢。
但是自從犯了罪,他的腰就直不起來了,隻能從通過繼續犯罪來掩蓋之前的罪行,從而越抹越黑。
我今天想說的是,有沒有可能控製得住那一念之間,那一念之間的殺機和恨意,讓理性重新回歸到主導地位。
我們可以回想一下,我們自己有沒有發作的時候,雖然算不得犯罪,但可能發怒,發了很大的脾氣,到頭來解決不了問題,結果還把問題搞糟了,事後十分後悔。
那麽我們當時能控製得住自己麽?
我相信有個別人可以控製得住,但大多數人都會有控製不住的時候,都會失去理智的時候,即使事後會十分後悔。
而還有一小部分人的失控達到一定程度就達到了犯罪的級別。
因此,我想說的是其實犯罪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具有相當的不可控性。
即使有懲罰措施,但是在失去理智的一刹那根本顧不上,在當時的犯罪預防其實是失靈的。
這也是為什麽犯罪很難避免的原因。
我們都是知道犯罪不對,犯罪不好,犯罪甚至會連累家人,但是為什麽每年還是有上百萬人的犯罪,是他們的智力有問題麽?顯然,並不是。
那是他們的性格有問題麽?其實也很難分辨,至少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持。
其實大多數犯罪人也是普通人。
引上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一些突發的、偶然的事件。
比如,一些超越自身的底線的羞辱和挑釁,別人惹到我了,激怒我了,但又為達到正當防衛的條件,那麽如果我大打出手,然後達到傷害犯罪的程度,我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害人的過錯可以減輕一些刑責,但無法免除罪責。
事實上,一般人也不是十分了解正當防衛的準確含義,很難把握清楚,尤其是衝昏頭腦的情況下,也顧不上許多。
事發有因的憤怒,急躁的情緒,容易引發偶犯。
此時想要最大限度的避免衝突,要麽是極高的智慧,要麽是極高的修養。
這裏邊有一個底層的心理安全機製,那就是寧願受辱也不將自己置於法律的風險之中,這個意識必須長期的灌注到內心之中,在關鍵時刻才可能發揮作用。
寧願麵子上過不去很尷尬,但也不能衝動,衝動一旦萌發就會聯想到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其實就是要特別的把自己當回事。這種意識必須長期樹立起來,才會發揮條件反射的作用,這也是一種內在的犯罪風險防控機製。
就比如張東升,在嶽父母說出一些很傷自尊的話的時候,可能有一絲殺機閃現在心中,但同時必須迅速有一個反應,那就是不行,我不能因為這事毀了自己的一生,我是非常有前途的人,我要把自己看得很重。
其實犯罪的時候,往往是把自己看輕了。
犯罪必然要冒著風險的,而自己值得冒這個風險麽?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張東升也是把自己看輕了。
他沒有去想自己還是非常有才華的,對數學很有天賦,在教學上很有技巧,即使這個城市待不下去了,換個城市還是可以好好的,即使與現任妻子過不下去了,但還是找到自己幸福的歸宿的。
張東升實施犯罪的一刹那,其實說明了他對自己已經失去了信心,他沒有信心找到更好的工作,更好的妻子,過上更好的生活。
他就想守住現在,不管不顧的守住現在,即使可能將自己放入巨大的風險之中。
其實是不自信了,才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凡是有自信過上好日子的,都沒有必要去實施犯罪。
因為犯罪所獲得的收益,與創造勞動所獲得收獲相比要少得多。
尤其是犯罪所獲得的收益不好積累,也不敢光明正大的適用,而創造性勞動是可以積累的,可以實現某種指數級的提升,更加可以堂堂正正的使用。
張東升的犯罪預示了他對生活失去了信心,他對自己失去了信心。
所以克服犯罪的衝動,避免失去理智,那就要對自己建立信心,覺得自己是非常難得的,不能功虧一簣,必要好嗬護自己的人生,那麽一定要讓自己的人生充實而有意義。
那些空虛而沒有意義的人生就容易導致破罐子破摔。
因此,情緒控製隻是表麵的,關鍵是讓自己的人生值得。
人總是有選擇的。
就像《隱蔽的角落》中的張東升,他的嶽父母一定是非殺不可麽?
他殺了又能解決什麽問題,對他又有什麽好處,有證據證明是他嶽父母挑唆他們夫妻離婚麽?
其實都沒有。
犯罪有時候就像話趕話,就趕到那個份兒上了,就覺得當時一定要把這個氣出了。
然後所有的思維都關閉了,就隻研究怎麽殺人,怎麽犯罪這一件事。
張東升後來對孩子們說過一句話,他如果要許一個願的話,那就是希望一切能夠重新來過。
我想這話一定是從他殺死嶽父母開始的。
因為自從有了那件事他就像活著在黑暗裏的動物,從此見不得光了。以前他並不怕光。
他雖然窩囊,不敢跳出舒適區,但那隻是留戀,還不是不敢。
但是自從犯了罪,他的腰就直不起來了,隻能從通過繼續犯罪來掩蓋之前的罪行,從而越抹越黑。
我今天想說的是,有沒有可能控製得住那一念之間,那一念之間的殺機和恨意,讓理性重新回歸到主導地位。
我們可以回想一下,我們自己有沒有發作的時候,雖然算不得犯罪,但可能發怒,發了很大的脾氣,到頭來解決不了問題,結果還把問題搞糟了,事後十分後悔。
那麽我們當時能控製得住自己麽?
我相信有個別人可以控製得住,但大多數人都會有控製不住的時候,都會失去理智的時候,即使事後會十分後悔。
而還有一小部分人的失控達到一定程度就達到了犯罪的級別。
因此,我想說的是其實犯罪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具有相當的不可控性。
即使有懲罰措施,但是在失去理智的一刹那根本顧不上,在當時的犯罪預防其實是失靈的。
這也是為什麽犯罪很難避免的原因。
我們都是知道犯罪不對,犯罪不好,犯罪甚至會連累家人,但是為什麽每年還是有上百萬人的犯罪,是他們的智力有問題麽?顯然,並不是。
那是他們的性格有問題麽?其實也很難分辨,至少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持。
其實大多數犯罪人也是普通人。
引上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一些突發的、偶然的事件。
比如,一些超越自身的底線的羞辱和挑釁,別人惹到我了,激怒我了,但又為達到正當防衛的條件,那麽如果我大打出手,然後達到傷害犯罪的程度,我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害人的過錯可以減輕一些刑責,但無法免除罪責。
事實上,一般人也不是十分了解正當防衛的準確含義,很難把握清楚,尤其是衝昏頭腦的情況下,也顧不上許多。
事發有因的憤怒,急躁的情緒,容易引發偶犯。
此時想要最大限度的避免衝突,要麽是極高的智慧,要麽是極高的修養。
這裏邊有一個底層的心理安全機製,那就是寧願受辱也不將自己置於法律的風險之中,這個意識必須長期的灌注到內心之中,在關鍵時刻才可能發揮作用。
寧願麵子上過不去很尷尬,但也不能衝動,衝動一旦萌發就會聯想到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其實就是要特別的把自己當回事。這種意識必須長期樹立起來,才會發揮條件反射的作用,這也是一種內在的犯罪風險防控機製。
就比如張東升,在嶽父母說出一些很傷自尊的話的時候,可能有一絲殺機閃現在心中,但同時必須迅速有一個反應,那就是不行,我不能因為這事毀了自己的一生,我是非常有前途的人,我要把自己看得很重。
其實犯罪的時候,往往是把自己看輕了。
犯罪必然要冒著風險的,而自己值得冒這個風險麽?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張東升也是把自己看輕了。
他沒有去想自己還是非常有才華的,對數學很有天賦,在教學上很有技巧,即使這個城市待不下去了,換個城市還是可以好好的,即使與現任妻子過不下去了,但還是找到自己幸福的歸宿的。
張東升實施犯罪的一刹那,其實說明了他對自己已經失去了信心,他沒有信心找到更好的工作,更好的妻子,過上更好的生活。
他就想守住現在,不管不顧的守住現在,即使可能將自己放入巨大的風險之中。
其實是不自信了,才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凡是有自信過上好日子的,都沒有必要去實施犯罪。
因為犯罪所獲得的收益,與創造勞動所獲得收獲相比要少得多。
尤其是犯罪所獲得的收益不好積累,也不敢光明正大的適用,而創造性勞動是可以積累的,可以實現某種指數級的提升,更加可以堂堂正正的使用。
張東升的犯罪預示了他對生活失去了信心,他對自己失去了信心。
所以克服犯罪的衝動,避免失去理智,那就要對自己建立信心,覺得自己是非常難得的,不能功虧一簣,必要好嗬護自己的人生,那麽一定要讓自己的人生充實而有意義。
那些空虛而沒有意義的人生就容易導致破罐子破摔。
因此,情緒控製隻是表麵的,關鍵是讓自己的人生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