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改革無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是人員分類管理製度的建立,構建了符合檢察、法院特點的人員管理體製。法官、檢察官實行扁平化管理,改變了以往行政運作的模式。可以說,改革為司法公正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由於配套製度尚不健全,司法改革中也麵臨一些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需要在下一階段的改革中進行“精裝修”“再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模式的改革,就是其中之一。
在學界的探討中,更多著眼於法官、檢察官製度的改革,而不自覺地忽略了“兩院”司法行政人員這個群體。筆者試圖從基層檢察院的角度,作一探討。
困境
職業發展受限
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之後,司法行政人員轉崗檢察業務工作的條件越來越多,難度也在增加。而檢察官助理不僅在入額上占有先天優勢,而且也會擠占司法行政人員職級晉升的名額,間接限製了司法行政人員的發展渠道。
加之,基層檢察機關司法行政綜合管理崗領導職數、非領導職數非常稀缺,而由於檢察院“省以下人財物集中管理”的實際,使得檢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的人員交流極為艱難,使得司法行政人員的職業前景更加不容樂觀。
行政事務繁重
基層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主要分散在辦公室和政治部兩個部門,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有:黨務工作、政務工作、事務管理、人事工作、財務管理、檔案管理、檢務督察、檢務保障、信息調研宣傳、網絡信息化及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及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各項事務。
近年來,隨著全麵從嚴治黨、治警的加大,理論學習、隊伍建設、黨的建設、巡察、巡視……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
加之,隨著檢察體製的改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中心工作的日益細化,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人員當前麵臨的工作與改革前的行政工作已經不可同日而語。
待遇落差較大
在員額製改革中,入額檢察官的薪酬待遇得到了加大提升,這雖未直接降低司法行政人員的薪酬待遇,但卻擴大了與檢察官待遇的差距,而這種差距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加速增長的趨勢,這種收入落差極大的影響了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成因
司法行政人員職責定位模糊
司法行政工作本質上是服務,依附於司法檢察工作,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質效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種特殊的職能定位,迫使司法行政人員必須是具有知識結構全麵、綜合能力突出的複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亞於業務人員。
但在檢察體製改革中,將檢察輔助人員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擠占司法行政人員的政治資源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是造成司法行政人員尷尬境地的主要原因。
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相對滯後
隨著檢察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呈現出專業化、精細化以及日益繁多的現象。但基層檢察院機構改革後,以往專業化的機構被大幅壓縮。比如檢務督查與政工工作,雖然有相似的特點,但也有衝突的地方。但目前因機構受限,不得不由同一個部門來行使。
一方麵,政工要選拔任用的幹部,另一方麵,又要對自己考察的幹部進行監督:假如當如存在“帶病提拔”的情況,政工無疑陷入了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的尷尬境地。
另一方麵,改革後大量人力資源、辦案資源、物質資源向辦案傾斜,司法行政部門出現人員流失的“空心化”傾向。增速緩慢的行政人員總量確難以滿足高速擴張的行政事務,出現1個人對接上級檢察機關2個以上部門的工作情況。
司法行政人員考核機製不完善
目前,我國並未針對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人員的考核出台專門規定。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中提到:“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參照檢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簡便易行的標準設計考核指標和規則。”並給出了四種考核模式。
但都具有一定的適用情況,而且其考核標準和依據相對抽象化、主觀化、模糊化,沒有嚴格的衡量標準,很難適應不同基層院的情況,在具體實務操作層麵上有一定的難度。
建議
深化頂層設計,加強職業保障
盡快出台保障司法行政人員發展的政策規定,在政治待遇、經濟待遇等方麵給予司法行政人員足夠的關注。
一是適當提升司法行政人員編製比例,增加司法行政人員的領導職數、中層職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司法行政人員職級晉升問題。
二是嚐試推行司法行政人員辦案製度,允許具備法律從業資格的司法行政人員協助參與辦案,既可以增強司法行政人員的業務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監察部門“案多人少”的問題。
強化隊伍建設,建立責權清單
要徹底解決基層檢察機關“人少事多”的工作現狀,最主要的就是要解決好“人”的問題,做到“事情有人幹,有人幹事情”。
一是招聘,根據崗位需求,定向招錄專職司法行政人員,以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和專業性。
二是輪崗,充分考慮到人員退休、離調、辭職等人員流失因素,製定單位內部輪崗交流製度,允許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之間互相交流學習。
三是培訓,結合工作實際定期組織專業技術和行政管理能力培訓,不斷適應現代化行政管理需求。
轉變思想觀念,提升服務水平
司法體製改革以來,以“更好地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為導向的內設機構設置,將司法行政部門簡單粗暴的定性為後勤保障部門,使得司法行政部門在一定程度上被邊緣化。
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就需要從思想上加以改變,認識到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性,加強對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視,給予司法行政人員更多的關注和激勵,讓他們有幹勁、有闖勁,有盼頭、有奔頭。
然而,由於配套製度尚不健全,司法改革中也麵臨一些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需要在下一階段的改革中進行“精裝修”“再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模式的改革,就是其中之一。
在學界的探討中,更多著眼於法官、檢察官製度的改革,而不自覺地忽略了“兩院”司法行政人員這個群體。筆者試圖從基層檢察院的角度,作一探討。
困境
職業發展受限
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之後,司法行政人員轉崗檢察業務工作的條件越來越多,難度也在增加。而檢察官助理不僅在入額上占有先天優勢,而且也會擠占司法行政人員職級晉升的名額,間接限製了司法行政人員的發展渠道。
加之,基層檢察機關司法行政綜合管理崗領導職數、非領導職數非常稀缺,而由於檢察院“省以下人財物集中管理”的實際,使得檢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的人員交流極為艱難,使得司法行政人員的職業前景更加不容樂觀。
行政事務繁重
基層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主要分散在辦公室和政治部兩個部門,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有:黨務工作、政務工作、事務管理、人事工作、財務管理、檔案管理、檢務督察、檢務保障、信息調研宣傳、網絡信息化及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及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各項事務。
近年來,隨著全麵從嚴治黨、治警的加大,理論學習、隊伍建設、黨的建設、巡察、巡視……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
加之,隨著檢察體製的改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中心工作的日益細化,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人員當前麵臨的工作與改革前的行政工作已經不可同日而語。
待遇落差較大
在員額製改革中,入額檢察官的薪酬待遇得到了加大提升,這雖未直接降低司法行政人員的薪酬待遇,但卻擴大了與檢察官待遇的差距,而這種差距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加速增長的趨勢,這種收入落差極大的影響了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成因
司法行政人員職責定位模糊
司法行政工作本質上是服務,依附於司法檢察工作,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質效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種特殊的職能定位,迫使司法行政人員必須是具有知識結構全麵、綜合能力突出的複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亞於業務人員。
但在檢察體製改革中,將檢察輔助人員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擠占司法行政人員的政治資源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是造成司法行政人員尷尬境地的主要原因。
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相對滯後
隨著檢察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呈現出專業化、精細化以及日益繁多的現象。但基層檢察院機構改革後,以往專業化的機構被大幅壓縮。比如檢務督查與政工工作,雖然有相似的特點,但也有衝突的地方。但目前因機構受限,不得不由同一個部門來行使。
一方麵,政工要選拔任用的幹部,另一方麵,又要對自己考察的幹部進行監督:假如當如存在“帶病提拔”的情況,政工無疑陷入了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的尷尬境地。
另一方麵,改革後大量人力資源、辦案資源、物質資源向辦案傾斜,司法行政部門出現人員流失的“空心化”傾向。增速緩慢的行政人員總量確難以滿足高速擴張的行政事務,出現1個人對接上級檢察機關2個以上部門的工作情況。
司法行政人員考核機製不完善
目前,我國並未針對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人員的考核出台專門規定。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中提到:“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參照檢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簡便易行的標準設計考核指標和規則。”並給出了四種考核模式。
但都具有一定的適用情況,而且其考核標準和依據相對抽象化、主觀化、模糊化,沒有嚴格的衡量標準,很難適應不同基層院的情況,在具體實務操作層麵上有一定的難度。
建議
深化頂層設計,加強職業保障
盡快出台保障司法行政人員發展的政策規定,在政治待遇、經濟待遇等方麵給予司法行政人員足夠的關注。
一是適當提升司法行政人員編製比例,增加司法行政人員的領導職數、中層職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司法行政人員職級晉升問題。
二是嚐試推行司法行政人員辦案製度,允許具備法律從業資格的司法行政人員協助參與辦案,既可以增強司法行政人員的業務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監察部門“案多人少”的問題。
強化隊伍建設,建立責權清單
要徹底解決基層檢察機關“人少事多”的工作現狀,最主要的就是要解決好“人”的問題,做到“事情有人幹,有人幹事情”。
一是招聘,根據崗位需求,定向招錄專職司法行政人員,以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和專業性。
二是輪崗,充分考慮到人員退休、離調、辭職等人員流失因素,製定單位內部輪崗交流製度,允許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之間互相交流學習。
三是培訓,結合工作實際定期組織專業技術和行政管理能力培訓,不斷適應現代化行政管理需求。
轉變思想觀念,提升服務水平
司法體製改革以來,以“更好地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為導向的內設機構設置,將司法行政部門簡單粗暴的定性為後勤保障部門,使得司法行政部門在一定程度上被邊緣化。
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就需要從思想上加以改變,認識到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性,加強對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視,給予司法行政人員更多的關注和激勵,讓他們有幹勁、有闖勁,有盼頭、有奔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