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是有一套非常嚴格的程序要求的。這套程序兼顧了行政首長負責製和民主的基礎,體現了民主集中製的原則。當然,這套製度也並非盡善盡美,還有許多值得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但總的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是一個非常清晰的方向,目的是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把政治上靠得住、業務上有本事的人選為領導幹部。
雖然身處體製內,很多人對這套製度並不十分清晰。這裏,小編做個簡要介紹。一般而言,幹部選拔任用需經過以下程序:
動議程序
通常,當出現職位空缺且確有必要啟動選拔任用程序時,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麵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比如檔案,廉政問題等)。
在動議階段,有一個比較特殊的產生動議人選的方式,那就是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有特殊的條件限製。一般適用於兩種情形:1. 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幹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2. 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係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
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於副職領導職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民主推薦程序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地方班子換屆的程序是: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幹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商後,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之後,由本級黨委主持,召開推薦會議,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一般是參照上述程序進行;但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如果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範圍內進行溝通。
考察程序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討論決定程序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五)幹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曆、經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複同意的幹部任免事項;(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任職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製、委任製,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製。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製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製度。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身處體製內,很多人對這套製度並不十分清晰。這裏,小編做個簡要介紹。一般而言,幹部選拔任用需經過以下程序:
動議程序
通常,當出現職位空缺且確有必要啟動選拔任用程序時,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麵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比如檔案,廉政問題等)。
在動議階段,有一個比較特殊的產生動議人選的方式,那就是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有特殊的條件限製。一般適用於兩種情形:1. 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幹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2. 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係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
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於副職領導職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民主推薦程序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地方班子換屆的程序是: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幹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商後,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之後,由本級黨委主持,召開推薦會議,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一般是參照上述程序進行;但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如果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範圍內進行溝通。
考察程序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討論決定程序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五)幹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曆、經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複同意的幹部任免事項;(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任職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製、委任製,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製。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製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製度。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