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逐步提高,以法律為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求空前變大,以“定紛止爭”為第一要務的人民法院,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和諧與穩定的曆史性重任。然而法院工作的開展離不開一支綜合素質過硬的隊伍,隻有充分調動每位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及能動性,法院工作才能有條不紊地向前推進,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終促進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這必須依靠建立一套係統化的、科學的製約與激勵機製。
係統化的製約與激勵機製是監督懲戒與獎勵的有機結合。即通過對法院幹警工作的規範性、正當性進行全麵的考查,針對不同情況,進行明確的罰與獎,從而不斷提升他們的社會責任心以及工作積極性。
一、現階段法院係統製約與激勵機製存在的問題
(一)製約懲戒機製落實不到位、形式化嚴重
懲戒機製有許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未必都能依法執行到位。所以現階段人民法院關於懲戒的法律和製度的規定是有的,但實踐中無法按法律製度辦,這就是懲戒製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缺陷。年終考核由於崗位目標不夠明確,職責分工不夠詳細、考核指標不夠量化、各部門之間及部門內不同崗位考核內容和標準無法統一,考核結果的可比性不強,普遍的形式化,不稱職或基本稱職的幾乎沒有,從而使得年終考核失去了最基本的意義。
(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不充分及二者之間不協調、結合性不強
1.精神鼓勵方麵。在對法院工作人員激勵的措施中,精神鼓勵可以給其一個精神上的有力支撐,使他們牢固樹立自己應該時刻具備的精神信仰,即對黨的忠誠、對人民的熱愛、對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律職業的崇尚和對公平下正義的不懈追求。近幾年出現的大量優秀法官離職轉做律師的現實情況,從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了法院係統激勵機製中精神鼓勵上所存在的不足之處。由於精神鼓勵不充分,法院幹警的精神信仰容易受到外界的幹擾,特別是近些年來,物價上漲過快,生活成本大幅提升,使得他們對物質利益的向往超過了精神上應有的追求從而出現價值觀的轉變、社會責任感缺乏、艱苦奮鬥精神淡化、集體榮譽感及缺乏等一係列消極影響,最終失去了作為法院幹警應有的精神信仰,這對法院工作的開展以及法治進程的推進無疑形成了巨大的阻力。
2.物質鼓勵方麵。在實際工作中,因為財政體製的問題對物質鼓勵的麵、財政來源、鼓勵辦法等無法做到統一。目前法院幹警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除正常的公務員工資外,還包括審判津貼、崗位津貼等政策,而由於各地財政水平存在差異,使得法院工作人員即使同職級、同崗位在享受政策時也無法做到統一。與同級黨政機關相比,同職級的法院工作人員因享受審判津貼、崗位津貼等政策,在收入上略高一些。但從整體上看,同級黨政機關的平均收入高於法院係統,其主要原因是多數黨政機關人員的職級高於法院工作人員。與其他行政單位相比,法官晉職晉級的機會要少得多。這種政治級別待遇的低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工作人員在政治上的奮鬥目標變得模糊,從而在工作上失去強有力的推動力。
3.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缺乏必要的統一。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作為激勵機製的兩個重要方麵,應該同時推進。而在具體實踐中,往往厚此薄彼,即隻重視精神鼓勵或隻重視物質鼓勵,以致沒有真正發揮出二者結合的作用。
由此看來,要促進司法行為的規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建立係統的製約與激勵機製勢在必行。通過完善製約機製,可以更好地對法院幹警的工作進行監督與製約,使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司法權力,同時對其濫用司法權力以及因過錯造成的工作失誤及時予以懲戒,從而不斷增強法院幹警的工作責任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完善激勵機製,可以積極推動法院幹警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在不斷完善自我的同時,使法院工作目標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員製約與激勵機製的建議
(一)完善懲戒製度
1. 落實錯案責任追究機製。河南省高院去年出台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錯案及非錯案的認定條件,以及錯案的認定程序,這表明河南高院將正式全麵啟動錯案責任追究機製,將錯案責任的追究落到實處。此舉給辦案人員上了一個“金箍”,對其行使司法權進行一個有力的監督與製約,讓每位辦案人員始終能以強烈的責任心去投入工作,一旦因自己的原告發生錯案,則終身難脫錯案責任追究。
2.裁判文書上網公開。裁決文書上網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對裁判文書的關注,了解相關案情及法院的審理情況。對相關瑕疵可以及時提出意見,起到監督司法權力的作用。當工作出現錯誤時,法院應將責任及時落實到個人,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3.真正落實考核機製。對考核對象的工作要盡可能細化,逐一對照德、能、勤、績、廉的標準進行比對,實事求是地作出考核結果,並以此結果進行相關的獎勵與懲戒,該晉升的則給予晉升,該降級的則要降級,該免職的則免職,切不可讓考核流於形式。
(二)完善激勵機製
1.精神上的激勵。首先,積極引導法院幹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他們對憲法和法律的崇尚、對公平與正義的不懈追求、對法律的忠誠的精神信仰。然後以更加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到實踐工作中去,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外界不良因素的幹擾,堅定目標,勇往直前,最終實現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其次,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法官作為公正的化身、正義的守護人,長期以來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官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責任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法官缺乏職業尊榮感。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可以通過建立法官職業收入保障製度,適當提高法官收入待遇,使法官職業保持適度的優越感,從而增強法官職業的吸引力,使越來越多的精英加入法院隊伍,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作出貢獻。最後,完善法院幹警的晉級、晉升工作。主要是當上級法院出現法官編製空缺時應從下級法院優秀法官中選調,從而使基層法官晉升晉級的渠道得以暢通,這樣可以使基層法院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將來有一定的方向和規劃,滿懷希望,然後以更加積極的心態去投入工作,防止基層法院幹警因升職空間狹窄而對工作產生副麵情緒。
2.物質上的激勵。首先,可以適當提高法官基礎工資標準,做到同工同酬。法官的職業門檻相對公務員來說要求更高,因此,法官工資應高於普通公務員標準。同時要不斷完善法院幹警職務序列設置。法院工作人員的收入待遇受職級的限製,而現實中,法院工作人員的晉職晉級機會要比其他單位少得多,所以應從實際出發,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點的職務序列設置機製,從根本上保障法院幹警的權益。其次,完善物質獎勵製度。為了調動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根據法院工作的職業特征設置一些獎項,對符合獎勵的部門和個人可以給予物質上的獎勵,激勵他們在以後的工作中力爭更大的突破。最後,要切實保障法院經費。物質激勵沒有堅實的經濟基礎,則再好的製度也隻是一紙空文。法院物質獎勵的資金來自財政,所以必須確保物質獎勵的財政資金來源。可以通過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製度,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導,與財政部門協調,對地域差距適當加以調整、均衡,切實保障法院工作的經費。
3.將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有機結合起來。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雖然可以單獨使用,但二者存在著緊密的聯係。隻注重某一方麵的激勵,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必須“兩手抓,兩手硬”。在精神鼓勵的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可以使精神鼓勵更能激發人的精神。在物質獎勵的同時給予精神上的鼓勵,可以使物質獎勵所帶來的激勵作用更為長效、持久。
綜上所述,建立一套係統的製約與激勵機製,是當今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隻有通過這套機製充分調動法院幹警的社會責任心及工作積極性,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係統化的製約與激勵機製是監督懲戒與獎勵的有機結合。即通過對法院幹警工作的規範性、正當性進行全麵的考查,針對不同情況,進行明確的罰與獎,從而不斷提升他們的社會責任心以及工作積極性。
一、現階段法院係統製約與激勵機製存在的問題
(一)製約懲戒機製落實不到位、形式化嚴重
懲戒機製有許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未必都能依法執行到位。所以現階段人民法院關於懲戒的法律和製度的規定是有的,但實踐中無法按法律製度辦,這就是懲戒製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缺陷。年終考核由於崗位目標不夠明確,職責分工不夠詳細、考核指標不夠量化、各部門之間及部門內不同崗位考核內容和標準無法統一,考核結果的可比性不強,普遍的形式化,不稱職或基本稱職的幾乎沒有,從而使得年終考核失去了最基本的意義。
(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不充分及二者之間不協調、結合性不強
1.精神鼓勵方麵。在對法院工作人員激勵的措施中,精神鼓勵可以給其一個精神上的有力支撐,使他們牢固樹立自己應該時刻具備的精神信仰,即對黨的忠誠、對人民的熱愛、對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律職業的崇尚和對公平下正義的不懈追求。近幾年出現的大量優秀法官離職轉做律師的現實情況,從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了法院係統激勵機製中精神鼓勵上所存在的不足之處。由於精神鼓勵不充分,法院幹警的精神信仰容易受到外界的幹擾,特別是近些年來,物價上漲過快,生活成本大幅提升,使得他們對物質利益的向往超過了精神上應有的追求從而出現價值觀的轉變、社會責任感缺乏、艱苦奮鬥精神淡化、集體榮譽感及缺乏等一係列消極影響,最終失去了作為法院幹警應有的精神信仰,這對法院工作的開展以及法治進程的推進無疑形成了巨大的阻力。
2.物質鼓勵方麵。在實際工作中,因為財政體製的問題對物質鼓勵的麵、財政來源、鼓勵辦法等無法做到統一。目前法院幹警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除正常的公務員工資外,還包括審判津貼、崗位津貼等政策,而由於各地財政水平存在差異,使得法院工作人員即使同職級、同崗位在享受政策時也無法做到統一。與同級黨政機關相比,同職級的法院工作人員因享受審判津貼、崗位津貼等政策,在收入上略高一些。但從整體上看,同級黨政機關的平均收入高於法院係統,其主要原因是多數黨政機關人員的職級高於法院工作人員。與其他行政單位相比,法官晉職晉級的機會要少得多。這種政治級別待遇的低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工作人員在政治上的奮鬥目標變得模糊,從而在工作上失去強有力的推動力。
3.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缺乏必要的統一。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作為激勵機製的兩個重要方麵,應該同時推進。而在具體實踐中,往往厚此薄彼,即隻重視精神鼓勵或隻重視物質鼓勵,以致沒有真正發揮出二者結合的作用。
由此看來,要促進司法行為的規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建立係統的製約與激勵機製勢在必行。通過完善製約機製,可以更好地對法院幹警的工作進行監督與製約,使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司法權力,同時對其濫用司法權力以及因過錯造成的工作失誤及時予以懲戒,從而不斷增強法院幹警的工作責任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完善激勵機製,可以積極推動法院幹警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在不斷完善自我的同時,使法院工作目標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員製約與激勵機製的建議
(一)完善懲戒製度
1. 落實錯案責任追究機製。河南省高院去年出台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錯案及非錯案的認定條件,以及錯案的認定程序,這表明河南高院將正式全麵啟動錯案責任追究機製,將錯案責任的追究落到實處。此舉給辦案人員上了一個“金箍”,對其行使司法權進行一個有力的監督與製約,讓每位辦案人員始終能以強烈的責任心去投入工作,一旦因自己的原告發生錯案,則終身難脫錯案責任追究。
2.裁判文書上網公開。裁決文書上網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對裁判文書的關注,了解相關案情及法院的審理情況。對相關瑕疵可以及時提出意見,起到監督司法權力的作用。當工作出現錯誤時,法院應將責任及時落實到個人,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3.真正落實考核機製。對考核對象的工作要盡可能細化,逐一對照德、能、勤、績、廉的標準進行比對,實事求是地作出考核結果,並以此結果進行相關的獎勵與懲戒,該晉升的則給予晉升,該降級的則要降級,該免職的則免職,切不可讓考核流於形式。
(二)完善激勵機製
1.精神上的激勵。首先,積極引導法院幹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他們對憲法和法律的崇尚、對公平與正義的不懈追求、對法律的忠誠的精神信仰。然後以更加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到實踐工作中去,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外界不良因素的幹擾,堅定目標,勇往直前,最終實現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其次,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法官作為公正的化身、正義的守護人,長期以來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官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責任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法官缺乏職業尊榮感。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可以通過建立法官職業收入保障製度,適當提高法官收入待遇,使法官職業保持適度的優越感,從而增強法官職業的吸引力,使越來越多的精英加入法院隊伍,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作出貢獻。最後,完善法院幹警的晉級、晉升工作。主要是當上級法院出現法官編製空缺時應從下級法院優秀法官中選調,從而使基層法官晉升晉級的渠道得以暢通,這樣可以使基層法院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將來有一定的方向和規劃,滿懷希望,然後以更加積極的心態去投入工作,防止基層法院幹警因升職空間狹窄而對工作產生副麵情緒。
2.物質上的激勵。首先,可以適當提高法官基礎工資標準,做到同工同酬。法官的職業門檻相對公務員來說要求更高,因此,法官工資應高於普通公務員標準。同時要不斷完善法院幹警職務序列設置。法院工作人員的收入待遇受職級的限製,而現實中,法院工作人員的晉職晉級機會要比其他單位少得多,所以應從實際出發,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點的職務序列設置機製,從根本上保障法院幹警的權益。其次,完善物質獎勵製度。為了調動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根據法院工作的職業特征設置一些獎項,對符合獎勵的部門和個人可以給予物質上的獎勵,激勵他們在以後的工作中力爭更大的突破。最後,要切實保障法院經費。物質激勵沒有堅實的經濟基礎,則再好的製度也隻是一紙空文。法院物質獎勵的資金來自財政,所以必須確保物質獎勵的財政資金來源。可以通過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製度,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導,與財政部門協調,對地域差距適當加以調整、均衡,切實保障法院工作的經費。
3.將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有機結合起來。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雖然可以單獨使用,但二者存在著緊密的聯係。隻注重某一方麵的激勵,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必須“兩手抓,兩手硬”。在精神鼓勵的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可以使精神鼓勵更能激發人的精神。在物質獎勵的同時給予精神上的鼓勵,可以使物質獎勵所帶來的激勵作用更為長效、持久。
綜上所述,建立一套係統的製約與激勵機製,是當今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隻有通過這套機製充分調動法院幹警的社會責任心及工作積極性,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