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章 半決賽(中)
一婚不孕被棄,嫁豪門三年抱倆 作者:月上溪溪啊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下麵,讓我們聽聽辯方怎麽說吧,有請!”
隨著鏡頭轉向白曉薇,場上場下不知道多少人,為她捏了汗、懸了心。
這些人裏,不僅有她的愛人、領導、同事、好友,也有很多素未謀麵的陌生人。
當看到一個嬌嬌俏俏的大美人,對上一個實力特別強勁的對手時,人們心中的保護欲就會不由自主往外溢。
白曉薇沒有廢話,主持人話落,她緊跟著開口。
沒有那些花哨的開場白,她的陳詞,質樸又直擊要害:
“謝謝主持人,大家好!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違反謹慎駕駛注意義務、闖紅燈撞人造成,因此,控方所言,李芳造成交通肇事罪,其實質,是讓李芳為周明的過失行為擔責,這一觀點顯然不能成立。”
“首先,周明是在意誌自由、行動自主的情況下開車,與李芳無關。
從兩人在餐廳門口的對話可知,盡管周明喝了酒,但其意識十分清醒,醉駕、闖紅燈、撞人等一係列行為卻是周明的自主選擇、獨立實施,因此應當由周明單獨為交通肇事負責。
其次,李芳隻是周明的昔日戀人同學,不是單位主管人員、車輛所有人或承包人,對周明不負有監督義務,更不具有控製支配能力。
而李芳要求周明開車送她回賓館,並未指使周明爭分奪秒、超速快行,反而是提醒周明要開慢一點,注意一點,這根本不可能導致周明違反注意義務。
最後,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要為另一個人的行為擔責,隻有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因為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前提是犯意傳遞、犯意聯絡。
但交通肇事罪是一個過失犯罪,本是無心之過,何來犯意......”
隨著白曉薇的陳詞,原本和白曉薇持同樣觀點的人,露出微笑,被胡鈺說服的那些人,開始動搖,而一開始堅定認為李芳構成交通肇事的人,則開始糾結......
齊檢不動聲色靠回椅背,臉部肌肉逐漸放鬆。
場外的顧文瑞,抬起手臂輕抿一口紅酒,姿態優雅閑適。
顧家。
顧文星開心地笑出聲:“我就知道曉薇一定可以!她說得對,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怎麽會有共犯?是我學藝不精......”
顧文瑾不服氣反駁:“交通肇事怎麽就是過失犯罪了?”
“不是過失,難不成是故意撞人?”顧文星學著白曉薇的樣子反駁。
顧文瑾語塞:“可是,可是......”
“可是明知道自己醉駕,還開車,這不是故意嗎?”顧文旭接口問道。
顧文星努力回想白曉薇教自己的知識,解釋道:“醉酒駕車是故意,但是隨後發生交通事故,這在駕駛員的意料之外,不是嗎?”
“小旭,我問你,如果你是周明,你能預料到自己一定會撞人嗎?還是說,看到前方有人經過,故意踩油門撞上去?”
顧文旭:“這......”
顧文征若有所思:“確實,如果看到前方有人還故意撞上去,那就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殺人了!”
除非是為了報複社會,或者仇殺,不然誰都不會這麽幹!每個司機上路,都不會希望自己發生事故!”
顧文星驕傲總結道:“還是曉薇厲害,直接找到了關鍵——一個過失犯罪,突如其來發生,誰都預料不到,本就是無心之過,怎麽會有犯意傳遞、犯意聯絡?”
場上再次響起熱烈掌聲,是白曉薇陳詞完畢。
男主持人麵帶微笑:“雙方的開篇陳詞都很精彩啊,下麵,就到了本場辯論的核心——自由辯論環節,雙方交替發言,每人共計4分鍾,讓我們拭目以待。”
“鐺——”
隨著計時器開始計時,自由辯論拉開序幕。
胡鈺:“請問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行為是什麽?”
白曉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前,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後,請問本案當中,一死一傷是不是周明闖紅燈撞人造成的呢?”
胡鈺:“對方辯友說得很好,那麽李芳有沒有違法行為呢?”
白曉薇:“李芳有沒有違法行為,要看周明的行為要不要李芳負責啊,請問,李芳與周明構成共同犯罪嗎?”
胡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所以我方認為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李芳應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我想請問對方辯友的是,李芳的行為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白曉薇:“李芳手不握方向盤,腳不踩油門,如何能夠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胡鈺:“請問,是誰讓周明飲酒,是誰讓周明酒後開車?”
白曉薇:“那周明是不是自己喝酒、自己開車的呢?請問,如果沒有周明,會不會有一死一傷的後果?”
胡鈺:“對方辯友無非是說,周明是執行者,按照您的邏輯,李芳就是指使者,沒有李芳的指使行為,又怎麽會有後來的一死一傷?”
白曉薇:“糾正您方錯誤觀點,我方從未說過李芳是指使者,反而是您方認為是李芳指使了周明,請您解釋一下,何謂指使?”
胡鈺:“指使的含義太廣了,在本案中,就是教唆、挑撥的意思!”
白曉薇:“根據刑法總則規定,教唆他人犯罪,可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啊!今天您告訴我們大家,交通肇事是過失犯,李芳構成交通肇事,她自然是過失犯罪,您又說李芳是教唆犯,您這是自我矛盾呀!”
胡鈺:“......我方從未說過李芳是教唆周明犯罪,而是說李芳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請問對方辯友,李芳明知周明已經喝酒,作為成年人,難道她預料不到酒後開車的危害後果嗎?”
白曉薇:“李芳能預料到危害後果,那周明作為成年人,他自己預料不到嗎?還是說這個後果有且僅有李芳能預料到?我倒是想請問,周明是不是在意識自由的情況下,自己選擇了酒後駕駛?”
胡鈺:“一般的被指使者,當然有一定的選擇權,如果連一點選擇權都沒有的話,那就是被脅迫實施犯罪。
就好比我拿槍逼你殺人,你要不殺,我就殺了你,你沒有選擇權,自然也就不構成故意殺人,但是周明有選擇權,卻並不影響李芳構成犯罪,對方辯友您說是嗎?”
白曉薇:“當然不是了!誠如您方所說,周明有選擇權,方向盤、車鑰匙在他手裏呢,他要是堅持不開車,李芳能奈他何?
無非就是失去了和前女友共度良宵的機會罷了,這和冒險醉駕的成本,到底哪個更高?還是想請對方辯友明確回答我,李芳哪個行為對一死一傷的結果負責?”
隨著鏡頭轉向白曉薇,場上場下不知道多少人,為她捏了汗、懸了心。
這些人裏,不僅有她的愛人、領導、同事、好友,也有很多素未謀麵的陌生人。
當看到一個嬌嬌俏俏的大美人,對上一個實力特別強勁的對手時,人們心中的保護欲就會不由自主往外溢。
白曉薇沒有廢話,主持人話落,她緊跟著開口。
沒有那些花哨的開場白,她的陳詞,質樸又直擊要害:
“謝謝主持人,大家好!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違反謹慎駕駛注意義務、闖紅燈撞人造成,因此,控方所言,李芳造成交通肇事罪,其實質,是讓李芳為周明的過失行為擔責,這一觀點顯然不能成立。”
“首先,周明是在意誌自由、行動自主的情況下開車,與李芳無關。
從兩人在餐廳門口的對話可知,盡管周明喝了酒,但其意識十分清醒,醉駕、闖紅燈、撞人等一係列行為卻是周明的自主選擇、獨立實施,因此應當由周明單獨為交通肇事負責。
其次,李芳隻是周明的昔日戀人同學,不是單位主管人員、車輛所有人或承包人,對周明不負有監督義務,更不具有控製支配能力。
而李芳要求周明開車送她回賓館,並未指使周明爭分奪秒、超速快行,反而是提醒周明要開慢一點,注意一點,這根本不可能導致周明違反注意義務。
最後,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要為另一個人的行為擔責,隻有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因為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前提是犯意傳遞、犯意聯絡。
但交通肇事罪是一個過失犯罪,本是無心之過,何來犯意......”
隨著白曉薇的陳詞,原本和白曉薇持同樣觀點的人,露出微笑,被胡鈺說服的那些人,開始動搖,而一開始堅定認為李芳構成交通肇事的人,則開始糾結......
齊檢不動聲色靠回椅背,臉部肌肉逐漸放鬆。
場外的顧文瑞,抬起手臂輕抿一口紅酒,姿態優雅閑適。
顧家。
顧文星開心地笑出聲:“我就知道曉薇一定可以!她說得對,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怎麽會有共犯?是我學藝不精......”
顧文瑾不服氣反駁:“交通肇事怎麽就是過失犯罪了?”
“不是過失,難不成是故意撞人?”顧文星學著白曉薇的樣子反駁。
顧文瑾語塞:“可是,可是......”
“可是明知道自己醉駕,還開車,這不是故意嗎?”顧文旭接口問道。
顧文星努力回想白曉薇教自己的知識,解釋道:“醉酒駕車是故意,但是隨後發生交通事故,這在駕駛員的意料之外,不是嗎?”
“小旭,我問你,如果你是周明,你能預料到自己一定會撞人嗎?還是說,看到前方有人經過,故意踩油門撞上去?”
顧文旭:“這......”
顧文征若有所思:“確實,如果看到前方有人還故意撞上去,那就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殺人了!”
除非是為了報複社會,或者仇殺,不然誰都不會這麽幹!每個司機上路,都不會希望自己發生事故!”
顧文星驕傲總結道:“還是曉薇厲害,直接找到了關鍵——一個過失犯罪,突如其來發生,誰都預料不到,本就是無心之過,怎麽會有犯意傳遞、犯意聯絡?”
場上再次響起熱烈掌聲,是白曉薇陳詞完畢。
男主持人麵帶微笑:“雙方的開篇陳詞都很精彩啊,下麵,就到了本場辯論的核心——自由辯論環節,雙方交替發言,每人共計4分鍾,讓我們拭目以待。”
“鐺——”
隨著計時器開始計時,自由辯論拉開序幕。
胡鈺:“請問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行為是什麽?”
白曉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前,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後,請問本案當中,一死一傷是不是周明闖紅燈撞人造成的呢?”
胡鈺:“對方辯友說得很好,那麽李芳有沒有違法行為呢?”
白曉薇:“李芳有沒有違法行為,要看周明的行為要不要李芳負責啊,請問,李芳與周明構成共同犯罪嗎?”
胡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所以我方認為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李芳應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我想請問對方辯友的是,李芳的行為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白曉薇:“李芳手不握方向盤,腳不踩油門,如何能夠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胡鈺:“請問,是誰讓周明飲酒,是誰讓周明酒後開車?”
白曉薇:“那周明是不是自己喝酒、自己開車的呢?請問,如果沒有周明,會不會有一死一傷的後果?”
胡鈺:“對方辯友無非是說,周明是執行者,按照您的邏輯,李芳就是指使者,沒有李芳的指使行為,又怎麽會有後來的一死一傷?”
白曉薇:“糾正您方錯誤觀點,我方從未說過李芳是指使者,反而是您方認為是李芳指使了周明,請您解釋一下,何謂指使?”
胡鈺:“指使的含義太廣了,在本案中,就是教唆、挑撥的意思!”
白曉薇:“根據刑法總則規定,教唆他人犯罪,可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啊!今天您告訴我們大家,交通肇事是過失犯,李芳構成交通肇事,她自然是過失犯罪,您又說李芳是教唆犯,您這是自我矛盾呀!”
胡鈺:“......我方從未說過李芳是教唆周明犯罪,而是說李芳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請問對方辯友,李芳明知周明已經喝酒,作為成年人,難道她預料不到酒後開車的危害後果嗎?”
白曉薇:“李芳能預料到危害後果,那周明作為成年人,他自己預料不到嗎?還是說這個後果有且僅有李芳能預料到?我倒是想請問,周明是不是在意識自由的情況下,自己選擇了酒後駕駛?”
胡鈺:“一般的被指使者,當然有一定的選擇權,如果連一點選擇權都沒有的話,那就是被脅迫實施犯罪。
就好比我拿槍逼你殺人,你要不殺,我就殺了你,你沒有選擇權,自然也就不構成故意殺人,但是周明有選擇權,卻並不影響李芳構成犯罪,對方辯友您說是嗎?”
白曉薇:“當然不是了!誠如您方所說,周明有選擇權,方向盤、車鑰匙在他手裏呢,他要是堅持不開車,李芳能奈他何?
無非就是失去了和前女友共度良宵的機會罷了,這和冒險醉駕的成本,到底哪個更高?還是想請對方辯友明確回答我,李芳哪個行為對一死一傷的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