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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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規定轉化犯情形
在 司法實踐 中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罪行 為的 同 時 也多會造成行
為人重傷甚 至 死亡的嚴 重後 果 但是我 國 刑 法對此種情 況 並未 轉化 為
其他罪 胺照故意傷害罪
,
故意 殺人 罪進 行 處 罰
。
對 於 此種 情 況
,
不利
於 司法實踐 中對犯罪分子正確 定罪量刑
。
二 司 法 方 麵
尋釁滋 事罪在立法 上 的不 足 間接 導致 司 法實 踐 上 的缺 陷
,
司法方
麵的不足主要 有
司法執行方麵無統 一標準 執行隨意化
尋釁滋 事罪的罪與非罪沒 有 明確 其界 限
,
與其他 罪 的界 定 存在 一
定的模糊性 這就導致各地 區在認定 尋釁滋事罪 時有 一 定 的任 意性
,
對
其度的把握也各 自不一 存在混亂
。
司法人員素質參差 強化 尋釁滋事罪 口袋化
在 日常生活 中
,
尋 釁 滋 事 類 案件 頻 發
,
司法 人 員 辦 案 時 無 明 確 標
準 案件 的主觀客觀方麵認定具有較強 的主觀性
,
這就對於 辦案人員素
質要求 比較高
。
然而現實 中
,
司法人員素質參差 不齊
,
強化 了 尋釁滋 事
罪的 口袋化
。
二
、
尋釁滋事罪的完善
尋釁滋 事罪存在些許不足 本文有以下 幾個方麵的進行完善
一 立 法 方 麵 的 完善
規範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 司法實踐 中對行 為人 進 行 定罪 與 否 的根 據
,
我 國
現在 的尋釁滋事罪的構 成 要件 存在 不 明確情 況
,
這種情 況 將 直 接 影 響
司法實踐公正 性
。
在 立 法 上 我們 就應 規範 這種 現象
,
對
“
隨 意
’
‘
弓雖拿
硬要
”
的等相 關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立法規範 對
“
情 節嚴 重
’
“
情 節惡
劣
”
的嚴重和惡劣的程度進行 細化
。
另外 規範 尋釁 滋 事罪 的表 述 使
其可 以與侵犯公 民財產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權利罪方麵進行 區分
。
立法
上 規範表述 朋確 規定 是司法實踐得 以正 常高效運轉的基礎
。
增加注意性規定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 事罪行 為 的 同 時構 成 其他 犯 罪 的
,
匕如故 意 殺
人罪
、
故意傷害罪
、
侮辱罪
、
聚眾 擾亂 公 共秩序 罪 等
。
這種 情 況下 屬 於
想象競合 應當依照處 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 罰
。
刑法學者對於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處 理意 見 不 統 一
,
有的學
者認為 這種情況下應 當對行 為人 以尋釁 滋 事 罪 一 罪處 罰
。
他 們 認 為
構成其他罪的情況應 當屬於 尋釁滋事罪本身規定的
“
情 節嚴 重
、
情節惡
劣
” 。
有的學者認為
,
這 種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況 應 當 以其他 罪 名 定
罪
。
他們認為這樣才能做
,
有利於刑法打擊 尋釁滋 事類犯罪
,
同 時也充
分體現 了我國刑事政策 的指 導 思想
。
本 文認 為
,
行 為人 實施 尋釁 滋 事
犯罪的同時也傷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體 造成其他 公 民重傷或者死亡 的
應該按照處 罰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進行處 罰
。
尋
釁滋事罪 同聚眾鬥毆罪都 是從流 氓罪 中分解 出來 的
,
立 法 者 隻 將 聚 眾
鬥毆罪規定 了轉化犯
,
即行為人聚眾鬥毆過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
傷或者死亡 以及財產受到損失 時 對行為人按照故意傷 害罪
、
故意殺人
罪
、
搶劫罪等定罪處 罰
。
所 以
,
本文 認 為
,
對於 尋 釁 滋 事 罪 同樣應 增加
規定注意性規定 這樣 才能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
發揮的更好
。
二 司 法 方 麵 的 完善
出台相應 司法解釋
法律規則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進行 歸納和 總結而做 出的一 般性規
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 也會 出現 一 定 的滯 後 性
,
存在 法 律 漏 洞
。
因 而 司
法解釋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
。
尤其 是在 司 法 過 程 中
,
司法 執 行方
麵無統一標準 執行隨意化 更需要對 法律 規 範作 出明確 的解釋 使得
司法人員在 司法實踐 中有法 可依
,
有解釋 可 尋
。
比如 犯罪情 節 與後 果
的
“
輕
”
與
“
重
”
規定過於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標準
。
加強 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
無論是刑事 司法還是 民事 司法 都關係 到 國 家安 全
,
社會穩 定
,
人
民的利益
。
司法人員的素質直 接影響案件完成 的質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
作效率
。
好的法律沒有得到 很好 的執行
,
立 法宗 旨和 國 家政 策 就不 能
落實到實處
。
所 以應通過職業技 能培訓 等方 式加 強 司法 隊伍 建設
,
使事罪存在 問題 的 完善
。
【關鍵詞 】尋釁滋 事罪 爭議案件 問題 完善
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 隨意毆打
、
騷擾他人或任 意損 毀
、
占用
公私財物 威者在 公共場所起 哄鬧事 嚴重破 壞社會秩序 的行 為
。
雖然
我國法律已 經 明確規定 了尋釁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應 的 問題 , 文
將進行敘述並提 出完善建議
。
一
、
尋釁滋事罪存在 的問題
一 立 法 方 麵
尋釁滋 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規定 的流氓罪 修訂後 的刑法對
尋釁滋事罪罪狀進行 了 具體 的規定
,
立法者 期望 改 變原 來 刑 法 中流 氓
罪的模糊
、
不好操作性 的狀態 但這並沒有很好 的解決實踐 中出現 的 問
題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
構 成要件不明確
尋釁滋 事罪的法律規定用 語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
,
匕如 尋釁滋
事罪條文 中的
“
隨意
’
‘
強拿硬要
”
的等相 關規 範 的構 成要件 規 定不 明
確
《刑法修正案八 》雖然對尋釁滋 事罪進 行 了相 關修改 但是
“
情節嚴
重
’ 、
“
情節惡劣
”
等客觀方麵入罪 標準仍 不 明確
。
另 外
,
尋 釁滋 事罪 的
構成要件表述上 與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財產罪 的客觀方麵也
多有重合和交叉
。
立法上 的不 明確
、
不 具體是 導 致 司法 實 踐 中應用 混
按照檢察機關 內設機構的職能和管轄分工
,
控告 申訴部門對舉報的偵審分離與 自偵部門對案
件的偵審一體化並行
。
由於相關規定過於複雜
,
致
使二者契合處形成一邊緣地帶
,
也就是控告 申訴
部門對舉報線索的初查處理職權的擁有和限製
,
這種職權的過分分割
,
表現 出一定範圍內的不確
定性
,
導致對舉報線索的初查與處理在控告申訴
部門的割裂
,
初查後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納人了 自
偵部門的偵審一體化機製中
。
對這一工作模式作
上述的清醒認識
,
是筆者本文對 自偵案件的立案
與偵查探究的基點
。
在 司法實踐 中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罪行 為的 同 時 也多會造成行
為人重傷甚 至 死亡的嚴 重後 果 但是我 國 刑 法對此種情 況 並未 轉化 為
其他罪 胺照故意傷害罪
,
故意 殺人 罪進 行 處 罰
。
對 於 此種 情 況
,
不利
於 司法實踐 中對犯罪分子正確 定罪量刑
。
二 司 法 方 麵
尋釁滋 事罪在立法 上 的不 足 間接 導致 司 法實 踐 上 的缺 陷
,
司法方
麵的不足主要 有
司法執行方麵無統 一標準 執行隨意化
尋釁滋 事罪的罪與非罪沒 有 明確 其界 限
,
與其他 罪 的界 定 存在 一
定的模糊性 這就導致各地 區在認定 尋釁滋事罪 時有 一 定 的任 意性
,
對
其度的把握也各 自不一 存在混亂
。
司法人員素質參差 強化 尋釁滋事罪 口袋化
在 日常生活 中
,
尋 釁 滋 事 類 案件 頻 發
,
司法 人 員 辦 案 時 無 明 確 標
準 案件 的主觀客觀方麵認定具有較強 的主觀性
,
這就對於 辦案人員素
質要求 比較高
。
然而現實 中
,
司法人員素質參差 不齊
,
強化 了 尋釁滋 事
罪的 口袋化
。
二
、
尋釁滋事罪的完善
尋釁滋 事罪存在些許不足 本文有以下 幾個方麵的進行完善
一 立 法 方 麵 的 完善
規範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 司法實踐 中對行 為人 進 行 定罪 與 否 的根 據
,
我 國
現在 的尋釁滋事罪的構 成 要件 存在 不 明確情 況
,
這種情 況 將 直 接 影 響
司法實踐公正 性
。
在 立 法 上 我們 就應 規範 這種 現象
,
對
“
隨 意
’
‘
弓雖拿
硬要
”
的等相 關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立法規範 對
“
情 節嚴 重
’
“
情 節惡
劣
”
的嚴重和惡劣的程度進行 細化
。
另外 規範 尋釁 滋 事罪 的表 述 使
其可 以與侵犯公 民財產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權利罪方麵進行 區分
。
立法
上 規範表述 朋確 規定 是司法實踐得 以正 常高效運轉的基礎
。
增加注意性規定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 事罪行 為 的 同 時構 成 其他 犯 罪 的
,
匕如故 意 殺
人罪
、
故意傷害罪
、
侮辱罪
、
聚眾 擾亂 公 共秩序 罪 等
。
這種 情 況下 屬 於
想象競合 應當依照處 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 罰
。
刑法學者對於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處 理意 見 不 統 一
,
有的學
者認為 這種情況下應 當對行 為人 以尋釁 滋 事 罪 一 罪處 罰
。
他 們 認 為
構成其他罪的情況應 當屬於 尋釁滋事罪本身規定的
“
情 節嚴 重
、
情節惡
劣
” 。
有的學者認為
,
這 種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況 應 當 以其他 罪 名 定
罪
。
他們認為這樣才能做
,
有利於刑法打擊 尋釁滋 事類犯罪
,
同 時也充
分體現 了我國刑事政策 的指 導 思想
。
本 文認 為
,
行 為人 實施 尋釁 滋 事
犯罪的同時也傷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體 造成其他 公 民重傷或者死亡 的
應該按照處 罰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進行處 罰
。
尋
釁滋事罪 同聚眾鬥毆罪都 是從流 氓罪 中分解 出來 的
,
立 法 者 隻 將 聚 眾
鬥毆罪規定 了轉化犯
,
即行為人聚眾鬥毆過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
傷或者死亡 以及財產受到損失 時 對行為人按照故意傷 害罪
、
故意殺人
罪
、
搶劫罪等定罪處 罰
。
所 以
,
本文 認 為
,
對於 尋 釁 滋 事 罪 同樣應 增加
規定注意性規定 這樣 才能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
發揮的更好
。
二 司 法 方 麵 的 完善
出台相應 司法解釋
法律規則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進行 歸納和 總結而做 出的一 般性規
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 也會 出現 一 定 的滯 後 性
,
存在 法 律 漏 洞
。
因 而 司
法解釋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
。
尤其 是在 司 法 過 程 中
,
司法 執 行方
麵無統一標準 執行隨意化 更需要對 法律 規 範作 出明確 的解釋 使得
司法人員在 司法實踐 中有法 可依
,
有解釋 可 尋
。
比如 犯罪情 節 與後 果
的
“
輕
”
與
“
重
”
規定過於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標準
。
加強 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
無論是刑事 司法還是 民事 司法 都關係 到 國 家安 全
,
社會穩 定
,
人
民的利益
。
司法人員的素質直 接影響案件完成 的質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
作效率
。
好的法律沒有得到 很好 的執行
,
立 法宗 旨和 國 家政 策 就不 能
落實到實處
。
所 以應通過職業技 能培訓 等方 式加 強 司法 隊伍 建設
,
使事罪存在 問題 的 完善
。
【關鍵詞 】尋釁滋 事罪 爭議案件 問題 完善
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 隨意毆打
、
騷擾他人或任 意損 毀
、
占用
公私財物 威者在 公共場所起 哄鬧事 嚴重破 壞社會秩序 的行 為
。
雖然
我國法律已 經 明確規定 了尋釁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應 的 問題 , 文
將進行敘述並提 出完善建議
。
一
、
尋釁滋事罪存在 的問題
一 立 法 方 麵
尋釁滋 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規定 的流氓罪 修訂後 的刑法對
尋釁滋事罪罪狀進行 了 具體 的規定
,
立法者 期望 改 變原 來 刑 法 中流 氓
罪的模糊
、
不好操作性 的狀態 但這並沒有很好 的解決實踐 中出現 的 問
題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
構 成要件不明確
尋釁滋 事罪的法律規定用 語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
,
匕如 尋釁滋
事罪條文 中的
“
隨意
’
‘
強拿硬要
”
的等相 關規 範 的構 成要件 規 定不 明
確
《刑法修正案八 》雖然對尋釁滋 事罪進 行 了相 關修改 但是
“
情節嚴
重
’ 、
“
情節惡劣
”
等客觀方麵入罪 標準仍 不 明確
。
另 外
,
尋 釁滋 事罪 的
構成要件表述上 與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財產罪 的客觀方麵也
多有重合和交叉
。
立法上 的不 明確
、
不 具體是 導 致 司法 實 踐 中應用 混
按照檢察機關 內設機構的職能和管轄分工
,
控告 申訴部門對舉報的偵審分離與 自偵部門對案
件的偵審一體化並行
。
由於相關規定過於複雜
,
致
使二者契合處形成一邊緣地帶
,
也就是控告 申訴
部門對舉報線索的初查處理職權的擁有和限製
,
這種職權的過分分割
,
表現 出一定範圍內的不確
定性
,
導致對舉報線索的初查與處理在控告申訴
部門的割裂
,
初查後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納人了 自
偵部門的偵審一體化機製中
。
對這一工作模式作
上述的清醒認識
,
是筆者本文對 自偵案件的立案
與偵查探究的基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