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規定轉化犯情形


    在 司法實踐 中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罪行 為的 同 時 也多會造成行


    為人重傷甚 至 死亡的嚴 重後 果 但是我 國 刑 法對此種情 況 並未 轉化 為


    其他罪 胺照故意傷害罪


    ,


    故意 殺人 罪進 行 處 罰


    。


    對 於 此種 情 況


    ,


    不利


    於 司法實踐 中對犯罪分子正確 定罪量刑


    。


    二 司 法 方 麵


    尋釁滋 事罪在立法 上 的不 足 間接 導致 司 法實 踐 上 的缺 陷


    ,


    司法方


    麵的不足主要 有


    司法執行方麵無統 一標準 執行隨意化


    尋釁滋 事罪的罪與非罪沒 有 明確 其界 限


    ,


    與其他 罪 的界 定 存在 一


    定的模糊性 這就導致各地 區在認定 尋釁滋事罪 時有 一 定 的任 意性


    ,


    對


    其度的把握也各 自不一 存在混亂


    。


    司法人員素質參差 強化 尋釁滋事罪 口袋化


    在 日常生活 中


    ,


    尋 釁 滋 事 類 案件 頻 發


    ,


    司法 人 員 辦 案 時 無 明 確 標


    準 案件 的主觀客觀方麵認定具有較強 的主觀性


    ,


    這就對於 辦案人員素


    質要求 比較高


    。


    然而現實 中


    ,


    司法人員素質參差 不齊


    ,


    強化 了 尋釁滋 事


    罪的 口袋化


    。


    二


    、


    尋釁滋事罪的完善


    尋釁滋 事罪存在些許不足 本文有以下 幾個方麵的進行完善


    一 立 法 方 麵 的 完善


    規範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 司法實踐 中對行 為人 進 行 定罪 與 否 的根 據


    ,


    我 國


    現在 的尋釁滋事罪的構 成 要件 存在 不 明確情 況


    ,


    這種情 況 將 直 接 影 響


    司法實踐公正 性


    。


    在 立 法 上 我們 就應 規範 這種 現象


    ,


    對


    “


    隨 意


    ’


    ‘


    弓雖拿


    硬要


    ”


    的等相 關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立法規範 對


    “


    情 節嚴 重


    ’


    “


    情 節惡


    劣


    ”


    的嚴重和惡劣的程度進行 細化


    。


    另外 規範 尋釁 滋 事罪 的表 述 使


    其可 以與侵犯公 民財產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權利罪方麵進行 區分


    。


    立法


    上 規範表述 朋確 規定 是司法實踐得 以正 常高效運轉的基礎


    。


    增加注意性規定


    行為人實施尋釁滋 事罪行 為 的 同 時構 成 其他 犯 罪 的


    ,


    匕如故 意 殺


    人罪


    、


    故意傷害罪


    、


    侮辱罪


    、


    聚眾 擾亂 公 共秩序 罪 等


    。


    這種 情 況下 屬 於


    想象競合 應當依照處 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 罰


    。


    刑法學者對於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處 理意 見 不 統 一


    ,


    有的學


    者認為 這種情況下應 當對行 為人 以尋釁 滋 事 罪 一 罪處 罰


    。


    他 們 認 為


    構成其他罪的情況應 當屬於 尋釁滋事罪本身規定的


    “


    情 節嚴 重


    、


    情節惡


    劣


    ” 。


    有的學者認為


    ,


    這 種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況 應 當 以其他 罪 名 定


    罪


    。


    他們認為這樣才能做


    ,


    有利於刑法打擊 尋釁滋 事類犯罪


    ,


    同 時也充


    分體現 了我國刑事政策 的指 導 思想


    。


    本 文認 為


    ,


    行 為人 實施 尋釁 滋 事


    犯罪的同時也傷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體 造成其他 公 民重傷或者死亡 的


    應該按照處 罰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進行處 罰


    。


    尋


    釁滋事罪 同聚眾鬥毆罪都 是從流 氓罪 中分解 出來 的


    ,


    立 法 者 隻 將 聚 眾


    鬥毆罪規定 了轉化犯


    ,


    即行為人聚眾鬥毆過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


    傷或者死亡 以及財產受到損失 時 對行為人按照故意傷 害罪


    、


    故意殺人


    罪


    、


    搶劫罪等定罪處 罰


    。


    所 以


    ,


    本文 認 為


    ,


    對於 尋 釁 滋 事 罪 同樣應 增加


    規定注意性規定 這樣 才能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


    發揮的更好


    。


    二 司 法 方 麵 的 完善


    出台相應 司法解釋


    法律規則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進行 歸納和 總結而做 出的一 般性規


    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 也會 出現 一 定 的滯 後 性


    ,


    存在 法 律 漏 洞


    。


    因 而 司


    法解釋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


    。


    尤其 是在 司 法 過 程 中


    ,


    司法 執 行方


    麵無統一標準 執行隨意化 更需要對 法律 規 範作 出明確 的解釋 使得


    司法人員在 司法實踐 中有法 可依


    ,


    有解釋 可 尋


    。


    比如 犯罪情 節 與後 果


    的


    “


    輕


    ”


    與


    “


    重


    ”


    規定過於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標準


    。


    加強 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


    無論是刑事 司法還是 民事 司法 都關係 到 國 家安 全


    ,


    社會穩 定


    ,


    人


    民的利益


    。


    司法人員的素質直 接影響案件完成 的質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


    作效率


    。


    好的法律沒有得到 很好 的執行


    ,


    立 法宗 旨和 國 家政 策 就不 能


    落實到實處


    。


    所 以應通過職業技 能培訓 等方 式加 強 司法 隊伍 建設


    ,


    使事罪存在 問題 的 完善


    。


    【關鍵詞 】尋釁滋 事罪 爭議案件 問題 完善


    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 隨意毆打


    、


    騷擾他人或任 意損 毀


    、


    占用


    公私財物 威者在 公共場所起 哄鬧事 嚴重破 壞社會秩序 的行 為


    。


    雖然


    我國法律已 經 明確規定 了尋釁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應 的 問題 , 文


    將進行敘述並提 出完善建議


    。


    一


    、


    尋釁滋事罪存在 的問題


    一 立 法 方 麵


    尋釁滋 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規定 的流氓罪 修訂後 的刑法對


    尋釁滋事罪罪狀進行 了 具體 的規定


    ,


    立法者 期望 改 變原 來 刑 法 中流 氓


    罪的模糊


    、


    不好操作性 的狀態 但這並沒有很好 的解決實踐 中出現 的 問


    題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


    構 成要件不明確


    尋釁滋 事罪的法律規定用 語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


    ,


    匕如 尋釁滋


    事罪條文 中的


    “


    隨意


    ’


    ‘


    強拿硬要


    ”


    的等相 關規 範 的構 成要件 規 定不 明


    確


    《刑法修正案八 》雖然對尋釁滋 事罪進 行 了相 關修改 但是


    “


    情節嚴


    重


    ’ 、


    “


    情節惡劣


    ”


    等客觀方麵入罪 標準仍 不 明確


    。


    另 外


    ,


    尋 釁滋 事罪 的


    構成要件表述上 與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財產罪 的客觀方麵也


    多有重合和交叉


    。


    立法上 的不 明確


    、


    不 具體是 導 致 司法 實 踐 中應用 混


    按照檢察機關 內設機構的職能和管轄分工


    ,


    控告 申訴部門對舉報的偵審分離與 自偵部門對案


    件的偵審一體化並行


    。


    由於相關規定過於複雜


    ,


    致


    使二者契合處形成一邊緣地帶


    ,


    也就是控告 申訴


    部門對舉報線索的初查處理職權的擁有和限製


    ,


    這種職權的過分分割


    ,


    表現 出一定範圍內的不確


    定性


    ,


    導致對舉報線索的初查與處理在控告申訴


    部門的割裂


    ,


    初查後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納人了 自


    偵部門的偵審一體化機製中


    。


    對這一工作模式作


    上述的清醒認識


    ,


    是筆者本文對 自偵案件的立案


    與偵查探究的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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