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將尋釁滋事罪予以司法適用層麵的口袋化傾向。


    案例 3:在動車事故善後處理期間,秦某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並在網絡上散


    布,起哄鬧事,該虛假信息被多次轉發和評論,擾亂網絡空間秩序,引起群眾不滿,擾亂政府機關的善


    後工作,法院就此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5]。


    根據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


    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293 條第 1 款第 4 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


    罪定罪處罰”。若依照《刑法》第 293 條第 1 款第 4 項的規定,那麽秦某在網上編造和散布信息的行為就


    屬於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行為。但將一種言論等同於起哄鬧事的行為,無論是在具體的司法適用中,


    還是在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中,均可能會存在疑問,於是,在網絡社會與物理社會的雙層社會背景下,


    司法解釋在此不排除對尋釁滋事罪在超出構成要件解釋範圍意義上的口袋化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在狹義上,行為確實並不包括言論,對於言論的刑事處罰應當是極為慎重的。尋釁滋事罪中的起哄鬧


    事具有言論與行為的複合性,換言之,起哄鬧事雖然也包含一定的言論,但就鬧事而言,主要還是行


    為,言論是依附於行為的。雖然在編造、散布編造的網絡虛假信息這一罪狀性質的表述中存在編造、散


    布等具有行為外觀的內容,但這種網絡傳謠即使構成犯罪,也是一種言論型犯罪,而不是以狹義行為構


    成的犯罪”


    [2]281。如果秦某的行為能夠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中的起哄鬧事,那麽此時就存在兩種擴大解釋


    甚至是具有類推解釋的嫌疑,一是將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二是將在網上編造和散布信息而引起眾


    多網民關注和評論的行為解釋為起哄鬧事。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顯然是指在現實的物理空間實施可見的


    起哄鬧事行為,但隨著網絡社會的發展,加之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的密切聯係,為了將刑法的規製範圍


    擴展至網絡空間,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尋釁滋事罪中的要件予以相應解釋,進而包含網絡空間中的編造和


    散布信息的行為,這屬於直接推動該罪口袋化的司法體現。而在具體的司法適用過程中,由於該罪本身


    的構成要件表述又存在開放性,該罪就會在網絡空間中被置於社會管理秩序的刑事治理前沿。


    (二)尋釁滋事罪存在口袋化現象的主要類型


    除了在立法論層麵,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表述具有口袋化的立法特征外,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進


    一步使得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象明顯加強,因為通過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並沒有對有著


    口袋化特征的立法規定予以限縮,而是積極配合社會治理的體係功能,追求社會治理的政策效果,進而


    使得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甚至在較為常態的意義上不斷趨於口袋化。而在具體的司法適用層麵,尋釁


    滋事罪的口袋化現象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麵。一是該罪被積極用於處理一些維權行為、信訪行為以及


    其他群體性的事件等。由於這些行為會涉及到社會秩序層麵的法益內容,而且具有典型的政策相關性,


    故其一旦被定性為破壞社會管理秩序,並且在解釋者作出相應情節或者結果嚴重的規範性判斷後,相關


    行為被以尋釁滋事罪論處的可能性就會很大。但社會管理秩序本身主要是由行政法來予以調整的,並不


    是刑法的主要角色,在模糊部門法界限的意義上,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就可能充滿隨意性和偶然性,


    其口袋化的現象自然也就很難避免。二是在網絡社會背景下,該罪被積極用於對網絡謠言的規範治理。


    一方麵,網絡空間秩序容易被類比為現實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麵,網絡空間秩序與現實社會秩序之間具


    有密切聯係。於是,網絡謠言常常被認定為屬於以起哄鬧事的行為侵犯公共場所秩序,但這在無形之中


    也將公共秩序等同為公共場所秩序,從而在解釋層麵擴張了該罪的構成要件範圍,使得該罪的適用出現


    口袋化的現象。三是在整個刑法體係的意義上將該罪作為填補刑事處罰漏洞的兜底性罪名。尤其對於一些具有流氓性質的惹是生非,破壞秩序,或者是出於自身的情緒而實施的一些無關刑法構成要件的行


    為,但卻無意間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此時,當解釋者認為相關行為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時,其就會考


    慮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問題,進而對該類行為予以刑事處罰。總之,圍繞尋釁滋事罪司法適用的口袋


    化現象,主要還是集中表現為在刑法解釋層麵,解釋者對該罪的構成要件規定予以擴張解釋甚至是類推


    解釋,從而實現刑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目的。


    (三)尋釁滋事罪不斷趨於口袋化的原因總括


    中國《刑法》中的確存在幾個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罪名,例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以危險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這些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罪名中,從中國刑法典的現有體例來看,其分別對應於


    社會管理秩序、經濟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作為維護秩序類的刑法規範,其在解釋適用的過程中就會明


    顯存在一些困難。單純的秩序究竟是否屬於一種法益本身就是存在疑問的,對此,學界也一直存在不同


    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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