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印度婚姻家庭法是以印度教為基礎的宗教屬人法,其中婚姻法和家庭財產法是兩大支柱。婚姻法以種姓內婚姻為核心,支持同性婚姻,禁止同性婚姻。婚姻被認為是一種聖禮,但在宗教理想和世俗實踐之間有一段距離。家庭物權法主要側重於共同家庭及其共同財產製度,包括財產分析、維護和一般繼承製度,個人通過財產關係與共同家庭緊密相關在一起。傳統的嫁妝製度、童婚製度和作為附屬製度的寡婦殉難製度具有宗教意義。傳統的印度婚姻和家庭法孕育自印度的經濟和社會、製度和文化、宗教和世俗環境。近代以來,印度傳統婚姻家庭法經曆了漫長而複雜的變遷,經曆了“由梵入凡”的過程。


    習慣法


    習慣法,印度傳統社會的一部分,其曆史悠久,具備了傳統文化和民俗習慣的特色。習慣法主要於印度的農村地區適用,其原則、規則都由長老和村委會製定,該原則和規則就反映了社會和文化特征。


    宗教法


    印度是一個典型的多宗教國家,宗教法在印度法律體係中占有重要地位。印度教法、穆斯林法和基督教法分別適用於該宗教的信徒。這些法律製度涵蓋了個人生活的許多方麵,如結婚、離婚、繼承和繼承。在印度大多數邦,結婚和離婚登記並不是強製性的。錫克教徒、印度教徒、穆斯林、基督徒和其他宗教的信徒都遵循自己宗教的規則。然而,果阿的司法製度與印度主流不同,果阿繼承了源自拿破侖法典的葡萄牙統一民法典。


    法學教育


    司法能動主義和經濟自由化促進了印度法律教育的快速發展,但質量問題並不盡如人意,其主要原因是監督問題。印度法律教育監督機製看似清晰,實則模糊複雜,導致了法理和實踐中監督領導的錯位。印度國立法律大學的出現和近年來私立精英法律教育的探索,得益於得益於監管模式下的政策實驗空間。然而,印度法律教育質量的全麵提升仍需要全麵的製度改革才能實現。雖然印度法學教育的發展有很多勘待解決的地方,但印度本科法學教育的跨學科性和應用性可以為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探討提供一些啟示。


    綜上,從多角度、多時空對印度法律的形成展開了分析,可以得到的是:一個擁有本土雄厚文化軟實力的國家,在經曆殖民時代洗禮、自身社會發展變革之後,能夠在不失去優秀傳統文化的同時包容和接納更為先進的法律概念和體係並化為己用。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這過程並不一帆風順,外來上層建築對於本土諸多問題存在不適用的現象。然,事物的兩麵性、發展的螺旋式上升告訴我們,一味否定、排外亦或者全搬照抄都是謬誤之舉,事實上這兩種道路在清末舞台上已經有了前車之鑒。那麽,對於今天的我國,我認為,研究同為曆史古國的印度,特別是其在處理本土文化和外來法律體係的方麵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當今我國正處在改革開放新階段、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要時段,塑造好文化自信,能夠以包容姿態去對外交流、展示我大國風範,這才能使我國更從容地麵對各種挑戰。


    法學前沿案例分析——國際經濟法中牙買加經濟體係的分析


    牙買加體係是對布雷頓森林製度的揚棄布雷頓森林體係瓦解之後,國際金融局勢混亂。1976年1月,imf“國際貨幣製度臨時委員會”就國際貨幣製度的改革問題達成了若幹協議,統稱“牙買加協定”。牙買加協定是美國,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妥協的產物。實質上牙買加協定就是在原基金協定的基礎上修改的產物,因此理論界認為牙買加體係其實就是對布雷頓森林體係的揚棄。一方麵,它繼承並加強了布雷頓森林體係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另一方麵,它放棄了布雷頓森林體係下的“雙掛鉤製度”。它對於《基金協定》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匯率製度。《牙買加協定》取消了原來的貨幣平價製,各成員國可以自由選擇匯率安排,並接受基金組織的監督。(2)黃金問題。《牙買加協定》實現了“黃金非貨幣化”,使黃金與貨幣脫鉤,成為一種單純的商品;(3)儲備資產。《牙買加協定》設想以”sdr”充當國際主要儲備資產,建立sdr本位製,擴大了特別提款權的作用。並加強對國際清償能力的監督。


    sdr其實並非牙買加體係的首創,它的前身其實就是布雷頓森林會議上英國代表凱恩斯的“班克爾”隻是當時未被采用。它主要特點有三:第一,成員國分得sdr後無需再向基金組織繳納任何其他資金。第二,成員國在需要時,可以無條件使用sdr。第三,sdr歸成員國長期所有。sdr采用的是“一籃子”。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69年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亦稱“紙黃金”,最初是為了支持布雷頓森林體係而創設,後稱為“特別提款權”幣定值[5]目前,sdr籃子中的貨幣為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但是sdr的使用僅限於參加imf特別提款權賬戶並履行義務的成員國。


    以下是對牙買加體係的製度分析。作為現行的國際貨幣製度,牙買加體係總體來說還是比較令人滿意的。首先,該體製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適應性強,縮小了匯率浮動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加之sdr的作用得以擴大,加強了國際防範風險的能力。imf成員國可以自行安排其匯率,看似混亂,采取的是“無體製的體係”,實質上又有各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的幹預,所以也是有管理的浮動。其次,在牙買加體係下各國的政策自主性得到加強,各國開放宏觀經濟的運行得到了保障。數據顯示世界實際國內生產總值在1979年至1988年及1989至1998年這兩段時間都達到3.4%。其中,發達國家的相應數字為2.9%,發展中國家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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