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古代法


    在古印度,居住著不同習俗、種族和宗教的人們,他們各自法律的共同點是與宗教、道德和哲學密切相關。印度古法一般分為佛教法和婆羅門法兩個分支,兩者相互交替。佛教興起後,孔果王朝的阿育王將佛教定為國教,婆羅門教的影響逐漸縮小。後來,阿育王召集高僧編纂了藏文三部經典(三部藏文分別是《藏法》、《藏經》和《藏經》)。《藏法》記載了僧人的戒律和寺院的通則,《藏經》是釋迦牟尼的教法集。《論藏》包含對佛教哲學原理的解釋)。藏傳佛教的三法,特別是藏傳佛教的三法,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的影響減弱,婆羅門教再次繁榮起來。在8世紀和9世紀,婆羅門教采用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並將其名稱改為印度教。因此,古印度法也常被稱為印度教法。


    以《摩奴法典》為代表的印度法律在中亞和東南亞部分地區廣為傳播,如錫蘭(今斯裏蘭卡)、暹羅(今泰國)、緬甸和菲律賓。在包括印度在內的許多這些國家,它已不再使用,但一些習俗仍然保留著摩奴法典的殘餘。


    季羨林先生指出,印度民族的特點之一是“不太重視曆史記載”,“難免有對時間和空間過分幻想、過分誇大的傾向”,因此,“要認真研究印度曆史,特別是古代史,就必須依靠外國人的記述”。上述情況也適用於對印度傳統法律的討論。除了佛教典籍中反映的印度傳統法律之外,外國人的記述,特別是中國古代在印度的僧侶、古希臘的麥加斯提尼、中亞學者貝羅尼、法國傳教士布徹等人的記述,對於研究印度傳統法律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甚至已成為稀世珍寶。但這些資料畢竟比較零散,缺乏係統性;觀察和描述是時代性和地域性的,不夠全麵。由於觀察者的特殊視角,許多描述缺乏客觀性和準確性。因此,無論是以上述任何一部著作的記述為依據,還是綜合以上所有著作所提供的信息,都無法構架出印度傳統法律的全部內容,也無法很好地把握印度傳統法律的基本特征。


    作為擁有悠久曆史、被稱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印度,其宗教文化可謂是民族文化寶庫中的“重寶”。但是,從今天文明進步的角度來看,深受宗教文化影響的印度古代法律,它肯定了王權至上的君主專製製度;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之神,淩駕於一切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製社會的種姓製度……並不是所有文化都能被叫做“瑰寶”,在經曆曆史長河洗禮之後的國家麵貌當中,我們能夠分辨出何為優秀文化對社會進步的推動、何為糟粕文化使得國家發展滯後。印度古代法的大部分內容毋庸置疑地不再適用於今日的印度,但是其在曆史過程中對印度法律製度的框架、特點等等多個方麵已經產生的長久的、無法逆轉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我所引用的印度古代法並不想單單指法律製度,更多的還應該有曆史溯源。就像在研究我國法律時,我們常常會引用、回溯封建社會諸多法律文獻一樣,古代法律對於本國法律的發展一直給予一種文化屬性。這種由文化屬性造成的影響,我們無論從古今哪個角度都無法說清楚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在這個角度講,我更願意相信印度人能發揮足夠的主觀能動性,使其法律製度乃至社會繼續進步、完善、發展。


    印度現行的普通法主要來自英國法律體係,緣由簡明:英國殖民統治期間帶入印度。普通法是印度的主要法律體係,適用於整個國家,包含了民事、刑事和商業法律等方麵。印度的普通法依據司法判例、立法和行政行為形成,通常,法院會參照過去的判例和先例,來確定案件的判決及判決的適用範圍。正是因為印度的裁判文書被廣泛應用符合案例法是普通法係重要一環的特點,以及印度憲法中明確規定歸納和解釋法律的權利屬於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也符合普通法係特點,印度也屬於普通法係的國家。


    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印度法律受到英國法律觀念、製度和觀念的影響。英國殖民者除了在印度建立等級司法製度、程序主義和先例司法製度外,還通過翻譯古代法律文本、整合當地習慣法、引入衡平法原則等方式對印度法律進行了改革和擴充。在立法過程中,通過東印度公司製定法規和法律委員會的編纂運動,促進了法律的發展。與此同時,印度形成了現代法律職業,法律教育得到了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印度法律製度和法律文化經曆了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但這種“傳統-現代觀”的敘事受到了“多元文化觀”敘事的挑戰。


    《印度刑法典》是英美法係法典化的成功先例,也是法律移植的經典範例。在立法曆史背景角度,這部刑法典是大英帝國對印度殖民統治進行改革的產物,深受19世紀英國刑法改革的影響。起草和實施方麵,法律顧問和法律委員會是刑法法典化的主要設計者和實施者。《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首先是實現了印度刑法的統一,其次還促進了印度刑事司法的統一,從而推動了印度刑法的現代化。從內容、形式和特征上來看,刑法典以英國刑法為基礎,吸收了當時英國刑法改革的成果,如死刑罪名數量的大幅減少和邊沁的編纂原則為指導,從而體現了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方近代刑法改革的理性、世俗和公共性特征。在立法修改和刑法發展的方麵,刑法立法修改的模式以刑法(法典)修改為主,以單行法規的立法為輔。160年來,印度刑法的發展呈現出三種趨勢,一是殖民化與非殖民化,二是憲法化與反憲法化,三是法律的法典化與再法典化。因此,探討印度刑法現代化的經驗和特點,也能為中國刑法的法典化和現代化提供有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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