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列爾士:《關於經濟形勢及其他》,《政治問題討論集之二——國民會議與蘇維埃》,1934年5月12日。
[49] 《雪衣最近來信》,1935年1月15日,《校內生活》第13期。
[50] 《校內生活》第13期,1935年2月8日。
[51] 連根(即王文元):《對目前組織問題的意見》,《全體起來,製止無理的分裂組織》,手刻油印小冊子。
[52]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1頁。
[53] 《勞勃茨同誌向國際書記處提出的備忘錄》,1935年8月3日於巴黎,王文元翻譯稿複印件。
[54] 托洛茨基:《中國革命問題》,第331~334頁。
[55] 《建立》(托派少數派機關報)第3期,1947年9月,手刻油印件。
[56] 《中國國民黨北京特別市黨務整理委員會公函》,特字第11號,1935年4月22日,北京市歷史檔案館藏:j186-4-198。
[57] 《中國國民黨北京特別市黨務整理委員會公函》,特字第14號,1935年5月8日,北京市歷史檔案館藏:j181-17-2590。
[58] 《勞勃茨同誌向國際書記處提出的備忘錄》,1935年8月3日於巴黎,王文元翻譯稿複印件。
[59] 《柳鑒明(劉仁靜)口供——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處民國二十三年度偵字第八號》,北京市檔案館檔案藏:j186-4-198。
[60] 《勞勃茨同誌向國際書記處提出的備忘錄》,1935年8月3日於巴黎,王文元翻譯稿複印件。
[61]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5頁。
[62]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5~227頁。
[63] 香港中國托派史料編輯室譯發,1984年8月21日,複寫件。
[64] 《肅清機會主義》,1935年9月4日,鉛印小冊子。
[65] 《給雪衣同誌的信》,1935年11月15日,手刻油印小冊子。
[66] 《火花》第3卷第1期,1936年3月10日。
[67]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43頁。
[68]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69]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70]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71]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9頁。
[72] 作者收藏的傳單原件。
[73] 茅盾編《中國的一日》,生活書店,1936。茅盾是通過去獄中探望的汪原放約陳獨秀寫此稿的。
[74] 《火花》第3卷第3期,1936年9月25日。據鄭超麟和濮清泉說,他們在托派內部刊物上,讀到不少陳獨秀用「鳦兒」筆名寫的文章。何之瑜也將「鳦兒」的文章列入《獨秀著作年表》。「鳦兒」即燕子、玄鳥。相傳「陳」姓第一代是殷商時代的胡公。周滅商後封胡公於今河南淮陽一帶,國號「陳」,首都宛丘。傳說商是契的子孫,而契是其母吞燕卵而生的,即「天命玄鳥,降而生商」。所以一些姓「陳」的知識分子,常以「燕」「鳥」為雅號。陳獨秀取「鳦兒」為筆名,是不是也是這個意思呢?
[75] 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陳獨秀》,《文史資料選輯》第71輯。
[76] 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文件選編》(中),檔案出版社,1985,第137~139頁。
[77] 《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之附文,《魯迅全集》第6卷,第550頁。
[78] 《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之附文,《魯迅全集》第6卷,第550頁。
[79] 陳仲山:《致魯迅的信》,《魯迅全集》第6卷,第608頁。
[80] 《答托洛斯基派的信》,《魯迅全集》第6卷,第610頁。
[81] 《新文學史料》1993年第1期。
[82]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38頁。
[83] 《宇宙風》第52期,1937年11月21日。
十八 抗戰初期的奮鬥與挫折(1937~1938)
拒絕悔過 無條件出獄
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日本帝國主義發動全麵侵華戰爭。為了實現其三個月滅亡中國的狂妄野心,8月13日,又向上海發動進攻,出動大批飛機轟炸國民黨首都南京。陳獨秀所住的牢房,有一次也被震坍屋頂。他躲到桌子底下,倖免於難,與去探望的陳鍾凡(時任南京金陵女子大學中文係主任)還「談笑自若」。鑑於這種危難的情況,陳鍾凡與胡適、張柏齡等商量聯名保釋他。但是國民黨政府的條件是,除了有人保釋外,還需要本人具「悔過書」。陳獨秀聞之大怒說:「我寧願炸死獄中,實無過可悔。」並且拒絕人保,說「附有任何條件,皆非所願」。他要的是「無條件出獄」。[1]
但是,當時的情勢萬分危急,釋放像陳獨秀這樣的「政治犯」是全國人民的強烈願望,特別是全國學界及國民黨中原北大出身的一些官員紛紛奔走。最後,行政院長汪精衛與蔣介石協商,不得不令司法院「設法開釋陳獨秀」。[2]因為陳獨秀拒絕寫「悔過書」,所以要「設法開釋」,政府自己要找一個台階下。這也算是陳獨秀的又一個傳奇。
8月21日,司法院院長居正向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呈遞了「請將陳獨秀減刑」的公文,其中說道:陳獨秀原「處有期徒刑八年……該犯入監以來,已愈三載,近以時局嚴重,愛國情殷,深自悔悟,似宥其既往,藉策將來。擬請鈞府依法宣告將該犯原處刑期,減為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寬大」。[3]這裏,「愛國情殷,深自悔悟」,就是他們自找台階下的託詞。以為捧一下陳「愛國情殷」,他就會默認「深自悔悟」了。其實,這個說法與當年判罪理由自相矛盾,當年判決陳是「危害民國罪」,而現在卻承認其「愛國情殷」,豈不自打耳光?可見國民黨政府在處理陳獨秀出獄問題上的尷尬。
[49] 《雪衣最近來信》,1935年1月15日,《校內生活》第13期。
[50] 《校內生活》第13期,1935年2月8日。
[51] 連根(即王文元):《對目前組織問題的意見》,《全體起來,製止無理的分裂組織》,手刻油印小冊子。
[52]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1頁。
[53] 《勞勃茨同誌向國際書記處提出的備忘錄》,1935年8月3日於巴黎,王文元翻譯稿複印件。
[54] 托洛茨基:《中國革命問題》,第331~334頁。
[55] 《建立》(托派少數派機關報)第3期,1947年9月,手刻油印件。
[56] 《中國國民黨北京特別市黨務整理委員會公函》,特字第11號,1935年4月22日,北京市歷史檔案館藏:j186-4-198。
[57] 《中國國民黨北京特別市黨務整理委員會公函》,特字第14號,1935年5月8日,北京市歷史檔案館藏:j181-17-2590。
[58] 《勞勃茨同誌向國際書記處提出的備忘錄》,1935年8月3日於巴黎,王文元翻譯稿複印件。
[59] 《柳鑒明(劉仁靜)口供——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處民國二十三年度偵字第八號》,北京市檔案館檔案藏:j186-4-198。
[60] 《勞勃茨同誌向國際書記處提出的備忘錄》,1935年8月3日於巴黎,王文元翻譯稿複印件。
[61]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5頁。
[62]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5~227頁。
[63] 香港中國托派史料編輯室譯發,1984年8月21日,複寫件。
[64] 《肅清機會主義》,1935年9月4日,鉛印小冊子。
[65] 《給雪衣同誌的信》,1935年11月15日,手刻油印小冊子。
[66] 《火花》第3卷第1期,1936年3月10日。
[67]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43頁。
[68]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69]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70] 《火花》第3卷第4期,1936年9月25日。
[71]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29頁。
[72] 作者收藏的傳單原件。
[73] 茅盾編《中國的一日》,生活書店,1936。茅盾是通過去獄中探望的汪原放約陳獨秀寫此稿的。
[74] 《火花》第3卷第3期,1936年9月25日。據鄭超麟和濮清泉說,他們在托派內部刊物上,讀到不少陳獨秀用「鳦兒」筆名寫的文章。何之瑜也將「鳦兒」的文章列入《獨秀著作年表》。「鳦兒」即燕子、玄鳥。相傳「陳」姓第一代是殷商時代的胡公。周滅商後封胡公於今河南淮陽一帶,國號「陳」,首都宛丘。傳說商是契的子孫,而契是其母吞燕卵而生的,即「天命玄鳥,降而生商」。所以一些姓「陳」的知識分子,常以「燕」「鳥」為雅號。陳獨秀取「鳦兒」為筆名,是不是也是這個意思呢?
[75] 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陳獨秀》,《文史資料選輯》第71輯。
[76] 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文件選編》(中),檔案出版社,1985,第137~139頁。
[77] 《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之附文,《魯迅全集》第6卷,第550頁。
[78] 《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之附文,《魯迅全集》第6卷,第550頁。
[79] 陳仲山:《致魯迅的信》,《魯迅全集》第6卷,第608頁。
[80] 《答托洛斯基派的信》,《魯迅全集》第6卷,第610頁。
[81] 《新文學史料》1993年第1期。
[82] 王凡西:《雙山回憶錄》(增訂本),第238頁。
[83] 《宇宙風》第52期,1937年11月21日。
十八 抗戰初期的奮鬥與挫折(1937~1938)
拒絕悔過 無條件出獄
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日本帝國主義發動全麵侵華戰爭。為了實現其三個月滅亡中國的狂妄野心,8月13日,又向上海發動進攻,出動大批飛機轟炸國民黨首都南京。陳獨秀所住的牢房,有一次也被震坍屋頂。他躲到桌子底下,倖免於難,與去探望的陳鍾凡(時任南京金陵女子大學中文係主任)還「談笑自若」。鑑於這種危難的情況,陳鍾凡與胡適、張柏齡等商量聯名保釋他。但是國民黨政府的條件是,除了有人保釋外,還需要本人具「悔過書」。陳獨秀聞之大怒說:「我寧願炸死獄中,實無過可悔。」並且拒絕人保,說「附有任何條件,皆非所願」。他要的是「無條件出獄」。[1]
但是,當時的情勢萬分危急,釋放像陳獨秀這樣的「政治犯」是全國人民的強烈願望,特別是全國學界及國民黨中原北大出身的一些官員紛紛奔走。最後,行政院長汪精衛與蔣介石協商,不得不令司法院「設法開釋陳獨秀」。[2]因為陳獨秀拒絕寫「悔過書」,所以要「設法開釋」,政府自己要找一個台階下。這也算是陳獨秀的又一個傳奇。
8月21日,司法院院長居正向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呈遞了「請將陳獨秀減刑」的公文,其中說道:陳獨秀原「處有期徒刑八年……該犯入監以來,已愈三載,近以時局嚴重,愛國情殷,深自悔悟,似宥其既往,藉策將來。擬請鈞府依法宣告將該犯原處刑期,減為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寬大」。[3]這裏,「愛國情殷,深自悔悟」,就是他們自找台階下的託詞。以為捧一下陳「愛國情殷」,他就會默認「深自悔悟」了。其實,這個說法與當年判罪理由自相矛盾,當年判決陳是「危害民國罪」,而現在卻承認其「愛國情殷」,豈不自打耳光?可見國民黨政府在處理陳獨秀出獄問題上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