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 12 日,中國證監會就修訂《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這次修訂是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和《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的具體舉措。


    證監會機構司司長申兵在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我國上市證券公司共 43 家,總資產占全行業的 77%,2023 年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分別占全行業的 70%和 77%,規模和實力在行業中的影響和地位舉足輕重。但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看,上市證券公司仍麵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投資者保護、內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麵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


    本次修訂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從優化發展理念、加強投資者保護、健全內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麵對《規定》做了修改完善,目的是通過加強監管,督促上市證券公司成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


    一、新規對上市證券公司新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人民立場要更鮮明,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做好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職責,強化上市公司姓“公”的意識,把維護各類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重中之重,健全客戶關係管理,切實提升投資者長期回報。


    發展理念要更先進,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堅持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在聚焦主責主業,端正經營理念方麵做好行業表率。市場融資應當合理審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源更好配置在助力科技自立自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重點領域。


    合規風控要更嚴格,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帶頭落實好全麵風險管理和全員合規要求,更好發揮現代企業治理的有效性,強化內部製衡,完善人員管理,優化激勵約束。


    信息披露要更透明,要求上市證券公司立足行業功能定位和風險特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及時披露淨資本和流動性等相關核心風控指標和財務運營狀況,確保公司運作更加透明,財務報表更加規範,市場約束更加有效。


    二、規範融資行為,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


    早在 2009 年,證監會就發布了《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後續於 2010 年、2020 年進行了修訂,該規定對規範上市證券公司治理、強化內控合規、提升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目前,我國上市券商仍麵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內控治理、投資者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麵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於是,證監會根據當前的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形勢,決定對《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關於證券公司的融資行為,《規定》進行了更多規範:“證券公司 ipo 和再融資行為,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對於違規融資、違規擔保等不合規行為,《規定》明確提出禁止。


    《規定》提到,“上市證券公司股東、股東的實際控製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通過資金占用、要求證券公司提供違規融資、違規擔保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證券公司利益及客戶合法權益。”


    三、健全公司治理,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


    關於上市券商治理,《規定》也增加了相關條款,對架構提出了“股權結構清晰”、“ 激勵約束合理”、“職業道德良好”等要求,並提到“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 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製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製,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麵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關於上市證券公司的激勵機製,《規定》增加了“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等內容,並要求持續健全考核問責機製和聲譽風險管理體係。


    “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完善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製,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持續健全考核問責機製和聲譽風險管理體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四、細化有關風險控製的信息披露規定


    對於有關風險控製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也進行了細化。


    此前,相關規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所有風險控製指標情況。


    修訂後,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也需要披露上述指標。


    此外,相關規定要求,“在日常經營中,當風險控製指標不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製指標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但對於“風險控製指標”具體包括哪些指標,相關規定並未明確。


    修訂後的《規定》對“風險控製指標”進行了細化,將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杆率、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率等指標明確納入了“風險控製指標”範圍。


    此外,本《規定》還增加一款規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通過報表、模型等方式對相關風險控指標進行披露:“上市證券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或要求,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製風險控製指標監管報表,或采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相關風險控製指標的,應當在披露時就相關口徑及差異化安排進行說明。”


    五、增加“股東回報”、“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內容


    《規定》中還專門增加了關於“股東回報”的條款。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鼓勵形成實施股份回購的機製性安排,積極通過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注銷的方式提升股東回報、優化治理結構。”


    其中,“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注銷的方式”這一內容,對上市券商公司的股東回報方式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除股東回報外,關於投資者關係的構建,《規定》也提出了一些要求。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製度及程序,在保證信息披露合規性和公平性的基礎上,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回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


    《規定》還明確指出,“證券公司母公司為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回應。”


    六、總結


    總的來說,證監會修訂《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旨在進一步提升上市證券公司質量,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通過加強監管,督促上市證券公司成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和回報,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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