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就這樣順利偵破了。董樂於1995年1月,過年之前,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董樂沒有給自己留下太多的辯解。但是他即便是到行刑前,還一直強調:自己給了杜舍字條,杜舍卻會按照他的指示去辦。這都說明了杜舍是有逃離的願望的,是有自我保護能力的,所以他根本就沒有什麽精神病!


    董樂認為,自己死了不要緊,杜舍這個殺父仇人,也應該去死。


    可是,杜舍的判決已經生效,法庭也沒有根據董樂的推理而去提起再審。法院和檢察院都一致認為,杜舍本就是間歇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間歇期,其神誌本就是正常的。所以董樂的推理顯然是不正確的。


    換句話說,董樂精心準備、縝密策劃的一場復仇大戲,以無辜群眾一屍兩命的死亡告終,以董樂白白送死而告終。


    看完了這一份厚厚的卷宗,守夜者成員們紛紛感慨不已。


    究竟什麽才是真正的正義?這個老掉牙的問題,再次在大家腦海裏浮現。


    如果不是蕭朗眼睛尖,大家都會在這種無法描述的心情中結束今天的工作。可是蕭朗卻發現,在卷宗的最後,還隱藏著幾個半透明的jpg文件。


    本來文件夾就加密了,為什麽這幾個文件還要設置隱藏?如果不是蕭望的手機設置了“隱藏文件可見”,那這幾個文件還真就逃過了大家的視線。


    滿滿的好奇心讓蕭朗迫不及待地打開了這幾個文件。所有的文件,都有一個統一的文頭(6)——“會議紀要”。


    第四章


    精神病人


    三個大活人坐在鐵籠子裏,一言不發。他下意識地搓著手背上的疤痕,不知道那兩個人到底要做什麽。


    人類心靈中一切罪惡作為一種傾向被包含在潛意識中。


    ——弗洛伊德


    1


    會議紀要有很多份,記載了不少當年守夜者組織內部會議的內容。這些會議紀要都是手寫的,字體俊逸,和唐駿之前筆記的字體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擔任這麽多次會議記錄者的,正是唐駿。唐駿在記錄完畢之後,並沒有及時歸檔,而是把紀要都通過翻拍的方式保存了下來。


    大部分會議紀要,是圍繞著葉鳳媛殺人案、杜舍殺人案和董樂殺人案這三起看起來關係不大,實則是“冤冤相報”的係列案件展開的。三起案件跨度十一年,不同年代的法治思維也是不一樣的,所以每次會議,大家的發言都很踴躍,意見分歧也是很大的。


    雖然當年的守夜者組織成員們幾乎每個人都有發言,有的人發言態度還很激烈,但是所有的會議紀要中,都沒有找到唐駿發言的痕跡。也就是說,無論當年爭論有多厲害,唐駿始終保持了緘默。


    如果說從這些會議紀要中可以清晰看出當年守夜者組織內部的兩種意見的話,那麽唐駿就是第三種——沒有意見,或者有意見卻放在了心裏。


    蕭望快速瀏覽了一下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說:“其實,在那個對法治精神還存在分歧的年代,能堅持‘權力約束’確實還是挺不容易的。即便是現在,在網絡上,還是有很多人內心裏篤定了‘有罪推定’,在先入為主地認定了某種自認為正確的結論後,就會提出各自的‘質疑’,千方百計地尋找一些捕風捉影的線索來自證結論。這就像是當年的‘處決派’,一旦自我認定,就希望能代表‘正義’來處決‘罪惡’。”


    “在那個年代,持真正意義上的‘疑罪從無’意見的,確實不容易。”淩漠說,“不知道這些爭論對於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確立‘疑罪從無’的原則是不是有一點推進作用。”


    “大家對‘疑罪從無’的原則是認可的,但是對具體的‘疑罪’的概念還是不太清楚。”蕭望說。


    關於杜舍殺人案,爭議點主要是在精神病鑑定上。以蕭聞天、朱力山為首的一部分人主張的“約束派”認為既然有資質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做出了明確的結論,那麽這就應該作為一條重要的依據來影響判決,這是保障人權的一種表現。而持“處決”意見的其他人認為,董樂做了大量的調查,尤其是最後的字條約定可以反映出杜舍並不存在精神障礙。既然“疑罪從無”,那麽就應該“疑病”也“從無”。有依據證明杜舍的精神病可能是偽裝的,那麽就不應該認定其精神病的存在,直接予以處決。“約束派”認為,“疑罪從無”的內核精神目的是保障人權,那麽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精神病是偽裝的,不然“疑病”就應該按有病處理。“處決派”認為,如果這樣處理,那麽就不是“疑罪從無”原則了,而是“保護犯罪分子”原則。“約束派”認為,公權力必須慎用,對於存在疑點的犯罪嫌疑人,人權當然要保護。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是一個社會法治進步的表現。


    各持各的意見,爭論點很快又從杜舍殺人案轉移到了董樂殺人案。


    “處決派”認為,既然主張“疑罪從無”,那麽董樂殺人的案件證據也是“疑”的。整個案件的證據隻有被破壞的電線上的dna。那麽,假設董樂隻是個看熱鬧的,不小心被破裂的電線戳破了手指,是不是就可以證明其無罪了?“約束派”認為,“疑罪從無”裏的“疑”是指合理的懷疑,而不是狡辯。董樂存在殺人的動機,在特定的時間出現在了特定的航班上,有監控顯示其攜帶裝置零件,而且隻有主動破壞電線才會接觸到位置隱蔽的電線。更重要的,是董樂有自己的供詞,並且合理解釋了連警方都沒有想到的作案過程。這已經形成了完備的證據鏈條,之前的說辭都是狡辯,不能作為合理懷疑,所以並不是“疑”罪。“疑”是站在公正、常規的立場之上,如果先前就帶有感情色彩,那就不是“疑罪從無”的法治理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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