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5
盡管對老曹的資金來源和具體收購難以有更多了解,然其中牽扯他很大一個親友關係網,任憑資金來源仰或是收購對象,有不少過程是上不得桌麵的。老曹以不到麵額30%所獲得的債券,尚存在一定隱形成本。
若以麵額50%比例的現金被迫老曹轉讓部分債券,意味著他一個轉身,就輕易獲得他數年工資所不能企及的一筆淨收益。即或這些債券不再繼續發行,隻要他稍微提高收購比例,彌補三五百張的空缺,對他來說是輕而易舉的事。如此條件結合拿捏著他的軟肋,迫使老曹忍痛轉讓部分債券,他就無法說個不字。
在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的前提下,本人隻能依靠抵押借貸才行。可債券發行不滿一年的,銀行隻能提供麵額30%以下的抵押貸款額度,這遊戲是本人所玩不轉的。
據悉,一些民間人士也在提供此類債券的抵押借貸,且抵押額度和利息也更加靈活。但是,債券抵押借貸的最大風險,是放貸方攜債券跑人。與正規銀行不同的是,民間人士的不動產、可信度等參差不齊,若沒有一個深入細致了解,大額交易的後果,往往是借貸小額的現金,丟失大額的債券。
對於老曹的草擬協議,能拖一天是一天,一方麵隨著發行日期的積累,有利於提高抵押借貸的額度;另一方麵,利用化工廠業務之便,可以接觸到更多民間提供抵押借貸的人士。
城郊的張先生為人直爽坦誠,名下有兩棟住宅樓房和一處商用樓房(餐飲住宿零售)的不動產,價值不下兩百萬。為穩妥起見,首次從老曹處拿來十張連號債券進行抵押借貸(此時的債券發行期快滿一年),原本可以抵借三千元現金,但考慮到再怎麽都會產生一定利息負擔,加之多一千少一千似乎也沒啥影響,因而隻是抵借了兩千元現金。
該抵押借支合同約定期限三年:一年內歸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若超過一年但不滿三年歸還,則按銀行三年貸款率計息。這樣的借貸合同,主要出於本人擁有流動資金可調劑,歸還並贖回債券後,可立即再行抵押借貸,從而始終可享受同期貸款利率的低成本融資待遇,還能通過密切往來預防對方攜債券跑人的風險。
隻要債券發行時間超過兩年,將可以轉向正規銀行抵押借貸,最起碼銀行不存在攜債券跑人的風險。
接下來一係列的意外致使資金徹底斷流,在另外300~500張債券尚未到手之前,就被迫與老曹攤牌。而那十張用於試水的債券,也就成為與老曹唯一的一次交易。
更為出乎意料的是,曉暉是按六千五百元的高利貸合同金額償還的。按該合同就算不追究老曹那一千五百元(空頭息)未履行合同責任的違約金一萬,最起碼也該扣除那一千五百元空頭數和已支付的一千三百元,大不了再歸還三千二百元。如今錢已到別人手中,主動權盡失,前前後後累計給對方支付了七千八百元。
那十張債券在數月前已期滿五年,到期後連本帶息可兌換八千餘元現金。按那十張債券抵押借支合同約定期計,距今已經逾期一年多時間,如果債券尚在的話,哪怕按五年的最高貸款利率計息,連本帶息也超不過三千五百元錢,哪怕就是用四、五千元贖回十張債券,那是要兌換八千多元的現金啊。
撥通電話,慶幸對方熱情滿滿接聽了,可對方的回應卻令人聽出個透心涼。“四處找不到你的蹤跡,那些債券在一年多前已賤價處理。”嗚呼哀哉,盡管對方有些不講交情,可從合同關係來說,卻沒有絲毫過錯。一年多前,對比同期國庫券,不說地級交易市場,僅小商販收購價就達麵額的80%以上。對方再怎麽“賤價”,十張債券預計也不低於四千元。
盡管對老曹的資金來源和具體收購難以有更多了解,然其中牽扯他很大一個親友關係網,任憑資金來源仰或是收購對象,有不少過程是上不得桌麵的。老曹以不到麵額30%所獲得的債券,尚存在一定隱形成本。
若以麵額50%比例的現金被迫老曹轉讓部分債券,意味著他一個轉身,就輕易獲得他數年工資所不能企及的一筆淨收益。即或這些債券不再繼續發行,隻要他稍微提高收購比例,彌補三五百張的空缺,對他來說是輕而易舉的事。如此條件結合拿捏著他的軟肋,迫使老曹忍痛轉讓部分債券,他就無法說個不字。
在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的前提下,本人隻能依靠抵押借貸才行。可債券發行不滿一年的,銀行隻能提供麵額30%以下的抵押貸款額度,這遊戲是本人所玩不轉的。
據悉,一些民間人士也在提供此類債券的抵押借貸,且抵押額度和利息也更加靈活。但是,債券抵押借貸的最大風險,是放貸方攜債券跑人。與正規銀行不同的是,民間人士的不動產、可信度等參差不齊,若沒有一個深入細致了解,大額交易的後果,往往是借貸小額的現金,丟失大額的債券。
對於老曹的草擬協議,能拖一天是一天,一方麵隨著發行日期的積累,有利於提高抵押借貸的額度;另一方麵,利用化工廠業務之便,可以接觸到更多民間提供抵押借貸的人士。
城郊的張先生為人直爽坦誠,名下有兩棟住宅樓房和一處商用樓房(餐飲住宿零售)的不動產,價值不下兩百萬。為穩妥起見,首次從老曹處拿來十張連號債券進行抵押借貸(此時的債券發行期快滿一年),原本可以抵借三千元現金,但考慮到再怎麽都會產生一定利息負擔,加之多一千少一千似乎也沒啥影響,因而隻是抵借了兩千元現金。
該抵押借支合同約定期限三年:一年內歸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若超過一年但不滿三年歸還,則按銀行三年貸款率計息。這樣的借貸合同,主要出於本人擁有流動資金可調劑,歸還並贖回債券後,可立即再行抵押借貸,從而始終可享受同期貸款利率的低成本融資待遇,還能通過密切往來預防對方攜債券跑人的風險。
隻要債券發行時間超過兩年,將可以轉向正規銀行抵押借貸,最起碼銀行不存在攜債券跑人的風險。
接下來一係列的意外致使資金徹底斷流,在另外300~500張債券尚未到手之前,就被迫與老曹攤牌。而那十張用於試水的債券,也就成為與老曹唯一的一次交易。
更為出乎意料的是,曉暉是按六千五百元的高利貸合同金額償還的。按該合同就算不追究老曹那一千五百元(空頭息)未履行合同責任的違約金一萬,最起碼也該扣除那一千五百元空頭數和已支付的一千三百元,大不了再歸還三千二百元。如今錢已到別人手中,主動權盡失,前前後後累計給對方支付了七千八百元。
那十張債券在數月前已期滿五年,到期後連本帶息可兌換八千餘元現金。按那十張債券抵押借支合同約定期計,距今已經逾期一年多時間,如果債券尚在的話,哪怕按五年的最高貸款利率計息,連本帶息也超不過三千五百元錢,哪怕就是用四、五千元贖回十張債券,那是要兌換八千多元的現金啊。
撥通電話,慶幸對方熱情滿滿接聽了,可對方的回應卻令人聽出個透心涼。“四處找不到你的蹤跡,那些債券在一年多前已賤價處理。”嗚呼哀哉,盡管對方有些不講交情,可從合同關係來說,卻沒有絲毫過錯。一年多前,對比同期國庫券,不說地級交易市場,僅小商販收購價就達麵額的80%以上。對方再怎麽“賤價”,十張債券預計也不低於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