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晉擴建三軍
東周列國誌注釋白話文 作者:陳七文者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公元前633年。
楚成王拜成得臣(子玉)為大將,親自統帥大兵,聯合陳、蔡、鄭、許四國君主,一同討伐宋國。
大軍包圍了宋國的緡(min)邑(山東金鄉縣西北)。
宋成公派司馬公孫固前往晉國告急。
晉文公召集群臣商議,先軫說:“當今天下,隻有楚國勢力最強,而楚國還對主公有私恩(晉文公重耳流亡列國時,楚成王高規格收留他在楚國居住了一段時間)。如今楚國戍守陽穀、聯合四國諸侯討伐宋國,在中原挑起事端,這是上天交給我們以救災恤患的名義,一戰成名,獲得威望,伯主的大業,在此一舉呀!”
晉文公說:“我要解除齊、宋兩國的戰禍,應該怎麽做呢?”
狐偃上奏說:“楚國剛剛收服曹國、聯姻衛國,而曹、衛兩國又都是主公所仇恨的。如果出兵討伐曹、衛,楚國必然轉移兵力來救援,那樣,就解除了齊、宋兩國的戰爭壓力了。”
晉文公讚成這個主意。
就把這個策略告訴了宋國司馬公孫固,讓他回報宋成公,要堅守城池。公孫固領命而回。
晉文公擔心自己兵力不夠。趙衰說:“自古以來,大國擁有三軍,次國擁有二軍,小國擁有一軍。我曲沃武公,最開始受封時擁有一軍,到晉獻公時擴充發展為二軍,所以消滅了霍、魏、虞、虢等國,拓展千裏的土地。如今我晉國,已經不是中小國家了,應該發展擴編為三軍。”
注:【周朝軍事製度:周朝設大司馬以掌天下之兵,四方有警則征用諸侯軍隊。周王天子擁有六軍,大國(上公)擁有三軍,次國(侯伯)擁有二軍,小國(子男)擁有一軍。周朝軍隊建製,分為軍、師、旅、卒、兩、伍共6等。每軍人,由1名軍將(卿)統領;每師2500人,由1名師帥(中大夫)統領;每旅500人,由1名帥(下大夫)統領;每卒100人,由1名卒長(上士)統領;每兩25人,由1名司馬帶領;每伍5人,由1名伍長帶領。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即‘王族’與‘多子族’)所組成,基幹力量是征發平民組成的甲士。】
晉文公問:“既然擴編為三支軍隊,就可以馬上投入戰鬥了嗎(三軍既作,遂可用否)?”
趙衰說:“還不行。隊伍建立起來,兵士還不知道製度和規矩,雖然是集結在一起了,但是還沒有戰鬥力(民未知禮,雖聚而易散),主公應該檢閱部隊,宣傳製度和要求,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讓兵士們知道尊敬領導和君主,服從命令英勇戰鬥,願意為上級和君主去死(君盍大蒐以示之禮,使民知尊卑長幼之序,動親上死長之心),然後才可以使用。”
注:【大蒐sou,古代對軍隊進行的大檢閱。三年一次叫大閱,五年一次叫大蒐】
晉文公問:“擴編成了三支軍隊,必須設立元帥,誰能擔此大任?”
趙衰回答說:“作為將領,有勇不如有智,有智不如有學。主公如果求有智勇的將領,那就有很多人可以勝任;如果求有學識的,我所知道的隻有郤縠(xi hu)一個人而已。郤縠五十多歲了,好學不倦,喜愛《禮》、《樂》而致力於《詩》、《書》。對於《禮》、《樂》、《詩》、《書》,是先王禮法、道德、禮儀的府庫。民生以德為本,兵事以民為本,隻有德義,才能體恤民眾,能體恤民眾的,才能用兵。”
晉文侯讚成這個意見。
就召來郤縠,任命為元帥,郤縠推辭了,沒有接受。
晉文公說:“我了解你,你不要推辭了。”再三做郤縠的工作,實在推脫不了,郤縠隻得接受了。
選了一個好日子,在被廬這個地方,舉行閱兵大典。郤縠為中軍將軍,郤溱為副將,祁滿掌大將旗鼓。
注:1.【被廬,晉國地名,據《春秋地名考略.卷四》及《路史.國名紀六》,其在晉東,但不知確指。《晉國曆史地理研究》認為當是晉國東疆在烏嶺山、曆山一線,很可能在烏嶺山西麓今古縣、浮山、翼成諸縣的東部地區。】
2.【被廬之法,也稱執秩之法,是公元前633年晉國被廬之蒐上晉文公製定的法律,維護了傳統的“尊尊”秩序。】
任命狐偃為上軍將軍,狐偃推辭說:“我哥哥狐毛在前,弟弟不能超越哥哥。”就任命狐毛為將軍,狐偃為副將。
任命趙衰為下軍將軍,趙衰也推辭說:“臣貞慎(守正謹慎)不如欒枝,有謀不如先軫,多聞不如胥臣”,於是就任命欒枝為下軍將軍,先軫為副將。
荀林父為禦戎,魏犨為車右,趙衰為大司馬。
注:1.【禦戎:為天子、諸侯駕禦戎車的官員。】
2.【車右:古代戰車乘位在右邊的武士。主將在戰車居中位置,掌管旗鼓,駕駛員在左邊,在右邊的稱為‘車右’、‘戎右’,由勇猛的武士擔任,負責保衛主將的安全】
3.【司馬:掌管軍政和軍賦。漢武帝時置大司馬,作為大將軍的加號。隋唐以後為兵部尚書的別稱。】
郤縠登壇發令,三通鼓罷,操演陣法,少者在前,長者在後,坐作進退,皆有成規,有不能者,教之,三教而不遵,以違令論,然後用刑。一連操演三日,奇正變化,指揮如意,眾將見郤縠寬嚴得體,無不悅服。
正要鳴金收兵,忽然將台之下,刮起一陣旋風,竟然將帥字大旗,吹折兩段,眾人都大驚失色。郤縠說:“帥旗折斷倒下,預示著我這主將活不太久了,我不能長久地與各位共事了,然而主公必能成就大功。”眾人問為什麽呢?郤縠笑而不答。
這是周襄王十九年、公元前633年冬十二月的事。
附注:關於被廬之法的相關內容,現在僅散存於《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國語-晉語四》幾處文獻,流傳的材料雖然有限,但我們也可以分析出被廬之法的價值取向。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納衛三千人,實紀綱之仆。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斂,施舍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利器明德,以厚民性。舉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明賢良,尊貴寵,賞功勞,事耇老,禮賓旅,友故舊。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 ( 《國語-晉語四》 )
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後用之。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製也,若之何以為法?”(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
結合上述資料,從“等級社會”與“平民社會”為兩個規範對象進行分析。
對等級社會的規範:
尊尊,是被廬之法的指導精神。從孔子的評價,我們知道晉文公的被廬之法淵源於晉國開國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貴賤不愆”,扞衛西周以來的等級製度。
(1)執秩。
為了更好地維護等級製度,首先就要明確等級的劃分,貴族的尊卑由“親”的程度決定,很好辦,但關鍵是要讓身份的尊卑與職務的尊卑嚴格對應起來。所謂“執秩”就是為完成這項任務的。
對於“執秩”有兩種解釋,一是法名,認為執秩是一部法。 《漢書-刑法誌注》引應劭語:“(文公)蒐於被廬之地,作執秩以為六官之法。”可見這是一部類似政府組織法之類的憲法性規範。二是官名。孔子稱其為“執秩之官”, “執秩”,按字麵解釋就是“操持序位”, 執秩之官應該是主管確定、甄別官職次序的官員。
其實二者並不矛盾,有了執秩之法,再專門設執秩之官來具體執行而已。執秩之法的內容,無外乎明確規定各個政府官職的尊卑,以便貴族們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來對號入座,不至於弄亂。
(2)統治秩序。
所謂“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傳統的社會組合模式和統治秩序, 它保障了貴族們的經濟實力、 支配權力能夠與地位的尊卑順序相一致,這才是等級秩序得以鞏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執秩之法和執秩之官, 接下來的任務幾乎就剩下簡單的排列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複雜的東西,這裏麵也有很多具體安排。 《國語-晉語四》雖然記載的是晉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們可以放心地認為這也就是被廬之法的用人原則。
第一,以尊尊為主。
所謂“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尊貴寵、事耇老、友故舊“,都是根據貴族們與國君的關係親疏來確定尊卑秩序。具體到官職的任命,則是:
首先,“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上述家族應該都是出自晉國公族(狐氏一說出自公族,一說為狄人,但作為文公的妻族同樣是顯貴) ,姬姓,都是晉國顯赫的家族,因為晉國驅逐群公子,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們擔任性質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離最貼近的職位。
其次,“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貴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貴,但隻要有德(良) ,也擔任次等重要和貼近的官職。
其三,“異姓之能,掌其遠官”, 異姓中能幹的,擔任那些性質、位置、距離再次的官職。當時的“異姓”主要是趙氏、魏氏、範氏,雖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與諸姬相比。如在被廬之蒐的將帥選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欒枝、先軫) ,趙衰誠惶誠恐地推讓,也是因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則。之前趙衰被任命為原大夫,原屬於晉國剛剛開辟的邊緣國土,這是距離上的“遠”; 魏犨僅擔任車右,排在年輕的荀林父之後,士會則是在最後替補出任車右,這都是職位上的“遠”。
第二,以尚賢為輔。
所謂舉善援能、賦職任功、明賢良、賞功勞,都是選賢任能的表現,但在文公時期,異姓群臣的地位是遠遠比不了姬姓的,上麵已經說得很清楚。
對平民社會的規範
文公對於平民社會采取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減輕民眾負擔:免除公債(棄責) 、降低貢賦(薄斂) 、資助困難(施舍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 、節約開銷(省用足財) 。
促進生產經營:降低關卡稅收、保障商路通暢(輕關、易道、通商) ,提供寬鬆環境,獎勵努力耕種(寬農、懋穡)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實施的行政措施,農、工、商隻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對象, 而不是獨立的行為人和相對方。 農、 工、 商之間的相處和交易規則隻有一條“勸分”,就是鼓勵民間互通有無,互相資助。可見,所謂的“平民社會”,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還處於休眠狀態, 平民的活躍與平民之間的交易規則的產生, 要在整個平民社會“覺醒”之後,才能被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楚成王拜成得臣(子玉)為大將,親自統帥大兵,聯合陳、蔡、鄭、許四國君主,一同討伐宋國。
大軍包圍了宋國的緡(min)邑(山東金鄉縣西北)。
宋成公派司馬公孫固前往晉國告急。
晉文公召集群臣商議,先軫說:“當今天下,隻有楚國勢力最強,而楚國還對主公有私恩(晉文公重耳流亡列國時,楚成王高規格收留他在楚國居住了一段時間)。如今楚國戍守陽穀、聯合四國諸侯討伐宋國,在中原挑起事端,這是上天交給我們以救災恤患的名義,一戰成名,獲得威望,伯主的大業,在此一舉呀!”
晉文公說:“我要解除齊、宋兩國的戰禍,應該怎麽做呢?”
狐偃上奏說:“楚國剛剛收服曹國、聯姻衛國,而曹、衛兩國又都是主公所仇恨的。如果出兵討伐曹、衛,楚國必然轉移兵力來救援,那樣,就解除了齊、宋兩國的戰爭壓力了。”
晉文公讚成這個主意。
就把這個策略告訴了宋國司馬公孫固,讓他回報宋成公,要堅守城池。公孫固領命而回。
晉文公擔心自己兵力不夠。趙衰說:“自古以來,大國擁有三軍,次國擁有二軍,小國擁有一軍。我曲沃武公,最開始受封時擁有一軍,到晉獻公時擴充發展為二軍,所以消滅了霍、魏、虞、虢等國,拓展千裏的土地。如今我晉國,已經不是中小國家了,應該發展擴編為三軍。”
注:【周朝軍事製度:周朝設大司馬以掌天下之兵,四方有警則征用諸侯軍隊。周王天子擁有六軍,大國(上公)擁有三軍,次國(侯伯)擁有二軍,小國(子男)擁有一軍。周朝軍隊建製,分為軍、師、旅、卒、兩、伍共6等。每軍人,由1名軍將(卿)統領;每師2500人,由1名師帥(中大夫)統領;每旅500人,由1名帥(下大夫)統領;每卒100人,由1名卒長(上士)統領;每兩25人,由1名司馬帶領;每伍5人,由1名伍長帶領。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即‘王族’與‘多子族’)所組成,基幹力量是征發平民組成的甲士。】
晉文公問:“既然擴編為三支軍隊,就可以馬上投入戰鬥了嗎(三軍既作,遂可用否)?”
趙衰說:“還不行。隊伍建立起來,兵士還不知道製度和規矩,雖然是集結在一起了,但是還沒有戰鬥力(民未知禮,雖聚而易散),主公應該檢閱部隊,宣傳製度和要求,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讓兵士們知道尊敬領導和君主,服從命令英勇戰鬥,願意為上級和君主去死(君盍大蒐以示之禮,使民知尊卑長幼之序,動親上死長之心),然後才可以使用。”
注:【大蒐sou,古代對軍隊進行的大檢閱。三年一次叫大閱,五年一次叫大蒐】
晉文公問:“擴編成了三支軍隊,必須設立元帥,誰能擔此大任?”
趙衰回答說:“作為將領,有勇不如有智,有智不如有學。主公如果求有智勇的將領,那就有很多人可以勝任;如果求有學識的,我所知道的隻有郤縠(xi hu)一個人而已。郤縠五十多歲了,好學不倦,喜愛《禮》、《樂》而致力於《詩》、《書》。對於《禮》、《樂》、《詩》、《書》,是先王禮法、道德、禮儀的府庫。民生以德為本,兵事以民為本,隻有德義,才能體恤民眾,能體恤民眾的,才能用兵。”
晉文侯讚成這個意見。
就召來郤縠,任命為元帥,郤縠推辭了,沒有接受。
晉文公說:“我了解你,你不要推辭了。”再三做郤縠的工作,實在推脫不了,郤縠隻得接受了。
選了一個好日子,在被廬這個地方,舉行閱兵大典。郤縠為中軍將軍,郤溱為副將,祁滿掌大將旗鼓。
注:1.【被廬,晉國地名,據《春秋地名考略.卷四》及《路史.國名紀六》,其在晉東,但不知確指。《晉國曆史地理研究》認為當是晉國東疆在烏嶺山、曆山一線,很可能在烏嶺山西麓今古縣、浮山、翼成諸縣的東部地區。】
2.【被廬之法,也稱執秩之法,是公元前633年晉國被廬之蒐上晉文公製定的法律,維護了傳統的“尊尊”秩序。】
任命狐偃為上軍將軍,狐偃推辭說:“我哥哥狐毛在前,弟弟不能超越哥哥。”就任命狐毛為將軍,狐偃為副將。
任命趙衰為下軍將軍,趙衰也推辭說:“臣貞慎(守正謹慎)不如欒枝,有謀不如先軫,多聞不如胥臣”,於是就任命欒枝為下軍將軍,先軫為副將。
荀林父為禦戎,魏犨為車右,趙衰為大司馬。
注:1.【禦戎:為天子、諸侯駕禦戎車的官員。】
2.【車右:古代戰車乘位在右邊的武士。主將在戰車居中位置,掌管旗鼓,駕駛員在左邊,在右邊的稱為‘車右’、‘戎右’,由勇猛的武士擔任,負責保衛主將的安全】
3.【司馬:掌管軍政和軍賦。漢武帝時置大司馬,作為大將軍的加號。隋唐以後為兵部尚書的別稱。】
郤縠登壇發令,三通鼓罷,操演陣法,少者在前,長者在後,坐作進退,皆有成規,有不能者,教之,三教而不遵,以違令論,然後用刑。一連操演三日,奇正變化,指揮如意,眾將見郤縠寬嚴得體,無不悅服。
正要鳴金收兵,忽然將台之下,刮起一陣旋風,竟然將帥字大旗,吹折兩段,眾人都大驚失色。郤縠說:“帥旗折斷倒下,預示著我這主將活不太久了,我不能長久地與各位共事了,然而主公必能成就大功。”眾人問為什麽呢?郤縠笑而不答。
這是周襄王十九年、公元前633年冬十二月的事。
附注:關於被廬之法的相關內容,現在僅散存於《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國語-晉語四》幾處文獻,流傳的材料雖然有限,但我們也可以分析出被廬之法的價值取向。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納衛三千人,實紀綱之仆。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斂,施舍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利器明德,以厚民性。舉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明賢良,尊貴寵,賞功勞,事耇老,禮賓旅,友故舊。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 ( 《國語-晉語四》 )
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後用之。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製也,若之何以為法?”(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
結合上述資料,從“等級社會”與“平民社會”為兩個規範對象進行分析。
對等級社會的規範:
尊尊,是被廬之法的指導精神。從孔子的評價,我們知道晉文公的被廬之法淵源於晉國開國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貴賤不愆”,扞衛西周以來的等級製度。
(1)執秩。
為了更好地維護等級製度,首先就要明確等級的劃分,貴族的尊卑由“親”的程度決定,很好辦,但關鍵是要讓身份的尊卑與職務的尊卑嚴格對應起來。所謂“執秩”就是為完成這項任務的。
對於“執秩”有兩種解釋,一是法名,認為執秩是一部法。 《漢書-刑法誌注》引應劭語:“(文公)蒐於被廬之地,作執秩以為六官之法。”可見這是一部類似政府組織法之類的憲法性規範。二是官名。孔子稱其為“執秩之官”, “執秩”,按字麵解釋就是“操持序位”, 執秩之官應該是主管確定、甄別官職次序的官員。
其實二者並不矛盾,有了執秩之法,再專門設執秩之官來具體執行而已。執秩之法的內容,無外乎明確規定各個政府官職的尊卑,以便貴族們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來對號入座,不至於弄亂。
(2)統治秩序。
所謂“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傳統的社會組合模式和統治秩序, 它保障了貴族們的經濟實力、 支配權力能夠與地位的尊卑順序相一致,這才是等級秩序得以鞏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執秩之法和執秩之官, 接下來的任務幾乎就剩下簡單的排列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複雜的東西,這裏麵也有很多具體安排。 《國語-晉語四》雖然記載的是晉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們可以放心地認為這也就是被廬之法的用人原則。
第一,以尊尊為主。
所謂“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尊貴寵、事耇老、友故舊“,都是根據貴族們與國君的關係親疏來確定尊卑秩序。具體到官職的任命,則是:
首先,“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上述家族應該都是出自晉國公族(狐氏一說出自公族,一說為狄人,但作為文公的妻族同樣是顯貴) ,姬姓,都是晉國顯赫的家族,因為晉國驅逐群公子,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們擔任性質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離最貼近的職位。
其次,“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貴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貴,但隻要有德(良) ,也擔任次等重要和貼近的官職。
其三,“異姓之能,掌其遠官”, 異姓中能幹的,擔任那些性質、位置、距離再次的官職。當時的“異姓”主要是趙氏、魏氏、範氏,雖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與諸姬相比。如在被廬之蒐的將帥選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欒枝、先軫) ,趙衰誠惶誠恐地推讓,也是因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則。之前趙衰被任命為原大夫,原屬於晉國剛剛開辟的邊緣國土,這是距離上的“遠”; 魏犨僅擔任車右,排在年輕的荀林父之後,士會則是在最後替補出任車右,這都是職位上的“遠”。
第二,以尚賢為輔。
所謂舉善援能、賦職任功、明賢良、賞功勞,都是選賢任能的表現,但在文公時期,異姓群臣的地位是遠遠比不了姬姓的,上麵已經說得很清楚。
對平民社會的規範
文公對於平民社會采取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減輕民眾負擔:免除公債(棄責) 、降低貢賦(薄斂) 、資助困難(施舍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 、節約開銷(省用足財) 。
促進生產經營:降低關卡稅收、保障商路通暢(輕關、易道、通商) ,提供寬鬆環境,獎勵努力耕種(寬農、懋穡)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實施的行政措施,農、工、商隻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對象, 而不是獨立的行為人和相對方。 農、 工、 商之間的相處和交易規則隻有一條“勸分”,就是鼓勵民間互通有無,互相資助。可見,所謂的“平民社會”,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還處於休眠狀態, 平民的活躍與平民之間的交易規則的產生, 要在整個平民社會“覺醒”之後,才能被國家的法律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