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士人往往恥於談錢,和砷卻有著強烈的契約意識,在金錢麵前親兄弟明算帳,雖然至親好友也毫不含糊。他的外祖父伍彌泰官至大學士,向他借過2000兩銀子,他擔心外祖父不能及時還帳,逼著老頭拿自家地契抵押,“取田契價值相當者署卷歸償”。(《郎潛紀聞》)他嶽祖父英廉的孫子向他借錢,也是拿地契為抵押品才借出去的。(中國歷史第一檔案館檔案《內務府來文》)他親舅舅明保向他借了15000兩白銀,他規定每月一分起息,連本帶利滾到21450兩。他貼身家人傅明向他借銀1000兩,答應如到期不能還清,便從其“每月工食內坐扣”。不久傅明身亡,和砷並不念其效勞一生而免除債務,而是令其子花沙布代替還債。並且每月規定按7厘起利,加上以前所欠利銀200兩,共計1200兩。因為對金錢的熱愛,和砷甚至親自擔任家裏的會計和出納:“和相……出入金銀,無不持籌握算,親為稱兌。”(《嘯亭雜錄》)


    成為幹隆皇帝的私人助理後,他的經營天才迅速得到了體現,並迅速得到幹隆的重視。幹隆四十一年(1776年),他出任內務府大臣。在此之前,這個負責皇室財政的機構經常是入不敷出。“本府進項不敷用時,檄取戶部庫銀以為接濟。”而他就任之後不久,就麵貌一新,不但彌補了以前的赤字,還出現了盈餘。幹隆四十三年(1778年),皇帝加派他充任崇文門稅務監督,在他的經營下,這個稅關收入一下子躍居全國30多個稅關的前幾位。這兩炮打響,幹隆對和砷的理財本領愈加刮目,所謂“晚年依毗益篤”。所有與財政有關的部門漸漸都劃歸和砷一人把持,他先後任戶部侍郎、戶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內務府大臣。“伊竟將戶部事務一人把持,變更成例,不許部臣參議一字。”


    在幹隆眼裏,和砷簡直就像一個魔術師,總是能出人意料地製造出新的財源。“議罪銀”的製度化,就是和砷的一個天才發明。


    議罪銀是由“罰俸”演化而來。罰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員幾個月至幾年的“基本工資”,是懲罰輕微過錯的常用手段。隨著幹隆中期施政愈苛執法趨嚴,皇帝覺得罰俸數額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罰,所罰動輒上萬,改稱“議罪銀”。皇帝的初衷,不過是想讓官員“肉痛”一下,並沒有想把它製度化為一項財源。


    和砷當政後,馬上發現了“議罪銀”的妙處。罰俸的決定權在吏部,款項由戶部承追,銀兩也交給國庫,過程公開透明。而議罪銀並非國家定製,故可以繞開吏部戶部,由軍機處負責,不納入國家財政,而是歸入皇帝的小金庫,並且過程及數額都可以不公開。因此,在和砷的建議下,皇帝批準將議罪銀製度化,並且將罰銀的範圍大大擴展,從財政虧空之類的重大錯誤到在奏摺中寫錯幾個字,都可以一罰了之。


    此舉一出,那些聰明的大臣們馬上就發現了妙處。不少大臣主動要求交納議罪銀。比如河南巡撫畢沅以“未能迅速搜獲要犯”,自請罰銀兩萬兩;陝甘總督勒爾謹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議罪繳銀四萬兩。以小過而甘重罰,既說明大臣們對自己要求的嚴格,又為皇帝小金庫的充實不聲不響地立了功,可謂一舉兩得。因此,通過這種渠道踴躍“捐輸”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數。比如河南巡撫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硃批奏摺上,因此“惶惶不可終日”,積極要求自請罰銀三萬兩。手筆之大連皇帝都覺得有點不好意思,遂降旨說:沒有那麽嚴重,加恩寬免銀兩萬兩,交一萬兩上來就可以了。


    被動交納議罪銀的大臣當然就更多了。自從議罪銀製度化之後,大員們發現,他們的錢包隨時有被和砷以各種藉口打劫的危險。居官任上,難保不犯錯誤。犯了錯誤就有可能被罰銀。至於罰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砷掂量這個官員家產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為轄內百姓譚老貴自縊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納議罪銀八萬兩。而特成額同樣因為轄內老百姓餘方得自縊,交兩萬兩就可以過關。李天培則因為管理監獄不善,導致“遣犯脫逃,重囚監斃”而交納四萬兩,而明興因“歷城縣監犯越獄”交納三萬兩。


    當然,也有更多的官員感激這個製度。比如前內務府總管西寧,因為替皇帝做生意時“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頭。還是和砷幫忙,從中說和,對皇帝曉以人頭賣不了錢的道理,議定西寧交八萬兩罰款了事。這八萬兩定得很準確,正好把西寧家颳得精光。西寧不得不出賣家中不動產來交納此項銀兩,事後還要因為保住了腦袋而給和砷寄信表示感謝:“天高地厚,深恩於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寧不勝悚激切之至。”


    在和砷的操作下,議罪銀製度為晚年皇帝的錢包裏注入了大量現金。僅從現存的《密記檔》統計,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議罪銀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撫認議罪銀為三十七人次,即全國平均不到三個督撫中就有一個人認議罪罰銀。此外,布政使、鹽政、織造與關差等認議罪罰銀的有二十六人次。罰議罪銀少則萬兩,通常三萬兩上下,見於記載的最多一次高達三十八萬四千兩,下麵是《密記檔》裏的幾筆記載:


    幹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內應賠罰料銀並關稅短少銀二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兩。


    幹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寶奏交自行議罪銀十一萬兩。


    幹隆四十六年,文綬名下共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幹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譚老貴自縊身亡一案”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幹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交議罪銀五萬兩,分五年代其父交納。


    幹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國棟名下入官銀五萬兩。


    幹隆四十八年(1783年),鹽政使西寧因鹽課事“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幹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鹽務事”交自行議罪銀十萬兩。


    幹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範清濟“因拖欠額銅數十萬斤,除查封產業外”,罰銀八萬兩,故自議交銀八萬兩。


    幹隆五十年(1785年),李質穎奏交自行議罪銀十四萬兩、關稅短少銀三萬餘兩,共十七萬餘兩。


    幹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渾代奏運司張萬選因“船隻缺少不能籌劃添補”事,交自行議罪銀三萬兩。


    幹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長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稅務缺少”事,交自行議罪銀六萬兩。


    ……


    按幹隆的說法,議罪銀製度是“以督撫等祿入豐腴,而所獲之咎,尚非法所難宥,是以酌量議罪,用示薄懲”。看起來似乎於國體無損,既沒有增加百姓的負擔,又寬綽了皇帝的手頭,還警戒了不法的官員,真是一舉多得。而事實上,這卻是一項後果極為嚴重的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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