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刁民”自發組織起來的抗稅抗租行為,他更是嚴厲打擊,決不手軟。
江蘇崇明老施二抗稅事件報聞之後,幹隆皇帝批示道:“此等刁風,不可長也,務獲實犯奏聞。”此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是,“老施二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幹隆十三年(1748年),蘇州米商囤糧抬價,一介布衣顧堯年和平到官府請願,請求官員控製糧價,保證貧民能活下去。為了表示自己對大清政府的恭順,他特意“自縛雙臂”,跪在地方官麵前。然而秉承幹隆不許對主動提出權利要求的百姓後退寸步這一原則的官府,竟然把顧堯年逮捕入獄。蘇州百姓群情激憤,一起來到官府要求釋放顧氏,官府卻大加鎮壓,連續逮捕了三十九人。事情上報幹隆,奏摺中的“聚眾”二字令幹隆大為警惕。他說“因近日聚眾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議,照陝甘刁民聚眾之例,立即正法”。顧堯年等人因此被蘇州官員杖斃於大堂之上。
在這樣的背景下,河南夏邑縣多起災民控告上司的事件,在幹隆眼中就成了無比重大的政治事件。
果然不出皇帝所料,在嚴刑拷打之下,災民劉元德交代,他來告禦狀,路費不是自己拿的,自己也拿不出,是夏邑縣的秀才段昌緒和武生劉東震兩個人共同資助的。這兩個人鼓勵他扳倒縣太爺,說這是造福全縣的大好事。
對這個審理結果,幹隆並不滿意,因為沒有把彭家屏挖出來。皇帝直覺彭家屏與此事逃不脫幹係,而且隻有把彭家屏牽繫進來,這個案子才有可能做大,才能製造震動全國的效果。
就在皇帝下達了繼續熬審劉元德,同時逮捕段昌緒和劉東震的命令後,到河南暗訪的觀音保回來了。
觀音保是皇帝最信任的親信之一。他事上忠誠,為人敏捷,辦事周密。聽到他回來,皇帝連忙召見。
幾天不見,觀音保模樣大變。微服出行時新換上的湖綢長衫已經蒙上一層塵土,臉龐也比出行時消瘦了許多。
他搶步上前,請了個安,回道:“皇上,夏邑之災,並非尋常水災,而是百年不遇的大災!”
觀音保匯報說,夏邑和附近的永城縣遭災已經兩年了,由於連歲未登,積水未涸,今年仍無法下種,百姓對於縣令和巡撫極度不滿,咒罵之聲充滿城鄉。由於多年重災,窮民景況不堪入目。縣城裏乞丐遍地,鄉間則餓殍滿眼。全縣物價奇高,隻有人價極低,滿大街都是賣兒賣女的人。為了證明自己的調查結果,他還特意在災區買了兩個孩子。
“哦?花了多少錢?”皇帝問道。
“四百八十文。”
那時的四百八十文約合現在九十六元錢,大約是一隻烤鴨的價格。
“什麽?兩個孩子加在一起?”
“對。”觀音保說著,從身上掏出一張紙,呈給幹隆。幹隆接過來一看,是一張賣身契,價目清清楚楚。
皇帝默然不語,良久,一揮手:“你先出去吧。”
觀音保悄無聲息地退步,轉身,退出殿外。
皇帝陷入了尷尬。看來,地方官確實罪不可逭。他原來以為,夏邑所遭的是尋常災害,沒想到會重到如此程度。圖勒炳阿和孫默欺君罔上、漠視民命達到如此程度,實堪發指。必須嚴肅處理,才能平民憤而肅官箴。
可是,如果因為老百姓告禦狀而摘了巡撫和縣令的帽子,必然在大清帝國內開創一個極為不好的先例。這一傳奇性的“平民扳倒巡撫”事件必然會成為爆炸新聞,迅速傳遍全國。本來,大清帝國如今的政治形勢就不穩,各地抗稅抗租鬥爭此起彼伏。如果這事再傳開,那麽無異於火上澆油,豈不極大地助長民眾的自發鬥爭?
深思熟慮之後,皇帝做出了這樣的決斷:
第一,嚴肅處理地方官。圖勒炳阿被革職,發往烏裏雅蘇台充軍。夏邑縣、永城縣兩縣知縣也革職,等待進一步審訊處理,以警誡其他諱災官員。
第二,彭家屏被立刻勒令回家,以後不得以縉紳幹預公務。劉元德、段昌緒、劉東震三人,交山東巡撫審辦,一定要查出背後有沒有其他主使。
看來是各打五十大板。
皇帝還下了一道意味深長的諭旨給河南老百姓:
並傳諭各百姓等,俾曉然於朕惠愛黎元,一體之意,各安本分,靜候給賑。至巡撫、知縣之罷斥,乃朕遣人密加訪察,自為整飭官方起見,初不因彭家屏之奏,亦不因一二刁民之遮道呈訴也。若因此遂增致長刁風,挾製官長,擾及賑務,則是自幹罪戾,不能承受國家惠養之恩矣。(《清高宗實錄》)
意思是說,這起案子的處理,是因為我洞察一切,主動發現,並不是因為彭家屏的奏報,也不是因為“一二刁民”告禦狀。如果以後誰效仿這幾個“刁民”,以下犯上,那麽必然要受到國家的嚴懲。
這一道上諭,體現了皇帝在麵對民間政治參與熱情性時的進退兩難。
麵對洶洶民情,幹隆全力以赴,高築壩壘,將其約束在“綱紀”的河道內。
那麽,底層民眾受到冤屈,就隻能等死嗎?
幹隆認為,這種情況下,群眾有權利上訪。但是,一定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內,一級一級來,不能“越級上訪”,更不能採取“聚集”“鬧事”等危險手段。皇帝的理論是,“至該處百姓,如果追比負屈難伸,應赴上司衙門控告,乃敢聚眾赴署,紛紛毆鬧,此風斷不可長”。
“應赴上司衙門控告”,這便是皇帝所開具的普通百姓對付貪官汙吏的唯一辦法。就是說,你必須在體製內反映申訴,尋求解決的辦法。
問題是,傳統社會體製內的申訴機製常常是失效的。底層百姓的上訪,最常見的處理方法是被上級發回基層處理。如果“赴上司衙門控告”遭到拒絕,被發還原縣鎖係,又怎麽辦?
幹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湖南新寧縣百姓劉周佑到知府處控告新寧縣縣令營私舞弊,代理知府不問青紅皂白,將案子發回新寧縣處理。新寧知縣利用職權,挾私報復,把劉周佑關押在監。縣民忍無可忍,紛紛罷市以示抗議,事情被匯報給了皇帝。
這種情況下,皇帝做了如下一段批示:
抗官之案,雖事涉有司,應行參處,亦必首懲糾眾之人。而於官員應得處分,不即汲汲究治,誠慮匪徒因此長奸,不可不防其漸也。
就是說,對於百姓對抗官府的案子,即使百姓有理,也得受到嚴懲。而對官員的處理,不可過重。因為如果嚴處官員,那麽百姓必然得到鼓勵,以後會變本加厲,益發助長了“以下抗上”的“歪風邪氣”。用幹隆自己的話說就是“刁民鬧事而即參知縣,將使刁風益熾矣”,“將來愚頑之徒,必且以此挾製官長,殊非整飭刁風之道”。
幹隆的這個邏輯,在處理夏邑縣事件時也得到了另一次清晰的解釋。幹隆在給夏邑人的另一篇諭旨中,如此告誡百姓:
江蘇崇明老施二抗稅事件報聞之後,幹隆皇帝批示道:“此等刁風,不可長也,務獲實犯奏聞。”此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是,“老施二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幹隆十三年(1748年),蘇州米商囤糧抬價,一介布衣顧堯年和平到官府請願,請求官員控製糧價,保證貧民能活下去。為了表示自己對大清政府的恭順,他特意“自縛雙臂”,跪在地方官麵前。然而秉承幹隆不許對主動提出權利要求的百姓後退寸步這一原則的官府,竟然把顧堯年逮捕入獄。蘇州百姓群情激憤,一起來到官府要求釋放顧氏,官府卻大加鎮壓,連續逮捕了三十九人。事情上報幹隆,奏摺中的“聚眾”二字令幹隆大為警惕。他說“因近日聚眾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議,照陝甘刁民聚眾之例,立即正法”。顧堯年等人因此被蘇州官員杖斃於大堂之上。
在這樣的背景下,河南夏邑縣多起災民控告上司的事件,在幹隆眼中就成了無比重大的政治事件。
果然不出皇帝所料,在嚴刑拷打之下,災民劉元德交代,他來告禦狀,路費不是自己拿的,自己也拿不出,是夏邑縣的秀才段昌緒和武生劉東震兩個人共同資助的。這兩個人鼓勵他扳倒縣太爺,說這是造福全縣的大好事。
對這個審理結果,幹隆並不滿意,因為沒有把彭家屏挖出來。皇帝直覺彭家屏與此事逃不脫幹係,而且隻有把彭家屏牽繫進來,這個案子才有可能做大,才能製造震動全國的效果。
就在皇帝下達了繼續熬審劉元德,同時逮捕段昌緒和劉東震的命令後,到河南暗訪的觀音保回來了。
觀音保是皇帝最信任的親信之一。他事上忠誠,為人敏捷,辦事周密。聽到他回來,皇帝連忙召見。
幾天不見,觀音保模樣大變。微服出行時新換上的湖綢長衫已經蒙上一層塵土,臉龐也比出行時消瘦了許多。
他搶步上前,請了個安,回道:“皇上,夏邑之災,並非尋常水災,而是百年不遇的大災!”
觀音保匯報說,夏邑和附近的永城縣遭災已經兩年了,由於連歲未登,積水未涸,今年仍無法下種,百姓對於縣令和巡撫極度不滿,咒罵之聲充滿城鄉。由於多年重災,窮民景況不堪入目。縣城裏乞丐遍地,鄉間則餓殍滿眼。全縣物價奇高,隻有人價極低,滿大街都是賣兒賣女的人。為了證明自己的調查結果,他還特意在災區買了兩個孩子。
“哦?花了多少錢?”皇帝問道。
“四百八十文。”
那時的四百八十文約合現在九十六元錢,大約是一隻烤鴨的價格。
“什麽?兩個孩子加在一起?”
“對。”觀音保說著,從身上掏出一張紙,呈給幹隆。幹隆接過來一看,是一張賣身契,價目清清楚楚。
皇帝默然不語,良久,一揮手:“你先出去吧。”
觀音保悄無聲息地退步,轉身,退出殿外。
皇帝陷入了尷尬。看來,地方官確實罪不可逭。他原來以為,夏邑所遭的是尋常災害,沒想到會重到如此程度。圖勒炳阿和孫默欺君罔上、漠視民命達到如此程度,實堪發指。必須嚴肅處理,才能平民憤而肅官箴。
可是,如果因為老百姓告禦狀而摘了巡撫和縣令的帽子,必然在大清帝國內開創一個極為不好的先例。這一傳奇性的“平民扳倒巡撫”事件必然會成為爆炸新聞,迅速傳遍全國。本來,大清帝國如今的政治形勢就不穩,各地抗稅抗租鬥爭此起彼伏。如果這事再傳開,那麽無異於火上澆油,豈不極大地助長民眾的自發鬥爭?
深思熟慮之後,皇帝做出了這樣的決斷:
第一,嚴肅處理地方官。圖勒炳阿被革職,發往烏裏雅蘇台充軍。夏邑縣、永城縣兩縣知縣也革職,等待進一步審訊處理,以警誡其他諱災官員。
第二,彭家屏被立刻勒令回家,以後不得以縉紳幹預公務。劉元德、段昌緒、劉東震三人,交山東巡撫審辦,一定要查出背後有沒有其他主使。
看來是各打五十大板。
皇帝還下了一道意味深長的諭旨給河南老百姓:
並傳諭各百姓等,俾曉然於朕惠愛黎元,一體之意,各安本分,靜候給賑。至巡撫、知縣之罷斥,乃朕遣人密加訪察,自為整飭官方起見,初不因彭家屏之奏,亦不因一二刁民之遮道呈訴也。若因此遂增致長刁風,挾製官長,擾及賑務,則是自幹罪戾,不能承受國家惠養之恩矣。(《清高宗實錄》)
意思是說,這起案子的處理,是因為我洞察一切,主動發現,並不是因為彭家屏的奏報,也不是因為“一二刁民”告禦狀。如果以後誰效仿這幾個“刁民”,以下犯上,那麽必然要受到國家的嚴懲。
這一道上諭,體現了皇帝在麵對民間政治參與熱情性時的進退兩難。
麵對洶洶民情,幹隆全力以赴,高築壩壘,將其約束在“綱紀”的河道內。
那麽,底層民眾受到冤屈,就隻能等死嗎?
幹隆認為,這種情況下,群眾有權利上訪。但是,一定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內,一級一級來,不能“越級上訪”,更不能採取“聚集”“鬧事”等危險手段。皇帝的理論是,“至該處百姓,如果追比負屈難伸,應赴上司衙門控告,乃敢聚眾赴署,紛紛毆鬧,此風斷不可長”。
“應赴上司衙門控告”,這便是皇帝所開具的普通百姓對付貪官汙吏的唯一辦法。就是說,你必須在體製內反映申訴,尋求解決的辦法。
問題是,傳統社會體製內的申訴機製常常是失效的。底層百姓的上訪,最常見的處理方法是被上級發回基層處理。如果“赴上司衙門控告”遭到拒絕,被發還原縣鎖係,又怎麽辦?
幹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湖南新寧縣百姓劉周佑到知府處控告新寧縣縣令營私舞弊,代理知府不問青紅皂白,將案子發回新寧縣處理。新寧知縣利用職權,挾私報復,把劉周佑關押在監。縣民忍無可忍,紛紛罷市以示抗議,事情被匯報給了皇帝。
這種情況下,皇帝做了如下一段批示:
抗官之案,雖事涉有司,應行參處,亦必首懲糾眾之人。而於官員應得處分,不即汲汲究治,誠慮匪徒因此長奸,不可不防其漸也。
就是說,對於百姓對抗官府的案子,即使百姓有理,也得受到嚴懲。而對官員的處理,不可過重。因為如果嚴處官員,那麽百姓必然得到鼓勵,以後會變本加厲,益發助長了“以下抗上”的“歪風邪氣”。用幹隆自己的話說就是“刁民鬧事而即參知縣,將使刁風益熾矣”,“將來愚頑之徒,必且以此挾製官長,殊非整飭刁風之道”。
幹隆的這個邏輯,在處理夏邑縣事件時也得到了另一次清晰的解釋。幹隆在給夏邑人的另一篇諭旨中,如此告誡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