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經手的事例中,沒有這種情況。”


    “留下遺書的情況比較多?”


    “不是‘比較多’,就我所知道的範圍,是百分之百留下了遺書。”


    “從形式上看,那都是些誰看了都知道是遺書的信件?”


    “是的。既有寫明收信人的遺書,也有直接註明‘遺書’兩字的信件。”


    “都放在自己自殺後馬上能發現的地方嗎?”


    “這方麵的情況倒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在整理遺物時,在自殺學生的抽屜裏發現的。不過無論如何,遺書的保存形式都帶有自己死後能讓別人發現的意圖。”


    這次輪到涼子點頭了。“在你採訪過的事例中,有多少家長在悲劇發生在自己孩子身上前,根本不知道他為同學關係或受人欺淩而痛苦,直到讀了遺書才知曉的呢?”


    茂木悅男動了動腦袋,稍稍考慮了一會兒。


    “家長會覺察到孩子有點不對勁,比如總是無精打采,不想去上學,經常討要零花錢又不知花在了哪裏等等。不過這些家長往往把握不到現象背後隱藏的嚴重事態,嚴重到足以導致孩子自殺。就我經手的事例而言,幾乎都是這樣的。”


    “在你採訪過的事例中,有沒有學生拒絕上學,之後又自殺的情況呢?”


    “有一起是這樣的。那名學生拒絕上學的原因並非遭受欺淩,而是因成績不好而感到苦惱。”


    “在這起事例中,家長在事發前擔心過自己的孩子會自殺嗎?”


    “他們說在事發之前,父母雙方對孩子拒絕上學的現象都比較擔心,但也沒覺得會嚴重到自殺的程度。”


    藤野檢察官露出了向數學老師求教方程解法似的神情。“這麽說,無論原因是受欺淩還是成績不好,在由校內問題導致的學生自殺案件中,與自殺學生共同生活的家長往往很難發現預兆?這一點倒挺讓入意外的。”


    “呃……”茂木沉吟著,不慌不忙地拉開椅子,坐了下來,“首先我要指出,這絕不能一概而論。盡管我確實經手過多起類似的事件,但在我一無所知的其他場合也有學生自殺事件不斷發生。”


    “明白了。我隻是想聽聽茂木先生基於採訪經驗得出的意見。”


    “那確實可以回答說,很難事先發現。特別是遭受欺淩的孩子,往往害怕父母為自己擔心,或覺得對不起父母,因此會竭力隱瞞。”


    “隻是在孩子死後才了解真實情況,通過遺書或日記,是這樣嗎?”


    “是的。”


    “那有沒有這樣的情況:從周邊了解到的信息表明自殺的學生生前曾為同學關係煩惱或受到欺淩,但本人沒有留下遺書,也沒有日記等書麵形式的記錄。”


    “這樣的情況我從未遇到過。”


    “相反的情況呢?根據自殺學生生前的言行和生活態度,家長已經感到了危險,卻不幸沒能阻止孩子的自殺。”


    “我知道一起類似的事例。”


    一問一答暢快淋漓。難道他們事先商量過嗎?這樣兩個人和和氣氣地排練法庭詢問的場景,禮子難以想像。


    “令人痛心的是,在那起事例中,去世的孩子患有精神疾病。”


    藤野檢察官偏了偏腦袋,問道:“你是否考慮過,柏木也可能患有類似的精神疾病?”


    “沒有。來訪過他的父母後,我便確信可以排除這種可能性。柏木的邏輯性很強,他父親剛才也在證言中提到過,他非常善於語言溝通。也沒有跡象表明他受到過幻覺或妄想的困擾。日夜顛倒的生活方式和用餐沒有規律隻是不上學帶來的副作用,和疾病完餘不同。”


    “他總是把自己關在房間裏,或許是得了抑鬱症吧?”


    “抑鬱症和鬱鬱寡歡可是有本質區別的。”茂木悅男的語氣就像在耐心指出學生在解題時犯的錯誤,“就連柏木則之先生也不認為卓也需要醫療幫助。我去採訪時,他就是這麽說的,他剛才的證言也包含了這層意思。即使擔心卓也,仔細觀察他的雙親都沒有感到醫療介入的必要性。僅憑這一點就能斷定,卓也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為零。”


    “原來是這樣啊。”藤野檢察官幹脆地放棄了這個話題,“看來,卓也的死與你採訪過的所有事例都不同,是一個極端離奇的特例,是嗎?”


    “確實與我接觸過的事例都不同,但不能稱之為‘特例’。”


    “有與此類似的事例?”


    “是的。”茂木點了點頭,稍稍提高嗓門,“我認為,這和‘集體私刑’致死的情況極為類似。”


    法庭上又響起一片嘰嘰喳唼的喧鬧。連勝木惠子也抬起頭看向證人茂木悅男。在此之前她可是陪審團中唯一沉浸在心事之中,對外界不聞不問的成員。


    “集體私刑致死的情況有著具體的分類。說來有點話長,允許我在此作一下說明嗎?”


    “請講。”藤野檢察官坐了下來。茂木卻站了起來,輕輕咳嗽一聲,掃視著陪審團。


    禮子終於恍然大悟,原來藤野檢察官是將這位被城東三中視作無賴的媒體人士當成此類問題的專家傳喚出庭。他的證言應該屬於專家證言一類。


    “首先,根據其目的是否為榨取被害學生的金錢,集體私刑可分為兩大類。而對於以金錢為主要目的一類,本法庭不必關心,因此我也在此予以省略。”


    作為這方麵的專家,就得大刀闊斧,幹淨利落。


    “另一類集體私刑即使會順帶榨取一些金錢,也明顯存在其他動機。而根據實施私刑的團體與被害學生之間是否存在交友關係,又可分為兩種類型。”


    茂木悅男舉起右手,豎起兩根手指。


    “其一,被害學生與該團體本就是一丘之貉,比如同屬某個社團或活動小組。有一種情況是,被害學生想要脫離該團體,而其他成員對此感到極度不滿,便對其實施暴力懲罰;另一種情況是,該團體發生內證,並發展為多數成員針對個人的暴力行為。內訌的起因常常與金錢和物品丟失,或者異性關係的矛盾有關。前者往往源於誤會,或是外部人員所為,在團體內部解決的過程中引發暴力事件;後者多半是團體中年紀較小或性格較懦弱的成員勾搭上老大的交往對象,從而引發整個團體的眾怒。”


    陪審團中一名估計來自籃球社的高個子成員,正目不轉睛地盯著口若懸河的茂木悅男。


    “總而言之,且不論團體本身的性質健康與否,這類集體私刑,本質上是為了懲罰違反該團體內部潛在‘紀律’或‘規則’的成員。因此,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受學校鼓勵的社團之中。我採訪過的事件中,就存在這樣的實例:一名一年級學生無法忍受嚴酷的訓練,以及成員間毫無理由的上下級關係,想要退出社團,受到高年級成員的私刑並致其死亡。在這起事件中,連顧問老師也對發生過不止一次的集體私刑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當事件最終發展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教師出庭作證時仍然聲稱,這是為了讓大家遵守社團紀律所必要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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